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八 既夕禮第十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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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容亦蓋一觳。
屑,姜桂之屑也。
《内則》曰:“屑桂與姜。
”幂,覆也。
今文幂皆作密。
) [疏]“甕三”至“疏布”。
○注“甕瓦”至“作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甕,瓦器”者,以甕與С等字從缶瓦,故知是瓦器。
雲“其容亦蓋一觳”者,《聘禮》記“緻饔饩”雲甕鬥二升,則此甕約同之,故雲“蓋”以疑之也。
知屑是姜桂者,以其與《内則》“屑桂與姜”同雲屑,故引《内則》為證也。
С二,醴、酒,幂用功布。
(С亦瓦器也。
古文С皆作庑。
) [疏]“С二”至“功布”。
○注“С亦”至“作庑”。
○釋曰:謂二者,所盛須繼甕三而陳之,言亦瓦器,亦上甕三也。
皆木桁,久之。
(桁,所以?苞屑甕С也。
久,當為灸。
灸謂以蓋案塞其口。
每器異桁。
) [疏]“皆木桁久之”。
○注“桁所”至“異桁”。
○釋曰:雲“皆木桁,久之”者,則自苞屑以下,皆塞之置于木桁也。
若然,既皆久塞,而甕С獨雲幂者,以其苞筲之等燥物,宜苞塞之而無幂。
甕С濕物,非直久塞其口,又加幂覆之。
雲“久當為灸,灸謂以蓋案塞其口”者,此亦如上設重鬲,亦與之同,故讀從灸也。
雲“每器異桁”者,以其言皆木桁,故知每器别桁也。
用器,弓矢、耒耜、兩敦、兩?于、?、?。
?實于?中,南流。
(此皆常用之器也。
?于,盛湯漿。
??,盥器也。
流,?口也。
今文?于為?牟。
) [疏]“用器”至“南流”。
○注“此皆”至“為?牟”。
○釋曰:謂常用之器,弓矢,兵器;耒耜,農器;敦?于,食器;??,洗浴之器,皆象生時而藏之也。
無祭器,(士禮略也。
大夫以上兼用鬼器、人器也。
) [疏]“無祭器”。
○注“士禮”至“器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”者,案《檀弓》雲:“宋襄公葬其夫人,醯醢百甕。
曾子曰:既曰明器矣,而又實之。
”注雲:“言名之為明器,而與祭器皆實之,是亂鬼器與人器。
”以此而言,則明器,鬼器也;祭器,人器也。
士禮略,無祭器,空有明器而實之。
大夫以上,尊者備,故兩有。
若兩有,則實祭器,不實明器。
宋襄公既兩有,而并實之,故曾子非之。
有燕樂器可也。
(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。
) [疏]“有燕樂器可也”。
○注“與賓”至“器也”。
○釋曰:言“可”者,許其得用,故雲“可也”。
雲“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”者,則升歌有琴瑟,庭中有特縣,縣磬也。
役器,甲、胄、幹、笮。
(此皆師役之器。
甲,铠。
胄,兜鍪。
幹,?。
笮,矢ゅ。
) [疏]“役器甲胄幹笮”。
○注“此皆”至“矢ゅ”。
○釋曰:此役器中有幹笮,無弓矢,示不用,故不具。
上用器是常用之器,故具陳之也。
雲“甲,铠。
胄,兜鍪”者,古者用皮,故名甲胄,後代用金,故名铠,兜鍪随世為名故也。
但上下役用之器,皆粗沽為之,故下記雲:“弓矢之新沽功。
”注雲:“設之宜新,沾示不用。
”弓矢雲沽,馀雖不言,皆沽可知也。
但此笮是送死之具,下記雲“薦乘車,鹿淺{辟巾},幹、笮、革?世”者,是魂車所載,象生者,與此别也。
燕器,杖、笠、た。
(燕居安體之器也。
笠,竹{?ㄜ}蓋也。
た,扇。
) [疏]“燕器杖笠た”。
○注“燕居”至“た扇”。
○釋曰:雲“燕居安體之器也”者,以杖者,所以扶身;笠者,所以禦署;た者,所以招涼,而在燕居用之,故雲燕居安體之器也。
雲“笠,竹{?ㄜ}蓋也”者,{?ㄜ},竹青之皮,以竹青皮為之。
徹奠,巾席俟于西方,主人要節而踴。
(巾席俟于西方,祖奠将用焉。
要節者,來象升,丈夫踴;去象降,婦人踴。
徹者,由明器北,西面。
既徹,由重南東。
不設于序西南者,非宿奠也。
宿奠必設者,為神馮依之久也。
) [疏]“徹奠”至“而踴”。
○注“巾席”至“久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入複位”,論還車為祖奠之事。
此徹遷祖奠者,為将還遷車,更設祖奠。
雲“巾席俟于西方,祖奠将用焉”者,以下經雲“祖還車”,還車訖,布席設祖奠,則布此巾席也,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。
雲“節者,來象升,丈夫踴;去象降,婦人踴”者,案上篇徹小斂、大斂奠時,皆升自阼階,丈夫踴,降自西階,婦人踴。
今奠在庭,無升降之事,直有來往,經雲“要節而踴”,明來象升,丈夫踴;去象降,婦人踴。
但此經直雲主人要節,知有婦人亦踴者,以下經徹祖奠時雲:“徹者入,丈夫踴,設于西北,婦人踴。
”注雲:“猶阼階升時也。
徹設于柩車西北,亦猶序西南。
”是男子、婦人并有踴文。
則知此要節踴内,亦兼婦人也。
雲“徹者,由明器北,西面。
既徹,由重南東”者,凡奠于堂室者,皆升自阼階,降自西階。
奠于庭者,亦由重北,東方來陳,由重北而西,徹訖,由重南而東,象升自阼階,降自西階也。
但設奠于柩車西而東面,則徹者由奠東而西面徹之也。
雲“不設于序西南者,非宿奠也”者,以其大斂、小斂奠,及夕奠,乃皆經宿,故皆設之于序西南,為神馮依。
此遷祖奠,旦始設之,今日側徹之,未經宿既徹,故不設于序西南也。
袒。
(為将袒變。
) [疏]“袒”。
○注“為将袒變”。
○釋曰:下經“商祝禦柩乃祖”,是将祖,故此主人袒,袒即變也。
商祝禦柩,(亦執功布居前,為還柩車為節。
) [疏]“商祝禦柩”。
○注“亦執”至“為節”。
○釋曰:雲“商祝禦柩”者,謂居柩車之前,卻行诏傾虧,使執披人知其節度。
雲“亦執功布”者,下經商祝執功布,以禦柩執披,故此亦如之,故執布。
乃祖。
(還柩鄉外,為行始。
) [疏]“乃祖”。
○注“還柩”至“行始”。
○釋曰:商祝既執功布,為禦乃還,柩車使轅鄉外也。
祖者,始也。
為行始去載處而已也。
踴,襲,少南,當前束。
(主人也。
柩還則當前束南。
) [疏]“踴襲”至“前束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東南”。
○釋曰:前袒為祖變,今既祖訖,故踴而襲。
雲“主人也”者,前袒是主人,則此襲亦主人也。
經雲“少南”,鄭雲“則當前東南”者,以其車未還之時,當前束近北,今還車,亦當前束少南。
婦人降,即位于階?。
(為柩将去有時也。
位東上。
) [疏]“婦人”至“階?”。
○注“為柩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釋曰:“婦人降”者,以柩還鄉外階?空,故婦人從堂上降在階?。
雲“為柩将去有時”者,去有時,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時也,今此為行始也。
雲“位東上”者,以堂上時,婦人在阼階西面,統于堂下男子,今柩車南遷,男子亦在車東,故婦人降亦東上,統于男子也。
婦人不鄉車西者,以車西有祖奠,故辟之,在車後。
祖,還車不還器。
(祖有行漸,車亦宜鄉外也。
器之陳,自已南上。
) [疏]“祖還車不還器”。
○注“祖有”至“南上”。
○釋曰:祖還車者,為載時鄉北,今為行始,故須還鄉南,故鄭雲“祖有行漸,車亦宜鄉外也”。
“不還器”者,鄭雲“器之陳,自已南上”,南上者,即上文“茵”,下注雲“茵在抗木上,陳器次而北”是也。
祝取銘,置于茵。
(重不藏,故于此移銘加于茵上。
) [疏]“祝取銘置于茵”。
○注“重不”至“茵上”。
○釋曰:初死,為銘置于重,啟殡,祝取銘置于重,祖廟又置于重,今将行置于茵者,重不藏,拟埋于廟門左茵,是入?廣之物,銘亦入?廣之物,故置于茵也。
是以鄭雲“重不藏,故于此移銘加于茵上”也。
士無?旌,唯有乘車所建攝盛之旃,并此銘旌而已。
大夫以上有?旌,通此二旌,則皆備三旌也。
二人還重,左還。
(重與車馬還相反,由便也。
) [疏]“二人還重左還”。
○注“重與”至“便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重與車馬還相反,由便也”者,以車馬至中庭之東,以右還,鄉門為便。
重在門内,面鄉北,人在其南,以左還,鄉門為便。
是以二者雖相反,各由其便。
布席,乃奠如初,主人要節而踴。
(車已祖,可以為之奠也,是之謂祖奠。
) [疏]“布席”至“而踴”。
○注“車已”至“祖奠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要節而踴”者,祖奠既與遷祖奠同車西,又皆從車而來,則此要節而踴,一與遷祖奠同。
雲“車已祖,可以為之奠也”者,奠本為柩設,其柩未安,不得設奠。
今車已還,名之為祖屍柩已定。
可以為奠也。
雲“是之謂祖奠”者,下記雲“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”,是謂彼祖奠。
薦馬如初。
(柩動車還,宜新之也。
) [疏]“薦馬如初”。
○注“柩動”至“之也”。
○釋曰:上已薦馬,今又薦馬者,以柩車動而鄉南,為行始宜新之,故“薦馬如初”也。
賓出,主人送。
有司請葬期。
(亦因在外位時。
) [疏]“賓出”至“葬期”。
○注“亦因在外位時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因在外位時”者,亦上啟期,祖期事畢,在外位,故此亦因事畢,出在外位時,請葬期也。
入,複位。
(主人也,自死至于殡,自啟至于葬,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。
) [疏]“入複位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内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”者,以其送賓據主人,今送賓訖,入複位,明主人也。
雲“自死至于殡,自啟至于葬,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”者,自死至于殡在内位,在殡宮中;自啟至于葬在内位,據在祖廟中,處雖不同,在内不異,故總言之。
雲在内位者,始死未小斂已前,位在屍東,小斂後,位在阼階下,若自啟之後,在廟位,亦在阼階下也。
屑,姜桂之屑也。
《内則》曰:“屑桂與姜。
”幂,覆也。
今文幂皆作密。
) [疏]“甕三”至“疏布”。
○注“甕瓦”至“作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甕,瓦器”者,以甕與С等字從缶瓦,故知是瓦器。
雲“其容亦蓋一觳”者,《聘禮》記“緻饔饩”雲甕鬥二升,則此甕約同之,故雲“蓋”以疑之也。
知屑是姜桂者,以其與《内則》“屑桂與姜”同雲屑,故引《内則》為證也。
С二,醴、酒,幂用功布。
(С亦瓦器也。
古文С皆作庑。
) [疏]“С二”至“功布”。
○注“С亦”至“作庑”。
○釋曰:謂二者,所盛須繼甕三而陳之,言亦瓦器,亦上甕三也。
皆木桁,久之。
(桁,所以?苞屑甕С也。
久,當為灸。
灸謂以蓋案塞其口。
每器異桁。
) [疏]“皆木桁久之”。
○注“桁所”至“異桁”。
○釋曰:雲“皆木桁,久之”者,則自苞屑以下,皆塞之置于木桁也。
若然,既皆久塞,而甕С獨雲幂者,以其苞筲之等燥物,宜苞塞之而無幂。
甕С濕物,非直久塞其口,又加幂覆之。
雲“久當為灸,灸謂以蓋案塞其口”者,此亦如上設重鬲,亦與之同,故讀從灸也。
雲“每器異桁”者,以其言皆木桁,故知每器别桁也。
用器,弓矢、耒耜、兩敦、兩?于、?、?。
?實于?中,南流。
(此皆常用之器也。
?于,盛湯漿。
??,盥器也。
流,?口也。
今文?于為?牟。
) [疏]“用器”至“南流”。
○注“此皆”至“為?牟”。
○釋曰:謂常用之器,弓矢,兵器;耒耜,農器;敦?于,食器;??,洗浴之器,皆象生時而藏之也。
無祭器,(士禮略也。
大夫以上兼用鬼器、人器也。
) [疏]“無祭器”。
○注“士禮”至“器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”者,案《檀弓》雲:“宋襄公葬其夫人,醯醢百甕。
曾子曰:既曰明器矣,而又實之。
”注雲:“言名之為明器,而與祭器皆實之,是亂鬼器與人器。
”以此而言,則明器,鬼器也;祭器,人器也。
士禮略,無祭器,空有明器而實之。
大夫以上,尊者備,故兩有。
若兩有,則實祭器,不實明器。
宋襄公既兩有,而并實之,故曾子非之。
有燕樂器可也。
(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。
) [疏]“有燕樂器可也”。
○注“與賓”至“器也”。
○釋曰:言“可”者,許其得用,故雲“可也”。
雲“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”者,則升歌有琴瑟,庭中有特縣,縣磬也。
役器,甲、胄、幹、笮。
(此皆師役之器。
甲,铠。
胄,兜鍪。
幹,?。
笮,矢ゅ。
) [疏]“役器甲胄幹笮”。
○注“此皆”至“矢ゅ”。
○釋曰:此役器中有幹笮,無弓矢,示不用,故不具。
上用器是常用之器,故具陳之也。
雲“甲,铠。
胄,兜鍪”者,古者用皮,故名甲胄,後代用金,故名铠,兜鍪随世為名故也。
但上下役用之器,皆粗沽為之,故下記雲:“弓矢之新沽功。
”注雲:“設之宜新,沾示不用。
”弓矢雲沽,馀雖不言,皆沽可知也。
但此笮是送死之具,下記雲“薦乘車,鹿淺{辟巾},幹、笮、革?世”者,是魂車所載,象生者,與此别也。
燕器,杖、笠、た。
(燕居安體之器也。
笠,竹{?ㄜ}蓋也。
た,扇。
) [疏]“燕器杖笠た”。
○注“燕居”至“た扇”。
○釋曰:雲“燕居安體之器也”者,以杖者,所以扶身;笠者,所以禦署;た者,所以招涼,而在燕居用之,故雲燕居安體之器也。
雲“笠,竹{?ㄜ}蓋也”者,{?ㄜ},竹青之皮,以竹青皮為之。
徹奠,巾席俟于西方,主人要節而踴。
(巾席俟于西方,祖奠将用焉。
要節者,來象升,丈夫踴;去象降,婦人踴。
徹者,由明器北,西面。
既徹,由重南東。
不設于序西南者,非宿奠也。
宿奠必設者,為神馮依之久也。
) [疏]“徹奠”至“而踴”。
○注“巾席”至“久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入複位”,論還車為祖奠之事。
此徹遷祖奠者,為将還遷車,更設祖奠。
雲“巾席俟于西方,祖奠将用焉”者,以下經雲“祖還車”,還車訖,布席設祖奠,則布此巾席也,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。
雲“節者,來象升,丈夫踴;去象降,婦人踴”者,案上篇徹小斂、大斂奠時,皆升自阼階,丈夫踴,降自西階,婦人踴。
今奠在庭,無升降之事,直有來往,經雲“要節而踴”,明來象升,丈夫踴;去象降,婦人踴。
但此經直雲主人要節,知有婦人亦踴者,以下經徹祖奠時雲:“徹者入,丈夫踴,設于西北,婦人踴。
”注雲:“猶阼階升時也。
徹設于柩車西北,亦猶序西南。
”是男子、婦人并有踴文。
則知此要節踴内,亦兼婦人也。
雲“徹者,由明器北,西面。
既徹,由重南東”者,凡奠于堂室者,皆升自阼階,降自西階。
奠于庭者,亦由重北,東方來陳,由重北而西,徹訖,由重南而東,象升自阼階,降自西階也。
但設奠于柩車西而東面,則徹者由奠東而西面徹之也。
雲“不設于序西南者,非宿奠也”者,以其大斂、小斂奠,及夕奠,乃皆經宿,故皆設之于序西南,為神馮依。
此遷祖奠,旦始設之,今日側徹之,未經宿既徹,故不設于序西南也。
袒。
(為将袒變。
) [疏]“袒”。
○注“為将袒變”。
○釋曰:下經“商祝禦柩乃祖”,是将祖,故此主人袒,袒即變也。
商祝禦柩,(亦執功布居前,為還柩車為節。
) [疏]“商祝禦柩”。
○注“亦執”至“為節”。
○釋曰:雲“商祝禦柩”者,謂居柩車之前,卻行诏傾虧,使執披人知其節度。
雲“亦執功布”者,下經商祝執功布,以禦柩執披,故此亦如之,故執布。
乃祖。
(還柩鄉外,為行始。
) [疏]“乃祖”。
○注“還柩”至“行始”。
○釋曰:商祝既執功布,為禦乃還,柩車使轅鄉外也。
祖者,始也。
為行始去載處而已也。
踴,襲,少南,當前束。
(主人也。
柩還則當前束南。
) [疏]“踴襲”至“前束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東南”。
○釋曰:前袒為祖變,今既祖訖,故踴而襲。
雲“主人也”者,前袒是主人,則此襲亦主人也。
經雲“少南”,鄭雲“則當前東南”者,以其車未還之時,當前束近北,今還車,亦當前束少南。
婦人降,即位于階?。
(為柩将去有時也。
位東上。
) [疏]“婦人”至“階?”。
○注“為柩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釋曰:“婦人降”者,以柩還鄉外階?空,故婦人從堂上降在階?。
雲“為柩将去有時”者,去有時,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時也,今此為行始也。
雲“位東上”者,以堂上時,婦人在阼階西面,統于堂下男子,今柩車南遷,男子亦在車東,故婦人降亦東上,統于男子也。
婦人不鄉車西者,以車西有祖奠,故辟之,在車後。
祖,還車不還器。
(祖有行漸,車亦宜鄉外也。
器之陳,自已南上。
) [疏]“祖還車不還器”。
○注“祖有”至“南上”。
○釋曰:祖還車者,為載時鄉北,今為行始,故須還鄉南,故鄭雲“祖有行漸,車亦宜鄉外也”。
“不還器”者,鄭雲“器之陳,自已南上”,南上者,即上文“茵”,下注雲“茵在抗木上,陳器次而北”是也。
祝取銘,置于茵。
(重不藏,故于此移銘加于茵上。
) [疏]“祝取銘置于茵”。
○注“重不”至“茵上”。
○釋曰:初死,為銘置于重,啟殡,祝取銘置于重,祖廟又置于重,今将行置于茵者,重不藏,拟埋于廟門左茵,是入?廣之物,銘亦入?廣之物,故置于茵也。
是以鄭雲“重不藏,故于此移銘加于茵上”也。
士無?旌,唯有乘車所建攝盛之旃,并此銘旌而已。
大夫以上有?旌,通此二旌,則皆備三旌也。
二人還重,左還。
(重與車馬還相反,由便也。
) [疏]“二人還重左還”。
○注“重與”至“便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重與車馬還相反,由便也”者,以車馬至中庭之東,以右還,鄉門為便。
重在門内,面鄉北,人在其南,以左還,鄉門為便。
是以二者雖相反,各由其便。
布席,乃奠如初,主人要節而踴。
(車已祖,可以為之奠也,是之謂祖奠。
) [疏]“布席”至“而踴”。
○注“車已”至“祖奠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要節而踴”者,祖奠既與遷祖奠同車西,又皆從車而來,則此要節而踴,一與遷祖奠同。
雲“車已祖,可以為之奠也”者,奠本為柩設,其柩未安,不得設奠。
今車已還,名之為祖屍柩已定。
可以為奠也。
雲“是之謂祖奠”者,下記雲“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”,是謂彼祖奠。
薦馬如初。
(柩動車還,宜新之也。
) [疏]“薦馬如初”。
○注“柩動”至“之也”。
○釋曰:上已薦馬,今又薦馬者,以柩車動而鄉南,為行始宜新之,故“薦馬如初”也。
賓出,主人送。
有司請葬期。
(亦因在外位時。
) [疏]“賓出”至“葬期”。
○注“亦因在外位時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因在外位時”者,亦上啟期,祖期事畢,在外位,故此亦因事畢,出在外位時,請葬期也。
入,複位。
(主人也,自死至于殡,自啟至于葬,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。
) [疏]“入複位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内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”者,以其送賓據主人,今送賓訖,入複位,明主人也。
雲“自死至于殡,自啟至于葬,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”者,自死至于殡在内位,在殡宮中;自啟至于葬在内位,據在祖廟中,處雖不同,在内不異,故總言之。
雲在内位者,始死未小斂已前,位在屍東,小斂後,位在阼階下,若自啟之後,在廟位,亦在阼階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