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 喪服第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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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曰:何以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

    何以不杖也?父在則為妻不杖。

    (大夫不以尊降?婦者,重?也。

    凡不降者,謂如其親服服之。

    降有四品:君、大夫以尊降,公子、大夫之子以厭降,公之昆弟以旁尊降,為人後者、女子子嫁者以出降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不杖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怪所以期,發比例而問者。

    大夫衆子為妻皆大功,今令?子為妻期,故發問也。

    雲“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”者,《大功章》有?婦,注雲:“?子之妻。

    ”是父不降?婦也。

    雲子亦不敢降者,謂不敢降至大功,與庶子同也。

    雲“何以不杖也”者,既不降,怪不杖,故發問也。

    “父在為妻不杖”者,父為?子之婦為喪主,故?子不敢伸而杖也。

    《服問》雲:“君所主,夫人、妻、大子?婦。

    ”是大夫為?婦為喪主也,故子不杖也。

    若然,此?子為妻通貴賤,今不雲“長子”通上下而雲“?子”,唯據大夫者,以五十始爵,為降服之始,嫌降?婦,其子亦降其妻,故明。

    舉大夫不降,天子諸侯雖尊,不降可知。

    ○注“大夫”至“出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大夫不以尊降?婦者,重?也”者,此解經文所不降?子之婦,對大夫為庶子之婦小功,是尊降也。

    雲“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”者,謂依五服常法服之。

    雲“降有四品”者,鄭因傳有降、不降之文,遂總解《喪服》上下降服之義。

    雲“君大夫以尊降”者,天子諸侯為正統之親,後夫人與長子、長子之妻等不降,馀親則絕。

    天子諸侯絕者,大夫降一等,即大夫為衆子大功之等是也。

    雲“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”者,此非身自尊,受父之厭屈以降,無尊之妻。

    下記雲“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纟原緣,為其妻纟原冠葛?帶麻衣”,父卒乃大功是也。

    大夫之子即《小功章》雲“大夫之子為從父昆弟在小功”皆是也。

    雲“公之昆弟以旁尊降”者,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,故亦降其諸親,即《小功章》雲“公之昆弟為從父母昆弟”是也。

    案《大功章》雲“公之庶昆弟為母妻昆弟”,傳曰:“先君馀尊之所厭,不得過大功。

    ”若然,公之昆弟有兩義,既以旁尊,又為馀尊厭也。

    雲“為人後者,女子子嫁者以出降”者,謂若下文雲“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”,又下文雲“女子?人者為其父母、昆弟為父後者”,此二者是出也。

    凡大夫之服,例在正服後,今在昆弟上者,以其妻本在杖期,直以父為主,故降入《不杖章》,是以進之在昆弟上也。

     昆弟。

    (昆,兄也。

    為姊妹在室亦如之。

    ) [疏]“昆弟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昆兄”至“如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昆弟卑于世叔,故次之,此亦至親以期斷。

    雲“昆,兄也”者,昆,明也,以其次長,故以明為稱弟。

    弟也,以其小,故以次弟為名。

    雲“為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義同于上,姑在室也。

     為衆子。

    (衆子者,長子之弟及妾子,女子子在室亦如之。

    士謂之衆子,未能遠别也,大夫則謂之庶子,降之為大功。

    天子、國君不服之。

    《内則》曰:“冢子未食而見,必執其右手。

    ?子、庶子已食而見,必循其首。

    ”) [疏]“為衆子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衆子”至“其首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衆子卑于昆弟,故次之,注兼雲女子之義,如上姑姊妹。

    但上注鄭雲“在室”,此不雲在室可知,故略不言也。

    昆弟衆子及下昆弟之子者,皆不發傳者,以其同是一體,故無異問。

    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見者,亦如上姑不見。

    雷氏雲:“欲見出當及時”,又《大功章》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,明此在室可知,故略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别也”者,經不雲士,鄭雲士者,《喪服》平文是士,故言士可知也。

    雲“大夫則謂之庶子,降之為大功”者,下文大夫之子皆雲庶子,降一等,故大功。

    雲“天子國君不服之”者,以其絕旁親,故知不服。

    若然,經所雲唯據士也。

    引《内則》者,案彼雲子生三月之末,釋日翦發為{髟?},以見于父。

    若冢子,生則見于正寝,其日夫妻共食,具視朔食,天子則大牢,諸侯則少牢,大夫特牲,士特豚。

    冢子未食而見,必執其右手,咳而名之。

    執右明授之室事,退入夫之燕寝乃食,下雲其非冢子皆降一等。

    雲“?子庶子巳食而見必循其首”者,不授室事故也,而鄭注未食已食,急正緩庶之義。

    言冢子猶言長子,通于下也,彼言?子,謂?妻所生第二已下,庶子謂妾子也。

    引之者,證言庶子是别于?長者也。

     昆弟之子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報之也。

    (《檀弓》曰:“喪服,兄弟之子猶子也。

    ”蓋引而進之。

    ) [疏]“昆弟之子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檀弓”至“進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昆弟子疏于親子,故次之。

    世叔父為之,此兩相為服,不言報者,引同己子,與親子同,故不言報,是以《檀弓》為證,言“進”者,進同己子故也。

     大夫之庶子為?昆弟。

    (兩言之者,?子或為兄,或為弟。

    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昆弟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兩言”至“為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大夫之妾子,故言庶,若?妻所生第二已下,當直雲昆弟,不言庶也。

    雲“兩言之”者,以其?妻所生?子,或長于妾子,或小于妾子,故雲兩言之。

    ?子或為兄,或為弟,是以經昆弟并言之。

     《傳》曰:何以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

    (大夫雖尊,不敢降其?,重之也。

    ?子為庶昆弟,庶昆弟相為,亦如大夫為之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降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父之所不降”者,即《斬章》父為長子是也。

    雲“子亦不敢降”者,于此服期是也。

    發“何以”傳者,馀兄弟相為皆大功,獨為?服期,故發問比例之傳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大夫”至“為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大夫雖尊,不敢降其?,重之也”者,釋傳父之所不降。

    雲“?子為庶昆弟”已下,鄭廣明大夫與?子所降者,以大夫?子得行大夫禮,故父子俱降庶,庶又自相降也。

    如大夫為之皆大功也。

     ?孫。

     [疏]“?孫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孫卑于昆弟,故次之。

    此謂?子死,其?孫承重者,祖為之期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不敢降其?也。

    有?子者無?孫,孫婦亦如之。

    (周之道,?子死則立?孫,是?孫将上為祖後者也。

    長子在,則皆為庶孫耳,孫婦亦如之。

    ?婦在,亦為庶孫之婦。

    凡父于将為後者,非長子,皆期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如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傳雲“何以”問比例者,亦為衆孫大功,此獨期,故發問也。

    雲“有?子者無?孫”者,謂?子在,不得立?孫為後也。

    雲“孫婦亦如之”,亦謂不立之,故雲亦如之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周之”至“期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周之道,?子死則立?孫,是?孫将上為祖後者也”者,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。

    言周之道,對殷道則不然,以其殷道,?子死,弟乃當先立,故言周之道也。

    雲“長子在則為庶孫耳”者,既?子在不得立孫,明同庶孫之例。

    雲“凡父于将為後者,非長子皆期也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?婦不為舅後者,則姑為之小功。

    ”注雲:“謂夫有廢疾他故,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,小功庶婦之服也。

    凡父母于子,舅姑于婦,将不傳重于?。

    及将傳重者非?,服之皆如衆子庶婦也。

    ”是以鄭雲凡父母于子,舅姑于婦,非長子皆期。

    明非長子婦及于非?孫傳重,同于庶孫,大功可知也。

    若然,長子為父斬,父亦為斬,?孫承重為祖斬,祖為之期,不報之斬者,父子一體,本有三年之情,故特為祖斬。

    祖為孫本非一體,但以報期,故期不得斬也。

    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,報。

     [疏]“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,欲其厚于所後,薄于本親,抑之,故次在孫後也。

    若然,既為本生不降斬,至《礻覃杖章》者,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。

    言報者,既深抑之,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。

     傳曰:何以期也?不貳斬也。

    何以不貳斬也?持重于大宗者,降其小宗也。

    為人後者孰後?後大宗也。

    曷為後大宗?大宗者,尊之統也。

    禽獸知母而不知父。

    野人曰:父母何?焉?都邑之士,則知尊祢矣。

    大夫及學士,則知尊祖矣。

    諸侯及其大祖,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,尊者尊統上,卑者尊統下。

    大宗者,尊之統也。

    大宗者,收族者也,不可以絕。

    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。

    ?子不得後大宗。

    (都邑之士,則知尊彌,近政化也。

    大祖,始封之君。

    始祖者,感神靈而生,若稷、契也。

    自,由也。

    及始祖之所由出,謂祭天也。

    上猶遠也。

    下猶近也。

    收族者,謂别親疏,序昭穆。

    《大傳》曰:系之以姓而弗别,綴之以食而弗殊,雖百世昏姻不通者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