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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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曰:何以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
何以不杖也?父在則為妻不杖。
(大夫不以尊降?婦者,重?也。
凡不降者,謂如其親服服之。
降有四品:君、大夫以尊降,公子、大夫之子以厭降,公之昆弟以旁尊降,為人後者、女子子嫁者以出降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不杖”。
○釋曰:怪所以期,發比例而問者。
大夫衆子為妻皆大功,今令?子為妻期,故發問也。
雲“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”者,《大功章》有?婦,注雲:“?子之妻。
”是父不降?婦也。
雲子亦不敢降者,謂不敢降至大功,與庶子同也。
雲“何以不杖也”者,既不降,怪不杖,故發問也。
“父在為妻不杖”者,父為?子之婦為喪主,故?子不敢伸而杖也。
《服問》雲:“君所主,夫人、妻、大子?婦。
”是大夫為?婦為喪主也,故子不杖也。
若然,此?子為妻通貴賤,今不雲“長子”通上下而雲“?子”,唯據大夫者,以五十始爵,為降服之始,嫌降?婦,其子亦降其妻,故明。
舉大夫不降,天子諸侯雖尊,不降可知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出降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不以尊降?婦者,重?也”者,此解經文所不降?子之婦,對大夫為庶子之婦小功,是尊降也。
雲“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”者,謂依五服常法服之。
雲“降有四品”者,鄭因傳有降、不降之文,遂總解《喪服》上下降服之義。
雲“君大夫以尊降”者,天子諸侯為正統之親,後夫人與長子、長子之妻等不降,馀親則絕。
天子諸侯絕者,大夫降一等,即大夫為衆子大功之等是也。
雲“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”者,此非身自尊,受父之厭屈以降,無尊之妻。
下記雲“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纟原緣,為其妻纟原冠葛?帶麻衣”,父卒乃大功是也。
大夫之子即《小功章》雲“大夫之子為從父昆弟在小功”皆是也。
雲“公之昆弟以旁尊降”者,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,故亦降其諸親,即《小功章》雲“公之昆弟為從父母昆弟”是也。
案《大功章》雲“公之庶昆弟為母妻昆弟”,傳曰:“先君馀尊之所厭,不得過大功。
”若然,公之昆弟有兩義,既以旁尊,又為馀尊厭也。
雲“為人後者,女子子嫁者以出降”者,謂若下文雲“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”,又下文雲“女子?人者為其父母、昆弟為父後者”,此二者是出也。
凡大夫之服,例在正服後,今在昆弟上者,以其妻本在杖期,直以父為主,故降入《不杖章》,是以進之在昆弟上也。
昆弟。
(昆,兄也。
為姊妹在室亦如之。
) [疏]“昆弟”。
○注“昆兄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昆弟卑于世叔,故次之,此亦至親以期斷。
雲“昆,兄也”者,昆,明也,以其次長,故以明為稱弟。
弟也,以其小,故以次弟為名。
雲“為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義同于上,姑在室也。
為衆子。
(衆子者,長子之弟及妾子,女子子在室亦如之。
士謂之衆子,未能遠别也,大夫則謂之庶子,降之為大功。
天子、國君不服之。
《内則》曰:“冢子未食而見,必執其右手。
?子、庶子已食而見,必循其首。
”) [疏]“為衆子”。
○注“衆子”至“其首”。
○釋曰:衆子卑于昆弟,故次之,注兼雲女子之義,如上姑姊妹。
但上注鄭雲“在室”,此不雲在室可知,故略不言也。
昆弟衆子及下昆弟之子者,皆不發傳者,以其同是一體,故無異問。
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見者,亦如上姑不見。
雷氏雲:“欲見出當及時”,又《大功章》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,明此在室可知,故略之也。
雲“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别也”者,經不雲士,鄭雲士者,《喪服》平文是士,故言士可知也。
雲“大夫則謂之庶子,降之為大功”者,下文大夫之子皆雲庶子,降一等,故大功。
雲“天子國君不服之”者,以其絕旁親,故知不服。
若然,經所雲唯據士也。
引《内則》者,案彼雲子生三月之末,釋日翦發為{髟?},以見于父。
若冢子,生則見于正寝,其日夫妻共食,具視朔食,天子則大牢,諸侯則少牢,大夫特牲,士特豚。
冢子未食而見,必執其右手,咳而名之。
執右明授之室事,退入夫之燕寝乃食,下雲其非冢子皆降一等。
雲“?子庶子巳食而見必循其首”者,不授室事故也,而鄭注未食已食,急正緩庶之義。
言冢子猶言長子,通于下也,彼言?子,謂?妻所生第二已下,庶子謂妾子也。
引之者,證言庶子是别于?長者也。
昆弟之子。
傳曰:何以期也?報之也。
(《檀弓》曰:“喪服,兄弟之子猶子也。
”蓋引而進之。
) [疏]“昆弟之子”。
○注“檀弓”至“進之”。
○釋曰:昆弟子疏于親子,故次之。
世叔父為之,此兩相為服,不言報者,引同己子,與親子同,故不言報,是以《檀弓》為證,言“進”者,進同己子故也。
大夫之庶子為?昆弟。
(兩言之者,?子或為兄,或為弟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昆弟”。
○注“兩言”至“為弟”。
○釋曰:此大夫之妾子,故言庶,若?妻所生第二已下,當直雲昆弟,不言庶也。
雲“兩言之”者,以其?妻所生?子,或長于妾子,或小于妾子,故雲兩言之。
?子或為兄,或為弟,是以經昆弟并言之。
《傳》曰:何以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
(大夫雖尊,不敢降其?,重之也。
?子為庶昆弟,庶昆弟相為,亦如大夫為之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父之所不降”者,即《斬章》父為長子是也。
雲“子亦不敢降”者,于此服期是也。
發“何以”傳者,馀兄弟相為皆大功,獨為?服期,故發問比例之傳也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為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雖尊,不敢降其?,重之也”者,釋傳父之所不降。
雲“?子為庶昆弟”已下,鄭廣明大夫與?子所降者,以大夫?子得行大夫禮,故父子俱降庶,庶又自相降也。
如大夫為之皆大功也。
?孫。
[疏]“?孫”。
○釋曰:孫卑于昆弟,故次之。
此謂?子死,其?孫承重者,祖為之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不敢降其?也。
有?子者無?孫,孫婦亦如之。
(周之道,?子死則立?孫,是?孫将上為祖後者也。
長子在,則皆為庶孫耳,孫婦亦如之。
?婦在,亦為庶孫之婦。
凡父于将為後者,非長子,皆期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傳雲“何以”問比例者,亦為衆孫大功,此獨期,故發問也。
雲“有?子者無?孫”者,謂?子在,不得立?孫為後也。
雲“孫婦亦如之”,亦謂不立之,故雲亦如之也。
○注“周之”至“期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周之道,?子死則立?孫,是?孫将上為祖後者也”者,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。
言周之道,對殷道則不然,以其殷道,?子死,弟乃當先立,故言周之道也。
雲“長子在則為庶孫耳”者,既?子在不得立孫,明同庶孫之例。
雲“凡父于将為後者,非長子皆期也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?婦不為舅後者,則姑為之小功。
”注雲:“謂夫有廢疾他故,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,小功庶婦之服也。
凡父母于子,舅姑于婦,将不傳重于?。
及将傳重者非?,服之皆如衆子庶婦也。
”是以鄭雲凡父母于子,舅姑于婦,非長子皆期。
明非長子婦及于非?孫傳重,同于庶孫,大功可知也。
若然,長子為父斬,父亦為斬,?孫承重為祖斬,祖為之期,不報之斬者,父子一體,本有三年之情,故特為祖斬。
祖為孫本非一體,但以報期,故期不得斬也。
為人後者為其父母,報。
[疏]“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”。
○釋曰: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,欲其厚于所後,薄于本親,抑之,故次在孫後也。
若然,既為本生不降斬,至《礻覃杖章》者,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。
言報者,既深抑之,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不貳斬也。
何以不貳斬也?持重于大宗者,降其小宗也。
為人後者孰後?後大宗也。
曷為後大宗?大宗者,尊之統也。
禽獸知母而不知父。
野人曰:父母何?焉?都邑之士,則知尊祢矣。
大夫及學士,則知尊祖矣。
諸侯及其大祖,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,尊者尊統上,卑者尊統下。
大宗者,尊之統也。
大宗者,收族者也,不可以絕。
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。
?子不得後大宗。
(都邑之士,則知尊彌,近政化也。
大祖,始封之君。
始祖者,感神靈而生,若稷、契也。
自,由也。
及始祖之所由出,謂祭天也。
上猶遠也。
下猶近也。
收族者,謂别親疏,序昭穆。
《大傳》曰:系之以姓而弗别,綴之以食而弗殊,雖百世昏姻不通者,
何以不杖也?父在則為妻不杖。
(大夫不以尊降?婦者,重?也。
凡不降者,謂如其親服服之。
降有四品:君、大夫以尊降,公子、大夫之子以厭降,公之昆弟以旁尊降,為人後者、女子子嫁者以出降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不杖”。
○釋曰:怪所以期,發比例而問者。
大夫衆子為妻皆大功,今令?子為妻期,故發問也。
雲“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”者,《大功章》有?婦,注雲:“?子之妻。
”是父不降?婦也。
雲子亦不敢降者,謂不敢降至大功,與庶子同也。
雲“何以不杖也”者,既不降,怪不杖,故發問也。
“父在為妻不杖”者,父為?子之婦為喪主,故?子不敢伸而杖也。
《服問》雲:“君所主,夫人、妻、大子?婦。
”是大夫為?婦為喪主也,故子不杖也。
若然,此?子為妻通貴賤,今不雲“長子”通上下而雲“?子”,唯據大夫者,以五十始爵,為降服之始,嫌降?婦,其子亦降其妻,故明。
舉大夫不降,天子諸侯雖尊,不降可知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出降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不以尊降?婦者,重?也”者,此解經文所不降?子之婦,對大夫為庶子之婦小功,是尊降也。
雲“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”者,謂依五服常法服之。
雲“降有四品”者,鄭因傳有降、不降之文,遂總解《喪服》上下降服之義。
雲“君大夫以尊降”者,天子諸侯為正統之親,後夫人與長子、長子之妻等不降,馀親則絕。
天子諸侯絕者,大夫降一等,即大夫為衆子大功之等是也。
雲“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”者,此非身自尊,受父之厭屈以降,無尊之妻。
下記雲“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纟原緣,為其妻纟原冠葛?帶麻衣”,父卒乃大功是也。
大夫之子即《小功章》雲“大夫之子為從父昆弟在小功”皆是也。
雲“公之昆弟以旁尊降”者,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,故亦降其諸親,即《小功章》雲“公之昆弟為從父母昆弟”是也。
案《大功章》雲“公之庶昆弟為母妻昆弟”,傳曰:“先君馀尊之所厭,不得過大功。
”若然,公之昆弟有兩義,既以旁尊,又為馀尊厭也。
雲“為人後者,女子子嫁者以出降”者,謂若下文雲“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”,又下文雲“女子?人者為其父母、昆弟為父後者”,此二者是出也。
凡大夫之服,例在正服後,今在昆弟上者,以其妻本在杖期,直以父為主,故降入《不杖章》,是以進之在昆弟上也。
昆弟。
(昆,兄也。
為姊妹在室亦如之。
) [疏]“昆弟”。
○注“昆兄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昆弟卑于世叔,故次之,此亦至親以期斷。
雲“昆,兄也”者,昆,明也,以其次長,故以明為稱弟。
弟也,以其小,故以次弟為名。
雲“為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義同于上,姑在室也。
為衆子。
(衆子者,長子之弟及妾子,女子子在室亦如之。
士謂之衆子,未能遠别也,大夫則謂之庶子,降之為大功。
天子、國君不服之。
《内則》曰:“冢子未食而見,必執其右手。
?子、庶子已食而見,必循其首。
”) [疏]“為衆子”。
○注“衆子”至“其首”。
○釋曰:衆子卑于昆弟,故次之,注兼雲女子之義,如上姑姊妹。
但上注鄭雲“在室”,此不雲在室可知,故略不言也。
昆弟衆子及下昆弟之子者,皆不發傳者,以其同是一體,故無異問。
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見者,亦如上姑不見。
雷氏雲:“欲見出當及時”,又《大功章》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,明此在室可知,故略之也。
雲“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别也”者,經不雲士,鄭雲士者,《喪服》平文是士,故言士可知也。
雲“大夫則謂之庶子,降之為大功”者,下文大夫之子皆雲庶子,降一等,故大功。
雲“天子國君不服之”者,以其絕旁親,故知不服。
若然,經所雲唯據士也。
引《内則》者,案彼雲子生三月之末,釋日翦發為{髟?},以見于父。
若冢子,生則見于正寝,其日夫妻共食,具視朔食,天子則大牢,諸侯則少牢,大夫特牲,士特豚。
冢子未食而見,必執其右手,咳而名之。
執右明授之室事,退入夫之燕寝乃食,下雲其非冢子皆降一等。
雲“?子庶子巳食而見必循其首”者,不授室事故也,而鄭注未食已食,急正緩庶之義。
言冢子猶言長子,通于下也,彼言?子,謂?妻所生第二已下,庶子謂妾子也。
引之者,證言庶子是别于?長者也。
昆弟之子。
傳曰:何以期也?報之也。
(《檀弓》曰:“喪服,兄弟之子猶子也。
”蓋引而進之。
) [疏]“昆弟之子”。
○注“檀弓”至“進之”。
○釋曰:昆弟子疏于親子,故次之。
世叔父為之,此兩相為服,不言報者,引同己子,與親子同,故不言報,是以《檀弓》為證,言“進”者,進同己子故也。
大夫之庶子為?昆弟。
(兩言之者,?子或為兄,或為弟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昆弟”。
○注“兩言”至“為弟”。
○釋曰:此大夫之妾子,故言庶,若?妻所生第二已下,當直雲昆弟,不言庶也。
雲“兩言之”者,以其?妻所生?子,或長于妾子,或小于妾子,故雲兩言之。
?子或為兄,或為弟,是以經昆弟并言之。
《傳》曰:何以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
(大夫雖尊,不敢降其?,重之也。
?子為庶昆弟,庶昆弟相為,亦如大夫為之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父之所不降”者,即《斬章》父為長子是也。
雲“子亦不敢降”者,于此服期是也。
發“何以”傳者,馀兄弟相為皆大功,獨為?服期,故發問比例之傳也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為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雖尊,不敢降其?,重之也”者,釋傳父之所不降。
雲“?子為庶昆弟”已下,鄭廣明大夫與?子所降者,以大夫?子得行大夫禮,故父子俱降庶,庶又自相降也。
如大夫為之皆大功也。
?孫。
[疏]“?孫”。
○釋曰:孫卑于昆弟,故次之。
此謂?子死,其?孫承重者,祖為之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不敢降其?也。
有?子者無?孫,孫婦亦如之。
(周之道,?子死則立?孫,是?孫将上為祖後者也。
長子在,則皆為庶孫耳,孫婦亦如之。
?婦在,亦為庶孫之婦。
凡父于将為後者,非長子,皆期也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傳雲“何以”問比例者,亦為衆孫大功,此獨期,故發問也。
雲“有?子者無?孫”者,謂?子在,不得立?孫為後也。
雲“孫婦亦如之”,亦謂不立之,故雲亦如之也。
○注“周之”至“期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周之道,?子死則立?孫,是?孫将上為祖後者也”者,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。
言周之道,對殷道則不然,以其殷道,?子死,弟乃當先立,故言周之道也。
雲“長子在則為庶孫耳”者,既?子在不得立孫,明同庶孫之例。
雲“凡父于将為後者,非長子皆期也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?婦不為舅後者,則姑為之小功。
”注雲:“謂夫有廢疾他故,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,小功庶婦之服也。
凡父母于子,舅姑于婦,将不傳重于?。
及将傳重者非?,服之皆如衆子庶婦也。
”是以鄭雲凡父母于子,舅姑于婦,非長子皆期。
明非長子婦及于非?孫傳重,同于庶孫,大功可知也。
若然,長子為父斬,父亦為斬,?孫承重為祖斬,祖為之期,不報之斬者,父子一體,本有三年之情,故特為祖斬。
祖為孫本非一體,但以報期,故期不得斬也。
為人後者為其父母,報。
[疏]“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”。
○釋曰: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,欲其厚于所後,薄于本親,抑之,故次在孫後也。
若然,既為本生不降斬,至《礻覃杖章》者,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。
言報者,既深抑之,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不貳斬也。
何以不貳斬也?持重于大宗者,降其小宗也。
為人後者孰後?後大宗也。
曷為後大宗?大宗者,尊之統也。
禽獸知母而不知父。
野人曰:父母何?焉?都邑之士,則知尊祢矣。
大夫及學士,則知尊祖矣。
諸侯及其大祖,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,尊者尊統上,卑者尊統下。
大宗者,尊之統也。
大宗者,收族者也,不可以絕。
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。
?子不得後大宗。
(都邑之士,則知尊彌,近政化也。
大祖,始封之君。
始祖者,感神靈而生,若稷、契也。
自,由也。
及始祖之所由出,謂祭天也。
上猶遠也。
下猶近也。
收族者,謂别親疏,序昭穆。
《大傳》曰:系之以姓而弗别,綴之以食而弗殊,雖百世昏姻不通者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