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七 觐禮第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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┹省至諸侯之國,諸侯與之飨、食、燕皆有币,與諸侯同可知也。

    若大國之孤聘于天子及鄰國,其飨、食、燕有侑币、酬币,亦與子男同。

    故《大行人》雲:“凡大國之孤,執皮帛以繼小國之君,出入三積,不問一勞。

    ”又雲“其他皆視小國之君”,鄭注雲:“他謂貳車及介牢禮,賓主之?,擯者将币,?酢飨食之數。

    ”故知飨食燕亦有币也。

    案《聘禮》雲:“若不親食,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緻之,以侑币如緻饔,無傧。

    緻飨以酬币,亦如之。

    ”是親飨食之有币可知。

    又雲“燕與ㄈ獻無常數”,又不言緻燕以币,則無緻燕之禮,親燕亦無酬币。

    《鹿鳴》序雲:“燕群臣嘉賓也,既飲食之,又實币帛筐篚,以将其厚意。

    ”則飲食據飨食有币。

    若然,發首雲燕群臣嘉賓者,文王于群臣嘉賓恩厚,燕之無數,故先言其實無币也。

    若然,天子燕已臣及四方卿大夫,諸侯燕己臣及四方卿大夫,皆無酬币也。

     諸侯觐于天子,為宮方三百步,四門,壇十有二尋,深四尺,加方明于其上。

    (四時朝觐受之于廟,此謂時會殷同也。

    宮,謂?土為埒,以象牆壁也。

    為宮者,于國外,春會同則于東方,夏會同則于南方,秋會同則于西方,冬會同則于北方。

    八尺曰尋,十有二尋則方九十六尺也。

    深謂高也,從上曰深。

    《司儀職》曰:“為壇三成。

    ”成猶重也。

    三重者,自下差之為三等,而上有堂焉。

    堂上方二丈四尺,上等、中等、下等,每面十二尺。

    方明者,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。

    上下四方之神者,所謂神明也。

    會同而盟,明神監之,則謂之天之司盟,有象者,猶宗廟之有主乎?王巡守,至于方嶽之下,諸侯會之,亦為此宮以見之。

    《司儀職》曰“将會諸侯,則命為壇三成,宮旁一門,诏王儀,南鄉見諸侯”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諸侯”至“其上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四時”至“侯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自此盡“四傳傧”,論會同王為壇見諸侯之事。

    雲“四時朝觐受之于廟”者,案《曲禮下》經言之春夏朝宗在朝不在廟,而言四時朝觐皆在廟者,朝宗雖在朝,受享則在廟,故并言之。

    雲“此謂時會殷同也”者,以《司儀職》雲“将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”,與此為一事,則合者,合諸侯也,故知此為壇見諸侯謂時會殷同時也。

    案《大宗伯》雲“時見曰會,殷見曰同”,鄭注雲:“時見者,言無常期。

    諸侯有不順服者,王将有征讨之事,則既朝觐,王為壇于國外,合諸侯而命事焉。

    《春秋傳》曰‘有事而會,不協而盟’是也。

    殷猶衆也。

    十二歲王如不巡守,則六服盡朝。

    朝禮既畢,王亦為壇,合諸侯以命政焉。

    所命之政,如王巡守殷見四方。

    四時分來,終歲則遍。

    ”若如此注,則時會殷同,亦有朝觐在廟,而獨雲四時朝觐在廟者,以其《周禮·大行人》諸侯依服數來朝、時會無常期。

    假令當方諸侯有不順服,則順服者皆來朝王,其中則有當朝之歲者,複有不當朝之歲者。

    若當朝之歲者,自于廟朝觐,若不當朝之歲者,當在壇朝。

    若十二年王不巡守,則殷朝,亦雲既朝,乃于壇者六服之内,若以當歲者,即在廟,則依服數,十二歲合有侯服。

    年年朝者在廟朝觐,其五服自甸男采衛要五服。

    若以十二歲王巡守,總合朝服,不得獨在廟,在壇朝,故鄭會同皆言既朝觐乃為壇于國外也。

    朝事儀未在壇朝而先言帥諸侯拜日,亦謂帥已朝者諸侯而言也。

    雲“為宮者,于國外,春會同則于東方”,雲雲者,經直言“為壇”,鄭知逐四方為之者,案《司儀》雲“将合諸侯,則令為壇三成”,鄭注雲:“合諸侯,謂有事而會也。

    為壇于國外以命事。

    ”天子春帥諸侯拜日于東郊,則為壇于國東;夏禮日于南郊,則為壇于國南;秋禮山川丘陵于西郊,則為壇于國西;冬禮月與四渎于北郊,則為壇于國北。

    既拜禮而還,加方明于壇上而祀焉。

    鄭引此文,下及朝事儀而言,故知為壇皆依方為之。

    但四方之壇,并宜在四郊之内,以其拜日之等,于近郊退來就壇,明壇在近郊之内。

    但去城不知遠近,或四方皆依成數,東方八裡,南方七裡,西方九裡,北方六裡。

    四方此其定分。

    案《職方》王會同或出畿在諸侯之國,故《職方氏》令諸侯共待之事則無常數。

    雲“八尺曰尋”者,依《考工記》雲“殳長尋有四尺”,從轸差之,知尋長八尺。

    雲“三重者,自下差之為三等,而上有堂焉。

    堂上方二丈四尺,上等、中等、下等,每面十二尺”者,此以下基九十六尺,上下三等,每等兩相各丈二尺,共二丈四尺,三等總七丈二尺,通堂上二丈四,合九丈六尺也。

    雲“方明者,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”者,謂合木為上下四方,故名方,此則神明之象,故名明。

    此樂解得名方明,神之義也。

    雲“所謂明神也”者,所謂《秋官·司盟》之職雲“北面诏明神,既盟,則貳之”是也。

    雲“則謂之天之司盟,有象”者,案《春秋》襄十一年《經》書:公會晉侯,宋公之等伐鄭。

    鄭人懼,行成。

    秋七月,同盟于亳。

    範宣子曰:“不慎,必失諸侯。

    ”乃盟,載書曰:“凡我同盟,毋蘊年,毋壅利,毋保奸,毋留慝,救災患,恤禍亂,同好惡,獎王室。

    或?茲命,司慎司盟,名山名川,明神殛之。

    ”注雲:“二司,天神。

    ”司盟司慎不敬者,盟司察明者,是為天之司盟也。

    雲“有象者猶宗廟之有主乎”者,以其宗廟木主,亦上下四方為之,故雲猶宗廟之有主。

    無正文,約同之,故雲“乎”以疑之。

    雖同四方為之,但宗廟主止一神,而已此下文以六色為六神,用六玉禮之,有此别,但取四方同而已。

    雲“王巡狩至于方嶽之下,諸侯會之,亦為此宮以見之”者,案下文“祭天燔柴,祭山丘陵升,祭川沈,祭地瘗”。

    鄭注雲“升沈必就祭者也,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”者,是王巡守在方嶽,亦為此宮可知。

    是以《司儀》注雲:“王巡守殷國而同,則其為宮亦如此與?”以其與宮同也。

    案《司儀》雲:“王合諸侯,令為宮。

    ”據時會而言。

    其巡守,據王就方嶽殷國。

    此王有故不行,諸侯同來,此二者,其壇文約與時會同,故雲“與”以疑之。

    是以鄭注《大宗伯》雲殷同,王亦為壇于國外。

    亦時會有文者也。

    引《司儀》者,彼此同是一事,但文有詳略。

    此文言者,取《司儀》以足之。

    雲“南鄉見諸侯也”者,王在堂上,公于上等,侯伯于中等,子男于下等,奠玉、拜皆升堂,授玉乃降也。

     方明者,木也,方四尺。

    設六色:東方青,南方赤,西方白,北方黑,上玄,下黃。

    設六玉:上圭,下璧,南方璋,西方琥,北方璜,東方圭。

    (六色象其神,六玉以禮之。

    上宜以蒼璧,下宜以黃琮,而不以者,則上下之神,非天地之至貴者也。

    設玉者,刻其木而着之。

    ) [疏]“方明”至“方圭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六色”至“着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上宜以蒼璧,下宜以黃琮”者,案《大宗伯》雲:蒼璧禮天,黃琮禮地,青圭禮東方,赤璋禮南方,白琥禮西方,玄璜禮北方。

    據彼文,上宜用蒼璧,下宜用黃琮,今于四方還依《宗伯》,唯上不用璧,下不用琮,故鄭雲“而不以者,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”。

    案《宗伯》注:“此禮天以冬至,謂天皇大帝在北極者也。

    禮地以夏至,謂神在昆侖者也。

    ”鄭雲:非天地之貴,其天地之貴,即昊天昆侖是也。

    既非天地之貴,即日月之神,故下雲“祭天燔柴”,“祭地瘗”,鄭注:“天地謂日月也。

    ”若然,日月用圭璧者,《典瑞》雲“圭璧以祀日月”,故用圭璧也。

    四方用圭璋之等,案《大宗伯》注雲:禮東方以立春,謂蒼精之帝而大昊句芒食焉,馀三方皆據天帝、人帝、人神,則此亦非彼神也。

    以其下文有日、月、四渎、山川、丘陵之神迎拜,以為明神,故知非天帝、人帝之等。

    是以《司盟》雲:“凡邦國有疑會同,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,北面诏盟神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有疑,不協也。

    明神,神之明察者,謂日月山川也。

    觐禮加方明于壇上,所以依之也。

    ”是鄭解方明之神,明日月山川之等,非天帝也。

    若然,四方禮神還用圭璋琥璜,非天神還用禮玉者,尊此明神而與天神同,故用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刻其木而着之”者,雖無正文,以意言之,以其非置于坐以禮神于上下,猶南北為順,刻木于四方亦順,不刻木安于中則不可,故知義然也。

     上介皆奉其君之?,置于宮,尚左。

    公侯伯子男皆就其?而立。

    (置于宮者,建之,豫為其君見王之位也。

    諸公,中階之前,北面東上。

    諸侯,東階之東,西面北上。

    諸伯,西階之西,東面北上。

    諸子,門東,北面東上。

    諸男,門西,北面東上。

    尚左者,建?,公東上,侯先伯,伯先子,子先男,而位皆上東方也。

    諸侯入?門,或左或右,各就其?而立。

    王降階,南鄉見之三揖。

    土揖庶姓,時揖異姓,天揖同姓。

    見揖,位乃定。

    古文尚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