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四 喪服第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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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皆在他邦,袒免,歸則已。

    (謂服無親者,當為之主,每至袒時則袒,袒則去冠,代之以免。

    舊說雲,以為免,象冠,廣一寸。

    已猶止也。

    歸有主,則止也。

    主若幼少,則未止。

    《小記》曰:“大功者主人之喪,有三年者,則必為之再祭,朋友虞?而已。

    ”) [疏]○注“謂服”至“而已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謂同門曰朋,同志曰友。

    或其遊學,皆在他國而死者,每至可袒之節,則為之袒而免,與宗族五世袒免同。

    雲“歸則已”者,謂在他國袒免,為死者無主,歸至家,自有主,則止,不為袒免也。

    鄭雲“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”者,以其有親入五服,今言朋友,故知是義合之輕,無親者也。

    既孤在外,明為之作主可知。

    雲“每至袒時則袒”者,凡喪至小斂節,主人素冠環?以視,斂訖,投冠括發,将括發,先袒,乃括發,括發據正。

    主人齊衰已下,皆以免代冠,以冠不居,肉袒之,禮故也。

    雲“舊說雲以為免,象冠,廣一寸”者,鄭注《士喪禮》雲“免之制未聞”,舊說以為如冠狀,廣一寸。

    引《喪服小記》曰齊衰括發以麻,免而以布,此用麻布為之,狀如今之着?參頭矣。

    自項中而前,反于項上,?繞?也,是着免之義也。

    雲“歸有主則止也,主若幼少則未止”者,本以在外為無主,與之為主,今至家,主若幼少,不能為主,則朋友猶為之主,未止。

    引《小記》者,證主幼少不能主喪,朋友為主之義。

    以雖有子,是三年之人,小不能為主,大功為主者,為之再祭,謂練祥。

    朋友輕,為之虞?而已。

    以其又無大功已下之親,此朋友自外來及在家,朋友皆得為主,虞?乃去,彼鄭注以義推之。

    又雲小功缌麻,為之練祭可也。

    是親疏差降之法也。

     朋友,麻。

    (朋友雖無親,有同道之恩,相為服缌之?帶。

    《檀弓》曰:“群居則?,出則否。

    ”其服,吊服也。

    《周禮》曰:凡吊,當事則弁?。

    服弁?者,如爵弁而素,加環?也。

    其服有三:錫衰也,缌衰也,疑衰也。

    王為三公六卿錫衰,為諸侯缌衰,為大夫士疑衰。

    諸侯卿及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,當事乃弁?,否則皮弁,辟天子也。

    士以缌衰為喪服,其吊服則疑衰也。

    舊說以為士吊服布上素下,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。

    《論語》曰:“缁衣羔裘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羔裘玄冠不以吊。

    ”何朝服之有乎?然則二者皆有似也。

    此實疑衰也,其弁?皮弁之時,則如卿大夫然。

    又改其裳以素,辟諸侯也。

    朋友之相為服,即士吊服疑衰素裳。

    庶人不爵弁,則其吊服素冠委貌。

    ) [疏]○注“朋友”至“委貌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朋友麻”者,上文據在他國,加袒免,今此在國,相為吊服,麻?帶而已。

    注雲“朋友雖無親,有同道之恩,相為服缌之?帶”者,案《禮記·禮運》雲“人其父生而師教之”,朋友成之。

    又《學記》雲:“獨學而無友,則孤陋而寡聞。

    ”《論語》雲:“以文會友,以友輔仁。

    ”以此而言,人須朋友而成也。

    故雲朋友雖無親,有同道之恩,故為之服。

    知缌之?帶者,以其缌是五服之輕,為朋友之?帶約與之等,故雲缌之?帶也。

    雲“《檀弓》曰群居則?,出則否”者,彼注群,謂七十二弟子相為朋友。

    彼亦是朋友相為之法。

    雲居則?,?謂在家居止則為之?,出家行道則否。

    引之者,證此亦然也。

    彼又雲:“孔子之喪,二三子皆?而出。

    ”是為師出行亦?也。

    雲“其服,吊服也”者,以其不在五服,五服之外唯有吊服,故即引《周禮》吊服之等也。

    《周禮》者,《司服職》文。

    彼雲:“凡吊事,弁?服。

    ”鄭注亦雲“弁?者,如爵弁而素加環?”也。

    言爵弁者,制如冕,以木為中?,廣八寸,長尺六寸,前低一寸二分,以三升布,上玄下?。

    爵弁之體,廣長亦然,亦以三升布,但染作爵頭色,赤多黑少之色,置之于版上,今則以素為之。

    又加環?者,一股麻為骨,又以一股麻為繩,纏之如環然,謂之環?加于素弁之上。

    彼注雲“?大如缌”之?,是吊服之?。

    但此文雲“朋友麻”,鄭引《周禮》王吊諸臣之?及三衰證此者,以其王于諸臣,諸侯于諸臣,皆有朋友之義,故《泰誓》武王謂諸侯雲我“友邦冢君”,是謂諸侯為友。

    《洛诰》周公謂武王雲“孺子其朋”,是王以諸臣為朋。

    諸侯于臣亦有朋友之義可知。

    故引《周禮》弁?與三衰證此朋友麻也。

    若然,弁?唯一衰則有三,則一弁冠三衰也。

    雲“其服有三,錫衰也,缌麻也,疑衰也”者,案彼雲:“王為三公六卿錫衰,為諸侯缌衰,為大夫士疑衰。

    ”鄭司農雲:“錫,麻之滑易者也。

    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布,無事其縷。

    缌亦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縷,無事其布。

    疑衰十四升,玄謂無事其縷,哀在内;無事其布,哀在外。

    疑之言拟也,拟于吉”者也。

    雲“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,當事乃弁?,否則皮弁,辟天子也”者,案《禮記·服問》雲:“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,當事則弁?。

    大夫相為亦然。

    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

    ”注雲:“出,謂以他事不至喪所。

    ”是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也。

    天子常弁?,諸侯卿大夫當事大斂、小斂及殡時,乃弁?,非此時則皮弁,是辟天子也。

    雲“士以缌衰為喪服”者,士卑,無降服,是以缌為喪服。

    既以缌為喪服,不得複将缌為吊服,故向下取疑衰為吊服也。

    舊說者以士吊服無文,故舊說雲“以為士吊服布上素下”,雲或曰“素委貌冠加朝服”者,前有此二種解者,故鄭引《論語》破之。

    雲“《論語》曰缁衣羔裘”,言此者,欲解缁衣羔裘與下羔裘玄冠為一物,并是朝服。

    是以雲又曰“羔裘玄冠不以吊”,何朝服之有乎?此破舊以言朝服,不合首加素委貌,又布上素下,近是天子之朝服,又不言首所加,故非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然則二者皆有似也”者,以其未小斂已前,容有着朝服吊法,則子遊、曾子吊是也,但非正吊法之服。

    又布上素下,近士之吊服素下,故雲二者皆有似也。

    雲“此實疑衰也”者,總破二者也。

    雲“弁?皮弁之時,則如卿大夫然”者,以其三衰共有弁?,當事着皮弁亦同,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。

    雲“又改其裳,以素辟諸侯也”者,諸侯及卿大夫否則皮弁,辟天子,此諸侯之士不着疑裳而用素,又辟諸侯也。

    雲“朋友之相為服,即士吊服疑衰素裳”者,是鄭正解士之吊服。

    雲“庶人不爵弁”者,則其冠素委貌,不言其服,則白布深衣,以白布深衣,庶人之常服,又尊卑始死,未成服已前服之,故庶人得為吊服也。

    向來所釋,皆據鄭君所引而言,案《司服》諸侯如王之服言之,鄭則諸侯皆如王,亦有三衰服,問直雲君吊用錫衰,未辨缌衰、疑衰所施用。

    案《文王世子》注雲:“君雖不服臣,卿大夫死則皮弁錫衰以居往吊,當事則弁?,于士蓋疑衰,同姓則缌衰。

    ”若然,案《士喪禮》:“君若有賜焉則視斂。

    ”注雲:“賜,恩惠也。

    斂,大斂。

    君視大斂,皮弁服,襲裘,主人成服之後往,則錫衰。

    ”此注又與《文王世子》違者,《士喪禮》既言有恩惠,則君與此士有師友之恩,特加與卿大夫同,其諸侯卿大夫則有錫衰,士唯疑衰。

    其天子卿大夫士既執摯與諸侯之臣同,則吊服亦同也。

    天子孤與卿同六命,又亦名為卿,諸侯孤雖四命,與卿異,及其聘之介數,與卿降君二等等同,則孤吊服皆與卿同也。

    天子三公與王子母弟得稱諸侯,其吊服亦與畿外諸侯同三衰也。

    凡吊服直雲素弁環?,不言帶,或有解雲有?無帶。

    但吊服既着衰,首有?,不可着吉時之大帶,吉時之大帶既有采矣。

    麻既不加于采,采可得加于兇服乎?明不可也。

    案此經注服缌之?帶,則三衰?帶同有可知。

    其以三衰所用,皆是朋友,故知凡吊皆有帶矣。

    首言環?,則其帶未必如環,但亦五分去一為帶,糾之矣,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