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四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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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服除之。
案《雜記》雲:“君于卿大夫,比葬不食肉,比卒哭不舉樂。
”是知未吉,則凡吊服亦當依氣節而除,并與缌麻同三月除之矣。
為士雖比殡不舉樂,其服亦當既葬除矣。
君之所為兄弟服,室老降一等。
(公士大夫之君。
) [疏]○注“公士”至“之君”。
○釋曰:天子諸侯絕期,今言為兄弟服,明是公士大夫之君。
于旁親降一等者,室老家相降一等,不言士,士邑宰遠臣,不從服。
若然,室老似正君近臣,故從君所服也。
夫之所為兄弟服,妻降一等。
庶子為後者,為其外祖父母、從母、舅無服。
不為後,如邦人。
[疏]○釋曰:妻從夫服其族親,即上經夫之諸祖父母,見于《缌麻章》。
夫之世叔見于《大功章》,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,又無服。
今言從夫降一等,記其不見者,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?雲“庶子為後者,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”者,以其與尊者為一體,既不得服所出母,是以母黨皆不服之,不言兄弟而顯尊親之名者。
雷氏雲:“為父後者服其本族。
”若言兄弟,恐本族亦無服,故?着其尊親之号,以别于族人也。
宗子孤為殇,大功衰、小功衰皆三月。
親則月?如邦人。
(言孤,有不孤者。
不孤,則族人不為殇服服之也。
不孤,謂父有廢疾,若年七十而老,子代主宗事者也。
孤為殇,長殇、中殇大功衰,下殇小功衰,皆如殇服而三月,謂與宗子絕屬者也。
親,謂在五屬之内。
?,數也。
月數如邦人者,與宗子有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期,長殇,大功衰九月,中殇,大功衰七月,下殇,小功衰五月。
有大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三月。
卒哭,受以大功衰九月。
其長殇、中殇,大功衰五月;下殇,小功衰三月。
有小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三月。
卒哭,受以小功衰五月。
其殇與絕屬者同。
有缌麻之親者,成人及殇,皆與絕屬者同。
) [疏]注“言孤”至“者同”。
○釋曰:宗子,謂繼别為大宗,百世不遷,收族者也。
雲“孤為殇”者,謂無父未冠而死者也。
雲“大功衰、小功衰”者,以其成人齊衰,故長殇、中殇皆在大功衰,下殇在小功衰也。
雲“皆三月”者,以其衰雖降月,本三月法,一時不可更服,故還依本三月也。
雲“親則月?如邦人”者,上三月者,是絕屬者,若在五屬之内親者,月數當依本親為限,故雲如邦人也。
注雲“言孤有不孤”者,鄭以記文雲孤,明對不孤者,故《曲禮》注雲:“是謂宗子不孤。
”彼不孤對此孤也。
雲“不孤則族人不為殇服服之也”者,以父在,猶如周之道有?子無?孫,以其父在,為?子則不為?孫服,同于庶孫,明此本無服,父在亦不為之服殇可知也。
雲“不孤謂父有廢疾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?婦不為舅後者,則姑為之小功。
”注雲:“謂夫有廢疾他故,若死而無子,不受重者。
”是子不孤。
謂父有廢疾不立,其子代父主宗事。
雲“若年七十而老,子代主宗事”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七十曰老,而傳。
”注雲:“傳家事任子孫。
”是謂宗子不孤,是父年七十,子代主宗事者。
雲“與宗子有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期”者,謂宗子親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,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。
自大功親以下,盡小功親以上,成人月數雖依本皆服齊衰者,以其絕屬者,猶齊衰三月。
明親者無問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皆齊衰者也。
既皆齊衰,故三月既葬,受服乃始受以大功、小功、齊衰也。
至于小功親已下,殇與絕屬者同者,以其成人小功五月,殇即入三月,是以與絕屬者同皆大功衰、小功衰三月,故與絕屬者同也。
雲“有缌麻之親者,成人及殇皆與絕屬者同”者,以其絕屬者為宗子齊衰三月,缌麻親亦三月,是以成人及殇死皆與絕屬者同也。
改葬,缌。
(謂墳墓以他故崩壞,将亡失屍柩也。
言改葬者,明棺物毀敗,改設之,如葬時也。
其奠如大斂,從廟之廟,從墓之墓,禮宜同也。
服缌者,臣為君也,子為父也,妻為夫也。
必服缌者,親見屍柩,不可以無服,缌三月而除之。
) [疏]注“謂墳”至“除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謂墳墓以他故崩壞,将亡失屍柩者也”者,鄭解改葬之意。
雲他故者,謂若遭水潦漂蕩之等,墳墓崩壞,将亡失屍柩,故須别處改葬也。
雲“改葬者,明棺物毀敗,改設之,如葬時也”者,直言棺物毀敗而改設,不言依服,則所設者,唯此棺如葬時也。
雲“其奠如大斂”者,案《既夕》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雲“如大斂奠”,即此移柩向新葬之處所設之奠亦如大斂之奠,士用肫三鼎,則大夫已上更加牲牢。
大夫用特牲,諸侯用少牢,天子用大牢可知。
雲“從廟之廟,從墓之墓,禮宜同也”者,即設奠之禮,朝廟是也。
又朝廟載柩之時,士用?共軸,大夫已上用?盾,不用蜃車,飾以帷荒,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,故雲禮宜同也。
雲“服缌者,臣為君也,子為父也,妻為夫也”,知者,若更言馀服,無妨更及齊衰已下,今直言缌之輕服,明知唯據極重而言,故以三等也。
不言妾為君,以不得體君,差輕故也。
不言女子子,婦人外成,在家又非常,故亦不言。
諸侯為天子,諸侯在畿外差遠,改葬不來,故亦不言也。
雲“必服缌者,親見屍柩,不可以無服”者,君親死已多時,哀殺已久,可以無服,但親見君父屍柩,暫時之痛,不可不制服以表哀,故皆服缌也。
故雲“三月而除”者,謂葬時服之,及其除也,亦法天道一時,故亦三月除也。
若然,鄭言三等,舉痛極者而言,父為長子,子為母,亦與此同也。
童子,唯當室缌。
(童子,未冠之稱也。
當室者,為父後,承家事者,為家主,與族人為禮。
于有親者,雖恩不至,不可以無服也。
) [疏]注“童子”至“服也”。
○釋曰:此雲“當室”者,《周禮》謂之“門子”,與宗室往來,故為族人有缌服。
雲“童子,未冠之稱”者,謂十九已下。
案《内則》年二十“敦行孝弟”,十九已下,未能敦行孝弟,非當室則無缌麻,以當室故服缌也。
雲“當室者,為父後,承家事者”,以其言當室,是代父當家事,故雲“為家主,與族人為禮”。
“于有親者”,則族内四缌麻以來皆是也。
雲“雖恩不至,不可以無服也”者,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,故雲恩不至,與族為禮而為服,故服之也。
若然,不在《缌章》者,若在《缌章》則外内俱報,此當室童子,直與族人為禮,有此服不及外親,故不在《缌章》而在此記也。
傳曰:不當室則無缌服也。
[疏]釋曰:記自雲“唯當室缌”,自然不當室則無缌服。
而傳言之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孤子當室,冠衣不純采。
”但是孤子,皆不純以采。
《曲禮》言之者,嫌當室與不當室異,故言之。
此傳恐不當室與當室者同,故明之也。
凡妾為私兄弟,如邦人。
(嫌厭降之也。
私兄弟,自其族親也。
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,謂士之女為大夫妻,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,諸侯之女為天王後也。
父卒,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,亦不敢降也。
) [疏]注“嫌厭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釋曰:妾言“凡”者,總天子以下至士,故凡以該之也。
雲“嫌厭降之也”者,解記此之意,君與女君不厭妾,故雲嫌厭之,其實不厭,故記人明之。
雲“私兄弟自其族親也”者,以其兄弟總外内之稱,若言私兄弟,則妾家族親也。
雲“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”,以其女君與君體敵,故得降其兄弟旁親之等。
子尊不加父母,唯不降父母,則可降其兄弟旁親。
雲“謂士之女為大夫妻,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,諸侯之女為天王後”者,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親也。
雲“父卒,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,亦不敢降也”者,雖得降其兄弟,此為父後
案《雜記》雲:“君于卿大夫,比葬不食肉,比卒哭不舉樂。
”是知未吉,則凡吊服亦當依氣節而除,并與缌麻同三月除之矣。
為士雖比殡不舉樂,其服亦當既葬除矣。
君之所為兄弟服,室老降一等。
(公士大夫之君。
) [疏]○注“公士”至“之君”。
○釋曰:天子諸侯絕期,今言為兄弟服,明是公士大夫之君。
于旁親降一等者,室老家相降一等,不言士,士邑宰遠臣,不從服。
若然,室老似正君近臣,故從君所服也。
夫之所為兄弟服,妻降一等。
庶子為後者,為其外祖父母、從母、舅無服。
不為後,如邦人。
[疏]○釋曰:妻從夫服其族親,即上經夫之諸祖父母,見于《缌麻章》。
夫之世叔見于《大功章》,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,又無服。
今言從夫降一等,記其不見者,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?雲“庶子為後者,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”者,以其與尊者為一體,既不得服所出母,是以母黨皆不服之,不言兄弟而顯尊親之名者。
雷氏雲:“為父後者服其本族。
”若言兄弟,恐本族亦無服,故?着其尊親之号,以别于族人也。
宗子孤為殇,大功衰、小功衰皆三月。
親則月?如邦人。
(言孤,有不孤者。
不孤,則族人不為殇服服之也。
不孤,謂父有廢疾,若年七十而老,子代主宗事者也。
孤為殇,長殇、中殇大功衰,下殇小功衰,皆如殇服而三月,謂與宗子絕屬者也。
親,謂在五屬之内。
?,數也。
月數如邦人者,與宗子有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期,長殇,大功衰九月,中殇,大功衰七月,下殇,小功衰五月。
有大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三月。
卒哭,受以大功衰九月。
其長殇、中殇,大功衰五月;下殇,小功衰三月。
有小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三月。
卒哭,受以小功衰五月。
其殇與絕屬者同。
有缌麻之親者,成人及殇,皆與絕屬者同。
) [疏]注“言孤”至“者同”。
○釋曰:宗子,謂繼别為大宗,百世不遷,收族者也。
雲“孤為殇”者,謂無父未冠而死者也。
雲“大功衰、小功衰”者,以其成人齊衰,故長殇、中殇皆在大功衰,下殇在小功衰也。
雲“皆三月”者,以其衰雖降月,本三月法,一時不可更服,故還依本三月也。
雲“親則月?如邦人”者,上三月者,是絕屬者,若在五屬之内親者,月數當依本親為限,故雲如邦人也。
注雲“言孤有不孤”者,鄭以記文雲孤,明對不孤者,故《曲禮》注雲:“是謂宗子不孤。
”彼不孤對此孤也。
雲“不孤則族人不為殇服服之也”者,以父在,猶如周之道有?子無?孫,以其父在,為?子則不為?孫服,同于庶孫,明此本無服,父在亦不為之服殇可知也。
雲“不孤謂父有廢疾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?婦不為舅後者,則姑為之小功。
”注雲:“謂夫有廢疾他故,若死而無子,不受重者。
”是子不孤。
謂父有廢疾不立,其子代父主宗事。
雲“若年七十而老,子代主宗事”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七十曰老,而傳。
”注雲:“傳家事任子孫。
”是謂宗子不孤,是父年七十,子代主宗事者。
雲“與宗子有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期”者,謂宗子親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,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。
自大功親以下,盡小功親以上,成人月數雖依本皆服齊衰者,以其絕屬者,猶齊衰三月。
明親者無問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皆齊衰者也。
既皆齊衰,故三月既葬,受服乃始受以大功、小功、齊衰也。
至于小功親已下,殇與絕屬者同者,以其成人小功五月,殇即入三月,是以與絕屬者同皆大功衰、小功衰三月,故與絕屬者同也。
雲“有缌麻之親者,成人及殇皆與絕屬者同”者,以其絕屬者為宗子齊衰三月,缌麻親亦三月,是以成人及殇死皆與絕屬者同也。
改葬,缌。
(謂墳墓以他故崩壞,将亡失屍柩也。
言改葬者,明棺物毀敗,改設之,如葬時也。
其奠如大斂,從廟之廟,從墓之墓,禮宜同也。
服缌者,臣為君也,子為父也,妻為夫也。
必服缌者,親見屍柩,不可以無服,缌三月而除之。
) [疏]注“謂墳”至“除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謂墳墓以他故崩壞,将亡失屍柩者也”者,鄭解改葬之意。
雲他故者,謂若遭水潦漂蕩之等,墳墓崩壞,将亡失屍柩,故須别處改葬也。
雲“改葬者,明棺物毀敗,改設之,如葬時也”者,直言棺物毀敗而改設,不言依服,則所設者,唯此棺如葬時也。
雲“其奠如大斂”者,案《既夕》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雲“如大斂奠”,即此移柩向新葬之處所設之奠亦如大斂之奠,士用肫三鼎,則大夫已上更加牲牢。
大夫用特牲,諸侯用少牢,天子用大牢可知。
雲“從廟之廟,從墓之墓,禮宜同也”者,即設奠之禮,朝廟是也。
又朝廟載柩之時,士用?共軸,大夫已上用?盾,不用蜃車,飾以帷荒,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,故雲禮宜同也。
雲“服缌者,臣為君也,子為父也,妻為夫也”,知者,若更言馀服,無妨更及齊衰已下,今直言缌之輕服,明知唯據極重而言,故以三等也。
不言妾為君,以不得體君,差輕故也。
不言女子子,婦人外成,在家又非常,故亦不言。
諸侯為天子,諸侯在畿外差遠,改葬不來,故亦不言也。
雲“必服缌者,親見屍柩,不可以無服”者,君親死已多時,哀殺已久,可以無服,但親見君父屍柩,暫時之痛,不可不制服以表哀,故皆服缌也。
故雲“三月而除”者,謂葬時服之,及其除也,亦法天道一時,故亦三月除也。
若然,鄭言三等,舉痛極者而言,父為長子,子為母,亦與此同也。
童子,唯當室缌。
(童子,未冠之稱也。
當室者,為父後,承家事者,為家主,與族人為禮。
于有親者,雖恩不至,不可以無服也。
) [疏]注“童子”至“服也”。
○釋曰:此雲“當室”者,《周禮》謂之“門子”,與宗室往來,故為族人有缌服。
雲“童子,未冠之稱”者,謂十九已下。
案《内則》年二十“敦行孝弟”,十九已下,未能敦行孝弟,非當室則無缌麻,以當室故服缌也。
雲“當室者,為父後,承家事者”,以其言當室,是代父當家事,故雲“為家主,與族人為禮”。
“于有親者”,則族内四缌麻以來皆是也。
雲“雖恩不至,不可以無服也”者,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,故雲恩不至,與族為禮而為服,故服之也。
若然,不在《缌章》者,若在《缌章》則外内俱報,此當室童子,直與族人為禮,有此服不及外親,故不在《缌章》而在此記也。
傳曰:不當室則無缌服也。
[疏]釋曰:記自雲“唯當室缌”,自然不當室則無缌服。
而傳言之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孤子當室,冠衣不純采。
”但是孤子,皆不純以采。
《曲禮》言之者,嫌當室與不當室異,故言之。
此傳恐不當室與當室者同,故明之也。
凡妾為私兄弟,如邦人。
(嫌厭降之也。
私兄弟,自其族親也。
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,謂士之女為大夫妻,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,諸侯之女為天王後也。
父卒,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,亦不敢降也。
) [疏]注“嫌厭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釋曰:妾言“凡”者,總天子以下至士,故凡以該之也。
雲“嫌厭降之也”者,解記此之意,君與女君不厭妾,故雲嫌厭之,其實不厭,故記人明之。
雲“私兄弟自其族親也”者,以其兄弟總外内之稱,若言私兄弟,則妾家族親也。
雲“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”,以其女君與君體敵,故得降其兄弟旁親之等。
子尊不加父母,唯不降父母,則可降其兄弟旁親。
雲“謂士之女為大夫妻,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,諸侯之女為天王後”者,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親也。
雲“父卒,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,亦不敢降也”者,雖得降其兄弟,此為父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