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六 士喪禮第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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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此飲食使夏祝忠者,養宜也。

    前商祝奠米、飯米,夏祝徹之,今乃鬻之,而盛于鬲,是以下記雲“夏祝徹馀飯”,注雲“徹,去鬻”是也。

    雲“重,主道也”者,《檀弓》文,彼注雲:“始死,未作主,以重主其神也。

    ”即是虞祭之後,以木主替重處,故雲重主道也。

    引之者,證此重是木主之道也。

    雲“士二鬲,則大夫四,諸侯六,天子八與,簋同差”者,亦無正文,鄭言之者,以其同盛黍稷,故知同差也。

    案《特牲》用二敦,《少牢》用四敦,同姓之大夫士用簋,故皆以簋言之。

    《明堂位》雲:“周之八簋。

    ”《詩》雲:“陳饋八簋。

    ”皆天子禮。

    自上降殺以兩,明諸侯六。

    《祭統》諸侯禮,而雲“四簋黍見其?于廟中也”,二簋留,陽厭不用?,故不言也。

     幂用疏布,久之,系用?今,縣于重。

    幂用葦席,北面,左衽,帶用?今,賀之,結于後。

    (久讀為灸,謂以蓋塞鬲口也。

    ?今竹{?密}也。

    以席覆重,辟屈而反,兩端交于後。

    左衽,西端在上。

    賀,加也。

    古文幂皆作密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久讀”至“作密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幂用疏布,久之”者,鄭久讀為灸,灸塞義,謂直用粗布蓋鬲口為塞也。

    雲“?今,竹{?密}也”者,案《顧命》雲:“牖?南向,敷重篾席。

    ”即此?今{?密}一也,謂竹之青,可以為系者。

    雲“以席覆重,辟屈而反,兩端交于後。

    左衽,西端在上”者,據人北面以席先于重北面南掩之,然後以東端為下向西,西端為上向東,是為辟屈而反,兩端交于後,為左衽、右衽,然後以{?密}加束之,結于後也。

     祝取銘,置于重。

    (祝,習周禮者也。

    ) [疏]釋曰:以銘未用,待殡訖乃置于?隸。

    今且置于重,必且置于重者,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也。

     厥明,陳衣于房,南領,西上,纟青。

    絞橫三縮一,廣終幅,析其末。

    (纟青,屈也。

    絞,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也,以布為之。

    縮,從也。

    橫者三幅,從者一幅。

    析其末者,令可結也。

    《喪大記》曰:“絞一幅為三。

    ”) [疏]注“纟青屈”至“為三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自此盡“東柄”,論陳小斂衣物之事。

    雲“厥明”者,對昨日始死之日,為厥明。

    此陳衣将陳,并取以斂,皆用箧,是以《喪大記》雲“凡陳衣者,實之箧,取衣者,亦以箧。

    升降者自西階”是也。

    雲“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”者,此總解大小斂之絞,若細而分之則别。

    故鄭注《喪大記》雲:“小斂之絞也,廣終幅,析其末,以為堅之強也。

    大斂之絞,一幅三析,用之以為堅之急也。

    ”雲以布為之,知者,下記雲“凡絞纟今用布,倫如朝服”,注雲:“倫,比也。

    ”此絞直言從橫幅數,不言長短者,人有短長不定,取足而已。

    引《喪大記》,證絞為三析之事。

     缁衾,?裡,無ヨ。

    (ヨ,被也。

    斂衣或倒,被無别于前後可也。

    凡衾制同,皆五幅也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ヨ被”至“幅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斂衣或倒”者,案下文雲“祭服不倒”,則馀服有倒者,皆有領可記也。

    雲“被無别于前後可也”者,被本無首尾,生時有ヨ,為記識前後,恐于後互換。

    死者一定,不須别其前後可也。

    雲“凡衾制同,皆五幅也”者,此無正文,《喪大記》雲:“纟今五幅,無ヨ。

    ”衾是纟今之類,故知亦五幅。

     祭服次,(爵弁服,皮弁服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爵弁服皮弁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凡陳斂衣,先陳絞纟今于上,次陳祭服于下,故雲“祭服次”。

    至大斂陳衣,亦先陳絞纟今衾,次陳君衤遂祭服,所以然者,以絞纟今為裡束衣,故皆絞纟今為先。

    但小斂美者在内,大斂美者在外,故小斂先布散衣,後布祭服;大斂則先布祭服,後布散衣。

    是小斂美者在内,大斂美者在外也。

    襲時美者在外,是三者相變也。

     散衣次,(衤遂衣以下,袍繭之屬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衤彖衣”至“之屬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袍繭有着之異名,同入散衣之屬也。

     凡十有九稱。

    (祭服與散衣。

    ) [疏]釋曰:士之服唯有爵弁、皮弁、衤彖衣而已。

    雲“十九稱”,當重之使充十九。

    必十九者,案《喪大記》小斂“衣十有九稱,君陳衣于序東,大夫士陳衣于房中”,注雲:“衣十有九稱,法天地之終數也。

    ”則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稱。

    言法天地之終數者,天地之初數,天一地二,終數則雲天九地十,人在天地之?而終,故取終數為斂衣稱數,尊卑共為一節也。

     陳衣繼之,(庶衤遂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庶衤遂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知“庶衤遂”者,以其襲時陳衣訖,乃雲庶衤遂,繼陳不用,此亦陳衣訖,乃雲陳衣繼之,明亦是庶衤遂。

     不必盡用。

    (取稱而已,不務多。

    ) [疏]釋曰:襲時言庶衤遂,繼陳則全不用,此陳衣繼之,下雲“不必盡用”,則兼用之,不必盡而已。

    以其小斂用衣多,主人自盡不足,故容用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取稱而已,不務多”者,衣服雖多,不得過十九耳。

     馔于東堂下,脯、醢、醴、酒。

    幂奠用功布,實于箪,在馔東。

    (功布,鍛濯灰治之布也。

    凡在東西堂下者,南齊坫。

    古文奠為尊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功布”至“為尊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知“功布,鍛濯灰治之布”者,案《喪服傳》雲:冠六升,鍛而勿灰。

    七升已下,鍛濯灰治之。

    是以《殇大功章》雲“大功布衰裳”,注雲:“大功布者,其鍛治之功粗治之。

    ”則此雲功布者,大功之布,故雲鍛濯灰治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凡在東西堂下者,南齊坫”,知者,《既夕》記雲:“設?于于東堂下,南順,齊于坫,馔于其上兩С醴酒。

    ”若然,則凡設物于東西堂下者,皆南與坫齊。

    北陳之堂隅,有坫以士為之,或謂堂隅為坫也。

     設盆盥于馔東,有巾。

    (為奠設盥也。

    喪事略,故無洗也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為奠”至“洗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為奠設盥也”者,謂為設奠人設盥洗及巾。

    雲“喪事略,故無洗也”,直以盆為盥器也。

    下雲“夏祝及執事盥,執醴先酒”,即是于此盥也。

    但諸文設洗篚者,皆不言巾,至于設洗篚不言巾者,以其設洗篚,篚内有巾可知,故不言。

    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,既不就洗篚,恐揮之不用,故言巾。

    是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屍尊,不就洗篚,及此喪事略,不設洗篚,皆見巾是也。

     苴?,大鬲,下本在左,要?小焉。

    散帶垂,長三尺。

    牡麻?,右本在上,亦散帶垂。

    皆馔于東方。

    (苴?,斬衰之?也。

    苴麻者,其貌苴,以為?。

    服重者尚粗惡,?之言實也。

    鬲,扼也。

    中人之手,扼圍九寸。

    ?帶之差,自此出焉。

    下本在左,重服統于内而本陽也。

    要?小焉,五分去一。

    牡麻?者,齊衰以下之?也。

    牡麻?者其貌易,服輕者宜差好也。

    右本在上,輕服本于陰而統于外。

    散帶之垂者,男子之道,文多變也。

    馔于東方東坫之南,苴?為上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苴?”至“為上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陳?帶者,以其小斂訖,當服未成服之麻故也。

    雲“亦散帶垂”者,不言尺寸,亦與苴?同垂三尺。

    雲“苴?,斬衰之?也”者,案《喪服·斬衰章》雲:“喪服,斬衰裳,苴?杖。

    ”故知此苴?,斬衰之?。

    雲“苴麻者,其貌苴,以為?”者,案《禮記·?傳》雲“斬衰貌若苴”,彼據人之形貌若苴麻,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,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為?。

    雲“服重者尚粗惡”者,對齊衰已下服輕,不尚粗惡,故《?傳》雲“齊衰貌若?,大功貌若止”,是不尚粗惡也。

    雲“?之言實也”者,《檀弓》雲:“?也者,實也。

    ”鄭注《喪服》雲:“明孝子有忠實之心。

    ”是明孝子之心與服相稱,不虛服此服也。

    雲“鬲,扼也,中人之手扼圍九寸”者,此無正文,《喪服》及此皆言苴?大鬲,鬲是扼物之稱,故據中人一扼,而言大者,據大拇指與大巨指扼之,故言大也。

    雲“?帶之差,自此出焉”者,案《喪服傳》雲:“苴?大扌鬲,左本在下,去五分一以為帶。

    齊衰之?,斬衰之帶也。

    ”自此斬衰之帶差至缌麻之帶,故雲?帶之差自此出焉。

    雲“下本在左,重服統于内而本陽也”者,謂斬衰統于内,以解本在下而本陽,以解在左對齊衰之?,右本在上輕服,本于陰而統外。

    案《雜記》雲“親喪外除”,鄭雲:“日月已竟而哀未忘。

    ”“兄弟之喪内除”,注雲:“日月未竟而哀已殺。

    ”此言統内統外者,亦據哀在内外而言。

    本陽本陰者,亦據父者子之天,為陽,母者子之地,為陰而言也。

    雲“要?小焉,五分去一”者,亦據《喪服傳》而言。

    首?圍九寸,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,得四寸。

    馀四寸每寸為五分,四寸為二十分,去四分,得十六分,取十五分為三寸,馀一分在,總得七寸五分寸之一。

    彼傳因即分之至缌麻。

    雲齊衰之?,斬衰之帶也,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又去五分一以為帶。

    七寸取五寸,去一寸得四寸,彼二寸,一寸為二十五分,二寸為五十分,一分為五分,添前為五十五分,總去十一分,馀有四十四分,二十五分為一寸,添前四寸為五寸,仍有十九分在,是齊衰之帶總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

    彼又雲大功之?,齊衰之帶,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又去五分一以為帶,五寸去一寸得四寸,馀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,一分為五分,十分為五十分,又九分者為四十五分,添前五十,總為九十五分,去一者,五十去十,四十五去九,總得七十六,據整寸破之而言,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以為小功之?。

    大功之帶以下,仍有小功之帶,但小功之帶以小功之?又五分去一,下至缌麻之帶,皆以五倍破寸,計之可知耳。

    雲“牡麻?者,齊衰以下之?也”者,案《喪服》齊衰、大功皆言牡麻?,小功又言澡麻,則齊衰以下皆牡麻?。

    傳曰:“牡麻者,?麻也。

    ”對苴?為麻之有ナ色如苴黎,則此雄麻色好者,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