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九 既夕禮第十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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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吾子不見大飨乎?夫大飨,既飨,卷三牲之俎,歸于賓館,父母而賓客之,所以為哀也。
”注雲:“既飨歸賓俎,所以厚之也。
言父母家之主,今賓客之,是孝子哀親之去也。
”取此者,以證此包牲歸父母,亦是賓客父母之事也。
不以魚臘。
(非正牲也。
) [疏]“不以魚臘”。
○注“非正牲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非正牲也”者,正牲謂上三牲魚臘。
非正牲,故不以魚臘載之,故雲非正牲。
行器,(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。
) [疏]“行器”。
○注“目葬”至“之次”。
○釋曰:包牲訖,明器當行鄉?廣,故雲“行器”。
雲“目葬行明器”者,即下雲“茵包”已下是也,故雲目葬行也。
茵、苞、器序從,(如其陳之先後。
) [疏]“茵包器序從”。
○注“如其陳之先後”。
○釋曰:此直雲“序從”者,序從即上文“器西南上茵包”已下是也。
故此亦言茵包,以其為首故也。
車從。
(次器。
) [疏]“車從”。
○注“次器”。
○釋曰:上陳明器訖,次列車以從明器,故雲“次器”也。
徹者出,踴如初。
(于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。
) [疏]“徹者出踴如初”。
○注“于是”至“柩車”。
○釋曰:徹者,謂包牲訖,當徹去,所釋者出廟門,分禱五祀者,徹者出時,主人踴。
雲“于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”者,以其上文明器及車馬鄉?廣者皆出,唯有柩車在廟未出,故雲于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也。
主人之史請讀?,執?從。
柩東,當前束,西面。
命毋哭。
哭者相止也。
唯主人、主婦哭。
燭在右,南面。
(史北面請,既而與執?西面于主人之前讀書釋?。
燭在右,南面,?書便也。
古文?皆為?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史北”至“為?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滅燭出”,論讀?、讀遣之事。
經直雲“史請讀?”,鄭知“史北面請”者,以其主人于車東,北面,所請者,請于主人,明史北面問之,故知史北面也。
又知在“主人之前讀之”,對面當柩,故知在主人之前西鄉柩也。
請訖,乃西面,請時及入時,書在前,?在後,則史西面之時,?在史南西面。
今燭在史北,近史,?書為便。
若在左,則隔?,不便也。
讀書,釋?則坐。
(必釋?者,榮其多。
) [疏]“讀書釋?則坐”。
○注“必釋”至“其多”。
○釋曰:讀書者,立讀之,敬也。
釋?者,坐為釋之,便也。
雲“必釋?者,榮其多”者,以其所?之物言之,亦得今必釋?,顯其數者,榮其多故也。
卒,命哭,滅燭,書與?執之以逆出。
(卒,已。
) [疏]“卒命”至“逆出”。
○釋曰:言“逆出”,則入時長在前,出時長在後。
燭言滅不言出者,以其燭已滅,不得言燭出,其人亦出可知。
公史自西方東面,命毋哭,主人、主婦皆不哭。
讀遣,卒,命哭。
滅燭,出。
(公史,君之典禮書者。
遣者,入?廣之物。
君使史來讀之,成其得禮之正以終也。
燭俠辂。
) [疏]“公史”至“燭出”。
○注“公史”至“俠辂”。
○釋曰:知公史是君之典禮書者,以其言公史,故知君史。
案《周禮》大史、小史皆掌禮,則諸侯史亦掌典禮可知。
雲“成其得禮之正以終”者,以其死葬之以禮,是死者得禮之終事,故以君史讀而成之也。
知“燭俠辂”者,上陳設葬奠,雲執燭夾辂,北面,故知也。
商祝執功布以禦柩,執披。
(居柩車之前,若道有低仰傾虧,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,使引者執披者知之。
士執披八人。
今文無以。
) [疏]“商祝”至“執披”。
○注“居柩”至“無以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杖乃行”,論柩車在道發行之事。
雲“執功布”者,謂執大功之布粗者也。
雲“以禦柩執披”者,葬時乘人,故有柩車前引柩者,及在傍執披者,皆禦治之,故雲禦柩執披也。
雲“柩車之前,若道有低仰傾虧,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”者,道有低,謂下阪時,道有仰,謂上阪時,傾虧謂道之兩邊,在車左右轍有高下。
雲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者,道有低則抑下其布,使知下阪,道有仰則揚舉其布,使知上阪。
雲左右者,謂道傾虧高下,則左右其布,使知道之有傾虧也。
若東轍下,則下其布向東,西邊執披者持之;西轍下,則下其布向西,東邊執披者持之。
若然,鄭雲“使引者執披者知之”者,執披者知其左右,引者知其上下也。
知士執披八人者,案下記雲:“執披者旁四人。
”注雲:“前後左右各二人。
”是士執披者八人也。
主人袒,乃行,踴無?。
(袒,為行變也。
乃行,謂柩車行也。
凡從柩者,先後左右如遷于祖之序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無?”。
○注“袒為”至“之序”。
○釋曰:雲“乃行謂柩車行”者,經雲“乃行”,文承“主人袒”下,嫌主人行,故雲乃行謂柩車行。
以行處據柩為主,柩車行主人行可知,故舉柩車行也。
雲“凡從柩者,先後左右如遷于祖之序”者,上遷于祖時,注雲:“主人從者,丈夫由右,婦人由左。
”以服之親疏為先後,各從其昭穆,男賓在前,女賓在後。
此從柩向?廣之序,一如遷于祖之序,故如之也。
出宮,踴,襲。
(哀次。
) [疏]“出宮踴襲”。
○注“哀次”。
○釋曰:雲“哀次”者,以經雲“出宮踴襲”,以出宮有此踴襲。
以出宮有此踴者,止為出宮大門外,有賓客次舍之處,父母生時接賓之所,故主人至此感而哀,此次是以有踴,踴訖,即襲,襲訖而行也。
故《檀弓》雲:“哀次亦如之。
”注雲“次,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。
孝子至此而哀”是也。
至于邦門,公使宰夫贈玄?束。
(邦門,城門也。
贈,送也。
) [疏]“至于”至“?束”。
○注“邦門”至“送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邦門”者,案《檀弓》雲:“葬于北方北首,三代之達禮也。
”此邦門者,國城北門也。
贈用玄?束帛者,即是至?廣窆訖,主人贈死者用玄?束帛也。
以其君物所重,故用之送終也。
主人去杖,不哭,由左聽命。
賓由右緻命。
(柩車前辂之左右也。
當時止柩車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緻命”。
○注“柩車”至“柩車”。
○釋曰:此謂宰夫将緻命,主人乃去杖,不哭,由柩車前辂之左右。
若然,在廟,柩車南鄉,左則在東,此出國北門,柩車鄉北,左則在前辂之西也。
賓由右緻命,則在柩車之東矣。
經直雲左右,鄭必知據“前辂左右”者,次柩車在廟門時,賓在柩車右,主人在柩車左,故知此亦當前辂左右也。
雲“當時止柩車”者,下記雲:“唯君命,止柩于?恒,其馀則否。
”注雲:“不敢留神。
”明此宰夫緻命時,柩車止也。
主人哭,拜稽颡。
賓升,實币于蓋,降。
主人拜送,複位,杖,乃行。
(升柩車之前,實其币于棺蓋之柳中,若親受之然。
複位,反柩車後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乃行”。
○注“升柩”至“車後”。
○釋曰:賓既緻公贈命訖,主人乃哭拜稽颡,賓乃升車,實币于棺之蓋中,載以之?廣。
上文在廟所贈之币,皆奠于左服。
此實于蓋中者,彼贈币生死兩施,故奠左服。
此贈專為死者,故實于蓋中,若親授之然。
雲“複位反柩車後”者,上在廟位,在柩車東,此行道,故在柩車後也。
”注雲:“既飨歸賓俎,所以厚之也。
言父母家之主,今賓客之,是孝子哀親之去也。
”取此者,以證此包牲歸父母,亦是賓客父母之事也。
不以魚臘。
(非正牲也。
) [疏]“不以魚臘”。
○注“非正牲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非正牲也”者,正牲謂上三牲魚臘。
非正牲,故不以魚臘載之,故雲非正牲。
行器,(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。
) [疏]“行器”。
○注“目葬”至“之次”。
○釋曰:包牲訖,明器當行鄉?廣,故雲“行器”。
雲“目葬行明器”者,即下雲“茵包”已下是也,故雲目葬行也。
茵、苞、器序從,(如其陳之先後。
) [疏]“茵包器序從”。
○注“如其陳之先後”。
○釋曰:此直雲“序從”者,序從即上文“器西南上茵包”已下是也。
故此亦言茵包,以其為首故也。
車從。
(次器。
) [疏]“車從”。
○注“次器”。
○釋曰:上陳明器訖,次列車以從明器,故雲“次器”也。
徹者出,踴如初。
(于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。
) [疏]“徹者出踴如初”。
○注“于是”至“柩車”。
○釋曰:徹者,謂包牲訖,當徹去,所釋者出廟門,分禱五祀者,徹者出時,主人踴。
雲“于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”者,以其上文明器及車馬鄉?廣者皆出,唯有柩車在廟未出,故雲于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也。
主人之史請讀?,執?從。
柩東,當前束,西面。
命毋哭。
哭者相止也。
唯主人、主婦哭。
燭在右,南面。
(史北面請,既而與執?西面于主人之前讀書釋?。
燭在右,南面,?書便也。
古文?皆為?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史北”至“為?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滅燭出”,論讀?、讀遣之事。
經直雲“史請讀?”,鄭知“史北面請”者,以其主人于車東,北面,所請者,請于主人,明史北面問之,故知史北面也。
又知在“主人之前讀之”,對面當柩,故知在主人之前西鄉柩也。
請訖,乃西面,請時及入時,書在前,?在後,則史西面之時,?在史南西面。
今燭在史北,近史,?書為便。
若在左,則隔?,不便也。
讀書,釋?則坐。
(必釋?者,榮其多。
) [疏]“讀書釋?則坐”。
○注“必釋”至“其多”。
○釋曰:讀書者,立讀之,敬也。
釋?者,坐為釋之,便也。
雲“必釋?者,榮其多”者,以其所?之物言之,亦得今必釋?,顯其數者,榮其多故也。
卒,命哭,滅燭,書與?執之以逆出。
(卒,已。
) [疏]“卒命”至“逆出”。
○釋曰:言“逆出”,則入時長在前,出時長在後。
燭言滅不言出者,以其燭已滅,不得言燭出,其人亦出可知。
公史自西方東面,命毋哭,主人、主婦皆不哭。
讀遣,卒,命哭。
滅燭,出。
(公史,君之典禮書者。
遣者,入?廣之物。
君使史來讀之,成其得禮之正以終也。
燭俠辂。
) [疏]“公史”至“燭出”。
○注“公史”至“俠辂”。
○釋曰:知公史是君之典禮書者,以其言公史,故知君史。
案《周禮》大史、小史皆掌禮,則諸侯史亦掌典禮可知。
雲“成其得禮之正以終”者,以其死葬之以禮,是死者得禮之終事,故以君史讀而成之也。
知“燭俠辂”者,上陳設葬奠,雲執燭夾辂,北面,故知也。
商祝執功布以禦柩,執披。
(居柩車之前,若道有低仰傾虧,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,使引者執披者知之。
士執披八人。
今文無以。
) [疏]“商祝”至“執披”。
○注“居柩”至“無以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杖乃行”,論柩車在道發行之事。
雲“執功布”者,謂執大功之布粗者也。
雲“以禦柩執披”者,葬時乘人,故有柩車前引柩者,及在傍執披者,皆禦治之,故雲禦柩執披也。
雲“柩車之前,若道有低仰傾虧,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”者,道有低,謂下阪時,道有仰,謂上阪時,傾虧謂道之兩邊,在車左右轍有高下。
雲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者,道有低則抑下其布,使知下阪,道有仰則揚舉其布,使知上阪。
雲左右者,謂道傾虧高下,則左右其布,使知道之有傾虧也。
若東轍下,則下其布向東,西邊執披者持之;西轍下,則下其布向西,東邊執披者持之。
若然,鄭雲“使引者執披者知之”者,執披者知其左右,引者知其上下也。
知士執披八人者,案下記雲:“執披者旁四人。
”注雲:“前後左右各二人。
”是士執披者八人也。
主人袒,乃行,踴無?。
(袒,為行變也。
乃行,謂柩車行也。
凡從柩者,先後左右如遷于祖之序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無?”。
○注“袒為”至“之序”。
○釋曰:雲“乃行謂柩車行”者,經雲“乃行”,文承“主人袒”下,嫌主人行,故雲乃行謂柩車行。
以行處據柩為主,柩車行主人行可知,故舉柩車行也。
雲“凡從柩者,先後左右如遷于祖之序”者,上遷于祖時,注雲:“主人從者,丈夫由右,婦人由左。
”以服之親疏為先後,各從其昭穆,男賓在前,女賓在後。
此從柩向?廣之序,一如遷于祖之序,故如之也。
出宮,踴,襲。
(哀次。
) [疏]“出宮踴襲”。
○注“哀次”。
○釋曰:雲“哀次”者,以經雲“出宮踴襲”,以出宮有此踴襲。
以出宮有此踴者,止為出宮大門外,有賓客次舍之處,父母生時接賓之所,故主人至此感而哀,此次是以有踴,踴訖,即襲,襲訖而行也。
故《檀弓》雲:“哀次亦如之。
”注雲“次,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。
孝子至此而哀”是也。
至于邦門,公使宰夫贈玄?束。
(邦門,城門也。
贈,送也。
) [疏]“至于”至“?束”。
○注“邦門”至“送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邦門”者,案《檀弓》雲:“葬于北方北首,三代之達禮也。
”此邦門者,國城北門也。
贈用玄?束帛者,即是至?廣窆訖,主人贈死者用玄?束帛也。
以其君物所重,故用之送終也。
主人去杖,不哭,由左聽命。
賓由右緻命。
(柩車前辂之左右也。
當時止柩車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緻命”。
○注“柩車”至“柩車”。
○釋曰:此謂宰夫将緻命,主人乃去杖,不哭,由柩車前辂之左右。
若然,在廟,柩車南鄉,左則在東,此出國北門,柩車鄉北,左則在前辂之西也。
賓由右緻命,則在柩車之東矣。
經直雲左右,鄭必知據“前辂左右”者,次柩車在廟門時,賓在柩車右,主人在柩車左,故知此亦當前辂左右也。
雲“當時止柩車”者,下記雲:“唯君命,止柩于?恒,其馀則否。
”注雲:“不敢留神。
”明此宰夫緻命時,柩車止也。
主人哭,拜稽颡。
賓升,實币于蓋,降。
主人拜送,複位,杖,乃行。
(升柩車之前,實其币于棺蓋之柳中,若親受之然。
複位,反柩車後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乃行”。
○注“升柩”至“車後”。
○釋曰:賓既緻公贈命訖,主人乃哭拜稽颡,賓乃升車,實币于棺之蓋中,載以之?廣。
上文在廟所贈之币,皆奠于左服。
此實于蓋中者,彼贈币生死兩施,故奠左服。
此贈專為死者,故實于蓋中,若親授之然。
雲“複位反柩車後”者,上在廟位,在柩車東,此行道,故在柩車後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