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四 喪服第十一

關燈
二寸者,衣身有前後,今且據一相而言,故雲衣二尺二寸,倍之為四尺四寸,總前後計之,故雲“倍之為四尺四寸”也。

    雲“加阙中八寸”者,阙中謂阙去中央安項處,當縫兩相總阙去八寸,若去一相,正去四寸,若前後據長而言,則一相各長八寸,通前兩身四尺四寸,總五尺二寸也。

    雲“而又倍之”者,更以一相五尺二寸,并計之,故雲又倍之。

    雲“凡衣用布一丈四寸”者,此唯計身,不計袂與?,及負衽之等者,彼當丈尺寸自見,又有不全幅者,故皆不言也。

     ?,尺二寸。

    (?,袖口也。

    尺二寸,足以容中人之并兩手也。

    吉時拱尚左手,喪時拱尚右手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?袖”至“右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?,袖口也”者,則袂末接?者也。

    雲“尺二寸”者,據衤複攝而言,圍之則二尺四寸,與深衣之?同,故雲“尺二寸,足以容中人之并兩手”也。

    “吉時拱尚左手,喪時拱尚右手”者,案《檀弓》雲:“孔子與門人立,拱而尚右。

    二三子亦皆尚右。

    孔子曰:我則有姊之喪故也。

    二三子皆尚左。

    ”鄭雲:“複,正也。

    喪尚右,右,陰也。

    吉尚左,左,陽也。

    ”是其吉時拱尚左,喪時拱尚右也。

    以?橫既與深衣尺二寸,既據橫而言,不言緣之深淺、尺寸者,同故,緣口深淺亦與深衣同寸半可知,故記人略不言也。

     衰三升,三升有半。

    其冠六升。

    以其冠為受,受冠七升。

    (衰,斬衰也。

    或曰三升半者,義服也。

    其冠六升,齊衰之下也。

    斬衰正服,變而受之此服也。

    三升,三升半,其受冠皆同,以服至尊,宜少差也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衰斬”至“差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自此至篇末,皆論衰冠升數多少也。

    以其正經言斬與齊衰,及大功、小功、缌麻之等,并不言布之升數多少,故記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衰三升,三升有半,其冠六升”者,衰異冠同者,以其三升半,謂縷如三升半,成布還三升,故其冠同六升也。

    雲“以其冠為受,受冠七升”者,據至虞變麻服葛時,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為衰,更以七升布為冠,以其葬後哀殺,衰冠亦随而變輕故也。

    雲“衰,斬衰也”者,總二衰皆在《斬衰章》也。

    雲“或曰三升半者,義服也”者,以其《斬章》有正、義,子為父,父為長子,妻為夫之等,是正斬。

    雲諸侯為天子,臣為君之等,是義斬。

    此三升半實是義服,但無正文,故引或人所解為證也。

    上章子夏傳亦直雲衰三升冠六升,亦據正斬而言。

    不言義服者,欲見義服成布同三升故也。

    雲“六升,齊衰之下也”者,齊衰之降服四升,正服五升,義服六升,以其六升是義服,故雲“下”也。

    雲“斬衰正服,變而受之此服也”者,下注雲“重者輕之故也”。

    雲“三升,三升半,其受冠者同,以服至尊,宜少差也”者,以父與君尊等,恩情則别,故恩深者三升,恩淺者三升半,成布還三升,故雲少差也。

     齊衰四升,其冠七升。

    以其冠為受,受冠八升。

    (言受以大功之上也。

    此謂為母服也。

    齊衰正服五升,其冠八升。

    義服六升,其冠九升。

    亦以其冠為受。

    凡不着之者,服之首主于父母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言受”至“父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據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而言也。

    雲“言受以大功之上也”者,以其降服,大功衰七升;正服,大功衰八升,故雲大功之上。

    雲“此謂為母服也”者,據父卒為母而言,若父在為母,在正服齊衰前已解訖。

    雲“齊衰正服五升,其冠八升,義服六升,其冠九升,亦以其冠為受,凡不着之者,服之首主于父母”者,上斬言三升主于父,此言四升主于母,正服以下輕,故不言從可知也。

     む衰四升有半,其冠八升。

    (此謂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む衰也。

    服在小功之上者,欲着其縷之精粗也。

    升數在齊衰之中者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此謂”至“尊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む衰也”者,是正經文也。

    雲“服在小功之上者,欲着其縷之精粗也”者,據升數合在杖期上,以其升數雖少,以縷精粗與小功同,不得在杖期上,故在小功之上也。

    雲“升數在齊衰之中者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”者,據縷如小功,小功已下乃是兄弟,故雲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。

    至尊,則天子是也。

     大功八升,若九升。

    小功十升,若十一升。

    (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。

    不言七升者,主于受服,欲其文相值,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,正服衰八升,其冠皆十升。

    義服九升,其冠十一升。

    亦皆以其冠為受也。

    斬衰受之以下大功,受之以正者,重者輕之,輕者從禮,聖人之意然也。

    其降而在小功者,衰十升,正服衰十一升,義服衰十二升,皆以即葛及缌麻無受也。

    此大功不言受者,其章既着之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此以”至“着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”者,以其小功、大功俱有三等,此唯各言二等,故雲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。

    以此二小功衰,衰受二大功之冠,為衰二大功,初死,冠還用二小功之衰,故轉相受也。

    雲“不言七升者,主于受服,欲其文相值”者,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,《殇大功章》雲“無受”,此主于受,故不言七升者也。

    雲欲其文相值,值者,當也,以其正大功衰八升,冠十升,與降服小功衰十升同;既葬,受衰十升,冠十一升,義服,大功衰九升,其冠十一升,與正服小功衰同;既葬,以其冠為受,受衰十一升,冠十二升,初死,冠皆與小功衰相當,故雲文相值也,是冠衰之文相值。

    雲“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,正服衰八升,其冠皆十升,義服九升,其冠十一升,亦皆以其冠為受也”,鄭言此者,既解為文相值,又覆解文相值之事。

    若然,降服既無受,而亦覆言之者,欲見大功正服與降服冠升數同之意。

    必冠同者,以其自一斬及四齊,衰與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,及至正大功衰八升,冠十升,冠與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,若不進正大功冠與降同,則冠宜十一升。

    義大功衰九升者,冠宜十二升,則小功缌麻冠衰同,則降小功衰冠當十二升,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,義服小功當冠衰十四升,缌麻冠衰當十五升,十五升即與朝服十五升同,與吉無别。

    故聖人之意,進正大功冠與降大功同,則缌麻不至十五升。

    若然,正服大功不進之,使義服小功至十四升,缌麻十五升抽其半,豈不得為缌乎?然者,若使義服小功十四升,則與疑衰同,非五服之差故也。

    又雲“斬衰受之以下大功,受之以正者,重者輕之,輕者從禮,聖人之意然也”者,聖人之意,重者恐至滅性,故抑之,受之以輕服、義服,齊衰六升是也。

    輕者從禮者,正大功八升,冠十升,既葬,衰十升,受以降服小功義服,大功衰九升,冠十一升。

    既葬,衰十一升,受以正服小功二等,大功皆不受,以義服小功是從禮也,是聖人有此抑揚之義也。

    雲“其降而在小功者,衰十升,正服衰十一升,義服衰十二升,皆以即葛及缌麻無受”者,此鄭雲皆以即葛及無受,文出《小功缌麻章》。

    以其小功因故衰,唯變麻服葛為異也。

    其降服,小功已下升數,文出《?傳》,故彼雲:“斬衰三升,齊衰四升、五升、六升,大功七升、八升、九升,小功十升、十一升、十二升,缌麻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縷,無事其布曰缌,此哀之發于衣服者也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此齊衰多二等,大功、小功多一等,服主于受,是極列衣服之差也。

    ”鄭彼注顧此文校多少而言。

    雲“服主于受”,據此文不言降服大功、小功、缌麻之受,以其無受,又不言正服、義服,齊衰者二者雖有受,齊斬之受主于父母,故亦不言。

    若然,此言十升、十一升小功者,為大功之受,而言非小功有受,彼注雲是極列衣服之差者,據彼經總言,是極盡陳列于服之差降,故其言之與此異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