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五 士喪禮第十二
關燈
小
中
大
,卒斂,宰告,主人降,北面于堂下,君撫之,主人拜稽颡。
”鄭注雲:“大夫之子尊,得升,視斂。
”下文又雲:“士之喪,将大斂,君不在,其馀禮猶大夫也。
”以君常視士殡,故言君不在。
若有恩賜,君視大斂則不得如大夫。
言君不在者,謂士之子不升堂,在君側。
以此言之,士受君命,不得升堂,以其賤。
明大夫之子得升,受命乃降拜可知。
是以《大戴禮》雲:“大夫于君命升聽命降拜”是也。
雲“緻命曰”以下,鄭知有此辭者,案《雜記》諸侯使人吊鄰國之君喪,而雲吊者入,升自西階東面,緻命曰:“寡君聞君之喪,寡君使某,如何不淑。
”彼據鄰國之君,故稱寡;此使士吊己國之士,故直雲君,不言寡也。
主人哭,拜稽颡,成踴。
(稽颡,頭觸地。
成踴,三者三。
) [疏]注“稽颡”至“者三”。
○釋曰:雲“稽颡頭觸地”者,案《禮記·檀弓》曰:“稽颡而後拜,颀乎其緻也。
”為稽首之拜,但觸地無容即名稽颡。
雲“成踴三者三”,案《曾子問》,君薨,世子生,三日告殡雲:“衆主人卿大夫士,哭踴三者三。
”凡九踴也。
賓出,主人拜送于外門外。
君使人衤遂。
徹帷。
主人如初。
衤遂者左執領,右執要,入,升,緻命。
(衤遂之言遺也。
衣被曰衤遂。
緻命曰:“君使某衤遂。
”) [疏]注“衤遂之”至“某衤遂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如初”者,如上吊時迎于寝門外以下之事也。
雲“衤遂之言遺也”者,謂君有命,以衣服遺與主人。
雲“衣被曰衤遂”者,案《左傳》隐元年:“秋七月,天王使宰?亘來歸惠公仲子之?。
”《?梁傳》曰“乘馬曰?,衣衾曰衤遂,貝玉曰含,錢财曰赙”是也。
雲“緻命曰君使某衤遂”者,亦約《雜記》文。
此君衤遂雖在襲前,主人襲與小斂俱不得用君衤遂,大斂乃用之。
知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君無衤遂,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,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。
”注雲“無衤遂者,不陳不以斂”謂不用之為小斂,至大斂乃用之。
故下文大斂之節雲“君衤遂不倒”,注雲“至此乃用君衤遂,主人先自盡”是也。
主人拜如初,衤遂者入,衣屍,出。
主人拜送如初。
唯君命,出,升降自西階。
遂拜賓,有大夫則特拜之。
即位于西階下,東面,不踴。
大夫雖不辭,入也。
(唯君命出,以明大夫以下,時來吊衤遂,不出也。
始喪之日,哀戚甚,在室,故不出拜賓也。
大夫則特拜,别于士旅拜也。
即位西階下,未忍在主人位也。
不踴,但哭拜而已。
不辭而主人升入,明本不為賓出,不成禮也。
) [疏]注“唯君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拜如初”者,亦如上主人進中庭,哭拜稽颡成踴。
雲“衤遂者入,衣屍出”者,案《既夕》記:“衤遂者委衣于床,不坐。
”衆衤遂者委于床上不坐。
則此衤遂者左執領,右執要,以衣屍,亦不坐。
雲“唯君命出”者,欲見孤卿大夫士,雖有吊衤遂來皆不出,故雲唯着異也。
雲“遂拜賓”者,因事曰遂,以因有君命,故拜賓,若無君命,則不出戶。
雲“大夫雖不辭,入也”者,謂主人小斂後,賓緻辭雲“如何不淑”,乃複位踴。
今以初死,大夫雖不辭,主人升入室。
雲“以明大夫以下,時來吊衤遂,不出也”者,言唯君命出,明大夫已下,時來吊衤遂,不出可知。
經雲拜大夫者,以因君命,出見故也。
雲“未忍在主人位也”者,至小斂後始就東階下,西南面主人位也。
雲“明本不為賓出,不成禮也”者,總解不為之踴,及雖不辭而入二事。
親者衤遂,不将命,以即陳。
(大功以上,有同财之義也。
不将命,不使人将之緻于主人也。
即陳,陳在房中。
) [疏]注“大功”至“房中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?房”,論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衤遂之事。
雲“大功以上”,謂并異門齊衰,故雲以上。
雲“即陳,陳在房中”者,下雲“如衤遂以?房”,故知此陳陳在房中也。
庶兄弟衤遂,使人以将命于室,主人拜于位,委衣于屍東床上。
(庶兄弟,即衆兄弟也。
變衆言庶,容同姓耳。
将命曰:“某使某衤遂。
”拜于位,室中位也。
) [疏]注“庶兄”至“位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庶兄弟即衆兄弟”者,見上文雲“親者在室”,又雲“衆兄弟堂下北面”,注雲“是小功以下”。
又雲“親者衤遂”,此雲“庶兄弟衤遂”,以文次而言,故知庶兄弟即衆兄弟也。
雲“變衆言庶,容同姓耳”者,以同姓絕服者有衤遂法,鄭必知變衆言庶,即容同姓者,見《喪服·不杖麻屦章》士言衆子,大夫言庶子。
鄭雲:“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别也。
”是庶者疏遠之稱,故知言庶容同姓。
雲“将命曰,某使某衤遂”者,某謂庶兄弟名,使某衤遂者名,但庶兄弟是小功缌麻之親,在堂下,使有司歸家取服,緻命于主人,若同姓,容不在始來吊衤遂也。
雲“拜于位,室中位也”者,以其非君命不出,故知拜于室中位也。
朋友衤遂,親以進,主人拜,委衣如初。
退,哭,不踴。
(親以進,親之恩也。
退,下堂反賓位也,主人徒哭不踴,别于君衤遂也。
) [疏]注“親以”至“衤遂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别于君衤遂也”者,上文君衤遂之時,主人哭拜,稽颡成踴,此朋友衤遂,主人徒哭不踴,故雲别于君衤遂。
徹衣者執衣如衤遂,以?房。
(凡于衤遂者出,有司徹衣。
) [疏]注“凡于”至“徹衣”。
○釋曰:雲“執衣如衤遂”者,上文君衤遂之時,衤遂者左執領右執要。
此徹衣者,亦左執領,右執要,故雲如衤遂也。
雲“凡于衤遂者,出有司徹衣”者,案此徹衣之文,在諸衤遂者之下言之,故《雜記》諸侯使人吊,含衤遂?訖,乃雲“主人有司”,故雲凡于衤遂者出有司徹衣。
為銘,各以其物。
亡則以缁,長半幅,?末,長終幅,廣三寸。
書銘于末曰:“某氏某之柩。
”(銘,明旌也。
雜帛為物。
大夫之所建也,以死者為不可别,故以其旗識識之,愛之斯錄之矣。
亡,無也。
無旌,不命之士也。
半幅一尺,終幅二尺。
在棺為柩。
今文銘皆為名,末為旆也。
) [疏]注“銘明”至“旆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西階上”,論書死者銘旌之事。
此《士喪禮》記公侯伯之士一命,亦記子男之士不命,故此銘旌總見之也。
雲“為銘各以其物”者,案《周禮·司常》大夫士同建雜帛為物。
今雲各以其物,而不同者,雜帛之物雖同,其旌旗之杠,長短則異,故《禮緯》雲:天子之旗九刃,諸候七刃,大夫五刃,士三刃。
但死以尺易刃,故下雲“竹杠長三尺”,長短不同,故言各以别之,此據候伯之士一命者也。
雲“銘,明旌也”者,《檀弓》文。
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,此《司常》文也。
言“雜帛”者,為旗旌之纟參,以绛帛為之,以白色之帛裨緣之,鄭彼注雲:“大夫士雜帛,言以先王正道佐職”是也。
雲“以死者”至“錄之矣”者,《檀弓》文。
案彼自“銘明旌”至“錄之矣”,引之者,事恰盡重與奠,自為下事之别,不得以《周禮·小祝》之職,社子春解熬為重,鄭不從其義,故以證破子春。
又鄭注《檀弓》雲謂重與奠,此引證銘旌者,鄭君兩解之,以彼兼有重與奠,亦是錄死者之義。
此銘旌是錄死者之名,故兩注不同。
案《周禮·小祝》雲“設熬置銘”,杜子春引“《檀弓》曰:銘,明旌也。
以死者為不可别,故以其旗識之,愛之斯錄之矣”。
子春亦為此解,雲“無旌不命之士也”者,謂子男之士也。
雲“半幅一尺,終幅二尺”者,經直雲“長半幅”,不言廣,則亦三寸。
雲“?末,長終幅,廣三寸”,則廣三寸總結之,但布幅二尺二寸,今雲二尺者,鄭君計侯與深衣皆除邊幅一寸,此亦兩邊除二寸而言之。
凡書銘之法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複與書銘,自天子達于士,其辭一也。
男子稱名,婦人書姓與伯仲。
”鄭注雲:“此謂殷禮也。
殷質,不重名,複則臣得名君。
周之禮,天子崩,複曰:臯天子複。
諸侯薨,複曰:臯某甫複。
其馀及書銘則同。
”以此而言,除天子諸侯之外,其複男子皆稱姓名,是以此雲某氏某之柩。
雲“在棺為柩”者,下《曲禮》文。
以其銘旌表柩不表屍,故據柩而言。
竹杠長三尺,置于宇西階上。
(杠,銘ㄅ也。
宇,?也。
) [疏]注“杠銘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此始造銘訖,且置于宇下西階上,待為重訖,以此銘置于重。
又下文卒塗,始置于?聿。
若然,此時未用權,置于此及于重也。
雲“宇,?也”者,案《爾雅·釋宮》雲:“檐謂之??。
”郭雲:“屋?。
”謂當檐下,故《特牲記》雲“爨在西壁”,鄭注雲:“西壁,堂之西牆下。
”舊說雲“南北直屋?,稷在南”是也。
甸人掘坎于階?,少西。
為{役土}于西牆下,東鄉。
(甸人,有司主田野者。
{役土},塊竈。
西牆,中庭之西。
今文卿為面。
) [疏]注“甸人”至“為面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西階下”,論掘坎為{役土}馔陳沐浴之具。
此坎不論淺深及所盛之物。
案《既夕》記雲:“掘坎,南順。
廣尺,輪二尺,深三尺,南其壤。
”下文沐浴馀潘及巾?四等,棄埋之于北
”鄭注雲:“大夫之子尊,得升,視斂。
”下文又雲:“士之喪,将大斂,君不在,其馀禮猶大夫也。
”以君常視士殡,故言君不在。
若有恩賜,君視大斂則不得如大夫。
言君不在者,謂士之子不升堂,在君側。
以此言之,士受君命,不得升堂,以其賤。
明大夫之子得升,受命乃降拜可知。
是以《大戴禮》雲:“大夫于君命升聽命降拜”是也。
雲“緻命曰”以下,鄭知有此辭者,案《雜記》諸侯使人吊鄰國之君喪,而雲吊者入,升自西階東面,緻命曰:“寡君聞君之喪,寡君使某,如何不淑。
”彼據鄰國之君,故稱寡;此使士吊己國之士,故直雲君,不言寡也。
主人哭,拜稽颡,成踴。
(稽颡,頭觸地。
成踴,三者三。
) [疏]注“稽颡”至“者三”。
○釋曰:雲“稽颡頭觸地”者,案《禮記·檀弓》曰:“稽颡而後拜,颀乎其緻也。
”為稽首之拜,但觸地無容即名稽颡。
雲“成踴三者三”,案《曾子問》,君薨,世子生,三日告殡雲:“衆主人卿大夫士,哭踴三者三。
”凡九踴也。
賓出,主人拜送于外門外。
君使人衤遂。
徹帷。
主人如初。
衤遂者左執領,右執要,入,升,緻命。
(衤遂之言遺也。
衣被曰衤遂。
緻命曰:“君使某衤遂。
”) [疏]注“衤遂之”至“某衤遂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如初”者,如上吊時迎于寝門外以下之事也。
雲“衤遂之言遺也”者,謂君有命,以衣服遺與主人。
雲“衣被曰衤遂”者,案《左傳》隐元年:“秋七月,天王使宰?亘來歸惠公仲子之?。
”《?梁傳》曰“乘馬曰?,衣衾曰衤遂,貝玉曰含,錢财曰赙”是也。
雲“緻命曰君使某衤遂”者,亦約《雜記》文。
此君衤遂雖在襲前,主人襲與小斂俱不得用君衤遂,大斂乃用之。
知者,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君無衤遂,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,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。
”注雲“無衤遂者,不陳不以斂”謂不用之為小斂,至大斂乃用之。
故下文大斂之節雲“君衤遂不倒”,注雲“至此乃用君衤遂,主人先自盡”是也。
主人拜如初,衤遂者入,衣屍,出。
主人拜送如初。
唯君命,出,升降自西階。
遂拜賓,有大夫則特拜之。
即位于西階下,東面,不踴。
大夫雖不辭,入也。
(唯君命出,以明大夫以下,時來吊衤遂,不出也。
始喪之日,哀戚甚,在室,故不出拜賓也。
大夫則特拜,别于士旅拜也。
即位西階下,未忍在主人位也。
不踴,但哭拜而已。
不辭而主人升入,明本不為賓出,不成禮也。
) [疏]注“唯君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拜如初”者,亦如上主人進中庭,哭拜稽颡成踴。
雲“衤遂者入,衣屍出”者,案《既夕》記:“衤遂者委衣于床,不坐。
”衆衤遂者委于床上不坐。
則此衤遂者左執領,右執要,以衣屍,亦不坐。
雲“唯君命出”者,欲見孤卿大夫士,雖有吊衤遂來皆不出,故雲唯着異也。
雲“遂拜賓”者,因事曰遂,以因有君命,故拜賓,若無君命,則不出戶。
雲“大夫雖不辭,入也”者,謂主人小斂後,賓緻辭雲“如何不淑”,乃複位踴。
今以初死,大夫雖不辭,主人升入室。
雲“以明大夫以下,時來吊衤遂,不出也”者,言唯君命出,明大夫已下,時來吊衤遂,不出可知。
經雲拜大夫者,以因君命,出見故也。
雲“未忍在主人位也”者,至小斂後始就東階下,西南面主人位也。
雲“明本不為賓出,不成禮也”者,總解不為之踴,及雖不辭而入二事。
親者衤遂,不将命,以即陳。
(大功以上,有同财之義也。
不将命,不使人将之緻于主人也。
即陳,陳在房中。
) [疏]注“大功”至“房中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?房”,論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衤遂之事。
雲“大功以上”,謂并異門齊衰,故雲以上。
雲“即陳,陳在房中”者,下雲“如衤遂以?房”,故知此陳陳在房中也。
庶兄弟衤遂,使人以将命于室,主人拜于位,委衣于屍東床上。
(庶兄弟,即衆兄弟也。
變衆言庶,容同姓耳。
将命曰:“某使某衤遂。
”拜于位,室中位也。
) [疏]注“庶兄”至“位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庶兄弟即衆兄弟”者,見上文雲“親者在室”,又雲“衆兄弟堂下北面”,注雲“是小功以下”。
又雲“親者衤遂”,此雲“庶兄弟衤遂”,以文次而言,故知庶兄弟即衆兄弟也。
雲“變衆言庶,容同姓耳”者,以同姓絕服者有衤遂法,鄭必知變衆言庶,即容同姓者,見《喪服·不杖麻屦章》士言衆子,大夫言庶子。
鄭雲:“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别也。
”是庶者疏遠之稱,故知言庶容同姓。
雲“将命曰,某使某衤遂”者,某謂庶兄弟名,使某衤遂者名,但庶兄弟是小功缌麻之親,在堂下,使有司歸家取服,緻命于主人,若同姓,容不在始來吊衤遂也。
雲“拜于位,室中位也”者,以其非君命不出,故知拜于室中位也。
朋友衤遂,親以進,主人拜,委衣如初。
退,哭,不踴。
(親以進,親之恩也。
退,下堂反賓位也,主人徒哭不踴,别于君衤遂也。
) [疏]注“親以”至“衤遂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别于君衤遂也”者,上文君衤遂之時,主人哭拜,稽颡成踴,此朋友衤遂,主人徒哭不踴,故雲别于君衤遂。
徹衣者執衣如衤遂,以?房。
(凡于衤遂者出,有司徹衣。
) [疏]注“凡于”至“徹衣”。
○釋曰:雲“執衣如衤遂”者,上文君衤遂之時,衤遂者左執領右執要。
此徹衣者,亦左執領,右執要,故雲如衤遂也。
雲“凡于衤遂者,出有司徹衣”者,案此徹衣之文,在諸衤遂者之下言之,故《雜記》諸侯使人吊,含衤遂?訖,乃雲“主人有司”,故雲凡于衤遂者出有司徹衣。
為銘,各以其物。
亡則以缁,長半幅,?末,長終幅,廣三寸。
書銘于末曰:“某氏某之柩。
”(銘,明旌也。
雜帛為物。
大夫之所建也,以死者為不可别,故以其旗識識之,愛之斯錄之矣。
亡,無也。
無旌,不命之士也。
半幅一尺,終幅二尺。
在棺為柩。
今文銘皆為名,末為旆也。
) [疏]注“銘明”至“旆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西階上”,論書死者銘旌之事。
此《士喪禮》記公侯伯之士一命,亦記子男之士不命,故此銘旌總見之也。
雲“為銘各以其物”者,案《周禮·司常》大夫士同建雜帛為物。
今雲各以其物,而不同者,雜帛之物雖同,其旌旗之杠,長短則異,故《禮緯》雲:天子之旗九刃,諸候七刃,大夫五刃,士三刃。
但死以尺易刃,故下雲“竹杠長三尺”,長短不同,故言各以别之,此據候伯之士一命者也。
雲“銘,明旌也”者,《檀弓》文。
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,此《司常》文也。
言“雜帛”者,為旗旌之纟參,以绛帛為之,以白色之帛裨緣之,鄭彼注雲:“大夫士雜帛,言以先王正道佐職”是也。
雲“以死者”至“錄之矣”者,《檀弓》文。
案彼自“銘明旌”至“錄之矣”,引之者,事恰盡重與奠,自為下事之别,不得以《周禮·小祝》之職,社子春解熬為重,鄭不從其義,故以證破子春。
又鄭注《檀弓》雲謂重與奠,此引證銘旌者,鄭君兩解之,以彼兼有重與奠,亦是錄死者之義。
此銘旌是錄死者之名,故兩注不同。
案《周禮·小祝》雲“設熬置銘”,杜子春引“《檀弓》曰:銘,明旌也。
以死者為不可别,故以其旗識之,愛之斯錄之矣”。
子春亦為此解,雲“無旌不命之士也”者,謂子男之士也。
雲“半幅一尺,終幅二尺”者,經直雲“長半幅”,不言廣,則亦三寸。
雲“?末,長終幅,廣三寸”,則廣三寸總結之,但布幅二尺二寸,今雲二尺者,鄭君計侯與深衣皆除邊幅一寸,此亦兩邊除二寸而言之。
凡書銘之法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複與書銘,自天子達于士,其辭一也。
男子稱名,婦人書姓與伯仲。
”鄭注雲:“此謂殷禮也。
殷質,不重名,複則臣得名君。
周之禮,天子崩,複曰:臯天子複。
諸侯薨,複曰:臯某甫複。
其馀及書銘則同。
”以此而言,除天子諸侯之外,其複男子皆稱姓名,是以此雲某氏某之柩。
雲“在棺為柩”者,下《曲禮》文。
以其銘旌表柩不表屍,故據柩而言。
竹杠長三尺,置于宇西階上。
(杠,銘ㄅ也。
宇,?也。
) [疏]注“杠銘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此始造銘訖,且置于宇下西階上,待為重訖,以此銘置于重。
又下文卒塗,始置于?聿。
若然,此時未用權,置于此及于重也。
雲“宇,?也”者,案《爾雅·釋宮》雲:“檐謂之??。
”郭雲:“屋?。
”謂當檐下,故《特牲記》雲“爨在西壁”,鄭注雲:“西壁,堂之西牆下。
”舊說雲“南北直屋?,稷在南”是也。
甸人掘坎于階?,少西。
為{役土}于西牆下,東鄉。
(甸人,有司主田野者。
{役土},塊竈。
西牆,中庭之西。
今文卿為面。
) [疏]注“甸人”至“為面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西階下”,論掘坎為{役土}馔陳沐浴之具。
此坎不論淺深及所盛之物。
案《既夕》記雲:“掘坎,南順。
廣尺,輪二尺,深三尺,南其壤。
”下文沐浴馀潘及巾?四等,棄埋之于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