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一 喪服第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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檀弓》雲:“兄弟之子猶子也。

    ”蓋引而進之,進同己子,故二母為之,亦如已子服期也。

    雲“男女皆是”者,據女在室與出嫁,與二母相為服同期與大功,故子中兼男女,但以義服情輕,同婦事舅姑,故次在下也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報之也。

     [疏]“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“報之”者,二母與子本是路人,為配二父,而有母名,為之服期,故二母報子還服期。

    若然,上世叔之下不言報,至此言之者,二父本是父之一體,又引同己子,不得言報,至此本疏,故言報也。

     公妾、大夫之妾為其子。

     [疏]“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二妾為其子,應降而不降,重出此文,故次之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妾不得體君,為其子得遂也。

    (此言二妾不得從于女君尊降其子也。

    女君與君一體,唯為長子三年,其馀以尊降之,與妾子同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遂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傳嫌二妾承尊應降,今不降,故發問。

    答雲“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”者,諸侯絕旁期,為衆子無服,大夫降一等,為衆子大功。

    其妻體君,皆從夫而降之,至于二妾賤,皆不得體君,君不厭妾,故自為其子得伸,遂而服期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此言”至“同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唯為長子三年”,更雲“其馀”,謂己所生第二已下,以尊降,與妾子同,諸侯夫人無服,大夫妻為之大功也。

     女子子為祖父母。

     [疏]“女子子為祖父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章首已言“為祖父母”,兼男女,彼女據成人之女,此言“女子子”,謂十五許嫁者,亦以重出其文,故次在此也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不敢降其祖也。

    (經似在室,傳似已嫁。

    明雖有出道,猶不降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祖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祖父母正期也。

    已嫁之女,可降旁親,祖父母正期,故不降也,故雲“不敢降其祖也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經似”至“不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知經似在室者,以其直雲“女子子”,無嫁文,故雲“似在室”。

    雲“傳似已嫁”者,以其言“不敢”,則有敢者,敢謂出嫁,降旁親,是已嫁之文。

    此言不敢,是雖嫁而不敢降祖,故雲“傳似已嫁”也。

    經傳互言之,欲見在室、出嫁同不降,故鄭雲“明雖有出道猶不降”也。

    雲“出道”者,女子子雖十五許嫁,始行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徵四禮,即着笄為成人,得降旁親。

    要至二十乃行,謂請期、親迎之禮,以其笄而未出,故雲明雖有出道,猶不降。

    不直言出而言道者,實未出,故雲出道,猶如鄭注《論語》雲:“雖不得祿,亦得祿之道。

    ”是亦未得祿而雲之道,亦此類也。

    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子、昆弟、昆弟之子、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,唯子不報。

    傳曰:大夫者,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。

    命婦者,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。

    無主者,命婦之無祭主者也。

    何以言唯子不報也?女子子?人者為其父母期,故言不報也。

    言其馀皆報也。

    何以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

    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?夫尊于朝,妻貴于室矣。

    (命者,加爵服之名。

    自士至上公,凡九等。

    君命其夫,則後夫人亦命其妻矣。

    此所為者,凡六命夫、六命婦。

    無主者,命婦之無祭主,謂姑姊妹女子子也。

    其有祭主者,如衆人。

    唯子不報,男女同不報爾。

    傳以為主謂女子子,似失之矣。

    大夫曷為不降命婦,據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,既以出降在大功,其?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。

    夫尊于朝,與己同,妻貴于室,從夫爵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大夫之子”至“于室矣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言大夫之子為此六大夫、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。

    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,其馀并是應降而不降,故次在女子為祖下。

    但大夫尊,降旁親一等,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,為作大夫與己尊同,故不降,還服期。

    若姑姊妹女子子,若出嫁,大功,?士又降至小功。

    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,為無祭主,哀憐之不忍降,還服期也。

    傳雲“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”者,鄭兼言命婦,欲見既為命婦不降,又無祭主,更不降服期之意也。

    傳雲“何以言唯子不報也”,鄭雲子中兼男女,傳唯據女子子,鄭不從也。

    雲“何以期也,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”者,欲見此經雲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,降與不降,一與父同,故傳據父為大夫為本,以子亦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”已下,欲見大夫是尊同,大夫妻是婦人,非尊同,亦不降者,傳解妻亦與夫同尊卑之意,是以雲“夫尊于朝”、“妻貴于室”,以其大夫以上貴,士以下賤,此中無士與士妻,故以貴言之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命者”至“夫爵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命者加爵服之名”者,見《公羊傳》雲:“錫者何?賜也。

    命者何?加我服也。

    ”又案《觐禮》“諸公奉箧服,加命書于其上”,以命侯氏,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。

    雲“自士至上公凡九等”者,不據爵,皆據命而言,故《大宗伯》雲:“以九儀之命,正邦國之位。

    壹命受爵,再命受服,三命受位,四命受器,五命賜則,六命賜官,七命賜國,八命作牧,九命作伯。

    ”伯則分陝上公者,是九等者也。

    以其《典命》上公九命,侯伯七命,子男五命;大國孤四命,公侯伯卿三命,大夫再命,士一命;子男卿二命,大夫一命,士不命。

    天子三公八命,其卿六命,大夫四命,上士三命,中士二命,下士一命。

    此經雖無士,鄭總解天子諸侯命臣、後夫人命妻之事,故兼言士也。

    雲“君命其夫”者,君中總天子諸侯。

    雲“後夫人亦命其妻矣”者,案《禮記》雲:“夫人不命于天子,自魯昭公始也。

    ”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,天子亦不命,明臣妻皆得後夫人命也。

    鄭言此者,經雲命夫命婦,不辨天子諸侯之臣,則天子諸侯下但是大夫,大夫妻皆是命夫、命婦也。

    雲“此所為者凡六大夫六命婦”者,六大夫,謂世父一也,叔父二也,子三也,昆四也,弟五也,昆弟之子六也;六命婦者,世母一也,叔母二也,姑三也,姊四也,妹五也,女子子六也。

    雲“無主者,命婦之無祭主,謂姑姊妹女子子也”,鄭言此者,經六命婦中有世母、叔母,故鄭辨之,以其世母、叔母無主有主皆為之期,故知唯據此四人而言也。

    雲“其有祭主者如衆人”者,自為大功矣。

    雲“唯子不報,男女同不報爾”者,以其男女俱為父母三年,父母唯為長子斬,其馀降,何得言報,故知子中兼男女,是知傳唯據女子子失之矣。

    雲“大夫曷為不降命婦者,據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,既以出降,其?士者,又以尊降在小功也”者,此亦六命婦中有二母,故鄭辨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夫尊于朝”已下,鄭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,貴與已同之義。

    若然,案《曲禮》雲:“四十強,而仕,五十艾,服官政,為大夫。

    ”何得大夫子又為大夫?又何得為弟之子為大夫者?五十命為大夫,自是常法,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,豈待五十乃命之乎?是以《殇小功》有大夫為其昆弟之長殇,大夫既為兄弟殇,明是幼為大夫。

    舉此一隅,不得以常法相難也。

     大夫為祖父母、?孫為士者, [疏]“大夫”至“為士者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祖與孫為士卑,故次在此也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大夫不敢降其祖與?也。

    (不敢降其祖與?,則可降其旁親也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不敢”至“親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大夫以尊降其旁親,雖有差約,不顯着,故于此更明之。

    經雲不降祖與?,明于馀親降可知,大夫降旁親明矣。

    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。

     [疏]“公妾”至“父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以出嫁為其父母,亦重出其文,故次在此。

    雲“公”,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,士謂一妻一妾,中間猶有孤,猶有卿大夫妻,不言之者,舉其極尊卑,其中有妾,為父母可知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妾不得體君,得為其父母遂也。

    (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?《春秋》之義,“雖為天王後,猶曰吾季姜”。

    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,此傳似誤矣。

    禮,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,是嫌不自服期父母,故以明之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遂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傳曰“何以期也”,問者,以公子為君厭,為己母不在五服,又為己母黨無服。

    公妾既不得體君,君不厭,故妾為父母得伸,遂而服期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然則”至“明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鄭欲破傳義,故據傳雲“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”,然則女君體君者,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,言“與”,猶不正執之辭也。

    雲“《春秋》之義”者,案桓九年《左傳》雲“紀季姜歸于京師”,杜雲:“季姜,桓王後也。

    季,字姜。

    紀,姓也。

    書字者,伸父母之尊。

    ”是王後猶不待降父母,是子尊不加父母。

    傳何雲妾不得體君乎?豈可女君降其父母,是以雲“傳似誤矣”。

    言“似”,亦是不正執,故雲似,其實誤也。

    雲“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”者,《雜記》文也。

    雲“是嫌不自服其父母,故以明之”者,鄭既以鄭為誤,故自解之。

    鄭必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