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六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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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?傳》雲“齊衰貌若?”,是以鄭雲“牡麻?者其貌易,服輕者宜差好也”。
雲“散帶之垂者,男子之道,文多變也”者,此小斂,?有散麻帶垂之至三日成服。
絞之,對婦人陰質,初而絞之,與小功以下男子同。
知“馔于東方東坫之南,苴?為上”者,以其對下床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,故此亦在東坫南也。
若然,經直言東方,知不在東堂下東方者,以其小斂陳馔皆在東堂下,若此亦在東堂下,當言陳于馔東馔北,何須言東方乎?明此非東堂下也。
知苴?為上者,以其經先言苴?,明依此為首南陳之也。
婦人之帶,牡麻結本,在房。
(婦人亦有苴?,但言帶者,記其異。
此齊衰婦人,斬衰婦人亦苴?也。
) [疏]注“婦人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婦人亦有苴?”者,《喪服》首雲“苴?杖”,下經男子婦人俱陳,則婦人亦有苴?。
《禮記·服問》之等每雲婦人麻?之事,故知婦人亦有?。
今此經不言婦人苴?者,記其異。
謂男子帶有散麻,婦人則結本無異者。
且男子小功缌麻,小斂有帶則絞之,亦結本,婦人帶結本,可以兼之矣。
雲“此齊衰婦人”者,以其牡麻宜言齊衰,以下至缌麻皆同牡麻也。
雲“斬衰婦人亦苴?也”者,此亦據帶而言,以其帶亦名?,則《喪服》雲“苴?杖”,鄭雲:“麻在首在要皆曰?。
”彼?既兼男女,則婦人有苴麻為帶?可知。
經不言者,以義可知,故省文也。
此帶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,陳之則别處,以其男子陳之于坫南,此經雲在房,明知異處也。
床笫、夷衾,馔于西坫南。
(笫,箦也。
夷衾,覆屍之衾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自小斂以往用夷衾,夷衾質殺之,裁猶冒也。
”) [疏]注“笫箦”至“冒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夷衾覆屍之衾”者,小斂訖,奉屍夷于堂,?無用夷衾矣,故陳之于西坫南。
案《曲禮》雲:“在床曰屍,在棺曰柩。
”此夷衾小斂以往,用之覆屍柩,今直言覆屍者,鄭據此小斂未入棺而言。
雲“《喪大記》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”者,對小斂已前用大斂之衾,今小斂以往,大斂之衾當陳之,故用夷衾,證小斂不用之,兼明夷衾之制。
鄭言小斂以往,則此夷衾本為覆屍覆柩,不用人棺矣。
是以将葬,啟殡覆棺亦用之矣。
雲“夷衾質殺之,裁猶冒也”者,案上文冒之材雲“冒缁質,長與手齊,?殺掩足”,注雲:“上曰質,下曰殺。
”此作夷衾,亦如此,上以缁下以?,連之乃用也。
其冒則韬下韬上訖,乃為綴旁使相續,此色與形制大同,而連與不連則異也。
西方盥,如東方。
(為舉者設盥也。
如東方者,亦用盆布巾,馔于西堂下。
) [疏]注“為舉”至“堂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舉”者,謂将舉屍者,則下經“士盥二人”是也。
雲“西堂下”,知者,以其東方盥在東堂下,則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。
陳一鼎于寝門外,當東塾,少南,西面。
其實特豚,四{髟易},去蹄,兩?白、脊、肺。
設扃?,?西末。
素俎在鼎西,西順,覆匕,東柄。
({髟易},解也。
四解之,殊肩髀而已,喪事略。
去蹄,去其甲,為不?清也。
?白,脅也。
素俎,喪尚質。
既馔,将小斂,則辟襲奠。
今文{髟易}為剔,?白為迫。
古文?為密。
) [疏]注“{髟易}解”至“為密”。
○釋曰:此亦為小斂奠陳之?,用茅為編。
言西末,則茅本在東方。
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者,凡牲體之法有二:一者四解而已,此經直雲“四{髟易}”,即雲去蹄,明知殊肩髀為四段。
案《士冠禮》雲“若殺,則特豚載合升”,注雲:“合左右胖。
”此下文大斂亦雲豚合升,則吉兇之禮,豚皆合升,而鄭雲“喪事略”者,但喪中之奠,雖用成牲,亦四解,故《既夕》葬奠雲:“其實羊左胖。
”豕亦如之。
是以鄭總釋喪中四解之事,故雲喪事略。
若?郊,大祭雖吉祭,亦先有豚解,後為體解,是以《禮運》雲:“腥其俎,孰其ゾ。
”鄭雲:“腥其俎,謂豚解而腥之。
孰其ゾ,謂體解而?閻之。
”《國語》亦雲?郊之事則有全┵,王公立饫則有房俎,親戚燕飲則有ゾ┵者。
若然,?郊雖先有全┵,後有體解、豚解,《禮運》所雲者是也。
若然,此經雲四{髟易},并兩?白脅與脊總為七體,若豚解皆然也。
雲“既馔,将小斂,則辟襲奠”者,既始死之奠襲,後改為襲奠,以恐妨斂事,故知辟襲奠,前襲時已辟之,今将小斂亦辟之,亦當于室之西南隅。
如将大斂,辟小斂奠于序西南也。
凡奠在室外經宿者,皆辟之于序西南,是以小斂奠與祖奠等皆辟之于序西南。
朝廟遷祖之奠,不設于序西南,以其以再設為亵,是以遷之,即設新之也。
士盥,二人以并,東面立于西階下。
(立,俟舉屍也。
今文并為并。
) [疏]注“立俟舉屍也”。
○釋曰:舉屍謂小斂從襲床為遷屍于戶内服上,即下文“士舉遷屍反位”是也。
布席于戶内,下莞上簟。
(有司布斂席也。
)商祝布絞、衾,散衣、祭服。
祭服不倒,美者在中。
(斂者趨方,或亻真倒衣裳,祭服尊,不倒之也。
美,善也。
善衣後布,于斂則在中也。
既後布祭服,而又言善者在中,明每服非十稱也。
) [疏]注“斂者”至“稱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斂者趨方,或亻真倒衣裳”者,以其襲時衣裳少,不倒,小斂十九稱,衣裳多,取其要方,除祭服之外,或倒或否。
雲“祭服尊,不倒”者,士之助祭服,則爵弁服、皮弁服,并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。
雲“善衣後布,于斂則在中也”者,以其斂衣半在屍下,半在屍上,今于先布者在下,則後布者在中可知也。
雲“既後布祭服,而又言善者在中,明每服非一稱也”者,欲見祭服文在散衣之下,即是後布祭服,祭服則是善者。
複雲善者在中,則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。
故雲每服非一稱,以其總十九稱之中,善者非一稱也。
士舉遷屍,反位。
(遷屍于服上。
)設床笫于兩楹之?,衽如初,有枕。
(衽,寝卧之席也。
亦下莞上簟。
) [疏]注“衽寝”至“上簟”。
○釋曰:《曲禮》雲:“請席何鄉,請衽何趾。
”鄭雲:“坐問鄉,卧問趾,因于陰陽。
”是衽為卧席。
雲“亦下莞上簟”者,《詩·斯幹》宣王寝席而言“下莞上簟”,是尋常寝席,無問貴賤者下莞上簟。
卒斂,徹帷。
(屍已飾。
)主人西面馮屍,踴無?。
主婦東面馮,亦如之。
(馮,服膺之。
)主人{髟舌}發,袒,衆主人免于房。
(始死,将斬衰者雞斯,将齊衰者素冠。
今至小斂變,又将初喪服也。
{髟舌}發者,去笄纟麗而?。
衆主人免者,齊衰将袒,以免代冠。
冠,服之尤尊,不以袒也。
免之制未聞。
舊說以為如冠狀,廣一寸。
《喪服小記》曰:“斬衰{髟舌}發以麻,免而以布。
”此用麻布為之,狀如今之着?參頭矣。
自項中而前,交于額上,卻繞?也。
于房于室,釋{髟舌}發宜于隐者。
今文免皆作纟免,古文{髟舌}作括。
) [疏]注“始死”至“作括”。
○釋曰:知“始死将斬衰者雞斯”者,案《禮記·問喪》雲:“親始死,雞斯徒跣。
”鄭注雲:“雞斯,當為笄纟麗。
”以成服乃斬衰,是始死未斬衰,故雲始死将斬衰者雞斯也。
雲“将齊衰者素冠”者,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男子冠而婦人笄。
”冠笄相對。
《問喪》親始死,男子雲笄纟麗,明齊衰男子素冠可知。
雲“今至小斂變”者,謂服麻之節,故雲“變”也。
雲“又将初喪服也。
{髟舌}發者,去笄纟麗而?”者,此即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斬衰{髟舌}發以麻,為母{髟舌}發以麻,免而以布。
”是母雖齊衰,初亦{髟舌}發,與斬衰同,故雲“去笄纟麗而?”,?上着{髟舌}發也。
雲“衆主人免者,齊衰将袒,以免代冠”者,此亦小斂節與斬衰{髟舌}發同時,此皆據男子。
若婦人,斬衰,婦人以麻為ヮ,齊衰,婦人以布為ヮ。
ヮ與{髟舌}發皆以麻布自項而向前,交于額上,?繞?如着?參頭焉。
免亦然,但以布廣一寸為異也。
雲“于房于室釋,{髟舌}發宜于隐者”,并下文婦人ヮ于室兼言之也。
婦人ヮ于室。
(始死,婦人将斬衰者,去笄而纟麗,将齊衰者,骨笄而纟麗。
今言ヮ者,亦去笄纟麗而?也。
齊衰以上,至笄猶ヮ。
ヮ之異于{髟舌}發者,既去纟麗而以發為大?,如今婦人露?,其象也。
《檀弓》曰:“南宮纟舀之妻之姑之喪,夫子誨之ヮ。
曰:爾毋縱縱爾,爾毋扈扈爾。
”其用麻布,亦如着?參頭然。
) [疏]注“始死”至“頭然”。
○釋曰:知“婦人将斬衰者去笄而纟麗”者,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男子冠而婦人笄。
”冠笄相對。
将斬衰,男子既去冠而着笄纟麗,則婦人将斬衰亦去笄而纟麗可知。
又知“将齊衰者骨笄而纟麗”者,上引男子齊衰,始死素冠,則知婦人将齊衰,骨笄而纟麗也。
雲“今言ヮ者,亦去笄纟麗而?也”者,謂今至小斂節,亦如上将斬衰。
男子去笄纟麗而{髟舌}發,則此将斬衰,婦人亦去笄纟麗而麻ヮ,齊衰,婦人去骨笄與纟麗而布ヮ矣。
鄭不雲斬衰婦人去纟麗,而雲去笄纟麗者,專據齊衰婦人而言,文略故也。
鄭所以雲而?,?即ヮ也。
故《喪服》注亦雲:“ヮ,露?也。
”雲“齊衰以上,至笄猶ヮ”者,謂從小斂着未成服之ヮ,至成服之笄,猶ヮ不改,至大斂殡後,乃着成服之ヮ代之也。
雲“ヮ之異于{髟舌}發者,既去纟麗而以發為大?,如今婦人露?,其象也”者,古者男子、婦人,吉時皆有笄纟麗,有喪至小斂,則男子去笄纟麗,着{髟舌}發,婦人去纟麗而着ヮ,ヮ形先以發為大?,?上,斬衰,婦人以麻,齊衰,婦人以布,其着之如男子{髟舌}發與免,故鄭依《檀弓》“縱縱”、“扈扈”之後,乃雲“其用麻布,亦如着?參頭然”。
既{髟舌}發與ヮ皆如着
雲“散帶之垂者,男子之道,文多變也”者,此小斂,?有散麻帶垂之至三日成服。
絞之,對婦人陰質,初而絞之,與小功以下男子同。
知“馔于東方東坫之南,苴?為上”者,以其對下床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,故此亦在東坫南也。
若然,經直言東方,知不在東堂下東方者,以其小斂陳馔皆在東堂下,若此亦在東堂下,當言陳于馔東馔北,何須言東方乎?明此非東堂下也。
知苴?為上者,以其經先言苴?,明依此為首南陳之也。
婦人之帶,牡麻結本,在房。
(婦人亦有苴?,但言帶者,記其異。
此齊衰婦人,斬衰婦人亦苴?也。
) [疏]注“婦人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婦人亦有苴?”者,《喪服》首雲“苴?杖”,下經男子婦人俱陳,則婦人亦有苴?。
《禮記·服問》之等每雲婦人麻?之事,故知婦人亦有?。
今此經不言婦人苴?者,記其異。
謂男子帶有散麻,婦人則結本無異者。
且男子小功缌麻,小斂有帶則絞之,亦結本,婦人帶結本,可以兼之矣。
雲“此齊衰婦人”者,以其牡麻宜言齊衰,以下至缌麻皆同牡麻也。
雲“斬衰婦人亦苴?也”者,此亦據帶而言,以其帶亦名?,則《喪服》雲“苴?杖”,鄭雲:“麻在首在要皆曰?。
”彼?既兼男女,則婦人有苴麻為帶?可知。
經不言者,以義可知,故省文也。
此帶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,陳之則别處,以其男子陳之于坫南,此經雲在房,明知異處也。
床笫、夷衾,馔于西坫南。
(笫,箦也。
夷衾,覆屍之衾。
《喪大記》曰:“自小斂以往用夷衾,夷衾質殺之,裁猶冒也。
”) [疏]注“笫箦”至“冒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夷衾覆屍之衾”者,小斂訖,奉屍夷于堂,?無用夷衾矣,故陳之于西坫南。
案《曲禮》雲:“在床曰屍,在棺曰柩。
”此夷衾小斂以往,用之覆屍柩,今直言覆屍者,鄭據此小斂未入棺而言。
雲“《喪大記》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”者,對小斂已前用大斂之衾,今小斂以往,大斂之衾當陳之,故用夷衾,證小斂不用之,兼明夷衾之制。
鄭言小斂以往,則此夷衾本為覆屍覆柩,不用人棺矣。
是以将葬,啟殡覆棺亦用之矣。
雲“夷衾質殺之,裁猶冒也”者,案上文冒之材雲“冒缁質,長與手齊,?殺掩足”,注雲:“上曰質,下曰殺。
”此作夷衾,亦如此,上以缁下以?,連之乃用也。
其冒則韬下韬上訖,乃為綴旁使相續,此色與形制大同,而連與不連則異也。
西方盥,如東方。
(為舉者設盥也。
如東方者,亦用盆布巾,馔于西堂下。
) [疏]注“為舉”至“堂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舉”者,謂将舉屍者,則下經“士盥二人”是也。
雲“西堂下”,知者,以其東方盥在東堂下,則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。
陳一鼎于寝門外,當東塾,少南,西面。
其實特豚,四{髟易},去蹄,兩?白、脊、肺。
設扃?,?西末。
素俎在鼎西,西順,覆匕,東柄。
({髟易},解也。
四解之,殊肩髀而已,喪事略。
去蹄,去其甲,為不?清也。
?白,脅也。
素俎,喪尚質。
既馔,将小斂,則辟襲奠。
今文{髟易}為剔,?白為迫。
古文?為密。
) [疏]注“{髟易}解”至“為密”。
○釋曰:此亦為小斂奠陳之?,用茅為編。
言西末,則茅本在東方。
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者,凡牲體之法有二:一者四解而已,此經直雲“四{髟易}”,即雲去蹄,明知殊肩髀為四段。
案《士冠禮》雲“若殺,則特豚載合升”,注雲:“合左右胖。
”此下文大斂亦雲豚合升,則吉兇之禮,豚皆合升,而鄭雲“喪事略”者,但喪中之奠,雖用成牲,亦四解,故《既夕》葬奠雲:“其實羊左胖。
”豕亦如之。
是以鄭總釋喪中四解之事,故雲喪事略。
若?郊,大祭雖吉祭,亦先有豚解,後為體解,是以《禮運》雲:“腥其俎,孰其ゾ。
”鄭雲:“腥其俎,謂豚解而腥之。
孰其ゾ,謂體解而?閻之。
”《國語》亦雲?郊之事則有全┵,王公立饫則有房俎,親戚燕飲則有ゾ┵者。
若然,?郊雖先有全┵,後有體解、豚解,《禮運》所雲者是也。
若然,此經雲四{髟易},并兩?白脅與脊總為七體,若豚解皆然也。
雲“既馔,将小斂,則辟襲奠”者,既始死之奠襲,後改為襲奠,以恐妨斂事,故知辟襲奠,前襲時已辟之,今将小斂亦辟之,亦當于室之西南隅。
如将大斂,辟小斂奠于序西南也。
凡奠在室外經宿者,皆辟之于序西南,是以小斂奠與祖奠等皆辟之于序西南。
朝廟遷祖之奠,不設于序西南,以其以再設為亵,是以遷之,即設新之也。
士盥,二人以并,東面立于西階下。
(立,俟舉屍也。
今文并為并。
) [疏]注“立俟舉屍也”。
○釋曰:舉屍謂小斂從襲床為遷屍于戶内服上,即下文“士舉遷屍反位”是也。
布席于戶内,下莞上簟。
(有司布斂席也。
)商祝布絞、衾,散衣、祭服。
祭服不倒,美者在中。
(斂者趨方,或亻真倒衣裳,祭服尊,不倒之也。
美,善也。
善衣後布,于斂則在中也。
既後布祭服,而又言善者在中,明每服非十稱也。
) [疏]注“斂者”至“稱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斂者趨方,或亻真倒衣裳”者,以其襲時衣裳少,不倒,小斂十九稱,衣裳多,取其要方,除祭服之外,或倒或否。
雲“祭服尊,不倒”者,士之助祭服,則爵弁服、皮弁服,并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。
雲“善衣後布,于斂則在中也”者,以其斂衣半在屍下,半在屍上,今于先布者在下,則後布者在中可知也。
雲“既後布祭服,而又言善者在中,明每服非一稱也”者,欲見祭服文在散衣之下,即是後布祭服,祭服則是善者。
複雲善者在中,則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。
故雲每服非一稱,以其總十九稱之中,善者非一稱也。
士舉遷屍,反位。
(遷屍于服上。
)設床笫于兩楹之?,衽如初,有枕。
(衽,寝卧之席也。
亦下莞上簟。
) [疏]注“衽寝”至“上簟”。
○釋曰:《曲禮》雲:“請席何鄉,請衽何趾。
”鄭雲:“坐問鄉,卧問趾,因于陰陽。
”是衽為卧席。
雲“亦下莞上簟”者,《詩·斯幹》宣王寝席而言“下莞上簟”,是尋常寝席,無問貴賤者下莞上簟。
卒斂,徹帷。
(屍已飾。
)主人西面馮屍,踴無?。
主婦東面馮,亦如之。
(馮,服膺之。
)主人{髟舌}發,袒,衆主人免于房。
(始死,将斬衰者雞斯,将齊衰者素冠。
今至小斂變,又将初喪服也。
{髟舌}發者,去笄纟麗而?。
衆主人免者,齊衰将袒,以免代冠。
冠,服之尤尊,不以袒也。
免之制未聞。
舊說以為如冠狀,廣一寸。
《喪服小記》曰:“斬衰{髟舌}發以麻,免而以布。
”此用麻布為之,狀如今之着?參頭矣。
自項中而前,交于額上,卻繞?也。
于房于室,釋{髟舌}發宜于隐者。
今文免皆作纟免,古文{髟舌}作括。
) [疏]注“始死”至“作括”。
○釋曰:知“始死将斬衰者雞斯”者,案《禮記·問喪》雲:“親始死,雞斯徒跣。
”鄭注雲:“雞斯,當為笄纟麗。
”以成服乃斬衰,是始死未斬衰,故雲始死将斬衰者雞斯也。
雲“将齊衰者素冠”者,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男子冠而婦人笄。
”冠笄相對。
《問喪》親始死,男子雲笄纟麗,明齊衰男子素冠可知。
雲“今至小斂變”者,謂服麻之節,故雲“變”也。
雲“又将初喪服也。
{髟舌}發者,去笄纟麗而?”者,此即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斬衰{髟舌}發以麻,為母{髟舌}發以麻,免而以布。
”是母雖齊衰,初亦{髟舌}發,與斬衰同,故雲“去笄纟麗而?”,?上着{髟舌}發也。
雲“衆主人免者,齊衰将袒,以免代冠”者,此亦小斂節與斬衰{髟舌}發同時,此皆據男子。
若婦人,斬衰,婦人以麻為ヮ,齊衰,婦人以布為ヮ。
ヮ與{髟舌}發皆以麻布自項而向前,交于額上,?繞?如着?參頭焉。
免亦然,但以布廣一寸為異也。
雲“于房于室釋,{髟舌}發宜于隐者”,并下文婦人ヮ于室兼言之也。
婦人ヮ于室。
(始死,婦人将斬衰者,去笄而纟麗,将齊衰者,骨笄而纟麗。
今言ヮ者,亦去笄纟麗而?也。
齊衰以上,至笄猶ヮ。
ヮ之異于{髟舌}發者,既去纟麗而以發為大?,如今婦人露?,其象也。
《檀弓》曰:“南宮纟舀之妻之姑之喪,夫子誨之ヮ。
曰:爾毋縱縱爾,爾毋扈扈爾。
”其用麻布,亦如着?參頭然。
) [疏]注“始死”至“頭然”。
○釋曰:知“婦人将斬衰者去笄而纟麗”者,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男子冠而婦人笄。
”冠笄相對。
将斬衰,男子既去冠而着笄纟麗,則婦人将斬衰亦去笄而纟麗可知。
又知“将齊衰者骨笄而纟麗”者,上引男子齊衰,始死素冠,則知婦人将齊衰,骨笄而纟麗也。
雲“今言ヮ者,亦去笄纟麗而?也”者,謂今至小斂節,亦如上将斬衰。
男子去笄纟麗而{髟舌}發,則此将斬衰,婦人亦去笄纟麗而麻ヮ,齊衰,婦人去骨笄與纟麗而布ヮ矣。
鄭不雲斬衰婦人去纟麗,而雲去笄纟麗者,專據齊衰婦人而言,文略故也。
鄭所以雲而?,?即ヮ也。
故《喪服》注亦雲:“ヮ,露?也。
”雲“齊衰以上,至笄猶ヮ”者,謂從小斂着未成服之ヮ,至成服之笄,猶ヮ不改,至大斂殡後,乃着成服之ヮ代之也。
雲“ヮ之異于{髟舌}發者,既去纟麗而以發為大?,如今婦人露?,其象也”者,古者男子、婦人,吉時皆有笄纟麗,有喪至小斂,則男子去笄纟麗,着{髟舌}發,婦人去纟麗而着ヮ,ヮ形先以發為大?,?上,斬衰,婦人以麻,齊衰,婦人以布,其着之如男子{髟舌}發與免,故鄭依《檀弓》“縱縱”、“扈扈”之後,乃雲“其用麻布,亦如着?參頭然”。
既{髟舌}發與ヮ皆如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