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五 士喪禮第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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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疏]《士喪禮》第十二。

    ○鄭《目錄》雲:“士喪其父母,自始死至于既殡之禮。

    喪于五禮屬兇。

    《大戴》第四,《小戴》第八,《别錄》第十二。

    ”○釋曰:鄭雲“自始死至于既殡之禮”者,自,從也;既,已也;謂從始死已殡之後,未葬之前,皆錄之。

    是已下殡後論朔奠、筮宅、井椁、蔔葬日之事也。

    又雲“喪于五禮屬兇”者,案《周禮·大宗伯》掌五禮:吉、兇、賓、軍、嘉。

    此于五禮屬兇。

    若然,天子諸侯之下皆有士,此當諸侯之士。

    知者,下雲“君若有賜不言王”。

    又《喪大記》雲:“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

    ”鄭雲:“《士喪禮》沐稻,此雲士沐粱,蓋天子之士也。

    ”又大斂陳衣與《喪大記》不同,鄭亦雲:“彼天子之士,此諸侯之士。

    ”以此言之,此篇諸侯之士可知。

    但公侯伯之士一命,子男之士不命。

    一命與不命皆分為三等,各有上、中、下,及行喪禮,其節同,但銘旌有異,故下雲“為銘各以其物,亡則以缁長半幅”,物謂公侯伯之士,一命已上,生時得建旌旗;亡謂子男之士,生時無旌旗之物者,唯此為異。

    又鄭直雲士喪父母,不言妻與長子二者,亦依士禮,故下記雲:“赴曰:君之臣某死。

    赴母、妻、長子則曰:君之臣某之某死。

    ”是禮同,故得同附于君之臣。

    記不雲父者,以其經主于父死,故記不言也。

     士喪禮。

    死于?室,?無用斂衾。

    (?室,正寝之室也。

    疾者齊,故于正寝焉。

    疾時處北墉下,死而遷之當牖下,有床衽。

    ?無,覆也。

    斂衾,大斂所并用之衾。

    衾,被也。

    小斂之衾當陳。

    《喪大記》曰:“始死,遷屍于床,?無用斂衾,去死衣。

    ”) [疏]注“?室”至“死衣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自此盡“帷堂”,論始死招魂、綴足、設奠、帷堂之事。

    雲“?室,正寝之室也”者,若對天子諸侯謂之路寝,卿大夫士謂之?室,亦謂之?寝,故下記雲“士處?寝”,總而言之,皆謂之正寝。

    是以莊三十二年秋八月,公薨于路寝,《公羊傳》雲:“路寝者何?正寝也。

    ”《?梁傳》亦雲:“路寝,正寝也。

    ”言正寝者,對燕寝與側室非正。

    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君夫人卒于路寝,大夫世婦卒于?寝,内子未命,則死于下室,遷屍于寝,士之妻皆死于寝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言死者必皆于正處也。

    ”以此言之,妻皆與夫同處。

    若然,天子崩亦于路寝,是以《顧命》成王崩,延康王于翼室。

    翼室,則路寝也。

    若非正寝,則失其所。

    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,“公薨于小寝”,《左氏傳》雲:“即安也。

    ”是譏不得其正。

    雲“疾者齊,故于正寝焉。

    疾時處北墉下,死而遷之當牖下,有床衽”者,此并取下記文,但文有詳略,文次不與本同。

    雲“疾者齊,故于正寝焉”,以其齊須在?寝,是以故在正寝。

    鄭彼注雲:“正情性也。

    ”衽是卧席,故彼雲“下莞上簟,設枕”焉。

    雲“?無,覆也,斂衾,大斂所并用之衾”者,經直雲衾,不辯大小。

    鄭知非小斂衾,是大斂衾者,鄭雲小斂之衾當陳者,不用小斂衾,以其大斂未至,故且覆屍,是以小斂訖,大斂之衾當陳,則用夷衾覆屍,是其次也。

    此所覆屍,屍襲後将小斂,乃去之,是以下襲訖,亦雲“?無用衾”,鄭注雲:“始死時,斂衾。

    ”必覆之者,為其形亵。

    言大斂所用之衾者,案《喪大記》君大夫士皆小斂一衾,大斂二衾。

    今始死,用大斂一衾以覆屍,及至大斂之時,兩衾俱用,一衾承薦于下,一衾以覆屍,故雲大斂所并用之衾。

    引《喪大記》者,欲見加斂衾以覆屍,以“去死衣”,鄭彼注雲“去死衣,病時所加新衣及複衣也,去之以俟沐浴”是也。

     複者一人,以爵弁服,簪裳于衣,左何之,扌及領于帶。

    (複者,有司招魂複魄也。

    天子則夏采、祭仆之屬,諸侯則小臣為之。

    爵弁服,純衣?裳也,禮以冠名服。

    簪,連也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複者”至“連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言“複者一人”者,諸侯之士一命與不命并皆一人。

    案《雜記》雲“複西上”者,鄭注雲:“北面而西上,陽長左也。

    複者多少,各如其命之數。

    ”若然,案《典命》諸侯卿大夫三命、再命、一命;天子三公八命,其卿六命,大夫四命,上士三命,中士再命,下士一命;上公九命,侯伯七命,子男五命,皆依命數,九人以下。

    則天子宜十二為節,當十有二人也。

    雲“複者,有司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複者小臣,則士家不得同僚為之,則有司府史之等也。

    不言所着衣服者,案《喪大記》小臣朝服,下記亦雲“複者朝服”,則尊卑皆朝服可知。

    必着朝服者,鄭注《喪大記》雲:“朝服而複,所以事君之衣也。

    ”複者庶其生氣,複既不蘇,方始為死事耳。

    愚謂朝服平生所服,冀精神識之,而來反,衣以其事死如事生,故複者皆朝服也。

    若然,天子崩,複者皮弁服也。

    雲“招魂複魄也”者,出入之氣謂之魂,耳目聰明謂之魄,死者魂神去,離于魄,今欲招取魂來複歸于魄,故雲招魂複魄也。

    雲“天子則夏采、祭仆之屬”者,案《周禮·天官·夏采職》雲:“大喪以冕服複于大祖,以乘車建綏複于四郊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求之王平生嘗所有事之處。

    乘車玉路于大廟,以冕服不出宮也。

    ”又《夏宮·祭仆職》雲:“大喪複于小廟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小廟,高祖以下也。

    始祖曰大廟。

    ”又《隸仆》雲“大喪複于小寝”,鄭注雲:“小寝,高祖以下廟之寝也。

    始祖曰大寝。

    ”此不言隸仆,以其隸仆與祭仆同仆官之屬中兼之。

    案《檀弓》:“君複于小寝、大寝、小祖、大祖、庫門、四郊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尊者求之備也,亦他日所嘗有事。

    ”是諸侯複法。

    言庫門,據魯作說,若凡平諸侯,則臯門,舉外門而言,三門俱複。

    則天子五門及四郊皆複。

    不言者,文不具。

    卿大夫以下,複自門以内廟及寝而已。

    婦人無外事,自王後以下,所複處亦自門以内廟及寝而已。

    雲“諸侯則小臣為之”者,《喪大記》文也。

    雲“爵弁服,純衣?裳也”者,案《士冠禮》雲“陳服于房中西墉下,東領北上。

    爵弁,服?裳,純衣”是也。

    士用爵弁者,案《雜記》雲:“士弁而祭于公,冠而祭于己。

    ”是士服爵弁,助祭于君玄冠,自祭于家廟,士複用助祭之服。

    則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。

    故《雜記》雲:“複,諸侯以褒衣冕服,爵弁服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複,招魂複魄也。

    冕服者,上公五,侯伯四,子男三。

    褒衣亦始命為諸侯,及朝觐見加賜之衣也。

    褒猶進也。

    ”則衮冕之類。

    若然,冕服者有六,除大裘,有衮冕、?冕、毳冕、?冕、玄冕,上公衮冕而下,侯伯?冕而下,子男毳冕而下,皆爵弁。

    若然,孤自?冕而下,卿大夫玄冕,爵弁,士爵弁而已。

    天子孤卿大夫士,其衣亦與之同。

    三公執璧,與子男同,其服亦同。

    若然,大裘是祭天地之服,又與四郊建綏,而複不用大裘,而冕則門及廟寝等用衮冕以下,與上公同。

    但複者依命數,衣服不足覆,取上服重用之,以充其數。

    王後以下,案《雜記》雲複衣“夫人稅衣揄狄”,鄭鞠衣、展衣、衤彖衣至揄狄,是侯伯夫人。

    案《周禮·内司服》掌王後六服,衤韋衣、揄狄、阙狄、鞠衣、展衣、衤彖衣。

    王後及上公夫人,二王後及魯之夫人,皆用衤韋衣下至衤彖衣。

    侯伯夫人與王之三夫人,同揄翟以下至衤彖衣。

    子男夫人與三公夫人,自阙狄以下至衤彖衣。

    孤之妻與九嫔,鞠衣、展衣、衤彖衣。

    卿大夫妻與王之世婦,展衣、衤彖衣。

    士妻與女禦,衤彖衣而已。

    雲“禮以冠名服”者,案《士冠禮》皮弁、爵弁,并列于階下執之,而空陳服于房,雲“皮弁服”、“爵弁服”,是以冠名服。

    鄭言此者,欲見複時唯用缁衣?裳,不用爵弁。

    而經言爵弁服,是禮以冠名服也。

    雲“簪,連也”者,若凡常,衣服、衣裳各别,今此招魂,取其便,故連裳于衣。

     升自前東榮,中屋,北面招以衣,曰:“臯某複!”三。

    降衣于前。

    (北面招,求諸幽之義也。

    臯,長聲也。

    某,死者之名也。

    複,反也。

    降衣,下之也。

    《喪大記》曰:“凡複,男子稱名,婦人稱字。

    ”) [疏]注“北面”至“稱字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案《喪大記》:“複有林麓,則虞人設階;無林麓,則狄人設階。

    ”鄭雲:“階,所乘以外屋者。

    虞人,主林麓之官也。

    狄人,樂吏之賤者。

    階,梯也,иね之類。

    ”有林麓,謂君與夫人有國有采地者,無林麓,謂大夫士無采地者。

    則此升屋之時,使狄人設梯。

    複聲必三者,禮成于三。

    “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”者,《禮記·檀弓》文。

    以其死者必歸幽暗之方,故北面招之,求諸幽之義。

    引《喪大記》者,證經複時所呼名字,雲“男子稱名”者,據大夫以下。

    若天子崩,則雲“臯天子複”,若諸侯薨,則稱“臯某甫複”,若婦人稱字,則尊卑同。

    此經含有男子、婦人之喪,故言男子稱名,婦人稱字。

    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男子稱名,婦人書姓與伯仲。

    ”是也。

     受用箧,升自阼階,以衣屍。

    (受者,受之于庭也。

    複者,其一人招,則受衣亦一人也。

    人君則司服受之,衣屍者覆之,若得魂反之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受者”至“反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鄭“知受之于庭”者,以其降衣檐前,受而升自阼階,明知受之于堂下,在庭可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