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八 大射第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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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授之,此不手授,故雲略之也。
若然,士以下飲罰爵者,取于豐,大夫已上皆手授,尊之,故下注雲:“授爵而不奠豐,尊大夫也。
”其三耦之内,雖大夫亦取于豐者,以其作三耦與衆耦同事,故不複殊之。
司射遂袒執弓,挾一個,?撲,東面于三耦之西,命三耦及衆射者:“勝者皆袒、決、遂,執張弓。
(執張弓,言能用之也。
右手挾弦。
) 不勝者皆襲,說決、拾,?左手,右加弛弓于其上,遂以執?付。
”(固襲說決、拾矣,複言之者,起勝者也。
不勝者執弛弓,言不能用之也。
兩手執?付,無所挾也。
) [疏]注“固襲”至“挾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固襲說決、拾矣,複言之者,起勝者也”者,起勝者,射畢之時,降堂,皆就次襲說決拾矣,故雲固襲。
今複言之者,以其勝者更袒決遂,故複言。
不勝,襲,說決拾,欲與勝者相起複發,故複言之也。
司射先反位。
(居前,俟所命入次而來飲。
) 三耦及衆射者皆升,飲射爵于西階上。
(不勝之黨無不飲。
) [疏]注“不勝之黨無不飲”。
○釋曰:以其經雲“三耦及衆射者皆升飲射爵”者,言升之,明知不勝之黨無不飲。
但大射者,所以擇士以助祭,今若罰爵,在于不勝之黨,雖數中亦受罰。
及其助祭,雖飲射爵亦得助祭。
但在勝黨,雖不飲爵,若不數中,亦不得助祭。
以其飲罰據一黨而言,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藝,義故不同也。
小射正作升飲射爵者,如作射。
一耦出,揖如升射。
及階,勝者先升升堂,少右。
(先升,尊賢也。
少右,辟飲者,亦因相飲之禮然。
) [疏]注“先升”至“禮然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因相飲之禮然”者,案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獻酬之禮,獻者在右,酬者在左,故雲“亦”也。
不勝者進,北面坐取豐上之觯,興,少退,立卒觯,進,坐奠于豐下,興,揖。
(立卒觯,不祭,不拜,受罰不備禮也。
右手執觯,左手執弓。
) [疏]注“立卒”至“執弓”。
○釋曰:案《鄉飲酒》皆祭坐卒爵、拜既爵,故此決之,受罰不備禮也。
雲“右手執觯,左手執弓”者,以其執弛弓不釋于地,明知未飲時兩手執弓。
今受罰爵,右手執爵,為便左手執弓可知。
不勝者先降,(後升先降,略之,不由次也。
降而少右,複并行。
) [疏]“不勝者先降”。
○注“後升”至“并行”。
○釋曰:雲“後升先降,略之,不由次也”者,案上文“勝者先升”,此文“不勝者先降”,故雲略之不由次。
雲“降而少右,複并行”者,見下文“與升飲者相左”,明降至堂下,此二人少右,複并行,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。
與升飲者相左,交于階前,相揖,?次,釋弓,襲,反位。
仆人師繼酌射爵,取觯實之,反奠于豐上,退俟于序端。
(仆人師酌者,君使之代弟子也。
自此以下,辯為之酌。
) 升飲者如初,三耦卒飲。
若賓、諸公、卿、大夫不勝,則不降,不執弓,耦不升,(此耦謂士也。
諸公卿或阙,士為之耦者,不升。
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,重恥尊也。
) [疏]“若賓”至“不升”。
○注“此耦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此耦謂士”者,以大夫坐于上,士立于下,經雲“耦不升”,故雲此耦謂士也。
是以鄭解其意雲:諸公卿或阙,士為之耦者不升,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,以其大夫在堂上,故雲“不降席”。
雲“重恥尊也”者,解士不升,大夫已上不降席,意以其卑者對飲尊者是可恥之事,不對飲是重恥尊者也。
仆人師洗,升實觯以授,賓、諸公、卿、大夫受觯于席,以降,?西階上,北面立飲,卒觯,授執爵者,反就席。
(雖尊亦西階上立飲,不可以己尊枉正罰也。
授爵而不奠豐,尊大夫也。
) [疏]注“雖尊”至“夫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”者,正罰,謂上文飲者在左,勝者在右,于西階之上北面,跪取豐上之觯飲之是也。
今雖不取于豐,亦于西階北面,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。
若飲公,則侍射者降,洗角觯,升酌散,降拜。
(侍射,賓也,飲君則不敢以為罰,從緻爵之禮也。
) [疏]“若飲”至“降拜”。
○注“侍射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侍射,賓也”者,以其賓與君對射,耦自相飲,故知侍射者賓也。
雲“飲君則不敢以為罰,從緻爵之禮也”者,罰爵,如上文罰者飲之而已,今則從《燕》,臣緻爵于君之禮,下文所謂夾爵者是也。
但此經雲“角觯”,與上文觯皆是“三升曰觯”。
觯與角連,故謂之角觯,或單言角,或單言觯。
是以《禮記·少儀》雲:“侍射則約矢,侍投則擁矢,勝則洗爵而請不角。
”注雲:“角謂觥,罰爵也。
于尊長與客,如獻酬之爵。
”又《詩》雲:“我姑酌彼兕觥。
”毛傳雲:“兕觥,角爵。
”箋雲:“兕觥,罰爵。
”是其角觯、兕觥皆罰爵。
此角觯以兕角為之,非謂“四升曰角”者也。
若然,此角觯對下文飲君雲象觯,故雲角觯,謂賓酌如兕,自飲君,即下文賓降洗象觯,亦從獻酬之爵,不敢用罰爵也。
公降一等,小臣正辭,賓升,再拜稽首,公答再拜。
賓坐祭,卒爵,再拜稽首。
公答再拜。
賓降,洗象觯,升酌膳以緻,下拜,小臣正辭,升,再拜稽首。
公答再拜。
公卒觯,賓進受觯,降洗散觯,升實散,下拜,小臣正辭,升,再拜稽首。
公答再拜。
(賓複酌自飲者,夾爵也。
但如緻爵,則無以異于《燕》也。
夾爵,亦所以恥公也。
所謂若飲君,燕則夾爵。
) [疏]注“賓複”至“夾爵”。
○釋曰:雲“所謂若飲君,燕則夾爵”者,言所謂《鄉射》文。
彼雲“燕”者,則此經夾爵也。
賓坐,不祭,卒觯,降奠于篚,階西東面立。
(不祭,象射爵。
) [疏]注“不祭象射爵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受罰者取爵于豐,飲之,不祭。
此雲君爵不祭,是以賓飲夾爵亦不祭,皆與射同,故雲“象”。
擯者以命升賓,賓升就席。
(擯者,司正也。
今文席為筵。
)若諸公、卿、大夫之耦不勝,則亦執弛弓,特升飲。
(此耦亦謂士也。
特猶獨也。
以尊與卑為耦,而又不勝,使之獨飲,若無倫匹,孤賤也。
)衆皆繼飲射爵,如三耦。
射爵辯,乃徹豐與觯。
(徹,除也。
) 司宮尊侯于服不之東北,兩獻酒,東面,南上,皆加勺,設洗于尊西北,篚在南,東肆,實一散于篚。
(為大侯獲者設尊也。
言尊侯者,獲者之功由侯也。
不于初設之者,不敢必君射也。
君不射,則不獻大侯之獲者。
散,爵名,容五升。
) [疏]“司宮”至“于篚”。
○注“為大”至“五升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侯而俟”,論設尊獻服不之事。
雲“不于初設之者,不敢必君射也,君不射,則不獻大侯之獲者”。
若然,此設大侯之獲者,君不射則不設之,不豫設者,不敢必君射。
案上張侯先設大侯,君射大侯,張之,必君射者。
但聖人設法,一與一奪,以大射者為祭,擇士所以助祭,人君不可不親,故奪其尊,使之必射,故豫張大侯。
至此設大侯之尊,君射訖乃設之者,許其自優暇,容有不射之理,是以不射則不設,射乃設之。
雲“散,爵名,容五升”者,案《韓詩傳》雲:“一升曰爵,二升曰觚,三升曰觯,四升曰角,五升曰散。
”是其散容五升也。
司馬正洗散,遂實爵,獻服不。
(言服不者,着其官,尊大侯也。
服不,司馬之屬,掌養猛獸而教擾之者。
洗酌皆西面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服不”。
○注“言服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服不者,着其官,尊大侯也”者,自此已前皆以事名之,于此而言服不,着其官,言尊大侯故也。
雲“服不,司馬之屬”者,以其服不在大司馬下六十官之屬者。
雲“掌養猛獸而教擾之”者,猛獸,熊、罴之屬,教之使擾馴人,意象王者服不服諸擾,使歸服王者。
雲“洗酌皆西面”者,以其設尊、設洗皆東面,故知洗爵酌酒皆西面向之也。
若然,獻旅食尊,後酌者為背君,此西面不嫌背君,以其南統于侯故也。
服不侯西北三步,北面拜受爵。
(近其所為獻。
) [疏]“服不”至“受爵”。
○注“近其所為獻”。
○釋曰:雲“近其所為獻”者,以其服不得獻,由侯所為,故不近乏而近侯獻之,故雲近其所為獻也。
司馬正西面拜送爵,反位。
(不俟卒爵,略賤也。
此終言之,獻服不之徒乃反位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不俟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俟卒爵,略賤也”者,案上文獻服不訖,又案下文“卒祭,左個之西北三步,東面,設薦俎,立卒爵”。
若然,卒爵禮祭侯訖,今司馬反位在未祭侯之前,故略賤也。
雲“此終言之。
獻服不之徒乃反位”者,但大侯尊,服不與其徒二人共在獲所獻,服不亦兼獻徒。
此經唯見獻服不,不見獻其徒,即雲司馬反位,明獻徒後始反位,是以知反位者終言之,其實獻徒後乃反位,故下注雲“司馬正皆獻之”是也。
宰夫有司薦,庶子設折俎。
(宰夫有司,宰夫之吏也。
《鄉射》記曰:“獲者之俎,折脊、脅、肺。
”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折俎”。
○注“宰夫”至“脅肺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宰夫有司,宰夫之吏也”者,諸侯宰夫是士,而宰夫有司明是宰夫之吏,府史也。
引《鄉射》記者,此俎實無文,故引之為證。
卒錯,獲者?右個,薦俎從之。
(不言服不,言獲者,國君大侯,服不負侯。
其徒居乏待獲,變其文,容二人也。
司馬正皆獻之。
薦俎已錯,乃?右個,明此獻己,已歸功于侯也。
?右個由侯内。
《鄉射》記曰:“東方謂之右個。
”) [疏]“卒錯”至“從之”。
○注“不言”至“右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國君大侯,服不負侯。
其徒居乏待獲,變其文,容二人也”者,案上注雲:“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,徒四人,掌以旌,居乏待獲。
”鄭言容二人者,欲見服不與徒二人皆得獻,故鄭雲“司馬正皆獻之”。
雲“?右個由侯内”者,以其既祭左個,次祭右個,乃祭于中,故雲?右個由侯内。
獲者右執爵,右祭薦俎,二手祭酒。
(祭俎不奠爵,不備禮也。
二手祭酒者,獲者南面于俎北,當為侯祭于豆?,爵反注,為一手不能正也。
此薦俎之設,如于北面人焉。
天子祝侯曰:“唯若甯侯,無或若女不甯侯,不屬于王所,故抗而射女。
強飲強食,贻女曾孫諸侯百福。
”諸侯以下,祝辭未聞。
) [疏]“獲者”至“祭酒”。
○注“祭俎”至“未聞”。
○釋曰:雲“祭俎不奠爵,不備禮也”者,言祭俎者,謂祭俎上肺。
但肺有二種,此雲祭是祭肺也,非是離肺。
知者,案《鄉射記》雲:“獲者之俎,折脊、脅、肺、?
若然,士以下飲罰爵者,取于豐,大夫已上皆手授,尊之,故下注雲:“授爵而不奠豐,尊大夫也。
”其三耦之内,雖大夫亦取于豐者,以其作三耦與衆耦同事,故不複殊之。
司射遂袒執弓,挾一個,?撲,東面于三耦之西,命三耦及衆射者:“勝者皆袒、決、遂,執張弓。
(執張弓,言能用之也。
右手挾弦。
) 不勝者皆襲,說決、拾,?左手,右加弛弓于其上,遂以執?付。
”(固襲說決、拾矣,複言之者,起勝者也。
不勝者執弛弓,言不能用之也。
兩手執?付,無所挾也。
) [疏]注“固襲”至“挾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固襲說決、拾矣,複言之者,起勝者也”者,起勝者,射畢之時,降堂,皆就次襲說決拾矣,故雲固襲。
今複言之者,以其勝者更袒決遂,故複言。
不勝,襲,說決拾,欲與勝者相起複發,故複言之也。
司射先反位。
(居前,俟所命入次而來飲。
) 三耦及衆射者皆升,飲射爵于西階上。
(不勝之黨無不飲。
) [疏]注“不勝之黨無不飲”。
○釋曰:以其經雲“三耦及衆射者皆升飲射爵”者,言升之,明知不勝之黨無不飲。
但大射者,所以擇士以助祭,今若罰爵,在于不勝之黨,雖數中亦受罰。
及其助祭,雖飲射爵亦得助祭。
但在勝黨,雖不飲爵,若不數中,亦不得助祭。
以其飲罰據一黨而言,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藝,義故不同也。
小射正作升飲射爵者,如作射。
一耦出,揖如升射。
及階,勝者先升升堂,少右。
(先升,尊賢也。
少右,辟飲者,亦因相飲之禮然。
) [疏]注“先升”至“禮然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因相飲之禮然”者,案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獻酬之禮,獻者在右,酬者在左,故雲“亦”也。
不勝者進,北面坐取豐上之觯,興,少退,立卒觯,進,坐奠于豐下,興,揖。
(立卒觯,不祭,不拜,受罰不備禮也。
右手執觯,左手執弓。
) [疏]注“立卒”至“執弓”。
○釋曰:案《鄉飲酒》皆祭坐卒爵、拜既爵,故此決之,受罰不備禮也。
雲“右手執觯,左手執弓”者,以其執弛弓不釋于地,明知未飲時兩手執弓。
今受罰爵,右手執爵,為便左手執弓可知。
不勝者先降,(後升先降,略之,不由次也。
降而少右,複并行。
) [疏]“不勝者先降”。
○注“後升”至“并行”。
○釋曰:雲“後升先降,略之,不由次也”者,案上文“勝者先升”,此文“不勝者先降”,故雲略之不由次。
雲“降而少右,複并行”者,見下文“與升飲者相左”,明降至堂下,此二人少右,複并行,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。
與升飲者相左,交于階前,相揖,?次,釋弓,襲,反位。
仆人師繼酌射爵,取觯實之,反奠于豐上,退俟于序端。
(仆人師酌者,君使之代弟子也。
自此以下,辯為之酌。
) 升飲者如初,三耦卒飲。
若賓、諸公、卿、大夫不勝,則不降,不執弓,耦不升,(此耦謂士也。
諸公卿或阙,士為之耦者,不升。
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,重恥尊也。
) [疏]“若賓”至“不升”。
○注“此耦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釋曰:知“此耦謂士”者,以大夫坐于上,士立于下,經雲“耦不升”,故雲此耦謂士也。
是以鄭解其意雲:諸公卿或阙,士為之耦者不升,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,以其大夫在堂上,故雲“不降席”。
雲“重恥尊也”者,解士不升,大夫已上不降席,意以其卑者對飲尊者是可恥之事,不對飲是重恥尊者也。
仆人師洗,升實觯以授,賓、諸公、卿、大夫受觯于席,以降,?西階上,北面立飲,卒觯,授執爵者,反就席。
(雖尊亦西階上立飲,不可以己尊枉正罰也。
授爵而不奠豐,尊大夫也。
) [疏]注“雖尊”至“夫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”者,正罰,謂上文飲者在左,勝者在右,于西階之上北面,跪取豐上之觯飲之是也。
今雖不取于豐,亦于西階北面,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。
若飲公,則侍射者降,洗角觯,升酌散,降拜。
(侍射,賓也,飲君則不敢以為罰,從緻爵之禮也。
) [疏]“若飲”至“降拜”。
○注“侍射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侍射,賓也”者,以其賓與君對射,耦自相飲,故知侍射者賓也。
雲“飲君則不敢以為罰,從緻爵之禮也”者,罰爵,如上文罰者飲之而已,今則從《燕》,臣緻爵于君之禮,下文所謂夾爵者是也。
但此經雲“角觯”,與上文觯皆是“三升曰觯”。
觯與角連,故謂之角觯,或單言角,或單言觯。
是以《禮記·少儀》雲:“侍射則約矢,侍投則擁矢,勝則洗爵而請不角。
”注雲:“角謂觥,罰爵也。
于尊長與客,如獻酬之爵。
”又《詩》雲:“我姑酌彼兕觥。
”毛傳雲:“兕觥,角爵。
”箋雲:“兕觥,罰爵。
”是其角觯、兕觥皆罰爵。
此角觯以兕角為之,非謂“四升曰角”者也。
若然,此角觯對下文飲君雲象觯,故雲角觯,謂賓酌如兕,自飲君,即下文賓降洗象觯,亦從獻酬之爵,不敢用罰爵也。
公降一等,小臣正辭,賓升,再拜稽首,公答再拜。
賓坐祭,卒爵,再拜稽首。
公答再拜。
賓降,洗象觯,升酌膳以緻,下拜,小臣正辭,升,再拜稽首。
公答再拜。
公卒觯,賓進受觯,降洗散觯,升實散,下拜,小臣正辭,升,再拜稽首。
公答再拜。
(賓複酌自飲者,夾爵也。
但如緻爵,則無以異于《燕》也。
夾爵,亦所以恥公也。
所謂若飲君,燕則夾爵。
) [疏]注“賓複”至“夾爵”。
○釋曰:雲“所謂若飲君,燕則夾爵”者,言所謂《鄉射》文。
彼雲“燕”者,則此經夾爵也。
賓坐,不祭,卒觯,降奠于篚,階西東面立。
(不祭,象射爵。
) [疏]注“不祭象射爵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受罰者取爵于豐,飲之,不祭。
此雲君爵不祭,是以賓飲夾爵亦不祭,皆與射同,故雲“象”。
擯者以命升賓,賓升就席。
(擯者,司正也。
今文席為筵。
)若諸公、卿、大夫之耦不勝,則亦執弛弓,特升飲。
(此耦亦謂士也。
特猶獨也。
以尊與卑為耦,而又不勝,使之獨飲,若無倫匹,孤賤也。
)衆皆繼飲射爵,如三耦。
射爵辯,乃徹豐與觯。
(徹,除也。
) 司宮尊侯于服不之東北,兩獻酒,東面,南上,皆加勺,設洗于尊西北,篚在南,東肆,實一散于篚。
(為大侯獲者設尊也。
言尊侯者,獲者之功由侯也。
不于初設之者,不敢必君射也。
君不射,則不獻大侯之獲者。
散,爵名,容五升。
) [疏]“司宮”至“于篚”。
○注“為大”至“五升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侯而俟”,論設尊獻服不之事。
雲“不于初設之者,不敢必君射也,君不射,則不獻大侯之獲者”。
若然,此設大侯之獲者,君不射則不設之,不豫設者,不敢必君射。
案上張侯先設大侯,君射大侯,張之,必君射者。
但聖人設法,一與一奪,以大射者為祭,擇士所以助祭,人君不可不親,故奪其尊,使之必射,故豫張大侯。
至此設大侯之尊,君射訖乃設之者,許其自優暇,容有不射之理,是以不射則不設,射乃設之。
雲“散,爵名,容五升”者,案《韓詩傳》雲:“一升曰爵,二升曰觚,三升曰觯,四升曰角,五升曰散。
”是其散容五升也。
司馬正洗散,遂實爵,獻服不。
(言服不者,着其官,尊大侯也。
服不,司馬之屬,掌養猛獸而教擾之者。
洗酌皆西面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服不”。
○注“言服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服不者,着其官,尊大侯也”者,自此已前皆以事名之,于此而言服不,着其官,言尊大侯故也。
雲“服不,司馬之屬”者,以其服不在大司馬下六十官之屬者。
雲“掌養猛獸而教擾之”者,猛獸,熊、罴之屬,教之使擾馴人,意象王者服不服諸擾,使歸服王者。
雲“洗酌皆西面”者,以其設尊、設洗皆東面,故知洗爵酌酒皆西面向之也。
若然,獻旅食尊,後酌者為背君,此西面不嫌背君,以其南統于侯故也。
服不侯西北三步,北面拜受爵。
(近其所為獻。
) [疏]“服不”至“受爵”。
○注“近其所為獻”。
○釋曰:雲“近其所為獻”者,以其服不得獻,由侯所為,故不近乏而近侯獻之,故雲近其所為獻也。
司馬正西面拜送爵,反位。
(不俟卒爵,略賤也。
此終言之,獻服不之徒乃反位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不俟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俟卒爵,略賤也”者,案上文獻服不訖,又案下文“卒祭,左個之西北三步,東面,設薦俎,立卒爵”。
若然,卒爵禮祭侯訖,今司馬反位在未祭侯之前,故略賤也。
雲“此終言之。
獻服不之徒乃反位”者,但大侯尊,服不與其徒二人共在獲所獻,服不亦兼獻徒。
此經唯見獻服不,不見獻其徒,即雲司馬反位,明獻徒後始反位,是以知反位者終言之,其實獻徒後乃反位,故下注雲“司馬正皆獻之”是也。
宰夫有司薦,庶子設折俎。
(宰夫有司,宰夫之吏也。
《鄉射》記曰:“獲者之俎,折脊、脅、肺。
”) [疏]“宰夫”至“折俎”。
○注“宰夫”至“脅肺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宰夫有司,宰夫之吏也”者,諸侯宰夫是士,而宰夫有司明是宰夫之吏,府史也。
引《鄉射》記者,此俎實無文,故引之為證。
卒錯,獲者?右個,薦俎從之。
(不言服不,言獲者,國君大侯,服不負侯。
其徒居乏待獲,變其文,容二人也。
司馬正皆獻之。
薦俎已錯,乃?右個,明此獻己,已歸功于侯也。
?右個由侯内。
《鄉射》記曰:“東方謂之右個。
”) [疏]“卒錯”至“從之”。
○注“不言”至“右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國君大侯,服不負侯。
其徒居乏待獲,變其文,容二人也”者,案上注雲:“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,徒四人,掌以旌,居乏待獲。
”鄭言容二人者,欲見服不與徒二人皆得獻,故鄭雲“司馬正皆獻之”。
雲“?右個由侯内”者,以其既祭左個,次祭右個,乃祭于中,故雲?右個由侯内。
獲者右執爵,右祭薦俎,二手祭酒。
(祭俎不奠爵,不備禮也。
二手祭酒者,獲者南面于俎北,當為侯祭于豆?,爵反注,為一手不能正也。
此薦俎之設,如于北面人焉。
天子祝侯曰:“唯若甯侯,無或若女不甯侯,不屬于王所,故抗而射女。
強飲強食,贻女曾孫諸侯百福。
”諸侯以下,祝辭未聞。
) [疏]“獲者”至“祭酒”。
○注“祭俎”至“未聞”。
○釋曰:雲“祭俎不奠爵,不備禮也”者,言祭俎者,謂祭俎上肺。
但肺有二種,此雲祭是祭肺也,非是離肺。
知者,案《鄉射記》雲:“獲者之俎,折脊、脅、肺、?