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禮第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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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疏]《公食大夫禮》第九。
○鄭《目錄》雲:“主國君以禮食小聘大夫之禮,于五禮屬嘉禮。
《大戴》第十五,《小戴》第十六,《别錄》第九。
”○釋曰:鄭知是“小聘大夫”者,案下文雲宰夫自東方,薦豆六,于醬東,設黍稷六簋,又設庶羞十六豆,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禮。
下乃别雲“上大夫八豆、八簋”,又雲“上大夫庶羞十六豆”,是食上大夫之法,故知此篇據小聘大夫也。
若然,《聘禮》據侯伯之大聘,此篇據小聘大夫者,周公設經,互見為義。
案篇末雲“魚、腸胃、倫膚若九,若十有一,下大夫則若七,若九”,鄭注雲:“此以命數為差,九謂再命者,十一謂三命者,七謂一命者。
九或上或下者,再命謂小國之卿,次國之大夫也。
卿則曰上,大夫則曰下,大國之孤視子男。
”以此言之,魚、腸胃、倫膚皆七者,謂子男小聘之大夫。
此《公食》序在《聘禮》之下,是因聘而食之。
不言食賓與上介,直雲大夫者,若雲食賓與上介,則小聘使下大夫,上介乃是士,是以直雲大夫,兼得大夫聘賓與上介,亦兼小聘之賓。
若然,《聘禮》據大聘,因見小聘。
此《公食》先見小聘,後言大聘者,欲見大聘、小聘,或先或後,不常之義。
公食大夫之禮。
使大夫戒,各以其爵。
(戒猶告也。
告之必使同班,敵者易以相親敬。
) [疏]“公食”至“其爵”。
○注“戒猶”至“親敬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如聘”,論主君使大夫就館,戒聘客使來行食禮之事。
雲“各以其爵”者,此篇雖據子男大夫為正,兼見五等諸侯大聘使卿之事,故雲各以其爵也。
上介出請,入告。
(問所以來事。
) [疏]“上介出請入告”。
○注“問所以來事”。
○釋曰:據大夫就賓館之門外,賓使上介出請大夫所為來之事。
三辭。
(為既先受賜,不敢當。
) [疏]“三辭”。
○注“為既”至“敢當”。
○釋曰:既先受賜者,謂聘日緻饔,受賜大禮,故今辭食,不敢當之。
但受饔之時,禮辭而已,至于飨食,皆當三辭。
賓出,拜辱。
(拜使者,屈辱來迎已。
)大夫不答拜,将命。
(不答拜,為人使也。
将猶緻也。
)賓再拜稽首。
(受命。
)大夫還,(複于君。
) 賓不拜送,遂從之。
(不拜送者,為從之,不終事。
) [疏]“賓不”至“從之”。
○注“不拜”至“終事”。
○釋曰:案《鄉飲酒》主人拜送,賓不答拜,雲禮有終。
此賓不拜送,為從之不終事,故賓不拜送也。
若然,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戒賓,遂從之,而雲拜辱、拜送者,以其主人先反,不相随,故得拜辱、拜送。
《觐禮》使者勞賓于門外,侯氏再拜,遂送之。
使者既不先反,猶拜送者,尊天子使故也。
賓朝服即位于大門外,如聘。
(于是朝服,則初時玄端。
如聘,亦入于次俟。
) [疏]“賓朝”至“如聘”。
○注“于是”至“次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門外,如聘”者,則賓主設擯介以相待,如聘時。
雲“于是朝服,則初時玄端”者,初時,謂賓發館時服玄端。
若《鄉射》“主人朝服乃速賓”,鄭注雲:“射,賓輕也。
戒時玄端。
”以此言之,亦賓在館拜所戒大夫即玄端,賓遂從大夫至君大門外,入次,乃去玄端,着朝服,出次,即位也。
雲“如聘,亦入于次俟”者,案《聘禮》:“賓皮弁聘,至于朝,賓入于次。
”注雲:“入于次者,俟辦。
”則此入次,亦俟主人辦也。
若然,《聘禮》重賓,發館即皮弁。
此食禮輕,及大門乃朝服。
即位。
具。
(主人也。
擯者俟君于大門外,卿大夫士序,及宰夫具其馔物,皆于廟門之外。
) [疏]“即位具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之外”。
○釋曰:雲“擯者俟君于大門外”者,解即位之事。
雲“卿大夫士序,及宰夫具其馔物,皆于廟門之外”者,以其君迎賓入,始言卿大夫以下廟内之位,則知此具馔物時,皆在廟門外也。
故鄭下文注雲:“自卿大夫至此,不先即位從君而入者,明助君飨食,賓自無事,故不在大門内。
”是其義也。
羹定。
(肉謂之羹。
定猶孰也。
着之者,下以為節。
) [疏]“羹定”。
○注“肉謂”至“為節”。
○釋曰:雲“肉謂之羹”者,《爾雅》文。
雲“着之者,下以為節”者,羹定與下文“陳鼎”之節為目也。
甸人陳鼎七,當門,南面,西上,設扃?。
?若束若編。
(七鼎,一大牢也。
甸人,冢宰之屬,兼亨人者。
南面西上,以其為賓,統于外也。
扃,鼎扛,所以舉之者也。
凡鼎?,蓋以茅為之,長則束本,短則編其中央。
今文扃作铉,古文?皆作密。
) [疏]“甸人”至“若編”。
○注“七鼎”至“作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七鼎,一大牢也”者,案《聘禮》緻飧與饔饩皆九鼎,此亦一大牢而七鼎者,此食禮輕,無鮮魚、鮮臘,與《聘禮》“腥一牢鼎七”同也。
雲“甸人,冢宰之屬,兼亨人”者,案《天官》有甸師氏,兼有亨人,皆屬冢宰。
彼天子禮,諸侯比天子為兼官,故甸人兼亨人也。
必使甸人陳鼎兼亨人者,案《亨人職》雲“掌共鼎镬”,又案《甸師職》雲掌“帥其徒以薪蒸,役外内饔之事”,故使甸人兼亨人陳鼎。
若然,案《少牢》“羹定饔人陳鼎”者,以其無甸人官,故饔人陳鼎也。
《既夕士禮》雲“甸人抗重”,又雲“甸人築?今坎”,以士無臣,使屬吏攝甸人之事,非謂置此官也。
雲“凡鼎?,蓋以茅為之”者,諸文多言鼎?,皆不言所用之物,此經雖言“若束若編”,亦不指所用之體,故鄭雲“蓋”以疑之。
然必知用茅者,《詩》曰:“白茅苞之。
”《尚書》孔傳雲:“苴以白茅。
”茅是?白之物,故疑用茅也。
設洗如飨。
(必如飨者,先飨後食,如其近者也。
飨禮亡,《燕禮》則設洗于阼階東南。
古文飨或作鄉。
) [疏]“設洗如飨”。
○注“必如”至“作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必如飨者,先飨後食,如其近者也”,鄭據此文行食禮,而雲如飨,明先飨,設洗訖,乃後食,故鄉前如之,是先飨後食也。
案《聘禮》雲“公于賓,壹食再飨”,則食在飨前矣。
不言如《燕禮》者,飨食在廟,燕在寝,則是飨食重,先行之。
故二者自相先後,是以不得用《燕禮》決之也。
引《燕禮》者,欲見設洗之法,燕與飨食同,故無飨禮,引《燕禮》而言也。
小臣具??,在東堂下。
(為公盥也。
公尊,不就洗。
小臣于小賓客飨食,掌正君服位。
) [疏]“小臣”至“堂下”。
○注“為公”至“服位”。
○釋曰:知此“為公盥”者,案《特牲》屍尊,不就洗,盥用??,故知此所設??亦為公盥,不就洗也。
雲“小臣于小賓客飨食,掌正君位”者,按《夏官·小臣職》雲“小祭祀,賓客飨食”,如大仆之法。
此諸侯之聘客飨食,故亦小臣掌之也。
宰夫設筵,加席、幾。
(設筵于戶西,南面而左幾。
公不賓至授幾者,親設氵音醬,可以略此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席幾”。
○注“設筵”至“略此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設筵于戶西,南面而左幾”者,以其賓在戶牖之?,南面,又生人左幾,異于神右幾故也。
雲“公不賓至授幾者,親設氵音醬,可以略此”者,決《聘禮》禮賓時,公親授幾者,以無設氵音醬之事故也。
故下記雲“不授幾”,鄭雲“異于醴也”。
無尊。
(主于食,不獻酬。
) 飲酒、漿飲,俟于東房。
(飲酒,清酒也。
漿飲,<酉?>漿也。
其俟奠于豐上也。
飲酒先言飲,明非獻酬之酒也。
漿飲先言漿,别于六飲也。
) [疏]“飲酒”至“東房”。
○注“飲酒”至“飲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飲酒,清酒也”者,按《周禮·酒正》注先鄭雲:“清酒,祭祀之酒。
”後鄭從之。
則此賓客用之者,優賓故也。
雲“漿飲,<酉?>漿也”者,<酉?>之言載,以其汁滓相載,故雲<酉?>。
漢法有此名故也。
雲“其俟奠于豐上也”者,下雲“飲酒實于觯,加于豐”是也。
此雲奠,即彼加也。
雲“飲酒先言飲,明非獻酬之酒也”者,以其《鄉飲酒》、《燕禮》等獻酬之酒皆不言飲,飲之,可知此拟?口,故言飲,是異于獻酬酒故也。
是以《酒人》雲:“共賓客之禮酒、飲酒。
”鄭注雲:“禮酒,飨燕之酒。
”不言飲食之酒,雲飲,亦是其義也。
雲“漿飲先言漿,别于六飲也”者,按《漿人》雲:“共王六飲,水、漿、醴、涼、醫、酏。
”彼先雲六飲,後雲水漿,與此先雲漿不同,故雲先雲漿别于六飲。
必别于六飲者,彼六飲為渴而飲,此漿為?口,不為渴,故異之。
凡宰夫之具,馔于東房。
(凡,非一也。
飲食之具,宰夫所掌也。
酒漿不在凡中者,雖無尊,猶嫌在堂。
) [疏]“凡宰”至“東房”。
○注“凡非”至“在堂”。
○釋曰:雲“酒漿不在凡中者,雖無尊,猶嫌在堂”者,以其酒漿常在堂,若不特言之,則凡中不含之,言謂酒漿仍在堂,故上特言之。
公如賓服,迎賓于大門内。
(不出大門,降于國君。
) [疏]“公如”至“門内”。
○注“不出”至“國君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階上北面再拜稽首”,論主君迎賓入拜至之事。
雲“不出大門,降于國君”者,按《周禮·司儀》雲:“将币,交擯,三辭,車逆,拜辱,賓車進,答拜。
”又雲緻饔饩,飨食,“皆如将币之儀”。
是國君來則出迎也。
大夫納賓。
(大夫,謂上擯也。
納賓以公命。
)公入門左,公再拜。
賓辟,再拜稽首。
(左,西方,賓位也。
辟,逡遁,不敢當君拜也。
)公揖入,賓從。
(揖入,道之。
) 及廟門,公揖入。
(廟,祢廟也。
) [疏]“及廟門公揖入”。
○注“廟祢廟也”。
○釋曰:《儀禮》之内單言廟者,皆據祢廟。
是以《昏禮》納采雲“至于廟”,記雲“凡行事必用昏昕,受諸祢廟”,
○鄭《目錄》雲:“主國君以禮食小聘大夫之禮,于五禮屬嘉禮。
《大戴》第十五,《小戴》第十六,《别錄》第九。
”○釋曰:鄭知是“小聘大夫”者,案下文雲宰夫自東方,薦豆六,于醬東,設黍稷六簋,又設庶羞十六豆,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禮。
下乃别雲“上大夫八豆、八簋”,又雲“上大夫庶羞十六豆”,是食上大夫之法,故知此篇據小聘大夫也。
若然,《聘禮》據侯伯之大聘,此篇據小聘大夫者,周公設經,互見為義。
案篇末雲“魚、腸胃、倫膚若九,若十有一,下大夫則若七,若九”,鄭注雲:“此以命數為差,九謂再命者,十一謂三命者,七謂一命者。
九或上或下者,再命謂小國之卿,次國之大夫也。
卿則曰上,大夫則曰下,大國之孤視子男。
”以此言之,魚、腸胃、倫膚皆七者,謂子男小聘之大夫。
此《公食》序在《聘禮》之下,是因聘而食之。
不言食賓與上介,直雲大夫者,若雲食賓與上介,則小聘使下大夫,上介乃是士,是以直雲大夫,兼得大夫聘賓與上介,亦兼小聘之賓。
若然,《聘禮》據大聘,因見小聘。
此《公食》先見小聘,後言大聘者,欲見大聘、小聘,或先或後,不常之義。
公食大夫之禮。
使大夫戒,各以其爵。
(戒猶告也。
告之必使同班,敵者易以相親敬。
) [疏]“公食”至“其爵”。
○注“戒猶”至“親敬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如聘”,論主君使大夫就館,戒聘客使來行食禮之事。
雲“各以其爵”者,此篇雖據子男大夫為正,兼見五等諸侯大聘使卿之事,故雲各以其爵也。
上介出請,入告。
(問所以來事。
) [疏]“上介出請入告”。
○注“問所以來事”。
○釋曰:據大夫就賓館之門外,賓使上介出請大夫所為來之事。
三辭。
(為既先受賜,不敢當。
) [疏]“三辭”。
○注“為既”至“敢當”。
○釋曰:既先受賜者,謂聘日緻饔,受賜大禮,故今辭食,不敢當之。
但受饔之時,禮辭而已,至于飨食,皆當三辭。
賓出,拜辱。
(拜使者,屈辱來迎已。
)大夫不答拜,将命。
(不答拜,為人使也。
将猶緻也。
)賓再拜稽首。
(受命。
)大夫還,(複于君。
) 賓不拜送,遂從之。
(不拜送者,為從之,不終事。
) [疏]“賓不”至“從之”。
○注“不拜”至“終事”。
○釋曰:案《鄉飲酒》主人拜送,賓不答拜,雲禮有終。
此賓不拜送,為從之不終事,故賓不拜送也。
若然,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戒賓,遂從之,而雲拜辱、拜送者,以其主人先反,不相随,故得拜辱、拜送。
《觐禮》使者勞賓于門外,侯氏再拜,遂送之。
使者既不先反,猶拜送者,尊天子使故也。
賓朝服即位于大門外,如聘。
(于是朝服,則初時玄端。
如聘,亦入于次俟。
) [疏]“賓朝”至“如聘”。
○注“于是”至“次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門外,如聘”者,則賓主設擯介以相待,如聘時。
雲“于是朝服,則初時玄端”者,初時,謂賓發館時服玄端。
若《鄉射》“主人朝服乃速賓”,鄭注雲:“射,賓輕也。
戒時玄端。
”以此言之,亦賓在館拜所戒大夫即玄端,賓遂從大夫至君大門外,入次,乃去玄端,着朝服,出次,即位也。
雲“如聘,亦入于次俟”者,案《聘禮》:“賓皮弁聘,至于朝,賓入于次。
”注雲:“入于次者,俟辦。
”則此入次,亦俟主人辦也。
若然,《聘禮》重賓,發館即皮弁。
此食禮輕,及大門乃朝服。
即位。
具。
(主人也。
擯者俟君于大門外,卿大夫士序,及宰夫具其馔物,皆于廟門之外。
) [疏]“即位具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之外”。
○釋曰:雲“擯者俟君于大門外”者,解即位之事。
雲“卿大夫士序,及宰夫具其馔物,皆于廟門之外”者,以其君迎賓入,始言卿大夫以下廟内之位,則知此具馔物時,皆在廟門外也。
故鄭下文注雲:“自卿大夫至此,不先即位從君而入者,明助君飨食,賓自無事,故不在大門内。
”是其義也。
羹定。
(肉謂之羹。
定猶孰也。
着之者,下以為節。
) [疏]“羹定”。
○注“肉謂”至“為節”。
○釋曰:雲“肉謂之羹”者,《爾雅》文。
雲“着之者,下以為節”者,羹定與下文“陳鼎”之節為目也。
甸人陳鼎七,當門,南面,西上,設扃?。
?若束若編。
(七鼎,一大牢也。
甸人,冢宰之屬,兼亨人者。
南面西上,以其為賓,統于外也。
扃,鼎扛,所以舉之者也。
凡鼎?,蓋以茅為之,長則束本,短則編其中央。
今文扃作铉,古文?皆作密。
) [疏]“甸人”至“若編”。
○注“七鼎”至“作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七鼎,一大牢也”者,案《聘禮》緻飧與饔饩皆九鼎,此亦一大牢而七鼎者,此食禮輕,無鮮魚、鮮臘,與《聘禮》“腥一牢鼎七”同也。
雲“甸人,冢宰之屬,兼亨人”者,案《天官》有甸師氏,兼有亨人,皆屬冢宰。
彼天子禮,諸侯比天子為兼官,故甸人兼亨人也。
必使甸人陳鼎兼亨人者,案《亨人職》雲“掌共鼎镬”,又案《甸師職》雲掌“帥其徒以薪蒸,役外内饔之事”,故使甸人兼亨人陳鼎。
若然,案《少牢》“羹定饔人陳鼎”者,以其無甸人官,故饔人陳鼎也。
《既夕士禮》雲“甸人抗重”,又雲“甸人築?今坎”,以士無臣,使屬吏攝甸人之事,非謂置此官也。
雲“凡鼎?,蓋以茅為之”者,諸文多言鼎?,皆不言所用之物,此經雖言“若束若編”,亦不指所用之體,故鄭雲“蓋”以疑之。
然必知用茅者,《詩》曰:“白茅苞之。
”《尚書》孔傳雲:“苴以白茅。
”茅是?白之物,故疑用茅也。
設洗如飨。
(必如飨者,先飨後食,如其近者也。
飨禮亡,《燕禮》則設洗于阼階東南。
古文飨或作鄉。
) [疏]“設洗如飨”。
○注“必如”至“作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必如飨者,先飨後食,如其近者也”,鄭據此文行食禮,而雲如飨,明先飨,設洗訖,乃後食,故鄉前如之,是先飨後食也。
案《聘禮》雲“公于賓,壹食再飨”,則食在飨前矣。
不言如《燕禮》者,飨食在廟,燕在寝,則是飨食重,先行之。
故二者自相先後,是以不得用《燕禮》決之也。
引《燕禮》者,欲見設洗之法,燕與飨食同,故無飨禮,引《燕禮》而言也。
小臣具??,在東堂下。
(為公盥也。
公尊,不就洗。
小臣于小賓客飨食,掌正君服位。
) [疏]“小臣”至“堂下”。
○注“為公”至“服位”。
○釋曰:知此“為公盥”者,案《特牲》屍尊,不就洗,盥用??,故知此所設??亦為公盥,不就洗也。
雲“小臣于小賓客飨食,掌正君位”者,按《夏官·小臣職》雲“小祭祀,賓客飨食”,如大仆之法。
此諸侯之聘客飨食,故亦小臣掌之也。
宰夫設筵,加席、幾。
(設筵于戶西,南面而左幾。
公不賓至授幾者,親設氵音醬,可以略此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席幾”。
○注“設筵”至“略此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設筵于戶西,南面而左幾”者,以其賓在戶牖之?,南面,又生人左幾,異于神右幾故也。
雲“公不賓至授幾者,親設氵音醬,可以略此”者,決《聘禮》禮賓時,公親授幾者,以無設氵音醬之事故也。
故下記雲“不授幾”,鄭雲“異于醴也”。
無尊。
(主于食,不獻酬。
) 飲酒、漿飲,俟于東房。
(飲酒,清酒也。
漿飲,<酉?>漿也。
其俟奠于豐上也。
飲酒先言飲,明非獻酬之酒也。
漿飲先言漿,别于六飲也。
) [疏]“飲酒”至“東房”。
○注“飲酒”至“飲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飲酒,清酒也”者,按《周禮·酒正》注先鄭雲:“清酒,祭祀之酒。
”後鄭從之。
則此賓客用之者,優賓故也。
雲“漿飲,<酉?>漿也”者,<酉?>之言載,以其汁滓相載,故雲<酉?>。
漢法有此名故也。
雲“其俟奠于豐上也”者,下雲“飲酒實于觯,加于豐”是也。
此雲奠,即彼加也。
雲“飲酒先言飲,明非獻酬之酒也”者,以其《鄉飲酒》、《燕禮》等獻酬之酒皆不言飲,飲之,可知此拟?口,故言飲,是異于獻酬酒故也。
是以《酒人》雲:“共賓客之禮酒、飲酒。
”鄭注雲:“禮酒,飨燕之酒。
”不言飲食之酒,雲飲,亦是其義也。
雲“漿飲先言漿,别于六飲也”者,按《漿人》雲:“共王六飲,水、漿、醴、涼、醫、酏。
”彼先雲六飲,後雲水漿,與此先雲漿不同,故雲先雲漿别于六飲。
必别于六飲者,彼六飲為渴而飲,此漿為?口,不為渴,故異之。
凡宰夫之具,馔于東房。
(凡,非一也。
飲食之具,宰夫所掌也。
酒漿不在凡中者,雖無尊,猶嫌在堂。
) [疏]“凡宰”至“東房”。
○注“凡非”至“在堂”。
○釋曰:雲“酒漿不在凡中者,雖無尊,猶嫌在堂”者,以其酒漿常在堂,若不特言之,則凡中不含之,言謂酒漿仍在堂,故上特言之。
公如賓服,迎賓于大門内。
(不出大門,降于國君。
) [疏]“公如”至“門内”。
○注“不出”至“國君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階上北面再拜稽首”,論主君迎賓入拜至之事。
雲“不出大門,降于國君”者,按《周禮·司儀》雲:“将币,交擯,三辭,車逆,拜辱,賓車進,答拜。
”又雲緻饔饩,飨食,“皆如将币之儀”。
是國君來則出迎也。
大夫納賓。
(大夫,謂上擯也。
納賓以公命。
)公入門左,公再拜。
賓辟,再拜稽首。
(左,西方,賓位也。
辟,逡遁,不敢當君拜也。
)公揖入,賓從。
(揖入,道之。
) 及廟門,公揖入。
(廟,祢廟也。
) [疏]“及廟門公揖入”。
○注“廟祢廟也”。
○釋曰:《儀禮》之内單言廟者,皆據祢廟。
是以《昏禮》納采雲“至于廟”,記雲“凡行事必用昏昕,受諸祢廟”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