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八 既夕禮第十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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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亵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新奠”者,謂遷祖之奠将設新,故徹去從奠,以辟新奠也。
雲“不設序西南,已再設為亵”者,為徹從奠,不設于序西南,為再設亵黩,故不設也。
其再設者,未啟殡前夕時一設,至此朝廟又設,是再設也。
乃奠如初,升降自西階。
(為遷祖奠也。
奠升不由阼階,柩北首,辟其足。
) [疏]“乃奠”至“西階”。
○注“為遷”至“其足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遷祖奠也”者,謂遷柩朝祖之奠也。
雲“如初”者,亦于柩西當階之上,東面席前為之則同,其馔則異,以其上三鼎及東方之馔,皆大斂之奠是也。
雲“奠升不由阼階,柩北首,辟其足”者,以前大斂、小斂及朝夕奠,皆升自阼階,降自西階,今此遷祖奠,升不由阼階,故雲辟足。
辟足者,以其來往不可由首,又飲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,故升自西階也。
若然,徹時所以由足者,奠畢去之,由足無嫌也。
主人要節而踴。
(節,升降。
) [疏]“主人要節而踴”。
○注“節升降”。
○釋曰:雲“節,升降”者,奠升時主人踴,降時婦人踴。
由重南,主人踴,此不言婦人,文不具也。
薦馬,纓三就,入門,北面,交辔,圉人夾牽之。
(駕車之馬,每車二匹。
纓,今馬鞅也。
就,成也。
諸侯之臣,飾纓以三色而三成。
此三色者,蓋縧絲也。
其着之如?然。
天子之臣,如其命數,王之革路縧纓。
圉人,養馬者。
在左右曰夾。
既奠乃薦馬者,為其踐污廟中也。
凡入門,參分庭一在南。
) [疏]“薦馬”至“牽之”。
○注“駕車”至“在南”。
○釋曰:薦馬并薦纓者,纓為馬設,故與馬同時薦之。
案下記雲“薦乘車”,又雲“纓辔貝勒,縣于衡”,又雲“道車載朝服,槁車載蓑笠”,注雲:“道車、槁車之纓辔及勒亦縣于衡也。
”若然,薦車之時,纓縣于衡,此薦馬得有纓者,以薦車時縣于衡,至此薦馬時又取而用之,故兩見之也。
雲“駕車之馬”者,即上文薦車之馬也。
雲“每車二匹”者,下經雲“公贈兩馬”,注雲:“兩馬,士制也。
”故知此車有三乘,馬則六匹矣。
雲“纓,今馬鞅也”者,古者謂之纓,漢時謂之鞅,故舉漢法為況也。
雲“諸侯之臣,飾纓以三色而三成”者,以此下士薦馬纓三就,則不依命數,則大夫亦同三色,知者,案《巾車》上公纓九就,侯伯纓七就,子男纓五就,諸侯之臣不得與子男同五就,故知與士同三就。
此三色,則如《聘禮》記三色,朱、白、蒼也。
雲“此三色者蓋縧絲也”者,謂以絲為縧,無正文,故雲“蓋”以疑之。
雲“其着之如?然”者,鄭注《巾車》雲:“玉路之樊及纓皆以五采?飾之,十二就。
”其下金路九就,象路七就,注皆雲“五色?飾之”。
此則三采絲為縧飾之,但着之則同,故雲其着之如?然也。
雲“天子之臣如其命數”者,案《典命》雲:三公八命,其卿六命,大夫四命,出封皆加一等。
命數雖卑于諸侯,以王人雖微,猶序諸侯之上,故得與同依命數。
就依命數,其色則無過五采?,以其金路以下與諸侯,其飾與王同。
諸侯之臣既同三色,明天子大夫以上,亦五采?,與諸侯同。
但天子之士,三命以下不得依命,少于諸侯之臣當同色,與諸侯之臣同矣。
若然,公之孤四命,以降于天子,大夫宜與三卿同三色也。
雲“王之革路縧纓”者,至革路、木路不用?而用縧絲為纓,與此纓三色者同,故引為證也。
雲“圉人,養馬者”,案《周禮·校人職》雲:“乘馬一師四圉。
”是圉人以養馬,以其養馬,故使之薦也。
雲“在左右曰夾”者,以車三乘馬則六匹,每馬二人交辔牽之,故雲在左右曰夾。
雲“既奠乃薦者,為其踐污廟中”者,車馬相将之物,前薦車在奠上,今此薦馬在奠後者,欲其既薦即出,恐踐污廟中,故後薦之也。
雲“凡入門,參分庭一在南”者,大斂陳事在庭,分為三分,一分在北,則繼堂而言;一分在南,則繼門而言。
此既繼門,故雲三分庭一在南。
又不言門左門右,則當門之北矣。
禦者執策立于馬後。
哭,成踴,右還,出。
(主人于是乃哭踴者,薦車之禮,成于薦馬。
) [疏]“禦者”至“還出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薦馬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于是乃哭踴者,薦車之禮成于薦馬”者,以其車得馬而成,故前薦車時,主人不哭踴,至薦馬乃哭,是由車成于薦馬故也。
主人哭踴訖,馬則右還,而出右者,亦取便故也。
賓出,主人送于門外。
有司請祖期。
(亦因在外位請之,當以告賓,每事畢辄出。
将行而飲酒曰祖。
祖,始也。
) [疏]“賓出”至“祖期”。
○注“亦因”至“始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屬引”,論祖時飾柩車之事。
此賓即上來吊主人啟殡者,朝廟事畢而出,主人送之。
雲“亦因在外位請之”者,上既夕哭訖,因外位請啟期,故雲“亦”也。
此經不言告賓,知告賓者,若不告賓,時至則設,何須請期?故知拟告賓,故雲“當以告賓”也。
雲“每事畢辄出”者,有司請期之禮,每事皆待事畢,因主人出在外位,乃請之。
言每事者,篇首雲“請期”,此雲“請祖期”,下文“請葬期”,皆因出在外請之,故雲每事也。
雲“将行而飲酒曰祖,祖始也”者,案《詩》有“韓侯出祖,出宿于屠。
顯父餞之,清酒百壺”,又雲“出宿于?,飲餞于祢”,皆是将行飲酒曰祖。
此死者将行亦曰祖,為始行,故曰祖也。
曰:“日側。
”(側,?失也,謂将過中之時。
) [疏]“曰日側”。
○注“側?失”至“之時”。
○釋曰:此主人辭。
以上文有司請主人祖期,主人答之曰“日側”者,昃是傍側,亦為特義轉為昃者,取差跌之義,故從昃也。
雲“過中之時”者,則《尚書·無逸》雲文王“至于日中昃”,昃即側也。
主人入,袒。
乃載,踴無?。
卒束,襲。
(袒,為載變也。
乃舉柩?下而載之。
束,束棺于柩車。
賓出,遂匠納車于階?,謂此車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束襲”。
○注“袒為”至“此車”。
○釋曰:雲“袒為載變也”者,将載,主人先袒,乃載,故雲為載變也。
雲“乃舉柩?下而載之”者,?猶卻也。
鄉柩在堂北首,今?下以足鄉前,下堂載于車,故謂之為卻也。
雲“束,束棺于柩車”者,案《禮記·喪大記》雲:“君蓋用漆,三衽三束。
”《檀弓》曰:“棺束縮二橫三。
”彼是棺束,此經先雲載下,乃雲卒束,則束非棺束,是載柩訖乃以物束棺,使與柩車相持不動也。
雲“賓出,遂匠納車于階?,謂此車”者,案下記雲:“既正柩,賓出,遂匠納車于階?。
”此經不辨納車時節,故鄭明之。
降奠,當前束。
(下遷祖之奠也。
當前束,猶當屍?禺也。
亦在柩車西,束有前後也。
) [疏]“降奠當前束”。
○注“下遷”至“後也”。
○釋曰:束卒乃雲“降奠”,則未束以前,其奠使人執之,待束訖,乃降奠之,當束也。
雲“當前束,猶當屍?禺也”者,下記雲:“即床而奠,當?禺。
”彼在屍東,此在柩車西,當前束亦當?禺,故取當?禺而言也。
雲“束有前後也”者,以經既言前束,則有後束可知,故雲有前後也。
商祝飾柩,一池,紐前?後缁,齊三采,無貝。
(飾柩,為設牆柳也。
巾奠乃牆,謂此也。
牆有布帷,柳有布荒。
池者,象宮室之承ニ,以竹為之,狀如小車グ,衣以青布。
一池縣于柳前。
士不揄絞。
紐,所以聯帷荒,前赤後黑,因以為飾。
左右面各有前後,齊居柳之中央,若今小車蓋上蕤矣。
以三采缯為之,上朱,中白,下蒼。
着以絮,元士以上有貝。
) [疏]“商祝”至“無貝”。
○注“飾柩”至“有貝”。
○釋曰:此并飾車之事。
其柩車即《周禮》蜃車也。
四輪迫地,其?亦一,狀如長床,兩畔豎?令子,以帷繞之,上以荒一池縣于前面荒之爪端,荒上于中央加齊。
雲“飾柩,為設牆柳也”者,即加帷荒是也。
雲“巾奠乃牆”,下記文,鄭引之者,以此經直雲飾柩,不言設牆時節,故記人辨之,以巾覆奠乃牆,謂此飾柩者也。
雲“牆有布帷,柳有布荒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飾棺,君龍帷,黼荒;大夫畫帷,畫荒;士布帷,布荒。
鄭注雲:“布帷布荒者,白布也,君大夫加文章焉。
”此注牆、柳别。
案《喪大記》注又雲:“在旁曰帷,在上曰荒,皆所以衣柳也。
”則帷荒總名為柳者。
案《縫人》雲“衣た柳之材”,鄭注:“必先纏衣其木,乃以張飾也。
柳之言聚,諸飾之所聚。
”若然,對則帷為牆,象宮室有牆壁,荒為柳,以其荒有黼黻,及齊三采諸色所聚,故得柳名。
總而言之,皆得為牆巾,奠乃牆,及《檀弓》雲:“周人牆置た。
”皆牆中兼有柳,《縫人》“衣た柳之材”,柳中兼牆矣。
鄭注《喪大記》雲:“荒,蒙也。
”取蒙覆之義。
雲“池者,象宮室之承ニ,以竹為之”者,生人宮室,以木為承ニ,仰之以承ニ水。
死者無水可承,故用竹而覆之,直取象平生有而已。
雲“狀如小車グ衣以青布”者,此鄭依漢禮而言。
雲“一池縣于柳前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君三池,大夫二池,士一池。
君三池,三面而有;大夫二池,縣于兩相;士一池,縣于柳前面而已。
雲“士不プ絞”者,案《雜記》雲:“大夫不プ絞,屬于池下。
”プ者,依《爾雅·釋鳥》雲:“江、淮而南,青質,五采皆備成章曰鹞。
”絞者,倉黃之色。
則人君于倉黃色缯上,又畫鹞雉之形,縣于池下。
大夫則阙之,故雲大夫則不プ絞,屬于池下。
池下プ絞一名振容,故《喪大記》雲“大夫不振容”。
振容者,車行振動,以為容儀。
但大夫不振容,池下仍有銅魚縣之,士不但不プ絞,又無銅魚,故《喪大記》大夫有魚躍拂池,士則無。
鄭注雲:“士則去魚
○釋曰:雲“新奠”者,謂遷祖之奠将設新,故徹去從奠,以辟新奠也。
雲“不設序西南,已再設為亵”者,為徹從奠,不設于序西南,為再設亵黩,故不設也。
其再設者,未啟殡前夕時一設,至此朝廟又設,是再設也。
乃奠如初,升降自西階。
(為遷祖奠也。
奠升不由阼階,柩北首,辟其足。
) [疏]“乃奠”至“西階”。
○注“為遷”至“其足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遷祖奠也”者,謂遷柩朝祖之奠也。
雲“如初”者,亦于柩西當階之上,東面席前為之則同,其馔則異,以其上三鼎及東方之馔,皆大斂之奠是也。
雲“奠升不由阼階,柩北首,辟其足”者,以前大斂、小斂及朝夕奠,皆升自阼階,降自西階,今此遷祖奠,升不由阼階,故雲辟足。
辟足者,以其來往不可由首,又飲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,故升自西階也。
若然,徹時所以由足者,奠畢去之,由足無嫌也。
主人要節而踴。
(節,升降。
) [疏]“主人要節而踴”。
○注“節升降”。
○釋曰:雲“節,升降”者,奠升時主人踴,降時婦人踴。
由重南,主人踴,此不言婦人,文不具也。
薦馬,纓三就,入門,北面,交辔,圉人夾牽之。
(駕車之馬,每車二匹。
纓,今馬鞅也。
就,成也。
諸侯之臣,飾纓以三色而三成。
此三色者,蓋縧絲也。
其着之如?然。
天子之臣,如其命數,王之革路縧纓。
圉人,養馬者。
在左右曰夾。
既奠乃薦馬者,為其踐污廟中也。
凡入門,參分庭一在南。
) [疏]“薦馬”至“牽之”。
○注“駕車”至“在南”。
○釋曰:薦馬并薦纓者,纓為馬設,故與馬同時薦之。
案下記雲“薦乘車”,又雲“纓辔貝勒,縣于衡”,又雲“道車載朝服,槁車載蓑笠”,注雲:“道車、槁車之纓辔及勒亦縣于衡也。
”若然,薦車之時,纓縣于衡,此薦馬得有纓者,以薦車時縣于衡,至此薦馬時又取而用之,故兩見之也。
雲“駕車之馬”者,即上文薦車之馬也。
雲“每車二匹”者,下經雲“公贈兩馬”,注雲:“兩馬,士制也。
”故知此車有三乘,馬則六匹矣。
雲“纓,今馬鞅也”者,古者謂之纓,漢時謂之鞅,故舉漢法為況也。
雲“諸侯之臣,飾纓以三色而三成”者,以此下士薦馬纓三就,則不依命數,則大夫亦同三色,知者,案《巾車》上公纓九就,侯伯纓七就,子男纓五就,諸侯之臣不得與子男同五就,故知與士同三就。
此三色,則如《聘禮》記三色,朱、白、蒼也。
雲“此三色者蓋縧絲也”者,謂以絲為縧,無正文,故雲“蓋”以疑之。
雲“其着之如?然”者,鄭注《巾車》雲:“玉路之樊及纓皆以五采?飾之,十二就。
”其下金路九就,象路七就,注皆雲“五色?飾之”。
此則三采絲為縧飾之,但着之則同,故雲其着之如?然也。
雲“天子之臣如其命數”者,案《典命》雲:三公八命,其卿六命,大夫四命,出封皆加一等。
命數雖卑于諸侯,以王人雖微,猶序諸侯之上,故得與同依命數。
就依命數,其色則無過五采?,以其金路以下與諸侯,其飾與王同。
諸侯之臣既同三色,明天子大夫以上,亦五采?,與諸侯同。
但天子之士,三命以下不得依命,少于諸侯之臣當同色,與諸侯之臣同矣。
若然,公之孤四命,以降于天子,大夫宜與三卿同三色也。
雲“王之革路縧纓”者,至革路、木路不用?而用縧絲為纓,與此纓三色者同,故引為證也。
雲“圉人,養馬者”,案《周禮·校人職》雲:“乘馬一師四圉。
”是圉人以養馬,以其養馬,故使之薦也。
雲“在左右曰夾”者,以車三乘馬則六匹,每馬二人交辔牽之,故雲在左右曰夾。
雲“既奠乃薦者,為其踐污廟中”者,車馬相将之物,前薦車在奠上,今此薦馬在奠後者,欲其既薦即出,恐踐污廟中,故後薦之也。
雲“凡入門,參分庭一在南”者,大斂陳事在庭,分為三分,一分在北,則繼堂而言;一分在南,則繼門而言。
此既繼門,故雲三分庭一在南。
又不言門左門右,則當門之北矣。
禦者執策立于馬後。
哭,成踴,右還,出。
(主人于是乃哭踴者,薦車之禮,成于薦馬。
) [疏]“禦者”至“還出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薦馬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于是乃哭踴者,薦車之禮成于薦馬”者,以其車得馬而成,故前薦車時,主人不哭踴,至薦馬乃哭,是由車成于薦馬故也。
主人哭踴訖,馬則右還,而出右者,亦取便故也。
賓出,主人送于門外。
有司請祖期。
(亦因在外位請之,當以告賓,每事畢辄出。
将行而飲酒曰祖。
祖,始也。
) [疏]“賓出”至“祖期”。
○注“亦因”至“始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屬引”,論祖時飾柩車之事。
此賓即上來吊主人啟殡者,朝廟事畢而出,主人送之。
雲“亦因在外位請之”者,上既夕哭訖,因外位請啟期,故雲“亦”也。
此經不言告賓,知告賓者,若不告賓,時至則設,何須請期?故知拟告賓,故雲“當以告賓”也。
雲“每事畢辄出”者,有司請期之禮,每事皆待事畢,因主人出在外位,乃請之。
言每事者,篇首雲“請期”,此雲“請祖期”,下文“請葬期”,皆因出在外請之,故雲每事也。
雲“将行而飲酒曰祖,祖始也”者,案《詩》有“韓侯出祖,出宿于屠。
顯父餞之,清酒百壺”,又雲“出宿于?,飲餞于祢”,皆是将行飲酒曰祖。
此死者将行亦曰祖,為始行,故曰祖也。
曰:“日側。
”(側,?失也,謂将過中之時。
) [疏]“曰日側”。
○注“側?失”至“之時”。
○釋曰:此主人辭。
以上文有司請主人祖期,主人答之曰“日側”者,昃是傍側,亦為特義轉為昃者,取差跌之義,故從昃也。
雲“過中之時”者,則《尚書·無逸》雲文王“至于日中昃”,昃即側也。
主人入,袒。
乃載,踴無?。
卒束,襲。
(袒,為載變也。
乃舉柩?下而載之。
束,束棺于柩車。
賓出,遂匠納車于階?,謂此車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束襲”。
○注“袒為”至“此車”。
○釋曰:雲“袒為載變也”者,将載,主人先袒,乃載,故雲為載變也。
雲“乃舉柩?下而載之”者,?猶卻也。
鄉柩在堂北首,今?下以足鄉前,下堂載于車,故謂之為卻也。
雲“束,束棺于柩車”者,案《禮記·喪大記》雲:“君蓋用漆,三衽三束。
”《檀弓》曰:“棺束縮二橫三。
”彼是棺束,此經先雲載下,乃雲卒束,則束非棺束,是載柩訖乃以物束棺,使與柩車相持不動也。
雲“賓出,遂匠納車于階?,謂此車”者,案下記雲:“既正柩,賓出,遂匠納車于階?。
”此經不辨納車時節,故鄭明之。
降奠,當前束。
(下遷祖之奠也。
當前束,猶當屍?禺也。
亦在柩車西,束有前後也。
) [疏]“降奠當前束”。
○注“下遷”至“後也”。
○釋曰:束卒乃雲“降奠”,則未束以前,其奠使人執之,待束訖,乃降奠之,當束也。
雲“當前束,猶當屍?禺也”者,下記雲:“即床而奠,當?禺。
”彼在屍東,此在柩車西,當前束亦當?禺,故取當?禺而言也。
雲“束有前後也”者,以經既言前束,則有後束可知,故雲有前後也。
商祝飾柩,一池,紐前?後缁,齊三采,無貝。
(飾柩,為設牆柳也。
巾奠乃牆,謂此也。
牆有布帷,柳有布荒。
池者,象宮室之承ニ,以竹為之,狀如小車グ,衣以青布。
一池縣于柳前。
士不揄絞。
紐,所以聯帷荒,前赤後黑,因以為飾。
左右面各有前後,齊居柳之中央,若今小車蓋上蕤矣。
以三采缯為之,上朱,中白,下蒼。
着以絮,元士以上有貝。
) [疏]“商祝”至“無貝”。
○注“飾柩”至“有貝”。
○釋曰:此并飾車之事。
其柩車即《周禮》蜃車也。
四輪迫地,其?亦一,狀如長床,兩畔豎?令子,以帷繞之,上以荒一池縣于前面荒之爪端,荒上于中央加齊。
雲“飾柩,為設牆柳也”者,即加帷荒是也。
雲“巾奠乃牆”,下記文,鄭引之者,以此經直雲飾柩,不言設牆時節,故記人辨之,以巾覆奠乃牆,謂此飾柩者也。
雲“牆有布帷,柳有布荒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飾棺,君龍帷,黼荒;大夫畫帷,畫荒;士布帷,布荒。
鄭注雲:“布帷布荒者,白布也,君大夫加文章焉。
”此注牆、柳别。
案《喪大記》注又雲:“在旁曰帷,在上曰荒,皆所以衣柳也。
”則帷荒總名為柳者。
案《縫人》雲“衣た柳之材”,鄭注:“必先纏衣其木,乃以張飾也。
柳之言聚,諸飾之所聚。
”若然,對則帷為牆,象宮室有牆壁,荒為柳,以其荒有黼黻,及齊三采諸色所聚,故得柳名。
總而言之,皆得為牆巾,奠乃牆,及《檀弓》雲:“周人牆置た。
”皆牆中兼有柳,《縫人》“衣た柳之材”,柳中兼牆矣。
鄭注《喪大記》雲:“荒,蒙也。
”取蒙覆之義。
雲“池者,象宮室之承ニ,以竹為之”者,生人宮室,以木為承ニ,仰之以承ニ水。
死者無水可承,故用竹而覆之,直取象平生有而已。
雲“狀如小車グ衣以青布”者,此鄭依漢禮而言。
雲“一池縣于柳前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君三池,大夫二池,士一池。
君三池,三面而有;大夫二池,縣于兩相;士一池,縣于柳前面而已。
雲“士不プ絞”者,案《雜記》雲:“大夫不プ絞,屬于池下。
”プ者,依《爾雅·釋鳥》雲:“江、淮而南,青質,五采皆備成章曰鹞。
”絞者,倉黃之色。
則人君于倉黃色缯上,又畫鹞雉之形,縣于池下。
大夫則阙之,故雲大夫則不プ絞,屬于池下。
池下プ絞一名振容,故《喪大記》雲“大夫不振容”。
振容者,車行振動,以為容儀。
但大夫不振容,池下仍有銅魚縣之,士不但不プ絞,又無銅魚,故《喪大記》大夫有魚躍拂池,士則無。
鄭注雲:“士則去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