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六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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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此飲食使夏祝忠者,養宜也。
前商祝奠米、飯米,夏祝徹之,今乃鬻之,而盛于鬲,是以下記雲“夏祝徹馀飯”,注雲“徹,去鬻”是也。
雲“重,主道也”者,《檀弓》文,彼注雲:“始死,未作主,以重主其神也。
”即是虞祭之後,以木主替重處,故雲重主道也。
引之者,證此重是木主之道也。
雲“士二鬲,則大夫四,諸侯六,天子八與,簋同差”者,亦無正文,鄭言之者,以其同盛黍稷,故知同差也。
案《特牲》用二敦,《少牢》用四敦,同姓之大夫士用簋,故皆以簋言之。
《明堂位》雲:“周之八簋。
”《詩》雲:“陳饋八簋。
”皆天子禮。
自上降殺以兩,明諸侯六。
《祭統》諸侯禮,而雲“四簋黍見其?于廟中也”,二簋留,陽厭不用?,故不言也。
幂用疏布,久之,系用?今,縣于重。
幂用葦席,北面,左衽,帶用?今,賀之,結于後。
(久讀為灸,謂以蓋塞鬲口也。
?今竹{?密}也。
以席覆重,辟屈而反,兩端交于後。
左衽,西端在上。
賀,加也。
古文幂皆作密。
) [疏]注“久讀”至“作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幂用疏布,久之”者,鄭久讀為灸,灸塞義,謂直用粗布蓋鬲口為塞也。
雲“?今,竹{?密}也”者,案《顧命》雲:“牖?南向,敷重篾席。
”即此?今{?密}一也,謂竹之青,可以為系者。
雲“以席覆重,辟屈而反,兩端交于後。
左衽,西端在上”者,據人北面以席先于重北面南掩之,然後以東端為下向西,西端為上向東,是為辟屈而反,兩端交于後,為左衽、右衽,然後以{?密}加束之,結于後也。
祝取銘,置于重。
(祝,習周禮者也。
) [疏]釋曰:以銘未用,待殡訖乃置于?隸。
今且置于重,必且置于重者,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也。
厥明,陳衣于房,南領,西上,纟青。
絞橫三縮一,廣終幅,析其末。
(纟青,屈也。
絞,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也,以布為之。
縮,從也。
橫者三幅,從者一幅。
析其末者,令可結也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絞一幅為三。
”) [疏]注“纟青屈”至“為三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東柄”,論陳小斂衣物之事。
雲“厥明”者,對昨日始死之日,為厥明。
此陳衣将陳,并取以斂,皆用箧,是以《喪大記》雲“凡陳衣者,實之箧,取衣者,亦以箧。
升降者自西階”是也。
雲“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”者,此總解大小斂之絞,若細而分之則别。
故鄭注《喪大記》雲:“小斂之絞也,廣終幅,析其末,以為堅之強也。
大斂之絞,一幅三析,用之以為堅之急也。
”雲以布為之,知者,下記雲“凡絞纟今用布,倫如朝服”,注雲:“倫,比也。
”此絞直言從橫幅數,不言長短者,人有短長不定,取足而已。
引《喪大記》,證絞為三析之事。
缁衾,?裡,無ヨ。
(ヨ,被也。
斂衣或倒,被無别于前後可也。
凡衾制同,皆五幅也。
) [疏]注“ヨ被”至“幅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斂衣或倒”者,案下文雲“祭服不倒”,則馀服有倒者,皆有領可記也。
雲“被無别于前後可也”者,被本無首尾,生時有ヨ,為記識前後,恐于後互換。
死者一定,不須别其前後可也。
雲“凡衾制同,皆五幅也”者,此無正文,《喪大記》雲:“纟今五幅,無ヨ。
”衾是纟今之類,故知亦五幅。
祭服次,(爵弁服,皮弁服。
) [疏]注“爵弁服皮弁服”。
○釋曰:凡陳斂衣,先陳絞纟今于上,次陳祭服于下,故雲“祭服次”。
至大斂陳衣,亦先陳絞纟今衾,次陳君衤遂祭服,所以然者,以絞纟今為裡束衣,故皆絞纟今為先。
但小斂美者在内,大斂美者在外,故小斂先布散衣,後布祭服;大斂則先布祭服,後布散衣。
是小斂美者在内,大斂美者在外也。
襲時美者在外,是三者相變也。
散衣次,(衤遂衣以下,袍繭之屬。
) [疏]注“衤彖衣”至“之屬”。
○釋曰:袍繭有着之異名,同入散衣之屬也。
凡十有九稱。
(祭服與散衣。
) [疏]釋曰:士之服唯有爵弁、皮弁、衤彖衣而已。
雲“十九稱”,當重之使充十九。
必十九者,案《喪大記》小斂“衣十有九稱,君陳衣于序東,大夫士陳衣于房中”,注雲:“衣十有九稱,法天地之終數也。
”則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稱。
言法天地之終數者,天地之初數,天一地二,終數則雲天九地十,人在天地之?而終,故取終數為斂衣稱數,尊卑共為一節也。
陳衣繼之,(庶衤遂。
) [疏]注“庶衤遂”。
○釋曰:知“庶衤遂”者,以其襲時陳衣訖,乃雲庶衤遂,繼陳不用,此亦陳衣訖,乃雲陳衣繼之,明亦是庶衤遂。
不必盡用。
(取稱而已,不務多。
) [疏]釋曰:襲時言庶衤遂,繼陳則全不用,此陳衣繼之,下雲“不必盡用”,則兼用之,不必盡而已。
以其小斂用衣多,主人自盡不足,故容用之也。
雲“取稱而已,不務多”者,衣服雖多,不得過十九耳。
馔于東堂下,脯、醢、醴、酒。
幂奠用功布,實于箪,在馔東。
(功布,鍛濯灰治之布也。
凡在東西堂下者,南齊坫。
古文奠為尊。
) [疏]注“功布”至“為尊”。
○釋曰:知“功布,鍛濯灰治之布”者,案《喪服傳》雲:冠六升,鍛而勿灰。
七升已下,鍛濯灰治之。
是以《殇大功章》雲“大功布衰裳”,注雲:“大功布者,其鍛治之功粗治之。
”則此雲功布者,大功之布,故雲鍛濯灰治之也。
雲“凡在東西堂下者,南齊坫”,知者,《既夕》記雲:“設?于于東堂下,南順,齊于坫,馔于其上兩С醴酒。
”若然,則凡設物于東西堂下者,皆南與坫齊。
北陳之堂隅,有坫以士為之,或謂堂隅為坫也。
設盆盥于馔東,有巾。
(為奠設盥也。
喪事略,故無洗也。
) [疏]注“為奠”至“洗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奠設盥也”者,謂為設奠人設盥洗及巾。
雲“喪事略,故無洗也”,直以盆為盥器也。
下雲“夏祝及執事盥,執醴先酒”,即是于此盥也。
但諸文設洗篚者,皆不言巾,至于設洗篚不言巾者,以其設洗篚,篚内有巾可知,故不言。
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,既不就洗篚,恐揮之不用,故言巾。
是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屍尊,不就洗篚,及此喪事略,不設洗篚,皆見巾是也。
苴?,大鬲,下本在左,要?小焉。
散帶垂,長三尺。
牡麻?,右本在上,亦散帶垂。
皆馔于東方。
(苴?,斬衰之?也。
苴麻者,其貌苴,以為?。
服重者尚粗惡,?之言實也。
鬲,扼也。
中人之手,扼圍九寸。
?帶之差,自此出焉。
下本在左,重服統于内而本陽也。
要?小焉,五分去一。
牡麻?者,齊衰以下之?也。
牡麻?者其貌易,服輕者宜差好也。
右本在上,輕服本于陰而統于外。
散帶之垂者,男子之道,文多變也。
馔于東方東坫之南,苴?為上。
) [疏]注“苴?”至“為上”。
○釋曰:此陳?帶者,以其小斂訖,當服未成服之麻故也。
雲“亦散帶垂”者,不言尺寸,亦與苴?同垂三尺。
雲“苴?,斬衰之?也”者,案《喪服·斬衰章》雲:“喪服,斬衰裳,苴?杖。
”故知此苴?,斬衰之?。
雲“苴麻者,其貌苴,以為?”者,案《禮記·?傳》雲“斬衰貌若苴”,彼據人之形貌若苴麻,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,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為?。
雲“服重者尚粗惡”者,對齊衰已下服輕,不尚粗惡,故《?傳》雲“齊衰貌若?,大功貌若止”,是不尚粗惡也。
雲“?之言實也”者,《檀弓》雲:“?也者,實也。
”鄭注《喪服》雲:“明孝子有忠實之心。
”是明孝子之心與服相稱,不虛服此服也。
雲“鬲,扼也,中人之手扼圍九寸”者,此無正文,《喪服》及此皆言苴?大鬲,鬲是扼物之稱,故據中人一扼,而言大者,據大拇指與大巨指扼之,故言大也。
雲“?帶之差,自此出焉”者,案《喪服傳》雲:“苴?大扌鬲,左本在下,去五分一以為帶。
齊衰之?,斬衰之帶也。
”自此斬衰之帶差至缌麻之帶,故雲?帶之差自此出焉。
雲“下本在左,重服統于内而本陽也”者,謂斬衰統于内,以解本在下而本陽,以解在左對齊衰之?,右本在上輕服,本于陰而統外。
案《雜記》雲“親喪外除”,鄭雲:“日月已竟而哀未忘。
”“兄弟之喪内除”,注雲:“日月未竟而哀已殺。
”此言統内統外者,亦據哀在内外而言。
本陽本陰者,亦據父者子之天,為陽,母者子之地,為陰而言也。
雲“要?小焉,五分去一”者,亦據《喪服傳》而言。
首?圍九寸,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,得四寸。
馀四寸每寸為五分,四寸為二十分,去四分,得十六分,取十五分為三寸,馀一分在,總得七寸五分寸之一。
彼傳因即分之至缌麻。
雲齊衰之?,斬衰之帶也,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又去五分一以為帶。
七寸取五寸,去一寸得四寸,彼二寸,一寸為二十五分,二寸為五十分,一分為五分,添前為五十五分,總去十一分,馀有四十四分,二十五分為一寸,添前四寸為五寸,仍有十九分在,是齊衰之帶總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
彼又雲大功之?,齊衰之帶,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又去五分一以為帶,五寸去一寸得四寸,馀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,一分為五分,十分為五十分,又九分者為四十五分,添前五十,總為九十五分,去一者,五十去十,四十五去九,總得七十六,據整寸破之而言,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以為小功之?。
大功之帶以下,仍有小功之帶,但小功之帶以小功之?又五分去一,下至缌麻之帶,皆以五倍破寸,計之可知耳。
雲“牡麻?者,齊衰以下之?也”者,案《喪服》齊衰、大功皆言牡麻?,小功又言澡麻,則齊衰以下皆牡麻?。
傳曰:“牡麻者,?麻也。
”對苴?為麻之有ナ色如苴黎,則此雄麻色好者,故
前商祝奠米、飯米,夏祝徹之,今乃鬻之,而盛于鬲,是以下記雲“夏祝徹馀飯”,注雲“徹,去鬻”是也。
雲“重,主道也”者,《檀弓》文,彼注雲:“始死,未作主,以重主其神也。
”即是虞祭之後,以木主替重處,故雲重主道也。
引之者,證此重是木主之道也。
雲“士二鬲,則大夫四,諸侯六,天子八與,簋同差”者,亦無正文,鄭言之者,以其同盛黍稷,故知同差也。
案《特牲》用二敦,《少牢》用四敦,同姓之大夫士用簋,故皆以簋言之。
《明堂位》雲:“周之八簋。
”《詩》雲:“陳饋八簋。
”皆天子禮。
自上降殺以兩,明諸侯六。
《祭統》諸侯禮,而雲“四簋黍見其?于廟中也”,二簋留,陽厭不用?,故不言也。
幂用疏布,久之,系用?今,縣于重。
幂用葦席,北面,左衽,帶用?今,賀之,結于後。
(久讀為灸,謂以蓋塞鬲口也。
?今竹{?密}也。
以席覆重,辟屈而反,兩端交于後。
左衽,西端在上。
賀,加也。
古文幂皆作密。
) [疏]注“久讀”至“作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幂用疏布,久之”者,鄭久讀為灸,灸塞義,謂直用粗布蓋鬲口為塞也。
雲“?今,竹{?密}也”者,案《顧命》雲:“牖?南向,敷重篾席。
”即此?今{?密}一也,謂竹之青,可以為系者。
雲“以席覆重,辟屈而反,兩端交于後。
左衽,西端在上”者,據人北面以席先于重北面南掩之,然後以東端為下向西,西端為上向東,是為辟屈而反,兩端交于後,為左衽、右衽,然後以{?密}加束之,結于後也。
祝取銘,置于重。
(祝,習周禮者也。
) [疏]釋曰:以銘未用,待殡訖乃置于?隸。
今且置于重,必且置于重者,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也。
厥明,陳衣于房,南領,西上,纟青。
絞橫三縮一,廣終幅,析其末。
(纟青,屈也。
絞,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也,以布為之。
縮,從也。
橫者三幅,從者一幅。
析其末者,令可結也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絞一幅為三。
”) [疏]注“纟青屈”至“為三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東柄”,論陳小斂衣物之事。
雲“厥明”者,對昨日始死之日,為厥明。
此陳衣将陳,并取以斂,皆用箧,是以《喪大記》雲“凡陳衣者,實之箧,取衣者,亦以箧。
升降者自西階”是也。
雲“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”者,此總解大小斂之絞,若細而分之則别。
故鄭注《喪大記》雲:“小斂之絞也,廣終幅,析其末,以為堅之強也。
大斂之絞,一幅三析,用之以為堅之急也。
”雲以布為之,知者,下記雲“凡絞纟今用布,倫如朝服”,注雲:“倫,比也。
”此絞直言從橫幅數,不言長短者,人有短長不定,取足而已。
引《喪大記》,證絞為三析之事。
缁衾,?裡,無ヨ。
(ヨ,被也。
斂衣或倒,被無别于前後可也。
凡衾制同,皆五幅也。
) [疏]注“ヨ被”至“幅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斂衣或倒”者,案下文雲“祭服不倒”,則馀服有倒者,皆有領可記也。
雲“被無别于前後可也”者,被本無首尾,生時有ヨ,為記識前後,恐于後互換。
死者一定,不須别其前後可也。
雲“凡衾制同,皆五幅也”者,此無正文,《喪大記》雲:“纟今五幅,無ヨ。
”衾是纟今之類,故知亦五幅。
祭服次,(爵弁服,皮弁服。
) [疏]注“爵弁服皮弁服”。
○釋曰:凡陳斂衣,先陳絞纟今于上,次陳祭服于下,故雲“祭服次”。
至大斂陳衣,亦先陳絞纟今衾,次陳君衤遂祭服,所以然者,以絞纟今為裡束衣,故皆絞纟今為先。
但小斂美者在内,大斂美者在外,故小斂先布散衣,後布祭服;大斂則先布祭服,後布散衣。
是小斂美者在内,大斂美者在外也。
襲時美者在外,是三者相變也。
散衣次,(衤遂衣以下,袍繭之屬。
) [疏]注“衤彖衣”至“之屬”。
○釋曰:袍繭有着之異名,同入散衣之屬也。
凡十有九稱。
(祭服與散衣。
) [疏]釋曰:士之服唯有爵弁、皮弁、衤彖衣而已。
雲“十九稱”,當重之使充十九。
必十九者,案《喪大記》小斂“衣十有九稱,君陳衣于序東,大夫士陳衣于房中”,注雲:“衣十有九稱,法天地之終數也。
”則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稱。
言法天地之終數者,天地之初數,天一地二,終數則雲天九地十,人在天地之?而終,故取終數為斂衣稱數,尊卑共為一節也。
陳衣繼之,(庶衤遂。
) [疏]注“庶衤遂”。
○釋曰:知“庶衤遂”者,以其襲時陳衣訖,乃雲庶衤遂,繼陳不用,此亦陳衣訖,乃雲陳衣繼之,明亦是庶衤遂。
不必盡用。
(取稱而已,不務多。
) [疏]釋曰:襲時言庶衤遂,繼陳則全不用,此陳衣繼之,下雲“不必盡用”,則兼用之,不必盡而已。
以其小斂用衣多,主人自盡不足,故容用之也。
雲“取稱而已,不務多”者,衣服雖多,不得過十九耳。
馔于東堂下,脯、醢、醴、酒。
幂奠用功布,實于箪,在馔東。
(功布,鍛濯灰治之布也。
凡在東西堂下者,南齊坫。
古文奠為尊。
) [疏]注“功布”至“為尊”。
○釋曰:知“功布,鍛濯灰治之布”者,案《喪服傳》雲:冠六升,鍛而勿灰。
七升已下,鍛濯灰治之。
是以《殇大功章》雲“大功布衰裳”,注雲:“大功布者,其鍛治之功粗治之。
”則此雲功布者,大功之布,故雲鍛濯灰治之也。
雲“凡在東西堂下者,南齊坫”,知者,《既夕》記雲:“設?于于東堂下,南順,齊于坫,馔于其上兩С醴酒。
”若然,則凡設物于東西堂下者,皆南與坫齊。
北陳之堂隅,有坫以士為之,或謂堂隅為坫也。
設盆盥于馔東,有巾。
(為奠設盥也。
喪事略,故無洗也。
) [疏]注“為奠”至“洗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奠設盥也”者,謂為設奠人設盥洗及巾。
雲“喪事略,故無洗也”,直以盆為盥器也。
下雲“夏祝及執事盥,執醴先酒”,即是于此盥也。
但諸文設洗篚者,皆不言巾,至于設洗篚不言巾者,以其設洗篚,篚内有巾可知,故不言。
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,既不就洗篚,恐揮之不用,故言巾。
是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屍尊,不就洗篚,及此喪事略,不設洗篚,皆見巾是也。
苴?,大鬲,下本在左,要?小焉。
散帶垂,長三尺。
牡麻?,右本在上,亦散帶垂。
皆馔于東方。
(苴?,斬衰之?也。
苴麻者,其貌苴,以為?。
服重者尚粗惡,?之言實也。
鬲,扼也。
中人之手,扼圍九寸。
?帶之差,自此出焉。
下本在左,重服統于内而本陽也。
要?小焉,五分去一。
牡麻?者,齊衰以下之?也。
牡麻?者其貌易,服輕者宜差好也。
右本在上,輕服本于陰而統于外。
散帶之垂者,男子之道,文多變也。
馔于東方東坫之南,苴?為上。
) [疏]注“苴?”至“為上”。
○釋曰:此陳?帶者,以其小斂訖,當服未成服之麻故也。
雲“亦散帶垂”者,不言尺寸,亦與苴?同垂三尺。
雲“苴?,斬衰之?也”者,案《喪服·斬衰章》雲:“喪服,斬衰裳,苴?杖。
”故知此苴?,斬衰之?。
雲“苴麻者,其貌苴,以為?”者,案《禮記·?傳》雲“斬衰貌若苴”,彼據人之形貌若苴麻,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,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為?。
雲“服重者尚粗惡”者,對齊衰已下服輕,不尚粗惡,故《?傳》雲“齊衰貌若?,大功貌若止”,是不尚粗惡也。
雲“?之言實也”者,《檀弓》雲:“?也者,實也。
”鄭注《喪服》雲:“明孝子有忠實之心。
”是明孝子之心與服相稱,不虛服此服也。
雲“鬲,扼也,中人之手扼圍九寸”者,此無正文,《喪服》及此皆言苴?大鬲,鬲是扼物之稱,故據中人一扼,而言大者,據大拇指與大巨指扼之,故言大也。
雲“?帶之差,自此出焉”者,案《喪服傳》雲:“苴?大扌鬲,左本在下,去五分一以為帶。
齊衰之?,斬衰之帶也。
”自此斬衰之帶差至缌麻之帶,故雲?帶之差自此出焉。
雲“下本在左,重服統于内而本陽也”者,謂斬衰統于内,以解本在下而本陽,以解在左對齊衰之?,右本在上輕服,本于陰而統外。
案《雜記》雲“親喪外除”,鄭雲:“日月已竟而哀未忘。
”“兄弟之喪内除”,注雲:“日月未竟而哀已殺。
”此言統内統外者,亦據哀在内外而言。
本陽本陰者,亦據父者子之天,為陽,母者子之地,為陰而言也。
雲“要?小焉,五分去一”者,亦據《喪服傳》而言。
首?圍九寸,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,得四寸。
馀四寸每寸為五分,四寸為二十分,去四分,得十六分,取十五分為三寸,馀一分在,總得七寸五分寸之一。
彼傳因即分之至缌麻。
雲齊衰之?,斬衰之帶也,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又去五分一以為帶。
七寸取五寸,去一寸得四寸,彼二寸,一寸為二十五分,二寸為五十分,一分為五分,添前為五十五分,總去十一分,馀有四十四分,二十五分為一寸,添前四寸為五寸,仍有十九分在,是齊衰之帶總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
彼又雲大功之?,齊衰之帶,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又去五分一以為帶,五寸去一寸得四寸,馀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,一分為五分,十分為五十分,又九分者為四十五分,添前五十,總為九十五分,去一者,五十去十,四十五去九,總得七十六,據整寸破之而言,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以為小功之?。
大功之帶以下,仍有小功之帶,但小功之帶以小功之?又五分去一,下至缌麻之帶,皆以五倍破寸,計之可知耳。
雲“牡麻?者,齊衰以下之?也”者,案《喪服》齊衰、大功皆言牡麻?,小功又言澡麻,則齊衰以下皆牡麻?。
傳曰:“牡麻者,?麻也。
”對苴?為麻之有ナ色如苴黎,則此雄麻色好者,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