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八 喪服第十一
關燈
小
中
大
主也。
非主,謂衆子也。
屬猶着也。
通屈一條繩為武,垂下為纓,着之冠也。
布八十縷為升,升字當為登。
登,成也。
今之《禮》皆以登為升,俗誤已行久矣。
《雜記》曰:“喪冠條屬,以别吉兇。
三年之練冠,亦條屬,右縫,小功以下左縫。
”外畢者,冠前後屈而出,縫于武也。
二十兩曰溢,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
楣謂之梁,柱楣所謂梁ウ。
疏猶粗也。
舍外寝,于中門之外,屋下壘墼為之。
不塗?,所謂垩室也。
素猶故也,謂複平生時食也。
斬衰不書受月者,天子諸侯卿大夫士,虞卒哭異數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無時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斬者何”,問辭,以執所不知,故雲者何。
雲“不緝也”者,答辭,此對下疏衰裳齊,齊是緝,此則不緝也。
雲“苴?者,麻之有ナ者也”,案《爾雅·釋草》雲“ナ,?實”,孫氏注雲:“ナ,麻子也。
”以色言之謂之苴,以實言之謂之ナ。
下言牡者,對ナ為名;言?者,對苴生稱也,是以雲“斬衰貌若苴,齊衰貌若?”也。
若然,?是雄麻,ナ是子麻,《爾雅》雲“ナ,?實”者,舉類而言,若圓曰箪,方曰笥。
鄭注《論語》雲:“箪、笥,亦舉其類也。
”下傳雲:“牡麻者,?麻也。
”不連言?,此苴連言?者,欲見苴?别于苴杖。
故下傳别雲苴杖,後傳牡麻不連言?,此苴連言?者,彼無他物之嫌,獨有?,故不須連言?也。
雲“苴?大扌鬲,左本在下”者,《士喪禮》文與此同,彼此皆雲“苴?大扌鬲”,連言苴者,但經連言苴?,?中有此二,言?大扌鬲,先據首?而言也。
雷氏以扌鬲,扌益不言寸數,則各從其人大小為扌益,非鄭義。
據鄭注:無問人之大小,皆以九寸圍之為正。
若中人之迹,尺二寸也。
雲左本在下者,本謂麻根,案《士喪禮》鄭注雲:“下本在左,重服統于内,而本陽也。
”以其父是陽,左亦陽,言下是内,故雲重服統于内,以言痛從心内發故也。
此對為母右本在上,輕服統于外,而本陰也。
雲“去五分一以為帶”者,以其首?圍九寸,取五寸,去一寸,得四寸;馀四寸,寸為五分,總二十分,去四分,馀十六分,取十五分,五分為寸,為三寸;添前四寸,為七寸,并一分,總七寸五分寸之一也。
雲“齊衰之?,斬衰之帶也”者,以其大小同,故疊而同之也。
雲“去五分一以為帶”者,謂七寸五分寸之一也,中五分去一,為齊衰之帶,今計之以七寸中取五寸,去一寸,得四寸;馀二寸,寸分為二十五分,二寸合為五十分,馀一分者,又破為五分;添前為五十五分,亦五分去一,總去一十一分,馀四十四分在;又二十五分為一寸,馀十九分在,齊衰之帶,總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
雲“大功之?,齊衰之帶也,去五分一以為帶”者,就五寸中去一寸,得四寸;前二十五分破寸,今大功百二十五分破寸,則以十九分者各分破為五分,十九分總破為九十五,與百二十五分破寸相當,就九十五分中五分去一,去十九馀七十六,則大功之?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帶則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。
又雲“小功之?,大功之帶也,去五分一以為帶”者,又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中,五分去一,前百二十五分破寸,今亦四倍加之,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,然後五分去一,為小功帶。
又雲“缌麻之?,小功之帶,去五分一以為帶”,則亦四倍加之,前六百二十五分破寸,今則三千一百二十五分破寸,五分去一取四,以為缌麻之帶。
?帶之等皆以五分破寸,既有成法,何假盡言。
然斬衰有二,齊衰有四,大功、小功成人與殇各有二等,缌麻殇與成人章又不别,若使?帶各依升數,則參差難等。
是以子夏作傳,五服各為一節計之。
似《周禮·掌客》雲群介行人宰史,各以爵等為牢禮之數。
鄭雲:“以命數則參差難等,略于臣,用爵而已。
”此?亦然也。
《士喪禮》雲:“苴?大鬲,下本在左,要?小焉。
”鄭注雲:“?帶之差,自此出焉。
”謂子夏言?帶之差,出于《士喪》之?,故鄭指而言之也。
但斬衰之?圍九寸者,首是陽,故欲取陽數極于九,自齊衰以下,自取降殺之義,無所法象也。
雲“苴杖,竹也。
削杖,桐也”者,《傳》意見經唯雲苴杖,不出杖體所用,故言苴杖者竹也。
下章直雲削竹,亦不辨木名,故因釋之雲:“削竹者,桐也。
”若然,經言苴杖,因釋削杖,唯上下二章不通于下,是以兼釋之。
至于?帶,五服自明,故不兼釋。
然為父所以杖竹者,父者子之天,竹圓亦象天,竹又外内有節,象子為父,亦有外内之痛。
又竹能貫四時而不變,子之為父哀痛亦經寒溫而不改,故用竹也。
為母杖桐者,欲取桐之言同,内心同之于父,外無節,象家無二尊,屈于父。
為之齊衰,經時而有變。
又案變除削之使方者,取母象于地故也。
此雖不言杖之粗細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?殺五分而去一,杖大如?。
”鄭注雲:“如要?也。
”鄭知如要?者,以其先雲?五分為殺,為要?,其下即雲杖大如?,明如要?也。
如要?者,以杖從心已下,與要?同處,故如要?也。
雲“杖各齊其心”者,杖所以扶病,病從心起,故杖之高下以心為斷也。
雲“皆下本”者,本,根也,案《士喪禮》“下本”,注雲順其性也。
雲“杖者何爵也”者,自此已下,有五問五答,皆為杖起文。
雲“者何”者,亦是執所不知,以其吉時,五十已後乃杖,所以扶老。
今為父母之喪,有杖有不杖,不知,故執而問之。
雲“爵”,以爵答之,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,有德則能為父母緻病深,故許其以杖扶病。
雲“無爵而杖者何”,問辭也,庶人無爵,亦得杖。
雲“檐主也”者,答辭也,以其雖無爵無德,然以?子,故假取有爵之杖為之,喪主拜賓、送賓,成喪主之義也。
雲“非主而杖者何”,問辭也;“輔病也”,答辭也。
鄭雲謂衆子雖非為主,子為父母緻病是同,亦為輔病也。
雲“童子何以不杖”者,案此子夏之問辭,有不同,或雲“者何”,或雲“何以”,或雲“何如”,或雲“孰後”,或雲“孰謂”,或雲“何大夫”,或雲“曷為”,有此七者。
答有義意,凡言者何,皆謂執所不知,故隐元年《公羊傳》雲:“元年者何?”何休雲:“諸據疑問所不知,故曰者何。
”即此問“杖者何”是也。
稱何以者,皆據彼決此,即下雲:父為長子,“何以三年”,據期章為衆子期,?庶皆子,長子獨三年,是據彼決此也。
此即《公羊傳》雲“何以不言即位”,何休雲:“據文公言即位。
”隐不稱即位是也。
雲何如者,問比類之辭,即下傳雲“何為而可為人後”者,“同宗則可為人後”,是其問比類也。
雲孰後者,不問比類,依《不杖章》,子夏傳雲:孰後?後大宗。
禮有大宗、小宗,故問誰為後。
雲孰謂者,亦是問比類,但舊君有二等,一是待放之臣,二是緻仕之臣,俱為舊君。
是以《齊衰三月章》雲“舊君”,傳曰:“為舊君者,孰謂也,仕焉而已者也。
”由其有二等,
非主,謂衆子也。
屬猶着也。
通屈一條繩為武,垂下為纓,着之冠也。
布八十縷為升,升字當為登。
登,成也。
今之《禮》皆以登為升,俗誤已行久矣。
《雜記》曰:“喪冠條屬,以别吉兇。
三年之練冠,亦條屬,右縫,小功以下左縫。
”外畢者,冠前後屈而出,縫于武也。
二十兩曰溢,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
楣謂之梁,柱楣所謂梁ウ。
疏猶粗也。
舍外寝,于中門之外,屋下壘墼為之。
不塗?,所謂垩室也。
素猶故也,謂複平生時食也。
斬衰不書受月者,天子諸侯卿大夫士,虞卒哭異數。
) [疏]“傳曰”至“無時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斬者何”,問辭,以執所不知,故雲者何。
雲“不緝也”者,答辭,此對下疏衰裳齊,齊是緝,此則不緝也。
雲“苴?者,麻之有ナ者也”,案《爾雅·釋草》雲“ナ,?實”,孫氏注雲:“ナ,麻子也。
”以色言之謂之苴,以實言之謂之ナ。
下言牡者,對ナ為名;言?者,對苴生稱也,是以雲“斬衰貌若苴,齊衰貌若?”也。
若然,?是雄麻,ナ是子麻,《爾雅》雲“ナ,?實”者,舉類而言,若圓曰箪,方曰笥。
鄭注《論語》雲:“箪、笥,亦舉其類也。
”下傳雲:“牡麻者,?麻也。
”不連言?,此苴連言?者,欲見苴?别于苴杖。
故下傳别雲苴杖,後傳牡麻不連言?,此苴連言?者,彼無他物之嫌,獨有?,故不須連言?也。
雲“苴?大扌鬲,左本在下”者,《士喪禮》文與此同,彼此皆雲“苴?大扌鬲”,連言苴者,但經連言苴?,?中有此二,言?大扌鬲,先據首?而言也。
雷氏以扌鬲,扌益不言寸數,則各從其人大小為扌益,非鄭義。
據鄭注:無問人之大小,皆以九寸圍之為正。
若中人之迹,尺二寸也。
雲左本在下者,本謂麻根,案《士喪禮》鄭注雲:“下本在左,重服統于内,而本陽也。
”以其父是陽,左亦陽,言下是内,故雲重服統于内,以言痛從心内發故也。
此對為母右本在上,輕服統于外,而本陰也。
雲“去五分一以為帶”者,以其首?圍九寸,取五寸,去一寸,得四寸;馀四寸,寸為五分,總二十分,去四分,馀十六分,取十五分,五分為寸,為三寸;添前四寸,為七寸,并一分,總七寸五分寸之一也。
雲“齊衰之?,斬衰之帶也”者,以其大小同,故疊而同之也。
雲“去五分一以為帶”者,謂七寸五分寸之一也,中五分去一,為齊衰之帶,今計之以七寸中取五寸,去一寸,得四寸;馀二寸,寸分為二十五分,二寸合為五十分,馀一分者,又破為五分;添前為五十五分,亦五分去一,總去一十一分,馀四十四分在;又二十五分為一寸,馀十九分在,齊衰之帶,總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
雲“大功之?,齊衰之帶也,去五分一以為帶”者,就五寸中去一寸,得四寸;前二十五分破寸,今大功百二十五分破寸,則以十九分者各分破為五分,十九分總破為九十五,與百二十五分破寸相當,就九十五分中五分去一,去十九馀七十六,則大功之?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帶則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。
又雲“小功之?,大功之帶也,去五分一以為帶”者,又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中,五分去一,前百二十五分破寸,今亦四倍加之,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,然後五分去一,為小功帶。
又雲“缌麻之?,小功之帶,去五分一以為帶”,則亦四倍加之,前六百二十五分破寸,今則三千一百二十五分破寸,五分去一取四,以為缌麻之帶。
?帶之等皆以五分破寸,既有成法,何假盡言。
然斬衰有二,齊衰有四,大功、小功成人與殇各有二等,缌麻殇與成人章又不别,若使?帶各依升數,則參差難等。
是以子夏作傳,五服各為一節計之。
似《周禮·掌客》雲群介行人宰史,各以爵等為牢禮之數。
鄭雲:“以命數則參差難等,略于臣,用爵而已。
”此?亦然也。
《士喪禮》雲:“苴?大鬲,下本在左,要?小焉。
”鄭注雲:“?帶之差,自此出焉。
”謂子夏言?帶之差,出于《士喪》之?,故鄭指而言之也。
但斬衰之?圍九寸者,首是陽,故欲取陽數極于九,自齊衰以下,自取降殺之義,無所法象也。
雲“苴杖,竹也。
削杖,桐也”者,《傳》意見經唯雲苴杖,不出杖體所用,故言苴杖者竹也。
下章直雲削竹,亦不辨木名,故因釋之雲:“削竹者,桐也。
”若然,經言苴杖,因釋削杖,唯上下二章不通于下,是以兼釋之。
至于?帶,五服自明,故不兼釋。
然為父所以杖竹者,父者子之天,竹圓亦象天,竹又外内有節,象子為父,亦有外内之痛。
又竹能貫四時而不變,子之為父哀痛亦經寒溫而不改,故用竹也。
為母杖桐者,欲取桐之言同,内心同之于父,外無節,象家無二尊,屈于父。
為之齊衰,經時而有變。
又案變除削之使方者,取母象于地故也。
此雖不言杖之粗細,案《喪服小記》雲:“?殺五分而去一,杖大如?。
”鄭注雲:“如要?也。
”鄭知如要?者,以其先雲?五分為殺,為要?,其下即雲杖大如?,明如要?也。
如要?者,以杖從心已下,與要?同處,故如要?也。
雲“杖各齊其心”者,杖所以扶病,病從心起,故杖之高下以心為斷也。
雲“皆下本”者,本,根也,案《士喪禮》“下本”,注雲順其性也。
雲“杖者何爵也”者,自此已下,有五問五答,皆為杖起文。
雲“者何”者,亦是執所不知,以其吉時,五十已後乃杖,所以扶老。
今為父母之喪,有杖有不杖,不知,故執而問之。
雲“爵”,以爵答之,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,有德則能為父母緻病深,故許其以杖扶病。
雲“無爵而杖者何”,問辭也,庶人無爵,亦得杖。
雲“檐主也”者,答辭也,以其雖無爵無德,然以?子,故假取有爵之杖為之,喪主拜賓、送賓,成喪主之義也。
雲“非主而杖者何”,問辭也;“輔病也”,答辭也。
鄭雲謂衆子雖非為主,子為父母緻病是同,亦為輔病也。
雲“童子何以不杖”者,案此子夏之問辭,有不同,或雲“者何”,或雲“何以”,或雲“何如”,或雲“孰後”,或雲“孰謂”,或雲“何大夫”,或雲“曷為”,有此七者。
答有義意,凡言者何,皆謂執所不知,故隐元年《公羊傳》雲:“元年者何?”何休雲:“諸據疑問所不知,故曰者何。
”即此問“杖者何”是也。
稱何以者,皆據彼決此,即下雲:父為長子,“何以三年”,據期章為衆子期,?庶皆子,長子獨三年,是據彼決此也。
此即《公羊傳》雲“何以不言即位”,何休雲:“據文公言即位。
”隐不稱即位是也。
雲何如者,問比類之辭,即下傳雲“何為而可為人後”者,“同宗則可為人後”,是其問比類也。
雲孰後者,不問比類,依《不杖章》,子夏傳雲:孰後?後大宗。
禮有大宗、小宗,故問誰為後。
雲孰謂者,亦是問比類,但舊君有二等,一是待放之臣,二是緻仕之臣,俱為舊君。
是以《齊衰三月章》雲“舊君”,傳曰:“為舊君者,孰謂也,仕焉而已者也。
”由其有二等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