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一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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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傳者,一則以女君不可降父母,二則經文兼有卿大夫士,何得專據公子以決父母乎?是以傳為誤也。
疏衰裳齊、牡麻?,無受者。
(無受者,服是服而除,不以輕服受之。
不着月數者,天子諸侯葬異月也。
《小記》曰:“齊衰三月,與大功同者繩履。
”) [疏]“疏衰”至“受者”。
○釋曰:此《齊衰三月章》以其義服,日月又少,故在《不杖章》下。
上皆言冠帶,此及下傳大功皆不言冠帶者,以其輕,故略之。
至正大功言冠,見其正猶不言帶,缌麻又直言缌麻,馀又略之。
若然,《禮記》雲齊衰居垩室者,據期,故谯周亦雲:“齊衰三月,不居垩室。
”○注“無受”至“繩履”。
○釋曰:雲“無受者,服是服而除,不以輕服受之”者,凡變除,皆因葬練祥乃行。
但此服至葬即除,無變服之理,故雲服是服而除。
若大功已上,至葬後以輕服受之。
若斬衰三升,冠六升,葬後受衰六升,是更以輕服受之也。
雲“不着月數者,天子諸侯葬異月也”者,大夫士三月葬,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,故以三月為主。
三月者,法一時天氣變,可以除之。
但此經中有寄公為所寓,又有舊君,舊君中兼天子諸侯,又有“庶人為國君”,鄭雲:“天子畿内之民服,天子亦如之也。
”但天子七月葬,諸侯五月葬,為之齊衰者,皆三月,藏其服至葬更服之,葬後乃除,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,亦不得言多以包少,是以不着月數者,天子諸侯葬異月故也。
雲“《小記》”者,彼記人見此喪服齊衰三月,與大功皆不言屦,故解此二章同繩屦。
是以鄭還引之,證此章着繩屦也。
寄公為所寓。
(寓,亦寄也。
為所寄之國君服。
) [疏]“寄公為所寓”。
○注“寓亦”至“君服”。
○釋曰:此章論義服,故以疏者為首,故寄公在前。
言寓亦寄者,《詩·式微》雲:“黎侯寓于衛。
”寓即寄,其義同,故雲“寓亦寄也”。
作文之勢,不可重言,寄公為所寄,故雲寓也。
傳曰:寄公者何也?失地之君也。
何以為所寓服齊衰三月也?言與民同也。
(諸侯五月而葬,而服齊衰三月者,三月而藏其服,至葬又反服之,既葬而除之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同也”。
○釋曰:傳依上例,執所不知稱者何,問比例者等,是諸侯各有國土,而寄在他國,故發問也。
“失地之君也”,答辭也。
失地君者,謂若《禮記·射義》貢士不得其人數有讓,數有讓,黜爵削地,削地盡,君則寄在他國。
《詩·式微》“黎侯寓于衛”,彼為狄人所迫逐,寄在衛,黎之臣子勸以歸,是失地之君,為衛侯服齊衰三月,藏其服,至葬更服,葬訖,乃除也。
雲“言與民同也”者,以客在主國,得主君之恩,故報主君與民同。
則民亦服之三月,藏其服,至葬又反服之,既葬訖,乃除也。
○注“諸侯”至“除之”。
○釋曰:上以釋變除要待葬後,諸侯五月葬,而言三月,故知三月藏服,至葬更服,葬後乃除可知。
不于章首言之,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。
丈夫、婦人為宗住⒂宗子之母、妻。
(婦人,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。
宗子,繼别之後,百世不遷,所謂大宗也。
) [疏]“丈夫”至“母妻”。
○釋曰:此與大宗同宗,親如寄公為所寓,故次在此。
言丈夫、婦人者,謂同宗男子、女子皆為大宗子,并宗子母、妻齊衰三月也。
○注“婦人”至“大宗也”。
○釋曰:此經為宗子,謂與大宗别,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。
案《斬章》女子子在室,及女反在父室者。
又《不杖章》中歸宗婦人,為當家小宗親者期,為大宗疏者三月也。
雲“宗子繼别之後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及《大傳》雲“繼别為大宗”,又雲“有五世則遷之宗”,小宗有四是也。
有百世不遷之宗,繼别為大宗是也。
雲“所謂大宗也”者,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是也。
傳曰: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尊祖也。
尊祖故敬宗。
敬宗者,尊祖之義也。
宗子之母在,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妻服也”。
○釋曰: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,而越大功、小功與曾祖同,怪其大重,故問比例,何以服齊衰三月?雲“尊祖也”,至之義也,答辭也。
祖謂别子為祖,百世不遷之祖。
當祭之日,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,故雲尊祖也。
雲“尊祖故敬宗”者,是百世不遷之宗,大宗者尊之統,故同宗敬之。
雲“敬宗者尊祖之義也”者,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,是尊祖之義也。
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者,謂宗子父已卒,宗子主其祭。
《王制》雲:“八十齊喪之事不與。
”則母七十亦不與。
今宗子母在,未年七十,母自與祭,母死,宗人為之服。
宗子母七十已上,則宗子妻得與祭,宗人乃為宗子妻服,故雲然也。
必為宗子母、妻服者,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,其母、妻亦燕食族人之婦于房,皆序以昭穆,故族人為之服也。
為舊君、君之母、妻。
[疏]“為舊君君之母妻”。
○釋曰:舊君,舊蒙恩深,以對于父,今雖退歸田野,不忘舊德,故次在宗子之下也。
但為舊君有二:一則緻仕,二則待放未去。
此則緻仕者也。
不雲“舊臣”,而雲“舊君”者,若雲舊臣,言謂舊君為之,非《喪服》體例,故雲舊君。
若《斬章》雲父君者則臣子為之。
此不複言臣法,如君也。
傳曰:為舊君者,孰謂也?仕焉而已者也。
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言與民同也。
君之母、妻,則小君也。
(仕焉而已者,謂老若有廢疾而緻仕者也。
為小君服者,恩深于民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小君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舊君者孰謂也”者,此經上下臣為舊君有二,故發問雲孰謂也。
雲“仕焉而已者也”者,答辭也。
傳意以下為舊君,是待放之臣,以此為緻仕之臣也。
雲“何以服齊衰三月”者,怪其舊服斬衰,今服三月也。
雲“言與民同也”者,以本義合,且今義已斷,故抑之使與民同也。
雲“君之母妻則小君也”者,雖前後不得同時,皆是小君,故齊衰三月,恩深于人故也。
○注“仕焉”至“于民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仕焉而已”者,謂老若有廢疾而緻仕者也者,此解仕焉而已。
有仕已老者,《曲禮》雲“大夫七十而緻仕”,雲有廢疾者,謂未七十而有廢疾,亦緻仕,是緻仕之中有二也。
雲“為小君服者,恩深于民也”者,下文庶人為國君,無小君,是恩淺;此為小君,是恩深于民也。
庶人為國君。
(不言民而言庶人,庶人或有在官者。
天子畿内之民,服天子亦如之。
) [疏]“庶人為國君”。
○注“不言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論語》雲: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。
”注雲:“民者,冥也。
其見人道遠。
”案《王制》雲:“庶人在官者,其祿以是為差也。
”庶人謂府史胥徒。
經不言民而言庶人,庶人或有在官者,據在官者而言之。
《檀弓》雲:“君之喪,諸達官之長杖。
”謂士大夫為君杖,則庶人不為君杖,斬則下同于民三月也。
雲“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”者,以其畿外上公五百裡,侯四百裡已下,其民皆服君三月,則畿内千裡,是專屬天子,故知為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内也。
大夫在外,其妻、長子為舊國君。
(在外,待放已去者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國君”。
○注“在外待放已去者”。
○釋曰:此大夫在外,不言為本君服與不服者,案《雜記》雲:“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,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。
”以其尊卑不敵。
若然,其君尊卑敵,乃反服舊君服。
則此大夫已去他國,不言服者,是其君尊卑不敵,不反服者也,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為舊國君,注雲“在外待放已去者”。
知是待放已去者,對上下文而知。
以其上傳以為仕焉,而已下傳雲而猶未絕,此傳雲“長子言未去”,明身是已去他國,與本國絕者,故鄭雲待放已去者也。
傳曰: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妻,言與民同也。
長子,言未去也。
(妻雖從夫而出,古者大夫不外娶,婦人歸宗,往來猶民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“大夫越竟逆女,非禮。
”君臣有合離之義,長子去,可以無服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未去也”。
○釋曰:并服而問者,怪其重,何者,妻本從夫服君,今夫已絕,妻不合服而服之;長子本為君斬者,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,從父而服之,今父已絕于君,亦當不服矣,而皆服衰三月,故發問也。
○注“妻雖”至“無服”。
○釋曰:雲“妻雖從夫而出,古者大夫不外娶”者,鄭欲解傳雲“妻言與民同”之意。
以古者不外娶,是當國娶婦,婦是當國之女,今身與妻俱出他國,大夫雖絕而妻歸宗,往來猶是本國之民。
其歸者,則《期章》雲“為昆弟之為父後者”,曰小宗者是也。
雲“《春秋》”者,案《春秋公羊傳》莊二十七年“莒慶來逆叔姬”,《傳》曰:“大夫越竟逆女,非禮。
”彼雲婦,此雲女,鄭以義言之,以其未至夫家,故雲女。
引之者,證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。
雲“君臣有合離之義”者,謂谏争從臣,是
疏衰裳齊、牡麻?,無受者。
(無受者,服是服而除,不以輕服受之。
不着月數者,天子諸侯葬異月也。
《小記》曰:“齊衰三月,與大功同者繩履。
”) [疏]“疏衰”至“受者”。
○釋曰:此《齊衰三月章》以其義服,日月又少,故在《不杖章》下。
上皆言冠帶,此及下傳大功皆不言冠帶者,以其輕,故略之。
至正大功言冠,見其正猶不言帶,缌麻又直言缌麻,馀又略之。
若然,《禮記》雲齊衰居垩室者,據期,故谯周亦雲:“齊衰三月,不居垩室。
”○注“無受”至“繩履”。
○釋曰:雲“無受者,服是服而除,不以輕服受之”者,凡變除,皆因葬練祥乃行。
但此服至葬即除,無變服之理,故雲服是服而除。
若大功已上,至葬後以輕服受之。
若斬衰三升,冠六升,葬後受衰六升,是更以輕服受之也。
雲“不着月數者,天子諸侯葬異月也”者,大夫士三月葬,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,故以三月為主。
三月者,法一時天氣變,可以除之。
但此經中有寄公為所寓,又有舊君,舊君中兼天子諸侯,又有“庶人為國君”,鄭雲:“天子畿内之民服,天子亦如之也。
”但天子七月葬,諸侯五月葬,為之齊衰者,皆三月,藏其服至葬更服之,葬後乃除,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,亦不得言多以包少,是以不着月數者,天子諸侯葬異月故也。
雲“《小記》”者,彼記人見此喪服齊衰三月,與大功皆不言屦,故解此二章同繩屦。
是以鄭還引之,證此章着繩屦也。
寄公為所寓。
(寓,亦寄也。
為所寄之國君服。
) [疏]“寄公為所寓”。
○注“寓亦”至“君服”。
○釋曰:此章論義服,故以疏者為首,故寄公在前。
言寓亦寄者,《詩·式微》雲:“黎侯寓于衛。
”寓即寄,其義同,故雲“寓亦寄也”。
作文之勢,不可重言,寄公為所寄,故雲寓也。
傳曰:寄公者何也?失地之君也。
何以為所寓服齊衰三月也?言與民同也。
(諸侯五月而葬,而服齊衰三月者,三月而藏其服,至葬又反服之,既葬而除之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同也”。
○釋曰:傳依上例,執所不知稱者何,問比例者等,是諸侯各有國土,而寄在他國,故發問也。
“失地之君也”,答辭也。
失地君者,謂若《禮記·射義》貢士不得其人數有讓,數有讓,黜爵削地,削地盡,君則寄在他國。
《詩·式微》“黎侯寓于衛”,彼為狄人所迫逐,寄在衛,黎之臣子勸以歸,是失地之君,為衛侯服齊衰三月,藏其服,至葬更服,葬訖,乃除也。
雲“言與民同也”者,以客在主國,得主君之恩,故報主君與民同。
則民亦服之三月,藏其服,至葬又反服之,既葬訖,乃除也。
○注“諸侯”至“除之”。
○釋曰:上以釋變除要待葬後,諸侯五月葬,而言三月,故知三月藏服,至葬更服,葬後乃除可知。
不于章首言之,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。
丈夫、婦人為宗住⒂宗子之母、妻。
(婦人,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。
宗子,繼别之後,百世不遷,所謂大宗也。
) [疏]“丈夫”至“母妻”。
○釋曰:此與大宗同宗,親如寄公為所寓,故次在此。
言丈夫、婦人者,謂同宗男子、女子皆為大宗子,并宗子母、妻齊衰三月也。
○注“婦人”至“大宗也”。
○釋曰:此經為宗子,謂與大宗别,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。
案《斬章》女子子在室,及女反在父室者。
又《不杖章》中歸宗婦人,為當家小宗親者期,為大宗疏者三月也。
雲“宗子繼别之後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及《大傳》雲“繼别為大宗”,又雲“有五世則遷之宗”,小宗有四是也。
有百世不遷之宗,繼别為大宗是也。
雲“所謂大宗也”者,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是也。
傳曰: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尊祖也。
尊祖故敬宗。
敬宗者,尊祖之義也。
宗子之母在,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妻服也”。
○釋曰: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,而越大功、小功與曾祖同,怪其大重,故問比例,何以服齊衰三月?雲“尊祖也”,至之義也,答辭也。
祖謂别子為祖,百世不遷之祖。
當祭之日,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,故雲尊祖也。
雲“尊祖故敬宗”者,是百世不遷之宗,大宗者尊之統,故同宗敬之。
雲“敬宗者尊祖之義也”者,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,是尊祖之義也。
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者,謂宗子父已卒,宗子主其祭。
《王制》雲:“八十齊喪之事不與。
”則母七十亦不與。
今宗子母在,未年七十,母自與祭,母死,宗人為之服。
宗子母七十已上,則宗子妻得與祭,宗人乃為宗子妻服,故雲然也。
必為宗子母、妻服者,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,其母、妻亦燕食族人之婦于房,皆序以昭穆,故族人為之服也。
為舊君、君之母、妻。
[疏]“為舊君君之母妻”。
○釋曰:舊君,舊蒙恩深,以對于父,今雖退歸田野,不忘舊德,故次在宗子之下也。
但為舊君有二:一則緻仕,二則待放未去。
此則緻仕者也。
不雲“舊臣”,而雲“舊君”者,若雲舊臣,言謂舊君為之,非《喪服》體例,故雲舊君。
若《斬章》雲父君者則臣子為之。
此不複言臣法,如君也。
傳曰:為舊君者,孰謂也?仕焉而已者也。
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言與民同也。
君之母、妻,則小君也。
(仕焉而已者,謂老若有廢疾而緻仕者也。
為小君服者,恩深于民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小君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舊君者孰謂也”者,此經上下臣為舊君有二,故發問雲孰謂也。
雲“仕焉而已者也”者,答辭也。
傳意以下為舊君,是待放之臣,以此為緻仕之臣也。
雲“何以服齊衰三月”者,怪其舊服斬衰,今服三月也。
雲“言與民同也”者,以本義合,且今義已斷,故抑之使與民同也。
雲“君之母妻則小君也”者,雖前後不得同時,皆是小君,故齊衰三月,恩深于人故也。
○注“仕焉”至“于民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仕焉而已”者,謂老若有廢疾而緻仕者也者,此解仕焉而已。
有仕已老者,《曲禮》雲“大夫七十而緻仕”,雲有廢疾者,謂未七十而有廢疾,亦緻仕,是緻仕之中有二也。
雲“為小君服者,恩深于民也”者,下文庶人為國君,無小君,是恩淺;此為小君,是恩深于民也。
庶人為國君。
(不言民而言庶人,庶人或有在官者。
天子畿内之民,服天子亦如之。
) [疏]“庶人為國君”。
○注“不言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論語》雲: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。
”注雲:“民者,冥也。
其見人道遠。
”案《王制》雲:“庶人在官者,其祿以是為差也。
”庶人謂府史胥徒。
經不言民而言庶人,庶人或有在官者,據在官者而言之。
《檀弓》雲:“君之喪,諸達官之長杖。
”謂士大夫為君杖,則庶人不為君杖,斬則下同于民三月也。
雲“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”者,以其畿外上公五百裡,侯四百裡已下,其民皆服君三月,則畿内千裡,是專屬天子,故知為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内也。
大夫在外,其妻、長子為舊國君。
(在外,待放已去者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國君”。
○注“在外待放已去者”。
○釋曰:此大夫在外,不言為本君服與不服者,案《雜記》雲:“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,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。
”以其尊卑不敵。
若然,其君尊卑敵,乃反服舊君服。
則此大夫已去他國,不言服者,是其君尊卑不敵,不反服者也,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為舊國君,注雲“在外待放已去者”。
知是待放已去者,對上下文而知。
以其上傳以為仕焉,而已下傳雲而猶未絕,此傳雲“長子言未去”,明身是已去他國,與本國絕者,故鄭雲待放已去者也。
傳曰: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妻,言與民同也。
長子,言未去也。
(妻雖從夫而出,古者大夫不外娶,婦人歸宗,往來猶民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“大夫越竟逆女,非禮。
”君臣有合離之義,長子去,可以無服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未去也”。
○釋曰:并服而問者,怪其重,何者,妻本從夫服君,今夫已絕,妻不合服而服之;長子本為君斬者,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,從父而服之,今父已絕于君,亦當不服矣,而皆服衰三月,故發問也。
○注“妻雖”至“無服”。
○釋曰:雲“妻雖從夫而出,古者大夫不外娶”者,鄭欲解傳雲“妻言與民同”之意。
以古者不外娶,是當國娶婦,婦是當國之女,今身與妻俱出他國,大夫雖絕而妻歸宗,往來猶是本國之民。
其歸者,則《期章》雲“為昆弟之為父後者”,曰小宗者是也。
雲“《春秋》”者,案《春秋公羊傳》莊二十七年“莒慶來逆叔姬”,《傳》曰:“大夫越竟逆女,非禮。
”彼雲婦,此雲女,鄭以義言之,以其未至夫家,故雲女。
引之者,證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。
雲“君臣有合離之義”者,謂谏争從臣,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