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七 觐禮第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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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享,皆束帛加璧,庭實唯國所有。
(四當為三。
古書作三四或皆積畫,此篇又多四字,字相似,由此誤也。
《大行人職》曰諸侯“廟中将币,皆三享”,其禮差又無取于四也。
初享或用馬,或用虎豹之皮。
其次享,三牲魚臘,笾豆之實,龜也,金也,丹漆絲纟廣竹箭也,其馀無常貨。
此地物非一國所能有,唯所有分為三享,皆以璧帛緻之。
) [疏]“四享”至“所有”。
○注“四當”至“緻之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事畢”,論侯氏行觐禮訖,相随即行三享之事。
雲“四當為三。
古書作三四或皆積畫,此篇又多四字,字相似,由此誤也”者,知四當為三者,諸文唯謂三享,無四享之事,所以誤作四者,由古書作三四之字,或皆積畫者,《堯典》雲:“帝曰:次!A8嶽。
”《臯陶》雲“外薄A8海”,《泰誓》序雲“作《泰誓》三篇”,是古書三四皆積畫也。
雲此篇又多四字者,下有“四傳擯”,又雲“路下四亞之”,又雲“束帛四馬”,“四門”,“四尺”,四字既多,積畫A8又似三,由此故誤為四字也。
引《大行人》者,欲證三享為正文。
雲“其禮差又無取于四也”者,案《聘禮》“小聘曰問,不享”,大聘雖有享,不言數,明一享而已。
案《大行人》五等諸侯皆同三享,若然,三與一及不享,是其禮之差,是無取于四之義,故從三為正。
雲“初享或用馬,或虎豹之皮”者,案下經先陳馬,《聘禮》特言皮,故知初享以此二者為先。
言“或”者,《聘禮》記雲“皮馬相?,可也”,又《聘禮》經夕币時,皮則左首,展币時,更雲馬則幕南北面,此下經亦用馬,案《郊特牲》雲“虎豹之皮,示服猛也”,是其或用馬,或用虎豹之皮,為初享也。
雲“其次享,三牲魚臘,笾豆之實”以下,皆《禮器》文。
是以《禮器》雲:“大飨,其王事與?三牲、魚、臘,四海九州之美味也。
笾豆之薦,四時之和氣也。
内金,示和也。
束帛加璧,尊德也。
龜為前列,先知也。
金次之,見情也。
丹漆、絲纟廣、竹箭,與衆共财也。
其馀無常貨,各以其國之所有,則緻遠物也。
”彼諸侯國王為?祭而緻之,與此因觐緻之同,以其因觐即助祭,因祭即緻享物,若不當三年袷祭,即特緻三享也。
雲“皆以璧帛緻之”者,案《聘禮》束帛加璧,享君;束錦加琮,享夫人。
《小行人》亦雲“璧以帛,琮以錦”,是五等諸侯享天子與後。
此雲璧帛緻之者,據享天子而言,若享後,即用琮錦。
但三享在庭分為三段,一度緻之,據三享而言,非謂三度緻之為皆也。
凡享者,貢國所有,或因朝而貢,或歲之常貢,歲之常貢則《小行人》雲“春入貢”及《大宰》“九貢”是也,因朝而貢者,則《大行人》雲“侯服,歲一見,其貢祀物”之等是也,皆有璧帛以緻之。
案《小行人》雲:“合六币:圭以馬,璋以皮,璧以帛,琮以錦,琥以繡,璜以黼。
此六物者,以和諸侯之好故。
”注雲:“合,同也。
六币所以享也。
五等諸侯享天子用璧,享後用琮,其大各如其瑞,皆有庭實以馬。
若皮,皮虎豹之皮。
用圭璋者,二王之後也。
二王後尊,故享用圭璋而特之。
《禮器》曰圭璋特,義亦通于此,其于諸侯亦用璧琮耳。
子男于諸侯,則享用琥璜,下其瑞也。
凡二王後,諸侯相享之玉,大小各降其瑞一等。
”若如此言,鄭知五等享玉各如其瑞者,見《玉人職》雲:“璧琮九寸,諸侯以享天子。
”言九寸,據上公琮以享後,不言者,文不具。
公依命數與瑞等,則侯伯子男之享玉,亦如其瑞可知。
又知五等自相享,各降其瑞一等者,又見《玉人職》雲:“?彖琮八寸,諸侯以享夫人。
”鄭雲:“獻于所朝聘君之夫人。
”兼言聘者,欲見聘使亦下君之瑞一寸,與君同,直言?彖琮享夫人,不言?彖璧以享君,亦文不具。
若然,侯伯子男自相享,各降其瑞一寸可知。
圭璋據二王後享天子與後者,五等諸侯既用璧琮,二王後尊,明用圭以享天子,用璋以享後可知。
又知二王後自相享,亦用璧琮者,以五等諸侯降于享天子,明二王後退用璧琮可知。
子男自相享用琥璜者,以其子男瑞用璧,享天子可與瑞同,自相享不得與瑞等,降用琥璜可知。
若然,子男之臣自相聘,亦享用琥璜,不得逾君故也。
又知五等之臣聘享之玉,皆降其君一寸者,又見《玉人》雲:“?彖圭璋八寸,璧琮八寸,以┹聘。
”八寸,據上公之臣,則侯伯子男臣,各降其君一寸可知。
案《孝經緯援神契》雲:二王後稱公,大國稱侯。
則二王之後為公,而則前謂公者,案《典命》雲:“上公九命為伯,其國家、宮室、車旗、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。
”鄭注雲:“上公者,謂王之三公有德者,加命為二伯,二王之後亦為上公。
”若然,《典命》雲:“王之三公八命。
”有功加一命為二伯,則周公、召公是也。
本國猶稱侯,則魯侯燕伯是也。
奉束帛,匹馬卓上,九馬随之,中庭西上,奠币,再拜稽首。
(卓,讀如卓王孫之卓,卓猶的也。
以素的一馬以為上,書其國名,後當識其何産也。
馬必十匹者,不敢斥王之乘,用成數,敬也。
) [疏]“奉束”至“稽首”。
○注“卓讀”至“敬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中庭西上”者,案《昏禮》雲“參分庭一在南”,又《聘禮》雲“庭實,皮則攝之”,注雲:“參分庭,一在南。
”又米?“設于中庭”,鄭注雲:“言當中庭者,南北之中也。
”則此雲中庭,亦是南北之中。
不參分庭一在南者,以其三享同陳,須入庭深設之故也。
雲“卓,讀如卓王孫之卓,卓猶的也”者,以音字既同,而讀從之。
卓王孫,是司馬相如之妻文君之父也。
于十馬之内以素的一馬以為上,故訓卓為的也。
雲“書其國名,後當識其何産也”者,謂若晉有鄭之小驷,複有屈産之類是也。
雲“馬必十匹者,不敢斥王之乘,用成數,敬也”者,此為庭實,故用十匹。
案《康王之诰》二伯率諸侯而入,皆布乘黃朱,而陳四匹者,彼據二王之後,以國所有享新王。
享物陳于庭,用圭,以馬緻享,馬不得上堂,亦陳于庭,直以圭升堂緻命,乘馬若乘皮,故以四為禮。
非所享之物,故用四馬,與此異也。
擯者曰:“予一人将受之。
”(亦言王欲親受之。
) [疏]“擯者”至“受之”。
○注“亦言”至“受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言王欲親受之”者,亦上親受之也。
侯氏升緻命。
王撫玉。
侯氏降自西階,東面授宰币,西階前再拜稽首,以馬出,授人,九馬随之。
(王不受玉,撫之而已,輕财也。
以馬出,随侯氏出授王人于外也。
王不使人受馬者,主于享,王之尊益君,侯氏之卑益臣。
) [疏]“侯氏”至“随之”。
○注“王不”至“益臣”。
○釋曰:雲“授宰币”,王既撫玉,不受币,币即束帛加璧,并玉言币,故《小行人》合六币,皮馬與玉皆為币。
此單言宰,即大宰,大宰主币,故《周禮·大宰職》雲:“大朝觐會同,贊玉币、玉獻、玉幾、玉爵。
”注雲“助王受此四者”是也。
雲“王不受玉,撫之而已,輕财也”者,案《聘義》,圭璋還之為重禮,璧琮不還為輕财。
是以圭璋親受,璧琮初即不受,為輕财故也。
雲“以馬出,随侯氏出授王人于外也”者,謂侯氏牽馬而出,馬随侯氏之後出,授王人于外也。
雲“王之尊益君,侯氏之卑益臣”者,春夏受贽于朝,雖無迎法,王猶在朝。
至受享又迎之,而稱賓主,至觐禮受享,皆無迎法,不下堂而見諸侯,已是王尊為君禮,臣卑為臣禮。
王猶親受其玉,今至于三享,貢國所有,行供奉之節,故使自執其馬,王不使人受之于庭者,是王之尊益君,侯氏之卑益臣故也。
《聘禮》享用皮,及賓私觌,馬皆使人受之者,見他國之君不臣人之臣,故與此異也。
若然,《聘禮》享君,尚有币問卿大夫;此諸侯觐天子,享天子訖,亦當有币問公卿大夫,是以隐七年《左氏傳》雲“初,戎朝于周,發币于公卿,而凡伯不賓”,服注雲:“戎以朝禮,及公卿大夫發陳其币。
”凡伯以諸侯為王,卿士不修賓主之禮,敬報于戎。
是以冬天王使凡伯來聘,還戎,伐之于楚丘以歸,是諸侯朝天子,亦有聘及公卿大夫之事也。
事畢。
(三享訖。
) 乃右肉袒于廟門之東。
乃人門右,北面立,告聽事。
(右肉袒者,刑宜施于右也。
凡以禮事者左袒,入更從右者,臣益純也。
告聽事者,告王以國所用為罪之事也。
《易》曰:折其右肱,無咎。
) [疏]“乃右”至“聽事”。
○注“右肉”至“無咎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降出”,論侯氏受刑,王免之降出之事。
刑袒于右者,右是用事之便,又是陰,陰主刑,以不能用事,故刑袒于右也。
雲“凡以禮事者左袒”,左袒者,無問吉兇禮,皆袒左。
知者,《士喪禮》雲:“主人出
(四當為三。
古書作三四或皆積畫,此篇又多四字,字相似,由此誤也。
《大行人職》曰諸侯“廟中将币,皆三享”,其禮差又無取于四也。
初享或用馬,或用虎豹之皮。
其次享,三牲魚臘,笾豆之實,龜也,金也,丹漆絲纟廣竹箭也,其馀無常貨。
此地物非一國所能有,唯所有分為三享,皆以璧帛緻之。
) [疏]“四享”至“所有”。
○注“四當”至“緻之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事畢”,論侯氏行觐禮訖,相随即行三享之事。
雲“四當為三。
古書作三四或皆積畫,此篇又多四字,字相似,由此誤也”者,知四當為三者,諸文唯謂三享,無四享之事,所以誤作四者,由古書作三四之字,或皆積畫者,《堯典》雲:“帝曰:次!A8嶽。
”《臯陶》雲“外薄A8海”,《泰誓》序雲“作《泰誓》三篇”,是古書三四皆積畫也。
雲此篇又多四字者,下有“四傳擯”,又雲“路下四亞之”,又雲“束帛四馬”,“四門”,“四尺”,四字既多,積畫A8又似三,由此故誤為四字也。
引《大行人》者,欲證三享為正文。
雲“其禮差又無取于四也”者,案《聘禮》“小聘曰問,不享”,大聘雖有享,不言數,明一享而已。
案《大行人》五等諸侯皆同三享,若然,三與一及不享,是其禮之差,是無取于四之義,故從三為正。
雲“初享或用馬,或虎豹之皮”者,案下經先陳馬,《聘禮》特言皮,故知初享以此二者為先。
言“或”者,《聘禮》記雲“皮馬相?,可也”,又《聘禮》經夕币時,皮則左首,展币時,更雲馬則幕南北面,此下經亦用馬,案《郊特牲》雲“虎豹之皮,示服猛也”,是其或用馬,或用虎豹之皮,為初享也。
雲“其次享,三牲魚臘,笾豆之實”以下,皆《禮器》文。
是以《禮器》雲:“大飨,其王事與?三牲、魚、臘,四海九州之美味也。
笾豆之薦,四時之和氣也。
内金,示和也。
束帛加璧,尊德也。
龜為前列,先知也。
金次之,見情也。
丹漆、絲纟廣、竹箭,與衆共财也。
其馀無常貨,各以其國之所有,則緻遠物也。
”彼諸侯國王為?祭而緻之,與此因觐緻之同,以其因觐即助祭,因祭即緻享物,若不當三年袷祭,即特緻三享也。
雲“皆以璧帛緻之”者,案《聘禮》束帛加璧,享君;束錦加琮,享夫人。
《小行人》亦雲“璧以帛,琮以錦”,是五等諸侯享天子與後。
此雲璧帛緻之者,據享天子而言,若享後,即用琮錦。
但三享在庭分為三段,一度緻之,據三享而言,非謂三度緻之為皆也。
凡享者,貢國所有,或因朝而貢,或歲之常貢,歲之常貢則《小行人》雲“春入貢”及《大宰》“九貢”是也,因朝而貢者,則《大行人》雲“侯服,歲一見,其貢祀物”之等是也,皆有璧帛以緻之。
案《小行人》雲:“合六币:圭以馬,璋以皮,璧以帛,琮以錦,琥以繡,璜以黼。
此六物者,以和諸侯之好故。
”注雲:“合,同也。
六币所以享也。
五等諸侯享天子用璧,享後用琮,其大各如其瑞,皆有庭實以馬。
若皮,皮虎豹之皮。
用圭璋者,二王之後也。
二王後尊,故享用圭璋而特之。
《禮器》曰圭璋特,義亦通于此,其于諸侯亦用璧琮耳。
子男于諸侯,則享用琥璜,下其瑞也。
凡二王後,諸侯相享之玉,大小各降其瑞一等。
”若如此言,鄭知五等享玉各如其瑞者,見《玉人職》雲:“璧琮九寸,諸侯以享天子。
”言九寸,據上公琮以享後,不言者,文不具。
公依命數與瑞等,則侯伯子男之享玉,亦如其瑞可知。
又知五等自相享,各降其瑞一等者,又見《玉人職》雲:“?彖琮八寸,諸侯以享夫人。
”鄭雲:“獻于所朝聘君之夫人。
”兼言聘者,欲見聘使亦下君之瑞一寸,與君同,直言?彖琮享夫人,不言?彖璧以享君,亦文不具。
若然,侯伯子男自相享,各降其瑞一寸可知。
圭璋據二王後享天子與後者,五等諸侯既用璧琮,二王後尊,明用圭以享天子,用璋以享後可知。
又知二王後自相享,亦用璧琮者,以五等諸侯降于享天子,明二王後退用璧琮可知。
子男自相享用琥璜者,以其子男瑞用璧,享天子可與瑞同,自相享不得與瑞等,降用琥璜可知。
若然,子男之臣自相聘,亦享用琥璜,不得逾君故也。
又知五等之臣聘享之玉,皆降其君一寸者,又見《玉人》雲:“?彖圭璋八寸,璧琮八寸,以┹聘。
”八寸,據上公之臣,則侯伯子男臣,各降其君一寸可知。
案《孝經緯援神契》雲:二王後稱公,大國稱侯。
則二王之後為公,而則前謂公者,案《典命》雲:“上公九命為伯,其國家、宮室、車旗、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。
”鄭注雲:“上公者,謂王之三公有德者,加命為二伯,二王之後亦為上公。
”若然,《典命》雲:“王之三公八命。
”有功加一命為二伯,則周公、召公是也。
本國猶稱侯,則魯侯燕伯是也。
奉束帛,匹馬卓上,九馬随之,中庭西上,奠币,再拜稽首。
(卓,讀如卓王孫之卓,卓猶的也。
以素的一馬以為上,書其國名,後當識其何産也。
馬必十匹者,不敢斥王之乘,用成數,敬也。
) [疏]“奉束”至“稽首”。
○注“卓讀”至“敬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中庭西上”者,案《昏禮》雲“參分庭一在南”,又《聘禮》雲“庭實,皮則攝之”,注雲:“參分庭,一在南。
”又米?“設于中庭”,鄭注雲:“言當中庭者,南北之中也。
”則此雲中庭,亦是南北之中。
不參分庭一在南者,以其三享同陳,須入庭深設之故也。
雲“卓,讀如卓王孫之卓,卓猶的也”者,以音字既同,而讀從之。
卓王孫,是司馬相如之妻文君之父也。
于十馬之内以素的一馬以為上,故訓卓為的也。
雲“書其國名,後當識其何産也”者,謂若晉有鄭之小驷,複有屈産之類是也。
雲“馬必十匹者,不敢斥王之乘,用成數,敬也”者,此為庭實,故用十匹。
案《康王之诰》二伯率諸侯而入,皆布乘黃朱,而陳四匹者,彼據二王之後,以國所有享新王。
享物陳于庭,用圭,以馬緻享,馬不得上堂,亦陳于庭,直以圭升堂緻命,乘馬若乘皮,故以四為禮。
非所享之物,故用四馬,與此異也。
擯者曰:“予一人将受之。
”(亦言王欲親受之。
) [疏]“擯者”至“受之”。
○注“亦言”至“受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言王欲親受之”者,亦上親受之也。
侯氏升緻命。
王撫玉。
侯氏降自西階,東面授宰币,西階前再拜稽首,以馬出,授人,九馬随之。
(王不受玉,撫之而已,輕财也。
以馬出,随侯氏出授王人于外也。
王不使人受馬者,主于享,王之尊益君,侯氏之卑益臣。
) [疏]“侯氏”至“随之”。
○注“王不”至“益臣”。
○釋曰:雲“授宰币”,王既撫玉,不受币,币即束帛加璧,并玉言币,故《小行人》合六币,皮馬與玉皆為币。
此單言宰,即大宰,大宰主币,故《周禮·大宰職》雲:“大朝觐會同,贊玉币、玉獻、玉幾、玉爵。
”注雲“助王受此四者”是也。
雲“王不受玉,撫之而已,輕财也”者,案《聘義》,圭璋還之為重禮,璧琮不還為輕财。
是以圭璋親受,璧琮初即不受,為輕财故也。
雲“以馬出,随侯氏出授王人于外也”者,謂侯氏牽馬而出,馬随侯氏之後出,授王人于外也。
雲“王之尊益君,侯氏之卑益臣”者,春夏受贽于朝,雖無迎法,王猶在朝。
至受享又迎之,而稱賓主,至觐禮受享,皆無迎法,不下堂而見諸侯,已是王尊為君禮,臣卑為臣禮。
王猶親受其玉,今至于三享,貢國所有,行供奉之節,故使自執其馬,王不使人受之于庭者,是王之尊益君,侯氏之卑益臣故也。
《聘禮》享用皮,及賓私觌,馬皆使人受之者,見他國之君不臣人之臣,故與此異也。
若然,《聘禮》享君,尚有币問卿大夫;此諸侯觐天子,享天子訖,亦當有币問公卿大夫,是以隐七年《左氏傳》雲“初,戎朝于周,發币于公卿,而凡伯不賓”,服注雲:“戎以朝禮,及公卿大夫發陳其币。
”凡伯以諸侯為王,卿士不修賓主之禮,敬報于戎。
是以冬天王使凡伯來聘,還戎,伐之于楚丘以歸,是諸侯朝天子,亦有聘及公卿大夫之事也。
事畢。
(三享訖。
) 乃右肉袒于廟門之東。
乃人門右,北面立,告聽事。
(右肉袒者,刑宜施于右也。
凡以禮事者左袒,入更從右者,臣益純也。
告聽事者,告王以國所用為罪之事也。
《易》曰:折其右肱,無咎。
) [疏]“乃右”至“聽事”。
○注“右肉”至“無咎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降出”,論侯氏受刑,王免之降出之事。
刑袒于右者,右是用事之便,又是陰,陰主刑,以不能用事,故刑袒于右也。
雲“凡以禮事者左袒”,左袒者,無問吉兇禮,皆袒左。
知者,《士喪禮》雲:“主人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