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七 士喪禮第十二
關燈
小
中
大
厥明,滅燎。
陳衣于房,南領,西上,纟青。
絞,纟今,衾二。
君衤遂、祭服、散衣、庶衤遂,凡三十稱。
纟今不在?,不必盡用。
(纟今,單被也。
衾二者,始死斂衾,今又複制也。
小斂衣數,自天子達,大斂則異矣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大斂,布絞,縮者三,橫者三。
”) [疏]注“纟今單”至“者三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君衤遂、祭服、散衣”者,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,自家祭,玄端服散衣,非祭服、朝服之等。
雲“庶衤遂”者,謂朋友兄弟之等來衤遂者也。
雲“纟今不在?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“纟今五幅,無ヨ”,鄭雲今之單被也。
以其不成稱,故不在數内。
雲“不必盡用”者,案《周禮·守祧職》雲“其遺衣服藏焉”,鄭雲:“遺衣服,大斂之馀也。
”即此不盡用者也。
雲“衾二者,始死斂衾,今又複制”者,此大斂之衾二:始死?無用斂衾,以小斂之衾當陳之,故用大斂衾,小斂已後,用夷衾覆屍,故知更制一衾,乃得二也。
雲“小斂衣數,自天子達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君大夫小斂已下,同雲十九稱,則天子亦十九稱,注雲:“十九稱,法天地之終數也。
”案《易·系辭》生成之數,從“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”,是十九為天地之終數。
雲“大斂則異矣”者,案此文,士喪大斂三十稱,《喪大記》士三十稱,大夫五十稱,君百稱。
不依命數,是亦喪數略,則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諸侯各同一節,則天子宜百二十稱。
此鄭雖不言襲之衣數,案《雜記》注雲:“士襲三稱,大夫五稱,公九稱,諸侯七稱,天子十二稱與?”以其無文,推約為義,故雲“與”以疑之。
東方之馔,兩瓦С,其實醴酒,角觯,木?四。
?豆兩,其實葵菹芋,蠃醢。
兩笾無?,布巾,其實栗,不擇。
脯四?廷。
(此馔但言東方,則亦在東堂下也。
?,白也。
齊人或名全菹為芋。
?,緣也。
《詩》雲:“竹?必绲?。
”布巾,笾巾也。
笾豆具而有巾,盛之也。
《特牲饋食禮》有笾巾。
今文蠃為蝸,古文?為甸。
) [疏]注“此馔”至“為甸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馔但言東方,則亦在東堂下也”者,案上小斂之馔雲于東堂下,此直言東方,則亦東堂下。
鄭雲“亦”者,亦上小斂也。
雲“齊人或名全菹為芋”者,案鄭于《周禮·醢人》注雲:“細切為齑,全物若??為菹。
”若然,凡菹者,全物不得芋名。
此雲齊人名全菹為芋者,菹法舊短四寸者全之,若長于四寸者,亦切之,則葵長者自然切乃為菹。
但喪中之菹葵,雖長而不切,取齊人全菹為芋之解也。
引《詩》者,欲見?為緣義。
雲“笾豆具而有巾,盛之也”者,使小斂一豆一笾,笾豆不具,故無巾。
若然,笾有巾,豆無巾者,以豆盛菹醢,濕物不嫌無巾,故不言,其實有巾矣。
案此注引《特牲》記“笾巾”,鄭彼注雲:“笾有巾者,果實之物多皮核,優尊者。
”此言盛之,不同,引之者,以其彼為屍,屍食,故雲優尊者。
此為神,神不食,故雲盛之,引之直取證有巾覆之同。
奠席在馔北,斂席在其東。
(大斂奠而有席,彌神之。
) [疏]注“大斂”至“神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彌神之”者,以其小斂奠無巾,大斂奠有巾,已是神之。
今于大斂奠,又有席,是彌神之也。
掘?聿見衽。
(?聿,埋棺之坎者也,掘之于西階上。
衽,小要也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君殡用?盾,?贊至于上,畢塗屋。
大夫殡以?壽,?贊置于西序,塗不暨于棺。
士殡見衽,塗上,帷之。
”又曰:“君蓋用漆,三衽三束。
大夫蓋用漆,二衽二束。
士蓋不用漆,二衽二束。
”) [疏]注“?聿埋”至“二束”。
○釋曰:雲“?聿,埋棺之坎”者,?聿訓為陳,謂陳屍于坎,鄭即以?聿為埋棺之坎也。
知“于西階上”者,《檀弓》孔子雲:“夏後氏殡于東階,殷人殡于兩楹之?,周人殡于西階之上。
”故知士亦殡于西階之上。
此殡時,雖不言南首,南首可知。
鄭注上文雲如商?之事位,則屍南首。
以《檀弓》又雲:“葬于北方北首,三代之達禮也。
”《禮運》雲:“故死者北首,生者南鄉。
”亦據葬後而言,則未葬已前,不忍異于生,皆南首,唯朝廟時北首。
故《既夕》雲:“正柩于兩楹?,用夷床。
”注雲:“是時柩北首。
”必北首者,朝事當不背父母,以首鄉之故也。
引《喪大記》者,雲“畢塗屋”者,畢,盡也。
四面及上盡塗之,如屋然。
雲“大夫殡以?壽,?贊置于西序”者,大夫不得如人君于西階,離序而四面?贊之,大夫但逼西序,以木?壽覆棺營?贊置于西序。
雲“塗不暨于棺”者,彼注雲:“?贊中狹小,裁取容棺。
”暨,及也,但塗木不及棺而已。
雲“士殡見衽塗上”者,即此經掘?聿而見其小要于上塗之而已。
雲“帷之”者,鬼神尚幽ウ,君大夫士皆同也。
雲“又曰君蓋用漆,三衽三束”者,古者棺不釘,彼鄭注雲:“用漆者,塗合牡,牡之中也。
衽,小要也。
”棺蓋每一縫為三道,小要每道為一條皮束之,故雲君蓋用漆三衽三束。
大夫士降于君,故二衽二束,大夫有漆,士無漆也。
引之者,證經?聿與衽之義也。
棺入,主人不哭。
升棺用軸,蓋在下。
(軸,?共軸也。
?共狀如床,軸其輪,?免而行。
) [疏]注“軸?共”至“而行”。
○釋曰:雲“?共狀如床,軸其輪”者,此注文略。
案《既夕》雲“遷于祖用軸”,注雲“軸,?共軸也。
軸狀如轉辚,刻兩頭為轵。
?共狀如長床,穿?呈前後着金,而關軸焉。
大夫諸侯以上,有四周,謂之?盾,天子畫之以龍”是也。
熬黍稷各二筐,有魚臘,馔于西坫南。
(熬所以惑蚍蜉,令不至棺旁也。
為舉者設盆盥于西。
) [疏]注“熬所”至“于西”。
○釋曰:《喪大記》雲:“熬,君四種八筐,大夫三種六筐,士二種四筐。
加魚臘焉。
”注雲:“熬者,煎?也。
将塗設于棺旁,所以惑蚍蜉,使不至棺也。
”引此“《士喪禮》曰:熬黍稷各二筐。
又雲:設熬旁一筐,大夫三種,加以粱,君四種,加以稻,四筐則首足皆一,其馀設于左右。
”若然,則此士二筐,首足各一筐,其馀設于左右可知也。
雲“為舉者設盆盥于西”者,以小斂既雲設盆盥馔于東方,明大斂用西方之盆盥矣。
以其先陳盥,後陳鼎,故于鼎上言之也。
陳三鼎于門外,北上。
豚合升,魚?專鲋九,臘左胖,髀不升,其他皆如初。
(合升,合左右體升于鼎。
其他皆如初,謂豚體及匕俎之陳,如小斂時,合升四{髟易},亦相互耳。
) [疏]注“合升”至“互耳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他皆如初,謂豚體及匕俎之陳,如小斂時”者,謂豚七體之等,一依前斂時也。
雲“合升四{髟易}亦相互耳”者,小斂雲四{髟易},四解為七體,亦左右體合升,今升左右體,亦四解可知也,故雲相互也。
燭俟于馔東。
(燭,ㄡ也。
馔,東方之馔。
有燭者,堂雖明,室猶ウ。
火在地曰燎,執之曰燭。
) [疏]注“堂雖”至“曰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堂雖明,室猶ウ”者,前小斂陳衣于房,無燭者,近戶得明,故無燭。
此大斂于室之奧,故有燭以待之。
雲“在地曰燎”者,謂若《郊特牲》雲“庭燎之百”,又《詩》雲“庭燎之光”,如此之類,皆在地曰燎。
此雲“執之曰燭”,及《少儀》雲“主人執燭抱ㄡ”,此之類皆是人之手執燭也。
庭燎且《燕禮》亦謂之大燭也,《司ピ氏》亦謂之墳燭也。
祝、徹盥于門外,入,升自阼階,丈夫踴。
(祝徹,祝與有司當徹小斂之奠者。
小斂設盥于馔東,有巾。
大斂設盥于門外,彌有威儀。
) [疏]注“祝徹”至“威儀”。
○釋曰:此直雲“祝徹盥于門外”者,不知何時設,此案上小斂陳馔訖,即言設盥,則陳大斂馔訖,亦設盥于門外也。
祝徹巾,授執事者以待。
(授執巾者于屍東,使先待于阼階下,為大斂奠又将巾之。
祝還徹醴也。
) [疏]注“授執”至“醴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授執巾者于屍東,使先待于阼階下”者,此巾前為小斂奠巾之,今祝徹巾,還為大斂奠巾之,前小斂奠,升自阼階,設于屍東,祝受巾于阼階下而升。
今大斂奠,亦升自阼階,設于奧,亦宜受巾于阼階下而升,故知祝授巾于執巾者,使先待于阼階下也。
又知“祝還徹醴”者,下文“徹馔先取醴”故也。
徹馔,先取醴酒,北面。
(北面立,相待俱降。
)其馀取先設者,出于足,降自西階。
婦人踴。
設于序西南,當西榮,如設于堂。
(為求神于庭。
孝子不忍使其親須臾無所馮依也。
堂,謂屍東也。
凡奠設于序西南者,畢事而去之。
) [疏]注“為求”至“去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堂謂屍東也”者,謂如屍東堂上陳設之次第,故雲屍東也。
雲“凡奠設于序西南者,畢事而去之”者,言“凡奠”,謂小斂奠、大斂奠、遷柩奠、祖奠,但将設後奠,則徹先奠于西序南,待後奠事畢,則去之。
故小斂奠設之于此不巾,以不久設故也。
醴酒位如初。
執事豆北南面,東上。
(如初者,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。
執醴尊,不為便事變位。
) [疏]注“如初”至“變位”。
○釋曰:前設小斂奠于屍東時,醴酒先升,北面西上,執豆俎者立于俎北,西上。
至此執豆俎者,豆北東上,為便事,事訖,向東為便,故東上變位,以執醴者尊,仍西上,是不得“為便事變位”也。
乃?馔。
(東方之新馔。
) [疏]注“東方之新馔”。
○釋曰:以其将設大斂,新馔于室,故知是新馔也。
帷堂。
(徹事畢。
)婦人屍西,東面。
主人及親者升自西階,出于足,西面袒。
(袒,大斂變也。
不言ヮ免髻發,小斂以來自若矣。
) [疏]注“袒大”至“若矣”。
○釋曰:知袒為“大斂變”者,前将小斂袒,今言袒,下文即行大斂事,故知為大斂變也。
雲“不言ヮ免{髟舌}發,小斂以來自若矣”者,決前小斂袒,男有{髟舌}發免,婦人有ヮ,今大斂袒,不言者,自小斂以來有此,至成服乃改。
若,如也,自如常有,故不言之也。
士盥,位如初。
(亦既盥并立西階下。
) [疏]注“亦既”至“階下”。
○釋曰:言“亦”者,亦如小斂時,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階下,以待遷屍也。
布廣如初。
(亦下莞上簟,鋪于阼階上,于楹?為少南。
) [疏]注“亦下”至“少南”。
○釋曰:“布席如初”,初謂小斂時下莞上簟。
雲“鋪于阼階上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“小斂于戶内,大斂于阼”是也。
雲“于楹?為少南”者
陳衣于房,南領,西上,纟青。
絞,纟今,衾二。
君衤遂、祭服、散衣、庶衤遂,凡三十稱。
纟今不在?,不必盡用。
(纟今,單被也。
衾二者,始死斂衾,今又複制也。
小斂衣數,自天子達,大斂則異矣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大斂,布絞,縮者三,橫者三。
”) [疏]注“纟今單”至“者三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君衤遂、祭服、散衣”者,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,自家祭,玄端服散衣,非祭服、朝服之等。
雲“庶衤遂”者,謂朋友兄弟之等來衤遂者也。
雲“纟今不在?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“纟今五幅,無ヨ”,鄭雲今之單被也。
以其不成稱,故不在數内。
雲“不必盡用”者,案《周禮·守祧職》雲“其遺衣服藏焉”,鄭雲:“遺衣服,大斂之馀也。
”即此不盡用者也。
雲“衾二者,始死斂衾,今又複制”者,此大斂之衾二:始死?無用斂衾,以小斂之衾當陳之,故用大斂衾,小斂已後,用夷衾覆屍,故知更制一衾,乃得二也。
雲“小斂衣數,自天子達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君大夫小斂已下,同雲十九稱,則天子亦十九稱,注雲:“十九稱,法天地之終數也。
”案《易·系辭》生成之數,從“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”,是十九為天地之終數。
雲“大斂則異矣”者,案此文,士喪大斂三十稱,《喪大記》士三十稱,大夫五十稱,君百稱。
不依命數,是亦喪數略,則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諸侯各同一節,則天子宜百二十稱。
此鄭雖不言襲之衣數,案《雜記》注雲:“士襲三稱,大夫五稱,公九稱,諸侯七稱,天子十二稱與?”以其無文,推約為義,故雲“與”以疑之。
東方之馔,兩瓦С,其實醴酒,角觯,木?四。
?豆兩,其實葵菹芋,蠃醢。
兩笾無?,布巾,其實栗,不擇。
脯四?廷。
(此馔但言東方,則亦在東堂下也。
?,白也。
齊人或名全菹為芋。
?,緣也。
《詩》雲:“竹?必绲?。
”布巾,笾巾也。
笾豆具而有巾,盛之也。
《特牲饋食禮》有笾巾。
今文蠃為蝸,古文?為甸。
) [疏]注“此馔”至“為甸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馔但言東方,則亦在東堂下也”者,案上小斂之馔雲于東堂下,此直言東方,則亦東堂下。
鄭雲“亦”者,亦上小斂也。
雲“齊人或名全菹為芋”者,案鄭于《周禮·醢人》注雲:“細切為齑,全物若??為菹。
”若然,凡菹者,全物不得芋名。
此雲齊人名全菹為芋者,菹法舊短四寸者全之,若長于四寸者,亦切之,則葵長者自然切乃為菹。
但喪中之菹葵,雖長而不切,取齊人全菹為芋之解也。
引《詩》者,欲見?為緣義。
雲“笾豆具而有巾,盛之也”者,使小斂一豆一笾,笾豆不具,故無巾。
若然,笾有巾,豆無巾者,以豆盛菹醢,濕物不嫌無巾,故不言,其實有巾矣。
案此注引《特牲》記“笾巾”,鄭彼注雲:“笾有巾者,果實之物多皮核,優尊者。
”此言盛之,不同,引之者,以其彼為屍,屍食,故雲優尊者。
此為神,神不食,故雲盛之,引之直取證有巾覆之同。
奠席在馔北,斂席在其東。
(大斂奠而有席,彌神之。
) [疏]注“大斂”至“神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彌神之”者,以其小斂奠無巾,大斂奠有巾,已是神之。
今于大斂奠,又有席,是彌神之也。
掘?聿見衽。
(?聿,埋棺之坎者也,掘之于西階上。
衽,小要也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君殡用?盾,?贊至于上,畢塗屋。
大夫殡以?壽,?贊置于西序,塗不暨于棺。
士殡見衽,塗上,帷之。
”又曰:“君蓋用漆,三衽三束。
大夫蓋用漆,二衽二束。
士蓋不用漆,二衽二束。
”) [疏]注“?聿埋”至“二束”。
○釋曰:雲“?聿,埋棺之坎”者,?聿訓為陳,謂陳屍于坎,鄭即以?聿為埋棺之坎也。
知“于西階上”者,《檀弓》孔子雲:“夏後氏殡于東階,殷人殡于兩楹之?,周人殡于西階之上。
”故知士亦殡于西階之上。
此殡時,雖不言南首,南首可知。
鄭注上文雲如商?之事位,則屍南首。
以《檀弓》又雲:“葬于北方北首,三代之達禮也。
”《禮運》雲:“故死者北首,生者南鄉。
”亦據葬後而言,則未葬已前,不忍異于生,皆南首,唯朝廟時北首。
故《既夕》雲:“正柩于兩楹?,用夷床。
”注雲:“是時柩北首。
”必北首者,朝事當不背父母,以首鄉之故也。
引《喪大記》者,雲“畢塗屋”者,畢,盡也。
四面及上盡塗之,如屋然。
雲“大夫殡以?壽,?贊置于西序”者,大夫不得如人君于西階,離序而四面?贊之,大夫但逼西序,以木?壽覆棺營?贊置于西序。
雲“塗不暨于棺”者,彼注雲:“?贊中狹小,裁取容棺。
”暨,及也,但塗木不及棺而已。
雲“士殡見衽塗上”者,即此經掘?聿而見其小要于上塗之而已。
雲“帷之”者,鬼神尚幽ウ,君大夫士皆同也。
雲“又曰君蓋用漆,三衽三束”者,古者棺不釘,彼鄭注雲:“用漆者,塗合牡,牡之中也。
衽,小要也。
”棺蓋每一縫為三道,小要每道為一條皮束之,故雲君蓋用漆三衽三束。
大夫士降于君,故二衽二束,大夫有漆,士無漆也。
引之者,證經?聿與衽之義也。
棺入,主人不哭。
升棺用軸,蓋在下。
(軸,?共軸也。
?共狀如床,軸其輪,?免而行。
) [疏]注“軸?共”至“而行”。
○釋曰:雲“?共狀如床,軸其輪”者,此注文略。
案《既夕》雲“遷于祖用軸”,注雲“軸,?共軸也。
軸狀如轉辚,刻兩頭為轵。
?共狀如長床,穿?呈前後着金,而關軸焉。
大夫諸侯以上,有四周,謂之?盾,天子畫之以龍”是也。
熬黍稷各二筐,有魚臘,馔于西坫南。
(熬所以惑蚍蜉,令不至棺旁也。
為舉者設盆盥于西。
) [疏]注“熬所”至“于西”。
○釋曰:《喪大記》雲:“熬,君四種八筐,大夫三種六筐,士二種四筐。
加魚臘焉。
”注雲:“熬者,煎?也。
将塗設于棺旁,所以惑蚍蜉,使不至棺也。
”引此“《士喪禮》曰:熬黍稷各二筐。
又雲:設熬旁一筐,大夫三種,加以粱,君四種,加以稻,四筐則首足皆一,其馀設于左右。
”若然,則此士二筐,首足各一筐,其馀設于左右可知也。
雲“為舉者設盆盥于西”者,以小斂既雲設盆盥馔于東方,明大斂用西方之盆盥矣。
以其先陳盥,後陳鼎,故于鼎上言之也。
陳三鼎于門外,北上。
豚合升,魚?專鲋九,臘左胖,髀不升,其他皆如初。
(合升,合左右體升于鼎。
其他皆如初,謂豚體及匕俎之陳,如小斂時,合升四{髟易},亦相互耳。
) [疏]注“合升”至“互耳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他皆如初,謂豚體及匕俎之陳,如小斂時”者,謂豚七體之等,一依前斂時也。
雲“合升四{髟易}亦相互耳”者,小斂雲四{髟易},四解為七體,亦左右體合升,今升左右體,亦四解可知也,故雲相互也。
燭俟于馔東。
(燭,ㄡ也。
馔,東方之馔。
有燭者,堂雖明,室猶ウ。
火在地曰燎,執之曰燭。
) [疏]注“堂雖”至“曰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堂雖明,室猶ウ”者,前小斂陳衣于房,無燭者,近戶得明,故無燭。
此大斂于室之奧,故有燭以待之。
雲“在地曰燎”者,謂若《郊特牲》雲“庭燎之百”,又《詩》雲“庭燎之光”,如此之類,皆在地曰燎。
此雲“執之曰燭”,及《少儀》雲“主人執燭抱ㄡ”,此之類皆是人之手執燭也。
庭燎且《燕禮》亦謂之大燭也,《司ピ氏》亦謂之墳燭也。
祝、徹盥于門外,入,升自阼階,丈夫踴。
(祝徹,祝與有司當徹小斂之奠者。
小斂設盥于馔東,有巾。
大斂設盥于門外,彌有威儀。
) [疏]注“祝徹”至“威儀”。
○釋曰:此直雲“祝徹盥于門外”者,不知何時設,此案上小斂陳馔訖,即言設盥,則陳大斂馔訖,亦設盥于門外也。
祝徹巾,授執事者以待。
(授執巾者于屍東,使先待于阼階下,為大斂奠又将巾之。
祝還徹醴也。
) [疏]注“授執”至“醴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授執巾者于屍東,使先待于阼階下”者,此巾前為小斂奠巾之,今祝徹巾,還為大斂奠巾之,前小斂奠,升自阼階,設于屍東,祝受巾于阼階下而升。
今大斂奠,亦升自阼階,設于奧,亦宜受巾于阼階下而升,故知祝授巾于執巾者,使先待于阼階下也。
又知“祝還徹醴”者,下文“徹馔先取醴”故也。
徹馔,先取醴酒,北面。
(北面立,相待俱降。
)其馀取先設者,出于足,降自西階。
婦人踴。
設于序西南,當西榮,如設于堂。
(為求神于庭。
孝子不忍使其親須臾無所馮依也。
堂,謂屍東也。
凡奠設于序西南者,畢事而去之。
) [疏]注“為求”至“去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堂謂屍東也”者,謂如屍東堂上陳設之次第,故雲屍東也。
雲“凡奠設于序西南者,畢事而去之”者,言“凡奠”,謂小斂奠、大斂奠、遷柩奠、祖奠,但将設後奠,則徹先奠于西序南,待後奠事畢,則去之。
故小斂奠設之于此不巾,以不久設故也。
醴酒位如初。
執事豆北南面,東上。
(如初者,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。
執醴尊,不為便事變位。
) [疏]注“如初”至“變位”。
○釋曰:前設小斂奠于屍東時,醴酒先升,北面西上,執豆俎者立于俎北,西上。
至此執豆俎者,豆北東上,為便事,事訖,向東為便,故東上變位,以執醴者尊,仍西上,是不得“為便事變位”也。
乃?馔。
(東方之新馔。
) [疏]注“東方之新馔”。
○釋曰:以其将設大斂,新馔于室,故知是新馔也。
帷堂。
(徹事畢。
)婦人屍西,東面。
主人及親者升自西階,出于足,西面袒。
(袒,大斂變也。
不言ヮ免髻發,小斂以來自若矣。
) [疏]注“袒大”至“若矣”。
○釋曰:知袒為“大斂變”者,前将小斂袒,今言袒,下文即行大斂事,故知為大斂變也。
雲“不言ヮ免{髟舌}發,小斂以來自若矣”者,決前小斂袒,男有{髟舌}發免,婦人有ヮ,今大斂袒,不言者,自小斂以來有此,至成服乃改。
若,如也,自如常有,故不言之也。
士盥,位如初。
(亦既盥并立西階下。
) [疏]注“亦既”至“階下”。
○釋曰:言“亦”者,亦如小斂時,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階下,以待遷屍也。
布廣如初。
(亦下莞上簟,鋪于阼階上,于楹?為少南。
) [疏]注“亦下”至“少南”。
○釋曰:“布席如初”,初謂小斂時下莞上簟。
雲“鋪于阼階上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“小斂于戶内,大斂于阼”是也。
雲“于楹?為少南”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