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八 既夕禮第十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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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塵也。
?無,覆之,為其形露。
) [疏]“商祝”至“夷衾”。
○注“拂去”至“形露”。
○釋曰:開柩已出時,是棺南首,夷衾本拟覆柩,故斂時不用。
今得覆棺,于後朝廟及入?廣,雖不言用夷衾,又無徹文,以覆棺言之,當随柩入?廣矣。
遷于祖,用軸。
(遷,徙也。
徙于祖,朝祖廟也。
《檀弓》曰:“殷朝而殡于祖,周朝而遂葬。
”蓋象平生,将出必辭尊者。
軸,?共軸也。
軸狀如轉辚,刻兩頭為轵,?共狀如長床,穿程。
前後着金而關轵焉。
大夫諸侯以上,有四周,謂之?盾。
天子畫之以龍。
) [疏]“遷于祖用軸”。
○注“遷徙”至“以龍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由足西面”,論以柩朝廟之事。
雲“遷于祖用軸”者,謂朝廟之時,從殡宮遷移于祖廟,朝時用?共軸載之。
案《士喪禮》将殡雲:“棺入,主人不哭,升,棺用軸。
”則遷于祖時,亦升?共軸于階上,載之挽柩而下。
若然,未升馔,陳之當在堂下,是以下記雲:“夷床?共軸,馔于西階東。
”注雲:“明階?者,位近西,夷床馔于祖廟,?共軸馔于殡宮。
”而言階?,明在堂下也。
雲“《檀弓》曰殷朝而殡于祖”者,殷人将殡之時,先朝廟訖,乃殡,至葬時不複朝也。
雲“周朝而遂葬”者,周人殡于路寝,至葬時乃朝,朝訖,而遂葬。
引之者,證經将葬朝祖之事。
雲“蓋象平生将出必辭尊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出必告,反必面”是也。
案《聘禮》大夫将出聘,告于祢乃行,介無告祢之事,故不得象之。
雲“軸,?共軸也”者,下記雲“夷床?共軸”是也。
雲“軸,狀如轉辚”者,此以漢法況之,漢時名轉軸為轉辚,辚,輪也,故《士喪禮》雲“升棺用軸”,注雲:“軸,?共軸也。
?共狀如床,軸其輪,?免而行。
”是以輪為辚也。
雲“刻兩頭為轵”者,以軸頭為轵,刻軸使兩頭細,穿入?共之兩髀,前後二者皆然。
雲“?共狀如長床,穿?呈,前後着金而關軸焉”者,此?共既雲長如床,則有先後兩畔之木,狀如床髀,厚大為之,兩畔為孔,着金钏于中,前後兩畔皆然,然後關軸于其中。
言?呈者,以其厚大可以容軸,故名此木為?呈也。
雲“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,謂之?盾”者,大夫殡葬,雖不用?盾,士朝廟用?共軸,則大夫朝廟當用?盾。
諸侯天子殡葬、朝廟皆用?盾。
但天子畫轅為龍,謂之龍?盾。
《檀弓》諸侯雲“?盾”,天子雲“?塗龍?盾”是也。
此?盾皆有四周為?盾,故名為?盾也。
重先,奠從,燭從,柩從,燭從,主人從。
(行之序也。
主人從者,丈夫由右,婦人由左,以服之親疏為先後,各從其昭穆。
男賓在前,女賓在後。
) [疏]“重先”至“人從”。
○注“行之”至“在後”。
○釋曰:此論發殡宮鄉祖廟之次序。
柩之前後皆有燭者,以其柩車為隔,恐ウ,故各有燭以?道。
若至廟,燭在前者升?正柩,在後者在階下,?升柩,故下記雲“燭先入者,升堂東楹之南,西面。
後入者,西階東北面在下”是也。
雲“主人從者,丈夫由右,婦人由左,以服之親疏為先後”者,經直雲“主人從”者,以主人為首者而言,故鄭總舉男子婦人并五服而言,知男子由右,婦人由左者,以《内則》雲:“道路,男子由右,女子由左。
”鄭雲:“地道尊右。
”彼謂吉時,此雖兇禮,亦依之也。
雲“親疏為先後,各從其昭穆”者,假令昭親,則在先,昭疏,則在後。
就同昭穆之中,又以年之大小為先後,男從主人後,女從主婦後。
雲“男賓在前,女賓在後”者,謂無服者亦各從五服男子、婦人之後為序也。
升自西階。
(柩也。
猶用子道,不由阼也。
) [疏]“升自西階”。
○注“柩也”至“阼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猶用子道,不由阼也”者,案《曲禮》雲為人子者,“升降不由阼階”,今以柩朝祖,故用子道,不由阼也。
奠俟于下,東面北上。
(俟正柩也。
) [疏]“奠俟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注“俟正柩也”。
○釋曰:既升階,當正之于夷床之上,北首,既正乃設奠,故雲“俟正柩”也。
主人從升。
婦人升,東面。
衆人東即位。
(東方之位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即位”。
○注“東方之位”。
○釋曰:主人、主婦從柩而升。
言“婦人升東面”,不言“主人西面”,舉主婦東面,主人西面可知,故下文雲“主人西面”也。
雲“衆人東即位”者,唯主人、主婦一自衆主人以下,從柩至西階下,遂鄉東階下即西面位。
正柩于兩楹?,用夷床。
(兩楹?,象鄉戶牖也。
是時柩北首。
) [疏]“正柩”至“夷床”。
○注“兩楹”至“北首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兩楹?,象鄉戶牖也”者,以其戶牖之?,賓客之位,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處,父母神之所在,故于兩楹之?北面鄉之。
若言鄉戶牖,則在兩楹?而近西矣。
故下記雲“夷床?共軸,馔于西階東”,馔夷床,俟正柩而言,西階東,則正柩于楹?近西可知矣。
雲“是時柩北首”者,既言朝祖,不可以足鄉之,又自上以來設奠,皆升自阼階,今此下文設奠升降,皆自西階下,鄭注雲“奠升不由阼階,柩北首辟其足”,以此而言,此時柩北首明矣。
主人柩東,西面。
置重如初。
(如殡宮時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如殡宮時也”。
○釋曰:主人、主婦從柩升,即當西面,東面鄉柩。
主婦上文即言東面,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,以其主婦東面位不改,故從柩升,因言東面。
男子在柩東西面,既改西面位,故待正柩訖,乃言西面也。
其重依上文序,從之時重先,不先置者,以其上待正柩訖乃置之。
雲“如初”者,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,二在北而置之,故鄭雲“如殡宮時也”。
席升,設于柩西。
奠設如初,巾之。
升降自西階。
(席設于柩之西,直柩之西,當西階也。
從奠設如初,東面也。
不統于柩,神不西面也。
不設柩東,東非神位也。
巾之者,為禦當風塵。
) [疏]“席升”至“西階”。
○注“席設”至“風塵”。
○釋曰:此論設宿奠于柩西。
雲“席設于柩之西,直柩之西,當西階也”者,知當西階,以其柩當戶牖之南,席北鋪之,自然當西階之上。
雲“從奠設如初,東面也”者,如初,謂如殡宮朝夕設奠于室中者,從柩而來,此還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,據神東面設之于席前也。
雲“不統于柩,神不西面也”者,謂不近柩設奠,若近柩,則統于柩,為神不西面,故不近東統于柩。
知神不西面者,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皆設席于奧東面,則天子諸侯亦不西面可知。
雲“不設柩東,東非神位也”者,此亦據神位在奧不在東而言也。
若然,小斂奠設于屍東者,以其始死,未忍異于生。
大斂以後,奠皆設于室中,亦不統于柩。
此奠不設于室者,室中神所在,非奠死者之處故也。
雲“巾之者,為禦當風塵”者,案《禮記·檀弓》雲:“喪不剝奠也與?祭肉也與?”據小斂、大斂之等也,有牲肉,故不?露,故巾之。
以此宿奠脯醢醴酒,無祭肉巾之者,以朝夕奠在室,不巾,此雖無祭肉,為在堂風塵,故巾之,異于朝夕在室者也。
主人踴無?,降,拜賓,即位,踴,襲。
主婦及親者由足,西面。
(設奠時,婦人皆室戶西南面,奠畢,乃得東面。
親者西面,堂上迫,疏者可以居房中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設奠”至“房中”。
○釋曰:雲“降拜賓,即位踴襲”者,實謂在殡宮看主人開殡朝祖之賓,襲者從殡宮中拜賓,入即位袒,至此乃襲。
襲者先即位踴,踴訖乃襲?于序東。
雲“設奠時,婦人皆室戶西南面,奠畢乃得東面”者,知婦人戶西南面者,案下記雲将載柩,“祝及執事舉奠,戶西南面東上”,則知此設之時,婦人辟之,亦戶西南面。
待設奠訖,乃由柩足向柩東西面,不即鄉柩東西面者,以主人在柩東,待設奠訖,主人降拜賓,婦人乃得東也。
若然,雲“親者西面”,則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。
又雲“堂上迫,疏者可以居房中”者,以其言親者西面,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,為堂上迫狹,自然在房中西面矣。
薦車,直東榮,北?。
(薦,進也。
進車者,象生時将行陳駕也,今時謂之魂車。
?,轅也。
車當東榮,東陳西上于中庭。
) [疏]“薦車”至“北?”。
○注“薦進”至“中庭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還出”,論薦車馬設遷祖奠之事。
薦車者,以明旦将行,故豫陳車。
雲“進車者,象生時将行陳駕也”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君車将駕,則仆執策立于馬前,已駕,仆展?令。
”是生時将行陳駕,今死者将葬,亦陳車象之也。
雲“今時謂之魂車”者,鄭舉漢法況之,以其神靈在焉,故謂之魂車也。
雲“?,轅也”者,《周禮·考工記》有?人為?,?亦謂之轅,故雲?轅也。
雲“車當東榮,東陳西上于中庭”者,此車既非載柩之車,即下記雲薦乘車、道車、槁車,以次言之,則先陳乘車,次陳道車,次陳槁車。
知東陳西上者,下雲“陳明器于乘車之西”,明器繼乘車而西,明乘車在上,已東有道車、槁車,故知三者西上也。
乘車既當東榮,則三者不當中庭,而雲中庭者,據南北之中庭,不據東西為中庭也。
何者?以下經雲薦馬入門,三分庭一在南,馬右還,出薦馬者,當車南在庭,近南,明車近北當中庭矣。
質明,滅燭。
(質,正也。
) [疏]“質明滅燭”。
○釋曰:自啟殡至此時在殡宮、在道及祖廟皆有二燭為明,以尚早故也。
今至正明,故滅燭也。
徹者升自阼階,降自西階。
(徹者,辟新奠,不設序西南,已再設為亵。
) [疏]“徹者”至“西階”。
○注“徹者”至“
?無,覆之,為其形露。
) [疏]“商祝”至“夷衾”。
○注“拂去”至“形露”。
○釋曰:開柩已出時,是棺南首,夷衾本拟覆柩,故斂時不用。
今得覆棺,于後朝廟及入?廣,雖不言用夷衾,又無徹文,以覆棺言之,當随柩入?廣矣。
遷于祖,用軸。
(遷,徙也。
徙于祖,朝祖廟也。
《檀弓》曰:“殷朝而殡于祖,周朝而遂葬。
”蓋象平生,将出必辭尊者。
軸,?共軸也。
軸狀如轉辚,刻兩頭為轵,?共狀如長床,穿程。
前後着金而關轵焉。
大夫諸侯以上,有四周,謂之?盾。
天子畫之以龍。
) [疏]“遷于祖用軸”。
○注“遷徙”至“以龍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由足西面”,論以柩朝廟之事。
雲“遷于祖用軸”者,謂朝廟之時,從殡宮遷移于祖廟,朝時用?共軸載之。
案《士喪禮》将殡雲:“棺入,主人不哭,升,棺用軸。
”則遷于祖時,亦升?共軸于階上,載之挽柩而下。
若然,未升馔,陳之當在堂下,是以下記雲:“夷床?共軸,馔于西階東。
”注雲:“明階?者,位近西,夷床馔于祖廟,?共軸馔于殡宮。
”而言階?,明在堂下也。
雲“《檀弓》曰殷朝而殡于祖”者,殷人将殡之時,先朝廟訖,乃殡,至葬時不複朝也。
雲“周朝而遂葬”者,周人殡于路寝,至葬時乃朝,朝訖,而遂葬。
引之者,證經将葬朝祖之事。
雲“蓋象平生将出必辭尊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出必告,反必面”是也。
案《聘禮》大夫将出聘,告于祢乃行,介無告祢之事,故不得象之。
雲“軸,?共軸也”者,下記雲“夷床?共軸”是也。
雲“軸,狀如轉辚”者,此以漢法況之,漢時名轉軸為轉辚,辚,輪也,故《士喪禮》雲“升棺用軸”,注雲:“軸,?共軸也。
?共狀如床,軸其輪,?免而行。
”是以輪為辚也。
雲“刻兩頭為轵”者,以軸頭為轵,刻軸使兩頭細,穿入?共之兩髀,前後二者皆然。
雲“?共狀如長床,穿?呈,前後着金而關軸焉”者,此?共既雲長如床,則有先後兩畔之木,狀如床髀,厚大為之,兩畔為孔,着金钏于中,前後兩畔皆然,然後關軸于其中。
言?呈者,以其厚大可以容軸,故名此木為?呈也。
雲“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,謂之?盾”者,大夫殡葬,雖不用?盾,士朝廟用?共軸,則大夫朝廟當用?盾。
諸侯天子殡葬、朝廟皆用?盾。
但天子畫轅為龍,謂之龍?盾。
《檀弓》諸侯雲“?盾”,天子雲“?塗龍?盾”是也。
此?盾皆有四周為?盾,故名為?盾也。
重先,奠從,燭從,柩從,燭從,主人從。
(行之序也。
主人從者,丈夫由右,婦人由左,以服之親疏為先後,各從其昭穆。
男賓在前,女賓在後。
) [疏]“重先”至“人從”。
○注“行之”至“在後”。
○釋曰:此論發殡宮鄉祖廟之次序。
柩之前後皆有燭者,以其柩車為隔,恐ウ,故各有燭以?道。
若至廟,燭在前者升?正柩,在後者在階下,?升柩,故下記雲“燭先入者,升堂東楹之南,西面。
後入者,西階東北面在下”是也。
雲“主人從者,丈夫由右,婦人由左,以服之親疏為先後”者,經直雲“主人從”者,以主人為首者而言,故鄭總舉男子婦人并五服而言,知男子由右,婦人由左者,以《内則》雲:“道路,男子由右,女子由左。
”鄭雲:“地道尊右。
”彼謂吉時,此雖兇禮,亦依之也。
雲“親疏為先後,各從其昭穆”者,假令昭親,則在先,昭疏,則在後。
就同昭穆之中,又以年之大小為先後,男從主人後,女從主婦後。
雲“男賓在前,女賓在後”者,謂無服者亦各從五服男子、婦人之後為序也。
升自西階。
(柩也。
猶用子道,不由阼也。
) [疏]“升自西階”。
○注“柩也”至“阼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猶用子道,不由阼也”者,案《曲禮》雲為人子者,“升降不由阼階”,今以柩朝祖,故用子道,不由阼也。
奠俟于下,東面北上。
(俟正柩也。
) [疏]“奠俟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注“俟正柩也”。
○釋曰:既升階,當正之于夷床之上,北首,既正乃設奠,故雲“俟正柩”也。
主人從升。
婦人升,東面。
衆人東即位。
(東方之位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即位”。
○注“東方之位”。
○釋曰:主人、主婦從柩而升。
言“婦人升東面”,不言“主人西面”,舉主婦東面,主人西面可知,故下文雲“主人西面”也。
雲“衆人東即位”者,唯主人、主婦一自衆主人以下,從柩至西階下,遂鄉東階下即西面位。
正柩于兩楹?,用夷床。
(兩楹?,象鄉戶牖也。
是時柩北首。
) [疏]“正柩”至“夷床”。
○注“兩楹”至“北首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兩楹?,象鄉戶牖也”者,以其戶牖之?,賓客之位,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處,父母神之所在,故于兩楹之?北面鄉之。
若言鄉戶牖,則在兩楹?而近西矣。
故下記雲“夷床?共軸,馔于西階東”,馔夷床,俟正柩而言,西階東,則正柩于楹?近西可知矣。
雲“是時柩北首”者,既言朝祖,不可以足鄉之,又自上以來設奠,皆升自阼階,今此下文設奠升降,皆自西階下,鄭注雲“奠升不由阼階,柩北首辟其足”,以此而言,此時柩北首明矣。
主人柩東,西面。
置重如初。
(如殡宮時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如殡宮時也”。
○釋曰:主人、主婦從柩升,即當西面,東面鄉柩。
主婦上文即言東面,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,以其主婦東面位不改,故從柩升,因言東面。
男子在柩東西面,既改西面位,故待正柩訖,乃言西面也。
其重依上文序,從之時重先,不先置者,以其上待正柩訖乃置之。
雲“如初”者,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,二在北而置之,故鄭雲“如殡宮時也”。
席升,設于柩西。
奠設如初,巾之。
升降自西階。
(席設于柩之西,直柩之西,當西階也。
從奠設如初,東面也。
不統于柩,神不西面也。
不設柩東,東非神位也。
巾之者,為禦當風塵。
) [疏]“席升”至“西階”。
○注“席設”至“風塵”。
○釋曰:此論設宿奠于柩西。
雲“席設于柩之西,直柩之西,當西階也”者,知當西階,以其柩當戶牖之南,席北鋪之,自然當西階之上。
雲“從奠設如初,東面也”者,如初,謂如殡宮朝夕設奠于室中者,從柩而來,此還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,據神東面設之于席前也。
雲“不統于柩,神不西面也”者,謂不近柩設奠,若近柩,則統于柩,為神不西面,故不近東統于柩。
知神不西面者,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皆設席于奧東面,則天子諸侯亦不西面可知。
雲“不設柩東,東非神位也”者,此亦據神位在奧不在東而言也。
若然,小斂奠設于屍東者,以其始死,未忍異于生。
大斂以後,奠皆設于室中,亦不統于柩。
此奠不設于室者,室中神所在,非奠死者之處故也。
雲“巾之者,為禦當風塵”者,案《禮記·檀弓》雲:“喪不剝奠也與?祭肉也與?”據小斂、大斂之等也,有牲肉,故不?露,故巾之。
以此宿奠脯醢醴酒,無祭肉巾之者,以朝夕奠在室,不巾,此雖無祭肉,為在堂風塵,故巾之,異于朝夕在室者也。
主人踴無?,降,拜賓,即位,踴,襲。
主婦及親者由足,西面。
(設奠時,婦人皆室戶西南面,奠畢,乃得東面。
親者西面,堂上迫,疏者可以居房中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設奠”至“房中”。
○釋曰:雲“降拜賓,即位踴襲”者,實謂在殡宮看主人開殡朝祖之賓,襲者從殡宮中拜賓,入即位袒,至此乃襲。
襲者先即位踴,踴訖乃襲?于序東。
雲“設奠時,婦人皆室戶西南面,奠畢乃得東面”者,知婦人戶西南面者,案下記雲将載柩,“祝及執事舉奠,戶西南面東上”,則知此設之時,婦人辟之,亦戶西南面。
待設奠訖,乃由柩足向柩東西面,不即鄉柩東西面者,以主人在柩東,待設奠訖,主人降拜賓,婦人乃得東也。
若然,雲“親者西面”,則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。
又雲“堂上迫,疏者可以居房中”者,以其言親者西面,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,為堂上迫狹,自然在房中西面矣。
薦車,直東榮,北?。
(薦,進也。
進車者,象生時将行陳駕也,今時謂之魂車。
?,轅也。
車當東榮,東陳西上于中庭。
) [疏]“薦車”至“北?”。
○注“薦進”至“中庭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還出”,論薦車馬設遷祖奠之事。
薦車者,以明旦将行,故豫陳車。
雲“進車者,象生時将行陳駕也”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君車将駕,則仆執策立于馬前,已駕,仆展?令。
”是生時将行陳駕,今死者将葬,亦陳車象之也。
雲“今時謂之魂車”者,鄭舉漢法況之,以其神靈在焉,故謂之魂車也。
雲“?,轅也”者,《周禮·考工記》有?人為?,?亦謂之轅,故雲?轅也。
雲“車當東榮,東陳西上于中庭”者,此車既非載柩之車,即下記雲薦乘車、道車、槁車,以次言之,則先陳乘車,次陳道車,次陳槁車。
知東陳西上者,下雲“陳明器于乘車之西”,明器繼乘車而西,明乘車在上,已東有道車、槁車,故知三者西上也。
乘車既當東榮,則三者不當中庭,而雲中庭者,據南北之中庭,不據東西為中庭也。
何者?以下經雲薦馬入門,三分庭一在南,馬右還,出薦馬者,當車南在庭,近南,明車近北當中庭矣。
質明,滅燭。
(質,正也。
) [疏]“質明滅燭”。
○釋曰:自啟殡至此時在殡宮、在道及祖廟皆有二燭為明,以尚早故也。
今至正明,故滅燭也。
徹者升自阼階,降自西階。
(徹者,辟新奠,不設序西南,已再設為亵。
) [疏]“徹者”至“西階”。
○注“徹者”至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