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八 喪服第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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廬中無時之哭,唯有朝夕于阼階下有時之哭。

    《喪服》之中,三無時哭外,唯此卒哭之後,未練之前一節之?是有時之哭,故雲而已,言其不足之意。

    雲“既練,舍外寝”者,謂十三月服七升冠,男子除首?而帶獨存,婦人除于帶而?獨存。

    又練布為冠,着繩,屦止舍外寝之中,不複居廬也。

    雲“始食菜果,飯疏食”者,案《喪大記》“祥而食肉”,《?傳》雲“大祥有醯醬,中月而礻覃,而飲醴酒,始飲酒者,先飲醴酒,始食肉者,先食乾肉”,《曲禮》雲父母之喪,“有疾飲酒食肉,疾止複初”,皆為不以死傷生也。

    雲“哭無時”者,此三無時哭中,謂練後垩室之中,或十日,或五日,思憶則哭。

    《大記》雲“祥而外無哭者,礻覃而内無哭者”,皆在哭無時之限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盈手”至“異數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以五分一為殺者,象五服之數也”者,鄭五服之内,升數至多,若?帶象升數,降殺參差難等。

    若五服,服為一節,則降殺易明,故鄭雲象五服之數也。

    雲“爵,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也”者,案《白虎通》雲:“天子爵号。

    ”又夏殷之士無爵,周之道,爵及命士通大夫自然皆爵也。

    是天子以下,皆曰爵也。

    雲“屬猶着也。

    通屈一條繩為武,垂下為纓,着之冠也”者,案《禮記》雲:“喪冠條屬,以别吉兇。

    ”若然,吉冠則纓、武别材,兇冠則纓、武同材,是以鄭雲通屈一條繩為武,謂将一條繩從額上約之,至項後交過,兩相各至耳,于武綴之,各垂于頤下結之。

    雲“着之冠”者,武纓皆上屬着冠,冠六升,外畢是也。

    雲“布八十縷為升”者,此無正文,師師相傳言之,是以今亦雲八十縷謂之宗,宗即古之升也。

    雲“今之《禮》皆以登為升,俗誤已行久矣”者,案鄭注《儀禮》之時,古今二《禮》并觀,疊古文者,則從經今文,若疊今文者,則從經古文。

    今此注而雲今之《禮》皆以登為升,與諸注不同,則今古《禮》皆作升字,俗誤已行久矣也。

    若然,《論語》雲“新?既升”,升亦訓為成,今從登不從升者,凡織?之法,皆縷縷相登,上乃成缯布,登義強于升,故從登也。

    引《雜記》者,證條屬是喪冠,若吉冠則纓、武異材。

    雲“三年之練冠,亦條屬”者,欲見條屬以至大祥,除衰杖,大祥除喪之際,朝服缟冠,當纓、武異材,從吉法也。

    雲“右縫,小功以下左”者,案《大戴禮》雲:“大功已上唯唯,小功已下額額。

    ”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階之下,西面吊,賓從外入門,北面見之。

    大功以上,哀重其冠,三辟積,鄉右為之,從陰,陰,唯唯然順。

    小功缌麻,哀輕,其冠亦三辟積,鄉左為之,從陽,吊賓入門,北鄉望之,額額然逆。

    鄉賓二者皆條屬,但從吉從兇不同也。

    雲“外畢者,冠前後屈而出,縫于武也”者,冠廣二寸,落頂,前後兩頭皆在武下,鄉外出,反屈之,縫于武而為之,兩頭縫,畢鄉外,故雲外畢。

    案《曲禮》雲“厭冠不入公門”,鄭注雲:“厭猶伏也。

    喪冠厭伏。

    ”是五服同名。

    由在武下,出反屈之,故得厭伏之名。

    《檀弓》雲:“古者冠縮縫,今也衡縫。

    故喪冠之反吉,非古也。

    ”是吉冠則辟積無殺,橫縫,亦兩頭皆在武上,鄉内,反屈而縫之,不得厭伏之名。

    雲“二十兩曰溢,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”者,依?法,百二十斤曰石,則是一斛。

    若然,則十二斤為一鬥,取十斤分之,升得一斤;馀二斤,斤為十六兩,二斤為三十二兩,升取三十兩十升,升得三兩,添前一斤十六兩,為十九兩。

    馀二兩,兩為二十四铢,二兩為四十八铢,取四十铢十升,升得四铢,馀八铢。

    一铢為十累,八铢為八十累,十升,升得八累。

    添前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铢八累。

    于二十兩,仍少十九铢二累。

    則别取一升破為十九兩四铢八累,分十兩,兩為二十四铢,則為二百四十铢,又分九兩,兩為二十四铢,則九兩者二百一十六铢,并四铢八累,添前四百六十铢八累,總為二十四分。

    直取二百四十铢,馀二百二十铢八累在,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,分得九铢,添前分得十九铢,有四铢八累。

    四铢,铢為十累,總為四十累,通八累為四十八累,二十四分,分得二累,是一升為二十四分,分得十九铢,添前四铢為二十三铢,将二累添前八累則為十累,則十參為一铢,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,則為二十四铢,為一兩,一兩添十九兩,外二十兩曰溢。

    雲“楣謂之梁,所謂梁ウ”者,所謂《書傳》文。

    案《喪服四制》雲“高宗諒ウ三年”,鄭注雲:“諒,古作梁,楣謂之梁。

    ウ,讀如鹑鹌之鹌,ウ謂廬也。

    廬有梁者,所謂柱楣也。

    ”即此柱楣者也。

    雲“舍外寝,于中門之外,屋下壘墼為之。

    不塗?,所謂垩室也”者,今至練後不居舊廬,還于廬處為屋。

    但天子五門,諸侯三門,得有中門,大夫士唯有大門、内門兩門而已。

    無中門而雲中門外者,案《士喪禮》及《既夕》,外位唯在寝門外,其東壁有廬,垩室。

    若然,則以門為中門,據内外皆有哭位,其門在外,内位中,故為中門,非謂在外門、内門之中為中門也。

    言屋下壘墼為之者,東壁之所,舊本無屋,而雲屋下為之者,謂兩下為屋,謂之屋下。

    對廬偏加東壁,非兩下謂之廬也。

    雲不塗?者,謂翦屏而已,不泥塗?飾也。

    雲所謂垩室者,《?傳》雲父母之喪,既虞,翦屏,期而小祥,居垩室。

    彼練後居垩室,即此外寝,故鄭雲所謂垩室也。

    雲“謂複平生時食也”者,此食為飼讀之,不得為食讀之,知者,天子已下,平常之食皆有牲牢、魚臘。

    練後始食菜果,未得食肉飲酒,何得平常時食,明專據米飯而言也。

    以其初據一溢米而言,既虞,飯疏食,食亦米飯也。

    此既練後,複平生時食,食亦據米飯而言。

    以其古者名飯為食,與《公食大夫》者同音也。

    雲“斬衰不書受月者”雲雲,凡喪服,所以表哀,哀有盛時、殺時,服乃随哀以降殺。

    故初服粗,至葬後練,後大祥,後漸細加飾,是以冠為受,斬衰裳三升冠六升,既葬後,以其冠為受,衰裳六升冠七升,小祥又以其冠為受,衰裳七升冠八升。

    自馀齊衰以下,受服之時,差降可知。

    然葬後有受服,有不受服,案下《齊衰三月章》及《殇大功章》,皆雲無受,《正大功章》即雲三月受,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,今此《斬衰章》及《齊衰章》應言受月,而不言,故鄭君特解之。

    案《雜記》雲:天子七月而葬,九月而卒哭;諸侯五月而葬,七月而卒哭;大夫三月而葬,五月而卒哭;士三月而葬,是月而卒哭。

    是天子已下,虞、卒哭異數,尊卑皆葬訖反日中而虞。

    天子九虞,諸侯七虞,大夫五虞,虞訖即受服。

    士三虞,待卒哭乃受服。

    必然者,以其大夫已上,卒哭在後月,虞在前月,日已多,是以虞即受服,不得至卒哭。

    士葬月,卒哭與虞同月,故受服待卒哭後也。

    今不言受月者,《喪服》總包天子以下,若言七月,唯據天子,若言五月,唯據諸侯,皆不該上下,故周公設經,沒去受服之文,欲見上下俱含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