卷四十二 士虞禮第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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屍拜受,主人西面拜送,與此面相反,故雲變吉也。
案《特牲》直有主人送拜,雖不見主人面位,約與《少牢》同,皆西面也。
雲“凡異者皆變吉”者,案《特牲》雲“主人拜送”,此雲主人答拜;《特牲》雲:“屍卒角,祝受屍角,曰送爵。
”此不雲送爵;《特牲》濟肝訖,加于菹豆,此哜肝訖,加于俎,皆是異于吉時,故雲凡異者皆變吉。
賓長以肝從,實于俎,縮,右鹽。
(縮,從也。
從,實肝炙于俎也。
喪祭進柢。
右鹽于俎近北,便屍取之也。
縮執俎,言右鹽,則肝鹽并也。
) [疏]“賓長”至“右鹽”。
○注“縮從”至“并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縮,從也。
從,實肝炙于俎也。
喪祭進柢”者,案下記雲“載猶進柢”,柢,本也,謂肝之本,頭進之向屍。
雲“右鹽于俎近北,便屍取之也”者,從執俎一頭向屍,據執俎之人左畔有肝,右畔有鹽,西面向屍,屍東面,以右手取肝于俎右畔,扌需鹽于左畔,是以鹽于俎之近北,便屍取之。
雲“縮執俎,言右鹽,則肝鹽并也”者,謂俎既縮,執則狹肝,鹽不容相遠,是執俎人右畔有鹽,左畔有肝,故雲“并”也。
屍左執爵,右取肝,扌需鹽,振祭,哜之,加于俎。
賓降,反俎于西塾,複位。
(取肝,右手也。
加于俎,從其牲體也。
以喪不志于味。
) [疏]“屍左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注“取肝”至“于味”。
○釋曰:複位者,謂賓長也,屍既振肝訖,複西階前衆兄弟之南,東面位。
雲“以喪不志于味”者,決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屍哜肝訖,加菹豆以近身。
此虞禮,屍哜肝訖,不加于菹豆,而遠加于俎,以同牲體者,以喪志不在于味,故遠身加俎也。
若然,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祝不敢與屍同加于菹豆,哜肝訖,加于俎,與此屍同者,祝無不在位之嫌,禮窮則同故也。
屍卒爵,祝受,不相爵。
主人拜,屍答拜。
(不相爵,喪祭于禮略。
相爵者,《特牲》曰:“送爵,皇屍卒爵。
”)祝酌授屍,屍以醋主人,主人拜受爵,屍答拜。
(醋,報。
) 主人坐祭,卒爵,拜,屍答拜。
筵祝,南面。
(祝接神,尊也。
筵用萑席。
) [疏]“筵祝南面”。
○注“祝接”至“萑席”。
○釋曰:上文屍用葦席,其祝席經記雖不言,以屍用在喪,故不用萑,今祝宜與平常同,故用萑也。
雲“祝接神,尊也”者,解先得獻之事。
主人獻祝,祝拜,坐受爵,主人答拜。
(獻祝,因反西面位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獻祝”至“面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獻祝,因反西面位”者,以《少牢》雲主人受酢時,“主人拜受爵,屍答拜,主人西面奠爵”。
《特牲》雲“主人拜受角”,雖不言西面,彼注雲:“退者,進受爵反位。
”則西面也,是吉祭時主人西面,故上注雲“北面以?酢變吉也”,今至?酢及獻祝訖,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。
薦菹醢,設俎。
祝左執爵,祭薦,奠爵,興,取肺,坐祭,哜之,興,加于俎,祭酒,嘗之,肝從。
祝取肝扌需鹽,振祭,哜之,加于俎,卒爵,拜。
主人答拜。
(今文無扌需鹽。
) [疏]“薦菹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釋曰:此直言“薦菹醢設俎”者,不見薦徹之人,案下文雲“祝薦席徹入于房”,注雲:“徹薦席者,執事者。
”則此設者亦執事可知。
祝坐受主人。
主人酌獻佐食,佐食北面拜,坐受爵,主人答拜。
佐食祭酒,卒爵,拜。
主人答拜,受爵,出,實于篚,升堂,複位。
(篚在庭,不複入,事已也。
亦因取杖,乃東面立。
) [疏]注“篚在”至“面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篚在庭”者,此雖無文,約同薦車設遷奠之等也。
雲“不複入,事已也,亦因取杖,乃東西面立”者,上文哭時,主人升堂,西序東面,又上文雲“主人倚杖入”,今升堂複位,不複入室,以其事已,因得取杖複東面位也。
主婦洗足爵于房中,酌,亞獻屍,如主人儀。
(爵有足,輕者飾也。
《昏禮》曰:“内洗在北堂,直室東隅。
”) [疏]“主婦”至“人儀”。
○注“爵有”至“東隅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入于房”,論主婦獻屍并獻祝及佐食之事。
雲“如主人儀”者,即上主人?屍,屍拜受爵,主人北面答拜之等。
今主婦亞獻亦然,故雲如主人儀也。
雲“爵有足,輕者飾也”者,主婦,主人之婦,為舅姑齊衰,是輕于主人,故爵有足為飾也。
引《昏禮》者,證經洗爵于房中,不言設洗處,宜與《昏禮》同也。
自反兩笾,棗、栗,設于會南,棗在西。
(尚棗,棗美。
) [疏]“自反”至“在西”。
○注“尚棗棗美”。
○釋曰:案《特牲》:“宗婦執兩笾,主婦受,設于敦南。
”此主婦自反兩笾,不使宗婦者,以喪尚縱,縱,反吉故。
然上主人獻,使贊薦菹醢,注雲:齊斬之服不執事者。
彼為主人獻,故不使主婦薦,此亞獻,己所有事,故自薦可知。
屍祭笾、祭酒如初。
賓以燔從,如初。
屍祭燔、卒爵如初。
酌獻祝,笾、燔從,獻佐食,皆如初。
以虛爵入于房。
(初,主人儀。
) [疏]“屍祭”至“于房”。
○注“初主人儀”。
○釋曰:此“屍祭笾”已下,至“笾燔從獻佐食”,皆舉主人獻屍,賓長以肝從,至佐食祭酒,卒爵拜,主人答拜,受爵出,實于篚,并如主人儀,故皆雲“如初”也。
賓長洗纟意爵,三獻,燔從,如初儀。
(纟意爵,口足之?有篆文,又彌飾。
) [疏]“賓長”至“初儀”。
○注“纟意爵”至“彌飾”。
○釋曰:此一節論賓長終三獻之事。
雲“纟意爵,口足之?有篆又彌飾”者,案《屦人》纟意是屦之牙底之?,縫中之飾,則此爵雲纟意者,亦是爵口足之?有飾可知。
雲“又彌飾”,以其主婦有足已是有飾,今口足之?又加飾也。
婦人複位。
(複堂上西面位,事已,屍将出,當哭踴。
) [疏]“婦人複位”。
○注“複堂”至“哭踴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拜稽颡”,論祭訖送屍,及改馔為陽厭之事。
雲“複堂上西面位”者,上雲主人即位于門外,如朝夕臨位,婦人及内兄弟服,即位于堂亦如之,以下更不見别有婦人位,明複位者還此位可知。
又案《士喪禮》凡臨位,婦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。
雲“屍将出,當哭踴”者,以哭送,此喪祭故踴,《特牲》吉祭不哭踴,故亦無此複位之事也。
祝出戶,西面告利成。
主人哭,(西面告,告主人也。
利猶養也。
成,畢也。
言養禮畢也。
不言養禮畢,于屍?嫌。
) [疏]“祝出”至“人哭”。
○注“西面”至“?嫌”。
○釋曰:雲“西面告,告主人也”者,以處主人東面,故祝西面對而告之。
雲“不言養禮畢,于屍?嫌”者,若言養禮畢,即于屍中?有嫌諷去之。
或本?作閑音,以養屍事畢,而屍空閑,嫌諷去之。
皆哭。
(丈夫婦人于主人哭,斯哭矣。
) [疏]“皆哭”。
○注“丈夫”至“哭矣”。
○釋曰:言上雲主人哭,則主人之外,缌麻以上,在位者皆哭。
故鄭總“丈夫、婦人于主人哭斯哭矣”。
祝入,屍谡。
(谡,起也。
祝入而無事,屍則知起矣。
不告屍者,無遣尊者之道也。
古文谡或為休。
) [疏]“祝入屍谡”。
○注“谡起”至“為休”。
○釋曰:雲“祝入而無事,屍則知起矣”者,雖不告屍無事,屍亦知無事,禮畢而起矣。
雲“不告屍者,無遣尊者之道也”者,謂不告屍以禮畢者,屍尊,若告之,則如發遣尊者,故雲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。
從者奉篚哭,如初。
(初,哭從屍。
)祝前屍,出戶,踴如初,降堂,踴如初,出門,亦如之。
(前,道也。
如初者,出如入,降如升,三者之節悲哀同。
) [疏]“祝前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注“前道”至“哀同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屍入門,丈夫踴,婦人踴。
屍及階,祝延屍,屍升,宗人诏踴如初。
屍入戶,踴如初,故此鄭雲“出如入,降如升,三者之節悲哀同”,是以如之,得有三者也。
祝反,入徹,設于西北隅,如其設也。
幾在南,<廠非>用席。
(改設馔者,不知鬼神之節,改設之。
庶幾歆飨,所以為厭饫也。
幾在南變古文,明東面。
不南面,漸也。
<廠非>,隐也,于<廠非>隐之處,從其幽ウ。
) [疏]“祝反”至“用席”。
○注“改設”至“幽ウ”。
○釋曰:祝反入,謂送屍出門,而反入徹神前之馔,故設于西北隅也。
雲“如其設也”者,謂設于西北隅,次第一如奧中東面設。
雲“幾在南,變古文”者,上文陰厭時,設幾席于室中東面,右幾,今雲幾在南,明其同。
必變文者,案《少牢》大夫禮陽厭時南,亦幾在右,此言右幾,嫌與大夫同南面而右幾,故變文雲幾在南,與前在奧同,故雲“明東面”也。
又以《特牲》雲:“祝筵幾于室中,東面。
”至于改馔雲:“佐食徹屍薦俎,敦設于西北隅,幾在南。
”是與此同也。
雲“不南面,漸也”者,以《特牲》東面右幾,今虞為喪祭,是向吉有漸,故設幾與吉祭同。
“<廠非>,隐也。
于<廠非>隐之處,從其幽ウ”者,謂以席為障,使之隐,故雲<廠非>隐從其幽ウ也。
祝薦席,徹入于房。
祝自執其俎出。
(徹薦席者,執事者。
祝薦席,則初自房來。
) [疏]“祝薦”至“俎出”。
○注“徹薦”至“房來”。
○釋曰:雲“徹薦席者,執事者”,但祝之薦席,設與徹不言其人,知使執事者,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為之故也。
雲“祝薦席,則初自房來”者,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,此祝經記俱不言,今知自房來者,見《公食大夫》記雲“筵出自房”。
《昏禮》與《士冠》席皆亦在于房,故比祝席亦自房來,今還于房可知也。
贊阖牖戶。
(鬼神尚居幽ウ,或者遠人乎?贊,佐食者。
) [疏]“贊阖牖戶”。
○注“鬼神”至“食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或者遠人者乎”,《禮記·郊特牲》文。
此鄭玄之義,非直取鬼神居幽ウ,或取遠人之意故也,知是生人之意。
雲“贊佐食”者,自上以來行事,唯有祝與佐食,以其雲“祝自執其俎出”,故知阖牖戶者是佐食
案《特牲》直有主人送拜,雖不見主人面位,約與《少牢》同,皆西面也。
雲“凡異者皆變吉”者,案《特牲》雲“主人拜送”,此雲主人答拜;《特牲》雲:“屍卒角,祝受屍角,曰送爵。
”此不雲送爵;《特牲》濟肝訖,加于菹豆,此哜肝訖,加于俎,皆是異于吉時,故雲凡異者皆變吉。
賓長以肝從,實于俎,縮,右鹽。
(縮,從也。
從,實肝炙于俎也。
喪祭進柢。
右鹽于俎近北,便屍取之也。
縮執俎,言右鹽,則肝鹽并也。
) [疏]“賓長”至“右鹽”。
○注“縮從”至“并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縮,從也。
從,實肝炙于俎也。
喪祭進柢”者,案下記雲“載猶進柢”,柢,本也,謂肝之本,頭進之向屍。
雲“右鹽于俎近北,便屍取之也”者,從執俎一頭向屍,據執俎之人左畔有肝,右畔有鹽,西面向屍,屍東面,以右手取肝于俎右畔,扌需鹽于左畔,是以鹽于俎之近北,便屍取之。
雲“縮執俎,言右鹽,則肝鹽并也”者,謂俎既縮,執則狹肝,鹽不容相遠,是執俎人右畔有鹽,左畔有肝,故雲“并”也。
屍左執爵,右取肝,扌需鹽,振祭,哜之,加于俎。
賓降,反俎于西塾,複位。
(取肝,右手也。
加于俎,從其牲體也。
以喪不志于味。
) [疏]“屍左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注“取肝”至“于味”。
○釋曰:複位者,謂賓長也,屍既振肝訖,複西階前衆兄弟之南,東面位。
雲“以喪不志于味”者,決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屍哜肝訖,加菹豆以近身。
此虞禮,屍哜肝訖,不加于菹豆,而遠加于俎,以同牲體者,以喪志不在于味,故遠身加俎也。
若然,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祝不敢與屍同加于菹豆,哜肝訖,加于俎,與此屍同者,祝無不在位之嫌,禮窮則同故也。
屍卒爵,祝受,不相爵。
主人拜,屍答拜。
(不相爵,喪祭于禮略。
相爵者,《特牲》曰:“送爵,皇屍卒爵。
”)祝酌授屍,屍以醋主人,主人拜受爵,屍答拜。
(醋,報。
) 主人坐祭,卒爵,拜,屍答拜。
筵祝,南面。
(祝接神,尊也。
筵用萑席。
) [疏]“筵祝南面”。
○注“祝接”至“萑席”。
○釋曰:上文屍用葦席,其祝席經記雖不言,以屍用在喪,故不用萑,今祝宜與平常同,故用萑也。
雲“祝接神,尊也”者,解先得獻之事。
主人獻祝,祝拜,坐受爵,主人答拜。
(獻祝,因反西面位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獻祝”至“面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獻祝,因反西面位”者,以《少牢》雲主人受酢時,“主人拜受爵,屍答拜,主人西面奠爵”。
《特牲》雲“主人拜受角”,雖不言西面,彼注雲:“退者,進受爵反位。
”則西面也,是吉祭時主人西面,故上注雲“北面以?酢變吉也”,今至?酢及獻祝訖,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。
薦菹醢,設俎。
祝左執爵,祭薦,奠爵,興,取肺,坐祭,哜之,興,加于俎,祭酒,嘗之,肝從。
祝取肝扌需鹽,振祭,哜之,加于俎,卒爵,拜。
主人答拜。
(今文無扌需鹽。
) [疏]“薦菹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釋曰:此直言“薦菹醢設俎”者,不見薦徹之人,案下文雲“祝薦席徹入于房”,注雲:“徹薦席者,執事者。
”則此設者亦執事可知。
祝坐受主人。
主人酌獻佐食,佐食北面拜,坐受爵,主人答拜。
佐食祭酒,卒爵,拜。
主人答拜,受爵,出,實于篚,升堂,複位。
(篚在庭,不複入,事已也。
亦因取杖,乃東面立。
) [疏]注“篚在”至“面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篚在庭”者,此雖無文,約同薦車設遷奠之等也。
雲“不複入,事已也,亦因取杖,乃東西面立”者,上文哭時,主人升堂,西序東面,又上文雲“主人倚杖入”,今升堂複位,不複入室,以其事已,因得取杖複東面位也。
主婦洗足爵于房中,酌,亞獻屍,如主人儀。
(爵有足,輕者飾也。
《昏禮》曰:“内洗在北堂,直室東隅。
”) [疏]“主婦”至“人儀”。
○注“爵有”至“東隅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入于房”,論主婦獻屍并獻祝及佐食之事。
雲“如主人儀”者,即上主人?屍,屍拜受爵,主人北面答拜之等。
今主婦亞獻亦然,故雲如主人儀也。
雲“爵有足,輕者飾也”者,主婦,主人之婦,為舅姑齊衰,是輕于主人,故爵有足為飾也。
引《昏禮》者,證經洗爵于房中,不言設洗處,宜與《昏禮》同也。
自反兩笾,棗、栗,設于會南,棗在西。
(尚棗,棗美。
) [疏]“自反”至“在西”。
○注“尚棗棗美”。
○釋曰:案《特牲》:“宗婦執兩笾,主婦受,設于敦南。
”此主婦自反兩笾,不使宗婦者,以喪尚縱,縱,反吉故。
然上主人獻,使贊薦菹醢,注雲:齊斬之服不執事者。
彼為主人獻,故不使主婦薦,此亞獻,己所有事,故自薦可知。
屍祭笾、祭酒如初。
賓以燔從,如初。
屍祭燔、卒爵如初。
酌獻祝,笾、燔從,獻佐食,皆如初。
以虛爵入于房。
(初,主人儀。
) [疏]“屍祭”至“于房”。
○注“初主人儀”。
○釋曰:此“屍祭笾”已下,至“笾燔從獻佐食”,皆舉主人獻屍,賓長以肝從,至佐食祭酒,卒爵拜,主人答拜,受爵出,實于篚,并如主人儀,故皆雲“如初”也。
賓長洗纟意爵,三獻,燔從,如初儀。
(纟意爵,口足之?有篆文,又彌飾。
) [疏]“賓長”至“初儀”。
○注“纟意爵”至“彌飾”。
○釋曰:此一節論賓長終三獻之事。
雲“纟意爵,口足之?有篆又彌飾”者,案《屦人》纟意是屦之牙底之?,縫中之飾,則此爵雲纟意者,亦是爵口足之?有飾可知。
雲“又彌飾”,以其主婦有足已是有飾,今口足之?又加飾也。
婦人複位。
(複堂上西面位,事已,屍将出,當哭踴。
) [疏]“婦人複位”。
○注“複堂”至“哭踴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拜稽颡”,論祭訖送屍,及改馔為陽厭之事。
雲“複堂上西面位”者,上雲主人即位于門外,如朝夕臨位,婦人及内兄弟服,即位于堂亦如之,以下更不見别有婦人位,明複位者還此位可知。
又案《士喪禮》凡臨位,婦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。
雲“屍将出,當哭踴”者,以哭送,此喪祭故踴,《特牲》吉祭不哭踴,故亦無此複位之事也。
祝出戶,西面告利成。
主人哭,(西面告,告主人也。
利猶養也。
成,畢也。
言養禮畢也。
不言養禮畢,于屍?嫌。
) [疏]“祝出”至“人哭”。
○注“西面”至“?嫌”。
○釋曰:雲“西面告,告主人也”者,以處主人東面,故祝西面對而告之。
雲“不言養禮畢,于屍?嫌”者,若言養禮畢,即于屍中?有嫌諷去之。
或本?作閑音,以養屍事畢,而屍空閑,嫌諷去之。
皆哭。
(丈夫婦人于主人哭,斯哭矣。
) [疏]“皆哭”。
○注“丈夫”至“哭矣”。
○釋曰:言上雲主人哭,則主人之外,缌麻以上,在位者皆哭。
故鄭總“丈夫、婦人于主人哭斯哭矣”。
祝入,屍谡。
(谡,起也。
祝入而無事,屍則知起矣。
不告屍者,無遣尊者之道也。
古文谡或為休。
) [疏]“祝入屍谡”。
○注“谡起”至“為休”。
○釋曰:雲“祝入而無事,屍則知起矣”者,雖不告屍無事,屍亦知無事,禮畢而起矣。
雲“不告屍者,無遣尊者之道也”者,謂不告屍以禮畢者,屍尊,若告之,則如發遣尊者,故雲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。
從者奉篚哭,如初。
(初,哭從屍。
)祝前屍,出戶,踴如初,降堂,踴如初,出門,亦如之。
(前,道也。
如初者,出如入,降如升,三者之節悲哀同。
) [疏]“祝前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注“前道”至“哀同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屍入門,丈夫踴,婦人踴。
屍及階,祝延屍,屍升,宗人诏踴如初。
屍入戶,踴如初,故此鄭雲“出如入,降如升,三者之節悲哀同”,是以如之,得有三者也。
祝反,入徹,設于西北隅,如其設也。
幾在南,<廠非>用席。
(改設馔者,不知鬼神之節,改設之。
庶幾歆飨,所以為厭饫也。
幾在南變古文,明東面。
不南面,漸也。
<廠非>,隐也,于<廠非>隐之處,從其幽ウ。
) [疏]“祝反”至“用席”。
○注“改設”至“幽ウ”。
○釋曰:祝反入,謂送屍出門,而反入徹神前之馔,故設于西北隅也。
雲“如其設也”者,謂設于西北隅,次第一如奧中東面設。
雲“幾在南,變古文”者,上文陰厭時,設幾席于室中東面,右幾,今雲幾在南,明其同。
必變文者,案《少牢》大夫禮陽厭時南,亦幾在右,此言右幾,嫌與大夫同南面而右幾,故變文雲幾在南,與前在奧同,故雲“明東面”也。
又以《特牲》雲:“祝筵幾于室中,東面。
”至于改馔雲:“佐食徹屍薦俎,敦設于西北隅,幾在南。
”是與此同也。
雲“不南面,漸也”者,以《特牲》東面右幾,今虞為喪祭,是向吉有漸,故設幾與吉祭同。
“<廠非>,隐也。
于<廠非>隐之處,從其幽ウ”者,謂以席為障,使之隐,故雲<廠非>隐從其幽ウ也。
祝薦席,徹入于房。
祝自執其俎出。
(徹薦席者,執事者。
祝薦席,則初自房來。
) [疏]“祝薦”至“俎出”。
○注“徹薦”至“房來”。
○釋曰:雲“徹薦席者,執事者”,但祝之薦席,設與徹不言其人,知使執事者,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為之故也。
雲“祝薦席,則初自房來”者,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,此祝經記俱不言,今知自房來者,見《公食大夫》記雲“筵出自房”。
《昏禮》與《士冠》席皆亦在于房,故比祝席亦自房來,今還于房可知也。
贊阖牖戶。
(鬼神尚居幽ウ,或者遠人乎?贊,佐食者。
) [疏]“贊阖牖戶”。
○注“鬼神”至“食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或者遠人者乎”,《禮記·郊特牲》文。
此鄭玄之義,非直取鬼神居幽ウ,或取遠人之意故也,知是生人之意。
雲“贊佐食”者,自上以來行事,唯有祝與佐食,以其雲“祝自執其俎出”,故知阖牖戶者是佐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