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六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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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,故主人空手由足過,以其口實,不可由足,恐亵之故也。
祝又受米,奠于貝北。
宰從立于床西,在右。
(米在貝北,便扌及者也。
宰立床西,在主人之右,當佐飯事。
) [疏]注“米在”至“飯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米在貝北,便扌及”者,以其祝先奠貝于屍西,祝又受米從首西過,奠于貝南,便矣。
今不于貝南奠之而奠于貝北,故雲便主人之扌及也。
雲“宰立床西,在主人之右,當佐飯事”者,此不敢取“诏辭自右”之義,直以米在主人之右,故宰亦在右,故雲當佐飯事也。
主人左扌及米,實于右,三,實一貝。
左、中亦如之。
又實米,唯盈。
(于右,屍口之右。
唯盈,取滿而已。
) [疏]注“于右”至“而已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右,屍口之右”者,屍南首,雲右,謂口東邊也。
雲“唯盈,取滿而已”者,以經左右及中各三扌及米,更雲實米唯盈,則九扌及恐不滿,是以重雲唯盈也。
主人襲,反位。
(襲,複衣也。
位在屍東。
) [疏]注“襲複”至“屍東”。
○釋曰:雲“襲,複衣也”者,以其鄉袒則露形,今雲襲,是複着衣,故雲複衣。
知“位在屍東”者,以其鄉者在屍西,今還屍東西面位也。
商祝掩,?,設?冥目,乃屦,綦結于跗,連纟句。
(掩者,先結頤下。
既?,?冥目,乃還結項也。
跗,足上也。
纟句,屦飾,如刀衣鼻,在屦頭上,以馀組連之,止足坼也。
) [疏]注“掩者”至“坼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于坎”,論襲屍之事。
雲“掩者,先結頤下。
既?,?冥目,乃還結項也”者,經先言掩,後言?與?冥目,鄭知後結項者,以其掩有四腳,後二腳先結頤下,無所妨,故先結之。
若即以前二腳向後結于項,則掩于耳及面,兩邊?與?冥目無所施,故先結頤下,待設?塞耳,并施?冥目,乃結項後也。
雲“跗,足上也”者,謂足背也。
雲“纟句,屦飾,如刀衣鼻在屦頭上”者,以漢時刀衣鼻況纟句,在屦頭上,以其皆有孔,得穿系于中而過者也。
若無纟句,則謂之?屦,是以鄭注《周禮·??婁氏》雲?屦者,無纟句之?。
雲“以馀組連之”者,以綦屦系既結,有馀組穿連兩屦之纟句,使兩足不相恃離,故雲“止足坼也”。
乃襲,三稱。
(遷屍于襲上而衣之。
凡衣死者,左衽,不紐,襲不言設床,又不言遷屍于襲上,以其俱當牖,無大異。
) [疏]注“遷屍”至“大異”。
○釋曰:雲“遷屍于襲上而衣之”者,以其上文已布衣于含東床上而未襲,今已飯含訖,乃遷屍,以衣着于屍,故雲遷屍于襲上而衣之也。
雲“凡衣死者,左衽,不紐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小斂、大斂,祭服不倒,皆左衽結,絞不紐。
”注雲:“左衽,衽鄉左,反生時也。
”雲“襲不言設床,又不言遷屍于襲上,以其俱當牖,無大異”者,此對大斂、小斂布衣訖,皆言遷屍于斂上,以其小斂于戶内,大斂于阼階,其處有異故也。
此襲床與含床并在南牖下,小别而已,無大異,故不言設床與遷屍也。
若然,疾者于北墉下廢床,始死遷屍于南牖,即有床,故上文主人入坐于床東,主婦床西,以其夏即寒屍,置冰于屍床之下,雖不言設床,有床可知。
故将飯含,祝以米貝,緻于床西也。
《大記》唯言含一床,襲一床,大斂不言床者,以大、小斂衣裳多陳于地,故不言床。
襲衣裳少,含時須漉水,又須寒屍,故并須床也。
此士襲三稱,小斂十九稱,大斂三十稱。
案《雜記》注雲:“士襲三稱,子羔襲五稱,今公襲九稱,則尊卑襲數不同矣。
諸侯七稱,天子十二稱與?”以無正文,故雲“與”以疑之。
《喪大記》雲小斂十有九稱,尊卑同,大斂君百稱,五等同大夫五十稱,以下文士三十稱。
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命數雖殊,稱數亦等,三公宜與諸侯同。
明衣不在?。
(?,數也。
不在數,明衣衤單衣不成稱也。
) [疏]注“?數”至“稱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在數,明衣衤單衣不成稱也”者,《喪大記》雲:“袍必有表,不衤單,衣必有裳謂之一稱。
”其衤彖衣雖衤單,以袍為表,故雲“稱”。
明衣衤單而無裡,不成稱,故不數也。
設?、帶、?笏。
(?帶,??缁帶。
不言?缁者,省文,亦欲見?自有帶。
?帶用革。
?,插也,插衣帶之右旁。
古文?為合也。
) [疏]注“?帶”至“合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?帶,??缁帶”者,案上陳服之時,有??,有缁帶,故雲是??缁帶也。
雲“不言?缁者,省文,亦欲見?自有帶”者,本正言??帶,亦同得為省文,今言??者用革帶也,以其生時缁帶以束衣,革帶以佩?,王之等生時有二帶,死亦備此二帶,是以《雜記》雲:“朱綠帶,申加大帶于上。
”注雲“朱綠帶者,襲衣之帶,飾之,雜以朱綠,異于生也。
此帶亦以素為之,申,重也,重于革帶也。
革帶以佩?,必言重加大帶者,明雖有變,必備此二帶”是也。
案《玉藻》雲:“雜帶,君朱綠,大夫玄華,士缁辟。
”又案《雜記》雲:“率帶,諸侯大夫皆五采,士二采。
”注雲“此謂襲屍之大帶也”。
以此而言,生時君大夫二色,今死則加以五采。
士生時一色,死更加二色,是異于生。
若然,又《雜記》“朱綠帶”注雲:“朱綠帶者,襲衣之帶,飾之,雜以朱綠,異于生也。
此帶亦以素為之。
”彼是帶衣之帶,非大帶,諸侯禮,則士大夫亦宜有之,此不言,文不具也。
但人君衣帶用朱綠,與大帶同,此則大夫士,飾與大帶同也。
雲“?,插也,插于帶之右旁”者,以右手取之便故也。
設決,麗于?,自飯持之。
設握,乃連?。
(麗,施也。
?,手後節中也。
飯,大擘指本也。
決,以韋為之籍,有?區。
?區内端為紐,外端有橫帶,設之,以紐擐大擘本也。
因沓其?區,以橫帶貫紐結于{取手}之表也。
設握者,以綦系鈎中指,由手表與決帶之馀連結之。
此謂右手也。
古文麗亦為連,?作扌宛。
) [疏]注“麗施”至“作扌宛”。
○釋曰:雲“決,以韋為之籍,有?區。
?區内端為紐外端有橫帶”者,以下當大擘本鄉掌為内端,屬紐,子鄉手表為外端,屬橫帶也。
雲“設之,以紐擐大擘本也。
因沓其?區,以橫帶貫紐結于?之表也”者,以鄭言之,大指短,其着之先以紐擐大擘本,然後因沓其?區于指,乃以橫帶繞手,一二貫紐,反向手表結之。
鄭雖雲結于?之表,且内于帶?,未即結此橫帶,即上組系是也。
雲“設握者,以綦系鈎中指,由手表與決帶之馀連結之”者,案上文握手長尺二寸,裹手一端,繞于手表,必重宜于上掩者,屬一系于下角,乃以系繞手一匝,當手表中指向上鈎,中指又反而上繞取系鄉下,與決之帶馀連結之。
雲“此謂右手也”者,以其右手有決,今言與決同結,明是右手也。
下記所雲“設握”者,此謂左手,鄭雲:“手無決者也。
” 設冒,?之。
?無用衾。
(?,韬盛物者,取事名焉。
衾者,始死時斂衾。
今文?為橐。
) [疏]注“?韬”至“為橐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取事名焉”者,此本名冒,而雲?,?是韬盛之名,今以此冒?盛屍,故名為?,是取盛物之事名焉。
雲“衾者,始死時斂衾”者,篇首始死雲“?無用斂衾”,注雲:“大斂之衾。
”今雖襲訖,乃用大斂衾,以其襲時無衾,小斂之衾陳之,與前未襲同,不言斂衾,單言衾,是斂衾可知,故不言也。
巾、?四、{髟春}、蚤埋于坎。
(坎至此築之也。
将襲辟奠,既則反之。
) [疏]注“坎至”至“反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坎至此築之也”者,上文直雲“氵Й濯棄于坎”,不言埋,以其未築故也。
至此言“埋”者,事訖當築之故也。
必至此乃築之者,以其斂事遽,無暇即埋,又慮更有須埋者,故至此覆屍訖,乃埋之。
前為坎者,是甸人也,則此埋之,亦甸人也。
雲“将襲辟奠,既則反之”者,言此者,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,爾來不言,恐不知所安之處,但始死設于屍東,方襲事,必當辟之,襲訖,反之于屍東,以其不可空無所依故也。
案下記雲:“小斂,辟奠不出室。
”彼還是襲奠,辟小斂,則此辟襲奠,亦不出室,仍不言處。
大斂時,辟小斂奠于序西南,則此宜室西南隅,至大斂,辟小斂奠,則言于序西南,有文可知也。
若然,此奠襲後,因名襲奠,故下鄭注雲:“将小斂,則避襲奠。
” 重木刊鑿之。
甸人置重于中庭,參分庭一,在南。
(木也,縣物焉曰重。
刊,斫治,鑿之為縣簪孔也。
士重木長三尺。
) [疏]注“木也”至“三尺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于重”,論設重之事。
雲“木也,縣物焉曰重”者,解名木為重之意,以其木有物縣于下,相重累,故得重名。
雲“鑿之為縣簪孔也”者,下雲“系用?今”,用?今内此孔中,雲簪者,若冠之笄,謂之簪,使冠連屬于?,此簪亦相連屬于木之名也。
雲“士重木長三尺”者,鄭言士重木長三尺,則大夫以上各有等,當約銘旌之杠,士三尺,大夫五尺,諸侯七尺,天子九尺,據豎之者,橫者宜半之,鄭不言大夫以上,無正文故也。
夏祝鬻馀飯,用二鬲,于西牆下。
(夏祝,祝習夏禮者也。
夏入教以忠,其于養宜。
鬻馀飯,以飯屍馀米為鬻也。
重,主道也。
士二鬲,則大夫四,諸侯六,天子八與?簋同差。
) [疏]注“夏祝”至“同差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西牆下”者,西牆下有竈,即上文甸人為{役土}是也。
雲“夏人教以忠,其于養宜”者,案《禮記·表記》雲:“夏道尊命,敬神而遠之,近人而忠焉。
”《書傳略說》亦雲“夏後氏主教以忠”,是夏人教以忠也。
《曲禮》雲:“君子不盡人之歡,不竭人之忠。
”鄭雲:“歡謂飲食,忠謂衣服。
”若忠不對歡,忠亦飲食,
祝又受米,奠于貝北。
宰從立于床西,在右。
(米在貝北,便扌及者也。
宰立床西,在主人之右,當佐飯事。
) [疏]注“米在”至“飯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米在貝北,便扌及”者,以其祝先奠貝于屍西,祝又受米從首西過,奠于貝南,便矣。
今不于貝南奠之而奠于貝北,故雲便主人之扌及也。
雲“宰立床西,在主人之右,當佐飯事”者,此不敢取“诏辭自右”之義,直以米在主人之右,故宰亦在右,故雲當佐飯事也。
主人左扌及米,實于右,三,實一貝。
左、中亦如之。
又實米,唯盈。
(于右,屍口之右。
唯盈,取滿而已。
) [疏]注“于右”至“而已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右,屍口之右”者,屍南首,雲右,謂口東邊也。
雲“唯盈,取滿而已”者,以經左右及中各三扌及米,更雲實米唯盈,則九扌及恐不滿,是以重雲唯盈也。
主人襲,反位。
(襲,複衣也。
位在屍東。
) [疏]注“襲複”至“屍東”。
○釋曰:雲“襲,複衣也”者,以其鄉袒則露形,今雲襲,是複着衣,故雲複衣。
知“位在屍東”者,以其鄉者在屍西,今還屍東西面位也。
商祝掩,?,設?冥目,乃屦,綦結于跗,連纟句。
(掩者,先結頤下。
既?,?冥目,乃還結項也。
跗,足上也。
纟句,屦飾,如刀衣鼻,在屦頭上,以馀組連之,止足坼也。
) [疏]注“掩者”至“坼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于坎”,論襲屍之事。
雲“掩者,先結頤下。
既?,?冥目,乃還結項也”者,經先言掩,後言?與?冥目,鄭知後結項者,以其掩有四腳,後二腳先結頤下,無所妨,故先結之。
若即以前二腳向後結于項,則掩于耳及面,兩邊?與?冥目無所施,故先結頤下,待設?塞耳,并施?冥目,乃結項後也。
雲“跗,足上也”者,謂足背也。
雲“纟句,屦飾,如刀衣鼻在屦頭上”者,以漢時刀衣鼻況纟句,在屦頭上,以其皆有孔,得穿系于中而過者也。
若無纟句,則謂之?屦,是以鄭注《周禮·??婁氏》雲?屦者,無纟句之?。
雲“以馀組連之”者,以綦屦系既結,有馀組穿連兩屦之纟句,使兩足不相恃離,故雲“止足坼也”。
乃襲,三稱。
(遷屍于襲上而衣之。
凡衣死者,左衽,不紐,襲不言設床,又不言遷屍于襲上,以其俱當牖,無大異。
) [疏]注“遷屍”至“大異”。
○釋曰:雲“遷屍于襲上而衣之”者,以其上文已布衣于含東床上而未襲,今已飯含訖,乃遷屍,以衣着于屍,故雲遷屍于襲上而衣之也。
雲“凡衣死者,左衽,不紐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小斂、大斂,祭服不倒,皆左衽結,絞不紐。
”注雲:“左衽,衽鄉左,反生時也。
”雲“襲不言設床,又不言遷屍于襲上,以其俱當牖,無大異”者,此對大斂、小斂布衣訖,皆言遷屍于斂上,以其小斂于戶内,大斂于阼階,其處有異故也。
此襲床與含床并在南牖下,小别而已,無大異,故不言設床與遷屍也。
若然,疾者于北墉下廢床,始死遷屍于南牖,即有床,故上文主人入坐于床東,主婦床西,以其夏即寒屍,置冰于屍床之下,雖不言設床,有床可知。
故将飯含,祝以米貝,緻于床西也。
《大記》唯言含一床,襲一床,大斂不言床者,以大、小斂衣裳多陳于地,故不言床。
襲衣裳少,含時須漉水,又須寒屍,故并須床也。
此士襲三稱,小斂十九稱,大斂三十稱。
案《雜記》注雲:“士襲三稱,子羔襲五稱,今公襲九稱,則尊卑襲數不同矣。
諸侯七稱,天子十二稱與?”以無正文,故雲“與”以疑之。
《喪大記》雲小斂十有九稱,尊卑同,大斂君百稱,五等同大夫五十稱,以下文士三十稱。
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命數雖殊,稱數亦等,三公宜與諸侯同。
明衣不在?。
(?,數也。
不在數,明衣衤單衣不成稱也。
) [疏]注“?數”至“稱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在數,明衣衤單衣不成稱也”者,《喪大記》雲:“袍必有表,不衤單,衣必有裳謂之一稱。
”其衤彖衣雖衤單,以袍為表,故雲“稱”。
明衣衤單而無裡,不成稱,故不數也。
設?、帶、?笏。
(?帶,??缁帶。
不言?缁者,省文,亦欲見?自有帶。
?帶用革。
?,插也,插衣帶之右旁。
古文?為合也。
) [疏]注“?帶”至“合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?帶,??缁帶”者,案上陳服之時,有??,有缁帶,故雲是??缁帶也。
雲“不言?缁者,省文,亦欲見?自有帶”者,本正言??帶,亦同得為省文,今言??者用革帶也,以其生時缁帶以束衣,革帶以佩?,王之等生時有二帶,死亦備此二帶,是以《雜記》雲:“朱綠帶,申加大帶于上。
”注雲“朱綠帶者,襲衣之帶,飾之,雜以朱綠,異于生也。
此帶亦以素為之,申,重也,重于革帶也。
革帶以佩?,必言重加大帶者,明雖有變,必備此二帶”是也。
案《玉藻》雲:“雜帶,君朱綠,大夫玄華,士缁辟。
”又案《雜記》雲:“率帶,諸侯大夫皆五采,士二采。
”注雲“此謂襲屍之大帶也”。
以此而言,生時君大夫二色,今死則加以五采。
士生時一色,死更加二色,是異于生。
若然,又《雜記》“朱綠帶”注雲:“朱綠帶者,襲衣之帶,飾之,雜以朱綠,異于生也。
此帶亦以素為之。
”彼是帶衣之帶,非大帶,諸侯禮,則士大夫亦宜有之,此不言,文不具也。
但人君衣帶用朱綠,與大帶同,此則大夫士,飾與大帶同也。
雲“?,插也,插于帶之右旁”者,以右手取之便故也。
設決,麗于?,自飯持之。
設握,乃連?。
(麗,施也。
?,手後節中也。
飯,大擘指本也。
決,以韋為之籍,有?區。
?區内端為紐,外端有橫帶,設之,以紐擐大擘本也。
因沓其?區,以橫帶貫紐結于{取手}之表也。
設握者,以綦系鈎中指,由手表與決帶之馀連結之。
此謂右手也。
古文麗亦為連,?作扌宛。
) [疏]注“麗施”至“作扌宛”。
○釋曰:雲“決,以韋為之籍,有?區。
?區内端為紐外端有橫帶”者,以下當大擘本鄉掌為内端,屬紐,子鄉手表為外端,屬橫帶也。
雲“設之,以紐擐大擘本也。
因沓其?區,以橫帶貫紐結于?之表也”者,以鄭言之,大指短,其着之先以紐擐大擘本,然後因沓其?區于指,乃以橫帶繞手,一二貫紐,反向手表結之。
鄭雖雲結于?之表,且内于帶?,未即結此橫帶,即上組系是也。
雲“設握者,以綦系鈎中指,由手表與決帶之馀連結之”者,案上文握手長尺二寸,裹手一端,繞于手表,必重宜于上掩者,屬一系于下角,乃以系繞手一匝,當手表中指向上鈎,中指又反而上繞取系鄉下,與決之帶馀連結之。
雲“此謂右手也”者,以其右手有決,今言與決同結,明是右手也。
下記所雲“設握”者,此謂左手,鄭雲:“手無決者也。
” 設冒,?之。
?無用衾。
(?,韬盛物者,取事名焉。
衾者,始死時斂衾。
今文?為橐。
) [疏]注“?韬”至“為橐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取事名焉”者,此本名冒,而雲?,?是韬盛之名,今以此冒?盛屍,故名為?,是取盛物之事名焉。
雲“衾者,始死時斂衾”者,篇首始死雲“?無用斂衾”,注雲:“大斂之衾。
”今雖襲訖,乃用大斂衾,以其襲時無衾,小斂之衾陳之,與前未襲同,不言斂衾,單言衾,是斂衾可知,故不言也。
巾、?四、{髟春}、蚤埋于坎。
(坎至此築之也。
将襲辟奠,既則反之。
) [疏]注“坎至”至“反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坎至此築之也”者,上文直雲“氵Й濯棄于坎”,不言埋,以其未築故也。
至此言“埋”者,事訖當築之故也。
必至此乃築之者,以其斂事遽,無暇即埋,又慮更有須埋者,故至此覆屍訖,乃埋之。
前為坎者,是甸人也,則此埋之,亦甸人也。
雲“将襲辟奠,既則反之”者,言此者,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,爾來不言,恐不知所安之處,但始死設于屍東,方襲事,必當辟之,襲訖,反之于屍東,以其不可空無所依故也。
案下記雲:“小斂,辟奠不出室。
”彼還是襲奠,辟小斂,則此辟襲奠,亦不出室,仍不言處。
大斂時,辟小斂奠于序西南,則此宜室西南隅,至大斂,辟小斂奠,則言于序西南,有文可知也。
若然,此奠襲後,因名襲奠,故下鄭注雲:“将小斂,則避襲奠。
” 重木刊鑿之。
甸人置重于中庭,參分庭一,在南。
(木也,縣物焉曰重。
刊,斫治,鑿之為縣簪孔也。
士重木長三尺。
) [疏]注“木也”至“三尺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于重”,論設重之事。
雲“木也,縣物焉曰重”者,解名木為重之意,以其木有物縣于下,相重累,故得重名。
雲“鑿之為縣簪孔也”者,下雲“系用?今”,用?今内此孔中,雲簪者,若冠之笄,謂之簪,使冠連屬于?,此簪亦相連屬于木之名也。
雲“士重木長三尺”者,鄭言士重木長三尺,則大夫以上各有等,當約銘旌之杠,士三尺,大夫五尺,諸侯七尺,天子九尺,據豎之者,橫者宜半之,鄭不言大夫以上,無正文故也。
夏祝鬻馀飯,用二鬲,于西牆下。
(夏祝,祝習夏禮者也。
夏入教以忠,其于養宜。
鬻馀飯,以飯屍馀米為鬻也。
重,主道也。
士二鬲,則大夫四,諸侯六,天子八與?簋同差。
) [疏]注“夏祝”至“同差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西牆下”者,西牆下有竈,即上文甸人為{役土}是也。
雲“夏人教以忠,其于養宜”者,案《禮記·表記》雲:“夏道尊命,敬神而遠之,近人而忠焉。
”《書傳略說》亦雲“夏後氏主教以忠”,是夏人教以忠也。
《曲禮》雲:“君子不盡人之歡,不竭人之忠。
”鄭雲:“歡謂飲食,忠謂衣服。
”若忠不對歡,忠亦飲食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