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七 觐禮第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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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面,左袒,扌及諸面之右。
”《檀弓》雲:廷陵季子葬其子于嬴、博之?,葬訖,左袒。
故雲“凡”以該之。
引“《易》曰折其右肱無咎”者,案《易·豐A9卦》九三雲“折其右肱,無咎”,凡卦爻,二至四,三至五,兩體交互,各成一卦,先儒謂之互體,故鄭随其義而注雲:三,艮爻,艮為手,互體為巽。
巽又為進退,手而便于進退,右肱也,猶大臣用事于君,君能誅之,故無咎。
引之者,證刑理宜于右之義。
雲“告聽事者”,告王以國所用為罪之事也者,加得字解之,當雲“告王以國所用為者得非罪之事”也。
正是罪之一辭,解拟受刑之意,又解雲告王以己無罪,引下文“伯父無事”,解之不辭之甚也。
擯者谒諸天子。
天子辭于侯氏,曰:“伯父無事,歸甯乃邦。
”(谒,告。
甯,安也。
乃猶女也。
)侯氏再拜稽首,出,自屏南?門西,遂入門左,北面立,王勞之。
再拜稽首。
擯者延之曰:“升。
”升成拜,降出。
(王辭之,不即左者,當出隐于屏而襲之也。
天子外屏,勞之,勞其道勞也。
) [疏]“侯氏”至“降出”。
○注“王辭”至“勞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當出隐于屏而襲之也”者,以屏外不見天子為隐。
向者右袒,今王辭以無事,故宜襲也。
雲“天子外屏”者,據此文出門乃雲屏南,即是外屏。
雲天子外屏,取《禮緯》之文,故《禮緯》雲:“天子外屏,諸侯内屏,大夫以簾,士以帷”是也。
天子賜侯氏以車服。
迎于外門外,再拜。
(賜車者,同姓以金路,異姓以象路。
服則衮也,?也,毳也。
古文曰:迎于門外也。
)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賜車”至“外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亦如之”,論王使人賜侯氏車服之事。
雲“同姓金路,異姓象路”,案《周禮·巾車》“掌五路”,自玉路至木路,玉路以祀,尊之,不賜諸侯。
金路雲“同姓以封”,象路雲“異姓以封”,革路雲“以封四衛”,木路雲“以封蕃國”。
鄭雲:同姓“謂王子母弟,率以功德出封,雖為侯伯,其畫服猶如上公”。
賜魯侯,鄭伯服則衮冕,得乘金路,以下與上公同,則大公與杞宋雖異姓,服衮冕,乘金路矣。
異姓謂舅甥之國,與王有親者,得乘象路。
異姓侯伯,同姓子男,皆乘象路。
以下四衛,謂要服以内,庶姓與王無親者,自侯伯子男,皆乘革路。
以下蕃國,據外為總名,皆乘木路而已。
鄭直言金路、象路者,略之也。
雲“服則衮也,?也,毳也”,據《司服》而言。
案《司服》上陳王之吉服有九,下雲公之服,自衮冕而下,如王之服;侯伯自?冕而下,如公之服;于男自毳冕而下,如侯伯之服也。
路先設,西上,路下四,亞之。
重賜無數,在車南。
(路謂車也。
凡君所乘車曰路。
路下四,謂乘馬也。
亞之,次車而東也。
《詩》雲:“君子來朝,何錫予之?雖無予之,路車乘馬。
又何予之?玄衮及黼。
”重猶善也。
所加賜善物。
多少由恩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“重錦三十兩。
”) [疏]“路先”至“車南”。
○注“路謂”至“十兩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凡君乘車曰路”者,鄭注《周禮》雲:“路,大也。
”君之居以大為名,是以雲路寝、路門之等。
引《春秋》者,闵二年《左氏傳》雲:“狄人伐衛”,又雲“及狄人戰于熒澤,衛師敗績,遂滅衛。
夜與國人出,狄入衛,遂從之,又敗諸河。
宋桓公逆諸河,宵濟,立戴公以廬于曹,齊侯使公子無虧帥車三百乘、甲士三千人以戍曹,歸公乘馬,祭服五稱,牛、羊、豕、雞、狗皆三百與門材,歸夫人魚軒,重錦三十兩”。
鄭引之,證重賜無數,在車南也。
諸公奉箧服,加命書于其上,升自西階,東面,大史是右。
(言諸公者,王同時分命之而使賜侯氏也。
右讀如“周公右王”之右。
是右者,始随入,于升東面,乃居其右。
古文是為氏也。
) [疏]“諸公”至“是右”。
○注“言諸”至“氏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言諸公者,王同時分命之而使賜侯氏也”者,以其言“諸”,非一之義,以諸侯來觐者,衆各停一館,故命諸公分往賜之。
雲“右讀如周公右王之右”者,案襄公二十一年《左氏傳》,晉栾盈出奔楚,範宣子殺羊舌虎,囚伯華。
于是,祁奚老矣,聞之,乘ㄞ而見宣子,祁奚曰:“夫謀而鮮過,惠訓不倦者,叔向有焉,社稷之固也。
猶将十世宥之,以勸能者。
今壹不免其身,以棄社稷,不亦惑乎?鲧殛而禹興,伊尹放太甲而相之,而卒無怨色。
管、蔡為戮,周公右王。
若之何其以虎也棄社稷?”鄭引此者,證大史是右,是佐公,而在公右之義也。
雲“是右者,始随入,于升東面,乃居其右”者,大史卑,明始時随公後,升訖,公東面,大史乃居其右,故雲是右,謂于是乃居公右而并東面。
知并立者,以其在公右,宣王命故也。
侯氏升,西面立。
大史述命。
(讀王命書也。
)侯氏降兩階之?,北面再拜稽首。
(受命。
)升成拜。
(大史辭之降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且有後命,以伯舅耋老,毋下拜。
此辭之類。
) [疏]“升成拜”。
○注“大史”至“之類”。
○釋曰:引《春秋》者,僖九年《經》:夏,公會宰周公、齊侯、宋子、衛侯之等于葵丘。
《傳》雲:“王使宰孔賜齊侯胙,曰:天子有事于文、武,使孔賜伯舅胙。
齊侯将下拜,孔曰:且有後命,天子使孔曰,以伯舅耋老,加勞,賜一級,無下拜。
對曰:天威不違顔咫尺,小白餘敢貪天子之命,無下拜,恐隕越于下,以遺天子羞,敢不下拜?下拜,登受。
”鄭引之者,證此大史述王辭,侯氏下拜亦如此。
故鄭雲“此辭之類”也。
但彼以齊侯年老,故未降已辭。
此下拜禮也,故降拜乃辭之。
彼齊侯不升成拜者,亦以年老故也。
大史加書于服上,侯氏受。
(受箧服。
)使者出。
侯氏送,再拜,傧使者,諸公賜服者,束帛、四馬,傧大史亦如之。
(既雲拜送,乃言傧使者,以勞有成禮,略而遂言。
) [疏]“使者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注“既雲”至“遂言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既雲拜送,乃言傧使者,以勞有成禮,略而遂言”者,經雲“侯氏送再拜”者,事勢宜終,故連言之。
其實傧使者在拜送前,必以之傧後略言者,以傧有成禮可依,故後略言。
案上篇以來,每有傧禮,皆是成篇之法,是成禮也。
同姓大國,則曰“伯父”,其異姓,則曰“伯舅”。
同姓小邦,則曰“叔父”,其異姓小邦,則曰“叔舅”。
(據此禮雲伯父,同姓大邦而言。
) [疏]“同姓”至“叔舅”。
○注“據此”至“而言”。
○釋曰:案《周禮·冢宰職》雲:“掌建邦之六典,以佐王治邦國。
”注雲“大曰邦,小曰國。
邦之所居,亦曰國”者,彼經或邦國連言,或單言國。
則邦國連言據諸侯,單言國據王。
以邦在國上,故雲大曰邦,小曰國。
唯王建國是邦之所居,亦曰國。
彼對文則例,散文則通,故此大國言國,小國言邦也。
鄭雲“據此禮雲伯父,同姓大邦而言”者,鄭欲解稱伯父、叔父不要同姓為定之意。
雲據此雲伯父者,即上文雲伯父,此文即雲“同姓大國則曰伯父”,是以雲據此禮雲伯父,同姓大邦而言。
若也據文,則不要同姓與大國,案下《曲禮》東西二伯,不問同姓異姓,皆稱伯父,州牧而稱叔父。
鄭雲:“牧尊于大國之君而謂之叔父,辟二伯,亦以此為尊”是也。
又雲“同姓大國,則曰伯父”者,唯據此禮而雲伯父而言,不據他文,故鄭此注決為不定之意。
飨禮,乃歸。
(禮,謂食燕也。
王或不親以其禮币緻之,略言飨禮,互文也。
《掌客職》曰:上公三飨三食三燕,侯伯再飨再食再燕,子男一飨一食一燕。
) [疏]“飨禮乃歸”。
○注“禮謂”至“一燕”。
○釋曰:雲“禮,謂食燕也”者,案《聘禮》及諸文,言飨皆單雲飨,無雲禮。
鄭所引《掌客》五等,飨、食、燕三者具有,今飨下有禮,故以禮為食燕也。
雲“王或不親以其禮币緻之”,鄭言此者,欲解經變食燕而言之禮,見王有故不親食燕,則以禮币緻之,故言之禮。
雲“略言飨禮,互文”者,直言飨,見王無故親飨之,若王有故,亦以侑币之禮緻之,食燕公之禮,見王有故,以币之禮緻之,亦宜有王無故,親食燕,故雲互文也。
引《掌客》者,見五等諸侯飨、食、燕皆具有,證經之禮是食燕之義也。
以此文為互,則飨食燕皆有酬币、侑币,是以《掌客職》“三飨三食三燕”雲雲,即雲“若弗酌,則以币緻之”,鄭注雲:“若弗酌,謂君有故,不親飨食燕。
”彼是諸侯自相待法,此鄭引之,證經天子待諸侯法,則天子待諸侯三者皆有币可知。
案《掌客》雲:王巡守,“從者三公視上公之禮,卿視侯伯之禮,大夫視子男之禮”,則天子使公卿大夫存
”《檀弓》雲:廷陵季子葬其子于嬴、博之?,葬訖,左袒。
故雲“凡”以該之。
引“《易》曰折其右肱無咎”者,案《易·豐A9卦》九三雲“折其右肱,無咎”,凡卦爻,二至四,三至五,兩體交互,各成一卦,先儒謂之互體,故鄭随其義而注雲:三,艮爻,艮為手,互體為巽。
巽又為進退,手而便于進退,右肱也,猶大臣用事于君,君能誅之,故無咎。
引之者,證刑理宜于右之義。
雲“告聽事者”,告王以國所用為罪之事也者,加得字解之,當雲“告王以國所用為者得非罪之事”也。
正是罪之一辭,解拟受刑之意,又解雲告王以己無罪,引下文“伯父無事”,解之不辭之甚也。
擯者谒諸天子。
天子辭于侯氏,曰:“伯父無事,歸甯乃邦。
”(谒,告。
甯,安也。
乃猶女也。
)侯氏再拜稽首,出,自屏南?門西,遂入門左,北面立,王勞之。
再拜稽首。
擯者延之曰:“升。
”升成拜,降出。
(王辭之,不即左者,當出隐于屏而襲之也。
天子外屏,勞之,勞其道勞也。
) [疏]“侯氏”至“降出”。
○注“王辭”至“勞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當出隐于屏而襲之也”者,以屏外不見天子為隐。
向者右袒,今王辭以無事,故宜襲也。
雲“天子外屏”者,據此文出門乃雲屏南,即是外屏。
雲天子外屏,取《禮緯》之文,故《禮緯》雲:“天子外屏,諸侯内屏,大夫以簾,士以帷”是也。
天子賜侯氏以車服。
迎于外門外,再拜。
(賜車者,同姓以金路,異姓以象路。
服則衮也,?也,毳也。
古文曰:迎于門外也。
)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賜車”至“外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亦如之”,論王使人賜侯氏車服之事。
雲“同姓金路,異姓象路”,案《周禮·巾車》“掌五路”,自玉路至木路,玉路以祀,尊之,不賜諸侯。
金路雲“同姓以封”,象路雲“異姓以封”,革路雲“以封四衛”,木路雲“以封蕃國”。
鄭雲:同姓“謂王子母弟,率以功德出封,雖為侯伯,其畫服猶如上公”。
賜魯侯,鄭伯服則衮冕,得乘金路,以下與上公同,則大公與杞宋雖異姓,服衮冕,乘金路矣。
異姓謂舅甥之國,與王有親者,得乘象路。
異姓侯伯,同姓子男,皆乘象路。
以下四衛,謂要服以内,庶姓與王無親者,自侯伯子男,皆乘革路。
以下蕃國,據外為總名,皆乘木路而已。
鄭直言金路、象路者,略之也。
雲“服則衮也,?也,毳也”,據《司服》而言。
案《司服》上陳王之吉服有九,下雲公之服,自衮冕而下,如王之服;侯伯自?冕而下,如公之服;于男自毳冕而下,如侯伯之服也。
路先設,西上,路下四,亞之。
重賜無數,在車南。
(路謂車也。
凡君所乘車曰路。
路下四,謂乘馬也。
亞之,次車而東也。
《詩》雲:“君子來朝,何錫予之?雖無予之,路車乘馬。
又何予之?玄衮及黼。
”重猶善也。
所加賜善物。
多少由恩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“重錦三十兩。
”) [疏]“路先”至“車南”。
○注“路謂”至“十兩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凡君乘車曰路”者,鄭注《周禮》雲:“路,大也。
”君之居以大為名,是以雲路寝、路門之等。
引《春秋》者,闵二年《左氏傳》雲:“狄人伐衛”,又雲“及狄人戰于熒澤,衛師敗績,遂滅衛。
夜與國人出,狄入衛,遂從之,又敗諸河。
宋桓公逆諸河,宵濟,立戴公以廬于曹,齊侯使公子無虧帥車三百乘、甲士三千人以戍曹,歸公乘馬,祭服五稱,牛、羊、豕、雞、狗皆三百與門材,歸夫人魚軒,重錦三十兩”。
鄭引之,證重賜無數,在車南也。
諸公奉箧服,加命書于其上,升自西階,東面,大史是右。
(言諸公者,王同時分命之而使賜侯氏也。
右讀如“周公右王”之右。
是右者,始随入,于升東面,乃居其右。
古文是為氏也。
) [疏]“諸公”至“是右”。
○注“言諸”至“氏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言諸公者,王同時分命之而使賜侯氏也”者,以其言“諸”,非一之義,以諸侯來觐者,衆各停一館,故命諸公分往賜之。
雲“右讀如周公右王之右”者,案襄公二十一年《左氏傳》,晉栾盈出奔楚,範宣子殺羊舌虎,囚伯華。
于是,祁奚老矣,聞之,乘ㄞ而見宣子,祁奚曰:“夫謀而鮮過,惠訓不倦者,叔向有焉,社稷之固也。
猶将十世宥之,以勸能者。
今壹不免其身,以棄社稷,不亦惑乎?鲧殛而禹興,伊尹放太甲而相之,而卒無怨色。
管、蔡為戮,周公右王。
若之何其以虎也棄社稷?”鄭引此者,證大史是右,是佐公,而在公右之義也。
雲“是右者,始随入,于升東面,乃居其右”者,大史卑,明始時随公後,升訖,公東面,大史乃居其右,故雲是右,謂于是乃居公右而并東面。
知并立者,以其在公右,宣王命故也。
侯氏升,西面立。
大史述命。
(讀王命書也。
)侯氏降兩階之?,北面再拜稽首。
(受命。
)升成拜。
(大史辭之降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且有後命,以伯舅耋老,毋下拜。
此辭之類。
) [疏]“升成拜”。
○注“大史”至“之類”。
○釋曰:引《春秋》者,僖九年《經》:夏,公會宰周公、齊侯、宋子、衛侯之等于葵丘。
《傳》雲:“王使宰孔賜齊侯胙,曰:天子有事于文、武,使孔賜伯舅胙。
齊侯将下拜,孔曰:且有後命,天子使孔曰,以伯舅耋老,加勞,賜一級,無下拜。
對曰:天威不違顔咫尺,小白餘敢貪天子之命,無下拜,恐隕越于下,以遺天子羞,敢不下拜?下拜,登受。
”鄭引之者,證此大史述王辭,侯氏下拜亦如此。
故鄭雲“此辭之類”也。
但彼以齊侯年老,故未降已辭。
此下拜禮也,故降拜乃辭之。
彼齊侯不升成拜者,亦以年老故也。
大史加書于服上,侯氏受。
(受箧服。
)使者出。
侯氏送,再拜,傧使者,諸公賜服者,束帛、四馬,傧大史亦如之。
(既雲拜送,乃言傧使者,以勞有成禮,略而遂言。
) [疏]“使者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注“既雲”至“遂言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既雲拜送,乃言傧使者,以勞有成禮,略而遂言”者,經雲“侯氏送再拜”者,事勢宜終,故連言之。
其實傧使者在拜送前,必以之傧後略言者,以傧有成禮可依,故後略言。
案上篇以來,每有傧禮,皆是成篇之法,是成禮也。
同姓大國,則曰“伯父”,其異姓,則曰“伯舅”。
同姓小邦,則曰“叔父”,其異姓小邦,則曰“叔舅”。
(據此禮雲伯父,同姓大邦而言。
) [疏]“同姓”至“叔舅”。
○注“據此”至“而言”。
○釋曰:案《周禮·冢宰職》雲:“掌建邦之六典,以佐王治邦國。
”注雲“大曰邦,小曰國。
邦之所居,亦曰國”者,彼經或邦國連言,或單言國。
則邦國連言據諸侯,單言國據王。
以邦在國上,故雲大曰邦,小曰國。
唯王建國是邦之所居,亦曰國。
彼對文則例,散文則通,故此大國言國,小國言邦也。
鄭雲“據此禮雲伯父,同姓大邦而言”者,鄭欲解稱伯父、叔父不要同姓為定之意。
雲據此雲伯父者,即上文雲伯父,此文即雲“同姓大國則曰伯父”,是以雲據此禮雲伯父,同姓大邦而言。
若也據文,則不要同姓與大國,案下《曲禮》東西二伯,不問同姓異姓,皆稱伯父,州牧而稱叔父。
鄭雲:“牧尊于大國之君而謂之叔父,辟二伯,亦以此為尊”是也。
又雲“同姓大國,則曰伯父”者,唯據此禮而雲伯父而言,不據他文,故鄭此注決為不定之意。
飨禮,乃歸。
(禮,謂食燕也。
王或不親以其禮币緻之,略言飨禮,互文也。
《掌客職》曰:上公三飨三食三燕,侯伯再飨再食再燕,子男一飨一食一燕。
) [疏]“飨禮乃歸”。
○注“禮謂”至“一燕”。
○釋曰:雲“禮,謂食燕也”者,案《聘禮》及諸文,言飨皆單雲飨,無雲禮。
鄭所引《掌客》五等,飨、食、燕三者具有,今飨下有禮,故以禮為食燕也。
雲“王或不親以其禮币緻之”,鄭言此者,欲解經變食燕而言之禮,見王有故不親食燕,則以禮币緻之,故言之禮。
雲“略言飨禮,互文”者,直言飨,見王無故親飨之,若王有故,亦以侑币之禮緻之,食燕公之禮,見王有故,以币之禮緻之,亦宜有王無故,親食燕,故雲互文也。
引《掌客》者,見五等諸侯飨、食、燕皆具有,證經之禮是食燕之義也。
以此文為互,則飨食燕皆有酬币、侑币,是以《掌客職》“三飨三食三燕”雲雲,即雲“若弗酌,則以币緻之”,鄭注雲:“若弗酌,謂君有故,不親飨食燕。
”彼是諸侯自相待法,此鄭引之,證經天子待諸侯法,則天子待諸侯三者皆有币可知。
案《掌客》雲:王巡守,“從者三公視上公之禮,卿視侯伯之禮,大夫視子男之禮”,則天子使公卿大夫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