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七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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亥”已下,将即西面命筮,冠于述命之上,共為一辭,通前為事命筮有二。
若蔔則有為事命龜,通述命,又有卿當席西面命為三。
知大夫龜亦有述命,士雲不者,《士喪禮》士之蔔筮皆雲“不述命”,士雲不者,大夫已上皆有,謂若士“月半不殷奠”,大夫則殷奠之類。
知大夫命龜不将述命,與即西面命龜共為一命龜,亦隻有二者,案此《士喪》注述命,命龜異龜,重威儀多也。
對《少牢》述命與命龜為二,通前命龜為三。
若然,則天子諸侯亦命筮辭有二,命龜辭有三可知也。
知士不述命,非為喪禮略者,《特牲》之吉禮亦雲不述命,故知士吉兇皆不述命,非為喪禮略也。
卒筮,執卦以示命筮者。
命筮者受視,反之。
東面旅占,卒,進告于命筮者與主人:“占之曰從。
”(卒筮,卦者寫卦示主人,乃受而執之。
旅,衆也。
反與其屬共占之,謂掌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者。
從猶吉也。
) [疏]注“卒筮”至“吉也”。
○釋曰:經雲“卒筮,執卦以示命筮”者,不言主人,注雲“寫卦示主人”,不言命筮者,其實皆示。
經直雲“命筮者”,以命筮人于卦吉兇審,故據而言之。
是以下覆告命筮,與主人二人并告,明與前不異也。
雲“與其屬共占之”,謂掌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者,案《洪範》蔔筮雲“三人占,則從二人之言”,注雲:“蔔筮各三人。
”大蔔掌三兆、三《易》,以其龜有三兆:玉兆、瓦兆、原兆;筮有三《易》: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。
《連山》者,夏家《易》以純艮為首,艮為山,象山之出雲,連連不絕,故《易》名《連山》。
《歸藏》者,殷之《易》以純坤為首,坤為地,萬物歸藏于地,故《易》名《歸藏》。
周以十一月為正月,一陽爻生為天統,故以乾為首,乾為天,天能周匝于四時,故《易》名《周易》也。
主人?,哭,不踴。
若不從,筮擇如初儀。
(更擇地而筮之。
)歸,殡前北面哭,不踴。
(易位而哭,明非常。
) [疏]注“易位”至“非常”。
○釋曰:朝夕哭當在阼階下西面,今筮宅來北面哭者,是易位,非常故也。
既井椁,主人西面拜工,左還椁,反位,哭,不踴。
婦人哭于堂。
(既,已也。
匠人為椁,刊治其材,以井構于殡門外也。
反位,拜位也。
既哭之,則往施之?中矣。
主人還椁,亦以既朝哭矣。
) [疏]注“既已”至“哭矣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亦如之”,論将葬,須觀知椁材與明器之材善惡之事。
案《禮記·檀弓》雲:“既殡,旬而布材與明器。
”注雲:“木工宜乾臘。
”則此雲井椁及明器之材,布之已久,故雲“既,已”也。
又須作之,豈今始獻材也。
但至此時将用,故主人親看視,是以雲既哭之則往施之?中也。
雲“匠人為椁,刊治其材”者,此解經主人拜工之事,以其《冬官》主百工,百工之内,匠人主木工之事,所雲者拜匠人,以其為椁刊治其材有功,故主人拜之也。
雲“以井構于殡門外也”者,以下文“獻材于殡門外”,則此亦在殡門外。
此不言,下言者,以明器之材多,并有獻素、獻成之事,故具言處所也。
“反位,拜位”者,謂反西面拜位。
知既哭施之?中者,以其文承筮宅以下,見其即入?廣故也。
知“主人還椁,亦以既朝哭矣”者,以其筮宅與蔔日皆在朝哭訖,明還椁亦既朝哭。
言“亦”者,亦彼二事也。
獻材于殡門外,西面北上纟青。
主人遍視之,如哭椁。
獻素、獻成亦如之。
(材,明器之材。
視之,亦拜工左還。
形法定為素,飾治畢為成。
) [疏]注“材明”至“為成”。
○釋曰:上經已言椁,此經言材,故鄭言“明器之材”也。
《檀弓》雲:“既殡,旬而布材與明器。
”明器與材别言,故彼言材為椁材也。
又此下别言素與成,則此明器之材,未斫治,先獻之,驗其堪否也。
雲“形法定為素,飾治畢為成”,知義然者,以其言素,素是未加飾名,又經言獻材是斫治,明素是形法定,斫治訖可知。
又言成,成是就之名,明知飾治畢也。
此明器須好,故有三時獻法。
上椁材既多,故不須獻,直還觀之而已。
蔔日,既朝哭,皆複外位。
蔔人先奠龜于西塾上,南首,有席。
楚?享置于ㄡ,在龜東。
(楚,荊也。
荊?享,所以鑽灼龜者。
ㄡ,炬也。
所以然火者也。
《周禮·{艹垂}氏》:“掌共ㄡ契,以待蔔事。
凡蔔,以明火?ㄡ,遂灼其??契,以授蔔師,遂以役之。
”) [疏]注“楚荊”至“役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楚,荊也”者,荊本是草之名,以其與荊州之荊名同,楚又是荊州之國,故或言荊也。
“荊?享所以鑽灼龜”者,古法鑽龜,用荊謂之荊?享也。
雲“ㄡ,炬也”者,謂存火者為炬,亦用荊為之,故鄭雲“所以然火者也”。
《周禮·{艹垂}氏》“掌共ㄡ契,以待蔔事”者,案彼下注:“杜子春雲:明火,以陽燧取火于日。
玄謂??讀如戈?之?,謂以契柱ㄡ火而吹之也。
契既然,以授蔔師,用作龜也。
役之,使助之。
”是楚?享與契為一,皆謂鑽龜之荊,讀為戈?之?者,取其銳頭為之灼龜也。
族長莅蔔,及宗人,吉服立于門西,東面南上。
占者三人在其南,北上。
蔔人及執ㄡ、席者在塾西。
(族長,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。
莅,臨也。
吉服,服玄端也。
占者三人,掌玉兆、瓦兆、原兆者也。
在塾西者,南面東上。
) [疏]注“族長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族長,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”者,以其言族長,故知掌族人親疏也。
雲“吉服,服玄端也”者,案《雜記》雲“大夫蔔宅與葬日,有司麻衣”,又雲“如筮則史練冠長衣”,此宗人直雲吉服,不言服名,則士之吉服,祭服為吉服,士之祭服為玄端而已。
宗人掌禮之官,非蔔筮者着玄端,則筮史亦服練冠、長衣。
《雜記》所雲是求吉,故筮者不純兇也。
雲“占者三人,掌玉兆、瓦兆、原兆”者,案《周禮·大蔔》“掌三兆之法”,注雲:“兆者,灼龜發于火,其形可占者。
其象似玉、瓦、原之璺罅,是用名之焉。
上古以來,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。
原,田也。
杜子春雲:玉兆,帝颛顼之兆,瓦兆,帝堯之兆,原兆,有周之兆。
”此三兆者,當代之别名。
及占之又有體、色、墨、坼之等,故《占人》雲:“君占體,大夫占色,史占墨,蔔人占坼。
”注雲:“體兆,象也。
色兆,氣也。
墨兆,廣也。
坼兆,璺也。
體有兇吉,色有善惡,墨有大小,坼有微明。
尊者視兆象而已,卑者以次,詳其馀也。
周公蔔武王,占之曰體,王其無害,凡蔔體吉,色善、墨大、坼明,則逢吉。
”是其蔔專據此三兆也。
雲“在塾西者南面東上”者,以其取堂南行事,明不得背之北面,故知南面取近為尊,故知東上也。
阖東扉,主婦立于其内。
(扉,門扉也。
)席于?西阈外。
(為蔔者也。
古文?作{執木},阈作蹙。
)宗人告事具。
主人北面,免?,左擁之。
莅蔔即位于門東,西面。
(莅蔔,族長也。
更西面,當代主人命蔔。
) [疏]注“莅蔔”至“命蔔”。
○釋曰:雲“莅蔔,族長也”者,上文所雲是也。
以其改鄉西面,下文受龜、受視、受命訖,則雲“命曰哀子某”,則族長非直視高,兼行命龜之事也,故雲“當代主人命蔔”也。
《周禮》天子蔔法,則與士異,假使大事,則大宗伯莅蔔,小宗伯陳龜、貞龜、命龜,大蔔視高作龜,次事小事以下,各有差降也。
蔔人抱龜ㄡ,先奠龜,西首,ㄡ在北。
(既奠ㄡ,又執龜以待之。
) [疏]注“既奠”至“待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蔔人抱龜ㄡ”者,謂從塾上抱,鄉阈外待也。
先奠龜于席上,乃複奠ㄡ在龜北。
雲“既奠ㄡ,又執龜以待之”者,鄉時先奠龜,次奠ㄡ,既奠ㄡ,又取龜執之以待,待者,下經授與宗人,宗人受之是也。
宗人受蔔人龜,示高。
(以龜腹甲高起所當灼處,雲莅蔔也。
) [疏]注“以龜”至“上也”。
○釋曰:凡蔔法,案《禮記》雲“祯祥見乎龜之四體”,鄭注雲:“春占後左,夏占前左,秋占前右,冬占後右。
”今雲“腹甲高”者,謂就龜之四體腹下之甲高者部之處鑽之,以示莅蔔也。
莅蔔受視,反之。
宗人還,少退,受命。
(受莅蔔命。
授龜宜近,受命宜卻也。
)命曰:“哀子某,來日某,蔔葬其父某甫,考降,無有近悔。
”(考,登也。
降,下也。
言蔔此日葬,魂神上下得無近于咎悔者乎?) [疏]注“考登”至“者乎”。
○釋曰:雲“某甫”者,亦上孔甫之類且字也。
雲“魂神上下”者,總指一切神,無所偏指也。
雲“咎悔”者,亦謂冢墓有所崩壞也。
許諾,不述命,還即席,西面坐,命龜,興,授蔔人龜,負東扉。
(宗人不述命,亦士禮略。
凡蔔,述命,命龜異,龜重,威儀多也。
負東扉,俟龜之兆也。
) [疏]注“宗人”至“兆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宗人不述命,亦士禮略”者,以《少牢》述命,此雲“不述命”,故雲士禮略。
雲“凡蔔,述命,命龜異,龜重,威儀多也”者,言“凡”非一,則大夫已上皆有述命,述命與命龜異,故知此不述,而有即席西面命龜。
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,自然與西面命龜異可知。
言凡蔔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,對筮時述命、命筮同,筮輕,威儀少。
雲“俟龜之兆也”者,下文“告于主婦,主婦哭”是也。
蔔人坐,作龜,興。
(作猶灼也。
《周禮·蔔師》:“凡蔔事,示高,揚火以作龜,緻其墨。
”興,起也。
) [疏]注“作猶”至“起也”。
○釋曰:《周禮·蔔師》凡蔔揚火以作龜緻其墨者,此據小事,故不使大蔔視高作龜。
宗人受龜,示氵位蔔。
氵位蔔受視,反之。
宗人退,東面。
乃旅占。
卒,不釋龜,告于氵位蔔與主人:“占曰‘某日從’。
”(不釋龜,複執之也。
古文曰為日。
) [疏]注“不釋”至“為日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釋龜”者,似元執不釋。
注雲“複執之也”者,似釋後重執之。
二疑之?,謂宗人退東面,旅占之時,授人傳占,占訖,授宗人,宗人複執之,與本不釋相似,故經雲不釋龜也。
授蔔人龜。
告于主婦,主婦哭。
(不執龜者,下主人也。
)告于異爵者。
使人告于衆賓。
(衆賓,僚友不來者也。
) [疏]釋曰:上雲既朝哭,皆複外位,外位中有異爵卿大夫等,故就位告之。
雲“使人告于衆賓”者,既言使人告,明不在此,故鄭雲“不來者也”。
蔔人徹龜。
宗人告事畢。
主人?,入,哭,如筮宅。
賓出,拜送。
若不從,蔔宅如初儀。
若蔔則有為事命龜,通述命,又有卿當席西面命為三。
知大夫龜亦有述命,士雲不者,《士喪禮》士之蔔筮皆雲“不述命”,士雲不者,大夫已上皆有,謂若士“月半不殷奠”,大夫則殷奠之類。
知大夫命龜不将述命,與即西面命龜共為一命龜,亦隻有二者,案此《士喪》注述命,命龜異龜,重威儀多也。
對《少牢》述命與命龜為二,通前命龜為三。
若然,則天子諸侯亦命筮辭有二,命龜辭有三可知也。
知士不述命,非為喪禮略者,《特牲》之吉禮亦雲不述命,故知士吉兇皆不述命,非為喪禮略也。
卒筮,執卦以示命筮者。
命筮者受視,反之。
東面旅占,卒,進告于命筮者與主人:“占之曰從。
”(卒筮,卦者寫卦示主人,乃受而執之。
旅,衆也。
反與其屬共占之,謂掌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者。
從猶吉也。
) [疏]注“卒筮”至“吉也”。
○釋曰:經雲“卒筮,執卦以示命筮”者,不言主人,注雲“寫卦示主人”,不言命筮者,其實皆示。
經直雲“命筮者”,以命筮人于卦吉兇審,故據而言之。
是以下覆告命筮,與主人二人并告,明與前不異也。
雲“與其屬共占之”,謂掌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者,案《洪範》蔔筮雲“三人占,則從二人之言”,注雲:“蔔筮各三人。
”大蔔掌三兆、三《易》,以其龜有三兆:玉兆、瓦兆、原兆;筮有三《易》: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。
《連山》者,夏家《易》以純艮為首,艮為山,象山之出雲,連連不絕,故《易》名《連山》。
《歸藏》者,殷之《易》以純坤為首,坤為地,萬物歸藏于地,故《易》名《歸藏》。
周以十一月為正月,一陽爻生為天統,故以乾為首,乾為天,天能周匝于四時,故《易》名《周易》也。
主人?,哭,不踴。
若不從,筮擇如初儀。
(更擇地而筮之。
)歸,殡前北面哭,不踴。
(易位而哭,明非常。
) [疏]注“易位”至“非常”。
○釋曰:朝夕哭當在阼階下西面,今筮宅來北面哭者,是易位,非常故也。
既井椁,主人西面拜工,左還椁,反位,哭,不踴。
婦人哭于堂。
(既,已也。
匠人為椁,刊治其材,以井構于殡門外也。
反位,拜位也。
既哭之,則往施之?中矣。
主人還椁,亦以既朝哭矣。
) [疏]注“既已”至“哭矣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亦如之”,論将葬,須觀知椁材與明器之材善惡之事。
案《禮記·檀弓》雲:“既殡,旬而布材與明器。
”注雲:“木工宜乾臘。
”則此雲井椁及明器之材,布之已久,故雲“既,已”也。
又須作之,豈今始獻材也。
但至此時将用,故主人親看視,是以雲既哭之則往施之?中也。
雲“匠人為椁,刊治其材”者,此解經主人拜工之事,以其《冬官》主百工,百工之内,匠人主木工之事,所雲者拜匠人,以其為椁刊治其材有功,故主人拜之也。
雲“以井構于殡門外也”者,以下文“獻材于殡門外”,則此亦在殡門外。
此不言,下言者,以明器之材多,并有獻素、獻成之事,故具言處所也。
“反位,拜位”者,謂反西面拜位。
知既哭施之?中者,以其文承筮宅以下,見其即入?廣故也。
知“主人還椁,亦以既朝哭矣”者,以其筮宅與蔔日皆在朝哭訖,明還椁亦既朝哭。
言“亦”者,亦彼二事也。
獻材于殡門外,西面北上纟青。
主人遍視之,如哭椁。
獻素、獻成亦如之。
(材,明器之材。
視之,亦拜工左還。
形法定為素,飾治畢為成。
) [疏]注“材明”至“為成”。
○釋曰:上經已言椁,此經言材,故鄭言“明器之材”也。
《檀弓》雲:“既殡,旬而布材與明器。
”明器與材别言,故彼言材為椁材也。
又此下别言素與成,則此明器之材,未斫治,先獻之,驗其堪否也。
雲“形法定為素,飾治畢為成”,知義然者,以其言素,素是未加飾名,又經言獻材是斫治,明素是形法定,斫治訖可知。
又言成,成是就之名,明知飾治畢也。
此明器須好,故有三時獻法。
上椁材既多,故不須獻,直還觀之而已。
蔔日,既朝哭,皆複外位。
蔔人先奠龜于西塾上,南首,有席。
楚?享置于ㄡ,在龜東。
(楚,荊也。
荊?享,所以鑽灼龜者。
ㄡ,炬也。
所以然火者也。
《周禮·{艹垂}氏》:“掌共ㄡ契,以待蔔事。
凡蔔,以明火?ㄡ,遂灼其??契,以授蔔師,遂以役之。
”) [疏]注“楚荊”至“役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楚,荊也”者,荊本是草之名,以其與荊州之荊名同,楚又是荊州之國,故或言荊也。
“荊?享所以鑽灼龜”者,古法鑽龜,用荊謂之荊?享也。
雲“ㄡ,炬也”者,謂存火者為炬,亦用荊為之,故鄭雲“所以然火者也”。
《周禮·{艹垂}氏》“掌共ㄡ契,以待蔔事”者,案彼下注:“杜子春雲:明火,以陽燧取火于日。
玄謂??讀如戈?之?,謂以契柱ㄡ火而吹之也。
契既然,以授蔔師,用作龜也。
役之,使助之。
”是楚?享與契為一,皆謂鑽龜之荊,讀為戈?之?者,取其銳頭為之灼龜也。
族長莅蔔,及宗人,吉服立于門西,東面南上。
占者三人在其南,北上。
蔔人及執ㄡ、席者在塾西。
(族長,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。
莅,臨也。
吉服,服玄端也。
占者三人,掌玉兆、瓦兆、原兆者也。
在塾西者,南面東上。
) [疏]注“族長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族長,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”者,以其言族長,故知掌族人親疏也。
雲“吉服,服玄端也”者,案《雜記》雲“大夫蔔宅與葬日,有司麻衣”,又雲“如筮則史練冠長衣”,此宗人直雲吉服,不言服名,則士之吉服,祭服為吉服,士之祭服為玄端而已。
宗人掌禮之官,非蔔筮者着玄端,則筮史亦服練冠、長衣。
《雜記》所雲是求吉,故筮者不純兇也。
雲“占者三人,掌玉兆、瓦兆、原兆”者,案《周禮·大蔔》“掌三兆之法”,注雲:“兆者,灼龜發于火,其形可占者。
其象似玉、瓦、原之璺罅,是用名之焉。
上古以來,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。
原,田也。
杜子春雲:玉兆,帝颛顼之兆,瓦兆,帝堯之兆,原兆,有周之兆。
”此三兆者,當代之别名。
及占之又有體、色、墨、坼之等,故《占人》雲:“君占體,大夫占色,史占墨,蔔人占坼。
”注雲:“體兆,象也。
色兆,氣也。
墨兆,廣也。
坼兆,璺也。
體有兇吉,色有善惡,墨有大小,坼有微明。
尊者視兆象而已,卑者以次,詳其馀也。
周公蔔武王,占之曰體,王其無害,凡蔔體吉,色善、墨大、坼明,則逢吉。
”是其蔔專據此三兆也。
雲“在塾西者南面東上”者,以其取堂南行事,明不得背之北面,故知南面取近為尊,故知東上也。
阖東扉,主婦立于其内。
(扉,門扉也。
)席于?西阈外。
(為蔔者也。
古文?作{執木},阈作蹙。
)宗人告事具。
主人北面,免?,左擁之。
莅蔔即位于門東,西面。
(莅蔔,族長也。
更西面,當代主人命蔔。
) [疏]注“莅蔔”至“命蔔”。
○釋曰:雲“莅蔔,族長也”者,上文所雲是也。
以其改鄉西面,下文受龜、受視、受命訖,則雲“命曰哀子某”,則族長非直視高,兼行命龜之事也,故雲“當代主人命蔔”也。
《周禮》天子蔔法,則與士異,假使大事,則大宗伯莅蔔,小宗伯陳龜、貞龜、命龜,大蔔視高作龜,次事小事以下,各有差降也。
蔔人抱龜ㄡ,先奠龜,西首,ㄡ在北。
(既奠ㄡ,又執龜以待之。
) [疏]注“既奠”至“待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蔔人抱龜ㄡ”者,謂從塾上抱,鄉阈外待也。
先奠龜于席上,乃複奠ㄡ在龜北。
雲“既奠ㄡ,又執龜以待之”者,鄉時先奠龜,次奠ㄡ,既奠ㄡ,又取龜執之以待,待者,下經授與宗人,宗人受之是也。
宗人受蔔人龜,示高。
(以龜腹甲高起所當灼處,雲莅蔔也。
) [疏]注“以龜”至“上也”。
○釋曰:凡蔔法,案《禮記》雲“祯祥見乎龜之四體”,鄭注雲:“春占後左,夏占前左,秋占前右,冬占後右。
”今雲“腹甲高”者,謂就龜之四體腹下之甲高者部之處鑽之,以示莅蔔也。
莅蔔受視,反之。
宗人還,少退,受命。
(受莅蔔命。
授龜宜近,受命宜卻也。
)命曰:“哀子某,來日某,蔔葬其父某甫,考降,無有近悔。
”(考,登也。
降,下也。
言蔔此日葬,魂神上下得無近于咎悔者乎?) [疏]注“考登”至“者乎”。
○釋曰:雲“某甫”者,亦上孔甫之類且字也。
雲“魂神上下”者,總指一切神,無所偏指也。
雲“咎悔”者,亦謂冢墓有所崩壞也。
許諾,不述命,還即席,西面坐,命龜,興,授蔔人龜,負東扉。
(宗人不述命,亦士禮略。
凡蔔,述命,命龜異,龜重,威儀多也。
負東扉,俟龜之兆也。
) [疏]注“宗人”至“兆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宗人不述命,亦士禮略”者,以《少牢》述命,此雲“不述命”,故雲士禮略。
雲“凡蔔,述命,命龜異,龜重,威儀多也”者,言“凡”非一,則大夫已上皆有述命,述命與命龜異,故知此不述,而有即席西面命龜。
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,自然與西面命龜異可知。
言凡蔔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,對筮時述命、命筮同,筮輕,威儀少。
雲“俟龜之兆也”者,下文“告于主婦,主婦哭”是也。
蔔人坐,作龜,興。
(作猶灼也。
《周禮·蔔師》:“凡蔔事,示高,揚火以作龜,緻其墨。
”興,起也。
) [疏]注“作猶”至“起也”。
○釋曰:《周禮·蔔師》凡蔔揚火以作龜緻其墨者,此據小事,故不使大蔔視高作龜。
宗人受龜,示氵位蔔。
氵位蔔受視,反之。
宗人退,東面。
乃旅占。
卒,不釋龜,告于氵位蔔與主人:“占曰‘某日從’。
”(不釋龜,複執之也。
古文曰為日。
) [疏]注“不釋”至“為日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釋龜”者,似元執不釋。
注雲“複執之也”者,似釋後重執之。
二疑之?,謂宗人退東面,旅占之時,授人傳占,占訖,授宗人,宗人複執之,與本不釋相似,故經雲不釋龜也。
授蔔人龜。
告于主婦,主婦哭。
(不執龜者,下主人也。
)告于異爵者。
使人告于衆賓。
(衆賓,僚友不來者也。
) [疏]釋曰:上雲既朝哭,皆複外位,外位中有異爵卿大夫等,故就位告之。
雲“使人告于衆賓”者,既言使人告,明不在此,故鄭雲“不來者也”。
蔔人徹龜。
宗人告事畢。
主人?,入,哭,如筮宅。
賓出,拜送。
若不從,蔔宅如初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