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三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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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盡可知。
前章注為丈夫而言,此章更為婦人出,故兩處并見也。
記。
[疏]釋曰:《儀禮》諸篇有“記”者,皆是記經不備者也。
作記之人,其疏已在《士冠篇》。
公子為其母,練冠、麻,麻衣纟原緣;為其妻,纟原冠、葛?帶、麻衣纟原緣。
皆既葬除之。
(公子,君之庶子也。
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。
麻者,缌麻之?帶也。
此麻衣者,如小功布,深衣,為不制衰裳變也。
《詩》雲:“麻衣如雪。
”纟原,淺绛也,一染謂之纟原。
練冠而麻衣纟原緣,三年練之受飾也。
《檀弓》曰:“練,練衣黃裡、纟原緣。
”諸侯之妾子厭于父,為母不得伸,權為制此服,不奪其恩也。
為妻纟原冠葛?帶,妻輕。
) [疏]注“公子”至“妻輕”。
○釋曰:雲“練冠麻,麻衣纟原緣”者,以練布為冠,麻者,以麻為?帶。
又雲麻衣者,謂白布深衣。
雲纟原緣者,以缯為纟原色,與深衣為領緣。
“為其妻纟原冠”者,以布為纟原色,為冠。
“葛?帶”者,又以葛為?帶。
雲“麻衣纟原緣”者,與為母同。
皆既葬除之者,與缌麻所除同也。
雲“公子君之庶子也”者,則君之?夫人第二已下,及八妾子皆名庶子。
雲“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”者,以其?夫人所生第二已下,為母自與正子同,故知為母妾子也。
雲“麻者缌麻之?帶也”者,以經有二麻,上麻為首?、腰?,知一麻而含二?者,《斬衰》雲“苴?”,鄭雲:“麻在首在要皆曰?。
”故知此經亦然。
知如缌之麻者,以其此言麻,缌麻亦雲麻,又見《司服》“吊服環?”,鄭雲:“大如缌之?。
”則此雲子為母,雖在五服外,?亦當如缌之?,故鄭以此麻兼缌言之也。
雲“此麻衣者,如小功布深衣”,知者,案士之妾子,父在為母期,大夫之妾子,父在為母大功,則諸侯妾子,父在小功,是其差次,故知此當小功布也。
雲“為不制衰裳變也”者,此記不言衰,明不制衰裳變者,以其為深衣,不與喪服同,故雲“變”也。
《詩》雲“麻衣如雪”者,彼麻衣及《禮記·檀弓》雲“子遊麻衣”,并《?傳》雲“大祥素缟麻衣”,注皆雲“十五升布”,深衣與此小功布深衣異。
引之者,證麻衣之名同,取升數則異。
禮之通例,麻衣與深衣制同,但以布緣之則曰麻衣;以采緣之則曰深衣;以素緣之袖長在外,則曰長衣;又以采緣之袖長在衣内,則曰中衣;又以此為異也,皆以六幅破為十二幅,連衣裳則同也。
雲“纟原,淺绛也”者,對三入為?為淺绛。
雲“一染謂之纟原”者,《爾雅》文。
案彼雲“一染謂之纟原,再染謂之?,三染謂之?”也。
雲“纟原緣,三年練之受飾也”,知者,引《檀弓》雲“練衣黃裡纟原緣”,注雲:“練中衣,以黃為内纟原為飾。
”為中衣之飾,據重服三年變服後為中衣之飾也。
此公子為母,在五服外輕,故将為人初死,深衣之飾,輕重有異,故不同也。
雲“諸侯之妾子厭于父,為母不得申,權為制此服,不奪其恩也”者,諸侯尊,絕期已下無服,公子被厭,不合為母服。
不奪其母子之恩,故五服外權為制此服。
必服麻衣纟原衣者,麻衣大祥受服,纟原緣練之受飾,雖被抑,猶容有三年之哀故也。
雲“為妻纟原冠葛?帶,妻輕”者,以纟原布為冠,對母用練冠,以葛是葬後受服,而為?帶,對母用麻,皆是為妻輕故也。
傳曰: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?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也。
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。
(君之所不服,謂妾與庶婦也。
君之所為服,謂夫人與?婦也。
諸侯之妾,貴者視卿,賤者視大夫,皆三月而葬。
) [疏]注“君之”至“而葬”。
○既曰:傳發問者,怪親母與妻其服大輕,故問之答雲“君之所不服”者,以尊降諸侯,絕旁期已下,故不服妾與庶婦也。
公子以厭降,亦不敢私服母與妻。
又雲“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”者,謂君之正統者也,注雲“君之所不服,謂妾與庶婦也”者,解傳意,還釋上公子為母與妻者也。
雲“君之所為服,謂夫人與?婦也”者,正統故不降也。
雲“諸侯之妾,貴者視卿,賤者視大夫,皆三月而葬”者,《大戴禮》文。
鄭不于上經“葬之”下注之,至于此傳下乃引之者,鄭意注傳雲“君之所不服”,謂妾與庶婦也,下乃解妾有貴賤,葬有早晚,故至此引之,見此意也。
雲妾貴者,謂諸侯一娶九女,夫人與左右媵各有侄娣,二媵與夫人之娣三人為貴妾,馀五者為賤妾也。
卿大夫三月而葬,《王制》文。
大夫、公之昆弟、大夫之子,于兄弟降一等。
(兄弟,猶言族親也。
凡不見者,以此求之。
) [疏]注“兄弟”至“求之”。
○釋曰:此三人所以降者,大夫以尊降,昆弟以旁尊降,大夫之子以厭降,是以總雲“降一等”。
上經當已言訖,今又言之者,上雖言之,恐猶不盡,記人總結之,是以鄭雲“凡不見者,以此求之”。
雲“兄弟猶言族親也”者,以下雲“小功”已下為兄弟,恐此兄弟亦據小功已下得降,故曰猶族親也。
則此兄弟及下文為人後者,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,猶族親所容廣也。
為人後者,于兄弟降一等,報。
于所為後之兄弟之子,若子。
(言報者,嫌其為宗子不降。
) [疏]注“言報”至“不降”。
○釋曰:謂支子為大宗子,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,降一等。
雲“于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”者,此等服其義已見于《斬章》。
雲“言報者,嫌其為宗子不降”者,以其出降本親,又宗子尊重,恐本親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,故雲“報”以明之,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。
兄弟皆在他邦,加一等。
不及知父母,與兄弟居,加一等。
(皆在他邦,謂行仕出遊,若辟仇。
不及知父母,父母早卒。
) [疏]注“皆在”至“早卒”。
○釋曰:雲“在他邦加一等”者,二人共在他國,一死一不死,相愍不得辭于親眷,故加一等也。
雲“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”者,謂各有父母,或父母有早卒者,與兄弟共居,而死亦當愍其孤幼相育,特加一等。
雲“皆在他邦謂行仕”者,孔子身行七十二國,不見仕者,以古者有出他國之法,故雲行仕也。
又雲“出遊”者,謂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遊他國,兄弟容有死者。
又雲“若辟仇”者,《周禮·調人》雲:“從父兄弟之仇,不同國。
兄弟之仇,辟諸千裡之外。
”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。
雲“不及知父母,父母早卒”者,或遺腹子,或幼小未有知識,而父母早死者也。
傳曰:何如則可謂之兄弟?傳曰:“小功以下為兄弟。
”(于此發兄弟傳者,嫌大功已上又加也。
大功以上,若皆在他國,則親自親矣。
若不及知父母,則固同财矣。
) [疏]注“于此”至“财矣”。
○釋曰:發問者,上經及記已有兄弟,皆是降等,唯此兄弟加一等,故怪而緻問。
引舊傳者,以有成文,故引之。
雲“小功已下為兄弟”者,以其加一等故也。
鄭雲“于此發兄弟傳者,嫌大功以上又加也”者,鄭亦據于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,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,又加之,故于小功發傳也。
雲“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,則親自親矣”者,不可複加者也。
雲“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财矣”者,據經不及知父母,與兄弟居,既親重,則财食是同,雖無父母,恩自隆重,不可複加也。
前章注為丈夫而言,此章更為婦人出,故兩處并見也。
記。
[疏]釋曰:《儀禮》諸篇有“記”者,皆是記經不備者也。
作記之人,其疏已在《士冠篇》。
公子為其母,練冠、麻,麻衣纟原緣;為其妻,纟原冠、葛?帶、麻衣纟原緣。
皆既葬除之。
(公子,君之庶子也。
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。
麻者,缌麻之?帶也。
此麻衣者,如小功布,深衣,為不制衰裳變也。
《詩》雲:“麻衣如雪。
”纟原,淺绛也,一染謂之纟原。
練冠而麻衣纟原緣,三年練之受飾也。
《檀弓》曰:“練,練衣黃裡、纟原緣。
”諸侯之妾子厭于父,為母不得伸,權為制此服,不奪其恩也。
為妻纟原冠葛?帶,妻輕。
) [疏]注“公子”至“妻輕”。
○釋曰:雲“練冠麻,麻衣纟原緣”者,以練布為冠,麻者,以麻為?帶。
又雲麻衣者,謂白布深衣。
雲纟原緣者,以缯為纟原色,與深衣為領緣。
“為其妻纟原冠”者,以布為纟原色,為冠。
“葛?帶”者,又以葛為?帶。
雲“麻衣纟原緣”者,與為母同。
皆既葬除之者,與缌麻所除同也。
雲“公子君之庶子也”者,則君之?夫人第二已下,及八妾子皆名庶子。
雲“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”者,以其?夫人所生第二已下,為母自與正子同,故知為母妾子也。
雲“麻者缌麻之?帶也”者,以經有二麻,上麻為首?、腰?,知一麻而含二?者,《斬衰》雲“苴?”,鄭雲:“麻在首在要皆曰?。
”故知此經亦然。
知如缌之麻者,以其此言麻,缌麻亦雲麻,又見《司服》“吊服環?”,鄭雲:“大如缌之?。
”則此雲子為母,雖在五服外,?亦當如缌之?,故鄭以此麻兼缌言之也。
雲“此麻衣者,如小功布深衣”,知者,案士之妾子,父在為母期,大夫之妾子,父在為母大功,則諸侯妾子,父在小功,是其差次,故知此當小功布也。
雲“為不制衰裳變也”者,此記不言衰,明不制衰裳變者,以其為深衣,不與喪服同,故雲“變”也。
《詩》雲“麻衣如雪”者,彼麻衣及《禮記·檀弓》雲“子遊麻衣”,并《?傳》雲“大祥素缟麻衣”,注皆雲“十五升布”,深衣與此小功布深衣異。
引之者,證麻衣之名同,取升數則異。
禮之通例,麻衣與深衣制同,但以布緣之則曰麻衣;以采緣之則曰深衣;以素緣之袖長在外,則曰長衣;又以采緣之袖長在衣内,則曰中衣;又以此為異也,皆以六幅破為十二幅,連衣裳則同也。
雲“纟原,淺绛也”者,對三入為?為淺绛。
雲“一染謂之纟原”者,《爾雅》文。
案彼雲“一染謂之纟原,再染謂之?,三染謂之?”也。
雲“纟原緣,三年練之受飾也”,知者,引《檀弓》雲“練衣黃裡纟原緣”,注雲:“練中衣,以黃為内纟原為飾。
”為中衣之飾,據重服三年變服後為中衣之飾也。
此公子為母,在五服外輕,故将為人初死,深衣之飾,輕重有異,故不同也。
雲“諸侯之妾子厭于父,為母不得申,權為制此服,不奪其恩也”者,諸侯尊,絕期已下無服,公子被厭,不合為母服。
不奪其母子之恩,故五服外權為制此服。
必服麻衣纟原衣者,麻衣大祥受服,纟原緣練之受飾,雖被抑,猶容有三年之哀故也。
雲“為妻纟原冠葛?帶,妻輕”者,以纟原布為冠,對母用練冠,以葛是葬後受服,而為?帶,對母用麻,皆是為妻輕故也。
傳曰: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?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也。
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。
(君之所不服,謂妾與庶婦也。
君之所為服,謂夫人與?婦也。
諸侯之妾,貴者視卿,賤者視大夫,皆三月而葬。
) [疏]注“君之”至“而葬”。
○既曰:傳發問者,怪親母與妻其服大輕,故問之答雲“君之所不服”者,以尊降諸侯,絕旁期已下,故不服妾與庶婦也。
公子以厭降,亦不敢私服母與妻。
又雲“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”者,謂君之正統者也,注雲“君之所不服,謂妾與庶婦也”者,解傳意,還釋上公子為母與妻者也。
雲“君之所為服,謂夫人與?婦也”者,正統故不降也。
雲“諸侯之妾,貴者視卿,賤者視大夫,皆三月而葬”者,《大戴禮》文。
鄭不于上經“葬之”下注之,至于此傳下乃引之者,鄭意注傳雲“君之所不服”,謂妾與庶婦也,下乃解妾有貴賤,葬有早晚,故至此引之,見此意也。
雲妾貴者,謂諸侯一娶九女,夫人與左右媵各有侄娣,二媵與夫人之娣三人為貴妾,馀五者為賤妾也。
卿大夫三月而葬,《王制》文。
大夫、公之昆弟、大夫之子,于兄弟降一等。
(兄弟,猶言族親也。
凡不見者,以此求之。
) [疏]注“兄弟”至“求之”。
○釋曰:此三人所以降者,大夫以尊降,昆弟以旁尊降,大夫之子以厭降,是以總雲“降一等”。
上經當已言訖,今又言之者,上雖言之,恐猶不盡,記人總結之,是以鄭雲“凡不見者,以此求之”。
雲“兄弟猶言族親也”者,以下雲“小功”已下為兄弟,恐此兄弟亦據小功已下得降,故曰猶族親也。
則此兄弟及下文為人後者,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,猶族親所容廣也。
為人後者,于兄弟降一等,報。
于所為後之兄弟之子,若子。
(言報者,嫌其為宗子不降。
) [疏]注“言報”至“不降”。
○釋曰:謂支子為大宗子,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,降一等。
雲“于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”者,此等服其義已見于《斬章》。
雲“言報者,嫌其為宗子不降”者,以其出降本親,又宗子尊重,恐本親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,故雲“報”以明之,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。
兄弟皆在他邦,加一等。
不及知父母,與兄弟居,加一等。
(皆在他邦,謂行仕出遊,若辟仇。
不及知父母,父母早卒。
) [疏]注“皆在”至“早卒”。
○釋曰:雲“在他邦加一等”者,二人共在他國,一死一不死,相愍不得辭于親眷,故加一等也。
雲“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”者,謂各有父母,或父母有早卒者,與兄弟共居,而死亦當愍其孤幼相育,特加一等。
雲“皆在他邦謂行仕”者,孔子身行七十二國,不見仕者,以古者有出他國之法,故雲行仕也。
又雲“出遊”者,謂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遊他國,兄弟容有死者。
又雲“若辟仇”者,《周禮·調人》雲:“從父兄弟之仇,不同國。
兄弟之仇,辟諸千裡之外。
”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。
雲“不及知父母,父母早卒”者,或遺腹子,或幼小未有知識,而父母早死者也。
傳曰:何如則可謂之兄弟?傳曰:“小功以下為兄弟。
”(于此發兄弟傳者,嫌大功已上又加也。
大功以上,若皆在他國,則親自親矣。
若不及知父母,則固同财矣。
) [疏]注“于此”至“财矣”。
○釋曰:發問者,上經及記已有兄弟,皆是降等,唯此兄弟加一等,故怪而緻問。
引舊傳者,以有成文,故引之。
雲“小功已下為兄弟”者,以其加一等故也。
鄭雲“于此發兄弟傳者,嫌大功以上又加也”者,鄭亦據于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,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,又加之,故于小功發傳也。
雲“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,則親自親矣”者,不可複加者也。
雲“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财矣”者,據經不及知父母,與兄弟居,既親重,則财食是同,雖無父母,恩自隆重,不可複加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