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四 聘禮第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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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注“執一”至“門外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上介受以入告之,士舉其馀從之”者,此乘禽而雲“凡獻”,宜約私獻。
私獻,擯者取獻以入,士舉其馀。
此若上介受入,明其馀士舉從入可知。
雲“不辭,拜受于庭”者,以其經無辭文,又饔饩雲禮辭,明此禽禮輕,無辭,受于庭可知。
“上介執之,以相拜于門中,乃入授人”者,此亦約私獻,私獻之時,擯者取獻以入,又雲擯者立于阈外,以相拜賓,辟擯者,授宰夫是其約也。
雲“上介受,亦如之”者,以其受饔饩之時,上介受己如賓禮,故知受乘禽亦如賓也。
雲“士介拜受于門外”者,以其受饩在門外,此受乘禽在門外可知。
禽羞、ㄈ獻比。
(比,放也。
其緻之,禮如乘禽也。
禽羞,謂成孰有齊和者。
ㄈ獻,四時珍美新物也。
ㄈ,始也,言其始可獻也。
《聘義》謂之時賜。
) [疏]“禽羞ㄈ獻比”。
○注“比放”至“時賜”。
○釋曰:雲“禽羞,謂成孰有齊和者”,以其稱羞,謂若庶羞、内羞之等,故稱禽則以雁鹜等為之,故以成孰解之。
“《聘義》謂之時賜”者,案《聘義》雲:“燕與時賜無數。
”時賜,謂四時珍異,以賜諸賓客。
與此ㄈ獻是一物,故引以為證。
歸大禮之日,既受饔饩,請觀。
(聘于是國,欲見其宗廟之好,百官之富,若尤尊大之焉。
)訝帥之,自下門入。
(帥猶道也。
從下門外入,遊觀非正也。
) 各以其爵,朝服。
(此句似非其次,宜在“凡緻禮”下,絕爛在此。
) [疏]“各以其爵朝服”。
○注“此句”至“在此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宜在‘凡緻禮’下”者,以其各以其爵朝服為緻禮而言,故知義然。
士無饔,無饔者無擯。
(謂歸饩也。
) [疏]“士無”至“無擯”。
○注“謂歸饩也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直雲宰夫朝服以緻之,是其無饔,宰夫退去,士介不傧之,是也。
大夫不敢辭,君初為之辭矣。
(此句亦非其次,宜在“明日問大夫”之下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辭矣”。
○注“此句”至“之下”。
○釋曰:此謂賓問卿之時,卿不敢辭者,以賓聘享訖,出大門,請有事于大夫,君禮辭許,是君初為之辭,故卿不辭也。
凡緻禮,皆用其飨之加笾豆。
(凡緻禮,謂君不親飨賓及上介,以酬币緻其禮也。
其,其賓與上介也。
加笾豆,謂其實也,亦實于甕筐。
飨禮今亡。
) [疏]“凡緻”至“笾豆”。
○注“凡緻”至“今亡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,其賓與上介也”者,案上經賓壹食壹飨,上介若食若飨,唯士介不言飨,故知其中唯有賓與上介耳。
雲“加笾豆,謂其實也,亦實于甕”者,案緻飨饩,醯醢是豆實,實于甕,明此飨之豆實,亦實于甕,可知也。
案昭六年:“夏,季孫宿如晉,拜莒田也。
晉侯享之以加笾。
武子退,使行人告曰:小國之事大國也,苟免于讨,不敢求贶,得贶不過三獻。
今豆有加,下臣弗堪,無乃戾也。
”此中緻飨有加笾豆者,飨使者無加笾豆之正禮,此雲加笾豆者,殷勤之義也。
雲“飨禮今亡”者,以其食禮在,知其豆數,飨禮亡,無文以知之。
無饔者無飨禮。
(士介無飨禮。
) [疏]“無饔者無飨禮”。
○注“士介無飨禮”。
○釋曰:“無饔者,無飨禮”,文承飨下,故鄭以無飨禮解之。
以其賓與上介饔饩俱有,故有飨。
士介唯有饩而已,無饔,故無飨禮也。
凡饩,大夫黍、粱、稷,筐五斛。
(謂大夫饩賓、上介也。
器寡而大,略。
) [疏]“凡饩”至“五斛”。
○注“謂大”至“大略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雲“大夫饩賓,大牢米八筐”,衆介米六筐,不辨大小,故此記人辨之,雲“筐五斛”。
雲“器寡而大,略”者,以其君歸饔饩于賓,與大夫介?米小而多者,是尊者所緻,以多器為榮。
今大夫緻禮于賓、介,器寡而大,是略之于卑者也。
既将公事,賓請歸。
(謂已問大夫,事畢請歸,不敢自專,謙也。
主國留之,飨食燕獻無日數,盡殷勤也。
) [疏]“既将公事賓請歸”。
○主“謂已”至“勤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已問大夫”者,請問三卿與下大夫,嘗使于彼國,币所及皆是君命,及以君物行禮者,皆是公事,事訖,故請歸也。
雲“主國留之,飨食燕獻無日數,盡殷勤也”者,亦謂至旬,賓乃将歸,主君乃留賓,有此飨食燕獻之等,故《燕禮》注雲“今燕又宜獻焉”是也。
雲無日數者,謂行此飨食之等,相去希數,無常日數,盡主人殷勤也。
凡賓拜于朝,訝聽之。
(拜,拜賜也。
唯稍不拜。
) [疏]“凡賓”至“聽之”。
○注“拜拜”至“不拜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雲:“賓三拜乘禽于朝,訝聽之,遂行,舍于郊。
”又案《司儀》雲:“明日,客拜禮賜,遂行。
”是臨行大小禮皆拜賜,則知唯米禀刍薪等不拜也。
燕則上介為賓,賓為苟敬。
(飨食,君親為主,尊賓也。
燕,私樂之禮,崇恩殺敬也。
賓不欲主君複舉禮事禮已,于是辭為賓,君聽之。
從諸公之席,命為苟敬。
苟敬者,主人所以小敬也。
更降迎其介以為賓。
介,大夫也。
雖為賓,猶卑于君,君則不與亢禮也。
主人所以緻敬者,自敵以上。
) [疏]“燕則”至“苟敬”。
○注“飨食”至“以上”。
○釋曰:雲“飨食,君親為主,尊賓也”者,以其飨食在廟,為賓,故君親為主。
至後燕禮在寝,又以醉為度,崇于恩,殺于敬,故賓辭而使介為賓也。
以苟敬為小敬者,以阼階西近主,為位諸公坐位,故我小敬,對戶牖南面為大敬。
雲“更降迎其介以為賓”者,介在廟門内西北面,降至庭迎之。
雲“不與亢禮也”者,略取《燕義》文,解君不親為獻主而使宰夫之意也。
雲“主人所以緻敬者,自敵以上”者,謂兩君相見,兩大夫、兩士以上,則主人親獻也。
宰夫獻。
(為主人代公獻。
) 無行,則重賄反币。
(無行,謂獨來,複無所之也。
必重其賄與反币者,使者歸,以得禮多為榮,所以盈聘君之意也。
反币,謂禮玉、束帛、乘皮,所以報聘君之享禮也。
昔秦康公使西乞術聘于魯,辭孫而說。
襄仲曰:不有君子,其能國乎?厚賄之。
此謂重賄反币者也。
今文曰賄反币。
) [疏]“無行”至“反币”。
○注“無行”至“反币”。
○釋曰:雲“重其賄”,即上賄在聘于賄是也。
“反币”,謂上禮玉、束帛、乘皮是也。
雲“秦康公”者,案文公十二年《左氏傳》雲“秦伯使西乞術來聘”雲雲是也。
此特來,非曆聘,曆聘則吳公子劄聘于上國、聘齊、聘魯是也。
曰:“子以君命在寡君,寡君拜君命之辱。
”(此贊君拜聘享辭也。
在,存也。
) [疏]“曰子”至“之辱”。
○釋曰:此及下三經,即上經雲:“公館賓,賓辟,上介聽命,聘享,夫人之聘享,問大夫,送賓,公皆再拜。
”注雲:“拜此四事。
”彼見其拜,此見其贊辭也。
“君以社稷故,在寡小君,拜。
”(此贊拜夫人聘享辭也。
言君以社稷故者,夫人與君體敵,不敢當其惠也。
其卒亦曰:“寡君拜命之辱。
”) [疏]“君以”至“君拜”。
○注“此贊”至“之辱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言君以社稷故者,夫人與君體敵,不敢當其惠也”者,釋經雲“社稷故”,以其《禮記·哀公問》孔子雲取夫人為社稷主。
婦人無外事,天地并社稷,後夫人雖不與,以夫婦一體,故夫人亦得雲社稷主,是其雲社稷故者。
見夫人與君體敵,今夫人使緻禮來,主人不敢當,下文雲“君贶寡君延及二三老”,是與君不敵,敢當之也。
“君贶寡君,延及二三老,拜。
”(此贊拜問大夫之辭。
贶,賜也。
大夫曰老。
) 又拜送。
(拜送賓也。
其辭蓋雲:“子将有行,寡君敢拜送。
”自拜聘享至此,亦非其次,宜承上君館之下。
) [疏]“又拜送”。
注“拜送”至“之蔔”。
○釋曰:此即上經君即館拜送賓,故鄭雲此宜承上“君館之”下。
賓于館堂楹?,釋四皮、束帛。
賓不緻,主人不拜。
(賓将遂去是館,留禮以禮主人,所以謝之也。
不緻,不拜,不以将别崇新敬也。
) [疏]注“不緻”至“敬也”。
○釋曰:若賓敬主,宜緻,主人敬賓,宜拜,皆是崇敬。
若緻與拜,即是崇新敬,故不為。
若《鄉飲酒》送賓,賓不答,禮有終,相類也。
大夫來使,無罪,飨之;(樂典嘉賓為禮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飨之”。
○注“樂與嘉賓為禮”。
○釋曰:案《鹿鳴序》燕群臣嘉賓,此無罪飨之,亦是樂賓,為禮者也。
過則饩之。
(饩之,腥緻其牢禮也。
其緻之辭,不雲君之有故耳。
《聘義》曰:“使者聘而誤,主君不親飨食,所以愧厲之也。
”不言罪者,罪将執之。
) [疏]“過則饩之”。
○注“饩之”至“執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過則饩之”,謂禮有失誤,故引《聘義》使者聘而誤主君。
雲“不言罪者,罪将執之”者,《春秋》之義,聘賓有罪皆執之。
若然,上經雲無罪飨之,有罪非但不飨,又執之。
此過則饩之,雖不飨,猶生緻,過輕故也。
若然,上雲罪,下雲過,互見其義也。
其介為介。
(飨賓有介者,賓尊,行敵禮也。
) [疏]“其介為介”。
○注“飨賓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謂飨賓于廟之時,還以聘之上介為介。
若然上經上介主人别行飨,則是從賓為介得介,則飨複别飨也。
雲“賓尊,行敵禮也”者,若《鄉飲酒》賓主行敵禮,而有介然也。
有大客後至,則先客不飨食,緻之。
(卑不與尊者齊禮。
) [疏]“有大”至“緻之”。
○注“卑不”至“齊禮”。
○釋曰:此據《聘禮》而言,則無君朝之事。
若然,則前有小國之卿大夫來聘,将行飨食,有大國卿大夫來聘,則廢小國飨食之禮,以其卑不與尊齊禮并行之。
唯大聘有幾筵。
(謂受聘享時也。
小聘輕,雖受于廟,不為神位。
) [疏]“唯大聘有幾筵”。
○注“謂受”至“神位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雲“幾筵既設,擯者出請命”者,行聘享及私觌禮畢,雲宰夫徹幾改筵,是行聘享為神位。
今小聘不為神位,屈也。
十鬥曰斛,十六鬥曰{?數},十{?數}曰秉。
(秉,十六斛。
今江、淮之?,量名有為{?數}者。
今文{?數}為逾。
)二百四十鬥。
(謂一車之米,秉有五{?數}。
) 四秉曰?。
(此秉謂刈禾盈手之秉也。
?,?齊名也,若今萊陽之?,刈稻聚把,有名為?者。
《詩》雲:“彼有遺秉。
”又雲:“此有不斂?齊。
”) [疏]“四秉曰?”。
○注“此秉”至“斂?齊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秉為刈禾盈手之秉也”,對上文秉為量名也。
引《詩》者,證此秉為盈手?齊,即此?亦一,即今人謂之一鋪、兩鋪也。
十?曰??。
十??曰?乇。
四百秉為一?乇。
(一車之禾三?乇,為千二百秉。
三百?,三十??也。
古文??作纟?。
) [疏]注“一車”至“作纟?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一車之禾三?乇”,即經緻饔饩時,雲“禾三十車車三?乇”也。
○注“執一”至“門外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上介受以入告之,士舉其馀從之”者,此乘禽而雲“凡獻”,宜約私獻。
私獻,擯者取獻以入,士舉其馀。
此若上介受入,明其馀士舉從入可知。
雲“不辭,拜受于庭”者,以其經無辭文,又饔饩雲禮辭,明此禽禮輕,無辭,受于庭可知。
“上介執之,以相拜于門中,乃入授人”者,此亦約私獻,私獻之時,擯者取獻以入,又雲擯者立于阈外,以相拜賓,辟擯者,授宰夫是其約也。
雲“上介受,亦如之”者,以其受饔饩之時,上介受己如賓禮,故知受乘禽亦如賓也。
雲“士介拜受于門外”者,以其受饩在門外,此受乘禽在門外可知。
禽羞、ㄈ獻比。
(比,放也。
其緻之,禮如乘禽也。
禽羞,謂成孰有齊和者。
ㄈ獻,四時珍美新物也。
ㄈ,始也,言其始可獻也。
《聘義》謂之時賜。
) [疏]“禽羞ㄈ獻比”。
○注“比放”至“時賜”。
○釋曰:雲“禽羞,謂成孰有齊和者”,以其稱羞,謂若庶羞、内羞之等,故稱禽則以雁鹜等為之,故以成孰解之。
“《聘義》謂之時賜”者,案《聘義》雲:“燕與時賜無數。
”時賜,謂四時珍異,以賜諸賓客。
與此ㄈ獻是一物,故引以為證。
歸大禮之日,既受饔饩,請觀。
(聘于是國,欲見其宗廟之好,百官之富,若尤尊大之焉。
)訝帥之,自下門入。
(帥猶道也。
從下門外入,遊觀非正也。
) 各以其爵,朝服。
(此句似非其次,宜在“凡緻禮”下,絕爛在此。
) [疏]“各以其爵朝服”。
○注“此句”至“在此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宜在‘凡緻禮’下”者,以其各以其爵朝服為緻禮而言,故知義然。
士無饔,無饔者無擯。
(謂歸饩也。
) [疏]“士無”至“無擯”。
○注“謂歸饩也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直雲宰夫朝服以緻之,是其無饔,宰夫退去,士介不傧之,是也。
大夫不敢辭,君初為之辭矣。
(此句亦非其次,宜在“明日問大夫”之下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辭矣”。
○注“此句”至“之下”。
○釋曰:此謂賓問卿之時,卿不敢辭者,以賓聘享訖,出大門,請有事于大夫,君禮辭許,是君初為之辭,故卿不辭也。
凡緻禮,皆用其飨之加笾豆。
(凡緻禮,謂君不親飨賓及上介,以酬币緻其禮也。
其,其賓與上介也。
加笾豆,謂其實也,亦實于甕筐。
飨禮今亡。
) [疏]“凡緻”至“笾豆”。
○注“凡緻”至“今亡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,其賓與上介也”者,案上經賓壹食壹飨,上介若食若飨,唯士介不言飨,故知其中唯有賓與上介耳。
雲“加笾豆,謂其實也,亦實于甕”者,案緻飨饩,醯醢是豆實,實于甕,明此飨之豆實,亦實于甕,可知也。
案昭六年:“夏,季孫宿如晉,拜莒田也。
晉侯享之以加笾。
武子退,使行人告曰:小國之事大國也,苟免于讨,不敢求贶,得贶不過三獻。
今豆有加,下臣弗堪,無乃戾也。
”此中緻飨有加笾豆者,飨使者無加笾豆之正禮,此雲加笾豆者,殷勤之義也。
雲“飨禮今亡”者,以其食禮在,知其豆數,飨禮亡,無文以知之。
無饔者無飨禮。
(士介無飨禮。
) [疏]“無饔者無飨禮”。
○注“士介無飨禮”。
○釋曰:“無饔者,無飨禮”,文承飨下,故鄭以無飨禮解之。
以其賓與上介饔饩俱有,故有飨。
士介唯有饩而已,無饔,故無飨禮也。
凡饩,大夫黍、粱、稷,筐五斛。
(謂大夫饩賓、上介也。
器寡而大,略。
) [疏]“凡饩”至“五斛”。
○注“謂大”至“大略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雲“大夫饩賓,大牢米八筐”,衆介米六筐,不辨大小,故此記人辨之,雲“筐五斛”。
雲“器寡而大,略”者,以其君歸饔饩于賓,與大夫介?米小而多者,是尊者所緻,以多器為榮。
今大夫緻禮于賓、介,器寡而大,是略之于卑者也。
既将公事,賓請歸。
(謂已問大夫,事畢請歸,不敢自專,謙也。
主國留之,飨食燕獻無日數,盡殷勤也。
) [疏]“既将公事賓請歸”。
○主“謂已”至“勤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已問大夫”者,請問三卿與下大夫,嘗使于彼國,币所及皆是君命,及以君物行禮者,皆是公事,事訖,故請歸也。
雲“主國留之,飨食燕獻無日數,盡殷勤也”者,亦謂至旬,賓乃将歸,主君乃留賓,有此飨食燕獻之等,故《燕禮》注雲“今燕又宜獻焉”是也。
雲無日數者,謂行此飨食之等,相去希數,無常日數,盡主人殷勤也。
凡賓拜于朝,訝聽之。
(拜,拜賜也。
唯稍不拜。
) [疏]“凡賓”至“聽之”。
○注“拜拜”至“不拜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雲:“賓三拜乘禽于朝,訝聽之,遂行,舍于郊。
”又案《司儀》雲:“明日,客拜禮賜,遂行。
”是臨行大小禮皆拜賜,則知唯米禀刍薪等不拜也。
燕則上介為賓,賓為苟敬。
(飨食,君親為主,尊賓也。
燕,私樂之禮,崇恩殺敬也。
賓不欲主君複舉禮事禮已,于是辭為賓,君聽之。
從諸公之席,命為苟敬。
苟敬者,主人所以小敬也。
更降迎其介以為賓。
介,大夫也。
雖為賓,猶卑于君,君則不與亢禮也。
主人所以緻敬者,自敵以上。
) [疏]“燕則”至“苟敬”。
○注“飨食”至“以上”。
○釋曰:雲“飨食,君親為主,尊賓也”者,以其飨食在廟,為賓,故君親為主。
至後燕禮在寝,又以醉為度,崇于恩,殺于敬,故賓辭而使介為賓也。
以苟敬為小敬者,以阼階西近主,為位諸公坐位,故我小敬,對戶牖南面為大敬。
雲“更降迎其介以為賓”者,介在廟門内西北面,降至庭迎之。
雲“不與亢禮也”者,略取《燕義》文,解君不親為獻主而使宰夫之意也。
雲“主人所以緻敬者,自敵以上”者,謂兩君相見,兩大夫、兩士以上,則主人親獻也。
宰夫獻。
(為主人代公獻。
) 無行,則重賄反币。
(無行,謂獨來,複無所之也。
必重其賄與反币者,使者歸,以得禮多為榮,所以盈聘君之意也。
反币,謂禮玉、束帛、乘皮,所以報聘君之享禮也。
昔秦康公使西乞術聘于魯,辭孫而說。
襄仲曰:不有君子,其能國乎?厚賄之。
此謂重賄反币者也。
今文曰賄反币。
) [疏]“無行”至“反币”。
○注“無行”至“反币”。
○釋曰:雲“重其賄”,即上賄在聘于賄是也。
“反币”,謂上禮玉、束帛、乘皮是也。
雲“秦康公”者,案文公十二年《左氏傳》雲“秦伯使西乞術來聘”雲雲是也。
此特來,非曆聘,曆聘則吳公子劄聘于上國、聘齊、聘魯是也。
曰:“子以君命在寡君,寡君拜君命之辱。
”(此贊君拜聘享辭也。
在,存也。
) [疏]“曰子”至“之辱”。
○釋曰:此及下三經,即上經雲:“公館賓,賓辟,上介聽命,聘享,夫人之聘享,問大夫,送賓,公皆再拜。
”注雲:“拜此四事。
”彼見其拜,此見其贊辭也。
“君以社稷故,在寡小君,拜。
”(此贊拜夫人聘享辭也。
言君以社稷故者,夫人與君體敵,不敢當其惠也。
其卒亦曰:“寡君拜命之辱。
”) [疏]“君以”至“君拜”。
○注“此贊”至“之辱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言君以社稷故者,夫人與君體敵,不敢當其惠也”者,釋經雲“社稷故”,以其《禮記·哀公問》孔子雲取夫人為社稷主。
婦人無外事,天地并社稷,後夫人雖不與,以夫婦一體,故夫人亦得雲社稷主,是其雲社稷故者。
見夫人與君體敵,今夫人使緻禮來,主人不敢當,下文雲“君贶寡君延及二三老”,是與君不敵,敢當之也。
“君贶寡君,延及二三老,拜。
”(此贊拜問大夫之辭。
贶,賜也。
大夫曰老。
) 又拜送。
(拜送賓也。
其辭蓋雲:“子将有行,寡君敢拜送。
”自拜聘享至此,亦非其次,宜承上君館之下。
) [疏]“又拜送”。
注“拜送”至“之蔔”。
○釋曰:此即上經君即館拜送賓,故鄭雲此宜承上“君館之”下。
賓于館堂楹?,釋四皮、束帛。
賓不緻,主人不拜。
(賓将遂去是館,留禮以禮主人,所以謝之也。
不緻,不拜,不以将别崇新敬也。
) [疏]注“不緻”至“敬也”。
○釋曰:若賓敬主,宜緻,主人敬賓,宜拜,皆是崇敬。
若緻與拜,即是崇新敬,故不為。
若《鄉飲酒》送賓,賓不答,禮有終,相類也。
大夫來使,無罪,飨之;(樂典嘉賓為禮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飨之”。
○注“樂與嘉賓為禮”。
○釋曰:案《鹿鳴序》燕群臣嘉賓,此無罪飨之,亦是樂賓,為禮者也。
過則饩之。
(饩之,腥緻其牢禮也。
其緻之辭,不雲君之有故耳。
《聘義》曰:“使者聘而誤,主君不親飨食,所以愧厲之也。
”不言罪者,罪将執之。
) [疏]“過則饩之”。
○注“饩之”至“執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過則饩之”,謂禮有失誤,故引《聘義》使者聘而誤主君。
雲“不言罪者,罪将執之”者,《春秋》之義,聘賓有罪皆執之。
若然,上經雲無罪飨之,有罪非但不飨,又執之。
此過則饩之,雖不飨,猶生緻,過輕故也。
若然,上雲罪,下雲過,互見其義也。
其介為介。
(飨賓有介者,賓尊,行敵禮也。
) [疏]“其介為介”。
○注“飨賓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謂飨賓于廟之時,還以聘之上介為介。
若然上經上介主人别行飨,則是從賓為介得介,則飨複别飨也。
雲“賓尊,行敵禮也”者,若《鄉飲酒》賓主行敵禮,而有介然也。
有大客後至,則先客不飨食,緻之。
(卑不與尊者齊禮。
) [疏]“有大”至“緻之”。
○注“卑不”至“齊禮”。
○釋曰:此據《聘禮》而言,則無君朝之事。
若然,則前有小國之卿大夫來聘,将行飨食,有大國卿大夫來聘,則廢小國飨食之禮,以其卑不與尊齊禮并行之。
唯大聘有幾筵。
(謂受聘享時也。
小聘輕,雖受于廟,不為神位。
) [疏]“唯大聘有幾筵”。
○注“謂受”至“神位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雲“幾筵既設,擯者出請命”者,行聘享及私觌禮畢,雲宰夫徹幾改筵,是行聘享為神位。
今小聘不為神位,屈也。
十鬥曰斛,十六鬥曰{?數},十{?數}曰秉。
(秉,十六斛。
今江、淮之?,量名有為{?數}者。
今文{?數}為逾。
)二百四十鬥。
(謂一車之米,秉有五{?數}。
) 四秉曰?。
(此秉謂刈禾盈手之秉也。
?,?齊名也,若今萊陽之?,刈稻聚把,有名為?者。
《詩》雲:“彼有遺秉。
”又雲:“此有不斂?齊。
”) [疏]“四秉曰?”。
○注“此秉”至“斂?齊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秉為刈禾盈手之秉也”,對上文秉為量名也。
引《詩》者,證此秉為盈手?齊,即此?亦一,即今人謂之一鋪、兩鋪也。
十?曰??。
十??曰?乇。
四百秉為一?乇。
(一車之禾三?乇,為千二百秉。
三百?,三十??也。
古文??作纟?。
) [疏]注“一車”至“作纟?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一車之禾三?乇”,即經緻饔饩時,雲“禾三十車車三?乇”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