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二 聘禮第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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馔于東方,亦如之,(東方,東夾室。
)西北上。
(亦韭菹,其東?醢也。
) [疏]“馔于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釋曰:雲“西北上”者,則于東壁下南陳,西北有韭菹,東有?醢,次昌本,次南麋?,次西有菁菹,次北有鹿?,亦屈錯也。
上西夾馔六豆,直言北上,不雲西北上。
此東夾獨雲西北上者,以其西夾言北上,其東?醢,是西北上可知。
此東夾馔,若不言西北上,恐東夾馔從東壁南陳,以東北為上,其西有?醢,與西夾相對陳之,故雲西北上。
見雖東夾,其陳亦與西夾同,是以鄭雲亦韭菹其東?醢也。
壺東上,西陳。
(亦在北墉下,統于豆。
) 醯醢百甕,夾碑,十以為列,醯在東。
(夾碑在鼎之中央也。
醯在東,醯、?,陽也。
醢、肉,陰也。
) [疏]“醯醢”至“在東”。
○注“夾碑”至“陰也”。
○釋曰:案《既夕禮》雲“甕三醯醢屑”,鄭注雲:“甕,瓦器。
其容亦蓋一觳。
”《<方瓦>人》雲:“簋,實一觳。
”又雲:“豆,實三而成觳。
”四升曰豆,則甕與簋同受升二升也。
《禮器》雲:“五獻之尊,門外缶,門内壺,君尊瓦С。
”注雲:“壺大一石,瓦С五升。
”即此壺大一石也。
雲“夾碑在鼎之中央也”者,上陳鼎雲“西階前,陪鼎當内廉,東面北上,上當碑,南陳”,下腥鼎亦如之,此言夾碑,自然在鼎之中央可知。
雲“醯在東,醯?,陽也。
醢、肉,陰也”者,醯是釀?為之酒之類,在人消散,故雲陽;醢是釀肉為之,在人沈重,故雲陰也。
《大宗伯》雲:“天産作陰德,地産作陽德。
”注雲:“天産六牲之屬,地産九?之屬。
”以六牲為陽,九?為陰,與此醯是?物為陽違者,物各有所對,六牲動物行蟲也,故九?為陰。
《郊特牲》雲:“鼎俎奇而笾豆偶,陰陽之義也。
”又以笾豆、醯醢等為陰。
鼎俎肉物總為陽者,亦各有所對。
以鼎俎之實以骨為主,故為陽;笾豆?物,故為陰也。
《有司徹》注又以庶羞為陽,内羞為陰者,亦羞中自相對。
内羞雖有糁食,是肉物,其中有糗餌粉?食物故為陰,庶羞肉物故為陽也。
饩二牢,陳于門西,北面,東上。
牛以西羊、豕,豕西牛、羊、豕。
(饩,生也。
牛羊,右手牽之。
豕,束之,寝右,亦居其左。
) [疏]“饩二”至“羊豕”。
○注“饩生”至“其左”。
○釋曰:先言“饔”後言“饩”者,陳者先以孰為主,是以先陳饔。
饔下即陳孰物繼之,故六豆以下相次,此饩是生物,其下次陳刍薪米禾之等相繼也。
雲“牛羊,右手牽之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效馬、效羊者右牽之”,以不噬?人,用右手,便也。
言右手牽之,則人居其左也。
雲“豕,束之,寝右,亦居其左”者,豕束縛其足,亦北首,寝卧其右,亦人居其左。
案《特牲》雲:“牲在其西,北首東足。
”鄭注雲:“東足者,尚右也。
”與此不同者。
彼祭禮法用右胖,故寝左上右。
《士虞》記雲:“陳牲于廟門外,北首西上,寝右。
”鄭注:“寝右者,當升左胖也。
”變吉,故與此生人同也。
米百?,?半斛,設于中庭,十以為列,北上。
黍、粱、稻皆二行,稷四行。
(庭實固當庭中,言當中庭者,南北之中也。
東西為列,列當醯醢南,亦相變也。
此言中庭,則設碑近如堂深也。
) [疏]“米百”至“四行”。
○注“庭實”至“深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庭實固當庭中,言當中庭者,南北之中也”者,上享時,直言庭實入設,不言中庭,則在東西之中,其南北三分庭一在南,此更言中庭,欲明南北之中也。
上文公立于中庭,宰受币于中庭,皆南北之中也。
知北上東西為行者,以經雲“北上黍粱稻皆兩行,稷四行”,若南北縱陳,止得言東西,不得言北上。
何者?以黍、粱、稻及稷當行皆一種,無上下故也。
明橫陳,可知黍兩行在北,次粱兩行,次稻兩行,次南稷四行。
所以不用稻為上者,稻、粱是加,黍、稷是正,故黍為上端,稷為下端,以見上下,而稻粱居其?,亦相變者,亦上纟争屈錯之義。
雲“此言中庭,則設碑近如堂深也”者,陳鼎,上當其碑,南向陳之,醯醢夾碑在鼎中央,亦南向陳之。
今米為?,在醯醢之南北之中,則碑近北可知。
言堂深者,猶若設洗南北,以堂深相似。
若然,碑東當洗矣。
門外,米三十車,車秉有五{?數},設于門東,為三列,東陳。
(大夫之禮,米禾皆視死牢。
秉、{?數},數名也。
秉有五{?數},二十四斛也。
{?數}讀若不數之數。
今文{?數}或為逾。
) [疏]“門外”至“東陳”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為逾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之禮,米禾皆視死牢”者,上文饪一牢,腥二牢,是三牢死,故米三十車,并下禾三十車,亦是視死牢也。
雲“秉、{?數},數名也。
秉有五{?數},二十四斛也”者,下記雲:“十鬥曰斛,十六鬥曰{?數},十{?數}曰秉。
”若然,一秉十六斛,又有五{?數}為八斛,總二十四斛也。
雲“{?數}讀若不數之數”者,鄭君時以{?數}為數名,數名有數有不數,故雲不數之數。
此從音讀,其字仍竹下為之,得為十六鬥為{?數},故下記注雲:“今江、淮之?,量名有為{?數}者。
”是十六鬥量器之名。
禾三十車,車三?乇,設于門西,西陳。
(?乇,數名也。
三?乇,千二百秉。
) [疏]注“?乇數”至“百秉”。
○釋曰:下記雲:“四秉曰?,十?曰??,十??曰?乇,四百秉為一?乇。
”三四十二,為千二百秉也。
薪刍倍禾。
(倍禾者,以其用多也。
薪從米,刍從禾,四者之車皆陳,北?。
凡此所以厚重禮也。
《聘義》曰:“古之用财不能均如此,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,言盡之于禮也。
盡之于禮,則内君臣不相陵,而外不相侵,故天子制之,而諸侯務焉爾。
”) [疏]“薪刍倍禾”。
○注“倍禾”至“焉爾”。
○釋曰:雲“薪從米,刍從禾”者,以其薪可以炊爨,故從米陳之;刍可以食馬,故從禾陳之。
鄭言此者,以經雲“倍禾”,恐并從禾陳之故也。
雲“四者之車皆陳,北?”者,以其向内為正故也。
引《聘義》者,欲見主君享禮聘賓,外内皆善,故引為證也。
賓皮弁迎大夫于外門外,再拜,大夫不答拜。
(大夫,使者,卿也。
) [疏]“賓皮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大夫使者卿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外門外”者,謂于主人大門外,入大門東行,即至廟門也。
雲“不答拜”者,亦以為君使,不敢當故也。
雲“大夫,使者,卿也”者,即上卿韋弁者也。
揖入。
及廟門,賓揖入。
(賓與使者揖而入。
使者止執币,賓俟之于門内,謙也。
古者天子?諸侯,必舍于大祖廟。
諸侯行,舍于諸公廟。
大夫行,舍于大夫廟。
) [疏]“揖入”至“揖入”。
○注“賓與”至“夫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使者止執币”者,下經始雲“大夫奉束帛入”,明此賓揖入時,使者止執币可知。
雲“賓俟之于門内,謙也”者,聘時主君揖入,立于庭,尊卑法。
此賓與使者敵,故賓在門内,謙也。
雲門内即甯下,故下賓問卿,雲:“及廟門,大夫揖入。
”鄭注“入者,省内事也,既而俟于甯下”是也。
雲“古者天子?諸侯,必舍于大祖廟”者,案《禮運》雲:“天子?諸侯,必舍其祖廟。
”下記雲:“卿館于大夫,大夫館于士,士館于工商。
”鄭注雲:不館于敵者之廟,為大尊也。
以此差之,諸侯無正文,鄭注舍于諸公廟者,諸公,大國之孤。
雲“大夫行,舍于大夫廟”者,謂卿舍于大夫也。
若無孤之國,諸侯舍于卿廟也。
大夫奉束帛,(執其所以将命。
)入,三揖,皆行,(皆猶并也。
使者尊,不後主人。
) [疏]“入三揖皆行”。
○注“皆猶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使者尊,不後主人”者,主人則賓所在,若主人也。
然君與使者行,當
)西北上。
(亦韭菹,其東?醢也。
) [疏]“馔于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釋曰:雲“西北上”者,則于東壁下南陳,西北有韭菹,東有?醢,次昌本,次南麋?,次西有菁菹,次北有鹿?,亦屈錯也。
上西夾馔六豆,直言北上,不雲西北上。
此東夾獨雲西北上者,以其西夾言北上,其東?醢,是西北上可知。
此東夾馔,若不言西北上,恐東夾馔從東壁南陳,以東北為上,其西有?醢,與西夾相對陳之,故雲西北上。
見雖東夾,其陳亦與西夾同,是以鄭雲亦韭菹其東?醢也。
壺東上,西陳。
(亦在北墉下,統于豆。
) 醯醢百甕,夾碑,十以為列,醯在東。
(夾碑在鼎之中央也。
醯在東,醯、?,陽也。
醢、肉,陰也。
) [疏]“醯醢”至“在東”。
○注“夾碑”至“陰也”。
○釋曰:案《既夕禮》雲“甕三醯醢屑”,鄭注雲:“甕,瓦器。
其容亦蓋一觳。
”《<方瓦>人》雲:“簋,實一觳。
”又雲:“豆,實三而成觳。
”四升曰豆,則甕與簋同受升二升也。
《禮器》雲:“五獻之尊,門外缶,門内壺,君尊瓦С。
”注雲:“壺大一石,瓦С五升。
”即此壺大一石也。
雲“夾碑在鼎之中央也”者,上陳鼎雲“西階前,陪鼎當内廉,東面北上,上當碑,南陳”,下腥鼎亦如之,此言夾碑,自然在鼎之中央可知。
雲“醯在東,醯?,陽也。
醢、肉,陰也”者,醯是釀?為之酒之類,在人消散,故雲陽;醢是釀肉為之,在人沈重,故雲陰也。
《大宗伯》雲:“天産作陰德,地産作陽德。
”注雲:“天産六牲之屬,地産九?之屬。
”以六牲為陽,九?為陰,與此醯是?物為陽違者,物各有所對,六牲動物行蟲也,故九?為陰。
《郊特牲》雲:“鼎俎奇而笾豆偶,陰陽之義也。
”又以笾豆、醯醢等為陰。
鼎俎肉物總為陽者,亦各有所對。
以鼎俎之實以骨為主,故為陽;笾豆?物,故為陰也。
《有司徹》注又以庶羞為陽,内羞為陰者,亦羞中自相對。
内羞雖有糁食,是肉物,其中有糗餌粉?食物故為陰,庶羞肉物故為陽也。
饩二牢,陳于門西,北面,東上。
牛以西羊、豕,豕西牛、羊、豕。
(饩,生也。
牛羊,右手牽之。
豕,束之,寝右,亦居其左。
) [疏]“饩二”至“羊豕”。
○注“饩生”至“其左”。
○釋曰:先言“饔”後言“饩”者,陳者先以孰為主,是以先陳饔。
饔下即陳孰物繼之,故六豆以下相次,此饩是生物,其下次陳刍薪米禾之等相繼也。
雲“牛羊,右手牽之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效馬、效羊者右牽之”,以不噬?人,用右手,便也。
言右手牽之,則人居其左也。
雲“豕,束之,寝右,亦居其左”者,豕束縛其足,亦北首,寝卧其右,亦人居其左。
案《特牲》雲:“牲在其西,北首東足。
”鄭注雲:“東足者,尚右也。
”與此不同者。
彼祭禮法用右胖,故寝左上右。
《士虞》記雲:“陳牲于廟門外,北首西上,寝右。
”鄭注:“寝右者,當升左胖也。
”變吉,故與此生人同也。
米百?,?半斛,設于中庭,十以為列,北上。
黍、粱、稻皆二行,稷四行。
(庭實固當庭中,言當中庭者,南北之中也。
東西為列,列當醯醢南,亦相變也。
此言中庭,則設碑近如堂深也。
) [疏]“米百”至“四行”。
○注“庭實”至“深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庭實固當庭中,言當中庭者,南北之中也”者,上享時,直言庭實入設,不言中庭,則在東西之中,其南北三分庭一在南,此更言中庭,欲明南北之中也。
上文公立于中庭,宰受币于中庭,皆南北之中也。
知北上東西為行者,以經雲“北上黍粱稻皆兩行,稷四行”,若南北縱陳,止得言東西,不得言北上。
何者?以黍、粱、稻及稷當行皆一種,無上下故也。
明橫陳,可知黍兩行在北,次粱兩行,次稻兩行,次南稷四行。
所以不用稻為上者,稻、粱是加,黍、稷是正,故黍為上端,稷為下端,以見上下,而稻粱居其?,亦相變者,亦上纟争屈錯之義。
雲“此言中庭,則設碑近如堂深也”者,陳鼎,上當其碑,南向陳之,醯醢夾碑在鼎中央,亦南向陳之。
今米為?,在醯醢之南北之中,則碑近北可知。
言堂深者,猶若設洗南北,以堂深相似。
若然,碑東當洗矣。
門外,米三十車,車秉有五{?數},設于門東,為三列,東陳。
(大夫之禮,米禾皆視死牢。
秉、{?數},數名也。
秉有五{?數},二十四斛也。
{?數}讀若不數之數。
今文{?數}或為逾。
) [疏]“門外”至“東陳”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為逾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之禮,米禾皆視死牢”者,上文饪一牢,腥二牢,是三牢死,故米三十車,并下禾三十車,亦是視死牢也。
雲“秉、{?數},數名也。
秉有五{?數},二十四斛也”者,下記雲:“十鬥曰斛,十六鬥曰{?數},十{?數}曰秉。
”若然,一秉十六斛,又有五{?數}為八斛,總二十四斛也。
雲“{?數}讀若不數之數”者,鄭君時以{?數}為數名,數名有數有不數,故雲不數之數。
此從音讀,其字仍竹下為之,得為十六鬥為{?數},故下記注雲:“今江、淮之?,量名有為{?數}者。
”是十六鬥量器之名。
禾三十車,車三?乇,設于門西,西陳。
(?乇,數名也。
三?乇,千二百秉。
) [疏]注“?乇數”至“百秉”。
○釋曰:下記雲:“四秉曰?,十?曰??,十??曰?乇,四百秉為一?乇。
”三四十二,為千二百秉也。
薪刍倍禾。
(倍禾者,以其用多也。
薪從米,刍從禾,四者之車皆陳,北?。
凡此所以厚重禮也。
《聘義》曰:“古之用财不能均如此,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,言盡之于禮也。
盡之于禮,則内君臣不相陵,而外不相侵,故天子制之,而諸侯務焉爾。
”) [疏]“薪刍倍禾”。
○注“倍禾”至“焉爾”。
○釋曰:雲“薪從米,刍從禾”者,以其薪可以炊爨,故從米陳之;刍可以食馬,故從禾陳之。
鄭言此者,以經雲“倍禾”,恐并從禾陳之故也。
雲“四者之車皆陳,北?”者,以其向内為正故也。
引《聘義》者,欲見主君享禮聘賓,外内皆善,故引為證也。
賓皮弁迎大夫于外門外,再拜,大夫不答拜。
(大夫,使者,卿也。
) [疏]“賓皮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大夫使者卿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外門外”者,謂于主人大門外,入大門東行,即至廟門也。
雲“不答拜”者,亦以為君使,不敢當故也。
雲“大夫,使者,卿也”者,即上卿韋弁者也。
揖入。
及廟門,賓揖入。
(賓與使者揖而入。
使者止執币,賓俟之于門内,謙也。
古者天子?諸侯,必舍于大祖廟。
諸侯行,舍于諸公廟。
大夫行,舍于大夫廟。
) [疏]“揖入”至“揖入”。
○注“賓與”至“夫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使者止執币”者,下經始雲“大夫奉束帛入”,明此賓揖入時,使者止執币可知。
雲“賓俟之于門内,謙也”者,聘時主君揖入,立于庭,尊卑法。
此賓與使者敵,故賓在門内,謙也。
雲門内即甯下,故下賓問卿,雲:“及廟門,大夫揖入。
”鄭注“入者,省内事也,既而俟于甯下”是也。
雲“古者天子?諸侯,必舍于大祖廟”者,案《禮運》雲:“天子?諸侯,必舍其祖廟。
”下記雲:“卿館于大夫,大夫館于士,士館于工商。
”鄭注雲:不館于敵者之廟,為大尊也。
以此差之,諸侯無正文,鄭注舍于諸公廟者,諸公,大國之孤。
雲“大夫行,舍于大夫廟”者,謂卿舍于大夫也。
若無孤之國,諸侯舍于卿廟也。
大夫奉束帛,(執其所以将命。
)入,三揖,皆行,(皆猶并也。
使者尊,不後主人。
) [疏]“入三揖皆行”。
○注“皆猶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使者尊,不後主人”者,主人則賓所在,若主人也。
然君與使者行,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