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七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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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,齊衰大功者,主人哭則哭。
小功缌麻,亦即位乃哭。
上言賓,此言卿大夫,明其亦賓爾。
少進,前于列。
異爵,卿大夫也。
他國卿大夫亦前于列,尊之,拜諸其位,就其位特拜。
) [疏]注“賓皆”至“特拜”。
○釋曰:既雲“如外位”,又案外位,主人之南有外兄弟,其南乃有賓,此内位。
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,不言兄弟者,以外兄弟雖在主人之南,以少退,故卿大夫繼主人而言也。
雲“諸公門東,少進”者,謂門東有士,故雲少進,少進于士。
此所陳位不言士之屬吏者,案大夫家臣位在門右,則士之屬吏亦在門右,又在賓之後也。
雲“賓皆即此位,乃哭盡哀止,主人乃右還拜之,如外位矣”者,以其雲外位,明拜之亦右還如外位也。
雲“兄弟,齊衰大功者,主人哭則哭”者,以其大功已上親無門外内位,但主人哭則亦哭矣。
小功缌麻疏,故入即進前于士之列也。
雲“異爵,卿大夫也”者,以主人是士,明異爵是卿大夫也。
雲“他國卿大夫亦前于列”者,以經雲他國之異爵者,門西少進,亦當前于士之位也。
雲“拜諸其位,就其位特拜”者,以其異爵則亦卿大夫,故知特拜,一一拜諸其位也。
徹者盥于門外。
燭先入,升自阼階。
丈夫踴。
(徹者,徹大斂之宿奠。
)祝取醴,北面,取酒立于其東,取豆、笾、俎,南面西上。
祝先出,酒、豆、笾、俎序從,降自西階。
婦人踴。
(序,次也。
) [疏]注“序次也”。
○釋曰:序次者,次第人,使相當。
此經所言先後,則祝執醴在先,次酒,次豆笾,次俎,為次第也。
設于序西南,直西榮。
醴酒北面西上。
豆西面錯,立于豆北,南面。
笾、俎既錯,立于執豆之西,東上。
酒錯,複位。
醴錯于西,遂先,由主人之北?馔。
(遂先者,明祝不複位也。
?馔,?新馔,将複奠。
) [疏]注“遂先”至“複奠”。
○釋曰:雲“遂先”者,明祝不複位也者。
以其雲遂先,先即祝不得複位,遂?東相新馔也。
乃奠。
醴、酒、脯、醢升,丈夫踴。
入,如初設,不巾。
(入,入于室也。
如初設者,豆先,次笾,次酒,次醴也。
不巾,無菹、無栗也。
菹、栗具則有俎,有俎乃巾之。
) [疏]注“入入”至“巾之”。
○釋曰:注雲“入,入于室也”者,以其設奠在室中故也。
雲“如初設者,豆先,次笾,次酒,次醴也”者,以其大斂有俎,笾豆又多,今言如初設,直豆笾酒醴見用者,先後次第耳。
雲“不巾,無菹,無栗也”者,以大斂奠,兼有菹栗,則巾之。
是以《檀弓》雲:“喪不剝,奠也與?祭肉也與?”其大斂皆有俎,俎有祭肉,故巾之也。
若然,朝廟之奠,亦是宿奠,無菹栗有巾者,為在堂而久設,塵埃故也。
錯者出,立于屍西,西上。
滅燭,出。
祝阖戶,先降自西階。
婦人踴。
奠者由重南,東。
丈夫踴。
賓出,婦人踴,主人拜送。
(哭止乃奠,奠則禮畢矣。
今文無拜。
) [疏]注“哭止”至“無拜”。
○釋曰:雲“祝阖戶,先降”者,以其出戶時,祝阖戶在後,故須雲祝先降也。
雲“哭止乃奠”者,謂朝夕哭止,拜賓乃奠,奠則禮畢矣。
是以《檀弓》雲“朝奠日出”是也。
衆主人出,婦人踴。
出門,哭止。
皆複位。
阖門。
主人卒拜送賓,揖衆主人,乃就次。
朔月,奠用特豚、魚、臘,陳三鼎如初。
東方之馔亦如之。
(朔月,月朔日也。
自大夫以上,月半又奠。
如初者,謂大斂時。
) [疏]注“朔月”至“斂時”。
○釋曰:知“大夫以上月半又奠”者,下經雲“月半不殷奠”,士不者,大夫以上則有之。
謂若下文雲“不述命”,大夫已上則有之。
又若《特牲》雲士“不诹日”,大夫已上則诹。
諸士言不者,大夫已上則皆有之,故知大夫以上,又有月半奠也。
雲“如初者,謂大斂時”者,以其上陳大斂事,此言如初,故知如大斂時也。
無笾,有黍、稷。
用瓦敦,有蓋,當笾位。
(黍稷并于С北也。
于是始有黍稷。
死者之于朔月月半,猶平常之朝夕。
大祥之後,則四時祭焉。
) [疏]注“黍稷”至“祭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是始有黍稷”者,始死以來,奠不言黍稷,至此乃言之,故雲于是始有黍稷也。
雲“死者之于朔月月半,猶平常之朝夕”者,謂猶生時朝夕之常食也。
案《既夕》記雲:“燕養饋羞,湯沐之馔如他日。
”注雲:“燕養,平常所用供養也。
饋,朝夕食也。
羞,四時之珍異。
”若然,彼謂下室中不異于生時,殡宮中則無黍稷,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。
若朔月月半殡宮中有黍稷,下室則無。
故《既夕》記雲“朔月若薦新,則不饋于下室”,注雲“以其殷奠有黍稷也。
下室如今之内堂”是也,是以雲猶平常朝夕決之也。
雲“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”者,《士虞禮》礻覃月,“吉祭猶未配”,是大祥之後,得四時祭,若虞祭之後,卒哭之等,雖不四時,亦有黍稷,是其常也。
主人拜賓,如朝夕哭,卒徹。
(徹宿奠也。
)舉鼎入、升,皆如初奠之儀。
卒?匕,釋匕于鼎。
俎行,?匕者逆出。
甸人徹鼎,其序:醴酒、菹醢、黍稷、俎。
(俎行者,俎後執,執俎者行,鼎可以出,其序,升入之次。
) [疏]注“俎行”至“之次”。
○釋曰:雲“俎行者,俎後執,執俎者行,鼎可以出”者,案下文設時,豆錯、俎錯,黍稷後設,則俎宜在黍稷前。
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,欲見俎雖在黍稷前設,以執之在後,欲與鼎匕出為節,故雲俎行,即匕鼎出也。
雲“其序,升入之次”者,謂如經醴已下次第也。
其設于室,豆錯,俎錯,臘特。
黍稷當笾位。
敦啟會,卻諸其南。
醴酒位如初。
(常笾位,俎南黍,黍東稷。
會,蓋也。
今文無敦。
) [疏]注“當笾”至“無敦”。
○釋曰:知“當笾位,俎南黍,黍東稷”者,依特牲所設為之也。
祝與執豆者巾,乃出。
(共為之也。
)主人要節而踴,皆如朝夕哭之儀。
月半不殷奠。
(殷,盛也。
士月半不複如朔盛奠,下尊者。
) [疏]注“殷盛”至“尊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下尊”者,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。
有薦新,如朔奠。
(薦五?若時果物新出者。
) [疏]注“薦五”至“出者”。
○釋曰:案《月令》仲春“開冰,先薦寝廟”,季春雲“薦?有于寝廟”,孟夏雲“以彘嘗麥,先薦寝廟”,仲夏雲“羞以含桃,先薦寝廟”。
皆是薦新如朔奠者,牲牢笾豆,一如上朔奠也。
徹朔奠,先取醴酒,其馀取先設者。
敦啟會,面足。
序出如入。
(啟會,徹時不複蓋也。
面足執之,令足?鄉前也。
敦有足,則敦之形如今酒敦。
) [疏]注“啟會”至“蓋也”。
○釋曰:以前設時即不蓋,至徹亦不蓋。
今經雲“敦啟會”,嫌先蓋,至徹重啟之,故雲“不複蓋”也。
其設于外,如于室。
(外,序西南。
) 筮宅,冢人營之。
(宅,葬居也。
冢人,有司掌墓地兆域者。
營猶度也。
《詩》雲:“經之營之。
”) [疏]注“宅葬”至“營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周禮》有冢人掌公墓之地,辨其兆域。
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,故雲“冢人營之”也。
掘四隅,外其壤,掘中,南其壤。
(為葬将北首故也。
) [疏]注“為葬”至“故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葬将北首”者,解掘中南其壤,為葬時北首,故壤在足處。
案《檀弓》雲:“葬于北方北首,三代之達禮也。
”是葬時北首也。
既朝哭,主人皆往,兆南北面,免?。
(兆,域也,所營之處。
免?者,求吉不敢純兇。
) [疏]注“兆域”至“純兇”。
○釋曰:案《雜記》雲:“大夫蔔宅與葬日,有司麻衣、布衰、布帶,因喪屦,缁布冠不蕤;占者皮弁。
”下又雲:“如筮,則史練冠、長衣以筮、占者朝服。
”彼有司與占者之服,不純吉,亦不純兇,此乃主人之服,不純吉,免?,亦不純兇也。
命筮者在主人之右。
(命尊者宜由右出也。
《少儀》曰:“贊币自左,诏辭自右。
”) [疏]注“命尊者自右”。
○釋曰:雲“命尊者宜由右出也”者,對贊币卑者在左,故引《少儀》為證也。
筮者東面,抽上?賣,兼執之,南面受命。
(?賣,藏?之器也。
兼與?執之。
今文無兼。
) [疏]注“?賣藏”至“無兼”。
○釋曰:雲“抽上?賣”者,則下?賣未抽,待用筮時乃并抽也。
命曰:“哀子某,為其父某甫筮宅。
度茲幽宅兆基,無有後艱?”(某甫,且字也。
若言山甫、孔甫矣。
宅,居也。
度,謀也。
茲,此也。
基,始也。
言為其父筮葬居,今謀此以為幽冥居兆域之始,得無後将有艱難乎?艱難,謂有非常若崩壞也。
《孝經》曰:“蔔其宅兆,而安厝之。
”古文無兆,基作期。
) [疏]注“某甫”至“作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某甫,且字也”者,謂二十加冠時且字。
雲“若言山甫、孔甫矣”者,此亦二十加冠所稱,故《士冠禮》雲“伯某甫”,仲、叔、季唯其所當。
鄭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,則孔甫之等是實字,以某甫拟之,是且字也,是以諸侯薨,複者亦言某甫。
鄭雲某甫且字,是為之造字也。
引《孝經》蔔其宅兆者,證宅為葬居。
又見上大夫以上,蔔而不筮,故《雜記》雲“大夫蔔宅與葬日”,下文雲“如筮,則史練冠”,鄭注雲:“謂下大夫若士也。
”則蔔者謂上大夫。
上大夫蔔,則天子諸侯亦蔔可知。
但此注兆為域,彼注兆為吉兆,不同者,以其《周禮》大蔔掌三兆,有玉兆、瓦兆、原兆,《孝經》注亦雲“兆,茔域”,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,兆為營域之處,義得兩全,故鄭注兩解,俱得合義。
筮人許諾,不述命,右還,北面,指中封而筮。
卦者在左。
(述,循也。
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。
不述者,士禮略。
凡筮,因會命筮為述命。
中封,中央壤也。
卦者,識爻卦畫地者。
古文述皆作術。
) [疏]注“述循”至“作術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述者,士禮略”者,但士禮,命筮辭有一,命龜辭有二。
大夫已上,命筮辭有二,命龜辭有三。
士命筮辭有一者,即上經是直有命筮,無述命,又無即席西面命筮辭,是命筮辭唯有一也。
下文蔔日有族長莅蔔,為事命龜。
直雲“哀子某”以下,又有“即席西面一命龜”,注雲:“不述命,亦士禮略”,是士命龜辭有二。
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辭有二,命龜辭有三者,案《少牢》是大夫筮禮,彼上文雲“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”以下,是為一事命筮,下又雲“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”,是直雲“孝孫某來日丁
小功缌麻,亦即位乃哭。
上言賓,此言卿大夫,明其亦賓爾。
少進,前于列。
異爵,卿大夫也。
他國卿大夫亦前于列,尊之,拜諸其位,就其位特拜。
) [疏]注“賓皆”至“特拜”。
○釋曰:既雲“如外位”,又案外位,主人之南有外兄弟,其南乃有賓,此内位。
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,不言兄弟者,以外兄弟雖在主人之南,以少退,故卿大夫繼主人而言也。
雲“諸公門東,少進”者,謂門東有士,故雲少進,少進于士。
此所陳位不言士之屬吏者,案大夫家臣位在門右,則士之屬吏亦在門右,又在賓之後也。
雲“賓皆即此位,乃哭盡哀止,主人乃右還拜之,如外位矣”者,以其雲外位,明拜之亦右還如外位也。
雲“兄弟,齊衰大功者,主人哭則哭”者,以其大功已上親無門外内位,但主人哭則亦哭矣。
小功缌麻疏,故入即進前于士之列也。
雲“異爵,卿大夫也”者,以主人是士,明異爵是卿大夫也。
雲“他國卿大夫亦前于列”者,以經雲他國之異爵者,門西少進,亦當前于士之位也。
雲“拜諸其位,就其位特拜”者,以其異爵則亦卿大夫,故知特拜,一一拜諸其位也。
徹者盥于門外。
燭先入,升自阼階。
丈夫踴。
(徹者,徹大斂之宿奠。
)祝取醴,北面,取酒立于其東,取豆、笾、俎,南面西上。
祝先出,酒、豆、笾、俎序從,降自西階。
婦人踴。
(序,次也。
) [疏]注“序次也”。
○釋曰:序次者,次第人,使相當。
此經所言先後,則祝執醴在先,次酒,次豆笾,次俎,為次第也。
設于序西南,直西榮。
醴酒北面西上。
豆西面錯,立于豆北,南面。
笾、俎既錯,立于執豆之西,東上。
酒錯,複位。
醴錯于西,遂先,由主人之北?馔。
(遂先者,明祝不複位也。
?馔,?新馔,将複奠。
) [疏]注“遂先”至“複奠”。
○釋曰:雲“遂先”者,明祝不複位也者。
以其雲遂先,先即祝不得複位,遂?東相新馔也。
乃奠。
醴、酒、脯、醢升,丈夫踴。
入,如初設,不巾。
(入,入于室也。
如初設者,豆先,次笾,次酒,次醴也。
不巾,無菹、無栗也。
菹、栗具則有俎,有俎乃巾之。
) [疏]注“入入”至“巾之”。
○釋曰:注雲“入,入于室也”者,以其設奠在室中故也。
雲“如初設者,豆先,次笾,次酒,次醴也”者,以其大斂有俎,笾豆又多,今言如初設,直豆笾酒醴見用者,先後次第耳。
雲“不巾,無菹,無栗也”者,以大斂奠,兼有菹栗,則巾之。
是以《檀弓》雲:“喪不剝,奠也與?祭肉也與?”其大斂皆有俎,俎有祭肉,故巾之也。
若然,朝廟之奠,亦是宿奠,無菹栗有巾者,為在堂而久設,塵埃故也。
錯者出,立于屍西,西上。
滅燭,出。
祝阖戶,先降自西階。
婦人踴。
奠者由重南,東。
丈夫踴。
賓出,婦人踴,主人拜送。
(哭止乃奠,奠則禮畢矣。
今文無拜。
) [疏]注“哭止”至“無拜”。
○釋曰:雲“祝阖戶,先降”者,以其出戶時,祝阖戶在後,故須雲祝先降也。
雲“哭止乃奠”者,謂朝夕哭止,拜賓乃奠,奠則禮畢矣。
是以《檀弓》雲“朝奠日出”是也。
衆主人出,婦人踴。
出門,哭止。
皆複位。
阖門。
主人卒拜送賓,揖衆主人,乃就次。
朔月,奠用特豚、魚、臘,陳三鼎如初。
東方之馔亦如之。
(朔月,月朔日也。
自大夫以上,月半又奠。
如初者,謂大斂時。
) [疏]注“朔月”至“斂時”。
○釋曰:知“大夫以上月半又奠”者,下經雲“月半不殷奠”,士不者,大夫以上則有之。
謂若下文雲“不述命”,大夫已上則有之。
又若《特牲》雲士“不诹日”,大夫已上則诹。
諸士言不者,大夫已上則皆有之,故知大夫以上,又有月半奠也。
雲“如初者,謂大斂時”者,以其上陳大斂事,此言如初,故知如大斂時也。
無笾,有黍、稷。
用瓦敦,有蓋,當笾位。
(黍稷并于С北也。
于是始有黍稷。
死者之于朔月月半,猶平常之朝夕。
大祥之後,則四時祭焉。
) [疏]注“黍稷”至“祭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是始有黍稷”者,始死以來,奠不言黍稷,至此乃言之,故雲于是始有黍稷也。
雲“死者之于朔月月半,猶平常之朝夕”者,謂猶生時朝夕之常食也。
案《既夕》記雲:“燕養饋羞,湯沐之馔如他日。
”注雲:“燕養,平常所用供養也。
饋,朝夕食也。
羞,四時之珍異。
”若然,彼謂下室中不異于生時,殡宮中則無黍稷,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。
若朔月月半殡宮中有黍稷,下室則無。
故《既夕》記雲“朔月若薦新,則不饋于下室”,注雲“以其殷奠有黍稷也。
下室如今之内堂”是也,是以雲猶平常朝夕決之也。
雲“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”者,《士虞禮》礻覃月,“吉祭猶未配”,是大祥之後,得四時祭,若虞祭之後,卒哭之等,雖不四時,亦有黍稷,是其常也。
主人拜賓,如朝夕哭,卒徹。
(徹宿奠也。
)舉鼎入、升,皆如初奠之儀。
卒?匕,釋匕于鼎。
俎行,?匕者逆出。
甸人徹鼎,其序:醴酒、菹醢、黍稷、俎。
(俎行者,俎後執,執俎者行,鼎可以出,其序,升入之次。
) [疏]注“俎行”至“之次”。
○釋曰:雲“俎行者,俎後執,執俎者行,鼎可以出”者,案下文設時,豆錯、俎錯,黍稷後設,則俎宜在黍稷前。
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,欲見俎雖在黍稷前設,以執之在後,欲與鼎匕出為節,故雲俎行,即匕鼎出也。
雲“其序,升入之次”者,謂如經醴已下次第也。
其設于室,豆錯,俎錯,臘特。
黍稷當笾位。
敦啟會,卻諸其南。
醴酒位如初。
(常笾位,俎南黍,黍東稷。
會,蓋也。
今文無敦。
) [疏]注“當笾”至“無敦”。
○釋曰:知“當笾位,俎南黍,黍東稷”者,依特牲所設為之也。
祝與執豆者巾,乃出。
(共為之也。
)主人要節而踴,皆如朝夕哭之儀。
月半不殷奠。
(殷,盛也。
士月半不複如朔盛奠,下尊者。
) [疏]注“殷盛”至“尊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下尊”者,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。
有薦新,如朔奠。
(薦五?若時果物新出者。
) [疏]注“薦五”至“出者”。
○釋曰:案《月令》仲春“開冰,先薦寝廟”,季春雲“薦?有于寝廟”,孟夏雲“以彘嘗麥,先薦寝廟”,仲夏雲“羞以含桃,先薦寝廟”。
皆是薦新如朔奠者,牲牢笾豆,一如上朔奠也。
徹朔奠,先取醴酒,其馀取先設者。
敦啟會,面足。
序出如入。
(啟會,徹時不複蓋也。
面足執之,令足?鄉前也。
敦有足,則敦之形如今酒敦。
) [疏]注“啟會”至“蓋也”。
○釋曰:以前設時即不蓋,至徹亦不蓋。
今經雲“敦啟會”,嫌先蓋,至徹重啟之,故雲“不複蓋”也。
其設于外,如于室。
(外,序西南。
) 筮宅,冢人營之。
(宅,葬居也。
冢人,有司掌墓地兆域者。
營猶度也。
《詩》雲:“經之營之。
”) [疏]注“宅葬”至“營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周禮》有冢人掌公墓之地,辨其兆域。
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,故雲“冢人營之”也。
掘四隅,外其壤,掘中,南其壤。
(為葬将北首故也。
) [疏]注“為葬”至“故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葬将北首”者,解掘中南其壤,為葬時北首,故壤在足處。
案《檀弓》雲:“葬于北方北首,三代之達禮也。
”是葬時北首也。
既朝哭,主人皆往,兆南北面,免?。
(兆,域也,所營之處。
免?者,求吉不敢純兇。
) [疏]注“兆域”至“純兇”。
○釋曰:案《雜記》雲:“大夫蔔宅與葬日,有司麻衣、布衰、布帶,因喪屦,缁布冠不蕤;占者皮弁。
”下又雲:“如筮,則史練冠、長衣以筮、占者朝服。
”彼有司與占者之服,不純吉,亦不純兇,此乃主人之服,不純吉,免?,亦不純兇也。
命筮者在主人之右。
(命尊者宜由右出也。
《少儀》曰:“贊币自左,诏辭自右。
”) [疏]注“命尊者自右”。
○釋曰:雲“命尊者宜由右出也”者,對贊币卑者在左,故引《少儀》為證也。
筮者東面,抽上?賣,兼執之,南面受命。
(?賣,藏?之器也。
兼與?執之。
今文無兼。
) [疏]注“?賣藏”至“無兼”。
○釋曰:雲“抽上?賣”者,則下?賣未抽,待用筮時乃并抽也。
命曰:“哀子某,為其父某甫筮宅。
度茲幽宅兆基,無有後艱?”(某甫,且字也。
若言山甫、孔甫矣。
宅,居也。
度,謀也。
茲,此也。
基,始也。
言為其父筮葬居,今謀此以為幽冥居兆域之始,得無後将有艱難乎?艱難,謂有非常若崩壞也。
《孝經》曰:“蔔其宅兆,而安厝之。
”古文無兆,基作期。
) [疏]注“某甫”至“作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某甫,且字也”者,謂二十加冠時且字。
雲“若言山甫、孔甫矣”者,此亦二十加冠所稱,故《士冠禮》雲“伯某甫”,仲、叔、季唯其所當。
鄭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,則孔甫之等是實字,以某甫拟之,是且字也,是以諸侯薨,複者亦言某甫。
鄭雲某甫且字,是為之造字也。
引《孝經》蔔其宅兆者,證宅為葬居。
又見上大夫以上,蔔而不筮,故《雜記》雲“大夫蔔宅與葬日”,下文雲“如筮,則史練冠”,鄭注雲:“謂下大夫若士也。
”則蔔者謂上大夫。
上大夫蔔,則天子諸侯亦蔔可知。
但此注兆為域,彼注兆為吉兆,不同者,以其《周禮》大蔔掌三兆,有玉兆、瓦兆、原兆,《孝經》注亦雲“兆,茔域”,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,兆為營域之處,義得兩全,故鄭注兩解,俱得合義。
筮人許諾,不述命,右還,北面,指中封而筮。
卦者在左。
(述,循也。
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。
不述者,士禮略。
凡筮,因會命筮為述命。
中封,中央壤也。
卦者,識爻卦畫地者。
古文述皆作術。
) [疏]注“述循”至“作術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述者,士禮略”者,但士禮,命筮辭有一,命龜辭有二。
大夫已上,命筮辭有二,命龜辭有三。
士命筮辭有一者,即上經是直有命筮,無述命,又無即席西面命筮辭,是命筮辭唯有一也。
下文蔔日有族長莅蔔,為事命龜。
直雲“哀子某”以下,又有“即席西面一命龜”,注雲:“不述命,亦士禮略”,是士命龜辭有二。
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辭有二,命龜辭有三者,案《少牢》是大夫筮禮,彼上文雲“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”以下,是為一事命筮,下又雲“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”,是直雲“孝孫某來日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