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九 既夕禮第十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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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,則婦人踴也。
雲“猶阼階升”者,謂徹小斂奠者,門外盥訖,入,升自阼階,丈夫踴。
今徹者亦門外盥訖,入由重東,主人踴,故雲“猶其升”也。
雲“自重北西面而徹,設于柩車西北,亦猶序西南”者,此徹祖奠設于柩車西北,亦猶小斂、大斂、朔月奠設于序西南也。
徹者東。
(由柩車北,東?葬奠之馔。
) [疏]“徹者東”。
○注“由柩”至“之馔”。
○釋曰:以其徹訖當設葬,奠故徹者由柩車北,東?葬奠之馔,取而設于柩車西也。
知由柩車北而東者,以其徹者設于柩車西北而雲徹者東,若柩車南不得雲徹者東,故知在柩車北,東行也。
鼎入。
(舉入陳之也。
陳之蓋于重東北,西面北上如初。
) [疏]“鼎入”。
○注“舉入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釋曰:以其徹者既祖,當設葬奠,故五鼎皆入陳也。
雲“陳之也,蓋于重東北西面北上如初”者,以其上篇小斂奠,舉鼎入阼階前,西面錯。
大斂奠雲舉鼎入西面,北上。
又朔月奠雲鼎入皆如初。
其遷祖奠雲陳鼎皆如殡,則皆在阼階下西面,北上。
今此但雲“鼎入”,不言如初,無正文,故雲“蓋”以疑之。
既疑而知在東北西面北上者,以其奠祭在室,掌設者皆陳鼎于阼階下西面,如大、小斂,故知也。
乃奠,豆西上,纟青。
笾,蠃醢南,北上,纟青。
(笾蠃醢南,辟醴酒也。
) [疏]“乃奠”至“上纟青”。
○注“笾蠃”至“酒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笾蠃醢南,辟醴酒也”者,如上所馔,則先馔脾析于西南,次北脾醢,次東葵菹,次南蠃醢,陳設要方,則四笾宜亦設于脾析,已南纟青之為次。
今不于脾析已南為次,而發蠃醢已南為次,故知辟醴酒。
醴酒當設在脾析之南可知也。
俎二以成,南上,不纟青,特鮮獸。
(成猶并也。
不纟青者,魚在羊東,臘在豕東。
古文特為俎。
) [疏]“俎二”至“鮮獸”。
○注“成猶”至“為俎”。
○釋曰:知俎二以并不纟青者,若纟青,則宜先設羊于西南,次北設豕,次東設魚,次南設臘。
今于西南設羊,次北豕,以魚設于羊東,設臘于魚北,還從南為始,是不纟青也。
其鮮獸在北,北無偶,故雲“特”也,是以鄭雲“不纟青者魚在羊東,臘在豕東”也。
醴酒在笾西,北上。
(統于豆也。
) [疏]“醴酒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注“統于豆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統于豆”者,豆即脾析也。
以其雲“北上”,上謂二С,醴酒繼豆言北上,故雲統于豆也。
奠者出,主人要節而踴。
(亦以往來為節。
奠由重北西,既奠,由重南東。
) [疏]“奠者”至“而踴”。
○注“亦以”至“南東”。
○釋曰:自上已來,堂下設奠、徹奠皆雲“主人要節而踴”,注皆雲“往來為節”,此主人要節而踴,亦以往來為節。
奠來時由重北而西,既奠由重南而東,此奠馔在辂之東,言由重北者,亦是由車前明器之北,鄉柩車西設之,設訖,由柩車南而來者,禮之常也。
甸人抗重,出自道,道左倚之。
(還重不言甸人。
抗重言之者,重既虞将埋之,言其官,使守視之。
抗,舉也。
出自道,出從門中央也。
不由?東西者,重不反,變于恒出入。
道左,主人位。
今時有死者,鑿木置食其中,樹于道側,由此。
) [疏]“甸人”至“倚之”。
○注“還重”至“由此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徹者出踴如初”,論将葬重及車馬之等,以次出之事。
雲“道左倚之”者,當倚于門東北壁。
雲“還重不言甸人”者,上雲二人還重,不言甸人,至此乃言甸人也。
雲“重既虞将埋之”者,《雜記》文。
彼注雲:“就所倚處埋之。
”但天子九虞,諸侯七虞,大夫五虞,士三虞,未虞以前,以重主其神。
虞所以安神,雖未作主,初虞其神即安于寝,不假重為神主。
又士大夫無木主,明亦初虞即埋之也。
雲“不由?東西者,重不反,變于恒出入”者,恒出入則?東?西也。
雲“道左,主人位”者,《檀弓》雲“重主道”,注雲:“始死,未作主,以重主其神也。
”則重主死者,故于主人之位埋之也。
鄭雲“今時”以下者,引漢法,證重倚道左之事也。
薦馬,馬出自道,車各從其馬,駕于門外,西面而俟,南上。
(南上,便其行也。
行者乘車在前,道、槁序從。
) [疏]“薦馬”至“南上”。
○注“南上”至“序從”。
○釋曰:雲“南上”者,謂于門外之時南上。
雲“便其行也”者,以其葬于國北,在路則南上,上者常在前,故雲便其行也。
雲“行者乘車在前,道槁序從”者,案下記雲:“乘車載A4,道車載朝服,槁車載蓑笠。
”是序從也。
徹者入,踴如初。
徹巾,苞牲,取下體。
(苞者,象既飨而歸賓俎者也。
取下體者,胫骨象行,又俎實之終始也。
士苞三個,前胫折取臂?,後胫折取骼,亦得俎釋三個。
《雜記》曰:“父母而賓客之,所以為哀。
”) [疏]“徹者”至“下體”。
○注“苞者”至“為哀”。
○釋曰:雲“苞者,象既飨而歸賓俎者”也,案《雜記》文而言之。
雲“取下體者,胫骨象行”者,以父母将行鄉?廣,故取前胫後胫,下體行者以送之,故雲象行也。
雲“又俎實之終始也”者,此盛葬奠用少牢,其載牲體亦當與少牢同。
案《少牢》載俎雲:“肩臂??專骼在兩端。
”又雲“肩在上”,以此言之,則肩臂?在俎上端,為俎實之始,?專胳在俎下端,為俎實之終。
今取此兩端胫骨,包以歸父母,直取胫骨為象行,又兩端為俎實之終始也。
雲“土包三個”者,自上之差。
案《檀弓》雲:“國君七個,遣車七乘,大夫五個,遣車五乘。
”注雲:“人臣賜車馬者,乃得有遣車。
遣車之差,大夫五,諸侯七,則天子九。
諸侯不以命數,喪數略也。
個,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。
《雜記》曰:遣車視牢具。
”彼注雲:“言車多少,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。
然則遣車載所包,遣奠而藏之者與?遣奠,天子大牢包九個,諸侯亦大牢包七個,大夫亦大牢包五個,士少牢包三個,大夫以上乃有遣車。
”以此而言,士無遣車,則所包者不載于車,直持之而已。
士有一包,而雲包三個,鄭又雲個謂所包遣奠,則士一包之中有三個牲體,故雲“前胫折取臂、?,後胫折取骼”者。
若然,大夫雲遣車五乘,包五個,則一包之中有五個,五五二十五,一大牢而為二十五體。
則亦取下體,前胫取臂、?,後胫取骼,三牲有九體,又就九體折分為二十五個,五包,包各五個。
諸侯亦大牢而包七個,天子亦一大牢,又加以馬牲,牲别有三體,則十二體。
就十二體中,細分為八十一個,九包,包各九個。
大夫以上,皆不得全體,謂若《少儀》雲大牢則以“牛左肩臂?折九個”之類,亦為不全體也。
雲“亦得俎釋三個”者,羊俎,上注雲“體不殊骨也”,其脾又不升,則骼别為一段在俎。
今前胫折取臂、?,其肩仍着胖為一段,後胫折取骼,仍有肫一節在俎,則羊俎仍有兩段在俎,豕則左胖,豚解為四段在俎。
今前胫折取臂、?,後胫折取骼,仍有四段在俎。
若然,羊俎有二段,豕俎有四段,相通則二俎,俎有三段在,故得為俎釋三個。
案《特牲》“俎釋三個”,注雲:“為改馔于西北隅遺之。
”則此奠雖不改,為馔西北隅留之,亦為分禱五祀也。
引《雜記》者,案彼雲:曾子謂或人曰:
雲“猶阼階升”者,謂徹小斂奠者,門外盥訖,入,升自阼階,丈夫踴。
今徹者亦門外盥訖,入由重東,主人踴,故雲“猶其升”也。
雲“自重北西面而徹,設于柩車西北,亦猶序西南”者,此徹祖奠設于柩車西北,亦猶小斂、大斂、朔月奠設于序西南也。
徹者東。
(由柩車北,東?葬奠之馔。
) [疏]“徹者東”。
○注“由柩”至“之馔”。
○釋曰:以其徹訖當設葬,奠故徹者由柩車北,東?葬奠之馔,取而設于柩車西也。
知由柩車北而東者,以其徹者設于柩車西北而雲徹者東,若柩車南不得雲徹者東,故知在柩車北,東行也。
鼎入。
(舉入陳之也。
陳之蓋于重東北,西面北上如初。
) [疏]“鼎入”。
○注“舉入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釋曰:以其徹者既祖,當設葬奠,故五鼎皆入陳也。
雲“陳之也,蓋于重東北西面北上如初”者,以其上篇小斂奠,舉鼎入阼階前,西面錯。
大斂奠雲舉鼎入西面,北上。
又朔月奠雲鼎入皆如初。
其遷祖奠雲陳鼎皆如殡,則皆在阼階下西面,北上。
今此但雲“鼎入”,不言如初,無正文,故雲“蓋”以疑之。
既疑而知在東北西面北上者,以其奠祭在室,掌設者皆陳鼎于阼階下西面,如大、小斂,故知也。
乃奠,豆西上,纟青。
笾,蠃醢南,北上,纟青。
(笾蠃醢南,辟醴酒也。
) [疏]“乃奠”至“上纟青”。
○注“笾蠃”至“酒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笾蠃醢南,辟醴酒也”者,如上所馔,則先馔脾析于西南,次北脾醢,次東葵菹,次南蠃醢,陳設要方,則四笾宜亦設于脾析,已南纟青之為次。
今不于脾析已南為次,而發蠃醢已南為次,故知辟醴酒。
醴酒當設在脾析之南可知也。
俎二以成,南上,不纟青,特鮮獸。
(成猶并也。
不纟青者,魚在羊東,臘在豕東。
古文特為俎。
) [疏]“俎二”至“鮮獸”。
○注“成猶”至“為俎”。
○釋曰:知俎二以并不纟青者,若纟青,則宜先設羊于西南,次北設豕,次東設魚,次南設臘。
今于西南設羊,次北豕,以魚設于羊東,設臘于魚北,還從南為始,是不纟青也。
其鮮獸在北,北無偶,故雲“特”也,是以鄭雲“不纟青者魚在羊東,臘在豕東”也。
醴酒在笾西,北上。
(統于豆也。
) [疏]“醴酒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注“統于豆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統于豆”者,豆即脾析也。
以其雲“北上”,上謂二С,醴酒繼豆言北上,故雲統于豆也。
奠者出,主人要節而踴。
(亦以往來為節。
奠由重北西,既奠,由重南東。
) [疏]“奠者”至“而踴”。
○注“亦以”至“南東”。
○釋曰:自上已來,堂下設奠、徹奠皆雲“主人要節而踴”,注皆雲“往來為節”,此主人要節而踴,亦以往來為節。
奠來時由重北而西,既奠由重南而東,此奠馔在辂之東,言由重北者,亦是由車前明器之北,鄉柩車西設之,設訖,由柩車南而來者,禮之常也。
甸人抗重,出自道,道左倚之。
(還重不言甸人。
抗重言之者,重既虞将埋之,言其官,使守視之。
抗,舉也。
出自道,出從門中央也。
不由?東西者,重不反,變于恒出入。
道左,主人位。
今時有死者,鑿木置食其中,樹于道側,由此。
) [疏]“甸人”至“倚之”。
○注“還重”至“由此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徹者出踴如初”,論将葬重及車馬之等,以次出之事。
雲“道左倚之”者,當倚于門東北壁。
雲“還重不言甸人”者,上雲二人還重,不言甸人,至此乃言甸人也。
雲“重既虞将埋之”者,《雜記》文。
彼注雲:“就所倚處埋之。
”但天子九虞,諸侯七虞,大夫五虞,士三虞,未虞以前,以重主其神。
虞所以安神,雖未作主,初虞其神即安于寝,不假重為神主。
又士大夫無木主,明亦初虞即埋之也。
雲“不由?東西者,重不反,變于恒出入”者,恒出入則?東?西也。
雲“道左,主人位”者,《檀弓》雲“重主道”,注雲:“始死,未作主,以重主其神也。
”則重主死者,故于主人之位埋之也。
鄭雲“今時”以下者,引漢法,證重倚道左之事也。
薦馬,馬出自道,車各從其馬,駕于門外,西面而俟,南上。
(南上,便其行也。
行者乘車在前,道、槁序從。
) [疏]“薦馬”至“南上”。
○注“南上”至“序從”。
○釋曰:雲“南上”者,謂于門外之時南上。
雲“便其行也”者,以其葬于國北,在路則南上,上者常在前,故雲便其行也。
雲“行者乘車在前,道槁序從”者,案下記雲:“乘車載A4,道車載朝服,槁車載蓑笠。
”是序從也。
徹者入,踴如初。
徹巾,苞牲,取下體。
(苞者,象既飨而歸賓俎者也。
取下體者,胫骨象行,又俎實之終始也。
士苞三個,前胫折取臂?,後胫折取骼,亦得俎釋三個。
《雜記》曰:“父母而賓客之,所以為哀。
”) [疏]“徹者”至“下體”。
○注“苞者”至“為哀”。
○釋曰:雲“苞者,象既飨而歸賓俎者”也,案《雜記》文而言之。
雲“取下體者,胫骨象行”者,以父母将行鄉?廣,故取前胫後胫,下體行者以送之,故雲象行也。
雲“又俎實之終始也”者,此盛葬奠用少牢,其載牲體亦當與少牢同。
案《少牢》載俎雲:“肩臂??專骼在兩端。
”又雲“肩在上”,以此言之,則肩臂?在俎上端,為俎實之始,?專胳在俎下端,為俎實之終。
今取此兩端胫骨,包以歸父母,直取胫骨為象行,又兩端為俎實之終始也。
雲“土包三個”者,自上之差。
案《檀弓》雲:“國君七個,遣車七乘,大夫五個,遣車五乘。
”注雲:“人臣賜車馬者,乃得有遣車。
遣車之差,大夫五,諸侯七,則天子九。
諸侯不以命數,喪數略也。
個,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。
《雜記》曰:遣車視牢具。
”彼注雲:“言車多少,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。
然則遣車載所包,遣奠而藏之者與?遣奠,天子大牢包九個,諸侯亦大牢包七個,大夫亦大牢包五個,士少牢包三個,大夫以上乃有遣車。
”以此而言,士無遣車,則所包者不載于車,直持之而已。
士有一包,而雲包三個,鄭又雲個謂所包遣奠,則士一包之中有三個牲體,故雲“前胫折取臂、?,後胫折取骼”者。
若然,大夫雲遣車五乘,包五個,則一包之中有五個,五五二十五,一大牢而為二十五體。
則亦取下體,前胫取臂、?,後胫取骼,三牲有九體,又就九體折分為二十五個,五包,包各五個。
諸侯亦大牢而包七個,天子亦一大牢,又加以馬牲,牲别有三體,則十二體。
就十二體中,細分為八十一個,九包,包各九個。
大夫以上,皆不得全體,謂若《少儀》雲大牢則以“牛左肩臂?折九個”之類,亦為不全體也。
雲“亦得俎釋三個”者,羊俎,上注雲“體不殊骨也”,其脾又不升,則骼别為一段在俎。
今前胫折取臂、?,其肩仍着胖為一段,後胫折取骼,仍有肫一節在俎,則羊俎仍有兩段在俎,豕則左胖,豚解為四段在俎。
今前胫折取臂、?,後胫折取骼,仍有四段在俎。
若然,羊俎有二段,豕俎有四段,相通則二俎,俎有三段在,故得為俎釋三個。
案《特牲》“俎釋三個”,注雲:“為改馔于西北隅遺之。
”則此奠雖不改,為馔西北隅留之,亦為分禱五祀也。
引《雜記》者,案彼雲:曾子謂或人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