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一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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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
何以無受也?喪成人者其文缛,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缛,故殇之?不つ垂,蓋未成人也。
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殇,十五至十二為中殇,十一至八歲為下殇,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殇。
無服之殇以日易月,以日易月之殇,殇而無服。
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,死則哭之,未名則不哭也。
(缛猶數也。
其文數者,謂變除之節也。
不つ垂者,不絞其帶之垂者。
《雜記》曰:“大功以上散帶。
”以日易月,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。
殇而無服者,哭之而已。
為昆弟之子、女子子亦如之。
凡言子者,可以兼男女。
又雲女子子者,殊之以子,關?庶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不哭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何以大功也”,問者,以成人皆期,今乃大功,故發問也。
雲“未成人也”者,答辭。
以其未成人,故降至大功。
雲“何以無受也”,問者,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輕服受之,今喪未成人,即無受,故發問也。
雲“喪成人者其文缛”已下,答辭。
遂因廣解四等之殇,年數之别,并哭與不哭,具列其文。
但此殇次成人,是以從長以及下,與無服之殇又三等殇,皆以四年為差,取法四時?物變易故也。
又以八歲巳上為有服,七歲已下為無服者,案《家語·本命》雲:“男子八月生齒,八歲龀齒,女子七月生齒,七歲龀齒。
”今傳據男子而言,故八歲已上為有服之殇也。
傳必以三月造名,始哭之者,以其三月一時天氣變,有所識眄,人所加憐,故據名為限也。
雲“未名則不哭也”者,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,初死亦當有哭而已。
○注“缛猶”至“庶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”者,成人之喪,既葬,以輕服受之,又變麻服葛,缌麻者除之,至小祥,又以輕服受之,男子除于首,婦人除于帶,是有變除之數也。
今于殇人喪,象物不成,則無此變除之節數,月滿則除之。
又雲“不つ垂者,不絞帶之垂”者,凡喪至小斂皆服,未成服之麻,麻?、麻帶,大功以上散帶之垂者,至成服乃絞之,小功以下,初而絞之。
今殇大功,亦于小斂服麻,散垂,至成服後,亦散不絞,以示未成人,故與成人異,亦無受之類,故傳雲蓋不成也。
引《雜記》者,證此殇大功有散帶,要至成服則與成人異也。
雲“以日易月”,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,若至七歲,歲有十二月,則八十四日哭之。
此既于子、女子子下發傳,則唯據父母于子,不關馀親。
雲“殇而無服,哭之而已”者,此鄭總解無服之殇,以日易月哭之事也。
雲“昆弟之子、女子子亦如之”者,以其成人同是期,與衆子同。
今經傳不言者,以其亦猶子故也。
雲“凡言子者,可以兼男女”者,謂若《期章》雲“子”,又雲“昆弟之子”,是子中兼男女也。
又雲“女子子者,殊之以子,關?庶”,關,通也,為子中通有長之?。
若然,成人為之斬衰三年,今殇死,與衆子同者,以其殇不成人,與?物未熟,故同入殇大功也,故别言子見斯義也。
王肅、馬融以為日易月者,以哭之日易服之月,殇之期親,則以旬有三日哭,缌麻之親者,則以三日為制。
若然,哭缌麻三月,喪與七歲同。
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,而哭缌麻孩子,疏失之甚也。
叔父之長殇、中殇,姑姊妹之長殇、中殇,昆弟之長殇、中殇,夫之昆弟之子、女子子之長殇、中殇,?孫之長殇、中殇,大夫之庶子為?昆弟之長殇、中殇,公為?子之長殇、中殇,大夫為?子之長殇、中殇。
(公,君也。
諸侯大夫不降?殇者,重?也。
天子亦如之。
) [疏]“叔父”至“中殇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大夫庶子為?昆弟之長殇中殇”,皆是成人齊衰期。
長殇、中殇,殇降一等在功,故于此總見之。
又皆尊卑為前後次第,作文也。
雲公為?子,大夫為?子,皆是正統,成人斬衰。
今為殇死,不得着代,故入大功。
特言?子者,天子諸侯于庶子,則絕而無服,大夫于庶子降一等,故于此不言,唯言?子也。
若然,二?在下者,亦為重出其文故也。
○注“公君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公,君也”者,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,及三公與孤皆号公,故訓為君,見是五等之君,故言諸侯。
言“天子亦如之”者,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絕宗故也。
其長殇皆九月,纓?。
其中殇七月,不纓?。
(?有纓者,為其重也。
自大功以上?有纓,以一條繩為之,小功巳下?無纓也。
) [疏]“其長殇”至“纓?”。
○注“?有”至“無纓也”。
○釋曰:?之有纓,所以固?,猶如冠之有纓,以固冠,亦結于頤下也。
五服之正,無七月之服,唯此大功中殇有之,故《禮記》雲:“九月、七月之喪,三時是也。
”雲“?有纓者為其重也”者,以經雲九月纓?,七月不纓?,故知?有纓,為其情重故也。
“自大功已上?有纓”,此鄭廣解五服有纓、無纓之事,但諸文唯有冠纓,不見?有纓之文。
鄭檢此經長殇有纓法,則知成人大功已上?有纓明矣。
鄭知“一條繩為之”者,見斬衰冠繩,纓通屈一條繩,屈之武垂下為,故知此?之纓,亦通屈一條屬之,?垂下為纓可知。
“小功已下?無纓也”者,亦以此經中殇七月?無纓,明小功五月已下,?無纓可知。
大功布衰裳、牡麻?纓、布帶三月,受以小功衰,即葛九月者。
(受猶承也。
) 傳曰:大功布,九升。
小功布,十一升。
(此受之下也,以發傳者,明受盡于此也。
又受麻?以葛?。
《?傳》曰:“大功之葛,與小功之麻同。
”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,士卒哭而受服。
正言三月者,天子諸侯無大功,主于大夫士也。
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,非内喪也。
古文依此禮也。
) [疏]“大功”至“月者”。
○注“受猶承也”。
○釋曰:此成人《大功章》,輕于前《殇章》,既略,于此具言。
○“傳曰”至“十一升”。
○注“此受之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功布九升,小功布十一升”者,此章有降、有正、有義。
降則衰七升,冠十升;正則衰八升,冠亦十升;義則衰九升,冠十一升。
十升者,降小功。
十一升者,正小功。
傳以受服不言降大功與正大功,直雲義大功之受者,鄭雲此受之下,正據受之下發傳者,明受盡于此。
義服大功,以其小功至葬,唯有變麻服葛,因故衰無受服之法,故傳據義大功而言也。
雲“又受麻?以葛?”者,言受,衰麻俱受,而傳唯發衰,不言受麻以葛,故鄭解之雲又受麻以葛?。
引《?傳》者,證經大功既葬,其麻?受以小功葛者,以其大功既葬,變麻為葛,五分去一,大小與小功初死同。
即《?傳》雲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,一也,故引之為證耳。
雲“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,士卒哭而受服”者,以于《斬章》釋訖,言此者,欲見天子七月而葬,諸侯五月而葬,虞而受服。
若然,經正三月者,以其天子諸侯絕旁期,無此大功喪,以此而言,經言三月者,主于大夫士三月葬者。
若然,大夫除死月數,亦得為三月也。
雲“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,非内喪也”者,彼國自以五月葬後服,此諸侯為之,自以三月受服,同于大夫士,故雲“主于大夫士也”。
姑、姊妹、女子子?人者。
[疏]“姑姊”至“人者”。
○釋曰:此等并是本期,出,降大功,故次在此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,出也。
(出必降之者,蓋有受我而厚之者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出也”。
○釋曰:問之者,以本期,今大功,故發問也。
○注“出必”至“之者”。
○釋曰:案《檀弓》雲:“姑姊妹之薄也,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。
”鄭取以為說。
若然,女子子出降,亦同受我而厚之,皆是于彼厚,夫自為之礻覃杖期,故于此薄,為之大功。
從父昆弟。
(世父、叔父之子也,其姊妹在室亦如之。
) [疏]“從父昆弟”。
○注“世父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昆弟親為之期,此從父昆弟,降一等,故次姑姊妹之下。
雲“其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義當然也。
謂之從父昆弟,世叔父與祖為一體,又與己父為一體,緣親以緻服,故雲“從”也。
降于親兄弟一等是其常,故不傳問。
為人後者為其昆弟。
[疏]“為人”至“昆弟”。
○釋曰:在此者,以其小宗之後大宗,欲使厚于大宗之親,故抑之,在從父昆弟之下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為人後者,降其昆弟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昆弟也”。
○釋曰:案下記雲“為人後者于兄弟降一等”者,故大功也。
若然,于本宗馀親,皆降一等也。
庶孫。
(男女皆是下殇。
《小功章》曰為侄庶孫,丈夫婦人同。
) [疏]“庶孫”。
○注“男女”至“婦人同”。
○釋曰:卑于昆弟,故次之。
庶孫從父而服祖期,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,降一等,亦是其常,故傳亦不問也。
雲“男女皆是”者,女孫在室,與男孫同,其義然也。
引殇小功者,欲見彼殇既男女同,證此成人同,不異也。
何以無受也?喪成人者其文缛,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缛,故殇之?不つ垂,蓋未成人也。
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殇,十五至十二為中殇,十一至八歲為下殇,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殇。
無服之殇以日易月,以日易月之殇,殇而無服。
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,死則哭之,未名則不哭也。
(缛猶數也。
其文數者,謂變除之節也。
不つ垂者,不絞其帶之垂者。
《雜記》曰:“大功以上散帶。
”以日易月,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。
殇而無服者,哭之而已。
為昆弟之子、女子子亦如之。
凡言子者,可以兼男女。
又雲女子子者,殊之以子,關?庶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不哭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何以大功也”,問者,以成人皆期,今乃大功,故發問也。
雲“未成人也”者,答辭。
以其未成人,故降至大功。
雲“何以無受也”,問者,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輕服受之,今喪未成人,即無受,故發問也。
雲“喪成人者其文缛”已下,答辭。
遂因廣解四等之殇,年數之别,并哭與不哭,具列其文。
但此殇次成人,是以從長以及下,與無服之殇又三等殇,皆以四年為差,取法四時?物變易故也。
又以八歲巳上為有服,七歲已下為無服者,案《家語·本命》雲:“男子八月生齒,八歲龀齒,女子七月生齒,七歲龀齒。
”今傳據男子而言,故八歲已上為有服之殇也。
傳必以三月造名,始哭之者,以其三月一時天氣變,有所識眄,人所加憐,故據名為限也。
雲“未名則不哭也”者,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,初死亦當有哭而已。
○注“缛猶”至“庶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”者,成人之喪,既葬,以輕服受之,又變麻服葛,缌麻者除之,至小祥,又以輕服受之,男子除于首,婦人除于帶,是有變除之數也。
今于殇人喪,象物不成,則無此變除之節數,月滿則除之。
又雲“不つ垂者,不絞帶之垂”者,凡喪至小斂皆服,未成服之麻,麻?、麻帶,大功以上散帶之垂者,至成服乃絞之,小功以下,初而絞之。
今殇大功,亦于小斂服麻,散垂,至成服後,亦散不絞,以示未成人,故與成人異,亦無受之類,故傳雲蓋不成也。
引《雜記》者,證此殇大功有散帶,要至成服則與成人異也。
雲“以日易月”,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,若至七歲,歲有十二月,則八十四日哭之。
此既于子、女子子下發傳,則唯據父母于子,不關馀親。
雲“殇而無服,哭之而已”者,此鄭總解無服之殇,以日易月哭之事也。
雲“昆弟之子、女子子亦如之”者,以其成人同是期,與衆子同。
今經傳不言者,以其亦猶子故也。
雲“凡言子者,可以兼男女”者,謂若《期章》雲“子”,又雲“昆弟之子”,是子中兼男女也。
又雲“女子子者,殊之以子,關?庶”,關,通也,為子中通有長之?。
若然,成人為之斬衰三年,今殇死,與衆子同者,以其殇不成人,與?物未熟,故同入殇大功也,故别言子見斯義也。
王肅、馬融以為日易月者,以哭之日易服之月,殇之期親,則以旬有三日哭,缌麻之親者,則以三日為制。
若然,哭缌麻三月,喪與七歲同。
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,而哭缌麻孩子,疏失之甚也。
叔父之長殇、中殇,姑姊妹之長殇、中殇,昆弟之長殇、中殇,夫之昆弟之子、女子子之長殇、中殇,?孫之長殇、中殇,大夫之庶子為?昆弟之長殇、中殇,公為?子之長殇、中殇,大夫為?子之長殇、中殇。
(公,君也。
諸侯大夫不降?殇者,重?也。
天子亦如之。
) [疏]“叔父”至“中殇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大夫庶子為?昆弟之長殇中殇”,皆是成人齊衰期。
長殇、中殇,殇降一等在功,故于此總見之。
又皆尊卑為前後次第,作文也。
雲公為?子,大夫為?子,皆是正統,成人斬衰。
今為殇死,不得着代,故入大功。
特言?子者,天子諸侯于庶子,則絕而無服,大夫于庶子降一等,故于此不言,唯言?子也。
若然,二?在下者,亦為重出其文故也。
○注“公君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公,君也”者,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,及三公與孤皆号公,故訓為君,見是五等之君,故言諸侯。
言“天子亦如之”者,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絕宗故也。
其長殇皆九月,纓?。
其中殇七月,不纓?。
(?有纓者,為其重也。
自大功以上?有纓,以一條繩為之,小功巳下?無纓也。
) [疏]“其長殇”至“纓?”。
○注“?有”至“無纓也”。
○釋曰:?之有纓,所以固?,猶如冠之有纓,以固冠,亦結于頤下也。
五服之正,無七月之服,唯此大功中殇有之,故《禮記》雲:“九月、七月之喪,三時是也。
”雲“?有纓者為其重也”者,以經雲九月纓?,七月不纓?,故知?有纓,為其情重故也。
“自大功已上?有纓”,此鄭廣解五服有纓、無纓之事,但諸文唯有冠纓,不見?有纓之文。
鄭檢此經長殇有纓法,則知成人大功已上?有纓明矣。
鄭知“一條繩為之”者,見斬衰冠繩,纓通屈一條繩,屈之武垂下為,故知此?之纓,亦通屈一條屬之,?垂下為纓可知。
“小功已下?無纓也”者,亦以此經中殇七月?無纓,明小功五月已下,?無纓可知。
大功布衰裳、牡麻?纓、布帶三月,受以小功衰,即葛九月者。
(受猶承也。
) 傳曰:大功布,九升。
小功布,十一升。
(此受之下也,以發傳者,明受盡于此也。
又受麻?以葛?。
《?傳》曰:“大功之葛,與小功之麻同。
”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,士卒哭而受服。
正言三月者,天子諸侯無大功,主于大夫士也。
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,非内喪也。
古文依此禮也。
) [疏]“大功”至“月者”。
○注“受猶承也”。
○釋曰:此成人《大功章》,輕于前《殇章》,既略,于此具言。
○“傳曰”至“十一升”。
○注“此受之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功布九升,小功布十一升”者,此章有降、有正、有義。
降則衰七升,冠十升;正則衰八升,冠亦十升;義則衰九升,冠十一升。
十升者,降小功。
十一升者,正小功。
傳以受服不言降大功與正大功,直雲義大功之受者,鄭雲此受之下,正據受之下發傳者,明受盡于此。
義服大功,以其小功至葬,唯有變麻服葛,因故衰無受服之法,故傳據義大功而言也。
雲“又受麻?以葛?”者,言受,衰麻俱受,而傳唯發衰,不言受麻以葛,故鄭解之雲又受麻以葛?。
引《?傳》者,證經大功既葬,其麻?受以小功葛者,以其大功既葬,變麻為葛,五分去一,大小與小功初死同。
即《?傳》雲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,一也,故引之為證耳。
雲“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,士卒哭而受服”者,以于《斬章》釋訖,言此者,欲見天子七月而葬,諸侯五月而葬,虞而受服。
若然,經正三月者,以其天子諸侯絕旁期,無此大功喪,以此而言,經言三月者,主于大夫士三月葬者。
若然,大夫除死月數,亦得為三月也。
雲“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,非内喪也”者,彼國自以五月葬後服,此諸侯為之,自以三月受服,同于大夫士,故雲“主于大夫士也”。
姑、姊妹、女子子?人者。
[疏]“姑姊”至“人者”。
○釋曰:此等并是本期,出,降大功,故次在此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,出也。
(出必降之者,蓋有受我而厚之者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出也”。
○釋曰:問之者,以本期,今大功,故發問也。
○注“出必”至“之者”。
○釋曰:案《檀弓》雲:“姑姊妹之薄也,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。
”鄭取以為說。
若然,女子子出降,亦同受我而厚之,皆是于彼厚,夫自為之礻覃杖期,故于此薄,為之大功。
從父昆弟。
(世父、叔父之子也,其姊妹在室亦如之。
) [疏]“從父昆弟”。
○注“世父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昆弟親為之期,此從父昆弟,降一等,故次姑姊妹之下。
雲“其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義當然也。
謂之從父昆弟,世叔父與祖為一體,又與己父為一體,緣親以緻服,故雲“從”也。
降于親兄弟一等是其常,故不傳問。
為人後者為其昆弟。
[疏]“為人”至“昆弟”。
○釋曰:在此者,以其小宗之後大宗,欲使厚于大宗之親,故抑之,在從父昆弟之下。
傳曰:何以大功也?為人後者,降其昆弟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昆弟也”。
○釋曰:案下記雲“為人後者于兄弟降一等”者,故大功也。
若然,于本宗馀親,皆降一等也。
庶孫。
(男女皆是下殇。
《小功章》曰為侄庶孫,丈夫婦人同。
) [疏]“庶孫”。
○注“男女”至“婦人同”。
○釋曰:卑于昆弟,故次之。
庶孫從父而服祖期,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,降一等,亦是其常,故傳亦不問也。
雲“男女皆是”者,女孫在室,與男孫同,其義然也。
引殇小功者,欲見彼殇既男女同,證此成人同,不異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