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七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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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禮門神也。
彼注引陳靈公與孔甯、儀行父數如夏氏,以取弑焉,是君臣相谑,緻禍之事也。
君升自阼階,西鄉。
祝負墉,南面,主人中庭。
(祝南面房中,東鄉君。
牆謂之墉。
主人中庭,進益北。
) [疏]注“祝南”至“益北”。
○釋曰:祝必負墉南面鄉君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君稱言,視祝而踴。
”鄭注:“視祝而踴,祝相君之禮,當節之也。
”故須鄉君也。
雲“主人中庭進益北”者,前主人先入門右,中庭之南,今雲中庭,明益北至庭也。
君哭,主人哭,拜稽颡,成踴,出。
(出,不敢必君之卒斂事。
)君命反行事,主人複位。
(大斂事。
)君升主人,主人西楹東,北面。
(命主人使之升。
)升公卿大夫,繼主人,東上。
乃斂。
(公,大國之孤,四命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“鄭伯有耆酒,為窟室,而夜飲酒擊锺焉,朝至未已,朝者曰:公焉在?其人曰:吾公在壑谷。
”伯有者,公子子良之孫良霄。
) [疏]注“公大”至“壑谷”。
○釋曰:案《典命》雲:“公之孤四命。
”故雲“大國之孤四命”也。
引《春秋》者,襄三十年《左氏傳》文。
鄭為伯爵,不合立孤,但良霄鄭之公族大夫貴重之極,以比大國之孤,故臣子尊其君,亦号為公。
引之者,證經公是公之孤也。
以其天子有三孤,副貳三公,大國無公,唯有孤,亦号為公,是以《燕禮》亦謂之為公也。
卒,公卿大夫逆降,複位。
主人降,出。
(逆降者,後升者先降,位如朝夕哭吊之位。
) [疏]注“逆降”至“之位”。
○釋曰:卒者,謂卒斂也。
雲“主人降出”者,亦是不敢久留,君先出。
下文君反主人,主人反鄉中庭,君乃撫屍,主人乃拜稽颡,踴出,出謂主人出鄉門外立。
君反主人,主人中庭。
君坐撫,當心。
主人拜稽颡,成踴,出。
(撫,手案之。
凡馮屍興必踴。
今文無成。
) [疏]注“撫手”至“無成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凡馮屍興必踴”者,《喪大記》文。
此經直雲“君坐撫,當心”,主人直踴,又不言馮屍,而鄭雲凡馮屍興必踴者,欲見撫即馮之類,興亦踴,故得與主人拾踴也。
是以《喪大記》:“君于臣撫之,父母于子執之,子于父母馮之,婦于舅姑奉之,舅姑于婦撫之。
馮屍不當君所。
”又雲:“凡馮屍,興必踴。
”是馮為總名,故君撫之亦踴也。
君反之,複初位。
衆主人辟于東壁,南面。
(以君将降也。
南面則當坫之東。
) [疏]注“以君”至“之東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君反之複初位”,初位即中庭位。
知者,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。
雲“以君将降也,南面則當坫之東”者,下文“君降,西鄉,命主人馮屍”,則君降當在阼階下,西面命之,故衆主人辟君東壁南面,南面則西頭為首,者當堂角之坫,故雲當坫之東也。
君降,西鄉,命主人馮屍。
主人升自西階,由足,西面馮屍,不當君所,踴。
主婦東面馮,亦如之。
(君必降者,欲孝子盡其情。
)奉屍斂于棺,乃蓋。
主人降,出。
君反之,入門左,視塗。
(?聿在西階上,入門左,由便趨疾,不敢久留君。
) 君升即位,衆主人複位。
卒塗,主人出,君命之反奠,入門右。
(亦複中庭位。
) [疏]注“亦複中庭位”。
○釋曰:經雲“入門右”,注複中庭位,謂在門右,南北當中庭也。
乃奠,升自西階。
(以君在阼。
) [疏]注“以君在阼”。
○釋曰: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階,是為君在阼,故辟之而升西階也。
君要節而踴,主人從踴。
(節,謂執奠始升階,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。
) [疏]注“節謂”至“時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節謂執奠始升階,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”者,案上文大斂奠,升時丈夫踴,降時婦人踴,由重南而東,丈夫踴。
此注不雲降時踴者,以經直有君與主人丈夫踴節,故不言降時踴節也。
卒奠,主人出,哭者止。
(以君将出,不敢ん嚣聒尊者也。
)君出門,廟中哭,主人不哭,辟。
君式之。
(辟,逡遁辟位也。
古者立乘,式,謂小亻免以禮主人也。
《曲禮》曰:“立視五?,式視馬尾。
”) [疏]注“辟逡”至“馬尾”。
○釋曰:君入臣家,至廟門乃下車,則貳車本不入大門,下雲“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”者,明出大門矣。
雲“辟,逡遁辟位也。
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君出就車,左右攘辟。
”則此雲辟,亦是主人攘辟,故雲逡遁辟位也。
雲“古者立乘”者,以其坐乘則不得式而小亻免,故雲古者立乘也。
知式是“禮主人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式宗廟”,《曾子問》卿大夫見君之屍,“皆下之,屍必式”,是凡式皆是禮前物為式。
引《曲禮》者,欲見式小亻免。
彼注:“?猶規也。
”車輪轉之一匝為一規。
案《周禮·冬官》輪崇六尺六寸,圍三徑一,三六十八,一匝則一丈九尺八寸,五規則五個一丈九尺八寸,總為九丈九尺,六尺為一步,總十六步半。
凡平立視,視前十六步半。
若小亻免為式,則低頭視馬尾,故連引《曲禮》雲“式視馬尾”也。
貳車畢乘,主人哭,拜送。
(貳車,副車也。
其數各視其命之等。
君出,使異姓之士乘之,在後。
君吊,蓋乘象路。
《曲禮》曰:“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,左必式。
”) [疏]注“貳車”至“必式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數各視其命之等”者,案《周禮·大行人》雲:上公貳車九乘,侯伯貳車七乘,子男貳車五乘,故知視命數也。
雲“君出,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”者,《禮記·坊記》雲:“君不與同姓同車,與異姓同車。
”彼謂與君同在一車為禦,與車右者也。
此經雲“貳車畢乘”,明亦使異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。
雲“君吊,蓋乘象路”者,案《周禮·巾車職》王有五路:玉、金、象、革、木。
諸侯,則同姓金路已下,異姓象路已下,四衛革路已下,蕃國唯有木路。
若然,唯王與同姓異姓得吊乘象路。
今雲蓋乘象路者,以諸侯言之,唯據上公與侯伯于王有親者,得用象路吊臨其臣以巾車。
又雲象路以朝,釋曰王以朝及燕出入,雖不言吊臨,然吊臨亦是出入之事,故雲“蓋”以疑之。
若四衛、諸侯、侯伯已下,與王無親者,亦各乘己所賜之車,革路、木路之等。
今鄭于貳車之下言所乘車者,以其言貳車,其飾皆與正車同,故于貳車以下,言君之所乘車也。
引《曲禮》者,乘君之乘車,則貳車是也。
以其與君為副貳,即是君之乘車也,彼注雲:“君存惡空其位。
”則此乘車亦居左,以其人君皆左載,無禦者在中,鄭注《周禮》亦有車右也,雲“左必式”者,不敢立相視?常為式耳。
襲,入即位。
衆主人襲。
拜大夫之後至者,成踴。
(後至,布衣而後來者。
) [疏]注“後至”至“來者”。
○釋曰:知布衣而後來者,若未布衣時來,即入前卿大夫從君之内,今承上君大夫之下,别君拜大夫之後至者,明布衣後來,不得與前卿大夫同時從君入者,故鄭以布衣之後解之。
賓出,主人拜送。
(自賓出以下,如君不在之儀。
) [疏]注“自賓”至“之儀”。
○釋曰:上經君在之時,卿大夫士從君者,不得與主人為禮。
君出後,有賓來,即乃得别與主人為禮,故雲“自賓出以下,如君不在之儀”也。
三日,成服,杖。
拜君命及衆賓,不拜棺中之賜。
(既殡之明日,全三日,始ヱ粥矣。
禮,尊者加惠,明日必往拜謝之。
棺中之賜,不施己也。
《曲禮》曰:“生與來日。
”) [疏]注“既殡”至“來日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既殡之明日”者,上厥明滅燎者,是三日之朝行大斂之事。
今别言“三日成服”,則除上三日,更加一日是四日矣。
而言三日者,謂除死日數之為三日也。
雲“全三日,始ヱ粥矣”者,謂成服日乃食粥,除此日已前,是未全三日,不食,至四日乃食也。
案《喪大記》雲“三日不食”,謂通死日不數成服日,故雲三日不食,《孝經》“三日而食”者,是除死日數,故雲三日而食也。
雲“禮尊者加惠,明日必往拜謝之”者,案《既夕》記雲“主人乘惡車”,注雲“拜君命”是也。
引《曲禮》者,彼注雲:“與猶數也,生數來日,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。
死數往日,謂殡斂以死日數也。
此士禮貶于大夫者,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。
”引之以證此《士喪禮》與大夫已上異也。
朝夕哭,不辟子卯。
(既殡之後,朝夕及哀至乃哭,不代哭也。
子卯,桀、纣亡日,兇事不辟,吉事阙焉。
) [疏]注“既殡”至“阙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既殡之後,朝夕及哀至乃哭”者,此據殡後阼階下朝夕哭,廬中思憶則哭。
雲“不代哭也”者,決未殡以前,大夫以上以官代哭,士以親疏代哭,不絕聲。
雲“子卯,桀纣亡日”者,《詩》雲:“韋顧既伐,昆吾夏桀。
”《左傳》雲乙卯,“昆吾稔之日”,昆吾與夏桀同時誅,則桀以乙卯亡。
案《尚書·牧誓》序雲“時甲子昧爽”,武王伐纣之日,是纣以甲子日死,王者以為忌日。
雲“兇事不辟”者,即此經是也。
雲“吉事阙焉”者,《檀弓》雲:“子卯不樂。
”是吉事阙也。
婦人即位于堂,南上,哭。
丈夫即位于門外,西面北上。
外兄弟在其南,南上。
賓繼之,北上。
門東,北面西上。
門西,北面東上。
西方,東面北上。
主人即位。
辟門。
(外兄弟,異姓有服者也。
辟,開也。
凡廟門有事則開,無事則閉。
) [疏]注“外兄”至“則閉”。
○釋曰:《喪大記》雲“祥而外無哭者”,則此外位皆有哭。
今直雲婦人哭,則丈夫亦哭矣,但文不備也。
案下注雲“兄弟,齊衰大功者,主人哭則哭。
小功缌麻,亦即位乃哭”是也。
雲“外兄弟,異姓有服者”,謂若舅之子,姑姊妹從母之子等,皆是有服者也。
雲“凡廟門有事則開,無事則閉”者,有事謂朝夕哭及設奠之時,無此事等則閉之,鬼神尚幽ウ故也。
婦人拊心,不哭。
(方有事,止ん嚣。
) [疏]注“方有事止ん嚣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方有事”者,謂下經徹大斂奠、設朝奠之事也。
主人拜賓,旁三,右還,入門,哭,婦人踴。
(先西面拜,乃南面拜,東面拜也。
) [疏]注“先西”至“拜也”。
○釋曰:知先西面、後東面者,以經雲“旁三右還入門”,故知先西面,後乃東,遂北面。
入門以一面,故雲“旁”。
主人堂下直東序,西面。
兄弟皆即位,如外位。
卿大夫在主人之南。
諸公門東,少進。
他國之異爵者門西,少進。
敵則先拜他國之賓。
凡異爵者,拜諸其位。
(賓皆即此位,乃哭盡哀止。
主人乃右還拜之,如外位矣。
兄
彼注引陳靈公與孔甯、儀行父數如夏氏,以取弑焉,是君臣相谑,緻禍之事也。
君升自阼階,西鄉。
祝負墉,南面,主人中庭。
(祝南面房中,東鄉君。
牆謂之墉。
主人中庭,進益北。
) [疏]注“祝南”至“益北”。
○釋曰:祝必負墉南面鄉君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君稱言,視祝而踴。
”鄭注:“視祝而踴,祝相君之禮,當節之也。
”故須鄉君也。
雲“主人中庭進益北”者,前主人先入門右,中庭之南,今雲中庭,明益北至庭也。
君哭,主人哭,拜稽颡,成踴,出。
(出,不敢必君之卒斂事。
)君命反行事,主人複位。
(大斂事。
)君升主人,主人西楹東,北面。
(命主人使之升。
)升公卿大夫,繼主人,東上。
乃斂。
(公,大國之孤,四命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“鄭伯有耆酒,為窟室,而夜飲酒擊锺焉,朝至未已,朝者曰:公焉在?其人曰:吾公在壑谷。
”伯有者,公子子良之孫良霄。
) [疏]注“公大”至“壑谷”。
○釋曰:案《典命》雲:“公之孤四命。
”故雲“大國之孤四命”也。
引《春秋》者,襄三十年《左氏傳》文。
鄭為伯爵,不合立孤,但良霄鄭之公族大夫貴重之極,以比大國之孤,故臣子尊其君,亦号為公。
引之者,證經公是公之孤也。
以其天子有三孤,副貳三公,大國無公,唯有孤,亦号為公,是以《燕禮》亦謂之為公也。
卒,公卿大夫逆降,複位。
主人降,出。
(逆降者,後升者先降,位如朝夕哭吊之位。
) [疏]注“逆降”至“之位”。
○釋曰:卒者,謂卒斂也。
雲“主人降出”者,亦是不敢久留,君先出。
下文君反主人,主人反鄉中庭,君乃撫屍,主人乃拜稽颡,踴出,出謂主人出鄉門外立。
君反主人,主人中庭。
君坐撫,當心。
主人拜稽颡,成踴,出。
(撫,手案之。
凡馮屍興必踴。
今文無成。
) [疏]注“撫手”至“無成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凡馮屍興必踴”者,《喪大記》文。
此經直雲“君坐撫,當心”,主人直踴,又不言馮屍,而鄭雲凡馮屍興必踴者,欲見撫即馮之類,興亦踴,故得與主人拾踴也。
是以《喪大記》:“君于臣撫之,父母于子執之,子于父母馮之,婦于舅姑奉之,舅姑于婦撫之。
馮屍不當君所。
”又雲:“凡馮屍,興必踴。
”是馮為總名,故君撫之亦踴也。
君反之,複初位。
衆主人辟于東壁,南面。
(以君将降也。
南面則當坫之東。
) [疏]注“以君”至“之東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君反之複初位”,初位即中庭位。
知者,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。
雲“以君将降也,南面則當坫之東”者,下文“君降,西鄉,命主人馮屍”,則君降當在阼階下,西面命之,故衆主人辟君東壁南面,南面則西頭為首,者當堂角之坫,故雲當坫之東也。
君降,西鄉,命主人馮屍。
主人升自西階,由足,西面馮屍,不當君所,踴。
主婦東面馮,亦如之。
(君必降者,欲孝子盡其情。
)奉屍斂于棺,乃蓋。
主人降,出。
君反之,入門左,視塗。
(?聿在西階上,入門左,由便趨疾,不敢久留君。
) 君升即位,衆主人複位。
卒塗,主人出,君命之反奠,入門右。
(亦複中庭位。
) [疏]注“亦複中庭位”。
○釋曰:經雲“入門右”,注複中庭位,謂在門右,南北當中庭也。
乃奠,升自西階。
(以君在阼。
) [疏]注“以君在阼”。
○釋曰: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階,是為君在阼,故辟之而升西階也。
君要節而踴,主人從踴。
(節,謂執奠始升階,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。
) [疏]注“節謂”至“時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節謂執奠始升階,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”者,案上文大斂奠,升時丈夫踴,降時婦人踴,由重南而東,丈夫踴。
此注不雲降時踴者,以經直有君與主人丈夫踴節,故不言降時踴節也。
卒奠,主人出,哭者止。
(以君将出,不敢ん嚣聒尊者也。
)君出門,廟中哭,主人不哭,辟。
君式之。
(辟,逡遁辟位也。
古者立乘,式,謂小亻免以禮主人也。
《曲禮》曰:“立視五?,式視馬尾。
”) [疏]注“辟逡”至“馬尾”。
○釋曰:君入臣家,至廟門乃下車,則貳車本不入大門,下雲“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”者,明出大門矣。
雲“辟,逡遁辟位也。
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君出就車,左右攘辟。
”則此雲辟,亦是主人攘辟,故雲逡遁辟位也。
雲“古者立乘”者,以其坐乘則不得式而小亻免,故雲古者立乘也。
知式是“禮主人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式宗廟”,《曾子問》卿大夫見君之屍,“皆下之,屍必式”,是凡式皆是禮前物為式。
引《曲禮》者,欲見式小亻免。
彼注:“?猶規也。
”車輪轉之一匝為一規。
案《周禮·冬官》輪崇六尺六寸,圍三徑一,三六十八,一匝則一丈九尺八寸,五規則五個一丈九尺八寸,總為九丈九尺,六尺為一步,總十六步半。
凡平立視,視前十六步半。
若小亻免為式,則低頭視馬尾,故連引《曲禮》雲“式視馬尾”也。
貳車畢乘,主人哭,拜送。
(貳車,副車也。
其數各視其命之等。
君出,使異姓之士乘之,在後。
君吊,蓋乘象路。
《曲禮》曰:“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,左必式。
”) [疏]注“貳車”至“必式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數各視其命之等”者,案《周禮·大行人》雲:上公貳車九乘,侯伯貳車七乘,子男貳車五乘,故知視命數也。
雲“君出,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”者,《禮記·坊記》雲:“君不與同姓同車,與異姓同車。
”彼謂與君同在一車為禦,與車右者也。
此經雲“貳車畢乘”,明亦使異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。
雲“君吊,蓋乘象路”者,案《周禮·巾車職》王有五路:玉、金、象、革、木。
諸侯,則同姓金路已下,異姓象路已下,四衛革路已下,蕃國唯有木路。
若然,唯王與同姓異姓得吊乘象路。
今雲蓋乘象路者,以諸侯言之,唯據上公與侯伯于王有親者,得用象路吊臨其臣以巾車。
又雲象路以朝,釋曰王以朝及燕出入,雖不言吊臨,然吊臨亦是出入之事,故雲“蓋”以疑之。
若四衛、諸侯、侯伯已下,與王無親者,亦各乘己所賜之車,革路、木路之等。
今鄭于貳車之下言所乘車者,以其言貳車,其飾皆與正車同,故于貳車以下,言君之所乘車也。
引《曲禮》者,乘君之乘車,則貳車是也。
以其與君為副貳,即是君之乘車也,彼注雲:“君存惡空其位。
”則此乘車亦居左,以其人君皆左載,無禦者在中,鄭注《周禮》亦有車右也,雲“左必式”者,不敢立相視?常為式耳。
襲,入即位。
衆主人襲。
拜大夫之後至者,成踴。
(後至,布衣而後來者。
) [疏]注“後至”至“來者”。
○釋曰:知布衣而後來者,若未布衣時來,即入前卿大夫從君之内,今承上君大夫之下,别君拜大夫之後至者,明布衣後來,不得與前卿大夫同時從君入者,故鄭以布衣之後解之。
賓出,主人拜送。
(自賓出以下,如君不在之儀。
) [疏]注“自賓”至“之儀”。
○釋曰:上經君在之時,卿大夫士從君者,不得與主人為禮。
君出後,有賓來,即乃得别與主人為禮,故雲“自賓出以下,如君不在之儀”也。
三日,成服,杖。
拜君命及衆賓,不拜棺中之賜。
(既殡之明日,全三日,始ヱ粥矣。
禮,尊者加惠,明日必往拜謝之。
棺中之賜,不施己也。
《曲禮》曰:“生與來日。
”) [疏]注“既殡”至“來日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既殡之明日”者,上厥明滅燎者,是三日之朝行大斂之事。
今别言“三日成服”,則除上三日,更加一日是四日矣。
而言三日者,謂除死日數之為三日也。
雲“全三日,始ヱ粥矣”者,謂成服日乃食粥,除此日已前,是未全三日,不食,至四日乃食也。
案《喪大記》雲“三日不食”,謂通死日不數成服日,故雲三日不食,《孝經》“三日而食”者,是除死日數,故雲三日而食也。
雲“禮尊者加惠,明日必往拜謝之”者,案《既夕》記雲“主人乘惡車”,注雲“拜君命”是也。
引《曲禮》者,彼注雲:“與猶數也,生數來日,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。
死數往日,謂殡斂以死日數也。
此士禮貶于大夫者,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。
”引之以證此《士喪禮》與大夫已上異也。
朝夕哭,不辟子卯。
(既殡之後,朝夕及哀至乃哭,不代哭也。
子卯,桀、纣亡日,兇事不辟,吉事阙焉。
) [疏]注“既殡”至“阙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既殡之後,朝夕及哀至乃哭”者,此據殡後阼階下朝夕哭,廬中思憶則哭。
雲“不代哭也”者,決未殡以前,大夫以上以官代哭,士以親疏代哭,不絕聲。
雲“子卯,桀纣亡日”者,《詩》雲:“韋顧既伐,昆吾夏桀。
”《左傳》雲乙卯,“昆吾稔之日”,昆吾與夏桀同時誅,則桀以乙卯亡。
案《尚書·牧誓》序雲“時甲子昧爽”,武王伐纣之日,是纣以甲子日死,王者以為忌日。
雲“兇事不辟”者,即此經是也。
雲“吉事阙焉”者,《檀弓》雲:“子卯不樂。
”是吉事阙也。
婦人即位于堂,南上,哭。
丈夫即位于門外,西面北上。
外兄弟在其南,南上。
賓繼之,北上。
門東,北面西上。
門西,北面東上。
西方,東面北上。
主人即位。
辟門。
(外兄弟,異姓有服者也。
辟,開也。
凡廟門有事則開,無事則閉。
) [疏]注“外兄”至“則閉”。
○釋曰:《喪大記》雲“祥而外無哭者”,則此外位皆有哭。
今直雲婦人哭,則丈夫亦哭矣,但文不備也。
案下注雲“兄弟,齊衰大功者,主人哭則哭。
小功缌麻,亦即位乃哭”是也。
雲“外兄弟,異姓有服者”,謂若舅之子,姑姊妹從母之子等,皆是有服者也。
雲“凡廟門有事則開,無事則閉”者,有事謂朝夕哭及設奠之時,無此事等則閉之,鬼神尚幽ウ故也。
婦人拊心,不哭。
(方有事,止ん嚣。
) [疏]注“方有事止ん嚣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方有事”者,謂下經徹大斂奠、設朝奠之事也。
主人拜賓,旁三,右還,入門,哭,婦人踴。
(先西面拜,乃南面拜,東面拜也。
) [疏]注“先西”至“拜也”。
○釋曰:知先西面、後東面者,以經雲“旁三右還入門”,故知先西面,後乃東,遂北面。
入門以一面,故雲“旁”。
主人堂下直東序,西面。
兄弟皆即位,如外位。
卿大夫在主人之南。
諸公門東,少進。
他國之異爵者門西,少進。
敵則先拜他國之賓。
凡異爵者,拜諸其位。
(賓皆即此位,乃哭盡哀止。
主人乃右還拜之,如外位矣。
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