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一 喪服第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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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父同居者。

     [疏]“繼父同居者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繼父本非骨肉,故次在女子子之下。

    案《郊特牲》雲:夫死不嫁,終身不改。

    詩恭姜自誓不許再歸,此得有婦人将子嫁而有繼父者,彼不嫁者,自是貞女守志,而有嫁者,雖不如不嫁,聖人許之,故《齊衰三年章》有繼母,此又有繼父之文也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《傳》曰:“夫死,妻稚,子幼,子無大功之親,與之?人。

    而所?者,亦無大功之親,所?者以其貨财為之築宮廟,歲時使之祀焉,妻不敢與焉。

    ”若是,則繼父之道也。

    同居則服齊衰期,異居則服齊衰三月。

    必嘗同居,然後為異居,未嘗同居,則不為異居。

    (妻稚,謂年未滿五十。

    子幼,謂年十五已下。

    子無大功之親,謂同财者也。

    為之築宮廟于家門之外,神不歆非族。

    妻不敢與焉,恩雖至親,族已絕矣。

    夫不可二,此以恩服爾。

    未嘗同居,則不服之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異居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“何以期也”者,以本非骨肉,故緻問也。

    “傳曰”已下,并是引舊傳為問答。

    自此至齊衰期,謂子家無大功之内親,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内親,繼父以财貨為此子築宮廟,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,三者皆具,即為同居,子為之期,以繼父恩深故也。

    言妻不言母者,已?他族,與己絕,故言妻,欲見與他為妻,不合祭己之父故也。

    雲“異居則服齊衰三月。

    必嘗同居,然後為異居”者,此一節論異居,繼父言異者,昔同今異,謂上三者若阙一事,則為異居。

    假令前三者仍是具,後或繼父有子,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内親,亦為異居矣。

    如此,父死為之齊衰三月,入下文《齊衰三月章》繼父是也。

    雲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,欲見前時三者具,為同居,後三者一事阙,即為異居之意。

    雲“未嘗同居,則不為異居”,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,或繼父有大功内親,或已有大功内親,或繼父不為已築宮廟,三者一事阙,雖同在繼父家,亦名不同居,繼父全不服之矣。

    ○注“妻稚”至“服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鄭知“妻稚謂年未滿五十”者,案《内則》妾年五十閉房,不複禦,何得更嫁?故未滿五十也。

    雲“子幼謂年十五已下”者,案《論語》雲“可以?六尺之孤”,鄭亦雲“十五已下”,知者,見《周禮·鄉大夫職》雲:“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。

    ”七尺謂年二十,六尺謂年十五。

    十五則受征役,何得随母,則知子幼十五已下。

    言“已下”則不通十五,以其十五受征,明據十四至年一歲已上也。

    雲“大功之親謂同财”者,下記雲“小功巳下為兄弟”,則小功已下疏,故得兄弟之稱。

    則大功之親容同财共活可知。

    雲“為之築宮廟于家門之外”者,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,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。

    必在大門外築之者,神不歆非族故也。

    若在門内,于鬼神為非族,恐不歆之,是以大門外為之。

    随母嫁得有廟者,非必正廟,但是鬼神所居曰廟,若《祭法》雲“庶人祭于寝也”,神不歆非族,《大戴禮》文。

    雲“夫不可二”者,據傳雲妻,明據繼父而言,以其與繼父為妻,不可更于前夫為妻而祭,故雲夫不可二也。

    雲“此以恩服爾”者,并解為繼父期與三月。

    雲“未嘗同居則不服之”者,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,明未嘗同居不服可知。

     為夫之君。

    傳曰:何以期也?從服也。

     [疏]“為夫之君傳曰”至“從服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以從服,故次繼父下。

    但臣之妻皆禀命于君之夫人,不從服小君者,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,故臣妻于夫人無服也。

    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為者,以夫之君而言為者,以夫之君從服輕,故特言為夫之君也。

    傳曰“何以期”者,問比例者,怪人疏而同親者,故發問。

    雲“從服也”,以夫為君斬,故妻從服期也。

     姑、姊妹、女子子?人無主者,姑、姊妹報。

     [疏]“姑姊”至“姊妹報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等親出?,已降在大功,雖矜之服期,不絕于夫氏,故次義服之下。

    女子子?在上,不言報者,女子子出?大功,反為父母,自然猶期,不須言報,故不言也。

    姑對侄,姊妹對兄弟出?,反為侄與兄弟大功,侄與兄弟為之降至大功,今還相為期,故須言報也。

     傳曰:無主者,謂其無祭主者也。

    何以期也?為其無祭主故也。

    (無主後者,人之所哀憐,不忍降之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主者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無主者謂其無祭主”者,無主有二:謂喪主、祭主。

    傳不言喪主者,喪有無後,無無主者,若當家無喪主,或取五服之内親,又無五服親,則取東西家,若無則裡尹主之。

    今無主者,謂無祭主也,故可哀憐而不降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無主”至“降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人之所哀憐”者,謂行路之人,見此無夫複無子而不嫁,猶生哀{敏心},況侄與兄弟及父母,故不忍降之也。

    若然,除此之外,馀人為之服者,仍依出降之服,而不服加,以其馀人恩疏故也。

    不言嫁而雲?人者,若言?人,即謂士也;若言嫁之,嫁之乃嫁于大夫,于本親又以尊降,不得言報,故雲?人不言嫁。

     為君之父母、妻、長子、祖父母。

     [疏]“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亦從服輕,于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,故次之。

    言“為”者,亦如為夫之君也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從服也。

    父母、長子,君服斬。

    妻,則小君也。

    父卒,然後為祖後者服斬。

    (此為君矣,而有父若祖之喪者,謂始封之君也。

    若是繼體,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。

    父卒者,父為君之孫,宜嗣位而早卒,今君受國于曾祖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者服斬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父母長子君服斬”者,欲見臣從君服期。

    若然,君之母當在齊衰,與君父同在斬者,以母亦有三年之服,故并言之。

    雲“妻則小君也”者,欲見臣為小君,期是常,非從服之例。

    雲“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”者,傳解經臣為君之祖父母服期,若君在,則為君祖父母從服期。

    ○注“此為”至“尊祖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此為君矣,而有父若祖之喪者,謂始封之君也”者,若《周禮·典命》三公八命,其卿六命,大夫四命,出封皆加一等,是五等諸侯為始封之君非繼體,容有祖父不為君而死,君為之斬,臣亦從服期也。

    雲“若是繼體,則其父若祖有<疒發>疾不立”者,此祖與父合立,為<疒發>疾不立,己當立,是受國于曾祖。

    若然,此二者自是不立,今君立不關父祖。

    又雲“父卒者,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,今君受國于曾祖”者,此解傳之“父卒”耳。

    鄭意以父祖有<疒發>疾,必以今君受國于曾祖,不取受國于祖者。

    若今君受國于祖,祖薨,則群臣為之斬,何得從服期?故鄭以新君受國于曾祖。

    若然,曾祖為君薨,群臣自當服斬,若君之祖薨,君為之服斬,臣從服期也。

    若然,父卒者,父為君之孫,宜嗣位而早卒,則君之祖亦是<疒發>疾,或早死不立,是以君之父受國于祖,複早卒,今君乃受國于曾祖也。

    趙商問:“己為諸侯,父有<疒發>疾,不任國政,不任喪事,而為其祖服,制度之宜,年月之斷雲何?”答雲:“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,何疑?”趙商又問:“父卒為祖後者三年,已聞命矣。

    所問者,父在為祖如何?欲言三年則父在,欲言期,複無主,斬杖之宜,主喪之制,未知所定。

    ”答曰:“天子諸侯之喪,皆斬衰,無期。

    ”彼志與此注相兼乃具也。

     妾為女君。

     [疏]“妾為女君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妾事女君,使,與臣事君同,故次之也。

    以其妻既與夫體敵,妾不得體夫,故名妾。

    妾,接也,接事?妻,故妾稱?妻為女君也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妾之事女君,與婦之事舅姑等。

    (女君,君?妻也。

    女君于妾無服,報之則重,降之則嫌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姑等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傳意謂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,忽為之重服,故發問也。

    答曰“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”者,婦之事舅姑亦期,故雲“等”。

    但并後匹?,傾覆之階,故抑之,雖或侄娣,使如子之妻,與婦事舅姑同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女君”至“則嫌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女君于妾無服”者,諸經傳無女君服妾之文,故雲無服。

    必無服者,鄭解其不服之意,是以雲“報之則重”。

    還報以期,無尊卑降殺,大重也。

    雲“降之則嫌”者,若降之大功、小功,則似舅姑為?婦庶婦之嫌,故使女君為妾無服也。

     婦為舅姑。

     [疏]“婦為舅姑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文在此者,既欲抑妾事女君,使如事舅姑,故婦事舅姑在下,欲使妾情先于婦,故婦文在後也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從服也。

    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從服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問之者,本是路人,與子判合,則為重服,服夫之父母,故問也。

    雲“從服也”者,答辭既得體,其子為親,故重服,為其舅姑也。

     夫之昆弟之子。

    (男女皆是。

    ) [疏]“夫之昆弟之子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男女皆是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