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七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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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取南北節,以其言阼階上,故知于楹?為少南,近阼階也。
商祝布絞、纟今、衾、衣,美者在外,君衤遂不倒。
(至此乃用君衤遂,主人先自盡。
) [疏]注“至此”至“自盡”。
○釋曰:雲“至此乃用君衤遂,主人先自盡”者,《喪大記》“君無衤遂大夫士”,注雲:“不陳,不以斂。
”彼無衤遂大夫士止謂不陳,為小斂用之,故雲無衤遂大夫士。
以其上文士喪始死,君使人衤遂,何得雲君全無衤遂大夫士也?故以不陳,不以斂解之,至大斂乃用君衤遂,于小斂所用,主人先自盡也。
有大夫,則告。
(後來者,則告以方斂。
非斂時,則當降拜之。
) [疏]注“後來”至“拜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檀弓》“大夫吊,當事而至,則辭焉。
”注雲:“辭猶告也。
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。
主人無事,則為大夫出。
”《喪大記》雲:“士之喪,于大夫,不當斂則出。
”注:“父母始死,悲哀,非所尊不出也。
”上文有君命,則出迎于門外,是始死唯君命出。
若小斂後,則為大夫出,故《雜記》雲:“當袒,大夫至,雖當踴,絕踴而拜之,反,改成踴。
”若士來,即成踴,乃拜之也。
士舉遷屍,複位。
主人踴無?。
卒斂,徹帷。
主人馮如初,主婦亦如之。
主人奉屍斂于棺,踴如初,乃蓋。
(棺在?聿中,斂屍焉,所謂殡也。
《檀弓》曰:“殡于客位。
”) [疏]釋曰:士舉遷屍,謂從戶外夷床上,遷屍于斂上。
下雲“奉屍斂于棺”,謂從阼階斂上遷屍鄉西階,斂于棺中,乃加蓋于棺上也。
○注“棺在”至“客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棺在?聿中,斂屍焉”者,欲見先以棺入?聿中,乃奉屍入棺中。
雲“所謂殡也”者,即所引《檀弓》“殡于客位”者是也。
以屍入棺名斂,亦名殡也。
主人降,拜大夫之後至者,北面視?聿。
(北面于西階東。
) [疏]注“北面于西階東”。
○釋曰:小斂後,主人阼階下。
今殡後,拜大夫後至者,殡訖,不忍即阼階,因拜大夫即于西階東,北面,視?聿而哭也。
衆主人複位。
婦人東複位。
(阼階上下之位。
) [疏]注“阼階上下之位”。
○釋曰:衆主人與婦人于賓無事,故殡後即鄉東阼階上下之位也。
設熬,旁一筐,乃塗,踴無?。
(以木覆棺上而塗之,為火備。
)卒塗,祝取銘置于?聿。
主人複位,踴,襲。
(為銘設?付,樹之?聿東。
) [疏]注“為銘”至“?聿東”。
○釋曰:上文始死,則作銘訖,置于重。
今殡訖,取置于?聿上,銘所以表柩故也。
雲“?聿東”者,以不使當?聿于東可知。
乃奠。
燭升自阼階。
祝執巾,席從,設于奧,東面。
(執燭者先升堂照室,自是不複奠于屍。
祝執巾,與執席者從入,為安神位。
室中西南隅謂之奧,執燭南面,巾委于席右。
) [疏]注“執燭”至“席右”。
○釋曰:雲“執燭者先升堂照室”者,以其設席于奧,當先照之為明也。
雲“自是不複奠于屍”者,鄭欲解自始死已來襲奠,小斂奠皆在屍旁,今大斂奠,不在西階上,就柩所,故于室内設之。
則自此已下,朝夕奠、朔月奠、新奠皆不于屍所,總解之。
知“執燭南面”者,以其燭先入室,南面照之便故也。
雲“巾委于席右”者,以巾為神,故知委于席右也。
祝反降,及執事執馔。
(東方之馔。
)士盥,舉鼎入,西面北上,如初。
載,魚左首,進?,三列,臘進柢。
(如初,如小斂舉鼎、執匕俎扃?、?匕載之儀。
魚左首設而在南。
?,脊也。
左首進?,亦未異于生也。
凡未異于生者,不緻死也。
古文首為手,?為耆。
) [疏]注“如初”至“為耆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左首進?亦未異于生也”者,案《公食》右首進?,此雲左首,則與生異,而雲亦未異于生者,下文注“載者統于執,設者統于席”,彼《公食》言右首,據席而言,此左首,據載者統于執,若設于席前,則亦右首也。
雲“不緻死也”者,《檀弓》雲:“之死而緻死之,不仁而不可為也。
”今進魚不異于生,則亦是之死不緻死之,故引為證也。
祝執醴如初,酒豆笾俎從,升自阼階。
丈夫踴。
甸人徹鼎。
(如初,祝先升。
) [疏]注“如初祝先升”。
○釋曰:以其小斂祝執醴,醴在先,此雲“如初”,故知祝先升也。
奠由楹内入于室,醴酒北面。
(亦如初。
) [疏]注“亦如初”。
○釋曰:以其小斂之醴酒先升,北面西上,此經亦言“北面”,明與小斂同,故雲“亦如初”。
謂如初,小斂經不言如初,文略也。
設豆,右菹,菹南栗,栗東脯,豚當豆,魚次,臘特于俎北。
醴酒在笾南,巾如初。
(右菹,菹在醢南也。
此左右異于魚者,載者統于執,設者統于席。
醴當栗南,酒當脯南。
) [疏]注“右菹”至“脯南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設豆,右菹”者,凡設醢菹常在右,今特言之者,此從北鄉南而陳,嫌先設者在北,故言右。
言右菹,則醢自然在左,是以鄭雲右菹菹在醢南也。
注雲“此左右異于魚者,載者統于執,設者統于席”者,鄭以上文魚言左首,據載者統于執,故雲左首,及設則右首,此言設豆右菹,據設者統于席,前若執來即左菹也。
雲“醴當栗南,酒當脯南”者,以其陳馔要成,尊者後設,故先設栗脯于北,乃于南設醴酒,酒在東,故醴在栗南,酒在脯南也。
既錯者出,立于戶西,西上。
祝後,阖戶。
先由楹西,降自西階,婦人踴。
奠者由重南,東。
丈夫踴。
(為神馮依之也。
) [疏]注“為神”至“之也”。
○釋曰:鄭解丈夫見奠者,至重即踴者,重主道,為神馮依之,故丈夫取以為踴節也。
賓出,婦人踴。
主人拜送于門外。
人,及兄弟北面哭殡。
兄弟出,主人拜送于門外。
(小功以下,至此可以歸,異門大功亦存焉。
) [疏]注“小功”至“存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北面哭殡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大夫士哭殡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
”注雲:“哭殡,謂既塗也。
哭柩,謂啟後也。
”此哭不言杖者,文略也。
雲“小功以下,至此可以歸”者,案《喪服》記雲“小功以下為兄弟”,則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。
雲“異門大功亦存焉”者,大功容有同門,有同财,故《喪服》以小功以下為兄弟。
但大功亦容不同門,不同财之義,以異門疏,至此亦可以歸,故雲亦存焉,謂存在家之注也。
既殡雖歸,至朝夕朔奠之日,近者亦人哭限也。
若至葬時,皆就柩所,故《既夕》反哭,雲“兄弟出主人拜送”,注雲“兄弟小功以下也,異門大功,亦可以歸”是也。
衆主人出門,哭止,皆西面于東方。
阖門。
主人揖,就次。
(次,謂斬衰倚廬,齊衰垩室也。
大功有帷帳,小功缌麻有床笫可也。
) [疏]注“次謂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釋曰:凡言“次”者,廬、垩室以下總名,是賓客所在,亦名次也,故引《禮記·?傳》為證。
案《?傳》雲:“父母之喪居倚廬,寝苫枕塊,不說?帶。
齊衰居垩室,{艹下}翦不納。
大功寝有席,小功缌麻,床可也。
”齊衰既居垩室,故大功以下有帷帳也。
君若有賜焉,則視斂。
既布衣,君至。
(賜,恩惠也。
斂,大斂。
君視大斂,皮牟服,襲裘。
主人成服之後往,則錫衰。
) [疏]注“賜恩”至“錫衰”。
○釋曰:案《雜記》雲:“公視大斂,公升,商祝鋪席,乃斂。
”注引《喪大記》曰:“大夫之喪,将大斂,既鋪絞纟今衾,君至”,此君升乃鋪席。
則君至為之改,始新之。
此經上下不言改新者,文不具也。
雲“斂,大斂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君于士,既殡而往,為之賜,大斂焉。
”此經雲“若有賜”,明君于士視大斂也。
雲“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
”言諸侯不言君者,以其彼是吊異國之臣法。
案《服問》雲:“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,當事則弁?。
”不見君吊士服。
案《文王世子》注君為同姓之士缌衰,異姓之士疑衰,并據成服後。
今大斂未成服,緣吊異國之臣有服皮弁之法,則君吊士未成服之前,可服皮弁襲裘。
襲裘之文出《檀弓》,子遊吊,小斂後,“襲裘帶?而入”,此小斂後,亦宜然也。
雲“成服之後往則錫衰”者,亦約《服問》君吊卿大夫之法。
若然,《文王世子》注同姓之士缌衰,異姓之士疑衰,不同者,彼謂凡平之士,此士于君有師友之恩,特賜與大夫同也。
主人出迎于外門外,見馬首,不哭,還,入門右,北面,及衆主人袒。
(不哭,厭于君,不敢伸其私恩。
) [疏]注“不哭”至“私恩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大記》雲“男子出寝門見人不哭”,平常出門時,此迎君宜哭。
巫止于廟門外,祝代之。
小臣二人執戈先,二人後。
(巫,掌招弭以除疾病。
小臣,掌正君之法儀者。
《周禮·男巫》:“王吊則與祝前。
”《檀弓》曰:“君臨臣喪,以巫祝桃?執戈以惡之,所以異于生也。
”皆天子之禮。
諸侯臨臣之喪,則使祝代巫,執?居前,下天子也。
小臣,君行則在前後,君升則俠阼階北面。
凡宮有鬼神曰廟。
) [疏]注“巫掌”至“曰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巫掌招彌以除疾病”者,《周禮·春官·男巫職》文。
彼注雲:“招,招福也。
彌讀為敉,敉,安也,謂安兇禍也。
”雲“小臣掌正君之法儀”者,《夏官·小臣職》文。
雲男巫“王吊則與祝前”者,亦《男巫職》文。
雲“祝”者,則《周禮·春官·喪祝職》雲“王吊則與巫前”是也。
引之者,證經巫祝小臣之事也。
引《檀弓》者,證彼與此經異,故雲“皆天子之禮”也。
以其巫祝桃?具,故為天子禮也。
雲“諸侯臨臣之喪,則使祝代巫執?居前下天子也”者,此據《喪大記》而言。
案彼雲:“大夫既殡,而君往焉。
巫止于門外,祝代之先,君釋菜于門内,祝先升自阼階,負墉南面,君即位于阼,小臣二人執戈立于前,二人立于後。
”文與此經同,文有詳略耳。
雲“小臣君行則在前後”者,非直為吊喪,則凡平行,皆有此小臣從,以其與君為儀衛者。
雲“君升則俠阼階”,案《顧命》雲二人雀弁,夾階,是其類也。
雲“凡宮有鬼神曰廟”者,以經雲廟,謂?寝為廟,故雲有鬼神曰廟。
君釋采,入門,主人辟。
(釋采者,祝為君禮門神也。
必禮門神者,明君無故不來也。
《禮運》曰:“諸侯非問疾吊喪,而入諸臣之家,是謂君臣為谑。
”) [疏]注“釋采”至“為谑”。
○釋曰:引《禮運》者,證君無故而入臣家,故将入
商祝布絞、纟今、衾、衣,美者在外,君衤遂不倒。
(至此乃用君衤遂,主人先自盡。
) [疏]注“至此”至“自盡”。
○釋曰:雲“至此乃用君衤遂,主人先自盡”者,《喪大記》“君無衤遂大夫士”,注雲:“不陳,不以斂。
”彼無衤遂大夫士止謂不陳,為小斂用之,故雲無衤遂大夫士。
以其上文士喪始死,君使人衤遂,何得雲君全無衤遂大夫士也?故以不陳,不以斂解之,至大斂乃用君衤遂,于小斂所用,主人先自盡也。
有大夫,則告。
(後來者,則告以方斂。
非斂時,則當降拜之。
) [疏]注“後來”至“拜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檀弓》“大夫吊,當事而至,則辭焉。
”注雲:“辭猶告也。
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。
主人無事,則為大夫出。
”《喪大記》雲:“士之喪,于大夫,不當斂則出。
”注:“父母始死,悲哀,非所尊不出也。
”上文有君命,則出迎于門外,是始死唯君命出。
若小斂後,則為大夫出,故《雜記》雲:“當袒,大夫至,雖當踴,絕踴而拜之,反,改成踴。
”若士來,即成踴,乃拜之也。
士舉遷屍,複位。
主人踴無?。
卒斂,徹帷。
主人馮如初,主婦亦如之。
主人奉屍斂于棺,踴如初,乃蓋。
(棺在?聿中,斂屍焉,所謂殡也。
《檀弓》曰:“殡于客位。
”) [疏]釋曰:士舉遷屍,謂從戶外夷床上,遷屍于斂上。
下雲“奉屍斂于棺”,謂從阼階斂上遷屍鄉西階,斂于棺中,乃加蓋于棺上也。
○注“棺在”至“客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棺在?聿中,斂屍焉”者,欲見先以棺入?聿中,乃奉屍入棺中。
雲“所謂殡也”者,即所引《檀弓》“殡于客位”者是也。
以屍入棺名斂,亦名殡也。
主人降,拜大夫之後至者,北面視?聿。
(北面于西階東。
) [疏]注“北面于西階東”。
○釋曰:小斂後,主人阼階下。
今殡後,拜大夫後至者,殡訖,不忍即阼階,因拜大夫即于西階東,北面,視?聿而哭也。
衆主人複位。
婦人東複位。
(阼階上下之位。
) [疏]注“阼階上下之位”。
○釋曰:衆主人與婦人于賓無事,故殡後即鄉東阼階上下之位也。
設熬,旁一筐,乃塗,踴無?。
(以木覆棺上而塗之,為火備。
)卒塗,祝取銘置于?聿。
主人複位,踴,襲。
(為銘設?付,樹之?聿東。
) [疏]注“為銘”至“?聿東”。
○釋曰:上文始死,則作銘訖,置于重。
今殡訖,取置于?聿上,銘所以表柩故也。
雲“?聿東”者,以不使當?聿于東可知。
乃奠。
燭升自阼階。
祝執巾,席從,設于奧,東面。
(執燭者先升堂照室,自是不複奠于屍。
祝執巾,與執席者從入,為安神位。
室中西南隅謂之奧,執燭南面,巾委于席右。
) [疏]注“執燭”至“席右”。
○釋曰:雲“執燭者先升堂照室”者,以其設席于奧,當先照之為明也。
雲“自是不複奠于屍”者,鄭欲解自始死已來襲奠,小斂奠皆在屍旁,今大斂奠,不在西階上,就柩所,故于室内設之。
則自此已下,朝夕奠、朔月奠、新奠皆不于屍所,總解之。
知“執燭南面”者,以其燭先入室,南面照之便故也。
雲“巾委于席右”者,以巾為神,故知委于席右也。
祝反降,及執事執馔。
(東方之馔。
)士盥,舉鼎入,西面北上,如初。
載,魚左首,進?,三列,臘進柢。
(如初,如小斂舉鼎、執匕俎扃?、?匕載之儀。
魚左首設而在南。
?,脊也。
左首進?,亦未異于生也。
凡未異于生者,不緻死也。
古文首為手,?為耆。
) [疏]注“如初”至“為耆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左首進?亦未異于生也”者,案《公食》右首進?,此雲左首,則與生異,而雲亦未異于生者,下文注“載者統于執,設者統于席”,彼《公食》言右首,據席而言,此左首,據載者統于執,若設于席前,則亦右首也。
雲“不緻死也”者,《檀弓》雲:“之死而緻死之,不仁而不可為也。
”今進魚不異于生,則亦是之死不緻死之,故引為證也。
祝執醴如初,酒豆笾俎從,升自阼階。
丈夫踴。
甸人徹鼎。
(如初,祝先升。
) [疏]注“如初祝先升”。
○釋曰:以其小斂祝執醴,醴在先,此雲“如初”,故知祝先升也。
奠由楹内入于室,醴酒北面。
(亦如初。
) [疏]注“亦如初”。
○釋曰:以其小斂之醴酒先升,北面西上,此經亦言“北面”,明與小斂同,故雲“亦如初”。
謂如初,小斂經不言如初,文略也。
設豆,右菹,菹南栗,栗東脯,豚當豆,魚次,臘特于俎北。
醴酒在笾南,巾如初。
(右菹,菹在醢南也。
此左右異于魚者,載者統于執,設者統于席。
醴當栗南,酒當脯南。
) [疏]注“右菹”至“脯南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設豆,右菹”者,凡設醢菹常在右,今特言之者,此從北鄉南而陳,嫌先設者在北,故言右。
言右菹,則醢自然在左,是以鄭雲右菹菹在醢南也。
注雲“此左右異于魚者,載者統于執,設者統于席”者,鄭以上文魚言左首,據載者統于執,故雲左首,及設則右首,此言設豆右菹,據設者統于席,前若執來即左菹也。
雲“醴當栗南,酒當脯南”者,以其陳馔要成,尊者後設,故先設栗脯于北,乃于南設醴酒,酒在東,故醴在栗南,酒在脯南也。
既錯者出,立于戶西,西上。
祝後,阖戶。
先由楹西,降自西階,婦人踴。
奠者由重南,東。
丈夫踴。
(為神馮依之也。
) [疏]注“為神”至“之也”。
○釋曰:鄭解丈夫見奠者,至重即踴者,重主道,為神馮依之,故丈夫取以為踴節也。
賓出,婦人踴。
主人拜送于門外。
人,及兄弟北面哭殡。
兄弟出,主人拜送于門外。
(小功以下,至此可以歸,異門大功亦存焉。
) [疏]注“小功”至“存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北面哭殡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大夫士哭殡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
”注雲:“哭殡,謂既塗也。
哭柩,謂啟後也。
”此哭不言杖者,文略也。
雲“小功以下,至此可以歸”者,案《喪服》記雲“小功以下為兄弟”,則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。
雲“異門大功亦存焉”者,大功容有同門,有同财,故《喪服》以小功以下為兄弟。
但大功亦容不同門,不同财之義,以異門疏,至此亦可以歸,故雲亦存焉,謂存在家之注也。
既殡雖歸,至朝夕朔奠之日,近者亦人哭限也。
若至葬時,皆就柩所,故《既夕》反哭,雲“兄弟出主人拜送”,注雲“兄弟小功以下也,異門大功,亦可以歸”是也。
衆主人出門,哭止,皆西面于東方。
阖門。
主人揖,就次。
(次,謂斬衰倚廬,齊衰垩室也。
大功有帷帳,小功缌麻有床笫可也。
) [疏]注“次謂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釋曰:凡言“次”者,廬、垩室以下總名,是賓客所在,亦名次也,故引《禮記·?傳》為證。
案《?傳》雲:“父母之喪居倚廬,寝苫枕塊,不說?帶。
齊衰居垩室,{艹下}翦不納。
大功寝有席,小功缌麻,床可也。
”齊衰既居垩室,故大功以下有帷帳也。
君若有賜焉,則視斂。
既布衣,君至。
(賜,恩惠也。
斂,大斂。
君視大斂,皮牟服,襲裘。
主人成服之後往,則錫衰。
) [疏]注“賜恩”至“錫衰”。
○釋曰:案《雜記》雲:“公視大斂,公升,商祝鋪席,乃斂。
”注引《喪大記》曰:“大夫之喪,将大斂,既鋪絞纟今衾,君至”,此君升乃鋪席。
則君至為之改,始新之。
此經上下不言改新者,文不具也。
雲“斂,大斂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君于士,既殡而往,為之賜,大斂焉。
”此經雲“若有賜”,明君于士視大斂也。
雲“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
”言諸侯不言君者,以其彼是吊異國之臣法。
案《服問》雲:“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,當事則弁?。
”不見君吊士服。
案《文王世子》注君為同姓之士缌衰,異姓之士疑衰,并據成服後。
今大斂未成服,緣吊異國之臣有服皮弁之法,則君吊士未成服之前,可服皮弁襲裘。
襲裘之文出《檀弓》,子遊吊,小斂後,“襲裘帶?而入”,此小斂後,亦宜然也。
雲“成服之後往則錫衰”者,亦約《服問》君吊卿大夫之法。
若然,《文王世子》注同姓之士缌衰,異姓之士疑衰,不同者,彼謂凡平之士,此士于君有師友之恩,特賜與大夫同也。
主人出迎于外門外,見馬首,不哭,還,入門右,北面,及衆主人袒。
(不哭,厭于君,不敢伸其私恩。
) [疏]注“不哭”至“私恩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大記》雲“男子出寝門見人不哭”,平常出門時,此迎君宜哭。
巫止于廟門外,祝代之。
小臣二人執戈先,二人後。
(巫,掌招弭以除疾病。
小臣,掌正君之法儀者。
《周禮·男巫》:“王吊則與祝前。
”《檀弓》曰:“君臨臣喪,以巫祝桃?執戈以惡之,所以異于生也。
”皆天子之禮。
諸侯臨臣之喪,則使祝代巫,執?居前,下天子也。
小臣,君行則在前後,君升則俠阼階北面。
凡宮有鬼神曰廟。
) [疏]注“巫掌”至“曰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巫掌招彌以除疾病”者,《周禮·春官·男巫職》文。
彼注雲:“招,招福也。
彌讀為敉,敉,安也,謂安兇禍也。
”雲“小臣掌正君之法儀”者,《夏官·小臣職》文。
雲男巫“王吊則與祝前”者,亦《男巫職》文。
雲“祝”者,則《周禮·春官·喪祝職》雲“王吊則與巫前”是也。
引之者,證經巫祝小臣之事也。
引《檀弓》者,證彼與此經異,故雲“皆天子之禮”也。
以其巫祝桃?具,故為天子禮也。
雲“諸侯臨臣之喪,則使祝代巫執?居前下天子也”者,此據《喪大記》而言。
案彼雲:“大夫既殡,而君往焉。
巫止于門外,祝代之先,君釋菜于門内,祝先升自阼階,負墉南面,君即位于阼,小臣二人執戈立于前,二人立于後。
”文與此經同,文有詳略耳。
雲“小臣君行則在前後”者,非直為吊喪,則凡平行,皆有此小臣從,以其與君為儀衛者。
雲“君升則俠阼階”,案《顧命》雲二人雀弁,夾階,是其類也。
雲“凡宮有鬼神曰廟”者,以經雲廟,謂?寝為廟,故雲有鬼神曰廟。
君釋采,入門,主人辟。
(釋采者,祝為君禮門神也。
必禮門神者,明君無故不來也。
《禮運》曰:“諸侯非問疾吊喪,而入諸臣之家,是謂君臣為谑。
”) [疏]注“釋采”至“為谑”。
○釋曰:引《禮運》者,證君無故而入臣家,故将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