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四 喪服第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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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服除之。

    案《雜記》雲:“君于卿大夫,比葬不食肉,比卒哭不舉樂。

    ”是知未吉,則凡吊服亦當依氣節而除,并與缌麻同三月除之矣。

    為士雖比殡不舉樂,其服亦當既葬除矣。

     君之所為兄弟服,室老降一等。

    (公士大夫之君。

    ) [疏]○注“公士”至“之君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天子諸侯絕期,今言為兄弟服,明是公士大夫之君。

    于旁親降一等者,室老家相降一等,不言士,士邑宰遠臣,不從服。

    若然,室老似正君近臣,故從君所服也。

     夫之所為兄弟服,妻降一等。

    庶子為後者,為其外祖父母、從母、舅無服。

    不為後,如邦人。

     [疏]○釋曰:妻從夫服其族親,即上經夫之諸祖父母,見于《缌麻章》。

    夫之世叔見于《大功章》,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,又無服。

    今言從夫降一等,記其不見者,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?雲“庶子為後者,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”者,以其與尊者為一體,既不得服所出母,是以母黨皆不服之,不言兄弟而顯尊親之名者。

    雷氏雲:“為父後者服其本族。

    ”若言兄弟,恐本族亦無服,故?着其尊親之号,以别于族人也。

     宗子孤為殇,大功衰、小功衰皆三月。

    親則月?如邦人。

    (言孤,有不孤者。

    不孤,則族人不為殇服服之也。

    不孤,謂父有廢疾,若年七十而老,子代主宗事者也。

    孤為殇,長殇、中殇大功衰,下殇小功衰,皆如殇服而三月,謂與宗子絕屬者也。

    親,謂在五屬之内。

    ?,數也。

    月數如邦人者,與宗子有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期,長殇,大功衰九月,中殇,大功衰七月,下殇,小功衰五月。

    有大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三月。

    卒哭,受以大功衰九月。

    其長殇、中殇,大功衰五月;下殇,小功衰三月。

    有小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三月。

    卒哭,受以小功衰五月。

    其殇與絕屬者同。

    有缌麻之親者,成人及殇,皆與絕屬者同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言孤”至“者同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宗子,謂繼别為大宗,百世不遷,收族者也。

    雲“孤為殇”者,謂無父未冠而死者也。

    雲“大功衰、小功衰”者,以其成人齊衰,故長殇、中殇皆在大功衰,下殇在小功衰也。

    雲“皆三月”者,以其衰雖降月,本三月法,一時不可更服,故還依本三月也。

    雲“親則月?如邦人”者,上三月者,是絕屬者,若在五屬之内親者,月數當依本親為限,故雲如邦人也。

    注雲“言孤有不孤”者,鄭以記文雲孤,明對不孤者,故《曲禮》注雲:“是謂宗子不孤。

    ”彼不孤對此孤也。

    雲“不孤則族人不為殇服服之也”者,以父在,猶如周之道有?子無?孫,以其父在,為?子則不為?孫服,同于庶孫,明此本無服,父在亦不為之服殇可知也。

    雲“不孤謂父有廢疾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?婦不為舅後者,則姑為之小功。

    ”注雲:“謂夫有廢疾他故,若死而無子,不受重者。

    ”是子不孤。

    謂父有廢疾不立,其子代父主宗事。

    雲“若年七十而老,子代主宗事”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七十曰老,而傳。

    ”注雲:“傳家事任子孫。

    ”是謂宗子不孤,是父年七十,子代主宗事者。

    雲“與宗子有期之親者,成人服之齊衰期”者,謂宗子親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,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。

    自大功親以下,盡小功親以上,成人月數雖依本皆服齊衰者,以其絕屬者,猶齊衰三月。

    明親者無問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皆齊衰者也。

    既皆齊衰,故三月既葬,受服乃始受以大功、小功、齊衰也。

    至于小功親已下,殇與絕屬者同者,以其成人小功五月,殇即入三月,是以與絕屬者同皆大功衰、小功衰三月,故與絕屬者同也。

    雲“有缌麻之親者,成人及殇皆與絕屬者同”者,以其絕屬者為宗子齊衰三月,缌麻親亦三月,是以成人及殇死皆與絕屬者同也。

     改葬,缌。

    (謂墳墓以他故崩壞,将亡失屍柩也。

    言改葬者,明棺物毀敗,改設之,如葬時也。

    其奠如大斂,從廟之廟,從墓之墓,禮宜同也。

    服缌者,臣為君也,子為父也,妻為夫也。

    必服缌者,親見屍柩,不可以無服,缌三月而除之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謂墳”至“除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謂墳墓以他故崩壞,将亡失屍柩者也”者,鄭解改葬之意。

    雲他故者,謂若遭水潦漂蕩之等,墳墓崩壞,将亡失屍柩,故須别處改葬也。

    雲“改葬者,明棺物毀敗,改設之,如葬時也”者,直言棺物毀敗而改設,不言依服,則所設者,唯此棺如葬時也。

    雲“其奠如大斂”者,案《既夕》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雲“如大斂奠”,即此移柩向新葬之處所設之奠亦如大斂之奠,士用肫三鼎,則大夫已上更加牲牢。

    大夫用特牲,諸侯用少牢,天子用大牢可知。

    雲“從廟之廟,從墓之墓,禮宜同也”者,即設奠之禮,朝廟是也。

    又朝廟載柩之時,士用?共軸,大夫已上用?盾,不用蜃車,飾以帷荒,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,故雲禮宜同也。

    雲“服缌者,臣為君也,子為父也,妻為夫也”,知者,若更言馀服,無妨更及齊衰已下,今直言缌之輕服,明知唯據極重而言,故以三等也。

    不言妾為君,以不得體君,差輕故也。

    不言女子子,婦人外成,在家又非常,故亦不言。

    諸侯為天子,諸侯在畿外差遠,改葬不來,故亦不言也。

    雲“必服缌者,親見屍柩,不可以無服”者,君親死已多時,哀殺已久,可以無服,但親見君父屍柩,暫時之痛,不可不制服以表哀,故皆服缌也。

    故雲“三月而除”者,謂葬時服之,及其除也,亦法天道一時,故亦三月除也。

    若然,鄭言三等,舉痛極者而言,父為長子,子為母,亦與此同也。

     童子,唯當室缌。

    (童子,未冠之稱也。

    當室者,為父後,承家事者,為家主,與族人為禮。

    于有親者,雖恩不至,不可以無服也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童子”至“服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雲“當室”者,《周禮》謂之“門子”,與宗室往來,故為族人有缌服。

    雲“童子,未冠之稱”者,謂十九已下。

    案《内則》年二十“敦行孝弟”,十九已下,未能敦行孝弟,非當室則無缌麻,以當室故服缌也。

    雲“當室者,為父後,承家事者”,以其言當室,是代父當家事,故雲“為家主,與族人為禮”。

    “于有親者”,則族内四缌麻以來皆是也。

    雲“雖恩不至,不可以無服也”者,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,故雲恩不至,與族為禮而為服,故服之也。

    若然,不在《缌章》者,若在《缌章》則外内俱報,此當室童子,直與族人為禮,有此服不及外親,故不在《缌章》而在此記也。

     傳曰:不當室則無缌服也。

     [疏]釋曰:記自雲“唯當室缌”,自然不當室則無缌服。

    而傳言之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孤子當室,冠衣不純采。

    ”但是孤子,皆不純以采。

    《曲禮》言之者,嫌當室與不當室異,故言之。

    此傳恐不當室與當室者同,故明之也。

     凡妾為私兄弟,如邦人。

    (嫌厭降之也。

    私兄弟,自其族親也。

    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,謂士之女為大夫妻,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,諸侯之女為天王後也。

    父卒,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,亦不敢降也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嫌厭”至“降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妾言“凡”者,總天子以下至士,故凡以該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嫌厭降之也”者,解記此之意,君與女君不厭妾,故雲嫌厭之,其實不厭,故記人明之。

    雲“私兄弟自其族親也”者,以其兄弟總外内之稱,若言私兄弟,則妾家族親也。

    雲“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”,以其女君與君體敵,故得降其兄弟旁親之等。

    子尊不加父母,唯不降父母,則可降其兄弟旁親。

    雲“謂士之女為大夫妻,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,諸侯之女為天王後”者,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親也。

    雲“父卒,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,亦不敢降也”者,雖得降其兄弟,此為父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