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二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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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婦。
(?婦,?子之妻。
) [疏]注“?婦?子之妻”。
○釋曰:疏于孫,故次之。
其婦從夫,而服其舅姑期,其舅姑從子,而服其婦大功,降一等者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不降其?也。
(婦言?者,從夫名。
) [疏]釋曰:此傳問者,以其?庶之子,其妻等是婦而為庶婦小功,特為?婦服大功,故發問也,答“不降其?”故也。
若然,父母為?長三年,今為?婦不降一等服期者,長子本為正體于上,故加至三年。
婦直是?子之妻,無正體之義,故直加于庶婦一等,大功而已。
女子子?人者為衆昆弟。
(父在則同,父沒,乃為父後者服期也。
) [疏]釋曰:前雲姑姊妹女子子出?,在章首者,情重故。
至此,女子子反為昆弟在此者,抑之,欲使厚于夫氏,故次在此也。
為本親,降一等是其常,故無傳也。
雲“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”者,《不杖章》所雲是也。
侄丈夫婦人,報。
(為侄男女服同。
) [疏]注“為侄男女服同”。
○釋曰:侄卑于昆弟,故次之。
不言男子、女子,而言丈夫、婦人者,姑與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,見嫁出,因此謂侄男為丈夫,亦見長大之稱,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。
傳曰:侄者何也?謂吾姑者吾謂之侄。
[疏]釋曰:雲“謂吾姑者吾謂之侄”者,名唯對姑生稱。
若對世叔,唯得言昆弟之子,不得侄名也。
夫之祖父母、世父母、叔父母。
[疏]釋曰:以其義服,故次在此。
記雲為夫之兄弟降一等,此皆夫之期,故妻為之大功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從服也。
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?其夫屬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。
其夫屬乎子道者,妻皆婦道也。
謂弟之妻婦者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?故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無慎乎?(道猶行也。
言婦人棄姓,無常秩,嫁于父行,則為母行,嫁于子行,則為婦行。
謂弟之妻為婦者,卑遠之,故謂之婦。
嫂者,尊嚴之稱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?言不可。
嫂猶叟也,叟,老人稱也。
是為序男女之别爾。
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,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,則是亂昭穆之序也。
治猶理也。
父母兄弟夫婦之理,人倫之大者,可不慎乎?《大傳》曰:同姓從宗合族屬,異姓主名治際會。
名着而男女有别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慎乎”。
○釋曰:問者,怪無骨肉之親而重服大功,故緻問也。
答“從服也”,從夫而服,故大功也。
若然,夫之祖父母、世父母為此妻着何服也。
案下《缌麻章》雲婦為“夫之諸祖父母報”,鄭注謂“夫所服小功”者,則此夫所服期,不報限。
王肅以為父為衆子期,妻小功,為兄弟之子期,其妻亦小功,以其兄弟之子猶子。
引而進之,進同己子,明妻同可知。
“夫之昆弟何以無服”已下,總論兄弟之妻不為夫之兄弟服,夫之兄弟不為兄弟妻服之事。
雲“其夫屬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。
其夫屬乎子道者,妻皆婦道也”,此二者尊卑之叙,并依昭穆相為服,即此經“為夫之世叔父母服”是也。
雲“謂弟之妻婦者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”者,此二者欲論不着服之事。
若着服,則相親,近于淫亂,故不着服。
推而遠之,遠乎淫亂,故無服也。
又雲“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無慎乎”者,欲明母之與婦本是路人,今來嫁于父子之行,則生母婦之名,既名母婦,即有服,有服則相尊敬,遠于淫亂者也。
是母婦之名,人理之大,可不慎乎?當慎之。
若然,兄弟之妻,本無母婦之名,名兄妻為嫂者,尊嚴之稱,名弟妻為婦,與子妻同号者,推而遠之,下同子妻也。
是兄弟妻既無母婦之名,今名為嫂婦者,假作此号,使遠于淫亂,故不相為服也。
○注“道猶”至“有别”。
○釋曰:雲“謂弟之妻為婦者,卑遠之,故謂之婦”者,使下同子妻,則本無婦名,假與子妻同遠之也。
雲“嫂者尊嚴之稱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”者,此因弟妻名為婦,以緻斯問,言不可也。
雲“嫂猶叟也,叟,老人稱也”者,叟有兩号:若孔注《尚書》“西蜀叟”,叟是頑愚之惡稱;若《左氏傳》雲“趙叟在後”,叟是老人之善名。
是以名為嫂,嫂婦人之老,稱故雲老人之稱。
雲“是為序男女之别爾”者,謂不名兄妻為母,是次序昭穆之别也。
雲“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,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,則是亂昭穆之序也”者,此解不得之意,何者?以弟妻為婦,即以兄妻為母,而以母服服兄妻,又以婦服服弟妻,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,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,則兄弟反為父子,亂昭穆之次序,故不得以兄妻為母者也。
故聖人深塞亂源,使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,不相為服也。
引《大傳》者,雲“同姓從宗合族屬”者,謂大宗子同是正姓,姬姜之類屬聚也,合聚族人于宗子之家,在堂上行食燕之禮,即系之以姓而弗别,綴之以食而弗殊是也。
又雲“異姓主名治際會”者,主名謂母與婦之名。
治,正也。
際,接也。
以母婦正接之會聚,則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婦于房是也。
雲“名着而男女有别”者,謂母婦之名明着,則男女各有分别而無淫亂也。
大夫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子、昆弟、昆弟之子為士者。
(子,謂庶子。
) [疏]注“子謂庶子”。
○釋曰:大夫為此八者本期,今以為士,故降至大功,亦為重出此文,故次在此也。
雲“子謂庶子”者,若長子在《斬章》,故謂庶子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尊不同也。
尊同,則得服其親服。
(尊同,謂亦為大夫者。
親服,期。
) [疏]注“尊同”至“服期”。
○釋曰:尊同謂亦為大夫者,經言大夫為之,明尊同,是亦為大夫也。
雲“親服期”者,此八者并見《期章》是也。
公之庶昆弟、大夫之庶子為母、妻、昆弟。
(公之庶昆弟,則父卒也。
大夫之庶子,則父在也。
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。
) [疏]釋曰:雲“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”者,此二人各自為母、妻,為昆弟
(?婦,?子之妻。
) [疏]注“?婦?子之妻”。
○釋曰:疏于孫,故次之。
其婦從夫,而服其舅姑期,其舅姑從子,而服其婦大功,降一等者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不降其?也。
(婦言?者,從夫名。
) [疏]釋曰:此傳問者,以其?庶之子,其妻等是婦而為庶婦小功,特為?婦服大功,故發問也,答“不降其?”故也。
若然,父母為?長三年,今為?婦不降一等服期者,長子本為正體于上,故加至三年。
婦直是?子之妻,無正體之義,故直加于庶婦一等,大功而已。
女子子?人者為衆昆弟。
(父在則同,父沒,乃為父後者服期也。
) [疏]釋曰:前雲姑姊妹女子子出?,在章首者,情重故。
至此,女子子反為昆弟在此者,抑之,欲使厚于夫氏,故次在此也。
為本親,降一等是其常,故無傳也。
雲“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”者,《不杖章》所雲是也。
侄丈夫婦人,報。
(為侄男女服同。
) [疏]注“為侄男女服同”。
○釋曰:侄卑于昆弟,故次之。
不言男子、女子,而言丈夫、婦人者,姑與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,見嫁出,因此謂侄男為丈夫,亦見長大之稱,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。
傳曰:侄者何也?謂吾姑者吾謂之侄。
[疏]釋曰:雲“謂吾姑者吾謂之侄”者,名唯對姑生稱。
若對世叔,唯得言昆弟之子,不得侄名也。
夫之祖父母、世父母、叔父母。
[疏]釋曰:以其義服,故次在此。
記雲為夫之兄弟降一等,此皆夫之期,故妻為之大功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從服也。
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?其夫屬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。
其夫屬乎子道者,妻皆婦道也。
謂弟之妻婦者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?故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無慎乎?(道猶行也。
言婦人棄姓,無常秩,嫁于父行,則為母行,嫁于子行,則為婦行。
謂弟之妻為婦者,卑遠之,故謂之婦。
嫂者,尊嚴之稱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?言不可。
嫂猶叟也,叟,老人稱也。
是為序男女之别爾。
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,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,則是亂昭穆之序也。
治猶理也。
父母兄弟夫婦之理,人倫之大者,可不慎乎?《大傳》曰:同姓從宗合族屬,異姓主名治際會。
名着而男女有别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慎乎”。
○釋曰:問者,怪無骨肉之親而重服大功,故緻問也。
答“從服也”,從夫而服,故大功也。
若然,夫之祖父母、世父母為此妻着何服也。
案下《缌麻章》雲婦為“夫之諸祖父母報”,鄭注謂“夫所服小功”者,則此夫所服期,不報限。
王肅以為父為衆子期,妻小功,為兄弟之子期,其妻亦小功,以其兄弟之子猶子。
引而進之,進同己子,明妻同可知。
“夫之昆弟何以無服”已下,總論兄弟之妻不為夫之兄弟服,夫之兄弟不為兄弟妻服之事。
雲“其夫屬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。
其夫屬乎子道者,妻皆婦道也”,此二者尊卑之叙,并依昭穆相為服,即此經“為夫之世叔父母服”是也。
雲“謂弟之妻婦者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”者,此二者欲論不着服之事。
若着服,則相親,近于淫亂,故不着服。
推而遠之,遠乎淫亂,故無服也。
又雲“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無慎乎”者,欲明母之與婦本是路人,今來嫁于父子之行,則生母婦之名,既名母婦,即有服,有服則相尊敬,遠于淫亂者也。
是母婦之名,人理之大,可不慎乎?當慎之。
若然,兄弟之妻,本無母婦之名,名兄妻為嫂者,尊嚴之稱,名弟妻為婦,與子妻同号者,推而遠之,下同子妻也。
是兄弟妻既無母婦之名,今名為嫂婦者,假作此号,使遠于淫亂,故不相為服也。
○注“道猶”至“有别”。
○釋曰:雲“謂弟之妻為婦者,卑遠之,故謂之婦”者,使下同子妻,則本無婦名,假與子妻同遠之也。
雲“嫂者尊嚴之稱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”者,此因弟妻名為婦,以緻斯問,言不可也。
雲“嫂猶叟也,叟,老人稱也”者,叟有兩号:若孔注《尚書》“西蜀叟”,叟是頑愚之惡稱;若《左氏傳》雲“趙叟在後”,叟是老人之善名。
是以名為嫂,嫂婦人之老,稱故雲老人之稱。
雲“是為序男女之别爾”者,謂不名兄妻為母,是次序昭穆之别也。
雲“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,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,則是亂昭穆之序也”者,此解不得之意,何者?以弟妻為婦,即以兄妻為母,而以母服服兄妻,又以婦服服弟妻,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,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,則兄弟反為父子,亂昭穆之次序,故不得以兄妻為母者也。
故聖人深塞亂源,使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,不相為服也。
引《大傳》者,雲“同姓從宗合族屬”者,謂大宗子同是正姓,姬姜之類屬聚也,合聚族人于宗子之家,在堂上行食燕之禮,即系之以姓而弗别,綴之以食而弗殊是也。
又雲“異姓主名治際會”者,主名謂母與婦之名。
治,正也。
際,接也。
以母婦正接之會聚,則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婦于房是也。
雲“名着而男女有别”者,謂母婦之名明着,則男女各有分别而無淫亂也。
大夫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子、昆弟、昆弟之子為士者。
(子,謂庶子。
) [疏]注“子謂庶子”。
○釋曰:大夫為此八者本期,今以為士,故降至大功,亦為重出此文,故次在此也。
雲“子謂庶子”者,若長子在《斬章》,故謂庶子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尊不同也。
尊同,則得服其親服。
(尊同,謂亦為大夫者。
親服,期。
) [疏]注“尊同”至“服期”。
○釋曰:尊同謂亦為大夫者,經言大夫為之,明尊同,是亦為大夫也。
雲“親服期”者,此八者并見《期章》是也。
公之庶昆弟、大夫之庶子為母、妻、昆弟。
(公之庶昆弟,則父卒也。
大夫之庶子,則父在也。
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。
) [疏]釋曰:雲“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”者,此二人各自為母、妻,為昆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