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二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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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大功。
此并受厭降,卑于自降,故次在自降人之下。
○注“公之”至“子也”。
○釋曰:若雲公子,是父在。
今繼兄而言昆弟,故知父卒也。
又公子父在為母、妻,在五服之外,今服大功,故知父卒也。
雲“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”者,以其繼父而言。
又大夫卒,子為母、妻得伸,今但大功,故知父在也。
雲“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”者,以其為妻、昆弟,其禮并同,又于?妻,皆大夫自不降,其子皆得伸,今在大功,明妾子自為己母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先君馀尊之所厭,不得過大功也。
大夫之庶子,則從乎大夫而降也。
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
(言從乎大夫而降,則于父卒如國人也。
昆弟,庶昆弟也。
舊讀昆弟在下,其于厭降之義,宜蒙此傳也,是以上而同之。
父所不降,謂?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釋曰:問者,怪此等皆合重服期,今大功,故發問也。
答雲“先君馀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”者,此直答公之庶昆弟,以其公在為母、妻厭,在五服外,公卒猶為馀尊之所厭,不得過大功。
其大夫之子,據父在有厭,從于大夫,降一等,大夫若卒,則得伸,無馀尊之厭也。
雲“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”者,此傳雲而降,遂言不降者也,此傳雖文承大夫下,亦兼解公之昆弟,未悉公為何人。
不降弟,公不降,子亦不降,與大夫同也。
○注“言從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以大夫尊,少身在降一等,身沒其庶子則得伸,如國人也。
雲“昆弟,庶昆弟也”者,若?,則在父之所不降之中,故知庶昆弟也。
雲“舊讀昆弟在下,其于厭降之義,宜蒙此傳也,是以上而同之”者,言舊讀,謂鄭君以前馬融之等,以“昆弟”二字抽之在傳下,今皆易之在上。
鄭檢經義,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,大夫之庶子所為者,父以尊降庶子,則庶子亦厭而為昆弟大功。
是知宜蒙此傳,則昆弟二字當在傳上,與母妻宜蒙此傳,同為厭降之文,不得如舊讀也。
雲“父所不降謂?也”者,不指不降之人,而雲謂?者,欲見?中非一,謂父為?妻、?子之等皆是也。
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。
(皆者,言其互相為服,尊同則不相降。
其為士者,降在小功,?子為之,亦如之。
) [疏]注“皆者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,大夫之庶子之下,則是上二人為此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,以其二人為父所厭降親,今此從父昆弟為大夫,故此二人不降,而服大功,依本服也。
言“皆”者,鄭雲“互相為服”者,以彼此相為同,是從父昆弟相為着服,故雲皆,互相見之義故也。
雲“其為士者降在小功”者,降亦等故也。
雲“?子為之亦如之”者,雖?不降,同故也。
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?人者。
(婦人子者,女子子也。
不言女子子者,因出,見恩疏。
) [疏]注“婦人”至“恩疏”。
○釋曰:此亦重出,故次從父昆弟下。
此謂世叔母為之服,在家期,出嫁大功。
雲“不言女子子者,因出,見恩疏”者,女在家室之名,是親也,婦者事人之稱,是見疏也。
今不言女與母,而言夫之昆弟與婦人子者,是因出,見恩疏故也。
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。
(下傳曰:“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,得與女君同。
”指為此也。
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,自為其子期,異于女君也。
士之妾,為君之衆子亦期。
) [疏]注“下傳”至“亦期”。
○釋曰:妾為君之庶子,輕于為夫之昆弟之女,故次之。
引下傳曰“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,指為此也”者,彼傳為此經而作,故雲指為此。
在下者,鄭彼雲文爛在下爾故也。
雲“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”者,妾從女君服,得與女君同,故亦同女君三年。
又雲“自為其子期,異于女君也”者,以其女君從夫降,其庶子大功,夫不厭妾,故自服其子期,是異于女君也。
雲“士之妾為君之衆子亦期”,謂亦得與女君期者,亦是與己子同故也。
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姑、姊妹。
(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、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,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。
) [疏]注“舊讀”至“服也”。
○釋曰: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,又是重出,故次之于此。
知逆降者,此經雲嫁者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,自是常法。
更言未嫁者,亦為世父已下,非未嫁逆降,如何?雲“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、女子子嫁者未嫁者,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”者,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,鄭以此為非,故此下注破之也。
傳曰:嫁者,其嫁于大夫者也。
未嫁者,成人而未嫁者也。
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,得與女君同。
下言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姑、姊妹者,謂妾自服其私親也。
(此不辭,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,當言其以明之。
《齊衰三月章》曰:“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為曾祖父母。
”經與此同,足以明之矣。
傳所雲“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”,文爛在下爾。
女子子成人者,有出道,降旁親,及将出者,明當及時也。
) [疏]釋曰:雲“嫁者,其嫁于大夫者也。
未嫁者,成人而未嫁者也”,此二者,依鄭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,未嫁者逆降之,服大功也。
雲“何以大功也,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”者,此傳當在上,“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”下,爛脫,誤在此。
但“下言”二字及“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”九字總十一字,既非子夏自着,又非舊讀者自安,是誰置之也?今以義,必是鄭君置之。
鄭君欲分别舊讀者,如此意趣,然後以注破之。
雲“此不辭”者,謂此分别文句,不是解義言辭也。
雲“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,當言其以名之”者,此鄭欲就舊章讀破之。
案《不杖期章》雲“女子子?人者,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”也,又雲“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自為其親”,皆言其以明妾為私親。
今此不言,其明非妾為私親,一人逆降,一人合降,不得合雲二人,是二人為此七人等逆
此并受厭降,卑于自降,故次在自降人之下。
○注“公之”至“子也”。
○釋曰:若雲公子,是父在。
今繼兄而言昆弟,故知父卒也。
又公子父在為母、妻,在五服之外,今服大功,故知父卒也。
雲“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”者,以其繼父而言。
又大夫卒,子為母、妻得伸,今但大功,故知父在也。
雲“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”者,以其為妻、昆弟,其禮并同,又于?妻,皆大夫自不降,其子皆得伸,今在大功,明妾子自為己母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先君馀尊之所厭,不得過大功也。
大夫之庶子,則從乎大夫而降也。
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
(言從乎大夫而降,則于父卒如國人也。
昆弟,庶昆弟也。
舊讀昆弟在下,其于厭降之義,宜蒙此傳也,是以上而同之。
父所不降,謂?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釋曰:問者,怪此等皆合重服期,今大功,故發問也。
答雲“先君馀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”者,此直答公之庶昆弟,以其公在為母、妻厭,在五服外,公卒猶為馀尊之所厭,不得過大功。
其大夫之子,據父在有厭,從于大夫,降一等,大夫若卒,則得伸,無馀尊之厭也。
雲“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”者,此傳雲而降,遂言不降者也,此傳雖文承大夫下,亦兼解公之昆弟,未悉公為何人。
不降弟,公不降,子亦不降,與大夫同也。
○注“言從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以大夫尊,少身在降一等,身沒其庶子則得伸,如國人也。
雲“昆弟,庶昆弟也”者,若?,則在父之所不降之中,故知庶昆弟也。
雲“舊讀昆弟在下,其于厭降之義,宜蒙此傳也,是以上而同之”者,言舊讀,謂鄭君以前馬融之等,以“昆弟”二字抽之在傳下,今皆易之在上。
鄭檢經義,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,大夫之庶子所為者,父以尊降庶子,則庶子亦厭而為昆弟大功。
是知宜蒙此傳,則昆弟二字當在傳上,與母妻宜蒙此傳,同為厭降之文,不得如舊讀也。
雲“父所不降謂?也”者,不指不降之人,而雲謂?者,欲見?中非一,謂父為?妻、?子之等皆是也。
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。
(皆者,言其互相為服,尊同則不相降。
其為士者,降在小功,?子為之,亦如之。
) [疏]注“皆者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,大夫之庶子之下,則是上二人為此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,以其二人為父所厭降親,今此從父昆弟為大夫,故此二人不降,而服大功,依本服也。
言“皆”者,鄭雲“互相為服”者,以彼此相為同,是從父昆弟相為着服,故雲皆,互相見之義故也。
雲“其為士者降在小功”者,降亦等故也。
雲“?子為之亦如之”者,雖?不降,同故也。
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?人者。
(婦人子者,女子子也。
不言女子子者,因出,見恩疏。
) [疏]注“婦人”至“恩疏”。
○釋曰:此亦重出,故次從父昆弟下。
此謂世叔母為之服,在家期,出嫁大功。
雲“不言女子子者,因出,見恩疏”者,女在家室之名,是親也,婦者事人之稱,是見疏也。
今不言女與母,而言夫之昆弟與婦人子者,是因出,見恩疏故也。
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。
(下傳曰:“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,得與女君同。
”指為此也。
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,自為其子期,異于女君也。
士之妾,為君之衆子亦期。
) [疏]注“下傳”至“亦期”。
○釋曰:妾為君之庶子,輕于為夫之昆弟之女,故次之。
引下傳曰“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,指為此也”者,彼傳為此經而作,故雲指為此。
在下者,鄭彼雲文爛在下爾故也。
雲“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”者,妾從女君服,得與女君同,故亦同女君三年。
又雲“自為其子期,異于女君也”者,以其女君從夫降,其庶子大功,夫不厭妾,故自服其子期,是異于女君也。
雲“士之妾為君之衆子亦期”,謂亦得與女君期者,亦是與己子同故也。
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姑、姊妹。
(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、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,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。
) [疏]注“舊讀”至“服也”。
○釋曰: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,又是重出,故次之于此。
知逆降者,此經雲嫁者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,自是常法。
更言未嫁者,亦為世父已下,非未嫁逆降,如何?雲“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、女子子嫁者未嫁者,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”者,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,鄭以此為非,故此下注破之也。
傳曰:嫁者,其嫁于大夫者也。
未嫁者,成人而未嫁者也。
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,得與女君同。
下言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姑、姊妹者,謂妾自服其私親也。
(此不辭,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,當言其以明之。
《齊衰三月章》曰:“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為曾祖父母。
”經與此同,足以明之矣。
傳所雲“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”,文爛在下爾。
女子子成人者,有出道,降旁親,及将出者,明當及時也。
) [疏]釋曰:雲“嫁者,其嫁于大夫者也。
未嫁者,成人而未嫁者也”,此二者,依鄭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,未嫁者逆降之,服大功也。
雲“何以大功也,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”者,此傳當在上,“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”下,爛脫,誤在此。
但“下言”二字及“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”九字總十一字,既非子夏自着,又非舊讀者自安,是誰置之也?今以義,必是鄭君置之。
鄭君欲分别舊讀者,如此意趣,然後以注破之。
雲“此不辭”者,謂此分别文句,不是解義言辭也。
雲“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,當言其以名之”者,此鄭欲就舊章讀破之。
案《不杖期章》雲“女子子?人者,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”也,又雲“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自為其親”,皆言其以明妾為私親。
今此不言,其明非妾為私親,一人逆降,一人合降,不得合雲二人,是二人為此七人等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