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六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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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參頭,而異為名者,以男子陽,外物為名,而謂之{髟舌}發;婦人陰,内物為稱,而謂之ヮ也。
但經雲“婦人ヮ于室”者,男子{髟舌}發與免在東房,若相對婦人,宜ヮ于西房,大夫士無西房,故于室内戶西,皆于隐處為之也。
士舉,男女奉屍,亻夷于堂,?無用夷衾。
男女如室位,踴無?。
(亻夷之言屍也。
夷衾,覆屍柩之衾也。
堂謂楹?。
床,笫上也。
今文亻夷作夷。
) [疏]注“亻夷之”至“作夷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亻夷之言屍也”者,屍之衾曰夷,衾屍之床曰夷床,并此經亻夷屍不作移字,皆作亻夷者,亻夷人旁作之,故鄭注《喪大記》皆是依屍為言也。
雲“?無用夷衾”者,初死?無用大斂之衾,以小斂之衾當陳,今小斂後,大斂之衾當拟大斂,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屍也。
主人出于足,降自西階。
衆主人東即位。
婦人阼階上西面。
主人拜賓,大夫特拜,士旅之,即位,踴,襲、?于序東,複位。
(拜賓,鄉賓位拜之也。
即位踴,東方位。
襲?于序東、東夾前。
) [疏]注“拜賓”至“夾前”。
○釋曰:雲“衆主人東即位”者,雖無降階之文,當從主人降自西階。
主人就拜賓之時,衆主人遂東即位于阼階,下主人位南,西面也。
于時阼階空,故婦人得向阼階上西面也。
雲“複位”者,複阼階下西面位。
雲“拜賓,鄉賓位拜之也”者,經雲主人“降自西階”,即雲“主人拜賓”,明不即位而先拜賓,是主人鄉賓位拜賓可知。
雲“即位踴,東方位”者,謂主人拜賓訖,即鄉東方阼階下,即西面位踴,踴訖,襲?也。
雲“襲?于序東,東夾前”者,經雲主人降自西階,更無升降之文,而雲序東東夾前者,主人即位,踴訖,而去襲?于序東,謂鄉堂東,東西當序牆之東。
又當東夾之前,非謂就堂上東夾前也。
雲“複位”者,複阼階下西面位。
乃奠。
(祝與執事為之。
)舉者盥,右執匕,卻之,左執俎,橫攝之,入,阼階前西面錯,錯俎北面。
(舉者盥,出門舉鼎者,右人以右手執匕,左人以左手執俎,因其便也。
攝,持也。
西面錯,錯鼎于此宜西面。
錯俎北面,俎宜西順之。
) [疏]注“舉者”至“順之”。
○釋曰:右執匕左執俎者,謂鄉北入内,東方為右人,西方為左人,故鄭雲“右人以右手執匕,左人以左手執俎”,各用内手舉鼎,外手執匕俎,故雲“便也”。
雲“錯鼎于此宜西面”者,對在門外時,北面陳鼎,鄉内為宜也。
右人左執匕,抽扃予左手,兼執之,取?,委于鼎北,加扃,不坐。
(抽扃取?,加扃于?上,皆右手。
今文扃為铉,古文于為與,?為密。
) [疏]注“抽扃”至“為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抽扃取?,加扃于?上,皆右手”者,以其經雲“左執匕”,即雲“抽扃予左手兼執之”,不言用右手,故鄭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執匕,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,似若左執爵,用右手祭脯祭薦,取便也。
乃?匕,載,載兩髀于兩端,兩肩亞,兩?白亞,脊、肺在于中,皆覆,進柢,執而俟。
(乃?匕,以?匕次出牲體,右人也。
載,受而載于俎,左人也。
亞,次也。
凡七體,皆覆,為塵。
柢,本也。
進本者,未異于生也。
骨有本末。
古文?匕為匕,髀為脾,今文?白,?白為迫,柢皆為胝。
) [疏]注“乃?匕”至“為胝”。
○釋曰:凡七體者,前左右肩,臂、?屬焉,後左右脾,肫、胳屬焉,并左右脅,通脊為七體也。
案下文,大斂豚合升,言合升則髀亦升之矣。
凡言“合升”,多言皆并髀升,非獨喪禮。
若體解升者,皆髀不升,鄭雲:“近竅,賤也。
”雲“皆覆,為塵”者,諸進體皆不言覆,此言覆者,由無屍而不食,故覆之也。
雲“進本者,未異于生也”者,《公食大夫》亦進本,是生人法,今以始死,故未異于生也。
夏祝及執事盥,執醴先,酒、脯、醢、俎從,升自阼階。
丈夫踴,甸人徹鼎巾,待于阼階下。
(執事者,諸執奠事者。
巾,功布也。
執者不升,己不設,祝既錯醴,将受之。
) [疏]注“執事”至“受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甸人徹鼎巾”者,以其空無事,故徹。
案《公食大夫》雲:“甸人舉鼎順,出奠于其所。
”謂當門也。
或雲徹鼎者誤,何者?前陳馔于東堂下,脯醢、醴、酒?奠用功布,實于箪,何徹之有也?雲“執者不升,己不設,祝既錯醴,将受之”者,此執者不升,唯據執巾者,故鄭雲祝既錯醴将受之。
當以覆酒醴,故下雲“祝受巾”是也。
奠于屍東,執醴酒,北面西上。
(執醴酒者先升,尊也。
立而俟,後錯,要成也。
)豆錯,俎錯于豆東。
立于俎北,西上。
醴酒錯于豆南。
祝受巾,巾之,由足降自西階。
婦人踴。
奠者由重南,東,丈夫踴。
(巾之,為塵也。
東,反其位。
) [疏]注“東反其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由足降自西階,婦人踴”者,主人位在阼階下,婦人位在上,故奠者升,丈夫踴,奠者降,婦人踴,各以所見先後為踴之節也。
雲“奠者由重南,東,丈夫踴”者,此奠者奠訖,主人見之,更與主人為踴之節也。
奠者降反位,必由重南東者,以其重主道神,所馮依不知神之所為,故由重南而過,是以主人又踴也。
注雲“東,反其位”者,其位蓋在盆盥之東,南上。
賓出,主人拜送于門外。
(廟門外也。
) [疏]注“廟門外也”。
○釋曰:廟門者,士死于?室,以鬼神所在則曰廟,故名?寝為廟也。
乃代哭,不以官。
(代,更也。
孝子始有親喪,悲哀憔悴,禮防其以死傷生,使之更哭,不絕聲而已。
人君以官尊卑,士賤以親疏為之。
三日之後,哭無時。
《周禮·挈壺氏》:“凡喪,縣壺以代哭。
”) [疏]注“代更”至“代哭”。
○釋曰:此經論君及大夫士于小斂之後,随尊卑代哭之事。
注雲“人君以官尊卑,士賤以親疏為之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君喪,縣壺,“乃官代哭”,大夫官代哭不縣壺,士代哭不以官,注雲:“自以親疏哭也。
”此注不言大夫,舉人君與士,其大夫有《大記》可參,以官可知,故不言也。
雲“三日之後哭無時”者,禮有三無時之哭:始死未殡,哭不絕聲,一無時;殡後葬前,朝夕入于廟,阼階下哭,又于廬中,思憶則哭,是二無時;既練之後,在垩室之中,或十日或五日一哭,是三無時。
練則葬後有朝夕在阼階下哭,唯此有時無無時之哭也。
引《挈壺氏》者,證人君有縣壺為漏克分更代哭法,大夫士則無縣壺之義也。
有衤遂者,則将命。
擯者出請,入告。
主人待于位。
(喪禮略于威儀,既小斂,擯者乃用辭。
出請之辭曰:“孤某使某請事。
”) [疏]注“喪禮”至“請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喪禮略于威儀,既小斂,擯者乃用辭”者,案上文始死,雲有賓則拜之,君使人吊,皆不雲擯者出請入告之事,至此乃雲擯者出請入告,是喪禮略于威儀,既小斂,擯者乃用辭也。
雲“出請之辭曰孤,某使某請事”者,此約《雜記》諸侯使人吊鄰國諸侯之喪嗣君,在阼階之下使擯者出請,雲:“孤某使某請事。
”此亦宜然,故引為證也。
擯者出,告須,以賓入。
(須,亦待也。
出告之辭曰:“孤某須矣。
”) [疏]注“須亦”至“須矣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出告之辭曰,孤某須矣”者,此約《雜記》辭為證也。
賓入中庭,北面緻命。
主人拜稽颡。
賓升自西階,出于足,西面委衣,如于室禮,降,出。
主人出,拜送。
朋友親衤遂,如初儀,西階東,北面哭,踴三,降。
主人不踴。
(朋友既委衣,又還哭于西階上,不背主人。
) [疏]注“朋友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朋友親衤遂如初儀”者,謂初死時,庶兄弟衤遂,使人以将命于室,朋友衤遂,親以進,親之恩是也。
雲“西階東,北面哭,踴三,降,主人不踴”者,案前初死,“朋友衤遂,親以進,退,哭不踴”,注雲:“主人徒哭不踴。
”以為朋友不哭,主人徒哭。
此朋友堂上北面哭,據朋友哭,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,前文朋友君命俱來,君之使者不哭,朋友亦不哭,故退哭,據主人。
此朋友特來,無君命,故哭與彼異,不可相決。
衤遂者以褶,則必有裳,執衣如初,徹衣者亦如之。
升降自西階,以東。
(帛為褶,無絮,雖複,與衤單同。
有裳乃成稱,不用表也。
以東,藏以待事也。
古文褶為襲。
) [疏]注“帛為”至“為襲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小斂,君大夫複衣複衾;大斂,君褶衣褶衾。
大夫士猶小斂也。
”若然,則士小斂、大斂皆同用複,而衤遂者用褶者,褶者所以衤遂主人,未必用之衤遂耳。
雲“帛為褶,無絮,雖複與衤單同,有裳乃成稱,不用表也”者,此決《雜記》雲“子羔之襲也,繭衣裳與稅衣”,乃為一稱,以其絮亵,故須表。
此雖有表裡為褶,衣裳别,則裳又無絮,非亵,故有裳乃成稱不須表也。
言雖複與衤單同者,案《喪大記》君大夫士褶衣與複衣相對,有着為複,無着為褶,散文褶亦為複也。
案《喪大記》有衣必有裳乃成稱,據衤單衣、祭服之等而言。
此褶雖複,與衤單同,亦得裳乃成稱也。
雲不用表也者,見異于袍繭也。
雲“藏以待事也”者,以待大斂事而陳之也。
宵,為燎于中庭。
(宵,夜也。
燎,火ㄡ。
) [疏]注“宵夜也燎火ㄡ”。
○釋曰:案《少儀》雲主人“執燭抱ㄡ”,注雲:“未?曰ㄡ。
”古者以荊ㄡ為燭,故雲“燎,火ㄡ”也。
或解庭燎與手執為燭别,故《郊特牲》雲:“庭燎之百,由齊桓公始也。
”注雲:“僭天子也。
庭燎之差,公蓋五十,侯伯子男皆三十。
”大夫士無文。
大燭或雲以布纏葦,以蠟灌之,謂之庭燎。
則此雲庭燎,亦如之。
雲“大”者,對手執者為大也。
但經雲“婦人ヮ于室”者,男子{髟舌}發與免在東房,若相對婦人,宜ヮ于西房,大夫士無西房,故于室内戶西,皆于隐處為之也。
士舉,男女奉屍,亻夷于堂,?無用夷衾。
男女如室位,踴無?。
(亻夷之言屍也。
夷衾,覆屍柩之衾也。
堂謂楹?。
床,笫上也。
今文亻夷作夷。
) [疏]注“亻夷之”至“作夷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亻夷之言屍也”者,屍之衾曰夷,衾屍之床曰夷床,并此經亻夷屍不作移字,皆作亻夷者,亻夷人旁作之,故鄭注《喪大記》皆是依屍為言也。
雲“?無用夷衾”者,初死?無用大斂之衾,以小斂之衾當陳,今小斂後,大斂之衾當拟大斂,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屍也。
主人出于足,降自西階。
衆主人東即位。
婦人阼階上西面。
主人拜賓,大夫特拜,士旅之,即位,踴,襲、?于序東,複位。
(拜賓,鄉賓位拜之也。
即位踴,東方位。
襲?于序東、東夾前。
) [疏]注“拜賓”至“夾前”。
○釋曰:雲“衆主人東即位”者,雖無降階之文,當從主人降自西階。
主人就拜賓之時,衆主人遂東即位于阼階,下主人位南,西面也。
于時阼階空,故婦人得向阼階上西面也。
雲“複位”者,複阼階下西面位。
雲“拜賓,鄉賓位拜之也”者,經雲主人“降自西階”,即雲“主人拜賓”,明不即位而先拜賓,是主人鄉賓位拜賓可知。
雲“即位踴,東方位”者,謂主人拜賓訖,即鄉東方阼階下,即西面位踴,踴訖,襲?也。
雲“襲?于序東,東夾前”者,經雲主人降自西階,更無升降之文,而雲序東東夾前者,主人即位,踴訖,而去襲?于序東,謂鄉堂東,東西當序牆之東。
又當東夾之前,非謂就堂上東夾前也。
雲“複位”者,複阼階下西面位。
乃奠。
(祝與執事為之。
)舉者盥,右執匕,卻之,左執俎,橫攝之,入,阼階前西面錯,錯俎北面。
(舉者盥,出門舉鼎者,右人以右手執匕,左人以左手執俎,因其便也。
攝,持也。
西面錯,錯鼎于此宜西面。
錯俎北面,俎宜西順之。
) [疏]注“舉者”至“順之”。
○釋曰:右執匕左執俎者,謂鄉北入内,東方為右人,西方為左人,故鄭雲“右人以右手執匕,左人以左手執俎”,各用内手舉鼎,外手執匕俎,故雲“便也”。
雲“錯鼎于此宜西面”者,對在門外時,北面陳鼎,鄉内為宜也。
右人左執匕,抽扃予左手,兼執之,取?,委于鼎北,加扃,不坐。
(抽扃取?,加扃于?上,皆右手。
今文扃為铉,古文于為與,?為密。
) [疏]注“抽扃”至“為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抽扃取?,加扃于?上,皆右手”者,以其經雲“左執匕”,即雲“抽扃予左手兼執之”,不言用右手,故鄭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執匕,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,似若左執爵,用右手祭脯祭薦,取便也。
乃?匕,載,載兩髀于兩端,兩肩亞,兩?白亞,脊、肺在于中,皆覆,進柢,執而俟。
(乃?匕,以?匕次出牲體,右人也。
載,受而載于俎,左人也。
亞,次也。
凡七體,皆覆,為塵。
柢,本也。
進本者,未異于生也。
骨有本末。
古文?匕為匕,髀為脾,今文?白,?白為迫,柢皆為胝。
) [疏]注“乃?匕”至“為胝”。
○釋曰:凡七體者,前左右肩,臂、?屬焉,後左右脾,肫、胳屬焉,并左右脅,通脊為七體也。
案下文,大斂豚合升,言合升則髀亦升之矣。
凡言“合升”,多言皆并髀升,非獨喪禮。
若體解升者,皆髀不升,鄭雲:“近竅,賤也。
”雲“皆覆,為塵”者,諸進體皆不言覆,此言覆者,由無屍而不食,故覆之也。
雲“進本者,未異于生也”者,《公食大夫》亦進本,是生人法,今以始死,故未異于生也。
夏祝及執事盥,執醴先,酒、脯、醢、俎從,升自阼階。
丈夫踴,甸人徹鼎巾,待于阼階下。
(執事者,諸執奠事者。
巾,功布也。
執者不升,己不設,祝既錯醴,将受之。
) [疏]注“執事”至“受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甸人徹鼎巾”者,以其空無事,故徹。
案《公食大夫》雲:“甸人舉鼎順,出奠于其所。
”謂當門也。
或雲徹鼎者誤,何者?前陳馔于東堂下,脯醢、醴、酒?奠用功布,實于箪,何徹之有也?雲“執者不升,己不設,祝既錯醴,将受之”者,此執者不升,唯據執巾者,故鄭雲祝既錯醴将受之。
當以覆酒醴,故下雲“祝受巾”是也。
奠于屍東,執醴酒,北面西上。
(執醴酒者先升,尊也。
立而俟,後錯,要成也。
)豆錯,俎錯于豆東。
立于俎北,西上。
醴酒錯于豆南。
祝受巾,巾之,由足降自西階。
婦人踴。
奠者由重南,東,丈夫踴。
(巾之,為塵也。
東,反其位。
) [疏]注“東反其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由足降自西階,婦人踴”者,主人位在阼階下,婦人位在上,故奠者升,丈夫踴,奠者降,婦人踴,各以所見先後為踴之節也。
雲“奠者由重南,東,丈夫踴”者,此奠者奠訖,主人見之,更與主人為踴之節也。
奠者降反位,必由重南東者,以其重主道神,所馮依不知神之所為,故由重南而過,是以主人又踴也。
注雲“東,反其位”者,其位蓋在盆盥之東,南上。
賓出,主人拜送于門外。
(廟門外也。
) [疏]注“廟門外也”。
○釋曰:廟門者,士死于?室,以鬼神所在則曰廟,故名?寝為廟也。
乃代哭,不以官。
(代,更也。
孝子始有親喪,悲哀憔悴,禮防其以死傷生,使之更哭,不絕聲而已。
人君以官尊卑,士賤以親疏為之。
三日之後,哭無時。
《周禮·挈壺氏》:“凡喪,縣壺以代哭。
”) [疏]注“代更”至“代哭”。
○釋曰:此經論君及大夫士于小斂之後,随尊卑代哭之事。
注雲“人君以官尊卑,士賤以親疏為之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君喪,縣壺,“乃官代哭”,大夫官代哭不縣壺,士代哭不以官,注雲:“自以親疏哭也。
”此注不言大夫,舉人君與士,其大夫有《大記》可參,以官可知,故不言也。
雲“三日之後哭無時”者,禮有三無時之哭:始死未殡,哭不絕聲,一無時;殡後葬前,朝夕入于廟,阼階下哭,又于廬中,思憶則哭,是二無時;既練之後,在垩室之中,或十日或五日一哭,是三無時。
練則葬後有朝夕在阼階下哭,唯此有時無無時之哭也。
引《挈壺氏》者,證人君有縣壺為漏克分更代哭法,大夫士則無縣壺之義也。
有衤遂者,則将命。
擯者出請,入告。
主人待于位。
(喪禮略于威儀,既小斂,擯者乃用辭。
出請之辭曰:“孤某使某請事。
”) [疏]注“喪禮”至“請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喪禮略于威儀,既小斂,擯者乃用辭”者,案上文始死,雲有賓則拜之,君使人吊,皆不雲擯者出請入告之事,至此乃雲擯者出請入告,是喪禮略于威儀,既小斂,擯者乃用辭也。
雲“出請之辭曰孤,某使某請事”者,此約《雜記》諸侯使人吊鄰國諸侯之喪嗣君,在阼階之下使擯者出請,雲:“孤某使某請事。
”此亦宜然,故引為證也。
擯者出,告須,以賓入。
(須,亦待也。
出告之辭曰:“孤某須矣。
”) [疏]注“須亦”至“須矣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出告之辭曰,孤某須矣”者,此約《雜記》辭為證也。
賓入中庭,北面緻命。
主人拜稽颡。
賓升自西階,出于足,西面委衣,如于室禮,降,出。
主人出,拜送。
朋友親衤遂,如初儀,西階東,北面哭,踴三,降。
主人不踴。
(朋友既委衣,又還哭于西階上,不背主人。
) [疏]注“朋友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朋友親衤遂如初儀”者,謂初死時,庶兄弟衤遂,使人以将命于室,朋友衤遂,親以進,親之恩是也。
雲“西階東,北面哭,踴三,降,主人不踴”者,案前初死,“朋友衤遂,親以進,退,哭不踴”,注雲:“主人徒哭不踴。
”以為朋友不哭,主人徒哭。
此朋友堂上北面哭,據朋友哭,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,前文朋友君命俱來,君之使者不哭,朋友亦不哭,故退哭,據主人。
此朋友特來,無君命,故哭與彼異,不可相決。
衤遂者以褶,則必有裳,執衣如初,徹衣者亦如之。
升降自西階,以東。
(帛為褶,無絮,雖複,與衤單同。
有裳乃成稱,不用表也。
以東,藏以待事也。
古文褶為襲。
) [疏]注“帛為”至“為襲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小斂,君大夫複衣複衾;大斂,君褶衣褶衾。
大夫士猶小斂也。
”若然,則士小斂、大斂皆同用複,而衤遂者用褶者,褶者所以衤遂主人,未必用之衤遂耳。
雲“帛為褶,無絮,雖複與衤單同,有裳乃成稱,不用表也”者,此決《雜記》雲“子羔之襲也,繭衣裳與稅衣”,乃為一稱,以其絮亵,故須表。
此雖有表裡為褶,衣裳别,則裳又無絮,非亵,故有裳乃成稱不須表也。
言雖複與衤單同者,案《喪大記》君大夫士褶衣與複衣相對,有着為複,無着為褶,散文褶亦為複也。
案《喪大記》有衣必有裳乃成稱,據衤單衣、祭服之等而言。
此褶雖複,與衤單同,亦得裳乃成稱也。
雲不用表也者,見異于袍繭也。
雲“藏以待事也”者,以待大斂事而陳之也。
宵,為燎于中庭。
(宵,夜也。
燎,火ㄡ。
) [疏]注“宵夜也燎火ㄡ”。
○釋曰:案《少儀》雲主人“執燭抱ㄡ”,注雲:“未?曰ㄡ。
”古者以荊ㄡ為燭,故雲“燎,火ㄡ”也。
或解庭燎與手執為燭别,故《郊特牲》雲:“庭燎之百,由齊桓公始也。
”注雲:“僭天子也。
庭燎之差,公蓋五十,侯伯子男皆三十。
”大夫士無文。
大燭或雲以布纏葦,以蠟灌之,謂之庭燎。
則此雲庭燎,亦如之。
雲“大”者,對手執者為大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