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八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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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問比類也。
即《公羊傳》雲“王者孰謂?謂文王”是也。
雲何大夫者,亦是據彼決此,即《齊衰三月章》雲“大夫為舊君”,《傳》曰:“何大夫之謂乎?言其以道去君,而猶未絕也。
”由其大夫有緻仕者,有待放者,不同,故舉何大夫之問也。
言曷為者,亦是據彼決此,故《不杖章》雲:“大夫曷為不降,命婦也。
”雲謂據大夫于姑姊妹出嫁,宜降不降,故舉曷為之問也。
今雲童子何以不杖,問辭也,不能病也,答辭也。
此庶童子,非直不杖,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。
故《問喪》雲:“免者以何為也?曰:不冠者之所服也。
”言何以者,據當室童子及成人皆杖,唯此庶童子不杖,故雲何以決之也。
知當室童子杖者,案《問喪》雲:“《禮》曰:童子不缌,唯當室缌。
缌者,其免也。
當室則免而杖矣。
”謂?子也。
案《雜記》雲:“童子哭不亻哀,不踴,不杖,不菲,不廬。
”注雲:“未成人者,不能備禮也。
”此獨雲不杖,馀不言者,此上下皆釋杖,故言杖,不雲馀者。
其實皆無,直有衰裳?帶而已。
又雲“婦人何以不杖?亦不能病也”者,此亦謂童子婦人,若成人婦人正杖,知者,此《喪服》上陳其服,下陳其人。
喪服之下,男子婦人俱列,男子婦人同有苴杖。
又《喪大記》雲:“三日,子、夫人杖;五日,大夫世婦杖。
”諸經皆有婦人杖文,故知成人婦人正杖也。
明此童子婦人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女子子在室為父母,其主喪者不杖,則子一人杖。
”鄭注雲:“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
無男昆弟,使同姓為攝主不杖,則子一人杖,謂長女也。
許嫁及二十而笄,笄為成人,成人正杖也。
”是其童女為喪主,則亦杖矣。
若然,童子得稱婦人者,案《小功章》雲:“為侄、庶孫丈夫、婦人之長殇。
”是未成人稱婦人也。
雷氏以為此《喪服》妻為夫、妾為君、女子子在室為父、女子子嫁及在父之室為父三年,如傳所雲婦人者皆不杖,《喪服小記》婦人不為主而杖者,唯着此一條,明其馀不為主者皆不杖。
此說非,何者?此四等婦人皆在杖科之内,何得不杖?又《禮記》記文說婦人杖者甚衆,何言無杖也。
雲“絞帶者,繩帶也”者,以絞麻為繩作帶,故雲絞帶也。
王肅以為絞帶如要?,馬、鄭不言,當依王義。
雷氏以為絞帶在要?之下言之,則要?五分去一為帶。
但首?象?項之布,又在首,要?象大帶,用缯,又在要,故須五分去一以為帶。
今絞帶象革帶,與要?同在要,一則無上下之差,二則無粗細可象,而雲去要?五分一為絞帶,失其義也。
但?帶至虞後,變麻服葛。
絞帶虞後雖不言所變,案公士、衆臣為君服布帶,又齊衰已下亦布帶,則絞帶虞後變麻服布,于義可也。
雲“冠繩纓,條屬”者,喪用繩,為纓屬,着也,着之冠,垂之為纓也。
雲“外畢”者,前後兩畢之未而向外攝之也。
雲“鍛而勿灰”者,以冠為首飾,布倍衰裳而用六升,又加以水濯,勿用灰而已。
冠六升勿灰,則七升巳上故灰矣。
故《大功章》鄭注雲:“大功布者,其鍛治之功粗沽之。
”則七升已上皆用灰也。
雲“衰三升”者,不言裳,裳與衰同,故舉衰以見裳。
為君義服衰三升半,不言者,以縷如三升半,成布三升,故直言三升,舉正以包義也。
雲“菅屦者,菅菲也,外納。
居倚廬”者,周公時謂之屦,子夏時謂之菲。
案《士喪禮》“屦外納”,鄭注雲:“納,收馀也。
”王謂正向外編之,居倚廬,孝子所居,居在門外東壁,倚木為廬,故《既夕》記雲“居倚廬”,鄭注雲:“倚木為廬,在中門外東方,北戶。
”又《喪大記》雲:“凡非?子者,自未葬,以于隐者為廬。
”注雲:“不欲人屬目,蓋廬于東南角。
”若然?子則廬于其北顯處為之,以其?子當應接吊賓,故不于隐者。
若然,此下有臣為君,則亦居廬。
案《周禮·宮正》雲大喪,“授廬舍,辨其親疏貴賤之居”,注雲:“親者、貴者居倚廬,疏者、賤者居垩室。
”又《雜記》朝廷卿大夫士居廬,都邑之士居垩室,見諸侯之臣為其君之禮。
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婦人不居廬。
”若然,此經雲居倚廬,專據男子生文。
雲“寝苫枕塊”,《既夕》文與此同,彼注雲:“苫,編藁。
塊,??也。
”彼又雲“不說?帶”,鄭注雲:“哀戚不在于安。
”若然,在中門外者,哀親之在外;寝苫者,哀親之在草故也。
此之衰三升枕塊,據大夫已上。
若士,則大夫?子為士者得行大夫禮。
若正士則枕草,衰則縷三升半,成布三升,《雜記》所雲“齊晏平仲為其父粗衰斬枕草”是也,但平仲謙為父服士服耳。
雲“哭晝夜無時”者,哭有三無時:始死未殡已前,哭不絕聲,一無時;既殡已後,卒哭祭已前,阼階之下為朝夕哭,在廬中思憶則哭,二無時;既練之後,無朝夕哭,唯有廬中或十日,或五日,思憶則哭,三無時也。
卒哭之後,未練之前,唯有朝夕哭,是一有時也。
雲“ヱ粥,朝一溢米,夕一溢米”者,孝子遭父母之喪,當為父母緻病,故《喪大記》雲“水漿不入口”,三日之後乃始食。
必三日許食者,聖人制法,不以死傷生,恐至滅性,故禮許之食。
雖食猶節之,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。
曾子有母之喪,水漿不入于口七日者,失禮之法,故子思非之,雲“先王制禮,過之者俯而就之,不至者?而及之,故君子執親之喪,水漿不入于口者三日,杖而後能起”,是禮之常法也。
雲“寝不說?帶”者,案《雜記》:“孔子雲,少連、大連善居喪,三月不解。
”鄭注雲:“不解倦也。
”又案《既夕》文與此同,鄭注雲:“哀戚不在于安。
”?帶在衰裳之上,而雲不說,則衰裳在内,不說可知。
此據未葬前,故文在虞上,既虞後,寝有席,衰?說可知也。
雲“既虞,翦屏柱楣”者,案《王制》雲天子七月而葬,諸侯五月而葬,大夫士三月而葬。
又案《士虞禮》既葬,反,日中而虞,鄭注《士喪》“三虞”雲:“虞,安也。
”葬時送形而往,迎魂而反,反哭之時,入廟中,上堂不見,入室又不見,乃至?寝之中,舊殡之處,為虞祭,以安之。
《禮記·檀弓》雲“葬日虞,不忍一日離也。
是日也,以虞易奠”是也。
依《公羊傳》雲:天子九虞,諸侯七虞,大夫五虞,士三虞。
今傳言既虞,謂九虞、七虞、五虞、三虞之後,乃改舊廬,西鄉開戶,翦去戶傍兩廂屏之馀草。
柱?者,前梁謂之楣,楣下兩頭豎柱,施梁乃夾戶傍之屏也。
雲“寝有席”者,案《?傳》雲“既虞,卒哭,柱楣翦屏,{艹下}翦不納”,鄭雲:“{艹下},今之蒲蘋。
”即此寝有席,謂蒲粗加于苫上也。
雲“食疏食,水飲”者,未虞以前,朝一溢米,夕一溢米而為粥。
今既虞之後,用粗疏米為飯而食之,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,當以足為度。
雲飲水者,未虞以前,渴亦飲水,而在既虞後,與疏食同。
言水飲者,恐虞後飲漿酪之等,故雲飲水而已也。
雲“朝一哭夕一哭而已”者,此當《士虞禮》卒哭之後。
彼雲卒哭者,謂卒去
即《公羊傳》雲“王者孰謂?謂文王”是也。
雲何大夫者,亦是據彼決此,即《齊衰三月章》雲“大夫為舊君”,《傳》曰:“何大夫之謂乎?言其以道去君,而猶未絕也。
”由其大夫有緻仕者,有待放者,不同,故舉何大夫之問也。
言曷為者,亦是據彼決此,故《不杖章》雲:“大夫曷為不降,命婦也。
”雲謂據大夫于姑姊妹出嫁,宜降不降,故舉曷為之問也。
今雲童子何以不杖,問辭也,不能病也,答辭也。
此庶童子,非直不杖,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。
故《問喪》雲:“免者以何為也?曰:不冠者之所服也。
”言何以者,據當室童子及成人皆杖,唯此庶童子不杖,故雲何以決之也。
知當室童子杖者,案《問喪》雲:“《禮》曰:童子不缌,唯當室缌。
缌者,其免也。
當室則免而杖矣。
”謂?子也。
案《雜記》雲:“童子哭不亻哀,不踴,不杖,不菲,不廬。
”注雲:“未成人者,不能備禮也。
”此獨雲不杖,馀不言者,此上下皆釋杖,故言杖,不雲馀者。
其實皆無,直有衰裳?帶而已。
又雲“婦人何以不杖?亦不能病也”者,此亦謂童子婦人,若成人婦人正杖,知者,此《喪服》上陳其服,下陳其人。
喪服之下,男子婦人俱列,男子婦人同有苴杖。
又《喪大記》雲:“三日,子、夫人杖;五日,大夫世婦杖。
”諸經皆有婦人杖文,故知成人婦人正杖也。
明此童子婦人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女子子在室為父母,其主喪者不杖,則子一人杖。
”鄭注雲:“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
無男昆弟,使同姓為攝主不杖,則子一人杖,謂長女也。
許嫁及二十而笄,笄為成人,成人正杖也。
”是其童女為喪主,則亦杖矣。
若然,童子得稱婦人者,案《小功章》雲:“為侄、庶孫丈夫、婦人之長殇。
”是未成人稱婦人也。
雷氏以為此《喪服》妻為夫、妾為君、女子子在室為父、女子子嫁及在父之室為父三年,如傳所雲婦人者皆不杖,《喪服小記》婦人不為主而杖者,唯着此一條,明其馀不為主者皆不杖。
此說非,何者?此四等婦人皆在杖科之内,何得不杖?又《禮記》記文說婦人杖者甚衆,何言無杖也。
雲“絞帶者,繩帶也”者,以絞麻為繩作帶,故雲絞帶也。
王肅以為絞帶如要?,馬、鄭不言,當依王義。
雷氏以為絞帶在要?之下言之,則要?五分去一為帶。
但首?象?項之布,又在首,要?象大帶,用缯,又在要,故須五分去一以為帶。
今絞帶象革帶,與要?同在要,一則無上下之差,二則無粗細可象,而雲去要?五分一為絞帶,失其義也。
但?帶至虞後,變麻服葛。
絞帶虞後雖不言所變,案公士、衆臣為君服布帶,又齊衰已下亦布帶,則絞帶虞後變麻服布,于義可也。
雲“冠繩纓,條屬”者,喪用繩,為纓屬,着也,着之冠,垂之為纓也。
雲“外畢”者,前後兩畢之未而向外攝之也。
雲“鍛而勿灰”者,以冠為首飾,布倍衰裳而用六升,又加以水濯,勿用灰而已。
冠六升勿灰,則七升巳上故灰矣。
故《大功章》鄭注雲:“大功布者,其鍛治之功粗沽之。
”則七升已上皆用灰也。
雲“衰三升”者,不言裳,裳與衰同,故舉衰以見裳。
為君義服衰三升半,不言者,以縷如三升半,成布三升,故直言三升,舉正以包義也。
雲“菅屦者,菅菲也,外納。
居倚廬”者,周公時謂之屦,子夏時謂之菲。
案《士喪禮》“屦外納”,鄭注雲:“納,收馀也。
”王謂正向外編之,居倚廬,孝子所居,居在門外東壁,倚木為廬,故《既夕》記雲“居倚廬”,鄭注雲:“倚木為廬,在中門外東方,北戶。
”又《喪大記》雲:“凡非?子者,自未葬,以于隐者為廬。
”注雲:“不欲人屬目,蓋廬于東南角。
”若然?子則廬于其北顯處為之,以其?子當應接吊賓,故不于隐者。
若然,此下有臣為君,則亦居廬。
案《周禮·宮正》雲大喪,“授廬舍,辨其親疏貴賤之居”,注雲:“親者、貴者居倚廬,疏者、賤者居垩室。
”又《雜記》朝廷卿大夫士居廬,都邑之士居垩室,見諸侯之臣為其君之禮。
案《喪大記》雲:“婦人不居廬。
”若然,此經雲居倚廬,專據男子生文。
雲“寝苫枕塊”,《既夕》文與此同,彼注雲:“苫,編藁。
塊,??也。
”彼又雲“不說?帶”,鄭注雲:“哀戚不在于安。
”若然,在中門外者,哀親之在外;寝苫者,哀親之在草故也。
此之衰三升枕塊,據大夫已上。
若士,則大夫?子為士者得行大夫禮。
若正士則枕草,衰則縷三升半,成布三升,《雜記》所雲“齊晏平仲為其父粗衰斬枕草”是也,但平仲謙為父服士服耳。
雲“哭晝夜無時”者,哭有三無時:始死未殡已前,哭不絕聲,一無時;既殡已後,卒哭祭已前,阼階之下為朝夕哭,在廬中思憶則哭,二無時;既練之後,無朝夕哭,唯有廬中或十日,或五日,思憶則哭,三無時也。
卒哭之後,未練之前,唯有朝夕哭,是一有時也。
雲“ヱ粥,朝一溢米,夕一溢米”者,孝子遭父母之喪,當為父母緻病,故《喪大記》雲“水漿不入口”,三日之後乃始食。
必三日許食者,聖人制法,不以死傷生,恐至滅性,故禮許之食。
雖食猶節之,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。
曾子有母之喪,水漿不入于口七日者,失禮之法,故子思非之,雲“先王制禮,過之者俯而就之,不至者?而及之,故君子執親之喪,水漿不入于口者三日,杖而後能起”,是禮之常法也。
雲“寝不說?帶”者,案《雜記》:“孔子雲,少連、大連善居喪,三月不解。
”鄭注雲:“不解倦也。
”又案《既夕》文與此同,鄭注雲:“哀戚不在于安。
”?帶在衰裳之上,而雲不說,則衰裳在内,不說可知。
此據未葬前,故文在虞上,既虞後,寝有席,衰?說可知也。
雲“既虞,翦屏柱楣”者,案《王制》雲天子七月而葬,諸侯五月而葬,大夫士三月而葬。
又案《士虞禮》既葬,反,日中而虞,鄭注《士喪》“三虞”雲:“虞,安也。
”葬時送形而往,迎魂而反,反哭之時,入廟中,上堂不見,入室又不見,乃至?寝之中,舊殡之處,為虞祭,以安之。
《禮記·檀弓》雲“葬日虞,不忍一日離也。
是日也,以虞易奠”是也。
依《公羊傳》雲:天子九虞,諸侯七虞,大夫五虞,士三虞。
今傳言既虞,謂九虞、七虞、五虞、三虞之後,乃改舊廬,西鄉開戶,翦去戶傍兩廂屏之馀草。
柱?者,前梁謂之楣,楣下兩頭豎柱,施梁乃夾戶傍之屏也。
雲“寝有席”者,案《?傳》雲“既虞,卒哭,柱楣翦屏,{艹下}翦不納”,鄭雲:“{艹下},今之蒲蘋。
”即此寝有席,謂蒲粗加于苫上也。
雲“食疏食,水飲”者,未虞以前,朝一溢米,夕一溢米而為粥。
今既虞之後,用粗疏米為飯而食之,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,當以足為度。
雲飲水者,未虞以前,渴亦飲水,而在既虞後,與疏食同。
言水飲者,恐虞後飲漿酪之等,故雲飲水而已也。
雲“朝一哭夕一哭而已”者,此當《士虞禮》卒哭之後。
彼雲卒哭者,謂卒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