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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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也,淫?二也,不事舅姑三也,口舌四也,盜竊五也,妒忌六也,惡疾七也。
天子諸侯之妻,無子不出,唯有六出耳。
雷氏雲:子無出母之義,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。
傳曰:出妻之子為母期,則為外祖父母無服。
傳曰:“絕族無施服,親者屬。
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,則為出母無服。
傳曰:“與尊者為一體,不敢服其私親也。
”(在旁而及曰施,親者屬,母子至親,無絕道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私親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出妻之子為母期,則為外祖父母無服”者,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,故于外祖可以無服,恐人疑為之服,故傳明言之也。
又雲“傳曰”者,子夏引他舊傳,證成己義。
雲“絕族”者,嫁來承奉宗廟,與族相連綴,今出則與族絕,故雲絕族也。
“無施服”者,傍及為施,以母為族絕,即無傍及之服也。
雲“親者屬”者,舊傳解母被出,猶為之服也。
雲“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”者,舊傳釋為父後者,謂父沒?子承重,不合為出母服意。
雲“傳”曰者,子夏釋舊傳意雲與尊者為一體者,不言與父為體,而言與尊者,上《斬衰章》已有《傳》雲“正體于上,将所傳重”,釋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,故不言父也。
但事宗廟祭祀者,不欲聞見兇人,故《雜記》雲有死于宮中三月不祭,況有故可得祭乎?是以不敢服其私親也。
父已與母無親,子獨親之,故雲“私親”也。
○注“在旁”至“絕道”。
○釋曰:雲“在旁而及曰施”者,《詩》雲“莫莫葛ぱ,施于條枚”,“茑與女蘿,施于松上”,皆是在旁而及曰施。
此以母為主,旁及外祖,今母已絕族,不複及在旁,故雲無施服也。
雲“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”者,屬猶續也,《孝經》雲“父母主之,續莫大焉”,故謂母子為屬,對父與母義合有絕道,故雲母子至親無絕道。
父卒,繼母嫁,從,為之服,報。
傳曰:何以期也?貴終也。
(嘗為母子,貴終其恩。
) [疏]“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”。
○釋曰:雲“父卒繼母嫁”者,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年,恩意之極,故子為之一期,得伸礻覃杖。
但以不生己,父卒改嫁,故降于已母。
雖父卒後,不伸三年,一期而已。
雲“從為之服”者,亦為本是路人,暫時之與父片合,父卒,還嫁,便是路人,子仍着服,故生從為之文也。
“報”者,《喪服上、下》并記雲報者十有二,無降殺之差。
感恩者皆稱報。
若此子念繼母恩,終從而為服,母以子恩,不可降殺,即生報文,馀皆放此。
不杖、麻屦者,(此亦齊衰,言其異于上。
) [疏]“不杖麻屦者”。
○注“此亦”至“于上”。
○釋曰:案上《斬章》布總箭笄亦是異于上,鄭不言之,至此乃注者,彼亦是異于上,不言者,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衆臣,為其君布帶繩屦,亦是異于上。
同是斬衰,而有二文皆異,故不得言異于上,直注雲:“此妻妾女子子異于男子而已。
此則雖是别章,唯此二事異于上,故得言之也。
此《不杖章》輕于上礻覃杖,故次之。
又雲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,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。
必知父在為母不衰四升,冠七升,與上三年齊衰同者,見鄭注《雜記》雲:“士以臣從君服之齊衰,為其母與兄弟。
”是父在,為母與兄弟同正服五升,八升之驗也。
又鄭注《服問》雲“為母既葬衰八升”,是初死衰五升,冠八升。
既葬,以其冠為受,受衰八升,冠九升,是亦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驗也。
又案此章雲“不杖麻屦”,鄭雲“言其異于上”,則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,又是為母同正服五升之驗也。
案下記雲齊衰四升冠七升,及《?傳》雲為母既虞,受衰七升者,唯據上章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者也。
祖父母。
[疏]“祖父母”。
○釋曰:孫為之服喪服條例,皆親而尊者在先,故《斬章》先父三年,齊衰先母,此不杖期先祖,亦是其次。
若然,此章有降、有正、有義服之本制,若為父期,祖合大功,為父母加隆至三年,祖亦加隆至期,是以祖在于章,首得其宜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至尊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何以期也至尊也”者,此據母而問,所生之母至親,唯期而已,祖為孫止大功,孫為祖既疏,何以亦期。
答雲“至尊也”者,祖為孫降至大功,似父母于子降至期,祖雖非至親,是至尊,故期。
若然,不雲“祖至尊”,而直雲“至尊”者,以是父之至尊,非孫之至尊,故直雲至尊也。
世父母、叔父母。
[疏]“世父母叔父母”。
○釋曰:世叔既卑于祖,故次之。
伯言世者,欲見繼世為昆弟之子,亦期。
不言報者,以昆弟之子猶子,若言報為疏,故不言報也。
傳曰:世父、叔父何以期也?與尊者一體也。
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?旁尊也。
不足以加尊焉,故報之也。
父子一體也,夫妻一體也,昆弟一體也。
故父子,首足也;夫妻,<片半>合也;昆弟,四體也。
故昆弟之義無分,然而有分者,則辟子之私也。
子不私其父,則不成為子。
故有東宮,有西宮,有南宮,有北宮,異居而同财,有馀則歸之宗,不足則資之宗。
世母、叔母,何以亦期也?以名服也。
(宗者,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。
資,取也。
為姑姊妹在室,亦如之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名服也”。
○釋曰:傳發“何以期”問比例者,雷氏雲:“非父之所尊,嫌服重,故問也。
”不直雲“何以言世父叔父”者,以經總言而傳離釋,故二文欲别問也。
雲“與尊者一體也”者,雖非至尊,既與尊者為一體,故服期。
不言與父為一體者,直言尊者,明父為一體也,為與一尊,故加期也。
雲“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”者,以世叔父與二尊為體,故加期。
昆弟之子無此義,何以亦期?故怪而緻問也。
雲“旁尊也,不足以加尊焉,故報之也”者,凡得降者,皆由已尊也,故降之。
世叔非正尊,故生報也。
雲“父子一體”已下雲雲,傳雲此者,上既雲一體,故傳又廣明一體之義,凡言“體”者,若人之四體,故傳解父子、夫妻、兄弟,還比人四體而言也。
雲“父子一體也”者,謂子與父骨血是同為體,因其父與祖亦為一體,又見世叔與祖亦為一體也。
雲“夫妻一體也”者,亦見世叔母與世叔父為一體也。
雲“昆弟一體也”者,又見世叔與父亦為一體也。
故馬雲:言一體者,還是至親,因父加于世叔,故雲昆弟一體。
因世叔加于世叔母,故以夫妻一體也。
因上世叔是旁尊,故以下廣明尊有正有旁之義也。
人身首足為上下,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,故父子比于首足。
因父子兼見祖孫,故馬雲首足者,父尊若首,加祖在期,子卑若足,曾孫在缌也。
雲“夫婦<片半>合也”者,《郊特牲》雲“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”,是夫婦半合,子胤生焉,是半合為一體也。
雲“昆弟四體也”者,四體謂二手、二足,在身之旁,昆弟亦在父之旁,故雲四體也。
雲“故昆弟之義無分”者,此傳兄弟有合離之義,以手足四體本在一身,不可分别。
若昆弟共成父身,亦不可分别,是昆弟之義不合分也。
雲“然而有分者,則辟子之私也”者,昆弟理不合分,然而分者,則辟子之私也,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,故須分也。
雲“子不私其父,則不成為子”者,《内則》雲:“子事父母,雞初鳴,鹹盥漱,栉纟麗笄總。
”朝事父母,若兄弟同在一宮,則尊崇諸父之長者。
第二已下,其子不得私其父,不成為人人之子之法也。
雲“故有東宮有西宮”雲雲,案《内則》雲:“命士以上,父子異宮。
”不命之士,父子同宮,縱同宮亦有隔别,亦為四方之宮也。
雲“世母、叔母,何以亦期也,以名服也”者,二母是路人,以來配世叔父,則生母名,既有母名,則當随世叔而服之,故雲以名服也。
○注“宗者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繼别為大宗,繼祢為小宗。
”大宗繼别子之後,百世不遷之宗,在五服之中者,族人為之月?如邦人,如為齊衰,《齊衰三月章》宗子是也。
小宗有四,皆據五服之内,依常着服。
五世别高祖,則别事親者。
今宗子在《期章》之内,明非大宗子,是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。
雲“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《大功章》雲“為姑嫁大功”,明未嫁在此《期章》。
若然,不見姑者,雷雲:不見姑者,欲見時早出之義。
大夫之?子為妻。
[疏]“大夫之?子為妻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之?子為妻”,在此《不杖章》,則上《杖章》為妻者是庶子為妻,父沒後?子亦為妻杖,亦在彼章也。
天子諸侯之妻,無子不出,唯有六出耳。
雷氏雲:子無出母之義,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。
傳曰:出妻之子為母期,則為外祖父母無服。
傳曰:“絕族無施服,親者屬。
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,則為出母無服。
傳曰:“與尊者為一體,不敢服其私親也。
”(在旁而及曰施,親者屬,母子至親,無絕道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私親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出妻之子為母期,則為外祖父母無服”者,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,故于外祖可以無服,恐人疑為之服,故傳明言之也。
又雲“傳曰”者,子夏引他舊傳,證成己義。
雲“絕族”者,嫁來承奉宗廟,與族相連綴,今出則與族絕,故雲絕族也。
“無施服”者,傍及為施,以母為族絕,即無傍及之服也。
雲“親者屬”者,舊傳解母被出,猶為之服也。
雲“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”者,舊傳釋為父後者,謂父沒?子承重,不合為出母服意。
雲“傳”曰者,子夏釋舊傳意雲與尊者為一體者,不言與父為體,而言與尊者,上《斬衰章》已有《傳》雲“正體于上,将所傳重”,釋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,故不言父也。
但事宗廟祭祀者,不欲聞見兇人,故《雜記》雲有死于宮中三月不祭,況有故可得祭乎?是以不敢服其私親也。
父已與母無親,子獨親之,故雲“私親”也。
○注“在旁”至“絕道”。
○釋曰:雲“在旁而及曰施”者,《詩》雲“莫莫葛ぱ,施于條枚”,“茑與女蘿,施于松上”,皆是在旁而及曰施。
此以母為主,旁及外祖,今母已絕族,不複及在旁,故雲無施服也。
雲“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”者,屬猶續也,《孝經》雲“父母主之,續莫大焉”,故謂母子為屬,對父與母義合有絕道,故雲母子至親無絕道。
父卒,繼母嫁,從,為之服,報。
傳曰:何以期也?貴終也。
(嘗為母子,貴終其恩。
) [疏]“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”。
○釋曰:雲“父卒繼母嫁”者,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年,恩意之極,故子為之一期,得伸礻覃杖。
但以不生己,父卒改嫁,故降于已母。
雖父卒後,不伸三年,一期而已。
雲“從為之服”者,亦為本是路人,暫時之與父片合,父卒,還嫁,便是路人,子仍着服,故生從為之文也。
“報”者,《喪服上、下》并記雲報者十有二,無降殺之差。
感恩者皆稱報。
若此子念繼母恩,終從而為服,母以子恩,不可降殺,即生報文,馀皆放此。
不杖、麻屦者,(此亦齊衰,言其異于上。
) [疏]“不杖麻屦者”。
○注“此亦”至“于上”。
○釋曰:案上《斬章》布總箭笄亦是異于上,鄭不言之,至此乃注者,彼亦是異于上,不言者,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衆臣,為其君布帶繩屦,亦是異于上。
同是斬衰,而有二文皆異,故不得言異于上,直注雲:“此妻妾女子子異于男子而已。
此則雖是别章,唯此二事異于上,故得言之也。
此《不杖章》輕于上礻覃杖,故次之。
又雲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,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。
必知父在為母不衰四升,冠七升,與上三年齊衰同者,見鄭注《雜記》雲:“士以臣從君服之齊衰,為其母與兄弟。
”是父在,為母與兄弟同正服五升,八升之驗也。
又鄭注《服問》雲“為母既葬衰八升”,是初死衰五升,冠八升。
既葬,以其冠為受,受衰八升,冠九升,是亦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驗也。
又案此章雲“不杖麻屦”,鄭雲“言其異于上”,則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,又是為母同正服五升之驗也。
案下記雲齊衰四升冠七升,及《?傳》雲為母既虞,受衰七升者,唯據上章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者也。
祖父母。
[疏]“祖父母”。
○釋曰:孫為之服喪服條例,皆親而尊者在先,故《斬章》先父三年,齊衰先母,此不杖期先祖,亦是其次。
若然,此章有降、有正、有義服之本制,若為父期,祖合大功,為父母加隆至三年,祖亦加隆至期,是以祖在于章,首得其宜也。
傳曰:何以期也?至尊也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何以期也至尊也”者,此據母而問,所生之母至親,唯期而已,祖為孫止大功,孫為祖既疏,何以亦期。
答雲“至尊也”者,祖為孫降至大功,似父母于子降至期,祖雖非至親,是至尊,故期。
若然,不雲“祖至尊”,而直雲“至尊”者,以是父之至尊,非孫之至尊,故直雲至尊也。
世父母、叔父母。
[疏]“世父母叔父母”。
○釋曰:世叔既卑于祖,故次之。
伯言世者,欲見繼世為昆弟之子,亦期。
不言報者,以昆弟之子猶子,若言報為疏,故不言報也。
傳曰:世父、叔父何以期也?與尊者一體也。
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?旁尊也。
不足以加尊焉,故報之也。
父子一體也,夫妻一體也,昆弟一體也。
故父子,首足也;夫妻,<片半>合也;昆弟,四體也。
故昆弟之義無分,然而有分者,則辟子之私也。
子不私其父,則不成為子。
故有東宮,有西宮,有南宮,有北宮,異居而同财,有馀則歸之宗,不足則資之宗。
世母、叔母,何以亦期也?以名服也。
(宗者,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。
資,取也。
為姑姊妹在室,亦如之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名服也”。
○釋曰:傳發“何以期”問比例者,雷氏雲:“非父之所尊,嫌服重,故問也。
”不直雲“何以言世父叔父”者,以經總言而傳離釋,故二文欲别問也。
雲“與尊者一體也”者,雖非至尊,既與尊者為一體,故服期。
不言與父為一體者,直言尊者,明父為一體也,為與一尊,故加期也。
雲“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”者,以世叔父與二尊為體,故加期。
昆弟之子無此義,何以亦期?故怪而緻問也。
雲“旁尊也,不足以加尊焉,故報之也”者,凡得降者,皆由已尊也,故降之。
世叔非正尊,故生報也。
雲“父子一體”已下雲雲,傳雲此者,上既雲一體,故傳又廣明一體之義,凡言“體”者,若人之四體,故傳解父子、夫妻、兄弟,還比人四體而言也。
雲“父子一體也”者,謂子與父骨血是同為體,因其父與祖亦為一體,又見世叔與祖亦為一體也。
雲“夫妻一體也”者,亦見世叔母與世叔父為一體也。
雲“昆弟一體也”者,又見世叔與父亦為一體也。
故馬雲:言一體者,還是至親,因父加于世叔,故雲昆弟一體。
因世叔加于世叔母,故以夫妻一體也。
因上世叔是旁尊,故以下廣明尊有正有旁之義也。
人身首足為上下,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,故父子比于首足。
因父子兼見祖孫,故馬雲首足者,父尊若首,加祖在期,子卑若足,曾孫在缌也。
雲“夫婦<片半>合也”者,《郊特牲》雲“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”,是夫婦半合,子胤生焉,是半合為一體也。
雲“昆弟四體也”者,四體謂二手、二足,在身之旁,昆弟亦在父之旁,故雲四體也。
雲“故昆弟之義無分”者,此傳兄弟有合離之義,以手足四體本在一身,不可分别。
若昆弟共成父身,亦不可分别,是昆弟之義不合分也。
雲“然而有分者,則辟子之私也”者,昆弟理不合分,然而分者,則辟子之私也,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,故須分也。
雲“子不私其父,則不成為子”者,《内則》雲:“子事父母,雞初鳴,鹹盥漱,栉纟麗笄總。
”朝事父母,若兄弟同在一宮,則尊崇諸父之長者。
第二已下,其子不得私其父,不成為人人之子之法也。
雲“故有東宮有西宮”雲雲,案《内則》雲:“命士以上,父子異宮。
”不命之士,父子同宮,縱同宮亦有隔别,亦為四方之宮也。
雲“世母、叔母,何以亦期也,以名服也”者,二母是路人,以來配世叔父,則生母名,既有母名,則當随世叔而服之,故雲以名服也。
○注“宗者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繼别為大宗,繼祢為小宗。
”大宗繼别子之後,百世不遷之宗,在五服之中者,族人為之月?如邦人,如為齊衰,《齊衰三月章》宗子是也。
小宗有四,皆據五服之内,依常着服。
五世别高祖,則别事親者。
今宗子在《期章》之内,明非大宗子,是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。
雲“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《大功章》雲“為姑嫁大功”,明未嫁在此《期章》。
若然,不見姑者,雷雲:不見姑者,欲見時早出之義。
大夫之?子為妻。
[疏]“大夫之?子為妻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之?子為妻”,在此《不杖章》,則上《杖章》為妻者是庶子為妻,父沒後?子亦為妻杖,亦在彼章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