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五 士喪禮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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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“複者其一人招,則受衣亦一人也”者,以其服唯一領,明知各一人也,自再命以上,受者亦各依命數。
雲“人君則司服受之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北面三号,卷衣投于前,司服受之。
”以其大夫士無司服之官,明據君也。
雲“衣屍者覆之,若得魂反之”者,此服衣浴而去之,不用襲斂,故《喪大記》雲:“始死,遷屍于床,?無用斂衾,去死衣。
”鄭注雲:“死衣,病時所加新衣及複衣也。
”彼又雲:“複衣不以衣屍,不以斂。
”鄭注雲:“不以衣屍,謂不以襲也。
”斂謂小斂、大斂,而雲“覆之”,直取魂魄反而已。
複者降自後西榮。
(不由前降,不以虛反也。
降因徹西北<廠非>,若雲此室兇不可居然也。
自是行死事。
) [疏]注“不由”至“死事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由前降,不以虛反也”者,凡複者,緣孝子之心,望得魂氣複反,複而不蘇,則是虛反。
今降自後,是不欲虛反也。
雲“降因徹西北<廠非>”者,案此文及《喪大記》皆言降自西北榮,皆不言徹<廠非>,鄭雲徹<廠非>者,案《喪大記》将沐,“甸人為{役土}于西牆下,陶人出重鬲。
管人受沐,乃煮之。
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<廠非>薪”,用爨之諸文更不見徹<廠非>薪之文,故知複者降時徹之,故鄭雲降因徹西北<廠非>也。
西北名為<廠非>者,案《特牲》屍谡之後,改馔于西北隅,以為陽厭,而雲“<廠非>用筵”,鄭雲:“<廠非>,隐也。
”故以西北隅為<廠非>也。
必徹毀之者,鄭雲“若雲此室兇不可居然也,自是行死事”者,複而不蘇,下文楔齒、綴足之等,皆是行死事也。
楔齒用角?四,(為将含,恐其口閉急也。
) [疏]注“為将”至“急也”。
○釋曰:案記雲:“楔貌如轭上兩末。
”鄭雲:“事便也。
”此角?四其形與扌及醴角?四制别,故屈之如轭,中央入口,兩末向上,取事便也。
以其兩末向上,出入易故也。
綴足用燕幾。
(綴猶拘也。
為将屦,恐其辟戾也。
今文綴為對。
) [疏]注“綴猶”至“為對”。
○釋曰:案記雲:“綴足用燕幾,校在南,禦者坐持之。
”鄭注雲:“校,胫也。
屍南首,幾胫在南,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。
”以此言之,幾之兩頭皆有兩足,今豎用之一頭,以夾兩足,恐幾傾倒,故使禦者坐持之。
案《喪大記》:“小臣楔齒用角?四,綴足用燕幾。
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
”又案《周禮·天官·玉府》:“大喪共含玉,複衣裳,角枕、角?四。
”則自天子以下至于士,其禮同。
言燕幾者,燕,安也。
當在燕寝之内,常馮之以安體也。
奠脯醢、醴酒,升自阼階,奠于屍東。
(鬼神無象,設奠以馮依之。
) [疏]注“鬼神”至“依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檀弓》曾子雲:“始死之奠,其馀閣也與?”鄭注雲“不容改新”也,則此奠是閣之馀食為之。
案下小斂一豆一笾,大斂兩豆兩笾。
此始死,俱言亦無過一豆一笾而已。
下記雲:“若醴若酒。
”鄭注雲:“或卒無醴,用新酒。
”此醴酒雖俱言,亦科用其一,不并用,以其小斂酒醴具有,此則未具,是其差。
帷堂。
(事小訖也。
) [疏]注“事小訖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事小訖也”者,以其未襲,斂必帷之者,鬼神尚幽ウ故也。
乃赴于君。
主人西階東,南面命赴者,拜送。
(赴,告也。
臣,君之股肱耳目,死當有恩。
) [疏]注“赴告”至“有恩”。
○釋曰:此及下經,論使人告君之事。
雲“臣,君之股肱耳目”者,案《虞書》雲:“帝曰:臣作朕股肱耳目。
”注雲:“大體若身。
”雲死當有恩,是以下有吊及贈衤遂之事也。
案《檀弓》雲:“父兄命赴者。
”鄭注雲:“謂大夫以上也,士主人親命之。
”是尊卑禮異也。
有賓,則拜之。
(賓,僚友群士也。
其位猶朝夕哭矣。
) [疏]注“賓僚”至“哭矣”。
○釋曰:此謂因命赴者,有賓則拜之。
若不因命赴者,則不出,是以下雲“唯君命出”,鄭雲“始喪之日,哀戚甚,在室故不出”是也。
雲“賓,僚友群士也”者,同官為僚,同志為友,群士即僚友也。
以其始死,唯赴君,此僚友未蒙赴及即來,是先知疾重,故未赴即來,明是僚友之士,非大夫及疏遠者。
若有大夫,則經辨之而稱大夫,是以下文因君衤遂,即雲“有大夫則特拜之”是也。
雲“其位猶朝夕哭矣”者,謂賓吊位猶如賓朝夕哭位,其主人之位則異于朝夕,而在西階東,南面拜之,拜訖,西階下東面,下經所雲“拜大夫之位”是也。
入,坐于床東,衆主人在其後,西面。
婦人俠床,東面。
(衆主人,庶昆弟也。
婦人,謂妻妾子姓也,亦?妻在前。
) [疏]注“衆主”至“在前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北面”,論主人以下哭位之事。
雲“入坐”者,謂上文主人拜賓訖,入坐于床東,是其衆主人直言在其後,不言坐,則立可知。
婦人雖不言坐,案《喪大記》婦人皆坐,無立法。
言“俠床”者,男子床東,婦人床西,以近而言也。
案《喪大記》:“士之喪,主人、父、兄、子姓皆坐于東方,主婦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皆坐于西方。
”此義恐錯,此經有不命士,《喪大記》無不命士,又與《大記》文不同,釋亦不合。
“子姓皆坐于西方”,注雲:“士賤,同宗尊卑皆坐。
”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,此據命士,彼據不命之士。
知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大夫之喪,主人坐于東方,主婦坐于西方,其有命夫、命婦則坐,無則皆立。
”是大夫喪,尊者坐,卑者立,是知此非主人皆立,據命士;《大記》雲尊卑皆坐,據不命之士。
雲“婦人謂妻妾子姓”者,下雲“親者在室”,其中有姑姊,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。
《喪大記》兼言姑姊妹者,彼無别文,見親者在室,故注總言之也。
言“亦?妻在前”者,亦主人在衆主人前也。
親者在室。
(謂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。
) [疏]注“謂大”至“此者”。
○釋曰:知親者謂大功以上者,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義,相親昵之理,下有衆婦人戶外,據小功以下疏者,故知此為大功以上也。
雲“父兄姑姊妹”在此者,上注據死者妻妾子姓也,此注據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。
若然,父謂諸父,兄謂諸兄、從父昆弟,姑謂主人之姑,姊妹謂從父姊妹,子姓謂主人之孫,于死者謂曾孫、玄孫。
曾孫為曾祖、高祖齊衰三月,當在大功親之内,故雲“子姓”在此者。
衆婦人戶外北面,衆兄弟堂下北面。
(衆婦人、衆兄弟,小功以下。
) [疏]注“衆婦人”至“以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服記》雲:“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。
”傳曰:“小功以下為兄弟。
”玄謂于此發兄弟傳者,嫌大功以上又加也。
大功以上,若皆在他國,則親自親矣,是大功以上為親者,則上文是也。
是以知此婦人在戶外,是小功以下可知。
若然,同是小功以下,而男子在堂下者,以其婦人有事自堂及房,不合在下,故男子在堂下,婦人戶外堂上耳。
君使人吊。
徹帷。
主人迎于寝門外,見賓不哭,先入,門右北面。
(使人,士也。
禮使人必以其爵。
使者至,使人入将命,乃出迎之。
寝門,内門也。
徹帷,<戶去>之,事畢則下之。
) [疏]注“使人士”至“下之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不辭入”,論君使人吊礻遂之事。
鄭知禮使人必以其爵者,案《聘禮》使人歸饔饩及緻禮皆各以其爵,此君使人吊朝士,明亦以其爵,使士可知,此《儀禮》見諸侯吊法。
若天子則不以其爵,各以其官,是以《周禮·大仆職》雲:“掌三公孤卿之吊勞。
”鄭雲:“王使往。
”又《小臣職》雲:“掌士大夫之吊勞。
”又《禦仆職》掌群使之吊勞。
又案《宰夫職》雲:“凡邦之吊事,掌其戒令與币器。
”注:“吊事,吊諸侯。
”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。
雲“使者至,使人入将命,乃出迎之”者,将命,謂傳賓主人之言擯者也。
案下小斂後雲:“有礻遂者,則将命擯者出請入告。
”注雲:“《喪禮》略于威儀,既小斂擯者乃用辭。
”若然,則此雖有擯者,未用辭,故此下經不雲主人出迎。
經不雲擯者,鄭探其意,使者,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。
入将命,即包主人擯者也。
雲“寝門,内門也”者,以其大夫士唯有兩門,有寝門者、外門者。
以其下雲“主人拜送于外門外”,故知此寝門,内門也。
雲“徹帷,<戶去>之”者,謂褰帷而上,非謂全徹去。
知事“畢則下之”者,案下“君使人礻遂,徹帷”,明此事畢,下之可知。
吊者入,升自西階,東面。
主人進中庭,吊者緻命。
(主人不升,賤也。
緻命曰:“君聞子之喪,使某如何不淑。
”) [疏]注“主人”至“不淑”。
○釋曰:上雲主人迎于寝門外,此雲吊者入,謂入寝門,以其死在?寝。
雲“主人不升,賤也”者,對大夫之喪,其子得升堂受命。
知者,案《喪大器》:“大夫于君命,迎于寝門外,使者升堂緻命,主人拜于下。
”言拜于下,明受命之時得升堂,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。
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大夫之喪,将大斂,君至,主人迎,先入門右,君即位于序端,主人房外南面
雲“人君則司服受之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北面三号,卷衣投于前,司服受之。
”以其大夫士無司服之官,明據君也。
雲“衣屍者覆之,若得魂反之”者,此服衣浴而去之,不用襲斂,故《喪大記》雲:“始死,遷屍于床,?無用斂衾,去死衣。
”鄭注雲:“死衣,病時所加新衣及複衣也。
”彼又雲:“複衣不以衣屍,不以斂。
”鄭注雲:“不以衣屍,謂不以襲也。
”斂謂小斂、大斂,而雲“覆之”,直取魂魄反而已。
複者降自後西榮。
(不由前降,不以虛反也。
降因徹西北<廠非>,若雲此室兇不可居然也。
自是行死事。
) [疏]注“不由”至“死事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由前降,不以虛反也”者,凡複者,緣孝子之心,望得魂氣複反,複而不蘇,則是虛反。
今降自後,是不欲虛反也。
雲“降因徹西北<廠非>”者,案此文及《喪大記》皆言降自西北榮,皆不言徹<廠非>,鄭雲徹<廠非>者,案《喪大記》将沐,“甸人為{役土}于西牆下,陶人出重鬲。
管人受沐,乃煮之。
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<廠非>薪”,用爨之諸文更不見徹<廠非>薪之文,故知複者降時徹之,故鄭雲降因徹西北<廠非>也。
西北名為<廠非>者,案《特牲》屍谡之後,改馔于西北隅,以為陽厭,而雲“<廠非>用筵”,鄭雲:“<廠非>,隐也。
”故以西北隅為<廠非>也。
必徹毀之者,鄭雲“若雲此室兇不可居然也,自是行死事”者,複而不蘇,下文楔齒、綴足之等,皆是行死事也。
楔齒用角?四,(為将含,恐其口閉急也。
) [疏]注“為将”至“急也”。
○釋曰:案記雲:“楔貌如轭上兩末。
”鄭雲:“事便也。
”此角?四其形與扌及醴角?四制别,故屈之如轭,中央入口,兩末向上,取事便也。
以其兩末向上,出入易故也。
綴足用燕幾。
(綴猶拘也。
為将屦,恐其辟戾也。
今文綴為對。
) [疏]注“綴猶”至“為對”。
○釋曰:案記雲:“綴足用燕幾,校在南,禦者坐持之。
”鄭注雲:“校,胫也。
屍南首,幾胫在南,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。
”以此言之,幾之兩頭皆有兩足,今豎用之一頭,以夾兩足,恐幾傾倒,故使禦者坐持之。
案《喪大記》:“小臣楔齒用角?四,綴足用燕幾。
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
”又案《周禮·天官·玉府》:“大喪共含玉,複衣裳,角枕、角?四。
”則自天子以下至于士,其禮同。
言燕幾者,燕,安也。
當在燕寝之内,常馮之以安體也。
奠脯醢、醴酒,升自阼階,奠于屍東。
(鬼神無象,設奠以馮依之。
) [疏]注“鬼神”至“依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檀弓》曾子雲:“始死之奠,其馀閣也與?”鄭注雲“不容改新”也,則此奠是閣之馀食為之。
案下小斂一豆一笾,大斂兩豆兩笾。
此始死,俱言亦無過一豆一笾而已。
下記雲:“若醴若酒。
”鄭注雲:“或卒無醴,用新酒。
”此醴酒雖俱言,亦科用其一,不并用,以其小斂酒醴具有,此則未具,是其差。
帷堂。
(事小訖也。
) [疏]注“事小訖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事小訖也”者,以其未襲,斂必帷之者,鬼神尚幽ウ故也。
乃赴于君。
主人西階東,南面命赴者,拜送。
(赴,告也。
臣,君之股肱耳目,死當有恩。
) [疏]注“赴告”至“有恩”。
○釋曰:此及下經,論使人告君之事。
雲“臣,君之股肱耳目”者,案《虞書》雲:“帝曰:臣作朕股肱耳目。
”注雲:“大體若身。
”雲死當有恩,是以下有吊及贈衤遂之事也。
案《檀弓》雲:“父兄命赴者。
”鄭注雲:“謂大夫以上也,士主人親命之。
”是尊卑禮異也。
有賓,則拜之。
(賓,僚友群士也。
其位猶朝夕哭矣。
) [疏]注“賓僚”至“哭矣”。
○釋曰:此謂因命赴者,有賓則拜之。
若不因命赴者,則不出,是以下雲“唯君命出”,鄭雲“始喪之日,哀戚甚,在室故不出”是也。
雲“賓,僚友群士也”者,同官為僚,同志為友,群士即僚友也。
以其始死,唯赴君,此僚友未蒙赴及即來,是先知疾重,故未赴即來,明是僚友之士,非大夫及疏遠者。
若有大夫,則經辨之而稱大夫,是以下文因君衤遂,即雲“有大夫則特拜之”是也。
雲“其位猶朝夕哭矣”者,謂賓吊位猶如賓朝夕哭位,其主人之位則異于朝夕,而在西階東,南面拜之,拜訖,西階下東面,下經所雲“拜大夫之位”是也。
入,坐于床東,衆主人在其後,西面。
婦人俠床,東面。
(衆主人,庶昆弟也。
婦人,謂妻妾子姓也,亦?妻在前。
) [疏]注“衆主”至“在前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北面”,論主人以下哭位之事。
雲“入坐”者,謂上文主人拜賓訖,入坐于床東,是其衆主人直言在其後,不言坐,則立可知。
婦人雖不言坐,案《喪大記》婦人皆坐,無立法。
言“俠床”者,男子床東,婦人床西,以近而言也。
案《喪大記》:“士之喪,主人、父、兄、子姓皆坐于東方,主婦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皆坐于西方。
”此義恐錯,此經有不命士,《喪大記》無不命士,又與《大記》文不同,釋亦不合。
“子姓皆坐于西方”,注雲:“士賤,同宗尊卑皆坐。
”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,此據命士,彼據不命之士。
知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大夫之喪,主人坐于東方,主婦坐于西方,其有命夫、命婦則坐,無則皆立。
”是大夫喪,尊者坐,卑者立,是知此非主人皆立,據命士;《大記》雲尊卑皆坐,據不命之士。
雲“婦人謂妻妾子姓”者,下雲“親者在室”,其中有姑姊,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。
《喪大記》兼言姑姊妹者,彼無别文,見親者在室,故注總言之也。
言“亦?妻在前”者,亦主人在衆主人前也。
親者在室。
(謂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。
) [疏]注“謂大”至“此者”。
○釋曰:知親者謂大功以上者,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義,相親昵之理,下有衆婦人戶外,據小功以下疏者,故知此為大功以上也。
雲“父兄姑姊妹”在此者,上注據死者妻妾子姓也,此注據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。
若然,父謂諸父,兄謂諸兄、從父昆弟,姑謂主人之姑,姊妹謂從父姊妹,子姓謂主人之孫,于死者謂曾孫、玄孫。
曾孫為曾祖、高祖齊衰三月,當在大功親之内,故雲“子姓”在此者。
衆婦人戶外北面,衆兄弟堂下北面。
(衆婦人、衆兄弟,小功以下。
) [疏]注“衆婦人”至“以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服記》雲:“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。
”傳曰:“小功以下為兄弟。
”玄謂于此發兄弟傳者,嫌大功以上又加也。
大功以上,若皆在他國,則親自親矣,是大功以上為親者,則上文是也。
是以知此婦人在戶外,是小功以下可知。
若然,同是小功以下,而男子在堂下者,以其婦人有事自堂及房,不合在下,故男子在堂下,婦人戶外堂上耳。
君使人吊。
徹帷。
主人迎于寝門外,見賓不哭,先入,門右北面。
(使人,士也。
禮使人必以其爵。
使者至,使人入将命,乃出迎之。
寝門,内門也。
徹帷,<戶去>之,事畢則下之。
) [疏]注“使人士”至“下之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不辭入”,論君使人吊礻遂之事。
鄭知禮使人必以其爵者,案《聘禮》使人歸饔饩及緻禮皆各以其爵,此君使人吊朝士,明亦以其爵,使士可知,此《儀禮》見諸侯吊法。
若天子則不以其爵,各以其官,是以《周禮·大仆職》雲:“掌三公孤卿之吊勞。
”鄭雲:“王使往。
”又《小臣職》雲:“掌士大夫之吊勞。
”又《禦仆職》掌群使之吊勞。
又案《宰夫職》雲:“凡邦之吊事,掌其戒令與币器。
”注:“吊事,吊諸侯。
”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。
雲“使者至,使人入将命,乃出迎之”者,将命,謂傳賓主人之言擯者也。
案下小斂後雲:“有礻遂者,則将命擯者出請入告。
”注雲:“《喪禮》略于威儀,既小斂擯者乃用辭。
”若然,則此雖有擯者,未用辭,故此下經不雲主人出迎。
經不雲擯者,鄭探其意,使者,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。
入将命,即包主人擯者也。
雲“寝門,内門也”者,以其大夫士唯有兩門,有寝門者、外門者。
以其下雲“主人拜送于外門外”,故知此寝門,内門也。
雲“徹帷,<戶去>之”者,謂褰帷而上,非謂全徹去。
知事“畢則下之”者,案下“君使人礻遂,徹帷”,明此事畢,下之可知。
吊者入,升自西階,東面。
主人進中庭,吊者緻命。
(主人不升,賤也。
緻命曰:“君聞子之喪,使某如何不淑。
”) [疏]注“主人”至“不淑”。
○釋曰:上雲主人迎于寝門外,此雲吊者入,謂入寝門,以其死在?寝。
雲“主人不升,賤也”者,對大夫之喪,其子得升堂受命。
知者,案《喪大器》:“大夫于君命,迎于寝門外,使者升堂緻命,主人拜于下。
”言拜于下,明受命之時得升堂,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。
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大夫之喪,将大斂,君至,主人迎,先入門右,君即位于序端,主人房外南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