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八 喪服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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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疏]《喪服》第十一。
○案:鄭《目錄》雲:“天子以下,死而相喪,衣服、年月、親疏、隆殺之禮。
不忍言死而言喪,喪者,棄亡之辭,若全存居于彼焉,已亡之耳。
《大戴》第十七,《小戴》第九,劉向《别錄》第十一。
”○釋曰:案《禮器》雲:“經禮三百,曲禮三千。
”鄭雲:“經禮謂《周禮》也。
曲猶事也。
事禮謂今禮也。
禮篇今亡,本數未聞,其中事儀三千。
”若然,未亡之時,有天子、諸侯、卿大夫、士之喪服,其篇各别,今皆亡,唯士喪禮在。
若然,據《喪服》一篇總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,故鄭《目錄》雲“天子以下相喪衣服親疏之禮”。
喪服之制,成服之後,宜在《士喪》始死之下,今在《士喪》之上者,以《喪服》總包尊卑上下,不專據士,故在《士喪》之上。
是以《喪服》為第十一。
《喪服》所陳,其理深大,今之所釋,且以七章明之。
第一,明黃帝之時樸略尚質,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。
第二,明唐虞之日,淳樸漸虧,雖行心喪,更以三年為限。
第三,明三王以降,澆為漸起,故制《喪服》以表哀情。
第四,明既有《喪服》,須明“喪服”二字。
第五,明《喪服》章次,以精粗為序。
第六,明作傳之人,并為傳之意。
第七,明鄭玄之注,經傳兩解之。
第一明黃帝之時樸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者,案《禮運》雲:昔者先王未有宮室,食鳥獸之肉,衣其羽皮。
此乃伏羲之時也。
又雲:後聖有作,治其絲麻以為布帛,養生送死,以事鬼神。
此謂黃帝之時也。
又案《易·系辭》雲:“古之葬者,厚衣之以薪,葬之中野,不封不樹,喪期無數。
”在《黃帝九事》章中,亦據黃帝之日,言喪期無數,是其心喪終身者也。
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者,案《禮記·三年問》雲:“将由夫患邪淫之人與?則彼朝死而夕忘之,然而從之,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,夫焉能相與群居而不亂乎?将由夫?飾之君子與?則三年之喪,二十五月而畢,若驷之過隙,然而遂之,則是無窮也。
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,壹使足以成文理,則釋之矣,然則何以至期也?曰:至親以期斷。
是何也?曰:天地則已易矣,四時則己變矣,其在天地之中者,莫不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。
”鄭注雲:“法此變易,可以期也。
”又雲:“然則何以三年也?”注雲:“言法此變易,可以期,何以乃三年為。
”又雲:“曰加隆焉爾也,焉使倍之,故再期也。
”注雲:“言于父母加隆其恩,使倍期也。
”據此而言,則聖人初欲為父母期加隆焉,故為父母三年。
必加隆至三年者,孔子答宰我雲:“子生三年,然後免于父母之懷。
”是以子為之三年,報之三年。
《問》又雲:“三年之喪,人道之至文者也。
夫是之謂至隆。
是百王之所同,古今之所壹也,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。
”注雲:“不知其所從來,喻此三年之喪,前世行之久矣。
”既雲喻前世行之久,則三年之喪,實知其所從來,但喻久爾。
故《虞書》雲:“二十八載,帝乃殂落,百姓如喪考妣三載,四海遏密八音。
”是心喪三年,未有服制之明驗也。
第三明三王已降,澆僞漸起,故制喪服,以表哀情者,案《郊特牲》雲:“大古冠布,齊則缁之。
”鄭注雲:“唐虞已上曰大古。
”又雲“冠而敝之可也”,注雲:“此重古而冠之耳。
三代改制,齊冠不複用也。
以白布冠質,以為喪冠也。
”據此而言,則唐虞已上,吉兇同服,惟有白布衣、白布冠而已。
故鄭注雲白布冠為喪冠。
又案三王以來,以唐虞白布冠為喪冠。
又案《喪服》記雲:“凡衰外削幅,裳内削幅。
”注雲:“大古冠布衣布,先知為上,外殺其幅,以便體也。
後知為下,内殺其幅,稍有飾也。
後世聖人易之,以此為喪服。
”據此《喪服》記與《郊特牲》兩注而言,則鄭雲後世聖人,夏、禹也。
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、白布衣為喪服矣.第四明既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者,案鄭《目錄》雲:“不忍言死而言喪,喪者棄亡之辭,若全存于彼焉,已棄亡之耳。
”又案《曲禮》雲:“天子曰崩,諸侯曰薨,大夫曰卒,士曰不祿,庶人曰死。
”《爾雅》曰崩、薨、卒、不祿,皆訓死也,是士以上為義。
稱庶人言死,得其總名。
鄭注《曲禮》雲:“死之言澌,精神澌盡。
”又案《檀弓》孔子雲:“喪欲速貧。
”《春秋左氏傳》魯昭公出居乾侯,齊侯唁公于野井,公曰:喪人其何稱。
是喪棄亡之辭,棄于此,存于彼。
是孝子不忍言父母精神盡澌,雖棄于此,猶存于彼。
以此鄭義言之,其喪字去聲讀之,人或以平聲讀之者,雖不與同,義亦通也。
死者既喪,生人制服服之者,但貌以表心,服以表貌,故《禮記·?傳》雲:“斬衰何以服苴?苴,惡貌也,所以苴其内,見諸外。
斬衰貌若苴,齊衰貌若?,大功貌若止,小功、缌麻,容貌可也。
”下又雲“斬衰三升”,三升半齊衰,四升以下是其孝子喪親,以衣服表心。
但吉服所以表德,兇服所以表哀。
德有高下,章有升降,哀有淺深,布有精粗,不同者也。
第五明喪服章次以精粗為叙者,案《喪服》上下十有一章,從斬至缌麻,升數有異。
異者,斬有二義不同:為父以三升為正,為君以三升半為義,其冠同六升,三年。
齊衰惟有正之四升,冠七升。
繼母、慈母雖是義以配父,故與因母同,是以略為節,有正而已。
杖期,齊衰有正而已,父在為母,與為妻同正服,齊衰五升,冠八升,不杖。
齊衰期章有正、有義二等:正則五升,冠八升;義則六升,冠九升。
齊衰三月章皆義服,齊衰六升,冠九升,曾祖父母計是正服。
但正服合以小功,以尊其祖。
不服小功而服齊衰,非本服,故同義服也。
殇大功有降、有義:為夫之昆弟之長子殇,是義,其馀皆降服也。
降服衰七升,冠十升;義服衰九升,冠十一升。
大功章有降、有正、有義:姑姊妹出?之等是降,婦人為夫之族類為義,自馀皆正。
衰冠如上釋也。
む衰唯有義服,四升半,皆冠七升而已。
以諸侯大夫為天子,故同義服也。
殇小功有降、有義:婦人為夫之族類是義,自馀皆降服。
降則衰、冠同十升,義則衰、冠同十二升。
小功亦有降,亦有正、有義,如前釋。
缌麻亦有降、有正、有義,皆如上陳。
但衰冠同十五升,抽去半而已,自斬以下至缌麻,皆以升數。
升數少者在前,升數多者在後,要不得以此升數為叙者,一則正義及降升數不得同在一章,又む衰四升半,在大功之下,小功之上。
鄭下注雲:“在小功之上者,欲審着縷之精粗。
”若然,《喪服》章次,雖以升數多少為前後,要取縷之精粗為次第也。
第六明作傳之人,又明作傳之義,傳曰者,不知是誰人所作,人皆雲孔子弟子蔔商字子夏所為。
案《公羊傳》是公羊高所為,公羊高是子夏弟子,今案《公羊傳》有雲“者何”、“何以”、“曷為”、“孰謂”之等,今此《傳》亦雲“者何”、“何以”、“孰謂”、“曷為”等之問。
師徒相習,語勢相遵,以弟子卻本前師,此傳得為子
○案:鄭《目錄》雲:“天子以下,死而相喪,衣服、年月、親疏、隆殺之禮。
不忍言死而言喪,喪者,棄亡之辭,若全存居于彼焉,已亡之耳。
《大戴》第十七,《小戴》第九,劉向《别錄》第十一。
”○釋曰:案《禮器》雲:“經禮三百,曲禮三千。
”鄭雲:“經禮謂《周禮》也。
曲猶事也。
事禮謂今禮也。
禮篇今亡,本數未聞,其中事儀三千。
”若然,未亡之時,有天子、諸侯、卿大夫、士之喪服,其篇各别,今皆亡,唯士喪禮在。
若然,據《喪服》一篇總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,故鄭《目錄》雲“天子以下相喪衣服親疏之禮”。
喪服之制,成服之後,宜在《士喪》始死之下,今在《士喪》之上者,以《喪服》總包尊卑上下,不專據士,故在《士喪》之上。
是以《喪服》為第十一。
《喪服》所陳,其理深大,今之所釋,且以七章明之。
第一,明黃帝之時樸略尚質,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。
第二,明唐虞之日,淳樸漸虧,雖行心喪,更以三年為限。
第三,明三王以降,澆為漸起,故制《喪服》以表哀情。
第四,明既有《喪服》,須明“喪服”二字。
第五,明《喪服》章次,以精粗為序。
第六,明作傳之人,并為傳之意。
第七,明鄭玄之注,經傳兩解之。
第一明黃帝之時樸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者,案《禮運》雲:昔者先王未有宮室,食鳥獸之肉,衣其羽皮。
此乃伏羲之時也。
又雲:後聖有作,治其絲麻以為布帛,養生送死,以事鬼神。
此謂黃帝之時也。
又案《易·系辭》雲:“古之葬者,厚衣之以薪,葬之中野,不封不樹,喪期無數。
”在《黃帝九事》章中,亦據黃帝之日,言喪期無數,是其心喪終身者也。
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者,案《禮記·三年問》雲:“将由夫患邪淫之人與?則彼朝死而夕忘之,然而從之,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,夫焉能相與群居而不亂乎?将由夫?飾之君子與?則三年之喪,二十五月而畢,若驷之過隙,然而遂之,則是無窮也。
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,壹使足以成文理,則釋之矣,然則何以至期也?曰:至親以期斷。
是何也?曰:天地則已易矣,四時則己變矣,其在天地之中者,莫不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。
”鄭注雲:“法此變易,可以期也。
”又雲:“然則何以三年也?”注雲:“言法此變易,可以期,何以乃三年為。
”又雲:“曰加隆焉爾也,焉使倍之,故再期也。
”注雲:“言于父母加隆其恩,使倍期也。
”據此而言,則聖人初欲為父母期加隆焉,故為父母三年。
必加隆至三年者,孔子答宰我雲:“子生三年,然後免于父母之懷。
”是以子為之三年,報之三年。
《問》又雲:“三年之喪,人道之至文者也。
夫是之謂至隆。
是百王之所同,古今之所壹也,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。
”注雲:“不知其所從來,喻此三年之喪,前世行之久矣。
”既雲喻前世行之久,則三年之喪,實知其所從來,但喻久爾。
故《虞書》雲:“二十八載,帝乃殂落,百姓如喪考妣三載,四海遏密八音。
”是心喪三年,未有服制之明驗也。
第三明三王已降,澆僞漸起,故制喪服,以表哀情者,案《郊特牲》雲:“大古冠布,齊則缁之。
”鄭注雲:“唐虞已上曰大古。
”又雲“冠而敝之可也”,注雲:“此重古而冠之耳。
三代改制,齊冠不複用也。
以白布冠質,以為喪冠也。
”據此而言,則唐虞已上,吉兇同服,惟有白布衣、白布冠而已。
故鄭注雲白布冠為喪冠。
又案三王以來,以唐虞白布冠為喪冠。
又案《喪服》記雲:“凡衰外削幅,裳内削幅。
”注雲:“大古冠布衣布,先知為上,外殺其幅,以便體也。
後知為下,内殺其幅,稍有飾也。
後世聖人易之,以此為喪服。
”據此《喪服》記與《郊特牲》兩注而言,則鄭雲後世聖人,夏、禹也。
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、白布衣為喪服矣.第四明既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者,案鄭《目錄》雲:“不忍言死而言喪,喪者棄亡之辭,若全存于彼焉,已棄亡之耳。
”又案《曲禮》雲:“天子曰崩,諸侯曰薨,大夫曰卒,士曰不祿,庶人曰死。
”《爾雅》曰崩、薨、卒、不祿,皆訓死也,是士以上為義。
稱庶人言死,得其總名。
鄭注《曲禮》雲:“死之言澌,精神澌盡。
”又案《檀弓》孔子雲:“喪欲速貧。
”《春秋左氏傳》魯昭公出居乾侯,齊侯唁公于野井,公曰:喪人其何稱。
是喪棄亡之辭,棄于此,存于彼。
是孝子不忍言父母精神盡澌,雖棄于此,猶存于彼。
以此鄭義言之,其喪字去聲讀之,人或以平聲讀之者,雖不與同,義亦通也。
死者既喪,生人制服服之者,但貌以表心,服以表貌,故《禮記·?傳》雲:“斬衰何以服苴?苴,惡貌也,所以苴其内,見諸外。
斬衰貌若苴,齊衰貌若?,大功貌若止,小功、缌麻,容貌可也。
”下又雲“斬衰三升”,三升半齊衰,四升以下是其孝子喪親,以衣服表心。
但吉服所以表德,兇服所以表哀。
德有高下,章有升降,哀有淺深,布有精粗,不同者也。
第五明喪服章次以精粗為叙者,案《喪服》上下十有一章,從斬至缌麻,升數有異。
異者,斬有二義不同:為父以三升為正,為君以三升半為義,其冠同六升,三年。
齊衰惟有正之四升,冠七升。
繼母、慈母雖是義以配父,故與因母同,是以略為節,有正而已。
杖期,齊衰有正而已,父在為母,與為妻同正服,齊衰五升,冠八升,不杖。
齊衰期章有正、有義二等:正則五升,冠八升;義則六升,冠九升。
齊衰三月章皆義服,齊衰六升,冠九升,曾祖父母計是正服。
但正服合以小功,以尊其祖。
不服小功而服齊衰,非本服,故同義服也。
殇大功有降、有義:為夫之昆弟之長子殇,是義,其馀皆降服也。
降服衰七升,冠十升;義服衰九升,冠十一升。
大功章有降、有正、有義:姑姊妹出?之等是降,婦人為夫之族類為義,自馀皆正。
衰冠如上釋也。
む衰唯有義服,四升半,皆冠七升而已。
以諸侯大夫為天子,故同義服也。
殇小功有降、有義:婦人為夫之族類是義,自馀皆降服。
降則衰、冠同十升,義則衰、冠同十二升。
小功亦有降,亦有正、有義,如前釋。
缌麻亦有降、有正、有義,皆如上陳。
但衰冠同十五升,抽去半而已,自斬以下至缌麻,皆以升數。
升數少者在前,升數多者在後,要不得以此升數為叙者,一則正義及降升數不得同在一章,又む衰四升半,在大功之下,小功之上。
鄭下注雲:“在小功之上者,欲審着縷之精粗。
”若然,《喪服》章次,雖以升數多少為前後,要取縷之精粗為次第也。
第六明作傳之人,又明作傳之義,傳曰者,不知是誰人所作,人皆雲孔子弟子蔔商字子夏所為。
案《公羊傳》是公羊高所為,公羊高是子夏弟子,今案《公羊傳》有雲“者何”、“何以”、“曷為”、“孰謂”之等,今此《傳》亦雲“者何”、“何以”、“孰謂”、“曷為”等之問。
師徒相習,語勢相遵,以弟子卻本前師,此傳得為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