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 喪服第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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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衰裳齊、牡麻?、冠布纓、削杖、布帶、疏屦三年者。

    (疏猶粗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疏衰”至“年者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疏猶粗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《齊衰三年章》,以輕于斬,故次斬後。

    疏猶粗也,粗衰者,案上《斬衰章》中為君三升半粗衰,鄭注《雜記》雲微細焉,則屬于粗,則三升正服斬不得粗名,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細則得粗稱。

    粗衰為在三升斬内,以斬為正,故沒義服之粗。

    至此四升,始見粗也。

    若然,為父哀極,直見深痛之斬,不沒人功之粗。

    至于義服斬衰之等,乃見粗稱,至于大功、小功,更見人功之顯,缌麻極輕,又表細密之事,皆為哀有深淺,故作文不同也。

    斬衰先言斬者,一則見先斬其布,乃作衰裳;二則見為父極哀,先表斬之深重。

    此齊衰稍輕,直見造衣之法。

    衰裳既就,乃始緝之,是以斬衰,斬在上,齊衰,齊在下。

    “牡麻?”者,斬衰?不言麻,此齊衰?見麻者,彼有杖,杖亦苴,故不得言麻。

    此?文孤不兼杖,故得言麻也。

    雲“冠布纓”者,案斬衰冠繩纓,退在絞帶下,使不蒙苴齊,冠布纓,無此義,故進之使與?同處。

    此布纓亦如上繩纓,以一條為武,垂下為纓也。

    雲“削杖布帶”者,并不取蒙苴之義,故在常處。

    但杖實是桐,不言桐者,以斬衰杖不言竹,使蒙苴故阙竹字。

    此既不取蒙苴,亦不言桐者,欲見母比父削殺之義,故亦沒桐文也。

    布帶者,亦象革帶,以七升布為之,此即下章帶緣各視其冠是也。

    齊斬不言布,此纓帶言布者,以對斬衰纓帶用繩,故此須言用布之事也。

    “疏屦”者,疏取用草之義,即《爾雅》雲“疏不熟”之疏。

    若然,注雲疏猶粗者,直釋經疏衰而已,不釋疏屦之疏。

    若然,《斬衰章》言“菅屦”,見草體者,以其重,故見草體,舉其惡貌。

    此言疏以其稍輕,故舉草之總稱。

    自此以下,各舉差降之宜,故《不杖章》言“麻屦”,《齊衰三月》與《大功》同“繩屦”,《小功》缌麻輕,又沒其屦号。

    言“三年”者,以其為母稍輕,故表其年月。

    若然,父在為厭降至期,今既父卒,直申三年之衰,猶不申斬者,以天無二日,家無二尊也。

    是以父雖卒後,仍以馀尊所厭,直申三年,不得申斬也。

    雲“者”者,亦如《斬衰章》文,明者為下出也。

     《傳》曰:齊者何?緝也。

    牡麻者,?麻也。

    牡麻?,右本在上,冠者沽功也。

    疏屦者,?蒯之菲也。

    (沽猶粗也。

    冠尊,加其粗。

    粗功,大功也。

    齊衰不書受月者,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菲也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沽猶”至“異數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緝則今人謂之為纟便也。

    上章傳先雲“斬者何不緝也”,此章言齊對斬,故亦先言“齊者何緝也”。

    雲牡麻者?麻也者,此?對上章苴,苴是惡色,則?是好色。

    故《?傳》雲“斬衰貌若苴,齊衰貌若?”也。

    雲“牡麻?右本在上”者,上章為父,左本在下者,陽統于内;則此為母,陰統于外,故右本在上也。

    雲“疏屦者?蒯之菲也”者,?是草名,案《玉藻》雲“屦蒯席”,則蒯亦草類。

    雲“冠尊加其粗,粗功大功也”者,此鄭雖據齊衰三年而言,冠尊加服皆同,是以衰裳升數恒少,冠之升數恒多。

    冠在首尊,既冠從首尊,故加飾而升數恒多也。

    斬冠六升,不言功者,六升雖是齊之末,未得沽稱,故不見人功。

    此三年齊冠七升,初入大功之境,故言沽功,始見人功。

    沽,粗之義,故雲粗功,見人功粗大不精者也。

    雲“齊衰不書受月者,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”者,其義說與《斬章》同,故雲“亦”也。

     父卒則為母。

    (尊得伸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父卒則為母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尊得伸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章專為母三年,重于期,故在前也。

    直雲父卒為母足矣,而雲“則”者,欲見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,仍服期,要父服除後,而母死乃得伸三年,故雲則以差其義也。

    必知義如此者,案《内則》雲:“女子十有五而笄,二十而嫁。

    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。

    ”注雲:“故,謂父母之喪。

    ”言二十三而嫁,不止一喪而已,故鄭并雲父母喪也。

    若前遭母喪,後遭父喪,自然為母期為父三年,二十三而嫁可知。

    若前遭父服未阕,即得為母三年,則是有故,二十四而嫁,不止二十三也。

    知者,假令女年二十,二月嫁娶之月,将嫁,正月而遭父喪,并後年正月為十三月小祥,又至後年正月大祥,女年二十二,欲以二月将嫁,又遭母喪,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,女年二十三将嫁。

    此是父服将除,遭母喪,猶不得為申三年。

    況遭父喪,在小祥之前,何得即申三年也。

    是父服未除,不得為母三年之驗,一也。

    又《服問》注曰:“為母既葬,衰八升。

    ”亦據父卒為母,與父在為母同五升衰裳,八升冠。

    既葬,以其冠為之受衰八升,是父卒為母,未得申三年之驗,二也。

    《?傳》雲為母既虞卒哭,衰七升者,乃是父服除後,乃為母申三年。

    初死,衰四升,冠七升;既葬,以其冠為之受衰七升,與此經同是父服除後為母,乃申三年之驗,是三也。

    諸解者全不得思此義,妄解則文,說義多塗,皆為謬也。

    尊得伸者,得伸三年,猶未伸斬。

     繼母如母。

     [疏]“繼母如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繼母本非骨肉,故次親母後。

    謂己母早卒,或被出之後,繼續己母,喪之如親母,故雲“如母”。

    但父卒之後如母,明父在如母可知。

    下《期章》不言者,舉父沒後,明父在如母,可知慈母之義亦然,皆省文也,故皆舉後以明前也。

    若然,直言繼母載在《三年章》内,自然如母可知,而言如母者,欲見生事,死事一皆如己母也。

     傳曰:繼母何以如母?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,故孝子不敢殊也。

    (因猶親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殊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傳發問者,以繼母本是路人,今來配父,辄如己母,故發斯問。

    答雲繼母配父,即是片合之義,既與己母無别,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。

     慈母如母。

     [疏]“慈母如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慈母非父片合,故次後也。

    雲如母者,亦生禮、死事皆如己母。

     傳曰:慈母者何也?傳曰:“妾之無子者,妾子之無母者,父命妾曰:‘女以為子。

    ’命子曰:‘女以為母。

    ’”若是,則生養之,終其身如母。

    死則喪之三年如母,貴父之命也。

    (此主謂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無母,父命為母子者。

    其使養之,不命為母子,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。

    大夫之妾子,父在為母大功,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。

    父卒則皆得伸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命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傳别舉“傳”者,是子夏引舊傳證成己義故也。

    欲見慈母之義,舊已如此,故須重之如己母也。

    雲“妾之無子”者,謂舊有子,今無者,失子之妾,有恩慈深,則能養他子以為己子者也。

    若未經有子,恩慈淺,則不得立後而養他。

    不雲“君命妾曰”,而雲“父”者,對子而言父,故言父也。

    必先命母者,容子小,未有所識,乃命之或養子是然,故先命母也。

    雲“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”者,案《内則》雲:“孝子之身終,終身也者,非終父母之身,終其身也。

    ”彼終其身為終孝子之身。

    此終其身下乃雲如母,死則喪之三年,則以慈母輕于繼母,言終其身,唯據終慈母之身而已。

    明三年之後不複如是,以《小記》雲慈母“不世祭”,亦見輕之義也。

    雲“如母,貴父之命也”者,一非骨血之屬,二非配父之尊,但唯貴父之命故也。

    傳所引唯言妾之子與妾相事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為慈母後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

    ”鄭雲:“緣為慈母後之義,父之妾無子者,亦可命已庶子為後。

    ”又雲即庶子為後,此皆子也,傳重而已不先命之,與?妻使為母子也。

    若然,此父命妾之文,兼有庶母、祖庶母,但不命女君與妾子為母子而已。

    ○注“此謂”至“伸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鄭知“此主謂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無母,父命為母子者”,知非天子諸侯之妾與妾子者,案下記雲:“公子為其母,練冠,麻衣纟原緣。

    ”既葬除之,父沒乃大功。

    明天子庶子亦然,何有命為母子為之三年乎?故知主謂大夫士之妾與妾子也。

    雲“其使養之,不命為母子,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”者,《小功章》雲:“君子子為庶母之慈己者”。

    注雲:“君子子者,大夫及公子之?妻子。

    ”彼謂?妻,子備三母:有師母、慈母、保母。

    慈居中,服之則師母、保母服,可知是庶母為慈母服,《小功》下雲其不慈己則缌可也,是大夫之?妻子不命,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。

    若妾子為父之妾,慈己加服小功可知。

    若不慈己,則缌麻矣。

    士為庶母,《缌麻章》雲:“士為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