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四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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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削幅”者,謂縫之邊幅向外。
“裳内削幅”者,亦謂縫之邊幅向内。
雲“幅三衤句”者,據裳而言,為裳之法,前三幅後四幅,幅皆三辟,攝之以其七幅,布幅二尺二寸,幅皆兩畔各去一寸,為削幅則二七十四尺。
若不辟積,其腰中則束身不得就,故須辟積其腰中也。
腰中廣狹,在人粗細,故衤句之。
辟攝亦不言寸數多少,但幅别以三為限耳。
鄭雲“大古冠布衣布”者,案《禮記·郊特牲》雲:“大古冠布,齊則缁之。
”鄭注雲:“唐虞以上曰大古也。
”是大古冠布衣布也。
雲“先知為上,外殺其幅,以便體也。
後知為下,内殺其幅,稍有飾也”者,此亦唐虞已上,黃帝已下,故《禮運》雲:“未有麻絲,衣其羽皮。
”謂黃帝已前。
下文雲後聖有作,“治其絲麻,以為布帛”。
後聖謂黃帝,是黃帝始有布帛,是時先知為上,後知為下,便體者。
邊幅向外,于體便有飾者,邊幅向内,觀之美也。
雲“後世聖人易之,以此為喪服”者,又案《郊特牲》雲缁布冠,“冠而敝之可也”,注:“此重古而冠之耳。
三代改制,齊冠不複用也。
以白布冠質,以為喪冠也。
”以此言之,唐虞以下,冠衣皆白布,吉兇同,齊則缁之,鬼神尚幽ウ。
三代改制者,更制牟追、章甫、委貌,為行道朝服之冠。
缁布冠,三代将為始冠之冠,白布冠質,三代為喪冠也。
若然,此後世聖人指夏禹身也,以其三代最先故也。
雲“衤句者謂辟兩側,空中央也”者,案《曲禮》“以脯?置者,左朐右未”,鄭雲:“屈中雲朐。
”則此言衤句者,亦是屈中之稱。
一幅凡三處出之,辟兩邊相着,自然中央空矣,幅别皆然也。
雲“祭服朝服,辟積無數”者,朝服謂諸侯與其臣以玄冠服為朝服,天子與其臣以皮弁服為朝服。
祭服者,六冕與爵弁為祭服。
不雲玄端,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。
凡服唯深衣、長衣之等,六幅破為十二幅,狹頭向上,不須辟積。
其實腰?已外,皆辟積無數,似喪冠三辟積,吉冠辟積無數也。
然“凡裳,前三幅,後四幅”者,前為陽,後為陰,故前三後四,各象陰陽也。
唯深衣之等,連衣裳十二幅,以象十二月也。
若齊,裳内衰外。
(齊,緝也。
凡五服之衰,一斬四緝。
緝裳者,内展之。
緝衰者,外展之。
) [疏]注“齊緝”至“展之”。
○釋曰:據上齊斬五章,有一斬四齊。
此據四齊而言,不一斬者,上文已論五服衰裳,縫之外内,斬衰裳亦在其中。
此據衰裳之下,緝之用針功者,斬衰不齊,無針功,故不言也。
“若”言者,不定辭,以其上有斬,不齊,故雲若也。
言“裳内衰外”者,上言衰外削幅,此齊還向外展之,上言裳内削幅,此齊還向内展之,并順上外内而緝之。
此先言裳者,凡齊據下裳而緝之,裳在下,故先言裳,順上下也。
鄭雲“齊,緝也”者,據上傳而言之也。
雲“凡五服之衰,一斬四緝”者,謂齊衰至總麻并齊,齊既有針功,缌之名則沒,去齊名,亦齊可知也。
言“展之”者,若今亦先展訖,乃行針功者也。
負,廣出于?寸。
(負,在背上者也。
?,辟領也。
負出于辟領外旁一寸。
) [疏]注“負在”至“一寸”。
○釋曰:以一方布置于背上,上畔縫着領,下畔垂放之,以在背上,故得負名。
?辟領,即下文?也,出于辟領外旁一寸,總尺八寸也。
?,博四寸,出于衰。
(博,廣也。
辟領廣四寸,則與闊中八寸也。
兩之為尺六寸也。
出于衰者,旁出衰外,不着寸數者,可知也。
) [疏]注“博廣”至“知也”。
○釋曰:此辟領廣四寸,據兩相而言。
雲“出于衰”者,謂比?前衰而言出也。
雲“博,廣也”者,若言博,博是寬狹之稱,上下兩旁俱名為博。
若言廣,則唯據橫闊而言。
今此?四寸據橫,故博為廣,見此義焉。
雲“辟領,廣四寸”者,據項之兩相向外各廣四寸。
雲“則與闊中八寸也”者,謂兩身當縫,中央總闊八寸,一邊有四寸,并辟領四寸,為八寸。
雲“兩之為尺六寸也”者,一相闊與辟領八寸,故兩之總一尺六寸。
雲“出于衰者,旁出衰外”者,以兩旁辟領,向前望衰之外也。
雲“不着寸數者可知也”者,以衰廣四寸,辟領橫廣總尺六寸,除中央四寸當衰,衰外兩旁各出衰六寸,故雲不着寸數可知也。
衰,長六寸,博四寸。
(廣袤四寸也。
前有衰,後有負闆,左右有辟領,孝子哀戚無所不在。
) [疏]注“廣袤”至“不在”。
○釋曰:袤,長也,據上下而言也。
綴于外衿之上,故得廣長當心。
雲“前有衰,後有負闆”者,謂負廣出于?寸,及衰長六寸,博四寸。
雲“左右有辟領”者,謂左右各四寸。
雲“孝子哀戚無所不在”者,以衰之言摧,孝子有哀摧之志,負在背上者,荷負其悲哀在背也。
雲“?”者,以哀戚之情,指?緣于父母,不兼念馀事,是其四處皆有悲痛,是無所不在也。
衣帶,下尺。
(衣帶下尺者,要也。
廣尺,足以掩裳上際也。
) [疏]注“衣帶”至“際也”。
○釋曰:謂衣腰也。
雲“衣”者,即衰也,但衰是當心廣四寸者,取其哀摧在于偏體,故衣一名為衰。
今此雲據在上曰衣,舉其實稱。
雲“帶”者,此謂帶衣之帶,非大帶、革帶者也。
雲“衣帶下尺者”,據上下闊一尺,若橫而言之,不着尺寸者,人有粗細,取足為限也。
雲“足以掩裳上際也”者,若無腰,則衣與裳之交際之?,露見表衣,有腰則不露見,故雲掩裳上際也。
言上際者,對兩旁有衽,掩旁兩廂下際也。
衽,二尺有五寸。
(衽,所以掩裳際也。
二尺五寸,與有司紳齊也。
上正一尺,燕尾二尺五寸,凡用布三尺五寸。
) [疏]注“衽所”至“五寸”。
○釋曰:雲“掩裳際也”者,對上腰而言,此掩裳兩廂下際不合處也。
雲“二尺五寸,與有司紳齊也”者,《玉藻》文。
案彼士已上,大帶垂之皆三尺,又雲有司二尺有五寸,謂府史紳即大帶也。
紳,重也,屈而重,故曰紳。
此但垂之二尺五寸,故曰與有司紳齊也。
雲“上正一尺”者,取布三尺五寸,廣一幅,留上一尺為正。
正者,正方不破之言也。
一尺之下,從一畔旁入六寸,乃向下,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,去下畔亦六寸,橫斷之,留下一尺為正。
如是,則用布三尺五寸,得兩條衽,衽各二尺五寸,兩條共用布三尺五寸也。
然後兩旁皆綴于衣,垂之向下掩裳際,此謂男子之服。
婦人則無,以其婦人之服連衣裳,故鄭上《斬章》注雲婦人之服“如深衣則衰無帶,下又無衽”是也。
袂,屬幅。
(屬猶連也。
連幅,謂不削。
) [疏]注“屬猶”至“不削”。
○釋曰:屬幅者,謂整幅二尺二寸,凡用布為衣物及射侯,皆去邊幅一寸,為縫殺,今此屬連其幅,則不削去其邊幅,取整幅為袂。
必不削幅者,欲取與下文衣二尺二寸同,縱橫皆二尺二寸,正方者也。
故《深衣》雲“袂中可以運肘”,二尺二寸亦足以運肘也。
衣,二尺有二寸。
(此謂袂中也。
言衣者,明與身參齊。
二尺二寸,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。
衣自領至要二尺二寸,倍之四尺四寸,加辟領八寸,而又倍之,凡衣用布一丈四寸。
) [疏]注“此謂”至“四寸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謂袂中也”者,上雲袂,據從身向?而言,此衣據從上向掖下而言。
雲“言衣者,明與身參齊”者,袂所以連衣為之,衣即身也,兩旁袂與中央身總三事,下與畔皆等,故變袂言衣,欲見袂與衣齊參也,故雲與身參齊。
雲“二尺二寸,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”者,案《深衣》雲袂中“可以運肘”,鄭注雲:“肘不能不出入。
”彼雲肘,此雲肱也。
凡手足之度,鄭皆據中人為法,故雲中人也。
雲“衣自領已下”雲雲者,鄭欲計衣之用布多少之數,自領至腰皆二尺
“裳内削幅”者,亦謂縫之邊幅向内。
雲“幅三衤句”者,據裳而言,為裳之法,前三幅後四幅,幅皆三辟,攝之以其七幅,布幅二尺二寸,幅皆兩畔各去一寸,為削幅則二七十四尺。
若不辟積,其腰中則束身不得就,故須辟積其腰中也。
腰中廣狹,在人粗細,故衤句之。
辟攝亦不言寸數多少,但幅别以三為限耳。
鄭雲“大古冠布衣布”者,案《禮記·郊特牲》雲:“大古冠布,齊則缁之。
”鄭注雲:“唐虞以上曰大古也。
”是大古冠布衣布也。
雲“先知為上,外殺其幅,以便體也。
後知為下,内殺其幅,稍有飾也”者,此亦唐虞已上,黃帝已下,故《禮運》雲:“未有麻絲,衣其羽皮。
”謂黃帝已前。
下文雲後聖有作,“治其絲麻,以為布帛”。
後聖謂黃帝,是黃帝始有布帛,是時先知為上,後知為下,便體者。
邊幅向外,于體便有飾者,邊幅向内,觀之美也。
雲“後世聖人易之,以此為喪服”者,又案《郊特牲》雲缁布冠,“冠而敝之可也”,注:“此重古而冠之耳。
三代改制,齊冠不複用也。
以白布冠質,以為喪冠也。
”以此言之,唐虞以下,冠衣皆白布,吉兇同,齊則缁之,鬼神尚幽ウ。
三代改制者,更制牟追、章甫、委貌,為行道朝服之冠。
缁布冠,三代将為始冠之冠,白布冠質,三代為喪冠也。
若然,此後世聖人指夏禹身也,以其三代最先故也。
雲“衤句者謂辟兩側,空中央也”者,案《曲禮》“以脯?置者,左朐右未”,鄭雲:“屈中雲朐。
”則此言衤句者,亦是屈中之稱。
一幅凡三處出之,辟兩邊相着,自然中央空矣,幅别皆然也。
雲“祭服朝服,辟積無數”者,朝服謂諸侯與其臣以玄冠服為朝服,天子與其臣以皮弁服為朝服。
祭服者,六冕與爵弁為祭服。
不雲玄端,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。
凡服唯深衣、長衣之等,六幅破為十二幅,狹頭向上,不須辟積。
其實腰?已外,皆辟積無數,似喪冠三辟積,吉冠辟積無數也。
然“凡裳,前三幅,後四幅”者,前為陽,後為陰,故前三後四,各象陰陽也。
唯深衣之等,連衣裳十二幅,以象十二月也。
若齊,裳内衰外。
(齊,緝也。
凡五服之衰,一斬四緝。
緝裳者,内展之。
緝衰者,外展之。
) [疏]注“齊緝”至“展之”。
○釋曰:據上齊斬五章,有一斬四齊。
此據四齊而言,不一斬者,上文已論五服衰裳,縫之外内,斬衰裳亦在其中。
此據衰裳之下,緝之用針功者,斬衰不齊,無針功,故不言也。
“若”言者,不定辭,以其上有斬,不齊,故雲若也。
言“裳内衰外”者,上言衰外削幅,此齊還向外展之,上言裳内削幅,此齊還向内展之,并順上外内而緝之。
此先言裳者,凡齊據下裳而緝之,裳在下,故先言裳,順上下也。
鄭雲“齊,緝也”者,據上傳而言之也。
雲“凡五服之衰,一斬四緝”者,謂齊衰至總麻并齊,齊既有針功,缌之名則沒,去齊名,亦齊可知也。
言“展之”者,若今亦先展訖,乃行針功者也。
負,廣出于?寸。
(負,在背上者也。
?,辟領也。
負出于辟領外旁一寸。
) [疏]注“負在”至“一寸”。
○釋曰:以一方布置于背上,上畔縫着領,下畔垂放之,以在背上,故得負名。
?辟領,即下文?也,出于辟領外旁一寸,總尺八寸也。
?,博四寸,出于衰。
(博,廣也。
辟領廣四寸,則與闊中八寸也。
兩之為尺六寸也。
出于衰者,旁出衰外,不着寸數者,可知也。
) [疏]注“博廣”至“知也”。
○釋曰:此辟領廣四寸,據兩相而言。
雲“出于衰”者,謂比?前衰而言出也。
雲“博,廣也”者,若言博,博是寬狹之稱,上下兩旁俱名為博。
若言廣,則唯據橫闊而言。
今此?四寸據橫,故博為廣,見此義焉。
雲“辟領,廣四寸”者,據項之兩相向外各廣四寸。
雲“則與闊中八寸也”者,謂兩身當縫,中央總闊八寸,一邊有四寸,并辟領四寸,為八寸。
雲“兩之為尺六寸也”者,一相闊與辟領八寸,故兩之總一尺六寸。
雲“出于衰者,旁出衰外”者,以兩旁辟領,向前望衰之外也。
雲“不着寸數者可知也”者,以衰廣四寸,辟領橫廣總尺六寸,除中央四寸當衰,衰外兩旁各出衰六寸,故雲不着寸數可知也。
衰,長六寸,博四寸。
(廣袤四寸也。
前有衰,後有負闆,左右有辟領,孝子哀戚無所不在。
) [疏]注“廣袤”至“不在”。
○釋曰:袤,長也,據上下而言也。
綴于外衿之上,故得廣長當心。
雲“前有衰,後有負闆”者,謂負廣出于?寸,及衰長六寸,博四寸。
雲“左右有辟領”者,謂左右各四寸。
雲“孝子哀戚無所不在”者,以衰之言摧,孝子有哀摧之志,負在背上者,荷負其悲哀在背也。
雲“?”者,以哀戚之情,指?緣于父母,不兼念馀事,是其四處皆有悲痛,是無所不在也。
衣帶,下尺。
(衣帶下尺者,要也。
廣尺,足以掩裳上際也。
) [疏]注“衣帶”至“際也”。
○釋曰:謂衣腰也。
雲“衣”者,即衰也,但衰是當心廣四寸者,取其哀摧在于偏體,故衣一名為衰。
今此雲據在上曰衣,舉其實稱。
雲“帶”者,此謂帶衣之帶,非大帶、革帶者也。
雲“衣帶下尺者”,據上下闊一尺,若橫而言之,不着尺寸者,人有粗細,取足為限也。
雲“足以掩裳上際也”者,若無腰,則衣與裳之交際之?,露見表衣,有腰則不露見,故雲掩裳上際也。
言上際者,對兩旁有衽,掩旁兩廂下際也。
衽,二尺有五寸。
(衽,所以掩裳際也。
二尺五寸,與有司紳齊也。
上正一尺,燕尾二尺五寸,凡用布三尺五寸。
) [疏]注“衽所”至“五寸”。
○釋曰:雲“掩裳際也”者,對上腰而言,此掩裳兩廂下際不合處也。
雲“二尺五寸,與有司紳齊也”者,《玉藻》文。
案彼士已上,大帶垂之皆三尺,又雲有司二尺有五寸,謂府史紳即大帶也。
紳,重也,屈而重,故曰紳。
此但垂之二尺五寸,故曰與有司紳齊也。
雲“上正一尺”者,取布三尺五寸,廣一幅,留上一尺為正。
正者,正方不破之言也。
一尺之下,從一畔旁入六寸,乃向下,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,去下畔亦六寸,橫斷之,留下一尺為正。
如是,則用布三尺五寸,得兩條衽,衽各二尺五寸,兩條共用布三尺五寸也。
然後兩旁皆綴于衣,垂之向下掩裳際,此謂男子之服。
婦人則無,以其婦人之服連衣裳,故鄭上《斬章》注雲婦人之服“如深衣則衰無帶,下又無衽”是也。
袂,屬幅。
(屬猶連也。
連幅,謂不削。
) [疏]注“屬猶”至“不削”。
○釋曰:屬幅者,謂整幅二尺二寸,凡用布為衣物及射侯,皆去邊幅一寸,為縫殺,今此屬連其幅,則不削去其邊幅,取整幅為袂。
必不削幅者,欲取與下文衣二尺二寸同,縱橫皆二尺二寸,正方者也。
故《深衣》雲“袂中可以運肘”,二尺二寸亦足以運肘也。
衣,二尺有二寸。
(此謂袂中也。
言衣者,明與身參齊。
二尺二寸,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。
衣自領至要二尺二寸,倍之四尺四寸,加辟領八寸,而又倍之,凡衣用布一丈四寸。
) [疏]注“此謂”至“四寸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謂袂中也”者,上雲袂,據從身向?而言,此衣據從上向掖下而言。
雲“言衣者,明與身參齊”者,袂所以連衣為之,衣即身也,兩旁袂與中央身總三事,下與畔皆等,故變袂言衣,欲見袂與衣齊參也,故雲與身參齊。
雲“二尺二寸,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”者,案《深衣》雲袂中“可以運肘”,鄭注雲:“肘不能不出入。
”彼雲肘,此雲肱也。
凡手足之度,鄭皆據中人為法,故雲中人也。
雲“衣自領已下”雲雲者,鄭欲計衣之用布多少之數,自領至腰皆二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