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四 聘禮第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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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《月令》冬祀行,鄭注:“行廟門外之西,為??壤,厚二寸,廣五尺,輪四尺。
祀行之禮,北面設主于??上。
國外祀山行之神為??壤,大小與之同。
”鄭注《夏官·大馭》雲:“封土為山象,以菩刍棘柏為神主,既祭之,以車轹之而去,喻無險難也。
”雲“或伏牲其上”者,案《周禮·犬人》雲:“掌犬牲,凡祭祀供犬牲,用?物,伏瘗亦如之。
”鄭注雲:“伏,謂伏犬,以王車轹之。
”故知有伏牲其上。
雲“使者為??祭酒脯祈告也”者,案《周禮·大馭》:“掌馭玉路以祀。
及犯??,王自左馭,馭下祝,登,受辔。
”彼天子禮,使馭祭。
此大夫禮,故使者自祭,犯??而去。
雲“卿大夫處者,于是餞之”者,案《詩》雲“飲餞于祢”,是處者送行人而飲酒,名曰餞也。
雲“遂行,舍于郊”者,即上經雲舍于近郊是也。
雲“其有牲,犬羊可”者,《犬人職》雲:“伏、瘗亦如之。
”是用犬也。
《詩》雲“取羝以??”,是用羊也。
是犬羊各用其一,未必并用之。
言可者,人君有牲,大夫無牲,直用酒脯。
若然,此見出行時祭??,案《韓奕》詩雲:“韓侯出祖,出宿于屠。
顯父餞之,清酒百壺。
”是韓侯入觐天子,出京城為祖道。
又《左氏傳》:“鄭忽逆婦妫于陳,先配而後祖,陳钅鹹子曰:是不為夫婦,誣其祖矣。
”《鄭志》以祖為祭道神,是亦将還而後祖道,此聘使還亦宜有祖,但文不具。
所以朝天子,圭與缫皆九寸,剡上寸半,厚半寸,博三寸,缫三采六等,朱白倉。
(圭,所執以為瑞節也。
剡上,象天圜地方也。
雜采曰缫,以韋衣木闆,飾以三色。
再就,所以薦玉,重慎也。
九寸,上公之圭也。
古文缫或作藻,今文作ロ。
) [疏]“所以”至“白倉”。
○注“圭所”至“作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圭,所執以為瑞節”者,案《周禮·大宗伯》雲:“以玉作六瑞,以等邦國。
”又雲:“王執鎮圭,公執桓圭,侯執信圭,伯執躬圭,子執?璧,男執蒲璧。
”是以其圭為瑞。
又案《周禮·掌節》有玉節之節,即是節與瑞别矣。
今此雲瑞節,但連言節者,案節不得言瑞,瑞亦是節信,故連言節也。
雲“剡上,象天圜地方也”者,下不剡象地方,上剡象天圜。
案《雜記》贊大行曰:博三寸,厚半寸,剡上,左右各寸半。
此經直剡上寸半,不言左右,文不具也。
凡圭,天子鎮圭,公桓圭,侯信圭,皆博三寸,厚半寸,剡上,左右各寸半,唯長短依命數不同。
雲“雜采曰缫”者,凡言缫者,皆象水草之文。
天子五采,公侯伯三采,子男二采,皆是雜采也。
雲“以韋衣木闆,飾以三色。
再就”者,依《漢禮器制度》而知也。
但木闆大小,一如玉制,然後以韋衣之,大小一如其闆,經雲“三采六等”,注雲:“三色再就者,就即等也。
”是一采為再就,三采即六等也,是以鄭注《典瑞》雲一匝為一就。
《典瑞》雲侯伯“三采三就”者,以一采雖有再匝,并為一就。
《觐禮》注雲朱白倉為六色者,亦是一采一匝為二色,三采故六色。
三采,據公侯伯子男則二采,故《典瑞》雲子男“皆二采再就”是也。
所以薦玉重慎者,玉者寶而脆,今以缫藉薦之,是其重慎也。
問諸侯,朱綠缫,八寸。
(二采再就,降于天子也。
于天子曰朝,于諸侯曰問,記之于聘,文互相備。
) [疏]“問諸”至“八寸”。
○注“二采”至“相備”。
○釋曰:此諸侯使臣聘,缫藉之等雲“二采再就”者,上雲三采六等,此二采不雲四就者,此臣禮與君禮異。
此二采雖與子男同,子男即一采為一匝,二采為再匝,為四等。
今臣一采為一就,二采共為再就,是二采當君一采之處,是以《典瑞》雲:“?彖圭璋璧琮,缫皆二采一就,以┹聘。
”亦是臣二采共當君一采一匝之處。
雲“降于天子”者,案《典瑞》王“執鎮圭,缫藉五采五就”,言五就者,據一采為一等,若據一采一匝而言,即五采十等,此二采二等,是降于天子也。
此亦降于諸侯,而言降于天子者,此鄭君指上文朝天子而言,故言聘諸侯降于朝天子也。
雲“于天子曰朝”者,據上文所以朝天子是也。
則諸侯自相朝亦同圭與缫九寸,侯伯以下亦依命數。
雲“于諸侯曰問”者,詩侯遣臣自問。
若遣臣問天子,圭與缫亦八寸,是以雲“記之于聘,文互相備”。
案《玉人》雲:“?彖圭璋八寸,璧琮八寸,以┹聘。
”無所依據,則于天子諸侯同言八寸者,據上公之臣。
侯伯之臣則六寸,子男之臣則四寸,各降其君二等。
若然,經言八寸者,據上公之臣也。
皆玄?系,長尺,絢組。
(采成文曰絢。
系,無事則以系玉,因以為飾,皆用五采組,上以玄,下以绛為地。
今文絢作纟勻。
) [疏]“皆玄”至“絢組”。
○注“采成”至“作纟勻”。
○釋曰:上文缫藉,尊卑不同,此之組系,尊卑一等。
雲“采成文曰絢”,鄭注《論語》文成章曰絢,與此語異義同。
雲“系,無事則以系玉,因以為飾”者,無事謂在椟之時,亦以系玉,因以為飾。
此組系亦名缫藉,即上文反命之時,使者執圭垂缫,上介執璋屈缫。
又《曲禮下》雲:“執玉,其有藉者則裼,無藉者則襲。
”鄭注亦雲:“藉,缫也。
”裼、襲皆據有缫無缫之時,是其因以為飾。
雲“皆用五采組”者,以其言絢,絢是文章之名,經又言皆,複無尊卑之别,故知皆用五采組也。
雲“上以玄,下以绛為地”者,以其皆用五采,而經直雲玄?為地,上加五采,上下皆據垂之為上下,必知上玄下绛者,上玄以法天,下绛以法地故也。
經雲“?”,注雲“绛”者,《爾雅》三入赤汁為?,绛則赤也,故本绛以解?。
問大夫之币,俟于郊,為肆,又赍皮馬。
(肆猶陳列也。
赍猶付也。
使者既受命,宰夫載問大夫之禮待于郊,陳之為行列,至則以付之也。
使者初行,舍于近郊。
币雲肆,馬雲赍,因其宜,亦互文也。
不于朝付之者,辟君禮也。
必陳列之者,不夕也。
古文肆為肄。
) [疏]“問大夫”至“皮馬”。
○注“肆猶”至“為肄”。
○釋曰:知載大夫币是宰夫者,以其初,宰衆官具币,故知載币于郊,付使者亦是宰夫可知。
雲“币雲肆,馬雲赍,因其宜,亦互文也”者,以其币是财賄易可陳列,故言肆,不言赍,亦付使者矣。
馬是難陳之物,故直言赍,亦付使者亦陳之,是因其宜,互文也。
辭無常,孫而說。
(孫,順也。
大夫使,受命不受辭,辭必順且說。
) [疏]注“受命不受辭”。
○釋曰:受命,謂受君命,聘于鄰國,不受賓主對答之辭。
必不受辭者,以其口及則言辭無定準,以辭無常,故不受之也。
辭多則史,少則不達。
(史,謂策祝。
) [疏]注“史謂策祝”。
○釋曰:案《周禮》大史、内史皆掌策書。
《尚書·金?》雲“史乃策祝”,是策書祝辭,故辭多為文史。
辭苟足以達,義之至也。
(至,極也。
今文至為砥。
) 辭曰:“非禮也,敢。
”對曰:“非禮也,敢辭。
”(辭,不受也。
對,答問也。
二者皆卒曰敢,言不敢。
) [疏]“辭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注“辭不”至“不敢”。
○釋曰:辭謂賓辭主人,答謂賓答主人,介則在旁。
曰非禮也敢,故《易·旅卦·初六》雲“瑣瑣,斯其所取災”,鄭雲:瑣瑣,猶小小。
爻互體艮,艮小石,小小之象。
三為聘客,初與二其介也。
介當以笃實之人為之,而用小人瑣瑣,然客主人為言,不能辭曰非禮,不能對曰非禮。
每者不能以禮行之,則其所以得罪是其義也。
卿館于大夫,大夫館于士,士館于工商。
(館者必于廟,不館于敵者之廟,為大尊也。
自官師以上,有廟有寝,工商則寝而已。
) [疏]“卿館”至“工商”。
○注“館者”至“而已”。
○釋曰:雲“館者必于廟”,案上歸饔饩雲于廟,明其禮皆在廟可知。
雲“不館于敵者之廟,為大尊也”者,以其在廟尊,則尊矣,故就降等而已。
若又在敵者之廟,以上是其大尊。
雲“自官師以上,有廟有寝”者,案《祭法》雲:“?士二廟,官師一廟。
”鄭雲:“官師謂中士、下士。
”是其官師有廟。
知廟有寝,案《周禮·隸仆》雲:“掌五寝之掃除。
”鄭注雲:“五寝,五廟之寝。
天子七廟,唯祧無寝。
”《詩》雲“寝廟奕奕”,相連之貌。
故《左傳》雲:“大叔之廟在道南,其寝在道北。
”是其前曰廟,後曰寝。
“工商則寝而已”者,案《爾雅·釋宮》雲:“室有東西廂曰廟。
”注雲:“夾室前堂。
”又雲:“無東西廂有室曰寝。
”注雲:“但有大室。
”是其自士以上有廟者必有寝,庶人在官者、工商之等有寝者則無廟,故《祭法》雲“庶士庶人無廟,祭于寝”是也。
管人為客,三日具沐,五日具浴。
(管人,掌客館者也。
客,謂使者下及士介也。
) 飧不緻。
(不以束帛緻命,草次馔,飧具輕。
) [疏]“飧不緻”。
○注“不以”至“具輕”。
○釋曰:“君不以束帛緻命”者,對饔饩以束帛緻之,此不以束帛緻,草次馔具輕者,以其客始至則緻之,故言“草次”也。
對聘日緻饔饩,生死俱有禮物,又多為重,故以此物為輕而不緻。
賓不拜,(以不緻命。
) [疏]“賓不拜”。
○注“以不緻命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拜”者,宰夫朝服設食,賓無拜受之文,以其不以束帛緻故也。
沐浴而食之。
(自?清,尊主國君賜也。
記此,重者沐浴可知。
) [疏]“沐浴而食之”。
○注“自?”至“可知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記此,重者沐浴可知”者,以其食禮輕,尚沐浴而食,饔饩食重者,沐浴而食可知。
卿,大夫訝。
大夫,士訝。
士皆有訝。
(卿,使者。
大夫,上介也。
士,衆介也。
訝,主國君所使迎待賓者,如今使者護客。
) [疏]“卿大”至“有訝”。
○注“卿使”至“護客”。
○釋曰:雲“卿,大夫訝”者,謂大聘使卿,主人使大夫迎。
士訝者,小聘使大夫,主人使士迎。
言“皆有訝”者,自介已下皆迎之。
雲“卿,使者。
大夫,上介。
士,衆介也”者,據此篇是侯伯之卿大聘而言,其實小聘使大夫,亦使士迎之。
所迎者,謂初行聘及飨食燕皆迎之,故鄭君無所止定。
賓即館,訝将公命。
(使已迎待之命。
) [疏]“賓即館訝将公命”。
○注“使已迎待之命”。
○釋曰:案《秋官·掌訝職》雲:“賓入館,次于舍門外,待事于客。
”注雲:“次,如今宮府門外更衣處。
待事于客,通其所求索。
”彼謂天子有掌訝之官,共承客禮。
此諸侯使,無掌訝,是以還遣所使大夫士訝,将公命有事,通傳于君。
又見之以其摯。
(又,複也。
複以私禮見者,訝将舍于賓館之外,宜相親也。
大夫訝者執雁,士訝者執雉。
) [疏]“又見之以其摯”。
○注“又複”至“執雉”。
○釋曰:雲“複以私禮見”者,訝将舍于賓館之外,宜相親也者。
禮,掌訝舍于賓之館門外。
此大夫士,君使為訝,雖非掌訝之官,亦為次舍于賓之館外,宜相親,故執摯以相見。
“大夫訝者執雁,士訝者執雉”,案《士相見》及《大宗伯
祀行之禮,北面設主于??上。
國外祀山行之神為??壤,大小與之同。
”鄭注《夏官·大馭》雲:“封土為山象,以菩刍棘柏為神主,既祭之,以車轹之而去,喻無險難也。
”雲“或伏牲其上”者,案《周禮·犬人》雲:“掌犬牲,凡祭祀供犬牲,用?物,伏瘗亦如之。
”鄭注雲:“伏,謂伏犬,以王車轹之。
”故知有伏牲其上。
雲“使者為??祭酒脯祈告也”者,案《周禮·大馭》:“掌馭玉路以祀。
及犯??,王自左馭,馭下祝,登,受辔。
”彼天子禮,使馭祭。
此大夫禮,故使者自祭,犯??而去。
雲“卿大夫處者,于是餞之”者,案《詩》雲“飲餞于祢”,是處者送行人而飲酒,名曰餞也。
雲“遂行,舍于郊”者,即上經雲舍于近郊是也。
雲“其有牲,犬羊可”者,《犬人職》雲:“伏、瘗亦如之。
”是用犬也。
《詩》雲“取羝以??”,是用羊也。
是犬羊各用其一,未必并用之。
言可者,人君有牲,大夫無牲,直用酒脯。
若然,此見出行時祭??,案《韓奕》詩雲:“韓侯出祖,出宿于屠。
顯父餞之,清酒百壺。
”是韓侯入觐天子,出京城為祖道。
又《左氏傳》:“鄭忽逆婦妫于陳,先配而後祖,陳钅鹹子曰:是不為夫婦,誣其祖矣。
”《鄭志》以祖為祭道神,是亦将還而後祖道,此聘使還亦宜有祖,但文不具。
所以朝天子,圭與缫皆九寸,剡上寸半,厚半寸,博三寸,缫三采六等,朱白倉。
(圭,所執以為瑞節也。
剡上,象天圜地方也。
雜采曰缫,以韋衣木闆,飾以三色。
再就,所以薦玉,重慎也。
九寸,上公之圭也。
古文缫或作藻,今文作ロ。
) [疏]“所以”至“白倉”。
○注“圭所”至“作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圭,所執以為瑞節”者,案《周禮·大宗伯》雲:“以玉作六瑞,以等邦國。
”又雲:“王執鎮圭,公執桓圭,侯執信圭,伯執躬圭,子執?璧,男執蒲璧。
”是以其圭為瑞。
又案《周禮·掌節》有玉節之節,即是節與瑞别矣。
今此雲瑞節,但連言節者,案節不得言瑞,瑞亦是節信,故連言節也。
雲“剡上,象天圜地方也”者,下不剡象地方,上剡象天圜。
案《雜記》贊大行曰:博三寸,厚半寸,剡上,左右各寸半。
此經直剡上寸半,不言左右,文不具也。
凡圭,天子鎮圭,公桓圭,侯信圭,皆博三寸,厚半寸,剡上,左右各寸半,唯長短依命數不同。
雲“雜采曰缫”者,凡言缫者,皆象水草之文。
天子五采,公侯伯三采,子男二采,皆是雜采也。
雲“以韋衣木闆,飾以三色。
再就”者,依《漢禮器制度》而知也。
但木闆大小,一如玉制,然後以韋衣之,大小一如其闆,經雲“三采六等”,注雲:“三色再就者,就即等也。
”是一采為再就,三采即六等也,是以鄭注《典瑞》雲一匝為一就。
《典瑞》雲侯伯“三采三就”者,以一采雖有再匝,并為一就。
《觐禮》注雲朱白倉為六色者,亦是一采一匝為二色,三采故六色。
三采,據公侯伯子男則二采,故《典瑞》雲子男“皆二采再就”是也。
所以薦玉重慎者,玉者寶而脆,今以缫藉薦之,是其重慎也。
問諸侯,朱綠缫,八寸。
(二采再就,降于天子也。
于天子曰朝,于諸侯曰問,記之于聘,文互相備。
) [疏]“問諸”至“八寸”。
○注“二采”至“相備”。
○釋曰:此諸侯使臣聘,缫藉之等雲“二采再就”者,上雲三采六等,此二采不雲四就者,此臣禮與君禮異。
此二采雖與子男同,子男即一采為一匝,二采為再匝,為四等。
今臣一采為一就,二采共為再就,是二采當君一采之處,是以《典瑞》雲:“?彖圭璋璧琮,缫皆二采一就,以┹聘。
”亦是臣二采共當君一采一匝之處。
雲“降于天子”者,案《典瑞》王“執鎮圭,缫藉五采五就”,言五就者,據一采為一等,若據一采一匝而言,即五采十等,此二采二等,是降于天子也。
此亦降于諸侯,而言降于天子者,此鄭君指上文朝天子而言,故言聘諸侯降于朝天子也。
雲“于天子曰朝”者,據上文所以朝天子是也。
則諸侯自相朝亦同圭與缫九寸,侯伯以下亦依命數。
雲“于諸侯曰問”者,詩侯遣臣自問。
若遣臣問天子,圭與缫亦八寸,是以雲“記之于聘,文互相備”。
案《玉人》雲:“?彖圭璋八寸,璧琮八寸,以┹聘。
”無所依據,則于天子諸侯同言八寸者,據上公之臣。
侯伯之臣則六寸,子男之臣則四寸,各降其君二等。
若然,經言八寸者,據上公之臣也。
皆玄?系,長尺,絢組。
(采成文曰絢。
系,無事則以系玉,因以為飾,皆用五采組,上以玄,下以绛為地。
今文絢作纟勻。
) [疏]“皆玄”至“絢組”。
○注“采成”至“作纟勻”。
○釋曰:上文缫藉,尊卑不同,此之組系,尊卑一等。
雲“采成文曰絢”,鄭注《論語》文成章曰絢,與此語異義同。
雲“系,無事則以系玉,因以為飾”者,無事謂在椟之時,亦以系玉,因以為飾。
此組系亦名缫藉,即上文反命之時,使者執圭垂缫,上介執璋屈缫。
又《曲禮下》雲:“執玉,其有藉者則裼,無藉者則襲。
”鄭注亦雲:“藉,缫也。
”裼、襲皆據有缫無缫之時,是其因以為飾。
雲“皆用五采組”者,以其言絢,絢是文章之名,經又言皆,複無尊卑之别,故知皆用五采組也。
雲“上以玄,下以绛為地”者,以其皆用五采,而經直雲玄?為地,上加五采,上下皆據垂之為上下,必知上玄下绛者,上玄以法天,下绛以法地故也。
經雲“?”,注雲“绛”者,《爾雅》三入赤汁為?,绛則赤也,故本绛以解?。
問大夫之币,俟于郊,為肆,又赍皮馬。
(肆猶陳列也。
赍猶付也。
使者既受命,宰夫載問大夫之禮待于郊,陳之為行列,至則以付之也。
使者初行,舍于近郊。
币雲肆,馬雲赍,因其宜,亦互文也。
不于朝付之者,辟君禮也。
必陳列之者,不夕也。
古文肆為肄。
) [疏]“問大夫”至“皮馬”。
○注“肆猶”至“為肄”。
○釋曰:知載大夫币是宰夫者,以其初,宰衆官具币,故知載币于郊,付使者亦是宰夫可知。
雲“币雲肆,馬雲赍,因其宜,亦互文也”者,以其币是财賄易可陳列,故言肆,不言赍,亦付使者矣。
馬是難陳之物,故直言赍,亦付使者亦陳之,是因其宜,互文也。
辭無常,孫而說。
(孫,順也。
大夫使,受命不受辭,辭必順且說。
) [疏]注“受命不受辭”。
○釋曰:受命,謂受君命,聘于鄰國,不受賓主對答之辭。
必不受辭者,以其口及則言辭無定準,以辭無常,故不受之也。
辭多則史,少則不達。
(史,謂策祝。
) [疏]注“史謂策祝”。
○釋曰:案《周禮》大史、内史皆掌策書。
《尚書·金?》雲“史乃策祝”,是策書祝辭,故辭多為文史。
辭苟足以達,義之至也。
(至,極也。
今文至為砥。
) 辭曰:“非禮也,敢。
”對曰:“非禮也,敢辭。
”(辭,不受也。
對,答問也。
二者皆卒曰敢,言不敢。
) [疏]“辭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注“辭不”至“不敢”。
○釋曰:辭謂賓辭主人,答謂賓答主人,介則在旁。
曰非禮也敢,故《易·旅卦·初六》雲“瑣瑣,斯其所取災”,鄭雲:瑣瑣,猶小小。
爻互體艮,艮小石,小小之象。
三為聘客,初與二其介也。
介當以笃實之人為之,而用小人瑣瑣,然客主人為言,不能辭曰非禮,不能對曰非禮。
每者不能以禮行之,則其所以得罪是其義也。
卿館于大夫,大夫館于士,士館于工商。
(館者必于廟,不館于敵者之廟,為大尊也。
自官師以上,有廟有寝,工商則寝而已。
) [疏]“卿館”至“工商”。
○注“館者”至“而已”。
○釋曰:雲“館者必于廟”,案上歸饔饩雲于廟,明其禮皆在廟可知。
雲“不館于敵者之廟,為大尊也”者,以其在廟尊,則尊矣,故就降等而已。
若又在敵者之廟,以上是其大尊。
雲“自官師以上,有廟有寝”者,案《祭法》雲:“?士二廟,官師一廟。
”鄭雲:“官師謂中士、下士。
”是其官師有廟。
知廟有寝,案《周禮·隸仆》雲:“掌五寝之掃除。
”鄭注雲:“五寝,五廟之寝。
天子七廟,唯祧無寝。
”《詩》雲“寝廟奕奕”,相連之貌。
故《左傳》雲:“大叔之廟在道南,其寝在道北。
”是其前曰廟,後曰寝。
“工商則寝而已”者,案《爾雅·釋宮》雲:“室有東西廂曰廟。
”注雲:“夾室前堂。
”又雲:“無東西廂有室曰寝。
”注雲:“但有大室。
”是其自士以上有廟者必有寝,庶人在官者、工商之等有寝者則無廟,故《祭法》雲“庶士庶人無廟,祭于寝”是也。
管人為客,三日具沐,五日具浴。
(管人,掌客館者也。
客,謂使者下及士介也。
) 飧不緻。
(不以束帛緻命,草次馔,飧具輕。
) [疏]“飧不緻”。
○注“不以”至“具輕”。
○釋曰:“君不以束帛緻命”者,對饔饩以束帛緻之,此不以束帛緻,草次馔具輕者,以其客始至則緻之,故言“草次”也。
對聘日緻饔饩,生死俱有禮物,又多為重,故以此物為輕而不緻。
賓不拜,(以不緻命。
) [疏]“賓不拜”。
○注“以不緻命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拜”者,宰夫朝服設食,賓無拜受之文,以其不以束帛緻故也。
沐浴而食之。
(自?清,尊主國君賜也。
記此,重者沐浴可知。
) [疏]“沐浴而食之”。
○注“自?”至“可知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記此,重者沐浴可知”者,以其食禮輕,尚沐浴而食,饔饩食重者,沐浴而食可知。
卿,大夫訝。
大夫,士訝。
士皆有訝。
(卿,使者。
大夫,上介也。
士,衆介也。
訝,主國君所使迎待賓者,如今使者護客。
) [疏]“卿大”至“有訝”。
○注“卿使”至“護客”。
○釋曰:雲“卿,大夫訝”者,謂大聘使卿,主人使大夫迎。
士訝者,小聘使大夫,主人使士迎。
言“皆有訝”者,自介已下皆迎之。
雲“卿,使者。
大夫,上介。
士,衆介也”者,據此篇是侯伯之卿大聘而言,其實小聘使大夫,亦使士迎之。
所迎者,謂初行聘及飨食燕皆迎之,故鄭君無所止定。
賓即館,訝将公命。
(使已迎待之命。
) [疏]“賓即館訝将公命”。
○注“使已迎待之命”。
○釋曰:案《秋官·掌訝職》雲:“賓入館,次于舍門外,待事于客。
”注雲:“次,如今宮府門外更衣處。
待事于客,通其所求索。
”彼謂天子有掌訝之官,共承客禮。
此諸侯使,無掌訝,是以還遣所使大夫士訝,将公命有事,通傳于君。
又見之以其摯。
(又,複也。
複以私禮見者,訝将舍于賓館之外,宜相親也。
大夫訝者執雁,士訝者執雉。
) [疏]“又見之以其摯”。
○注“又複”至“執雉”。
○釋曰:雲“複以私禮見”者,訝将舍于賓館之外,宜相親也者。
禮,掌訝舍于賓之館門外。
此大夫士,君使為訝,雖非掌訝之官,亦為次舍于賓之館外,宜相親,故執摯以相見。
“大夫訝者執雁,士訝者執雉”,案《士相見》及《大宗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