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一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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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義則合三谏,不從是無義,則離子既随父,故去可以無服矣。
繼父不同居者。
(嘗同居,今不同。
) [疏]“繼父不同居者”。
○注“嘗同居今不同”。
○釋曰:此則《期章》雲“必嘗同居,然後為異居”者也。
但章皆有傳,唯庶人為國君,及此繼父不傳者,以其庶人已于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,繼父已于《期章》釋了,是以皆不言也。
曾祖父母。
傳曰:何以齊衰三月也?小功者,兄弟之服也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。
(正言小功者,服之數盡于五,則高祖宜缌麻,曾祖宜小功也。
據祖期,則曾祖宜大功,高祖宜小功也。
高祖、曾祖,皆有小功之差,則曾孫、玄孫,為之服同也。
重其衰麻,尊尊也。
減其日月,恩殺也。
) [疏]“曾祖父母”。
○釋曰:曾、高本合小功,加至齊衰,故次繼父之下。
此經直雲曾祖,不言高祖,案下《缌麻章》鄭注雲:“族祖父者,亦高祖之孫。
”則高祖有服明矣。
是以此注亦兼曾、高而說也。
若然,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。
不言者,見其同服故也。
○“傳曰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何以齊衰三月也”者,問者,怪其三月大輕,齊衰又重,故發問也。
雲“小功者兄弟之服也”,案下記傳雲凡“小功已下為兄弟”,是以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。
雲“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”者,傳釋服齊衰之意也。
○注“正言”至“恩殺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正言小功者,服之數盡于五”者,自斬至缌是也。
雲“則高祖宜缌麻,曾祖宜小功也”,據為父期而言,故三年。
問雲“何以至期也”,曰“至親以期斷”。
“是何也”,曰“天地則已易矣,四時則已變矣,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”。
彼又雲“然則何以三年也”,曰“加隆焉爾也,焉使倍之,故再期也”。
是本為父母加隆至三年,故以父為本而上殺下殺也。
是故言為高祖缌麻者,謂為父期,為祖宜大功,曾祖宜小功,高祖宜缌麻。
又雲“據祖期”,是為父加隆三年,為祖宜期,曾祖宜大功,高祖宜小功,故鄭雲高祖、曾祖皆有小功之差。
此鄭總釋傳雲“小功者兄弟之服”,其中含有曾、高二祖而言之也。
又雲“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”者,曾祖中既兼有高祖,是以雲曾孫、玄孫各為之齊衰三月也。
雲“重其衰麻尊尊也”者,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,故雲重其衰麻,謂以義服,六升衰,九升冠,此尊尊者也。
雲“減其日月,恩殺也”者,謂減五月為三月者,因曾、高于己非一體,恩殺故也。
大夫為宗子。
[疏]“大夫為宗子”。
○釋曰:大夫尊,降旁親皆一等,尊祖故敬宗,是以大夫雖尊不降,宗子為之三月。
宗子既不降,母、妻不降可知。
傳曰: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大夫不敢降其宗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其宗也”。
○釋曰:以大夫于馀親皆降,獨不降宗子,故并服而問。
答雲“不敢降其宗也”者,于馀親則降也。
舊君。
(大夫待放未去者。
) [疏]“舊君”。
○注“大夫待放未去者”。
○釋曰:此舊君以重出,故次在此也。
鄭知此舊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,鄭據傳而言也。
案上下四經皆為舊君,不言國。
庶人為國君言國,其妻、長子為舊國君言國,此舊君又不言國者,據繼在土地,而為之服,正如為舊君止,是不敢進同臣例,故服之三月,非為土地,故不言國。
庶人本繼土地,故言國也。
其妻、長子本為繼土地,故言國。
此待放未去,本為君埽其宗廟為服不繼土地,故不言國也。
傳曰:大夫為舊君,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大夫去,君埽其宗廟,故服齊衰三月也,言與民同也,何大夫之謂乎?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。
(以道去君,為三谏不從,待放于郊。
未絕者,言爵祿尚有列于朝,出入有诏于國,妻子自若民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絕也”。
○釋曰:此為舊君服,對前已去,不服舊君。
此雖未去,已在境而為服,故怪其重,所以并服而問也。
又馀皆不并人問,直雲何以齊衰,唯此與寄公并人而問者,所怪深重者,并人而言。
至如寄公,本是體敵,一朝重服,故并言寄公。
此待放之臣,已在國境,可以不服而服之,故并言大夫也。
○注“以道”至“若民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道去君,謂三谏不從待放”者,此以道去君,據三谏不從,在境待放,得環則還,得?則去。
如此者,謂之以道去君。
有罪放逐,若晉放胥甲父于衛之等,為非道去君。
雲“未絕者言爵祿有列于朝,出入有诏于國”者,《下曲禮》文。
爵祿有列,謂待放大夫舊位乃在。
出入有诏于國者,謂兄弟宗族猶存,吉兇之事,書信往來相告不絕。
引之者,證大夫去君,埽其宗廟,诏使宗族祭祀,為此大夫雖去,猶為舊君服。
若然,君不使埽宗廟,爵祿已絕,則是得?而去,則亦不服矣。
雲“妻子自若民也”者,此鄭還約上大夫在外,其妻、長子為舊國君也。
上下舊君皆不言士者,上仕焉者,有士可知。
是以傳亦不言大夫,次雲大夫在外,言大夫者,以其士妻亦歸宗,與大夫同。
其大夫長子,父在朝,長子得行大夫禮,未去,為君服斬。
若士之長子與衆子同,父去,子雖未去,即無服矣,與大夫長子異,故特言大夫也。
此不言士者,此主為待放未絕,大夫有此法。
士雖有三谏不從,出國之時,案《曲禮》逾竟,素服,乘髦馬,不蚤{髟前},不禦婦人,三月而後,即向他國。
無待放之法,是出國即不服舊君矣。
是以此舊君唯有大夫也。
若然,不言公卿及孤者,《詩》雲“三事大夫”,則三公亦号大夫,則大夫中總兼之矣。
曾祖父母為士者,如衆人。
傳曰:何以齊衰三月也?大夫不敢降其祖也。
[疏]“曾祖父母為士者如衆人”。
○“傳曰”至“其祖也”。
○釋曰:問者,以大夫尊,皆降旁親,今怪其服,故發問。
經不言大夫,傳為大夫解之者,以其言曾祖為士者,故知對大夫下為之服,明知曾孫是大夫。
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為曾祖父母。
[疏]“女子子”至“未嫁”。
○釋曰:此亦重出,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。
但未嫁者同于前故曾祖父母,今并言者,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,故因已嫁,并言未嫁。
傳曰:嫁者,其嫁于大夫者也。
未嫁者,其成人而未嫁者也。
何以服齊衰三月?不敢降其祖也。
(言嫁于大夫者,明雖尊猶不降也。
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。
此着不降,明有所降。
) [疏]注“言嫁”至“所降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言嫁于大夫者,明雖尊猶不降也”者,以舉尊以見卑,欲明?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。
雲“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”者,以其雲“成人”,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。
若十五許嫁,亦笄為成人,亦得降,與出嫁同。
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,案上章為祖父母,本無降理,不須言不敢。
又女子子為祖父母,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,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者,至此乃言者,謂曾祖輕,尚不降,況祖父母重者,不降可知。
是舉輕以見重也。
雲“此着不降,明有所降”者,案《大功章》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為世叔父母,如此類是有所降也,馀者皆不次。
大功布衰裳、牡麻?,無受者。
(大功布者,其鍛治之功粗沽之。
) [疏]“大功”至“受者”。
○釋曰:章次此者,以其本服齊衰斬,為殇死,降在大功,故在正大功之上,義齊衰之下也。
不雲月數者,下文有纓?、無纓?,須言七月、九月,彼已見月,故于此略之。
且此經與前不同,前《期章》具文,于前《杖章》下《不杖章》直言其異者,此殇《大功章》首為文略,于正具文者,欲見殇不成人故,故前略後具,亦見相參取義。
雲“無受”者,以傳雲殇文不缛,不以輕服受之。
○注“大功”至“沽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功布者,其鍛治之功粗沽之”者,斬粗皆不言布與功,以其哀痛極,未可言布體與人功,至此輕,可以見之。
言大功者,《斬衰章》傳雲冠六升不加灰,則此七升言鍛治,可以加灰矣,但粗沽而已。
若然,言大功者,用功粗大,故沽疏,其言小者,對大功是用功細小。
子、女子子之長殇、中殇。
(殇者,男女未冠笄而死,可殇者。
女子子許嫁,不為殇也。
) [疏]“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”。
○注“殇者”至“殇也”。
○釋曰:“子、女子子”在章首者,以其父母于子,哀痛情深,故在前。
雲“殇者,男女未冠笄”者,案《禮記·喪服小記》雲:“男子冠而不為殇,女子笄而不為殇。
”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者。
女子子許嫁不為殇者,女子笄與男子冠同,明許嫁笄,雖未出,亦為成人,不為殇可知。
兄弟之子亦同此,而不别言者,以其兄弟之子猶子,明同于子,故不言。
且中殇或從上,或從下,是則殇有三等,制服唯有二等者,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。
若服,亦三等,則大功下殇無服,故聖人之意然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未成人
繼父不同居者。
(嘗同居,今不同。
) [疏]“繼父不同居者”。
○注“嘗同居今不同”。
○釋曰:此則《期章》雲“必嘗同居,然後為異居”者也。
但章皆有傳,唯庶人為國君,及此繼父不傳者,以其庶人已于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,繼父已于《期章》釋了,是以皆不言也。
曾祖父母。
傳曰:何以齊衰三月也?小功者,兄弟之服也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。
(正言小功者,服之數盡于五,則高祖宜缌麻,曾祖宜小功也。
據祖期,則曾祖宜大功,高祖宜小功也。
高祖、曾祖,皆有小功之差,則曾孫、玄孫,為之服同也。
重其衰麻,尊尊也。
減其日月,恩殺也。
) [疏]“曾祖父母”。
○釋曰:曾、高本合小功,加至齊衰,故次繼父之下。
此經直雲曾祖,不言高祖,案下《缌麻章》鄭注雲:“族祖父者,亦高祖之孫。
”則高祖有服明矣。
是以此注亦兼曾、高而說也。
若然,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。
不言者,見其同服故也。
○“傳曰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何以齊衰三月也”者,問者,怪其三月大輕,齊衰又重,故發問也。
雲“小功者兄弟之服也”,案下記傳雲凡“小功已下為兄弟”,是以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。
雲“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”者,傳釋服齊衰之意也。
○注“正言”至“恩殺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正言小功者,服之數盡于五”者,自斬至缌是也。
雲“則高祖宜缌麻,曾祖宜小功也”,據為父期而言,故三年。
問雲“何以至期也”,曰“至親以期斷”。
“是何也”,曰“天地則已易矣,四時則已變矣,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”。
彼又雲“然則何以三年也”,曰“加隆焉爾也,焉使倍之,故再期也”。
是本為父母加隆至三年,故以父為本而上殺下殺也。
是故言為高祖缌麻者,謂為父期,為祖宜大功,曾祖宜小功,高祖宜缌麻。
又雲“據祖期”,是為父加隆三年,為祖宜期,曾祖宜大功,高祖宜小功,故鄭雲高祖、曾祖皆有小功之差。
此鄭總釋傳雲“小功者兄弟之服”,其中含有曾、高二祖而言之也。
又雲“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”者,曾祖中既兼有高祖,是以雲曾孫、玄孫各為之齊衰三月也。
雲“重其衰麻尊尊也”者,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,故雲重其衰麻,謂以義服,六升衰,九升冠,此尊尊者也。
雲“減其日月,恩殺也”者,謂減五月為三月者,因曾、高于己非一體,恩殺故也。
大夫為宗子。
[疏]“大夫為宗子”。
○釋曰:大夫尊,降旁親皆一等,尊祖故敬宗,是以大夫雖尊不降,宗子為之三月。
宗子既不降,母、妻不降可知。
傳曰: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大夫不敢降其宗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其宗也”。
○釋曰:以大夫于馀親皆降,獨不降宗子,故并服而問。
答雲“不敢降其宗也”者,于馀親則降也。
舊君。
(大夫待放未去者。
) [疏]“舊君”。
○注“大夫待放未去者”。
○釋曰:此舊君以重出,故次在此也。
鄭知此舊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,鄭據傳而言也。
案上下四經皆為舊君,不言國。
庶人為國君言國,其妻、長子為舊國君言國,此舊君又不言國者,據繼在土地,而為之服,正如為舊君止,是不敢進同臣例,故服之三月,非為土地,故不言國。
庶人本繼土地,故言國也。
其妻、長子本為繼土地,故言國。
此待放未去,本為君埽其宗廟為服不繼土地,故不言國也。
傳曰:大夫為舊君,何以服齊衰三月也?大夫去,君埽其宗廟,故服齊衰三月也,言與民同也,何大夫之謂乎?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。
(以道去君,為三谏不從,待放于郊。
未絕者,言爵祿尚有列于朝,出入有诏于國,妻子自若民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絕也”。
○釋曰:此為舊君服,對前已去,不服舊君。
此雖未去,已在境而為服,故怪其重,所以并服而問也。
又馀皆不并人問,直雲何以齊衰,唯此與寄公并人而問者,所怪深重者,并人而言。
至如寄公,本是體敵,一朝重服,故并言寄公。
此待放之臣,已在國境,可以不服而服之,故并言大夫也。
○注“以道”至“若民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道去君,謂三谏不從待放”者,此以道去君,據三谏不從,在境待放,得環則還,得?則去。
如此者,謂之以道去君。
有罪放逐,若晉放胥甲父于衛之等,為非道去君。
雲“未絕者言爵祿有列于朝,出入有诏于國”者,《下曲禮》文。
爵祿有列,謂待放大夫舊位乃在。
出入有诏于國者,謂兄弟宗族猶存,吉兇之事,書信往來相告不絕。
引之者,證大夫去君,埽其宗廟,诏使宗族祭祀,為此大夫雖去,猶為舊君服。
若然,君不使埽宗廟,爵祿已絕,則是得?而去,則亦不服矣。
雲“妻子自若民也”者,此鄭還約上大夫在外,其妻、長子為舊國君也。
上下舊君皆不言士者,上仕焉者,有士可知。
是以傳亦不言大夫,次雲大夫在外,言大夫者,以其士妻亦歸宗,與大夫同。
其大夫長子,父在朝,長子得行大夫禮,未去,為君服斬。
若士之長子與衆子同,父去,子雖未去,即無服矣,與大夫長子異,故特言大夫也。
此不言士者,此主為待放未絕,大夫有此法。
士雖有三谏不從,出國之時,案《曲禮》逾竟,素服,乘髦馬,不蚤{髟前},不禦婦人,三月而後,即向他國。
無待放之法,是出國即不服舊君矣。
是以此舊君唯有大夫也。
若然,不言公卿及孤者,《詩》雲“三事大夫”,則三公亦号大夫,則大夫中總兼之矣。
曾祖父母為士者,如衆人。
傳曰:何以齊衰三月也?大夫不敢降其祖也。
[疏]“曾祖父母為士者如衆人”。
○“傳曰”至“其祖也”。
○釋曰:問者,以大夫尊,皆降旁親,今怪其服,故發問。
經不言大夫,傳為大夫解之者,以其言曾祖為士者,故知對大夫下為之服,明知曾孫是大夫。
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為曾祖父母。
[疏]“女子子”至“未嫁”。
○釋曰:此亦重出,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。
但未嫁者同于前故曾祖父母,今并言者,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,故因已嫁,并言未嫁。
傳曰:嫁者,其嫁于大夫者也。
未嫁者,其成人而未嫁者也。
何以服齊衰三月?不敢降其祖也。
(言嫁于大夫者,明雖尊猶不降也。
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。
此着不降,明有所降。
) [疏]注“言嫁”至“所降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言嫁于大夫者,明雖尊猶不降也”者,以舉尊以見卑,欲明?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。
雲“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”者,以其雲“成人”,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。
若十五許嫁,亦笄為成人,亦得降,與出嫁同。
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,案上章為祖父母,本無降理,不須言不敢。
又女子子為祖父母,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,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者,至此乃言者,謂曾祖輕,尚不降,況祖父母重者,不降可知。
是舉輕以見重也。
雲“此着不降,明有所降”者,案《大功章》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為世叔父母,如此類是有所降也,馀者皆不次。
大功布衰裳、牡麻?,無受者。
(大功布者,其鍛治之功粗沽之。
) [疏]“大功”至“受者”。
○釋曰:章次此者,以其本服齊衰斬,為殇死,降在大功,故在正大功之上,義齊衰之下也。
不雲月數者,下文有纓?、無纓?,須言七月、九月,彼已見月,故于此略之。
且此經與前不同,前《期章》具文,于前《杖章》下《不杖章》直言其異者,此殇《大功章》首為文略,于正具文者,欲見殇不成人故,故前略後具,亦見相參取義。
雲“無受”者,以傳雲殇文不缛,不以輕服受之。
○注“大功”至“沽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功布者,其鍛治之功粗沽之”者,斬粗皆不言布與功,以其哀痛極,未可言布體與人功,至此輕,可以見之。
言大功者,《斬衰章》傳雲冠六升不加灰,則此七升言鍛治,可以加灰矣,但粗沽而已。
若然,言大功者,用功粗大,故沽疏,其言小者,對大功是用功細小。
子、女子子之長殇、中殇。
(殇者,男女未冠笄而死,可殇者。
女子子許嫁,不為殇也。
) [疏]“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”。
○注“殇者”至“殇也”。
○釋曰:“子、女子子”在章首者,以其父母于子,哀痛情深,故在前。
雲“殇者,男女未冠笄”者,案《禮記·喪服小記》雲:“男子冠而不為殇,女子笄而不為殇。
”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者。
女子子許嫁不為殇者,女子笄與男子冠同,明許嫁笄,雖未出,亦為成人,不為殇可知。
兄弟之子亦同此,而不别言者,以其兄弟之子猶子,明同于子,故不言。
且中殇或從上,或從下,是則殇有三等,制服唯有二等者,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。
若服,亦三等,則大功下殇無服,故聖人之意然也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未成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