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一 聘禮第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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擯者出請。
(不必賓事之有無。
) [疏]“擯者出請”。
○注“不必”至“有無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以束帛如享禮”,論享禮之事。
賓裼,奉束帛加璧享。
擯者入告,出許。
(許受之。
) 庭實,皮則攝之,毛在内,内攝之,入設也。
(皮,虎豹之皮。
攝之者,右手并執前足,左手并執後足,毛在内,不欲文之豫見也。
内攝之者,兩手相鄉也。
入設,亦參分庭一在南,言則者,或以馬也。
凡君于臣,臣于君,麋鹿皮可也。
) [疏]“庭實”至“設也”。
○注“皮虎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皮,是虎豹皮”者,經雲“毛在内”,不欲文之豫見,是有文之皮。
《郊特牲》雲:“虎豹之皮,示服猛也。
束帛加璧,往德也。
”文無所屬,則天子諸侯皆得用之。
此聘使為君行之,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。
《齊語》雲:“桓公知諸侯歸己,令諸侯輕其币,用麋鹿皮”,非其正也。
雲“攝之者,右手并執前足,左手并執後足”者,下雲皮右首,故雲右手執前兩足。
必以一手執兩足者,取兩足相向,得掩毛在内,俱放,又得毛向外,故鄭雲“内攝之者,兩手相鄉”也。
知入設參分庭一在南者,見《昏禮記》:“納徵,執皮,攝之,内文,兼執足。
左首,随入西上,參分庭一在南。
”故知此亦然。
但此右首,彼左首者,《昏禮》象生,故與此異也。
雲“則者,或以馬也”者,以其皮馬相?,有皮則用皮,無皮則用馬,故雲“則”,見其不定故也。
雲“凡君于臣,臣于君,麋鹿皮可也”者,雲凡君于臣,謂使者歸,若使卿贈如觌币,及食飨以侑币、酬币,庭實皆有皮,故雲“凡”也。
臣于君,謂私觌,庭實設四皮,及介用俪皮,此皆有麋鹿皮,故亦雲“凡”也。
若然,《大宗伯》雲“孤執皮帛”,鄭雲:天子之孤用虎皮,諸侯之孤用豹皮。
得用虎豹者,彼所執以為贽,與庭實不同,故得用虎豹也。
賓入門左,揖讓如初,升緻命,張皮。
(張者,釋外足,見文也。
) [疏]“賓入”至“張皮”。
○注“張者”至“文也”。
○釋曰:案《昏禮記》:“賓緻命,釋外足,見文,主人受币,士受皮。
”注雲:“賓緻命,主人受币,庭實所用為節。
”此亦然,下受皮以授币為節也。
公再拜受币。
士受皮者自後右客。
(自,由也。
從東方來,由客後西,居其左受皮也。
執皮者既授,亦自前西而出。
) [疏]“公再”至“右客”。
○注“自由”至“而出”。
○釋曰:雲“執皮者既授,亦自前西而出”者,此約下私觌時,“牽馬者自前西向出”相類,故雲“亦”也。
賓出,當之坐攝之。
(象受于賓。
) [疏]“賓出”至“攝之”。
○注“象受于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坐攝之”者,向張皮見文,今攝之者,還如入時,執前後足,内文也。
公側授宰币,皮如入,右首而東。
(如入,左在前。
皮右首者,變于生也。
) [疏]“公側”至“而東”。
○注“如入”至“生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公側授宰币”者,上雲“公側襲”,側猶獨也,此已上側亦獨,無人贊之也。
雲“如入,左在前”者,皮四張,三人入門時,先者北面在左,西頭為上,馀取皮向東者,亦左在前,向東為次第也。
雲“皮右首者,變于生也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執禽者左首”,《士相見》贽用雉,左頭奉之,下大夫執雁,上大夫執羔,如執雉,皆左首。
雉雖死,以不可生服,執之如羔,雁亦從左首,象陽。
今此皮則右首,變于生。
《昏禮》左首,《昏禮》取象生,與此異也。
聘于夫人用璋,享用琮,如初禮。
(如公立于中庭以下。
) 若有言,則以束帛,如享禮。
(有言,有所告請,若有所問也。
記曰:有故,則束帛加書以将命。
《春秋》臧孫辰告籴于齊,公子遂如楚乞師,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,皆是也。
無庭實也。
) [疏]“若有”至“享禮”。
○注“有言”至“實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有言,有所告請,若有所問也”者,言有所告,即告籴之類是也。
請,即乞師之類是也。
問,即言汶陽之田之類是也。
鄭據《傳》而言,有此三事,皆是有言。
有言,即記雲“有故”,一也。
雲“有言”,即有書緻之,故記雲,有故則“束帛加書以将命”也。
雲“《春秋》臧孫辰告籴”者,事在莊公二十八年也。
雲“公子遂如楚乞師”者,事在僖二十六年也。
雲“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”,事在成公八年也。
此三者皆見《春秋經》,引之者,證此有言以“束帛加書”之事也。
雲“無庭實也”者,以經直雲“束帛如享禮”,則除束帛之外,更無所有,故知無庭實也。
《國語》雲:臧孫辰以鬯圭者,是告籴之物。
服注雲:無庭實也。
又哀七年《左傳》雲:“邾茅夷鴻以乘韋束帛自請救于吳”,求救非法,故有乘韋為庭實也。
擯者出請事,賓告事畢。
(公事畢。
) 賓奉束錦以請觌。
(觌,見也。
鄉将公事,是欲交其歡敬也。
不用羔,因使而見,非特來。
) [疏]“擯者”至“事畢”。
○注“觌見”至“特來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從者訝受馬”,論賓将私觌,主人不許而行禮賓之事。
雲“鄉将公事”者,聘享是也。
雲“是欲交其歡敬也”者,聘是公禮,非是交歡,此行私禮,為交歡敬也。
案《郊特牲》雲:“為人臣者無外交。
”鄭注“私觌是外交也”者,彼謂臣為君介,而行私觌,是外交。
若特行聘,則得私觌,非外交也。
故彼上經雲:“大夫執圭而使,所以申信也。
”注雲“其君親來,其臣不敢私見于主國君也。
以君命聘,則有私見”是也。
雲“不用羔,因使而見,非特來”者,謂因為君聘使而行私見,故用束錦,非特來。
若特來,則卿用羔也。
若然,案《士相見》卿初仕見已君及卿,皆見以羔。
見他君得有羔者,案《尚書》有“三帛二生”,二生,卿執羔,大夫執雁,彼見天子法。
從朝君而見,得有羔。
若諸侯相朝,其臣從君,亦得執羔見主君可知。
其為君聘,則不得執羔見主君也,故鄭雲因使而見非特來。
案定公八年經書“公會晉師于瓦”,《左傳》雲:“範獻子執羔,趙簡子、中行文子皆執雁。
”亦是從君見,主君法也。
擯者入告,出辭。
(客有大禮,未有以待之。
) [疏]“擯者入告出辭”。
○注“客有”至“待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禮”者,即上行聘享是也。
雲“未有以待之”者,謂主人未有以待之,以禮待之,即下禮賓是也。
故止客私觌,即下文行禮賓也。
請禮賓,賓禮辭,聽命。
擯者入告。
(告賓許也。
) 宰夫徹幾改筵。
(宰夫,又主酒食者也。
将禮賓,徹神幾,改神席,更布也。
賓席東上。
《公食大夫禮》曰:“蒲筵常,缁布純,加萑席尋,玄帛純。
”此筵上、下大夫也。
《周禮》曰:筵國賓于牖前,莞筵紛純,加缫席畫純,左彤幾者,則是筵孤也。
孤,彤幾,卿大夫其漆幾與?) [疏]“宰夫徹幾改筵”。
○注“宰夫”至“幾與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宰夫,又主酒食者也”者,對上宰夫設飧,今又主酒食以禮賓也。
雲“賓席東上”者,對前為神而西上也。
雲“《公食大夫禮》曰蒲筵及萑席,此筵上、下大夫也”者,以《公食》蒲筵、萑席二者是為上、下大夫法。
又引《周禮》者,鄭欲推出上、下大夫用漆幾也。
案《司幾筵》雲:諸侯酢席,莞筵紛純,加缫席畫純,筵國賓于牖前,亦如之,左彤幾。
注雲“國賓諸侯來朝,孤卿大夫來聘,後言幾者,使不蒙如也。
朝者,?幾。
聘者,彤幾”。
但司幾筵是天子之官,幾筵又是諸侯之法,又鄭雲“國賓諸侯來朝,孤卿大夫來聘”,是諸侯與朝聘天子法,則孤卿大夫是諸侯之臣也。
以此言之,則天子孤卿大夫幾筵與諸侯之臣同可知。
若然,《公食大夫》筵,上、下大夫禮同用蒲筵莞席,與此席不同。
鄭注此國賓中卿大夫得與孤同者,鄭欲廣國賓之義,其實此國賓中,唯有諸侯與孤無卿大夫也。
鄭必知卿大夫漆幾者,《司幾筵》有五幾,從上向下序之:天子玉幾,諸侯?幾,孤彤幾,卿大夫漆幾,下有素幾,喪事所用,差次然也。
無正文,故雲“與”之疑之。
公出,迎賓以入,揖讓如初。
(公出迎者,已之禮更端也。
) [疏]“公出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公出”至“端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公出迎者,己之禮更端也”者,前聘享俱是公禮,故不出迎。
此禮賓私禮,改更其端序,故公出迎也。
公升,側受幾于序端。
(漆幾也。
今文無升。
) 宰夫内拂幾三,奉兩端以進。
(内拂幾,不欲塵?分尊者。
以進,自東箱來授君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以進”。
○注“内拂”至“授君”。
○釋曰:知幾“自東箱來”者,案《觐禮》記雲:“幾俟于東箱。
”又此經直雲進,不言升,明不從下來,從東箱來可知也。
公東南鄉,外拂幾三,卒,振袂,中攝之,進,西鄉。
(進就賓也。
) [疏]“公東”至“西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中攝之”者,拟賓用兩手在公手外取之故也。
擯者告。
(告賓以公授幾。
) 賓進,訝受幾于筵前,東面俟。
(未設也。
今文訝為梧。
) [疏]“賓進”至“面俟”。
○注“未設”至“為梧”。
○
(不必賓事之有無。
) [疏]“擯者出請”。
○注“不必”至“有無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以束帛如享禮”,論享禮之事。
賓裼,奉束帛加璧享。
擯者入告,出許。
(許受之。
) 庭實,皮則攝之,毛在内,内攝之,入設也。
(皮,虎豹之皮。
攝之者,右手并執前足,左手并執後足,毛在内,不欲文之豫見也。
内攝之者,兩手相鄉也。
入設,亦參分庭一在南,言則者,或以馬也。
凡君于臣,臣于君,麋鹿皮可也。
) [疏]“庭實”至“設也”。
○注“皮虎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皮,是虎豹皮”者,經雲“毛在内”,不欲文之豫見,是有文之皮。
《郊特牲》雲:“虎豹之皮,示服猛也。
束帛加璧,往德也。
”文無所屬,則天子諸侯皆得用之。
此聘使為君行之,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。
《齊語》雲:“桓公知諸侯歸己,令諸侯輕其币,用麋鹿皮”,非其正也。
雲“攝之者,右手并執前足,左手并執後足”者,下雲皮右首,故雲右手執前兩足。
必以一手執兩足者,取兩足相向,得掩毛在内,俱放,又得毛向外,故鄭雲“内攝之者,兩手相鄉”也。
知入設參分庭一在南者,見《昏禮記》:“納徵,執皮,攝之,内文,兼執足。
左首,随入西上,參分庭一在南。
”故知此亦然。
但此右首,彼左首者,《昏禮》象生,故與此異也。
雲“則者,或以馬也”者,以其皮馬相?,有皮則用皮,無皮則用馬,故雲“則”,見其不定故也。
雲“凡君于臣,臣于君,麋鹿皮可也”者,雲凡君于臣,謂使者歸,若使卿贈如觌币,及食飨以侑币、酬币,庭實皆有皮,故雲“凡”也。
臣于君,謂私觌,庭實設四皮,及介用俪皮,此皆有麋鹿皮,故亦雲“凡”也。
若然,《大宗伯》雲“孤執皮帛”,鄭雲:天子之孤用虎皮,諸侯之孤用豹皮。
得用虎豹者,彼所執以為贽,與庭實不同,故得用虎豹也。
賓入門左,揖讓如初,升緻命,張皮。
(張者,釋外足,見文也。
) [疏]“賓入”至“張皮”。
○注“張者”至“文也”。
○釋曰:案《昏禮記》:“賓緻命,釋外足,見文,主人受币,士受皮。
”注雲:“賓緻命,主人受币,庭實所用為節。
”此亦然,下受皮以授币為節也。
公再拜受币。
士受皮者自後右客。
(自,由也。
從東方來,由客後西,居其左受皮也。
執皮者既授,亦自前西而出。
) [疏]“公再”至“右客”。
○注“自由”至“而出”。
○釋曰:雲“執皮者既授,亦自前西而出”者,此約下私觌時,“牽馬者自前西向出”相類,故雲“亦”也。
賓出,當之坐攝之。
(象受于賓。
) [疏]“賓出”至“攝之”。
○注“象受于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坐攝之”者,向張皮見文,今攝之者,還如入時,執前後足,内文也。
公側授宰币,皮如入,右首而東。
(如入,左在前。
皮右首者,變于生也。
) [疏]“公側”至“而東”。
○注“如入”至“生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公側授宰币”者,上雲“公側襲”,側猶獨也,此已上側亦獨,無人贊之也。
雲“如入,左在前”者,皮四張,三人入門時,先者北面在左,西頭為上,馀取皮向東者,亦左在前,向東為次第也。
雲“皮右首者,變于生也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執禽者左首”,《士相見》贽用雉,左頭奉之,下大夫執雁,上大夫執羔,如執雉,皆左首。
雉雖死,以不可生服,執之如羔,雁亦從左首,象陽。
今此皮則右首,變于生。
《昏禮》左首,《昏禮》取象生,與此異也。
聘于夫人用璋,享用琮,如初禮。
(如公立于中庭以下。
) 若有言,則以束帛,如享禮。
(有言,有所告請,若有所問也。
記曰:有故,則束帛加書以将命。
《春秋》臧孫辰告籴于齊,公子遂如楚乞師,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,皆是也。
無庭實也。
) [疏]“若有”至“享禮”。
○注“有言”至“實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有言,有所告請,若有所問也”者,言有所告,即告籴之類是也。
請,即乞師之類是也。
問,即言汶陽之田之類是也。
鄭據《傳》而言,有此三事,皆是有言。
有言,即記雲“有故”,一也。
雲“有言”,即有書緻之,故記雲,有故則“束帛加書以将命”也。
雲“《春秋》臧孫辰告籴”者,事在莊公二十八年也。
雲“公子遂如楚乞師”者,事在僖二十六年也。
雲“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”,事在成公八年也。
此三者皆見《春秋經》,引之者,證此有言以“束帛加書”之事也。
雲“無庭實也”者,以經直雲“束帛如享禮”,則除束帛之外,更無所有,故知無庭實也。
《國語》雲:臧孫辰以鬯圭者,是告籴之物。
服注雲:無庭實也。
又哀七年《左傳》雲:“邾茅夷鴻以乘韋束帛自請救于吳”,求救非法,故有乘韋為庭實也。
擯者出請事,賓告事畢。
(公事畢。
) 賓奉束錦以請觌。
(觌,見也。
鄉将公事,是欲交其歡敬也。
不用羔,因使而見,非特來。
) [疏]“擯者”至“事畢”。
○注“觌見”至“特來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從者訝受馬”,論賓将私觌,主人不許而行禮賓之事。
雲“鄉将公事”者,聘享是也。
雲“是欲交其歡敬也”者,聘是公禮,非是交歡,此行私禮,為交歡敬也。
案《郊特牲》雲:“為人臣者無外交。
”鄭注“私觌是外交也”者,彼謂臣為君介,而行私觌,是外交。
若特行聘,則得私觌,非外交也。
故彼上經雲:“大夫執圭而使,所以申信也。
”注雲“其君親來,其臣不敢私見于主國君也。
以君命聘,則有私見”是也。
雲“不用羔,因使而見,非特來”者,謂因為君聘使而行私見,故用束錦,非特來。
若特來,則卿用羔也。
若然,案《士相見》卿初仕見已君及卿,皆見以羔。
見他君得有羔者,案《尚書》有“三帛二生”,二生,卿執羔,大夫執雁,彼見天子法。
從朝君而見,得有羔。
若諸侯相朝,其臣從君,亦得執羔見主君可知。
其為君聘,則不得執羔見主君也,故鄭雲因使而見非特來。
案定公八年經書“公會晉師于瓦”,《左傳》雲:“範獻子執羔,趙簡子、中行文子皆執雁。
”亦是從君見,主君法也。
擯者入告,出辭。
(客有大禮,未有以待之。
) [疏]“擯者入告出辭”。
○注“客有”至“待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禮”者,即上行聘享是也。
雲“未有以待之”者,謂主人未有以待之,以禮待之,即下禮賓是也。
故止客私觌,即下文行禮賓也。
請禮賓,賓禮辭,聽命。
擯者入告。
(告賓許也。
) 宰夫徹幾改筵。
(宰夫,又主酒食者也。
将禮賓,徹神幾,改神席,更布也。
賓席東上。
《公食大夫禮》曰:“蒲筵常,缁布純,加萑席尋,玄帛純。
”此筵上、下大夫也。
《周禮》曰:筵國賓于牖前,莞筵紛純,加缫席畫純,左彤幾者,則是筵孤也。
孤,彤幾,卿大夫其漆幾與?) [疏]“宰夫徹幾改筵”。
○注“宰夫”至“幾與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宰夫,又主酒食者也”者,對上宰夫設飧,今又主酒食以禮賓也。
雲“賓席東上”者,對前為神而西上也。
雲“《公食大夫禮》曰蒲筵及萑席,此筵上、下大夫也”者,以《公食》蒲筵、萑席二者是為上、下大夫法。
又引《周禮》者,鄭欲推出上、下大夫用漆幾也。
案《司幾筵》雲:諸侯酢席,莞筵紛純,加缫席畫純,筵國賓于牖前,亦如之,左彤幾。
注雲“國賓諸侯來朝,孤卿大夫來聘,後言幾者,使不蒙如也。
朝者,?幾。
聘者,彤幾”。
但司幾筵是天子之官,幾筵又是諸侯之法,又鄭雲“國賓諸侯來朝,孤卿大夫來聘”,是諸侯與朝聘天子法,則孤卿大夫是諸侯之臣也。
以此言之,則天子孤卿大夫幾筵與諸侯之臣同可知。
若然,《公食大夫》筵,上、下大夫禮同用蒲筵莞席,與此席不同。
鄭注此國賓中卿大夫得與孤同者,鄭欲廣國賓之義,其實此國賓中,唯有諸侯與孤無卿大夫也。
鄭必知卿大夫漆幾者,《司幾筵》有五幾,從上向下序之:天子玉幾,諸侯?幾,孤彤幾,卿大夫漆幾,下有素幾,喪事所用,差次然也。
無正文,故雲“與”之疑之。
公出,迎賓以入,揖讓如初。
(公出迎者,已之禮更端也。
) [疏]“公出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公出”至“端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公出迎者,己之禮更端也”者,前聘享俱是公禮,故不出迎。
此禮賓私禮,改更其端序,故公出迎也。
公升,側受幾于序端。
(漆幾也。
今文無升。
) 宰夫内拂幾三,奉兩端以進。
(内拂幾,不欲塵?分尊者。
以進,自東箱來授君。
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以進”。
○注“内拂”至“授君”。
○釋曰:知幾“自東箱來”者,案《觐禮》記雲:“幾俟于東箱。
”又此經直雲進,不言升,明不從下來,從東箱來可知也。
公東南鄉,外拂幾三,卒,振袂,中攝之,進,西鄉。
(進就賓也。
) [疏]“公東”至“西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中攝之”者,拟賓用兩手在公手外取之故也。
擯者告。
(告賓以公授幾。
) 賓進,訝受幾于筵前,東面俟。
(未設也。
今文訝為梧。
) [疏]“賓進”至“面俟”。
○注“未設”至“為梧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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