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二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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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者。
又引《齊衰三月章》曰“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,經與此同,足以見之矣”者,彼二人為曾祖是正尊,雖出嫁,亦不降。
此則為旁親,雖未嫁,亦逆降。
聖人作文,是同足以明之,明是二人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、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。
下文為世父以下,為妾自服私親也。
雲“傳所雲何以大功也,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,文爛在下爾”者,此傳為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而發,應在“女子子”之上,“君之庶子”之下,以簡劄韋編爛斷,後人錯置于下,是以舊讀将為本在于此,是以遂誤也。
雲“女子子成人者,有出道,降旁親”者,此鄭依經正解之,以其嫁者降旁親是其常,而雲未嫁者,成人未嫁,亦降旁親者,謂女子子十五已後許嫁笄,為成人,有出嫁之道,是以雖未出,即逆降世父已下旁親也。
雲“及将出者,明當及時也”者,謂女子子年十九,後年二月,冠于娶妻之月,其女當嫁,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喪,若依本服期者,過後二月,不得及時逆降在大功,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則于二月得及時而嫁,是以雲明當及時也。
大夫、大夫之妻、大夫之子、公之昆弟為姑、姊妹、女子子嫁于大夫者。
君為姑、姊妹、女子子嫁于國君者。
[疏]釋曰:此等姑姊已下,應降而不降,又兼重出其文,故次在此也。
此大夫、大夫妻、大夫之子、公之昆弟,四等人尊卑同,皆降旁親。
姑姊已下一等,大功,又以出降,當小功。
但嫁于大夫,尊同,無尊降,直有出降,故皆大功也。
但大夫妻為命婦,若夫之姑、姊妹在室及嫁,皆小功。
若不為大夫妻,又降在缌麻。
假令彼姑、姊妹亦為命婦,唯小功耳。
今得在大夫科中者,此謂命婦為本親,姑姊妹已之女子子,因大夫,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,寄文于夫與子姑姊妹之中,不煩别見也。
雲“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”,國君絕期已下,今為尊同,故亦不降,依嫁服大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尊同也。
尊同則得服其親服。
諸侯之子稱公子,公子不得祢先君。
公子之子稱公孫,公孫不得祖諸侯。
此自卑别于尊者也。
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,則世世祖是人也,不祖公子,此自尊别于卑者也。
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,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。
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。
故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。
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也。
(不得祢、不得祖者,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。
卿大夫以下,祭其祖祢,則世世祖是人,不得祖公子者,後世為君者,祖此受封之君,不得祀别子也。
公子若在高祖以下,則如其親服,後世遷之,乃毀其廟爾。
因國君以尊降其親,故終說此義雲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不敢服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何以大功也”,問者,以諸侯絕旁服,則大夫降一等,今此大功,故發問也。
答曰雲“尊同也,尊同則得服其親服”者,大夫與諸侯所以亦為服者,各自以為尊同,故服之也。
若然,大夫之下則雲命婦、大夫之子,國君之下不雲夫人,世子亦同國君,不降可知。
雲“諸侯之子稱公子”已下,因尊同,遂廣說尊不同之義也。
但諸侯之子,??相承象賢,而旁支庶已下,并為諸侯,所絕不得稱諸侯子,變名公子。
案《檀弓》注雲:“庶子言公,卑遠之。
”是以子與孫皆言公,見疏遠之義故也。
雲“此自卑别于尊者也”者,謂?既立廟,支庶子孫不立廟,是自卑别于尊者也。
雲“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”,謂若《周禮·典命》雲公八命,卿六命,大夫四命,其出封皆如一等。
是公之子孫,或為天子臣,出封為五等諸侯,是公子有封為國君之事。
雲“則世世祖是人也,不祖公子,此自尊别于卑者也”者,謂後世将此始封之君,世世祖是人也,不祖公子,謂不複祀别子也。
雲“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”者,以其初升為君,諸父是祖之一體,又是父之一體,其昆弟既是父之一體,又是己之一體,故不臣此二者,仍為之着服也。
雲“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”者,以其諸父尊,故未得臣,仍為之服。
昆弟卑,故臣之不為之服,亦既不臣,當服本服期。
其不臣者,為君所服當服斬,以其與諸侯為兄弟者,雖在外國,猶為君斬,不敢以輕服服至尊。
明諸父昆弟雖不臣,亦不得以輕服服君,為之斬衰可知。
雲“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”者,繼世至孫,漸為貴重,故盡臣之。
不言不降,而言不臣,君是絕宗之人,親疏皆有臣道,故雖未臣,子孫終是為臣,故以臣言之。
雲“故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”者,此欲釋臣與不臣,君之子與君同之義。
雲“君之所為服”者,謂君之所不臣者,君為之服者,子亦服之,故雲“子亦不敢不服也”。
雲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,然此謂君所臣之者,君不為之服,子亦不敢服之,以其子從父升降故也。
○注“不得”至“義雲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得祢不得祖者,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”者,鄭恐人以傳雲不得祢不得祖,令卑别之,不得将為祢祖,故雲不得者,不得立其廟而祭之,名為不得也。
以其廟已在,?子為君者立之,旁支庶不得并立廟,故雲不得也。
雲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,鄭言此者,欲見公子、公孫若立為卿大夫,得立三廟;若作上士,得立二廟;若作中士,得立一廟,并得祭其祖祢。
既不祖祢先君,當立别子已下,以其公子、公孫并是别子,若魯桓公生世子名同者,後為君慶父,叔牙、季友等謂之公子,公子并為别子,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廟,慶父等雖為卿大夫,未有廟。
至子孫已後,乃得立别子為大祖,不毀廟。
已下二廟,祖祢之外,次第則遷之也,故雲“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祢”也。
雖得祭祖祢,但不得祢祖先君也。
雲“則世世祖是人,不得祖公子”者,此謂鄭疊傳文也。
雲“後世為君者,祖此受封之君,不得祀别子也”者,此鄭解義語,以其後世為君,祖此受封君,解世世祖是人,不得祀别子。
解不祖公子者也,以其别子卑,始封君尊,是為自尊别于卑者也。
雲“公
又引《齊衰三月章》曰“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,經與此同,足以見之矣”者,彼二人為曾祖是正尊,雖出嫁,亦不降。
此則為旁親,雖未嫁,亦逆降。
聖人作文,是同足以明之,明是二人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、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。
下文為世父以下,為妾自服私親也。
雲“傳所雲何以大功也,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,文爛在下爾”者,此傳為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而發,應在“女子子”之上,“君之庶子”之下,以簡劄韋編爛斷,後人錯置于下,是以舊讀将為本在于此,是以遂誤也。
雲“女子子成人者,有出道,降旁親”者,此鄭依經正解之,以其嫁者降旁親是其常,而雲未嫁者,成人未嫁,亦降旁親者,謂女子子十五已後許嫁笄,為成人,有出嫁之道,是以雖未出,即逆降世父已下旁親也。
雲“及将出者,明當及時也”者,謂女子子年十九,後年二月,冠于娶妻之月,其女當嫁,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喪,若依本服期者,過後二月,不得及時逆降在大功,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則于二月得及時而嫁,是以雲明當及時也。
大夫、大夫之妻、大夫之子、公之昆弟為姑、姊妹、女子子嫁于大夫者。
君為姑、姊妹、女子子嫁于國君者。
[疏]釋曰:此等姑姊已下,應降而不降,又兼重出其文,故次在此也。
此大夫、大夫妻、大夫之子、公之昆弟,四等人尊卑同,皆降旁親。
姑姊已下一等,大功,又以出降,當小功。
但嫁于大夫,尊同,無尊降,直有出降,故皆大功也。
但大夫妻為命婦,若夫之姑、姊妹在室及嫁,皆小功。
若不為大夫妻,又降在缌麻。
假令彼姑、姊妹亦為命婦,唯小功耳。
今得在大夫科中者,此謂命婦為本親,姑姊妹已之女子子,因大夫,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,寄文于夫與子姑姊妹之中,不煩别見也。
雲“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”,國君絕期已下,今為尊同,故亦不降,依嫁服大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尊同也。
尊同則得服其親服。
諸侯之子稱公子,公子不得祢先君。
公子之子稱公孫,公孫不得祖諸侯。
此自卑别于尊者也。
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,則世世祖是人也,不祖公子,此自尊别于卑者也。
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,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。
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。
故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。
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也。
(不得祢、不得祖者,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。
卿大夫以下,祭其祖祢,則世世祖是人,不得祖公子者,後世為君者,祖此受封之君,不得祀别子也。
公子若在高祖以下,則如其親服,後世遷之,乃毀其廟爾。
因國君以尊降其親,故終說此義雲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不敢服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何以大功也”,問者,以諸侯絕旁服,則大夫降一等,今此大功,故發問也。
答曰雲“尊同也,尊同則得服其親服”者,大夫與諸侯所以亦為服者,各自以為尊同,故服之也。
若然,大夫之下則雲命婦、大夫之子,國君之下不雲夫人,世子亦同國君,不降可知。
雲“諸侯之子稱公子”已下,因尊同,遂廣說尊不同之義也。
但諸侯之子,??相承象賢,而旁支庶已下,并為諸侯,所絕不得稱諸侯子,變名公子。
案《檀弓》注雲:“庶子言公,卑遠之。
”是以子與孫皆言公,見疏遠之義故也。
雲“此自卑别于尊者也”者,謂?既立廟,支庶子孫不立廟,是自卑别于尊者也。
雲“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”,謂若《周禮·典命》雲公八命,卿六命,大夫四命,其出封皆如一等。
是公之子孫,或為天子臣,出封為五等諸侯,是公子有封為國君之事。
雲“則世世祖是人也,不祖公子,此自尊别于卑者也”者,謂後世将此始封之君,世世祖是人也,不祖公子,謂不複祀别子也。
雲“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”者,以其初升為君,諸父是祖之一體,又是父之一體,其昆弟既是父之一體,又是己之一體,故不臣此二者,仍為之着服也。
雲“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”者,以其諸父尊,故未得臣,仍為之服。
昆弟卑,故臣之不為之服,亦既不臣,當服本服期。
其不臣者,為君所服當服斬,以其與諸侯為兄弟者,雖在外國,猶為君斬,不敢以輕服服至尊。
明諸父昆弟雖不臣,亦不得以輕服服君,為之斬衰可知。
雲“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”者,繼世至孫,漸為貴重,故盡臣之。
不言不降,而言不臣,君是絕宗之人,親疏皆有臣道,故雖未臣,子孫終是為臣,故以臣言之。
雲“故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”者,此欲釋臣與不臣,君之子與君同之義。
雲“君之所為服”者,謂君之所不臣者,君為之服者,子亦服之,故雲“子亦不敢不服也”。
雲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,然此謂君所臣之者,君不為之服,子亦不敢服之,以其子從父升降故也。
○注“不得”至“義雲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得祢不得祖者,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”者,鄭恐人以傳雲不得祢不得祖,令卑别之,不得将為祢祖,故雲不得者,不得立其廟而祭之,名為不得也。
以其廟已在,?子為君者立之,旁支庶不得并立廟,故雲不得也。
雲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,鄭言此者,欲見公子、公孫若立為卿大夫,得立三廟;若作上士,得立二廟;若作中士,得立一廟,并得祭其祖祢。
既不祖祢先君,當立别子已下,以其公子、公孫并是别子,若魯桓公生世子名同者,後為君慶父,叔牙、季友等謂之公子,公子并為别子,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廟,慶父等雖為卿大夫,未有廟。
至子孫已後,乃得立别子為大祖,不毀廟。
已下二廟,祖祢之外,次第則遷之也,故雲“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祢”也。
雖得祭祖祢,但不得祢祖先君也。
雲“則世世祖是人,不得祖公子”者,此謂鄭疊傳文也。
雲“後世為君者,祖此受封之君,不得祀别子也”者,此鄭解義語,以其後世為君,祖此受封君,解世世祖是人,不得祀别子。
解不祖公子者也,以其别子卑,始封君尊,是為自尊别于卑者也。
雲“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