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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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衰裳齊、牡麻?、冠布纓、削杖、布帶、疏屦三年者。
(疏猶粗也。
) [疏]“疏衰”至“年者”。
○注“疏猶粗也”。
○釋曰:此《齊衰三年章》,以輕于斬,故次斬後。
疏猶粗也,粗衰者,案上《斬衰章》中為君三升半粗衰,鄭注《雜記》雲微細焉,則屬于粗,則三升正服斬不得粗名,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細則得粗稱。
粗衰為在三升斬内,以斬為正,故沒義服之粗。
至此四升,始見粗也。
若然,為父哀極,直見深痛之斬,不沒人功之粗。
至于義服斬衰之等,乃見粗稱,至于大功、小功,更見人功之顯,缌麻極輕,又表細密之事,皆為哀有深淺,故作文不同也。
斬衰先言斬者,一則見先斬其布,乃作衰裳;二則見為父極哀,先表斬之深重。
此齊衰稍輕,直見造衣之法。
衰裳既就,乃始緝之,是以斬衰,斬在上,齊衰,齊在下。
“牡麻?”者,斬衰?不言麻,此齊衰?見麻者,彼有杖,杖亦苴,故不得言麻。
此?文孤不兼杖,故得言麻也。
雲“冠布纓”者,案斬衰冠繩纓,退在絞帶下,使不蒙苴齊,冠布纓,無此義,故進之使與?同處。
此布纓亦如上繩纓,以一條為武,垂下為纓也。
雲“削杖布帶”者,并不取蒙苴之義,故在常處。
但杖實是桐,不言桐者,以斬衰杖不言竹,使蒙苴故阙竹字。
此既不取蒙苴,亦不言桐者,欲見母比父削殺之義,故亦沒桐文也。
布帶者,亦象革帶,以七升布為之,此即下章帶緣各視其冠是也。
齊斬不言布,此纓帶言布者,以對斬衰纓帶用繩,故此須言用布之事也。
“疏屦”者,疏取用草之義,即《爾雅》雲“疏不熟”之疏。
若然,注雲疏猶粗者,直釋經疏衰而已,不釋疏屦之疏。
若然,《斬衰章》言“菅屦”,見草體者,以其重,故見草體,舉其惡貌。
此言疏以其稍輕,故舉草之總稱。
自此以下,各舉差降之宜,故《不杖章》言“麻屦”,《齊衰三月》與《大功》同“繩屦”,《小功》缌麻輕,又沒其屦号。
言“三年”者,以其為母稍輕,故表其年月。
若然,父在為厭降至期,今既父卒,直申三年之衰,猶不申斬者,以天無二日,家無二尊也。
是以父雖卒後,仍以馀尊所厭,直申三年,不得申斬也。
雲“者”者,亦如《斬衰章》文,明者為下出也。
《傳》曰:齊者何?緝也。
牡麻者,?麻也。
牡麻?,右本在上,冠者沽功也。
疏屦者,?蒯之菲也。
(沽猶粗也。
冠尊,加其粗。
粗功,大功也。
齊衰不書受月者,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菲也”。
○注“沽猶”至“異數”。
○釋曰:緝則今人謂之為纟便也。
上章傳先雲“斬者何不緝也”,此章言齊對斬,故亦先言“齊者何緝也”。
雲牡麻者?麻也者,此?對上章苴,苴是惡色,則?是好色。
故《?傳》雲“斬衰貌若苴,齊衰貌若?”也。
雲“牡麻?右本在上”者,上章為父,左本在下者,陽統于内;則此為母,陰統于外,故右本在上也。
雲“疏屦者?蒯之菲也”者,?是草名,案《玉藻》雲“屦蒯席”,則蒯亦草類。
雲“冠尊加其粗,粗功大功也”者,此鄭雖據齊衰三年而言,冠尊加服皆同,是以衰裳升數恒少,冠之升數恒多。
冠在首尊,既冠從首尊,故加飾而升數恒多也。
斬冠六升,不言功者,六升雖是齊之末,未得沽稱,故不見人功。
此三年齊冠七升,初入大功之境,故言沽功,始見人功。
沽,粗之義,故雲粗功,見人功粗大不精者也。
雲“齊衰不書受月者,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”者,其義說與《斬章》同,故雲“亦”也。
父卒則為母。
(尊得伸也。
) [疏]“父卒則為母”。
○注“尊得伸也”。
○釋曰:此章專為母三年,重于期,故在前也。
直雲父卒為母足矣,而雲“則”者,欲見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,仍服期,要父服除後,而母死乃得伸三年,故雲則以差其義也。
必知義如此者,案《内則》雲:“女子十有五而笄,二十而嫁。
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。
”注雲:“故,謂父母之喪。
”言二十三而嫁,不止一喪而已,故鄭并雲父母喪也。
若前遭母喪,後遭父喪,自然為母期為父三年,二十三而嫁可知。
若前遭父服未阕,即得為母三年,則是有故,二十四而嫁,不止二十三也。
知者,假令女年二十,二月嫁娶之月,将嫁,正月而遭父喪,并後年正月為十三月小祥,又至後年正月大祥,女年二十二,欲以二月将嫁,又遭母喪,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,女年二十三将嫁。
此是父服将除,遭母喪,猶不得為申三年。
況遭父喪,在小祥之前,何得即申三年也。
是父服未除,不得為母三年之驗,一也。
又《服問》注曰:“為母既葬,衰八升。
”亦據父卒為母,與父在為母同五升衰裳,八升冠。
既葬,以其冠為之受衰八升,是父卒為母,未得申三年之驗,二也。
《?傳》雲為母既虞卒哭,衰七升者,乃是父服除後,乃為母申三年。
初死,衰四升,冠七升;既葬,以其冠為之受衰七升,與此經同是父服除後為母,乃申三年之驗,是三也。
諸解者全不得思此義,妄解則文,說義多塗,皆為謬也。
尊得伸者,得伸三年,猶未伸斬。
繼母如母。
[疏]“繼母如母”。
○釋曰:繼母本非骨肉,故次親母後。
謂己母早卒,或被出之後,繼續己母,喪之如親母,故雲“如母”。
但父卒之後如母,明父在如母可知。
下《期章》不言者,舉父沒後,明父在如母,可知慈母之義亦然,皆省文也,故皆舉後以明前也。
若然,直言繼母載在《三年章》内,自然如母可知,而言如母者,欲見生事,死事一皆如己母也。
傳曰:繼母何以如母?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,故孝子不敢殊也。
(因猶親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殊也”。
○釋曰:傳發問者,以繼母本是路人,今來配父,辄如己母,故發斯問。
答雲繼母配父,即是片合之義,既與己母無别,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。
慈母如母。
[疏]“慈母如母”。
○釋曰:慈母非父片合,故次後也。
雲如母者,亦生禮、死事皆如己母。
傳曰:慈母者何也?傳曰:“妾之無子者,妾子之無母者,父命妾曰:‘女以為子。
’命子曰:‘女以為母。
’”若是,則生養之,終其身如母。
死則喪之三年如母,貴父之命也。
(此主謂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無母,父命為母子者。
其使養之,不命為母子,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。
大夫之妾子,父在為母大功,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。
父卒則皆得伸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命也”。
○釋曰:傳别舉“傳”者,是子夏引舊傳證成己義故也。
欲見慈母之義,舊已如此,故須重之如己母也。
雲“妾之無子”者,謂舊有子,今無者,失子之妾,有恩慈深,則能養他子以為己子者也。
若未經有子,恩慈淺,則不得立後而養他。
不雲“君命妾曰”,而雲“父”者,對子而言父,故言父也。
必先命母者,容子小,未有所識,乃命之或養子是然,故先命母也。
雲“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”者,案《内則》雲:“孝子之身終,終身也者,非終父母之身,終其身也。
”彼終其身為終孝子之身。
此終其身下乃雲如母,死則喪之三年,則以慈母輕于繼母,言終其身,唯據終慈母之身而已。
明三年之後不複如是,以《小記》雲慈母“不世祭”,亦見輕之義也。
雲“如母,貴父之命也”者,一非骨血之屬,二非配父之尊,但唯貴父之命故也。
傳所引唯言妾之子與妾相事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為慈母後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
”鄭雲:“緣為慈母後之義,父之妾無子者,亦可命已庶子為後。
”又雲即庶子為後,此皆子也,傳重而已不先命之,與?妻使為母子也。
若然,此父命妾之文,兼有庶母、祖庶母,但不命女君與妾子為母子而已。
○注“此謂”至“伸也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此主謂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無母,父命為母子者”,知非天子諸侯之妾與妾子者,案下記雲:“公子為其母,練冠,麻衣纟原緣。
”既葬除之,父沒乃大功。
明天子庶子亦然,何有命為母子為之三年乎?故知主謂大夫士之妾與妾子也。
雲“其使養之,不命為母子,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”者,《小功章》雲:“君子子為庶母之慈己者”。
注雲:“君子子者,大夫及公子之?妻子。
”彼謂?妻,子備三母:有師母、慈母、保母。
慈居中,服之則師母、保母服,可知是庶母為慈母服,《小功》下雲其不慈己則缌可也,是大夫之?妻子不命,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。
若妾子為父之妾,慈己加服小功可知。
若不慈己,則缌麻矣。
士為庶母,《缌麻章》雲:“士為庶
(疏猶粗也。
) [疏]“疏衰”至“年者”。
○注“疏猶粗也”。
○釋曰:此《齊衰三年章》,以輕于斬,故次斬後。
疏猶粗也,粗衰者,案上《斬衰章》中為君三升半粗衰,鄭注《雜記》雲微細焉,則屬于粗,則三升正服斬不得粗名,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細則得粗稱。
粗衰為在三升斬内,以斬為正,故沒義服之粗。
至此四升,始見粗也。
若然,為父哀極,直見深痛之斬,不沒人功之粗。
至于義服斬衰之等,乃見粗稱,至于大功、小功,更見人功之顯,缌麻極輕,又表細密之事,皆為哀有深淺,故作文不同也。
斬衰先言斬者,一則見先斬其布,乃作衰裳;二則見為父極哀,先表斬之深重。
此齊衰稍輕,直見造衣之法。
衰裳既就,乃始緝之,是以斬衰,斬在上,齊衰,齊在下。
“牡麻?”者,斬衰?不言麻,此齊衰?見麻者,彼有杖,杖亦苴,故不得言麻。
此?文孤不兼杖,故得言麻也。
雲“冠布纓”者,案斬衰冠繩纓,退在絞帶下,使不蒙苴齊,冠布纓,無此義,故進之使與?同處。
此布纓亦如上繩纓,以一條為武,垂下為纓也。
雲“削杖布帶”者,并不取蒙苴之義,故在常處。
但杖實是桐,不言桐者,以斬衰杖不言竹,使蒙苴故阙竹字。
此既不取蒙苴,亦不言桐者,欲見母比父削殺之義,故亦沒桐文也。
布帶者,亦象革帶,以七升布為之,此即下章帶緣各視其冠是也。
齊斬不言布,此纓帶言布者,以對斬衰纓帶用繩,故此須言用布之事也。
“疏屦”者,疏取用草之義,即《爾雅》雲“疏不熟”之疏。
若然,注雲疏猶粗者,直釋經疏衰而已,不釋疏屦之疏。
若然,《斬衰章》言“菅屦”,見草體者,以其重,故見草體,舉其惡貌。
此言疏以其稍輕,故舉草之總稱。
自此以下,各舉差降之宜,故《不杖章》言“麻屦”,《齊衰三月》與《大功》同“繩屦”,《小功》缌麻輕,又沒其屦号。
言“三年”者,以其為母稍輕,故表其年月。
若然,父在為厭降至期,今既父卒,直申三年之衰,猶不申斬者,以天無二日,家無二尊也。
是以父雖卒後,仍以馀尊所厭,直申三年,不得申斬也。
雲“者”者,亦如《斬衰章》文,明者為下出也。
《傳》曰:齊者何?緝也。
牡麻者,?麻也。
牡麻?,右本在上,冠者沽功也。
疏屦者,?蒯之菲也。
(沽猶粗也。
冠尊,加其粗。
粗功,大功也。
齊衰不書受月者,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菲也”。
○注“沽猶”至“異數”。
○釋曰:緝則今人謂之為纟便也。
上章傳先雲“斬者何不緝也”,此章言齊對斬,故亦先言“齊者何緝也”。
雲牡麻者?麻也者,此?對上章苴,苴是惡色,則?是好色。
故《?傳》雲“斬衰貌若苴,齊衰貌若?”也。
雲“牡麻?右本在上”者,上章為父,左本在下者,陽統于内;則此為母,陰統于外,故右本在上也。
雲“疏屦者?蒯之菲也”者,?是草名,案《玉藻》雲“屦蒯席”,則蒯亦草類。
雲“冠尊加其粗,粗功大功也”者,此鄭雖據齊衰三年而言,冠尊加服皆同,是以衰裳升數恒少,冠之升數恒多。
冠在首尊,既冠從首尊,故加飾而升數恒多也。
斬冠六升,不言功者,六升雖是齊之末,未得沽稱,故不見人功。
此三年齊冠七升,初入大功之境,故言沽功,始見人功。
沽,粗之義,故雲粗功,見人功粗大不精者也。
雲“齊衰不書受月者,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”者,其義說與《斬章》同,故雲“亦”也。
父卒則為母。
(尊得伸也。
) [疏]“父卒則為母”。
○注“尊得伸也”。
○釋曰:此章專為母三年,重于期,故在前也。
直雲父卒為母足矣,而雲“則”者,欲見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,仍服期,要父服除後,而母死乃得伸三年,故雲則以差其義也。
必知義如此者,案《内則》雲:“女子十有五而笄,二十而嫁。
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。
”注雲:“故,謂父母之喪。
”言二十三而嫁,不止一喪而已,故鄭并雲父母喪也。
若前遭母喪,後遭父喪,自然為母期為父三年,二十三而嫁可知。
若前遭父服未阕,即得為母三年,則是有故,二十四而嫁,不止二十三也。
知者,假令女年二十,二月嫁娶之月,将嫁,正月而遭父喪,并後年正月為十三月小祥,又至後年正月大祥,女年二十二,欲以二月将嫁,又遭母喪,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,女年二十三将嫁。
此是父服将除,遭母喪,猶不得為申三年。
況遭父喪,在小祥之前,何得即申三年也。
是父服未除,不得為母三年之驗,一也。
又《服問》注曰:“為母既葬,衰八升。
”亦據父卒為母,與父在為母同五升衰裳,八升冠。
既葬,以其冠為之受衰八升,是父卒為母,未得申三年之驗,二也。
《?傳》雲為母既虞卒哭,衰七升者,乃是父服除後,乃為母申三年。
初死,衰四升,冠七升;既葬,以其冠為之受衰七升,與此經同是父服除後為母,乃申三年之驗,是三也。
諸解者全不得思此義,妄解則文,說義多塗,皆為謬也。
尊得伸者,得伸三年,猶未伸斬。
繼母如母。
[疏]“繼母如母”。
○釋曰:繼母本非骨肉,故次親母後。
謂己母早卒,或被出之後,繼續己母,喪之如親母,故雲“如母”。
但父卒之後如母,明父在如母可知。
下《期章》不言者,舉父沒後,明父在如母,可知慈母之義亦然,皆省文也,故皆舉後以明前也。
若然,直言繼母載在《三年章》内,自然如母可知,而言如母者,欲見生事,死事一皆如己母也。
傳曰:繼母何以如母?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,故孝子不敢殊也。
(因猶親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殊也”。
○釋曰:傳發問者,以繼母本是路人,今來配父,辄如己母,故發斯問。
答雲繼母配父,即是片合之義,既與己母無别,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。
慈母如母。
[疏]“慈母如母”。
○釋曰:慈母非父片合,故次後也。
雲如母者,亦生禮、死事皆如己母。
傳曰:慈母者何也?傳曰:“妾之無子者,妾子之無母者,父命妾曰:‘女以為子。
’命子曰:‘女以為母。
’”若是,則生養之,終其身如母。
死則喪之三年如母,貴父之命也。
(此主謂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無母,父命為母子者。
其使養之,不命為母子,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。
大夫之妾子,父在為母大功,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。
父卒則皆得伸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命也”。
○釋曰:傳别舉“傳”者,是子夏引舊傳證成己義故也。
欲見慈母之義,舊已如此,故須重之如己母也。
雲“妾之無子”者,謂舊有子,今無者,失子之妾,有恩慈深,則能養他子以為己子者也。
若未經有子,恩慈淺,則不得立後而養他。
不雲“君命妾曰”,而雲“父”者,對子而言父,故言父也。
必先命母者,容子小,未有所識,乃命之或養子是然,故先命母也。
雲“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”者,案《内則》雲:“孝子之身終,終身也者,非終父母之身,終其身也。
”彼終其身為終孝子之身。
此終其身下乃雲如母,死則喪之三年,則以慈母輕于繼母,言終其身,唯據終慈母之身而已。
明三年之後不複如是,以《小記》雲慈母“不世祭”,亦見輕之義也。
雲“如母,貴父之命也”者,一非骨血之屬,二非配父之尊,但唯貴父之命故也。
傳所引唯言妾之子與妾相事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為慈母後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
”鄭雲:“緣為慈母後之義,父之妾無子者,亦可命已庶子為後。
”又雲即庶子為後,此皆子也,傳重而已不先命之,與?妻使為母子也。
若然,此父命妾之文,兼有庶母、祖庶母,但不命女君與妾子為母子而已。
○注“此謂”至“伸也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此主謂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無母,父命為母子者”,知非天子諸侯之妾與妾子者,案下記雲:“公子為其母,練冠,麻衣纟原緣。
”既葬除之,父沒乃大功。
明天子庶子亦然,何有命為母子為之三年乎?故知主謂大夫士之妾與妾子也。
雲“其使養之,不命為母子,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”者,《小功章》雲:“君子子為庶母之慈己者”。
注雲:“君子子者,大夫及公子之?妻子。
”彼謂?妻,子備三母:有師母、慈母、保母。
慈居中,服之則師母、保母服,可知是庶母為慈母服,《小功》下雲其不慈己則缌可也,是大夫之?妻子不命,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。
若妾子為父之妾,慈己加服小功可知。
若不慈己,則缌麻矣。
士為庶母,《缌麻章》雲:“士為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