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六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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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人汲,不說纟?,屈之。
(管人,有司主館舍者。
不說纟?,将以就祝濯米。
屈,萦也。
) [疏]注“管人”至“萦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明衣裳”,論沐浴及寒屍之事。
雲“不說纟?屈之”者,以其喪事遽,則知吉尚安舒,汲宜說之矣。
雲“管人,有司主館舍”者,士既無臣,所行事者是府史,故知管人是有司也。
《聘禮》記雲:“管人為客,三日具沐,五日具浴。
”此為死者,故亦使之汲水也。
雲“不說纟?,将以就祝濯米”者,以下經雲“祝淅米”,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。
祝淅米于堂,南面,用盆。
(祝,夏祝也。
淅,氵大也。
) [疏]注“祝夏”至“氵大也”。
○釋曰:知是夏祝者,見下記雲“夏祝淅米,差盛之”是也。
管人盡階,不升堂,受潘,煮于{役土},用重鬲。
(盡階,三等之上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管人受沐,乃煮之。
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<廠非>,薪用爨之。
”) [疏]注“盡階”至“爨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盡階”者,三階上也。
雲“用重鬲”者,以其先煮潘,後煮米,為鬻懸于重,故煮潘用重鬲也。
雲“取所徹廟之西北<廠非>,薪用爨之”者,此薪即複人降自西北榮所徹者也。
祝盛米于敦,奠于貝北。
(複于筐處。
) [疏]注“複于筐處”。
○釋曰:“敦”即上“廢敦”也。
雲“複于筐處”者,向未淅實于筐,今淅訖,盛于敦所置之處,還于筐,所以拟飯之所用也。
士有冰,用夷?可也。
(謂夏月而君加賜冰也。
夷?,承屍之?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君設大?,造冰焉。
大夫設夷?,造冰焉。
士并瓦?,無冰。
設床衤?第,有枕。
”) [疏]注“謂夏”至“有枕”。
○釋曰:“謂夏月”者,以《周禮·淩人職》雲“夏頒冰”,據臣而言,《月令》二月出冰,據君為說。
雲“而君加賜冰也”者,《喪大記》雲士無冰用水,此雲有冰,明據士得賜者也。
雲“夷?,承屍之?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注“禮自仲春之後,屍既襲,既小斂,先内冰?中,乃設床于其上,不施席而遷屍焉,秋涼而止”是也。
引“《喪大記》”已下,欲證士有賜乃有冰,又取用冰之法。
案彼注“造猶内”,“夷?小焉”,策為箦,謂無席如浴時床也,特欲通冰之寒氣。
若然,《淩人》雲“大喪共夷?冰”,則天子有夷?。
鄭注《淩人》雲:“漢禮器制度,大?廣八尺,長丈二尺,深三尺,漆赤中。
”諸侯稱大?,辟天子。
其大夫言夷?,此《士喪》又用夷?,卑不嫌,但小耳,故鄭雲夷?小焉。
外禦受沐入。
(外禦,小臣侍從者。
沐,管人所煮潘也。
) [疏]注“外禦”至“潘也”。
○釋曰:此雲“外禦”者,對内禦為名。
故下記雲:“其母之喪,則内禦者浴。
”則此外禦,是士之侍禦仆從者,故《尚書·ぁ命》雲:“今予命汝作大正,正于群仆侍禦之臣。
”此雖無臣,亦有侍禦仆從者也。
知“沐,管人所煮潘也”者,以其上文管人煮潘,此外禦受沐入,明所受之于管人也。
主人皆出,戶外北面。
(象平生沐浴倮裎,子孫不在旁,主人出而衤?策。
) [疏]注“象平”至“衤?策”。
○釋曰:雲“象平生沐浴裸裎”者,裸謂赤體,裎猶袒也。
将浴屍,裸袒無衣,故子孫不在旁,主人出也。
下記雲:“禦者四人,抗衾而浴。
”鄭雲:“抗衾,為其倮裎,蔽之也。
”以浴屍時袒露無衣,故抗衾以蔽之也。
雲“而衤?策”者,又下記雲“衤?策”,鄭雲“衤?,袒也。
袒箦去席,?水便”是也。
乃沐,栉,扌臣用巾。
(扌臣,?也,清也。
古文扌臣皆作振。
) [疏]注“扌臣?”至“作振”。
○釋曰:扌臣謂拭也,而雲“?也、清也”者,以其栉訖,又以巾拭發乾,又使清淨無潘?敖,拭訖,仍未作紛。
下文待蚤扌前訖,乃{髟會}用組,是其次也。
浴用巾,扌臣用浴衣。
(用巾,用拭之也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禦者二人浴,浴水用盆,沃水用?鬥。
”) [疏]注“用巾”至“用?鬥”。
○釋曰:?鬥,酌水器,受五升,方有柄。
今用大匏,不方,用挹盆中水以沃屍。
又案《喪大記》“浴水用盆,沃水用?鬥”,沐用瓦盆,明沐浴俱有盤及?鬥,此沐浴?、?鬥亦皆有也。
引《喪大記》者,證人之數及浴之器物也。
氵Й濯棄于坎。
(沐浴馀潘水、巾、栉、浴衣,亦并棄之。
古文氵Й作緣,荊沔之?語。
) [疏]注“沐浴”至“?語”。
○釋曰:潘水既經溫煮,名之為氵Й。
已将沐浴,謂之為濯。
已沐浴訖,馀潘水棄于坎。
知巾、栉、浴衣亦棄之者,以其已經屍用,恐人亵之,若棄杖者棄于隐者,故知亦棄于坎。
雲“古文氵Й作緣,荊沔之?語”者,《禹貢》雲:“荊河惟豫州。
”則鄭見豫卅人語氵Й為緣,是以古文誤作緣也。
蚤扌前如他日。
(蚤,讀為爪,斷爪扌前須也。
人君則小臣為之。
他日,平生時。
) [疏]注“蚤讀”至“生時”。
○釋曰:鄭讀蚤從爪者,此蚤乃是《詩》雲“其蚤獻羔祭韭”,古早字,鄭讀從手爪之爪。
知“人君則小臣為之”者,《喪大記》雲“小臣爪足”,注雲“爪足,斷足爪”是也。
{髟會}用組,乃笄,設明衣裳。
(用組,組束發也。
古文{髟會}皆為括。
) [疏]注“用組”至“為括”。
○釋曰:{髟會}?乃可設,明衣以蔽體,是其次也。
主人入,即位。
(已設明衣,可以入也。
) [疏]釋曰:自此盡“反位”,論布襲衣裳并飯含之事。
商祝襲祭服,衤彖衣次。
(商祝,祝習商禮者。
商人教之以敬,于接神宜。
襲,布衣床上。
祭服,爵弁服、皮弁服,皆從君助祭之服。
大蠟有皮弁素服而祭,送終之禮。
襲衣于床,床次含床之東,衽如初也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含一床,襲一床,遷屍于堂又一床。
”) [疏]注“商祝”至“一床”。
○釋曰:雲“商祝,祝習商禮”者,雖同是周祝,仰習夏禮則曰夏祝,仰習商禮則曰商祝也。
雲“商人教之以敬,于接神宜”者,案《表記》雲:“殷人尊神,率民以事神。
”尊而不親言尊敬,故知殷人教以敬,是以使之襲,于接神宜。
若然,此篇及《既夕》以夏人教忠,從小斂奠、大斂奠及朔半薦新、祖奠、大遣奠皆是夏祝為之,其?雖不言祝名,亦夏祝可知。
其徹之者,皆不言祝名,則周祝徹之也。
殷人教以敬,但是接神皆商祝為之,其?行事,若祝取銘之類,不言祝名者,亦周祝可知。
唯《既夕》開殡時,以周祝徹馔,而堂下二事不可并使周祝,故夏祝取銘置于重。
案《周禮》有大祝、小祝、喪祝、詛祝、甸祝,此篇及《既夕》言夏祝、商祝,周禮以喪祝行事,皆當喪祝者也。
天子以下喪禮,雲亦當喪祝行事也。
雲“襲,布衣床上”者,《喪大記》雲襲一床,故知襲時布衣床上也。
此雖布衣未襲,待飯含訖,乃襲,下經為次是也。
雲“祭服,爵弁服、皮弁服,皆從君助祭之服”者,以其爵弁從君助祭宗廟之服,《雜記》雲“士弁而祭于公”是也。
皮弁,從君聽朔之服,《玉藻》雲“皮弁以聽朔于大廟”是也。
雲“大蠟有皮弁素服而祭,送終之禮也”者,《郊特牲》文。
引之者,證皮弁之服有二種:一者皮弁時白布衣積素為裳,是天子朝服,亦是諸侯及臣聽朔之服;二者皮弁時衣裳皆素葛帶榛杖,大蠟時送終之禮兇服也。
此士之襲及士冠所用聽朔者,不用此素服,引者欲見《郊特牲》皮弁素服是大蠟送終之服,非此襲時所用者也。
知“襲衣于床,床次含床之東”者,以其死于北墉下,遷屍于當牖下,沐浴而飯含。
引《大記》雲“含一床,襲一床,遷屍于堂又一床”者,喪事所以即遠,故知襲床次含床之東。
雲“衽如初也”者,衽卧席下莞上簟,彼一床之下,又雲皆有枕席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,故知衽如初含時也。
主人出,南面,左袒,扌及諸面之右。
盥于盆上,洗貝,執以入。
宰洗?四,建于米,執以從。
(俱入戶,西鄉也。
今文宰不言執。
) [疏]注“俱入”至“言執”。
○釋曰:雲“扌及諸面之右”者,面,前也,謂袒左袖,扌及于左腋之下帶之内,取便也。
雲“洗貝執以入”者,洗訖,還于笄内執以入。
雲“宰洗?四,建于米”者,亦于廢敦之内建之。
鄭知“俱入戶,西鄉”者,以下經始雲“主人與宰床西東面”,故知此時西鄉也。
商祝執巾從入,當牖北面,徹枕,設巾,徹楔,受貝,奠于屍西。
(當牖北面,值屍南也。
設巾覆面,為飯之遺落米也。
如商祝之事位,則屍南首明矣。
) [疏]注“當牖”至“明矣”。
○釋曰:雲受貝者就屍東,主人邊受取笄貝,從屍南過,奠屍西床上,以待主人親含也。
鄭雲“當牖北面,值屍南也”者,知屍當牖者,見《既夕》記:“設床策,當牖衽,下莞上簟。
”遷屍于上,是屍當牖。
今言當牖北面,故知值屍南可知。
雲“設巾覆面,為飯之遺落米也”者,但士之子親含,發其巾,不嫌穢惡,今設巾覆面者,為飯時恐有遺落米在面上,故覆之也。
雲“如商祝之事位,則屍南首明矣”者,舊有解雲:“遷屍于南牖時,北首。
”若北首則祝當在北頭而南鄉,以其為徹枕設巾,要須在屍首,便也。
今商祝事位以北面,則屍南首明矣。
若然,未葬已前,不異于生,皆南首。
《檀弓》雲“葬于北方北首”者,從鬼神尚幽ウ,鬼道事之故也。
唯有喪朝廟時北首,順死者之孝心,故北首也。
主人由足西,床上坐,東面。
(不敢從首前也。
祝受貝米奠之,口實不由足也。
) [疏]注“不敢”至“足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”者,前文祝入,當牖北面,是由屍首,故受主人貝奠之,并受米奠于屍
(管人,有司主館舍者。
不說纟?,将以就祝濯米。
屈,萦也。
) [疏]注“管人”至“萦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明衣裳”,論沐浴及寒屍之事。
雲“不說纟?屈之”者,以其喪事遽,則知吉尚安舒,汲宜說之矣。
雲“管人,有司主館舍”者,士既無臣,所行事者是府史,故知管人是有司也。
《聘禮》記雲:“管人為客,三日具沐,五日具浴。
”此為死者,故亦使之汲水也。
雲“不說纟?,将以就祝濯米”者,以下經雲“祝淅米”,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。
祝淅米于堂,南面,用盆。
(祝,夏祝也。
淅,氵大也。
) [疏]注“祝夏”至“氵大也”。
○釋曰:知是夏祝者,見下記雲“夏祝淅米,差盛之”是也。
管人盡階,不升堂,受潘,煮于{役土},用重鬲。
(盡階,三等之上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管人受沐,乃煮之。
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<廠非>,薪用爨之。
”) [疏]注“盡階”至“爨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盡階”者,三階上也。
雲“用重鬲”者,以其先煮潘,後煮米,為鬻懸于重,故煮潘用重鬲也。
雲“取所徹廟之西北<廠非>,薪用爨之”者,此薪即複人降自西北榮所徹者也。
祝盛米于敦,奠于貝北。
(複于筐處。
) [疏]注“複于筐處”。
○釋曰:“敦”即上“廢敦”也。
雲“複于筐處”者,向未淅實于筐,今淅訖,盛于敦所置之處,還于筐,所以拟飯之所用也。
士有冰,用夷?可也。
(謂夏月而君加賜冰也。
夷?,承屍之?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君設大?,造冰焉。
大夫設夷?,造冰焉。
士并瓦?,無冰。
設床衤?第,有枕。
”) [疏]注“謂夏”至“有枕”。
○釋曰:“謂夏月”者,以《周禮·淩人職》雲“夏頒冰”,據臣而言,《月令》二月出冰,據君為說。
雲“而君加賜冰也”者,《喪大記》雲士無冰用水,此雲有冰,明據士得賜者也。
雲“夷?,承屍之?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注“禮自仲春之後,屍既襲,既小斂,先内冰?中,乃設床于其上,不施席而遷屍焉,秋涼而止”是也。
引“《喪大記》”已下,欲證士有賜乃有冰,又取用冰之法。
案彼注“造猶内”,“夷?小焉”,策為箦,謂無席如浴時床也,特欲通冰之寒氣。
若然,《淩人》雲“大喪共夷?冰”,則天子有夷?。
鄭注《淩人》雲:“漢禮器制度,大?廣八尺,長丈二尺,深三尺,漆赤中。
”諸侯稱大?,辟天子。
其大夫言夷?,此《士喪》又用夷?,卑不嫌,但小耳,故鄭雲夷?小焉。
外禦受沐入。
(外禦,小臣侍從者。
沐,管人所煮潘也。
) [疏]注“外禦”至“潘也”。
○釋曰:此雲“外禦”者,對内禦為名。
故下記雲:“其母之喪,則内禦者浴。
”則此外禦,是士之侍禦仆從者,故《尚書·ぁ命》雲:“今予命汝作大正,正于群仆侍禦之臣。
”此雖無臣,亦有侍禦仆從者也。
知“沐,管人所煮潘也”者,以其上文管人煮潘,此外禦受沐入,明所受之于管人也。
主人皆出,戶外北面。
(象平生沐浴倮裎,子孫不在旁,主人出而衤?策。
) [疏]注“象平”至“衤?策”。
○釋曰:雲“象平生沐浴裸裎”者,裸謂赤體,裎猶袒也。
将浴屍,裸袒無衣,故子孫不在旁,主人出也。
下記雲:“禦者四人,抗衾而浴。
”鄭雲:“抗衾,為其倮裎,蔽之也。
”以浴屍時袒露無衣,故抗衾以蔽之也。
雲“而衤?策”者,又下記雲“衤?策”,鄭雲“衤?,袒也。
袒箦去席,?水便”是也。
乃沐,栉,扌臣用巾。
(扌臣,?也,清也。
古文扌臣皆作振。
) [疏]注“扌臣?”至“作振”。
○釋曰:扌臣謂拭也,而雲“?也、清也”者,以其栉訖,又以巾拭發乾,又使清淨無潘?敖,拭訖,仍未作紛。
下文待蚤扌前訖,乃{髟會}用組,是其次也。
浴用巾,扌臣用浴衣。
(用巾,用拭之也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禦者二人浴,浴水用盆,沃水用?鬥。
”) [疏]注“用巾”至“用?鬥”。
○釋曰:?鬥,酌水器,受五升,方有柄。
今用大匏,不方,用挹盆中水以沃屍。
又案《喪大記》“浴水用盆,沃水用?鬥”,沐用瓦盆,明沐浴俱有盤及?鬥,此沐浴?、?鬥亦皆有也。
引《喪大記》者,證人之數及浴之器物也。
氵Й濯棄于坎。
(沐浴馀潘水、巾、栉、浴衣,亦并棄之。
古文氵Й作緣,荊沔之?語。
) [疏]注“沐浴”至“?語”。
○釋曰:潘水既經溫煮,名之為氵Й。
已将沐浴,謂之為濯。
已沐浴訖,馀潘水棄于坎。
知巾、栉、浴衣亦棄之者,以其已經屍用,恐人亵之,若棄杖者棄于隐者,故知亦棄于坎。
雲“古文氵Й作緣,荊沔之?語”者,《禹貢》雲:“荊河惟豫州。
”則鄭見豫卅人語氵Й為緣,是以古文誤作緣也。
蚤扌前如他日。
(蚤,讀為爪,斷爪扌前須也。
人君則小臣為之。
他日,平生時。
) [疏]注“蚤讀”至“生時”。
○釋曰:鄭讀蚤從爪者,此蚤乃是《詩》雲“其蚤獻羔祭韭”,古早字,鄭讀從手爪之爪。
知“人君則小臣為之”者,《喪大記》雲“小臣爪足”,注雲“爪足,斷足爪”是也。
{髟會}用組,乃笄,設明衣裳。
(用組,組束發也。
古文{髟會}皆為括。
) [疏]注“用組”至“為括”。
○釋曰:{髟會}?乃可設,明衣以蔽體,是其次也。
主人入,即位。
(已設明衣,可以入也。
) [疏]釋曰:自此盡“反位”,論布襲衣裳并飯含之事。
商祝襲祭服,衤彖衣次。
(商祝,祝習商禮者。
商人教之以敬,于接神宜。
襲,布衣床上。
祭服,爵弁服、皮弁服,皆從君助祭之服。
大蠟有皮弁素服而祭,送終之禮。
襲衣于床,床次含床之東,衽如初也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含一床,襲一床,遷屍于堂又一床。
”) [疏]注“商祝”至“一床”。
○釋曰:雲“商祝,祝習商禮”者,雖同是周祝,仰習夏禮則曰夏祝,仰習商禮則曰商祝也。
雲“商人教之以敬,于接神宜”者,案《表記》雲:“殷人尊神,率民以事神。
”尊而不親言尊敬,故知殷人教以敬,是以使之襲,于接神宜。
若然,此篇及《既夕》以夏人教忠,從小斂奠、大斂奠及朔半薦新、祖奠、大遣奠皆是夏祝為之,其?雖不言祝名,亦夏祝可知。
其徹之者,皆不言祝名,則周祝徹之也。
殷人教以敬,但是接神皆商祝為之,其?行事,若祝取銘之類,不言祝名者,亦周祝可知。
唯《既夕》開殡時,以周祝徹馔,而堂下二事不可并使周祝,故夏祝取銘置于重。
案《周禮》有大祝、小祝、喪祝、詛祝、甸祝,此篇及《既夕》言夏祝、商祝,周禮以喪祝行事,皆當喪祝者也。
天子以下喪禮,雲亦當喪祝行事也。
雲“襲,布衣床上”者,《喪大記》雲襲一床,故知襲時布衣床上也。
此雖布衣未襲,待飯含訖,乃襲,下經為次是也。
雲“祭服,爵弁服、皮弁服,皆從君助祭之服”者,以其爵弁從君助祭宗廟之服,《雜記》雲“士弁而祭于公”是也。
皮弁,從君聽朔之服,《玉藻》雲“皮弁以聽朔于大廟”是也。
雲“大蠟有皮弁素服而祭,送終之禮也”者,《郊特牲》文。
引之者,證皮弁之服有二種:一者皮弁時白布衣積素為裳,是天子朝服,亦是諸侯及臣聽朔之服;二者皮弁時衣裳皆素葛帶榛杖,大蠟時送終之禮兇服也。
此士之襲及士冠所用聽朔者,不用此素服,引者欲見《郊特牲》皮弁素服是大蠟送終之服,非此襲時所用者也。
知“襲衣于床,床次含床之東”者,以其死于北墉下,遷屍于當牖下,沐浴而飯含。
引《大記》雲“含一床,襲一床,遷屍于堂又一床”者,喪事所以即遠,故知襲床次含床之東。
雲“衽如初也”者,衽卧席下莞上簟,彼一床之下,又雲皆有枕席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,故知衽如初含時也。
主人出,南面,左袒,扌及諸面之右。
盥于盆上,洗貝,執以入。
宰洗?四,建于米,執以從。
(俱入戶,西鄉也。
今文宰不言執。
) [疏]注“俱入”至“言執”。
○釋曰:雲“扌及諸面之右”者,面,前也,謂袒左袖,扌及于左腋之下帶之内,取便也。
雲“洗貝執以入”者,洗訖,還于笄内執以入。
雲“宰洗?四,建于米”者,亦于廢敦之内建之。
鄭知“俱入戶,西鄉”者,以下經始雲“主人與宰床西東面”,故知此時西鄉也。
商祝執巾從入,當牖北面,徹枕,設巾,徹楔,受貝,奠于屍西。
(當牖北面,值屍南也。
設巾覆面,為飯之遺落米也。
如商祝之事位,則屍南首明矣。
) [疏]注“當牖”至“明矣”。
○釋曰:雲受貝者就屍東,主人邊受取笄貝,從屍南過,奠屍西床上,以待主人親含也。
鄭雲“當牖北面,值屍南也”者,知屍當牖者,見《既夕》記:“設床策,當牖衽,下莞上簟。
”遷屍于上,是屍當牖。
今言當牖北面,故知值屍南可知。
雲“設巾覆面,為飯之遺落米也”者,但士之子親含,發其巾,不嫌穢惡,今設巾覆面者,為飯時恐有遺落米在面上,故覆之也。
雲“如商祝之事位,則屍南首明矣”者,舊有解雲:“遷屍于南牖時,北首。
”若北首則祝當在北頭而南鄉,以其為徹枕設巾,要須在屍首,便也。
今商祝事位以北面,則屍南首明矣。
若然,未葬已前,不異于生,皆南首。
《檀弓》雲“葬于北方北首”者,從鬼神尚幽ウ,鬼道事之故也。
唯有喪朝廟時北首,順死者之孝心,故北首也。
主人由足西,床上坐,東面。
(不敢從首前也。
祝受貝米奠之,口實不由足也。
) [疏]注“不敢”至“足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”者,前文祝入,當牖北面,是由屍首,故受主人貝奠之,并受米奠于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