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四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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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不得降,容有歸宗之義,歸于此家,故不降。
大夫吊于命婦,錫衰。
命婦吊于大夫,亦錫衰。
(吊于命婦,命婦死也。
吊于大夫,大夫死也。
《小記》曰:“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
”《服問》曰:“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,當事則弁?。
大夫相為亦然。
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
”) [疏]注“吊于”至“則否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吊于命婦,命婦死也”者,鄭恐以記雲大夫吊命婦者,以為大夫死,其妻受吊于命婦,故雲命婦死也。
知不吊命婦,為命婦夫死者,以其記人作文,宜先吊大夫身,然後吊其婦,故以命婦死吊其夫解之也。
引《小記》者,以記人直言身上衰,不言首服,故引《小記》也。
言“諸侯吊,必皮弁”者,言諸侯不言君,謂諸侯因朝吊異國之臣,着皮弁錫衰,雖成服後,亦不弁?也。
引《服問》者,有己君并有卿大夫與命婦相吊法。
雲“以居”者,君在家服之,出亦如之,出行不至喪所,亦服之。
雲“當事則弁?”者,謂當大、小斂及殡,皆弁?也。
雲“大夫相為亦然”者,一與君為卿大夫同,為其妻降于大夫,出則否。
引之者,證大夫與命婦相吊服錫衰同也。
傳曰:錫者何也?麻之有錫者也。
錫者,十五升抽其半,無事其縷,有事其布,曰錫。
(謂之錫者,治其布,使之滑易也。
錫者,不治其縷,哀在内也。
缌者不治其布,哀在外。
君及卿大夫吊士,雖當事,皮錫衰而已。
士之相吊,則如朋友服矣,疑衰素裳,凡婦人相吊,吉笄無首,素總。
) [疏]注“謂之”至“素總”。
○釋曰:問者先問其名,答雲“麻之有錫者也”,答以名“錫”之意。
但言麻者,以麻表布之縷也,又雲“錫者,十五升抽其半”者,以其縷之多少與缌同。
雲“無事其縷,有事其布”者,事猶治也,謂不治其縷,治其布,以哀在内,故也。
缌則治縷,不治布,哀在外,以其王為三公六卿,重于畿外諸侯故也。
鄭雲謂之錫者,治其布使之滑易,以治解事,以滑易解錫,謂使錫錫然滑易也。
雲“君及卿大夫吊士,雖當事,皮弁錫衰而已”者,是士輕,無服弁?之禮,有事無事皆皮弁衰而已,見其不足之意也。
若然,《文王世子》注:“諸侯為異姓之士疑衰,同姓之士缌衰。
”今言士與大夫又同錫衰者,此言與《士喪禮》注同,亦是君于此士有師友之恩者也。
雲“士之相吊,則如朋友服矣”者,朋友麻,是朋友服也。
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,腰首服麻吊,亦朋友服也。
雲“凡婦人相吊,吉笄無首,素總”者,上文命婦吊于大夫錫衰,未解首服,至此乃解之者,婦人吊之首服無文,故特傳釋錫衰後,下近“婦人吉笄無首布總”乃解之。
必知用吉笄無首素總者,下文女子子為父母卒哭,折吉笄之首,布總,此吊服用吉笄無首,素總。
又男子冠,婦人笄,相對,婦人喪服,又笄?相對,上注男子吊用素冠,故知婦人吊亦吉笄無首,素總也。
女子子?人者為其父母,婦為舅姑,惡笄有首以ヮ。
卒哭,子折笄首以笄,布總。
(言以ヮ,則ヮ有着笄者明矣。
) [疏]注“言以”至“明矣”。
○釋曰:此二者皆期服,但婦人以飾事人,是以雖居喪内,不可頓去修容,故使惡笄而有首。
至卒哭,女子子哀殺歸于夫氏,故折吉笄之首而着布總也。
案《斬衰章》“吉笄尺二寸”,斬衰以箭,笄長尺。
《檀弓》齊衰笄亦雲尺,則齊衰已下皆與斬同一尺,不可更變,故折吉笄首而已。
其總,斬衰已六升,長六寸,鄭注:總六升,象冠數。
則齊衰總亦象冠數。
正服,齊衰冠八升,則正齊衰總亦八升,是以總長八寸。
笄總與斬衰長短為差,但笄不可更變,折其首總可更變,宜從大功總十升之布總也。
言以ヮ者則ヮ有着笄明矣,鄭言此者,舊有人解《喪服小記》雲“男子免而婦人ヮ”,免而無笄,則ヮ亦無笄矣。
但免、ヮ自相對,不得以婦人與男子有笄無笄相對,故鄭以經雲“惡笄”有首以ヮ,ヮ笄連言,則ヮ有着笄明矣。
傳曰:笄有首者,惡笄之有首也。
惡笄者,栉笄也。
折笄首者,折吉笄之首也。
吉笄者,象笄也。
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婦?終之也。
(栉笄者,以栉之木為笄,或曰榛笄。
有首者,若今時刻镂摘頭矣。
卒哭而喪之大事畢,女子子可以歸于夫家而着吉笄。
吉笄尊,變其尊者,婦人之義也。
折其首者,為其大飾也。
據在夫家,宜言婦。
終之者,終子道于父母之恩。
) [疏]注“栉笄”至“之恩”。
○釋曰:案記自雲“惡笄之有首也”,即惡笄自有首明矣。
而傳更雲“笄有首”,重言之者,但惡者,直木理粗惡,非木之名。
若然,斬衰笄用箭,齊衰用栉,俱是惡。
傳恐名通于箭,故重疊言之,名不通于箭,直謂此齊衰栉木為惡木也。
又雲“惡笄者,栉笄也”者,既疊不通箭,乃釋木名,故雲栉木之笄也。
雲“折笄首者,折吉笄之首也”者,以記折笄首,文承惡笄之下,恐折惡笄之首,故傳辨之。
以折首去飾,不可以初喪重時有首,至卒哭哀殺之後,乃更去首,應輕更重,于義不可。
故傳以為初死惡笄有首,至卒哭更着吉笄,嫌其大飾,乃折去首而着之也。
又雲“吉笄者,象笄也”者,傳明吉時之笄以象骨為之,據大夫士而言。
案《弁師》天子諸侯笄皆玉也。
鄭雲“栉笄者,以栉之木為笄”者,此栉亦非木名。
案《玉藻》雲沐“栉用?單栉,發?用象栉”,鄭雲:“?單,白理木為栉。
”栉即梳也,以白理木為梳栉也。
彼?單木與象栉相對,此栉笄與象笄相對,故鄭雲栉笄者以栉之木為笄。
雲“或曰榛笄”者,案《檀弓》雲:“南宮纟舀之妻之姑之喪,夫子誨之ヮ,曰:爾毋從從爾,爾毋扈扈爾。
蓋榛以為笄,長尺而總八寸。
”彼為姑用榛木為笄,此亦婦人為姑,與彼同。
但此用?單木,彼用栉木,不同耳。
蓋二木俱用,故鄭兩存之也。
雲“笄有首者,若今刻镂摘頭矣”,鄭時摘頭之物刻镂為之,此笄亦在頭,而去首為大飾,明首亦刻镂之,故舉漢法況之也。
雲“卒哭而喪之大事畢,女子子可以歸于夫家”者,但以出?女子與在家婦俱着惡笄,婦不言卒哭折吉笄首,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,明女子子有所為,故獨折笄首耳。
所為者,以女子外成,既以哀殺事人,可以加容,故着吉笄,仍為大飾,折去其首,故以歸于夫家解之。
若然,《喪大記》雲女子子“既練而歸”,與此注違者,彼小祥,歸是其正法,此歸者,容有故許之歸,故雲“可以”,權許之耳。
雲“吉笄尊,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”,婦人之事人,不可頓兇居喪,不可盡飾,故着吉笄,又折笄首,是婦人事人之義,異于男子也。
若然,案《服問》雲:“男子重首,婦人重要。
”此雲笄尊者,彼男女相對,故雲婦人重要。
若婦人不同,對男子,然亦是上體尊于下體。
故雲笄尊也。
雲“據在夫家,宜言婦”者,傳解記文女子?人猶雲“子折笄首”。
雲“終之者,終子道于父母之恩”者,子對父母生稱父對舅姑立名,出?應稱婦,故雖出?猶稱子,終初未出?之恩也。
妾為女君、君之長子,惡笄有首,布總。
[疏]釋曰:妾為女君之服,得與女君同,為長子亦三年。
但為情輕,故與上文婦事舅姑齊衰同,惡笄有首,布總也。
凡衰,外削幅。
裳,内削幅,幅三衤句。
(削猶殺也。
大古冠布衣布,先知為上,外殺其幅,以便體也。
後知為下,内殺其幅,稍有飾也。
後世聖人易之,以此為喪服。
衤句者,謂辟兩側,空中央也。
祭服朝服,辟積無數。
凡裳,前三幅,後四幅也。
) [疏]注“削猶”至“幅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已下盡“?尺二寸”,記人記衰裳之制,用布多少,尺寸之數也。
雲“凡”者,總五服而言,故雲凡以該之。
雲“衰
大夫吊于命婦,錫衰。
命婦吊于大夫,亦錫衰。
(吊于命婦,命婦死也。
吊于大夫,大夫死也。
《小記》曰:“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
”《服問》曰:“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,當事則弁?。
大夫相為亦然。
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
”) [疏]注“吊于”至“則否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吊于命婦,命婦死也”者,鄭恐以記雲大夫吊命婦者,以為大夫死,其妻受吊于命婦,故雲命婦死也。
知不吊命婦,為命婦夫死者,以其記人作文,宜先吊大夫身,然後吊其婦,故以命婦死吊其夫解之也。
引《小記》者,以記人直言身上衰,不言首服,故引《小記》也。
言“諸侯吊,必皮弁”者,言諸侯不言君,謂諸侯因朝吊異國之臣,着皮弁錫衰,雖成服後,亦不弁?也。
引《服問》者,有己君并有卿大夫與命婦相吊法。
雲“以居”者,君在家服之,出亦如之,出行不至喪所,亦服之。
雲“當事則弁?”者,謂當大、小斂及殡,皆弁?也。
雲“大夫相為亦然”者,一與君為卿大夫同,為其妻降于大夫,出則否。
引之者,證大夫與命婦相吊服錫衰同也。
傳曰:錫者何也?麻之有錫者也。
錫者,十五升抽其半,無事其縷,有事其布,曰錫。
(謂之錫者,治其布,使之滑易也。
錫者,不治其縷,哀在内也。
缌者不治其布,哀在外。
君及卿大夫吊士,雖當事,皮錫衰而已。
士之相吊,則如朋友服矣,疑衰素裳,凡婦人相吊,吉笄無首,素總。
) [疏]注“謂之”至“素總”。
○釋曰:問者先問其名,答雲“麻之有錫者也”,答以名“錫”之意。
但言麻者,以麻表布之縷也,又雲“錫者,十五升抽其半”者,以其縷之多少與缌同。
雲“無事其縷,有事其布”者,事猶治也,謂不治其縷,治其布,以哀在内,故也。
缌則治縷,不治布,哀在外,以其王為三公六卿,重于畿外諸侯故也。
鄭雲謂之錫者,治其布使之滑易,以治解事,以滑易解錫,謂使錫錫然滑易也。
雲“君及卿大夫吊士,雖當事,皮弁錫衰而已”者,是士輕,無服弁?之禮,有事無事皆皮弁衰而已,見其不足之意也。
若然,《文王世子》注:“諸侯為異姓之士疑衰,同姓之士缌衰。
”今言士與大夫又同錫衰者,此言與《士喪禮》注同,亦是君于此士有師友之恩者也。
雲“士之相吊,則如朋友服矣”者,朋友麻,是朋友服也。
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,腰首服麻吊,亦朋友服也。
雲“凡婦人相吊,吉笄無首,素總”者,上文命婦吊于大夫錫衰,未解首服,至此乃解之者,婦人吊之首服無文,故特傳釋錫衰後,下近“婦人吉笄無首布總”乃解之。
必知用吉笄無首素總者,下文女子子為父母卒哭,折吉笄之首,布總,此吊服用吉笄無首,素總。
又男子冠,婦人笄,相對,婦人喪服,又笄?相對,上注男子吊用素冠,故知婦人吊亦吉笄無首,素總也。
女子子?人者為其父母,婦為舅姑,惡笄有首以ヮ。
卒哭,子折笄首以笄,布總。
(言以ヮ,則ヮ有着笄者明矣。
) [疏]注“言以”至“明矣”。
○釋曰:此二者皆期服,但婦人以飾事人,是以雖居喪内,不可頓去修容,故使惡笄而有首。
至卒哭,女子子哀殺歸于夫氏,故折吉笄之首而着布總也。
案《斬衰章》“吉笄尺二寸”,斬衰以箭,笄長尺。
《檀弓》齊衰笄亦雲尺,則齊衰已下皆與斬同一尺,不可更變,故折吉笄首而已。
其總,斬衰已六升,長六寸,鄭注:總六升,象冠數。
則齊衰總亦象冠數。
正服,齊衰冠八升,則正齊衰總亦八升,是以總長八寸。
笄總與斬衰長短為差,但笄不可更變,折其首總可更變,宜從大功總十升之布總也。
言以ヮ者則ヮ有着笄明矣,鄭言此者,舊有人解《喪服小記》雲“男子免而婦人ヮ”,免而無笄,則ヮ亦無笄矣。
但免、ヮ自相對,不得以婦人與男子有笄無笄相對,故鄭以經雲“惡笄”有首以ヮ,ヮ笄連言,則ヮ有着笄明矣。
傳曰:笄有首者,惡笄之有首也。
惡笄者,栉笄也。
折笄首者,折吉笄之首也。
吉笄者,象笄也。
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婦?終之也。
(栉笄者,以栉之木為笄,或曰榛笄。
有首者,若今時刻镂摘頭矣。
卒哭而喪之大事畢,女子子可以歸于夫家而着吉笄。
吉笄尊,變其尊者,婦人之義也。
折其首者,為其大飾也。
據在夫家,宜言婦。
終之者,終子道于父母之恩。
) [疏]注“栉笄”至“之恩”。
○釋曰:案記自雲“惡笄之有首也”,即惡笄自有首明矣。
而傳更雲“笄有首”,重言之者,但惡者,直木理粗惡,非木之名。
若然,斬衰笄用箭,齊衰用栉,俱是惡。
傳恐名通于箭,故重疊言之,名不通于箭,直謂此齊衰栉木為惡木也。
又雲“惡笄者,栉笄也”者,既疊不通箭,乃釋木名,故雲栉木之笄也。
雲“折笄首者,折吉笄之首也”者,以記折笄首,文承惡笄之下,恐折惡笄之首,故傳辨之。
以折首去飾,不可以初喪重時有首,至卒哭哀殺之後,乃更去首,應輕更重,于義不可。
故傳以為初死惡笄有首,至卒哭更着吉笄,嫌其大飾,乃折去首而着之也。
又雲“吉笄者,象笄也”者,傳明吉時之笄以象骨為之,據大夫士而言。
案《弁師》天子諸侯笄皆玉也。
鄭雲“栉笄者,以栉之木為笄”者,此栉亦非木名。
案《玉藻》雲沐“栉用?單栉,發?用象栉”,鄭雲:“?單,白理木為栉。
”栉即梳也,以白理木為梳栉也。
彼?單木與象栉相對,此栉笄與象笄相對,故鄭雲栉笄者以栉之木為笄。
雲“或曰榛笄”者,案《檀弓》雲:“南宮纟舀之妻之姑之喪,夫子誨之ヮ,曰:爾毋從從爾,爾毋扈扈爾。
蓋榛以為笄,長尺而總八寸。
”彼為姑用榛木為笄,此亦婦人為姑,與彼同。
但此用?單木,彼用栉木,不同耳。
蓋二木俱用,故鄭兩存之也。
雲“笄有首者,若今刻镂摘頭矣”,鄭時摘頭之物刻镂為之,此笄亦在頭,而去首為大飾,明首亦刻镂之,故舉漢法況之也。
雲“卒哭而喪之大事畢,女子子可以歸于夫家”者,但以出?女子與在家婦俱着惡笄,婦不言卒哭折吉笄首,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,明女子子有所為,故獨折笄首耳。
所為者,以女子外成,既以哀殺事人,可以加容,故着吉笄,仍為大飾,折去其首,故以歸于夫家解之。
若然,《喪大記》雲女子子“既練而歸”,與此注違者,彼小祥,歸是其正法,此歸者,容有故許之歸,故雲“可以”,權許之耳。
雲“吉笄尊,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”,婦人之事人,不可頓兇居喪,不可盡飾,故着吉笄,又折笄首,是婦人事人之義,異于男子也。
若然,案《服問》雲:“男子重首,婦人重要。
”此雲笄尊者,彼男女相對,故雲婦人重要。
若婦人不同,對男子,然亦是上體尊于下體。
故雲笄尊也。
雲“據在夫家,宜言婦”者,傳解記文女子?人猶雲“子折笄首”。
雲“終之者,終子道于父母之恩”者,子對父母生稱父對舅姑立名,出?應稱婦,故雖出?猶稱子,終初未出?之恩也。
妾為女君、君之長子,惡笄有首,布總。
[疏]釋曰:妾為女君之服,得與女君同,為長子亦三年。
但為情輕,故與上文婦事舅姑齊衰同,惡笄有首,布總也。
凡衰,外削幅。
裳,内削幅,幅三衤句。
(削猶殺也。
大古冠布衣布,先知為上,外殺其幅,以便體也。
後知為下,内殺其幅,稍有飾也。
後世聖人易之,以此為喪服。
衤句者,謂辟兩側,空中央也。
祭服朝服,辟積無數。
凡裳,前三幅,後四幅也。
) [疏]注“削猶”至“幅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已下盡“?尺二寸”,記人記衰裳之制,用布多少,尺寸之數也。
雲“凡”者,總五服而言,故雲凡以該之。
雲“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