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禮第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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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進奏。
(體,謂牲與臘也。
奏,謂皮膚之理也。
進其理,本在前。
下大夫體七個。
) [疏]“載體進奏”。
○注“體謂”至“七個”。
○釋曰:三牲與臘皆載體,直言體,不辨體形及數,以下魚、腸胃、倫膚皆言七,則此亦七體,故鄭雲“下大夫體七個”。
若然,七個此不言體形,按《士虞記》雲“升左肩、臂、?、肫、骼、脊、脅”七體,彼喪禮用左。
又按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記》皆雲“右胖進腠”,則此亦用右胖,肩、?、臂、肫、骼、脊、脅可知。
既用右胖,則左胖為庶羞。
其庶羞者,此下大夫十六豆,上大夫二十豆是也。
若緻飧及歸饔饩,腥鼎皆無庶羞。
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、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雖同用狗一牲,以其亨,亨亦皆有庶羞也。
雲“奏,謂皮膚之理。
進其理,本在前”者,此謂生人食法,故進本,本謂近上者。
若祭祀則進末,故《少牢》雲“進下”,鄭雲“變于食生”是也。
魚七,縮俎,寝右。
(右首也。
寝右進?也。
乾魚近腴,多骨鲠。
) [疏]“魚七縮俎寝右”。
○注“右首”至“骨鲠”。
○釋曰:雲“縮俎”者,于人為橫,縮,縱也。
魚在俎為縱,于人亦橫。
雲寝右,鄭雲“右首也,寝右,進?”也,賓在戶牖之?南面,俎則東西陳之,魚在俎,首在右,腹腴鄉南。
?,脊也。
進脊在北,鄉賓,必以脊鄉賓者,鄭雲“乾魚近腴,多骨鲠”,故不欲以腴鄉賓,取脊少骨鲠者鄉賓,優客故也。
若祭祀,則進腴,以鬼神尚氣,腴者,氣之所聚,故《少牢》進腴是也。
腸、胃七,同俎。
(以其同類也。
不異其牛羊,腴賤也。
此俎實凡二十八。
) [疏]“腸胃七同俎”。
○注“以其”至“十八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其同類也”者,釋經同俎,以其牛羊同是畜類也。
雲“不異其牛羊,腴賤也”者,以牲體則異俎,及此腸胃即同俎,以其腹腴賤,故略之,同俎也。
雲“此俎實二十八”者,牛羊各有腸胃,腸胃各七,四七二十八也。
但此腸胃與牲或同鼎同俎,或别鼎别俎,何者?據此下文七鼎腸胃與牲别鼎别俎,是其正法,取其鼎俎奇也。
《少牢》五俎,腸胃與牲同鼎者,以其有鮮獸,若腸胃别鼎則六,不得奇,故并腸胃與牲同鼎,《有司徹》亦然。
此腸胃七者,以其與牲體别鼎,故取數于牲亦七。
《少牢》并腸胃于牲鼎,故雲腸三胃三,取數于脊脅各三也。
賓屍禮殺于正祭,故腸胃各一。
《既夕》盛葬奠,故腸胃五也。
倫膚七。
(倫,理也,謂精理滑?色者,今文倫或作論。
) [疏]“倫膚七”。
○釋曰:倫膚謂豕之皮革為之,但此公食大夫為賓用為美,故膚與腸胃皆别鼎俎。
《特牲》腥有三鼎,魚、臘不同鼎,故膚從牲,同鼎。
《有司徹》雖同《少牢》,亦止三鼎而已,羊、豕、魚皆一鼎,故膚還從于牲鼎也。
又此膚與牲體之數亦七,而《少牢》膚九者,此食禮,故膚從體數。
《少牢》大夫之祭,膚出下牲,故取數于牲之體而九也。
腸、胃、膚,皆橫諸俎,垂之。
(順其在牲之性也。
腸胃垂及俎拒。
) [疏]“腸胃”至“垂之”。
○注“順其”至“俎拒”。
○釋曰:腸胃得在牲而垂膚,亦言順牲之性者,從多而言。
雲“垂及俎拒”者,《少牢》雲“腸三,胃三,垂及俎拒”是也。
大夫既匕,匕奠于鼎,逆退,複位。
(事畢,宜由便也。
士匕載者,又待設俎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注“事畢”至“設俎”。
○釋曰:“士匕載者,又待設俎”者,以上文雲“士舉鼎”,又雲“左人待載”,下文雲“士設俎于豆南”,是載者又待設俎可知也。
公降盥。
(将設醬。
) [疏]“公降盥”。
○注“将設醬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各?于其西”,論公與宰夫為賓設正馔之事。
雲“将設醬”者,下雲“公設之”,是以盥手也。
賓降,公辭。
(辭其從己。
)卒盥,公壹揖、壹讓,公升,賓升。
(揖讓皆壹,殺于初。
古文壹皆作一。
) 宰夫自東房授醯醬,(授,授公也。
醯醬,以醯和醬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醯醬”。
○注“授授”至“和醬”。
○釋曰:按記雲:蒲筵常長丈六尺,于堂上戶牖之?南面設之。
乃設正馔于中席已東,自中席已西設庶羞也。
雲“醯醬,以醯和醬”者,按歸饔饩,醯醢别,知此醯醬不别,而以醯和醬者,此經所陳物,異者皆别器,此醯醬下但言醬,不别言醯,明以醯和醬可知。
祭祀無此法,以生人尚亵味,故有之。
公設之。
(以其為馔本。
) 賓辭,北面坐遷而東遷所。
(東遷所,奠之東側,其故處。
) [疏]“賓辭”至“遷所”。
○注“東遷”至“故處”。
○釋曰:雲“東遷所”者,謂以西為上,君設當席中,故東遷之,辟君設處側近也,近其故處。
公立于序内,西鄉。
(不立阼階上,示親馔。
) [疏]“公立”至“西鄉”。
○注“不立”至“親馔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立阼階上,示親馔”者,以其君之行事皆在阼階上,今近阼北者,以其設馔在戶西近北,今君亦近北,是亦親監馔故也。
賓立于階西,疑立。
(不立階上,以主君離阼也。
疑,正立也,自定之貌。
今文曰西階。
) 宰夫自東房薦豆六,設于醬東,西上。
韭菹以東?醢、昌本,昌本南麋?,以西菁菹、鹿?。
(?醢,醢有?。
昌本,昌蒲本,菹也。
醢有骨謂之?。
菁,?菁,菹也。
今文?皆作麋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鹿贊”。
○注“?醢”至“作麋”。
○釋曰:雲“?醢,醢有?”者,按《周禮·醢人》雲:“朝事之豆,韭菹?醢。
”已下依此為次,彼注雲:“?,肉汁也。
”則此?醢是肉之汁。
昌本者,彼注雲:“昌蒲根。
”又按彼注齑菹之稱,菜肉通。
又雲“細切為齑,全物若??為菹”。
又按彼經為菹者,經言菹,不言齑菹者,即是齑也。
彼言昌本,亦即齑也。
此注雲菹者,齑菹,粗細為異,通而言之,齑亦得為菹,故雲菹也。
雲“醢有骨者謂為?”,案《爾雅·釋器》雲:“肉為之醢,有骨者謂之?。
”又鄭司農雲:“有骨為?,無骨為醢”也。
雲“菁?菁菹也”者,即今之蔓菁也。
士設俎于豆南,西上,牛、羊、豕、魚在牛西,臘、腸胃亞之。
(亞,次也。
不言纟争錯,俎尊。
) [疏]“士設俎”至“亞之”。
○注“亞次”至“俎尊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言纟争錯,俎尊”者,上設豆纟争陳之,下設黍稷錯陳之,此設俎不纟争不錯者,但尊故也。
膚以為特。
(直豕與腸胃東也。
特膚者,出下牲,賤。
) [疏]“膚以為特”。
○注“直豕”至“牲賤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出下牲,賤”者,以豕在牛、羊之下,賤。
膚,豕之所出,故雲出下牲賤,特之于俎東也。
旅人取匕,甸人舉鼎,順出,奠于其所。
(以其空也。
其所,謂當門。
) [疏]“旅人”至“其所”。
○釋曰:前旅人以匕入,加于鼎,退出。
今還使之取匕前,士舉鼎入,今不使士舉鼎出者,以其士載訖,遂設俎于賓前,事未畢,故甸人舉鼎而出也。
宰夫設黍、稷六簋于俎西,二以并,東北上。
黍當牛俎,其西稷,錯以終,南陳。
(并,亻并也。
今文曰亻并。
古文簋皆作軌。
) 大羹氵音不和,實于镫。
宰右執镫,左執蓋,由門入,升自阼階,盡階,不升堂,授公,以蓋降,出,入反位。
(大羹氵音,煮肉汁也。
大古之羹不和,無鹽菜。
瓦豆謂之镫。
宰謂大宰,宰夫之長也。
有蓋者,馔自外入,為風塵。
今文氵音為汁。
又曰:入門自阼階,無升。
) [疏]“大羹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大羹”至“無升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蓋降,出,入反位”者,宰位在東夾北,西面南上,今以蓋降出,送于門外,乃更入門,反于東夾北位也。
雲“大羹氵音,煮肉汁也。
大古之羹”者,謂是大古五帝之羹。
雲“不和,無鹽菜”也,大古質,故不和以鹽菜,對?羹調之以鹽菜者也。
雲“瓦豆謂之镫”,《詩》雲“于豆于登”,毛亦雲:“木曰豆,瓦曰登。
”雲“宰謂大宰,宰夫之長”者,以單言宰,諸侯三卿無大宰,以司徒兼大宰,大宰之下有宰夫,故雲宰夫之長也。
公設之于醬西,賓辭,坐遷之。
(亦東遷所。
) [疏]“公設”至“遷之”。
○注“亦東遷所”。
○釋曰:言“亦”者,亦前醬東遷所,以醬既東遷所,今于醬西遷之,明亦東遷所移之,故醬處也。
宰夫設?四于豆西,東上,牛以西羊,羊南豕,豕以東牛。
(?,菜和羹之器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東牛”。
○注“?菜和羹之器”。
○釋曰:雲“?,菜和羹之器”者,下記雲“牛藿,羊苦,豕薇”,是菜和羹,以?盛此羹,故雲之器也。
據羹在?言之,謂之?羹;據器言之,謂之?鼎;正鼎之後設之,謂之陪鼎;據入庶羞言之,謂之羞鼎;其實一也。
飲酒,實于觯,加于豐。
(豐,所以承觯者也,如豆而卑。
) 宰夫右執觯,左執豐,進設于豆東。
(食有酒者,優賓也。
設于豆東,不舉也。
《燕禮》記曰:凡奠者于左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豆東”。
○注“食有”至“于左”。
○釋曰:雲“食有酒者,優賓也”者,按下文宰夫執漿飲,賓興受。
唯用漿?口,不用酒。
今主人猶設之,是優賓。
引《燕禮》者,彼據酒,主人奠于薦左,賓不飲,取奠于薦右,此酒不用,故亦奠于豆東。
酒義雖異,不舉是同,故引為證也。
按《燕禮》無此文,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記皆雲“凡奠者于左,舉者于右”,不同之而引《燕禮記》者,此必轉寫者誤,鄭本引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之等也。
宰夫東面,坐啟簋會,各?于其西。
(會,簋蓋也。
亦一一合卻之。
各當其簋之西。
) [疏]注“會
(體,謂牲與臘也。
奏,謂皮膚之理也。
進其理,本在前。
下大夫體七個。
) [疏]“載體進奏”。
○注“體謂”至“七個”。
○釋曰:三牲與臘皆載體,直言體,不辨體形及數,以下魚、腸胃、倫膚皆言七,則此亦七體,故鄭雲“下大夫體七個”。
若然,七個此不言體形,按《士虞記》雲“升左肩、臂、?、肫、骼、脊、脅”七體,彼喪禮用左。
又按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記》皆雲“右胖進腠”,則此亦用右胖,肩、?、臂、肫、骼、脊、脅可知。
既用右胖,則左胖為庶羞。
其庶羞者,此下大夫十六豆,上大夫二十豆是也。
若緻飧及歸饔饩,腥鼎皆無庶羞。
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、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雖同用狗一牲,以其亨,亨亦皆有庶羞也。
雲“奏,謂皮膚之理。
進其理,本在前”者,此謂生人食法,故進本,本謂近上者。
若祭祀則進末,故《少牢》雲“進下”,鄭雲“變于食生”是也。
魚七,縮俎,寝右。
(右首也。
寝右進?也。
乾魚近腴,多骨鲠。
) [疏]“魚七縮俎寝右”。
○注“右首”至“骨鲠”。
○釋曰:雲“縮俎”者,于人為橫,縮,縱也。
魚在俎為縱,于人亦橫。
雲寝右,鄭雲“右首也,寝右,進?”也,賓在戶牖之?南面,俎則東西陳之,魚在俎,首在右,腹腴鄉南。
?,脊也。
進脊在北,鄉賓,必以脊鄉賓者,鄭雲“乾魚近腴,多骨鲠”,故不欲以腴鄉賓,取脊少骨鲠者鄉賓,優客故也。
若祭祀,則進腴,以鬼神尚氣,腴者,氣之所聚,故《少牢》進腴是也。
腸、胃七,同俎。
(以其同類也。
不異其牛羊,腴賤也。
此俎實凡二十八。
) [疏]“腸胃七同俎”。
○注“以其”至“十八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其同類也”者,釋經同俎,以其牛羊同是畜類也。
雲“不異其牛羊,腴賤也”者,以牲體則異俎,及此腸胃即同俎,以其腹腴賤,故略之,同俎也。
雲“此俎實二十八”者,牛羊各有腸胃,腸胃各七,四七二十八也。
但此腸胃與牲或同鼎同俎,或别鼎别俎,何者?據此下文七鼎腸胃與牲别鼎别俎,是其正法,取其鼎俎奇也。
《少牢》五俎,腸胃與牲同鼎者,以其有鮮獸,若腸胃别鼎則六,不得奇,故并腸胃與牲同鼎,《有司徹》亦然。
此腸胃七者,以其與牲體别鼎,故取數于牲亦七。
《少牢》并腸胃于牲鼎,故雲腸三胃三,取數于脊脅各三也。
賓屍禮殺于正祭,故腸胃各一。
《既夕》盛葬奠,故腸胃五也。
倫膚七。
(倫,理也,謂精理滑?色者,今文倫或作論。
) [疏]“倫膚七”。
○釋曰:倫膚謂豕之皮革為之,但此公食大夫為賓用為美,故膚與腸胃皆别鼎俎。
《特牲》腥有三鼎,魚、臘不同鼎,故膚從牲,同鼎。
《有司徹》雖同《少牢》,亦止三鼎而已,羊、豕、魚皆一鼎,故膚還從于牲鼎也。
又此膚與牲體之數亦七,而《少牢》膚九者,此食禮,故膚從體數。
《少牢》大夫之祭,膚出下牲,故取數于牲之體而九也。
腸、胃、膚,皆橫諸俎,垂之。
(順其在牲之性也。
腸胃垂及俎拒。
) [疏]“腸胃”至“垂之”。
○注“順其”至“俎拒”。
○釋曰:腸胃得在牲而垂膚,亦言順牲之性者,從多而言。
雲“垂及俎拒”者,《少牢》雲“腸三,胃三,垂及俎拒”是也。
大夫既匕,匕奠于鼎,逆退,複位。
(事畢,宜由便也。
士匕載者,又待設俎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注“事畢”至“設俎”。
○釋曰:“士匕載者,又待設俎”者,以上文雲“士舉鼎”,又雲“左人待載”,下文雲“士設俎于豆南”,是載者又待設俎可知也。
公降盥。
(将設醬。
) [疏]“公降盥”。
○注“将設醬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各?于其西”,論公與宰夫為賓設正馔之事。
雲“将設醬”者,下雲“公設之”,是以盥手也。
賓降,公辭。
(辭其從己。
)卒盥,公壹揖、壹讓,公升,賓升。
(揖讓皆壹,殺于初。
古文壹皆作一。
) 宰夫自東房授醯醬,(授,授公也。
醯醬,以醯和醬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醯醬”。
○注“授授”至“和醬”。
○釋曰:按記雲:蒲筵常長丈六尺,于堂上戶牖之?南面設之。
乃設正馔于中席已東,自中席已西設庶羞也。
雲“醯醬,以醯和醬”者,按歸饔饩,醯醢别,知此醯醬不别,而以醯和醬者,此經所陳物,異者皆别器,此醯醬下但言醬,不别言醯,明以醯和醬可知。
祭祀無此法,以生人尚亵味,故有之。
公設之。
(以其為馔本。
) 賓辭,北面坐遷而東遷所。
(東遷所,奠之東側,其故處。
) [疏]“賓辭”至“遷所”。
○注“東遷”至“故處”。
○釋曰:雲“東遷所”者,謂以西為上,君設當席中,故東遷之,辟君設處側近也,近其故處。
公立于序内,西鄉。
(不立阼階上,示親馔。
) [疏]“公立”至“西鄉”。
○注“不立”至“親馔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立阼階上,示親馔”者,以其君之行事皆在阼階上,今近阼北者,以其設馔在戶西近北,今君亦近北,是亦親監馔故也。
賓立于階西,疑立。
(不立階上,以主君離阼也。
疑,正立也,自定之貌。
今文曰西階。
) 宰夫自東房薦豆六,設于醬東,西上。
韭菹以東?醢、昌本,昌本南麋?,以西菁菹、鹿?。
(?醢,醢有?。
昌本,昌蒲本,菹也。
醢有骨謂之?。
菁,?菁,菹也。
今文?皆作麋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鹿贊”。
○注“?醢”至“作麋”。
○釋曰:雲“?醢,醢有?”者,按《周禮·醢人》雲:“朝事之豆,韭菹?醢。
”已下依此為次,彼注雲:“?,肉汁也。
”則此?醢是肉之汁。
昌本者,彼注雲:“昌蒲根。
”又按彼注齑菹之稱,菜肉通。
又雲“細切為齑,全物若??為菹”。
又按彼經為菹者,經言菹,不言齑菹者,即是齑也。
彼言昌本,亦即齑也。
此注雲菹者,齑菹,粗細為異,通而言之,齑亦得為菹,故雲菹也。
雲“醢有骨者謂為?”,案《爾雅·釋器》雲:“肉為之醢,有骨者謂之?。
”又鄭司農雲:“有骨為?,無骨為醢”也。
雲“菁?菁菹也”者,即今之蔓菁也。
士設俎于豆南,西上,牛、羊、豕、魚在牛西,臘、腸胃亞之。
(亞,次也。
不言纟争錯,俎尊。
) [疏]“士設俎”至“亞之”。
○注“亞次”至“俎尊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言纟争錯,俎尊”者,上設豆纟争陳之,下設黍稷錯陳之,此設俎不纟争不錯者,但尊故也。
膚以為特。
(直豕與腸胃東也。
特膚者,出下牲,賤。
) [疏]“膚以為特”。
○注“直豕”至“牲賤”。
○釋曰:雲“出下牲,賤”者,以豕在牛、羊之下,賤。
膚,豕之所出,故雲出下牲賤,特之于俎東也。
旅人取匕,甸人舉鼎,順出,奠于其所。
(以其空也。
其所,謂當門。
) [疏]“旅人”至“其所”。
○釋曰:前旅人以匕入,加于鼎,退出。
今還使之取匕前,士舉鼎入,今不使士舉鼎出者,以其士載訖,遂設俎于賓前,事未畢,故甸人舉鼎而出也。
宰夫設黍、稷六簋于俎西,二以并,東北上。
黍當牛俎,其西稷,錯以終,南陳。
(并,亻并也。
今文曰亻并。
古文簋皆作軌。
) 大羹氵音不和,實于镫。
宰右執镫,左執蓋,由門入,升自阼階,盡階,不升堂,授公,以蓋降,出,入反位。
(大羹氵音,煮肉汁也。
大古之羹不和,無鹽菜。
瓦豆謂之镫。
宰謂大宰,宰夫之長也。
有蓋者,馔自外入,為風塵。
今文氵音為汁。
又曰:入門自阼階,無升。
) [疏]“大羹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大羹”至“無升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蓋降,出,入反位”者,宰位在東夾北,西面南上,今以蓋降出,送于門外,乃更入門,反于東夾北位也。
雲“大羹氵音,煮肉汁也。
大古之羹”者,謂是大古五帝之羹。
雲“不和,無鹽菜”也,大古質,故不和以鹽菜,對?羹調之以鹽菜者也。
雲“瓦豆謂之镫”,《詩》雲“于豆于登”,毛亦雲:“木曰豆,瓦曰登。
”雲“宰謂大宰,宰夫之長”者,以單言宰,諸侯三卿無大宰,以司徒兼大宰,大宰之下有宰夫,故雲宰夫之長也。
公設之于醬西,賓辭,坐遷之。
(亦東遷所。
) [疏]“公設”至“遷之”。
○注“亦東遷所”。
○釋曰:言“亦”者,亦前醬東遷所,以醬既東遷所,今于醬西遷之,明亦東遷所移之,故醬處也。
宰夫設?四于豆西,東上,牛以西羊,羊南豕,豕以東牛。
(?,菜和羹之器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東牛”。
○注“?菜和羹之器”。
○釋曰:雲“?,菜和羹之器”者,下記雲“牛藿,羊苦,豕薇”,是菜和羹,以?盛此羹,故雲之器也。
據羹在?言之,謂之?羹;據器言之,謂之?鼎;正鼎之後設之,謂之陪鼎;據入庶羞言之,謂之羞鼎;其實一也。
飲酒,實于觯,加于豐。
(豐,所以承觯者也,如豆而卑。
) 宰夫右執觯,左執豐,進設于豆東。
(食有酒者,優賓也。
設于豆東,不舉也。
《燕禮》記曰:凡奠者于左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豆東”。
○注“食有”至“于左”。
○釋曰:雲“食有酒者,優賓也”者,按下文宰夫執漿飲,賓興受。
唯用漿?口,不用酒。
今主人猶設之,是優賓。
引《燕禮》者,彼據酒,主人奠于薦左,賓不飲,取奠于薦右,此酒不用,故亦奠于豆東。
酒義雖異,不舉是同,故引為證也。
按《燕禮》無此文,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記皆雲“凡奠者于左,舉者于右”,不同之而引《燕禮記》者,此必轉寫者誤,鄭本引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之等也。
宰夫東面,坐啟簋會,各?于其西。
(會,簋蓋也。
亦一一合卻之。
各當其簋之西。
) [疏]注“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